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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的预防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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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那么你对拖欠工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谈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的预防治理

建设施工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环节,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如何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

强化对建设施工项目资金审验、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分包等方面的监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施工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

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指导、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单独列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会同人社部门对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人社部门将加强日常巡视检查,与行业主管部门互相配合,指导并督促新开工建设施工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企业应预存而未预存的,必须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预存到位。

由业主单位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铁路、公路、水利等政府出资的建设施工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事件的建设施工项目,责成业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被拖欠的工资及时足额清偿到位。

及时处置建设施工领域群体性事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协助施工单位核实被欠薪人数及金额,确保工资足额发放至被拖欠的农民工手中。

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打砸抢等恶意计薪的行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严肃处理。

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企业,并通报人民银行将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曝光,并纳入本行业信用考核体系,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被确认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同时,政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清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根源。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断完善此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县人社部门发挥由各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落实、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协调涉及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和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的案件。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专题会议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乡镇、企业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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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资的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种。

1、内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内在因素,是指与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作或职务的特性及其状况有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的劳动

关于 劳动,可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潜在劳动形态,也就是蕴藏在劳动者身上的劳动能力,潜在劳动形态对工资的影响在不同工资体系中是不一样的,在职能工资制下,潜在劳动形态比在年资工资制及 职务工资制下得到更为突出的重视。潜在劳动形态发挥的结果首先表现为流动形态的劳动,它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成为计时工资的依据。流动形态劳动最终会凝结为 物化劳动形态,它可以用生产的产品数量或工作数量的多少来衡量,成为计件工资的依据。#p#副标题#e#

2) 职务的高低

职务既包含着权力,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3)技术和训练水平

原则上,技术水平越高,所受训练层次越深,则应给予的工资越高。这份较高的工资不仅有 报酬的含义,还有积极的激励作用,即促使劳动者愿意不断地学习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水平,并从事更为复杂和技术要求更高的工作。

4)工作的时间性

对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通常都是长期的,而另外一些劳动者则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工作,这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无论是以小时、周还是以月计算的,一般都比正常受雇劳动者的工资为高,其基本原因可归纳为三个:

一是,这些人在工作季节或期间过去之后,可能会不容易找到工作,而在 失业期间他们将没有收入来源;

二是,这些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很可能得不到 社会保障的保护,因为雇主或企业通常不需要为他们支付 劳动保险等费用;

三是,这些劳动者很可能不享受企业福利,所以,工资支出应适当高一些,以为这部分劳动者的生活提供一定的缓解余地。

5)工作的危险性

有些工作具有危险性,妨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还有些工作具有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这样他们的工资就应当比在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的工资为高。这种高工资的作用一方面用于补偿他们的体能消耗、耐力和冒险精神,另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安慰。

6)福利及优惠权利。

有些企业办有种种福利或给予职工若干优惠待遇,作为职工工资收入的补充,而没有福利或优惠的企业,则需在工资方面给予适当的弥补,方能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

7)年龄与 工龄。

从理论上讲,工龄并不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因此工龄不属于 按劳分配的范畴,但在实际上, 工龄往往是影响工资的一个很重要因素,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决定的:

补偿劳动者过去的 投资。

保持平滑的年龄收入曲线。

减少 劳动力流动。连续企业工龄与工资收入挂钩能起到稳定职工队伍,降低企业成本的作用。

2、外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外在因素,是指与工作的状况、特性无关,但对工资的确定构成重大影响的一些 经济因素。与内在因素相比,外在因素更为具体而易见。

1)生活费用与 物价水平;

2)企业负担能力;

3)地区和行业间通行的 工资水平;

4)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5)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

6)产品的 需求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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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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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吗?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故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的基本内容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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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无故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工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绑架或者威胁之类的手段。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风险影响: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应对策略:

1、及时发放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

2、不要克扣工资

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不要随意“克扣工资”。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一样,同样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样会面临上述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1)、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关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3)、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

(4)、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包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不属于克扣工资。

3、以贷币形式发放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贷币支付。

4、工资支付日期尽量宽松

为避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工资支付日期的约定要尽量宽松,以给企业充足的时间计算工资、筹集资金。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效益工资的,更是需要留给财务人员计算工资的时间。为避免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确认如因财务结算或银行转帐等延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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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婚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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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很多人都关心婚假期间工资计算规定是怎么样的问题。接下来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假期间工资的计算的法律相关知识。

晚婚好处

晚婚对控制人口数量的作用:一是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二是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

晚婚是实行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还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青年时期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学习、工作和劳动,为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奠定牢固基础,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人口素质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2、有利于学习和工作。20岁左右的青年人精力最旺盛,求知欲最强。如果过早地结婚、生育孩子,必然会分散精力,影响学习和工作;结果是一事无成,后悔莫及。

3、有利于青年的身体健康。我国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岁才完全发育成熟。在这个年龄之前,青年男女虽然具备了结婚、生育的生理条件,但全身器官组织仍处在发育阶段,骨髓、身长还在增长,大脑的抽象思维能力尚未达到较高水平。

4、有利于家庭幸福。20岁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够成熟,生活上缺乏经验,碰到一些矛盾,往往不善于处理,从而影响家庭和睦。如果适当推迟婚育期,待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济积蓄和生活经验后再结婚,家庭的稳固性更大,生活就会更加美满幸福。

5、有利于子女的发育成长。

婚假期间工资的计算规定

一、婚假期间工资怎样计算?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男女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那么,婚假期间工资怎样计算呢?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均不受影响。

二、没休完婚假就上班能否补休

有不少人在结婚时,或者处于事业的开始,或者处于事业的顶峰,因此一些人选择不休婚假,或者只休了其中的一部分。那么没有休的那部分婚假,是否可以在方便的时候再休呢?

对此,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的解释是,关于婚假的具体执行程序,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制定,但是不能任意剥夺员工的婚假。员工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定申请休婚假,一旦获得批准,就成为员工的应得假期。如果员工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没有休完婚假就上班工作了,建议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如果实在安排不了补休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再婚职工,休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的再婚人士向单位申请休婚假时遭到人事部门的拒绝,企业给出的理由是“你们夫妻都非第一次结婚,所以不能够享受婚假”。对此,天津市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所有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即使夫妻双方均为再婚,照样享受婚假待遇。假如企业执意不批准婚假的话,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对“婚假期间工资怎样计算”的解答。总之,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且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婚假天数

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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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作为经济补偿金基数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全文共 1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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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我们应该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了解为好。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补偿金基数工资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基数疑问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上规定,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超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计)。这里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

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实发工资: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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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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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少数企业效益下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回笼困难,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呈现出“发生时间早、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那么当农民工拖欠工资要怎么申诉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十大措施

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目前由于受国家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屡发生,为有力防止企业主欠薪,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地产企业在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救济农民工临时生活问题。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象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六、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敦促企业守法遵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敦促企业主诚信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劳务合同的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农民工签订统一的书面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要制定相关法规,督促企业用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要求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款不能如期到位,也必须每月向农民工预支部分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至少每一季度结清农民工三个月来的工资。

八、建立欠薪企业排查机制,加强清欠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的企业和劳动派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工资支付隐患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九、建立健全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切实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小额、简单以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工会、公安、司法等单位组成,各单位根据职责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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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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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也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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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什么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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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拖欠工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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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 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 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运用工资这一物质利益杠杆,在全社会构建一种促使劳动者向社会多做贡献的 激励机制,最终促进 经济的发展;

合理协调各种 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按劳分配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 工资分配自主权;

在中国以 公有制为基础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 按劳分配原则是 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中国劳动法的 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在以 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由于中国多种 经济成份和多种 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宏观调控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强工资的收入透明度,并使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 经济效益和 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

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使 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调;消费与生产比例关系趋于合理;

通过 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 再分配过程;

建立与 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 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拖欠工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而未付给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拖欠工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下列情况不属于“拖欠工资”: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正常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的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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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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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企业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的问题,是劳动人民关注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包括加班工资吗

上海 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今年上海最高院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应将加班工资剔除. 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的理由: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概述

支付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经济性裁员】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拒付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下一页更多精彩“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相关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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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标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满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需要,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根据的相关规定,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是非自愿性失业者,并且客观上无过错.用人单位也不是向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只向被动地接受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在靳先生表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象 根据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包括下列四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可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导读:经济补偿是用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且对于补偿的标准也是有规定的.本文就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进行阐述.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

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摘要: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

2017关于辞退补偿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一、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二、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三)基数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也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

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只要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补偿计算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计算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5.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计算标准.列支渠道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为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为基为标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详解

摘要:根据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施行前后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区别很大,施行前根据法定情形实行十二年封顶,施行后根据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实行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基数双封顶制度.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摘要:经济补偿一般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那么经济补偿的计算要根据工作的年限.员工的工资水平来计算,如果是违法辞退的经济补偿又是如何算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三.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摘要: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以下简称)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

分段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摘要: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赔偿计算有何不同?分段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施行后经济补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工资计算基数:根据(劳部发[1994]481 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问题的提出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是计算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是否要扣除"五险一金"的缴纳? 正文 在1994年开始生效中,曾经

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 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此可知,经济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规定

一、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二、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及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

劳动仲裁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 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 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

律师解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一.法律链接.定义概述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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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种补偿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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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种补偿待遇

一、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种补偿和待遇

从劳动法规定看,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怎么理解这个“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如下: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不过,什么又是基本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将基本工资视为和“标准工资”一个概念,明确“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实务中各地做法仍有差异。为了解决繁多的加班费争议,实务中很多地区支持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只要约定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法院就予以支持,算是对现实的妥协吧。

二、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都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上是经济补偿金正常的计算方式,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注意,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这里未考虑分段计算的问题。

三、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工资基数

我们都知道,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用人单位是需折算工资给劳动者的。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折算呢?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注意,年休假工资计算中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平均工资不同之处在于这里需剔除加班费,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费的。

四、计算“代通知金”的工资基数

所谓的“代通知金”并非正式的法律概念,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意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代通知金”适用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三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即1、医疗期满后的解除;2、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法中未再规定其它情形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以何标准进行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注意:这里的“工资”并非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计算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各地实务中存在差异,多数地区认为应当按照当月应得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六、计算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的工资基数

工伤待遇中不少项目都是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什么意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计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如何把握?实践中各地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广东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八、计算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的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见,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和本人工资并无关系,其计算基数是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就是常说的社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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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内容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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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劳动者拿到工资条后需要做什么

全文共 1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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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资条的相关法律知识。

解决劳资纠纷,工资条可作证

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数额的纸条,一般记录着每个员工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虽然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工资条上并没有公司盖章,但工资条有着与劳动合同相同的证明力,也是最能直接证明工人工作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证据。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对工资标准及发放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劳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工资条也是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司法部门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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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拿到手先做五件事

所谓工资条,简单来说就是一张清单,大概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上面记录着每个员工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那么一张简单的工资条中,人们需要了解哪些内容?专业人士表示,工资条拿到手,要先做五件事。

劳动者拿到工资条后需要做什么

一看发放时间。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二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

工资条拿到手后,得看上面的数字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除了“三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单位也不得随意调整约定好的分项工资。

三看是否符合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

四看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要看这几项费用是否已经从用人单位扣除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是否按当地标准进行缴纳?

五看个税。

现行的税收起征点为3500元。拿到工资条后,还得看用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

工资条的相关法规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凭证。工资条应该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是员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一种较好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明细证明,也能监督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一种凭证。

此外,《劳动法》也规定,员工对于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工资条还能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项目在非特殊情况下不能扣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一定的工资起点为标准,工资条也能显示单位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这些都在工资条中体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应该是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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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试用期内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全文共 1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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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1、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维权?

(1)员工在遇到最低工资标准侵权时,关键是要保留好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对于该份证据,劳动者应该保存好。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是有一定难度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记录的材料,应该尽量保存。

(2) 可请一起工作过的同事作为证人证明。工资单为企业发放工资的时候需要由职工签收的工资凭据,可作举证证明。有些企业采取的是直接将工资打人职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拿工资卡或者存折即可以作为工资发放的证明。但是如果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证明工资数额上公司就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

最低工资标准的产生影响

中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其受益面不断扩大,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也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了一个基础。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为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加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基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有利于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人群

凡是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应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然而,由于乡镇企业的劳支者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其是否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另外,勤工俭学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学生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4、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处罚?

对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试用期内工资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即使只是在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哪些工资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下列劳动报酬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中: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等;

(4)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通常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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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绩效工资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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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制度是建立在科学的工资标准和管理程序基础上的工资体系。 绩效工资的计量基础是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绩效工资制度相关法律知识。

绩效工资设计的基本原则:

通过激励个人提高绩效促进组织的绩效。即是通过绩效工资传达企业绩效预期的信息,刺激企业中所有的员工来达到它的目的;使企业更关注结果或独具特色的文化与价值观;能促进高绩效员工获得高期望薪酬;保证薪酬因员工绩效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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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制度特点

1、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

2、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

3、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

绩效工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和负面影响主要是:

容易导致对绩优者的奖励有方,对绩劣者约束欠缺的现象,而且在对绩优者奖励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雇员瞒报业绩的行为,因此,对雇员业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监督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关键。

绩效工作制度存在的弊端

子、分公司之间薪酬标准和发展不平衡

由于同一岗位因处于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从制定之初就各自为阵,在起点不尽相同的基础上差距越拉越大,每年的增长幅度也有快有慢,这就造成了员工的心理落差和失衡,如果不进行协调和控制,产生不合理的苦乐不均甚至高低悬殊,很可能互相攀比和牵制,相互拆台内斗、人心失和,极大地影响着公司整体实力的提升与发展。

绩效评价缺乏科学依据和规范操作

绩效管理通过评估员工的绩效以及团队、组织的绩效,来制定绩效工资标准,并跟踪、考核、反馈、分析绩效差距来实现员工绩效的提升,进而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绩效考核主观随意性大、流于形式

其一,绩效设计考核标准大而笼统,与工作职能严重偏离,考核条款用词含糊不清,内容大多千篇一律,不同类型部门考核内容差别不大,针对性和应变性不强,标准本身漏洞百出,无法避免会造成考核者判断的主观随意性。

其二,考核方法不合理、考核标准不稳定、考核人员受主观因素左右、考核水平不高、考核执行不严谨,人为操纵成分多,考核结果争议大,失去了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很难令员工信服,结果使考核流于形式。

横向比较仍然存在绩效分配平均主义

横向来看,无法体现同岗不同绩效的差异。岗位职能是由人来执行的,人们的能力有强有弱,同样的工作也有干得优劣之分,因而执行岗位职能的水平和效果均存在差距。

绩效工资制度意义

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具有以下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内部管理力度,促进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制、工资基金管理等制度。二是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内部成本核算,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有利于扼制年度考核走过场的现象,倡导讲服务质量、重实际贡献的新风尚,建立公正、科学、规范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四是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资随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坏自行调节的新机制,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革除事业单位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痼疾,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

绩效工资制度

绩效工资制度(Merit Pay System)的前身是计件工资,但它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工资与产品数量挂钩的工资形式,而是建立在科学的工资标准和管理程序基础上的工资体系。

绩效工资制度是怎样的

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根据美国1991年《财富》杂志对 500家公司的排名,35%的企业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工资制度,而在10年以前,仅有7%的企业实行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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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上班族工资怎么分配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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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作为拿着固定收入人群的代表,平时生活需要仔细规划。那么上班族工资怎么分配。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上班族工资分配方法。欢迎阅读。

上班族理财方法:试一试投资。

投资肯定有风险。但是也是有收益的。每个月拿一点钱出来去购买P2P,记住了,一定要先学习一些常规的知识,刚开始不要投资太多,等自己玩多了的时候,才可以多投资一点。

上班族工资分配:应急钱

应急钱是用于应对失业、家人生病等意外开支的,一般家庭应该保留一年的生活费作为应急钱。应急钱可以用来投资短期银行储蓄、短期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短期保本型的银行理财 产品、短期保本型的券商理财产品等。这些投资收益低,但是流动性好,随时可以变现,而且不会亏损。

上班族工资分配:闲钱

闲钱是家庭5年以上不用的闲置资金(如果是退休老人,就是20年以上的闲置资金),这些钱可以用来从事风险性投资,但不是必须做风险性投资的。这些钱可以用于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房地产、外汇、投资联结保险、非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的券商理财产品、私募基金、QDII产品、收藏品等。这些投资有可能带来较高的收益,但也有可能产生亏损。

上班族理财方法:试一试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不是一个很明智的选择,但是对于工资不高的你来说,还是非常有意义的。毕竟有时候需要急用钱。当然有的时候需要办什么事情是需要一笔很大的存款的。所以这个对你来说是可以有的。

上班族理财方法:理性规划自己的支出。

这一点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财发现建议,试着给自己设定一个消费上限,即明确规定每个月花费多少钱。不能让自己的消费超出这个数。一定要恪守这个原则。

上班族工资分配:养命钱

养命钱包括自己的养老金、子女的教育金等。一般家庭至少应该保留3~5年的生活费作为养命钱,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养命钱应该越存越多,到你退休的时候,应该有20年的生活费(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养命钱主要用于投资定期银行储蓄、中长期国债、债券基金、社会保险、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债券、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保本型的券商理财产品、黄金等。这些投资有固定的收益,收益率中等,非常安全。

上班族理财方法:认真分析自己的开销。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自己一个月工资是多少,有没有附加的收入,附加的收入是多少?每个月有多少零花钱,生活费多少?这些你都要好好地分析一下。只有了解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才能去管理好自己的理财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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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工资如何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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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一个上班族的辛苦劳动得来的保持,工资也是社会大众赚钱的最直接的办法之一。为避险月关族。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工资理财方法,欢迎阅读。

工资理财方法:保险+理财

目前,不少保险公司推出保险理财产品,不仅具有保障功能,同时还可实现理财目的。

当我们的个人收入或者是家庭的结余收入不足一千元的时候,完全可以投资保险理财产品。据分析,对于年轻的家庭及青年群体,其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因此可以考虑具有一定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这样不仅能较大限度地规避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风险,同时可以满足小家庭及青年人群的理财需求。

工资理财方法:小额+定投

对于具有固定收入的人或者是时间不充足的人,都可考虑基金定额定投,即在每月固定的时间,以固定的金额投资到指定的开放式基金中,类似银行零存整取。

工资理财方法:做小生意

大家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工资,做一些小生意,例如在自己的小区摆一个小摊,利用节假日做做生意,这样既可以降低自己的节假日消费,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工资资金利用率,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工资理财方法:余钱+定期

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建立家庭医疗、意外等备用基金非常必要,但一般家庭都是将这些“散钱”随意放置在活期账户。

像一些具有保守观念的家庭来讲,可以通过办理具有理财功能的银行卡,将每月节余收入存入定期账户,这样每月强制储蓄,累计下来也会非常可观。假设一个三口之家,夫妻每月工资除了日常开支外,分别存入定期理财账户1000元和500元,累计一年就能有18000元的紧急备用基金,不仅小钱变大钱,工资理财能获得比活期更划算的利息。

工资理财方法:投资+储蓄

现在的年轻人有很多的方式来进行玩乐,基本每个月工资除了日常开支外所剩无几,用于工资理财似乎微不足道。其实,打理“小钱”更能实现“以少积多”。况且,正因钱少,选择理财的渠道有限,所承担的风险有限,理财的难度亦小。若不理小钱,很容易成为月光一族。工资理财比较适合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工薪上班族以及手头余钱不多的家庭。假设两口之家月收入3000元,除去日常月开支2000元,还有约1000元结余,若将这些余钱用于投资,相当于被强制储蓄,进了家庭的理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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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工资月薪4000怎样学会理财

全文共 1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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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白领工作几年后,都能拿到4000元的薪水.工资多了,花销自然也大了。投资理财就显得越发重要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资月薪4000理财方法,欢迎阅读。

月薪4000理财方法:类似余额宝的投资理财产品

目前余额宝的收益率只有4.0%,从6.7%下滑了2.7%,由于余额宝方便、快捷、灵活以及可以随时转进、转出还是受很多年轻人的喜爱。但余额宝的收益率过低,不少普通投资者已经在开始寻找新的投资理财渠道。

月薪4000理财方法:投资分类

一般分为健康、进修、实物(针对资金丰厚的投资者)、证券投资。首先声明,用来投资的钱最好是闲钱,特别是才开始学习理财的菜鸟。生活上的保障这是首要的,千万不可冲动。

月薪4000理财方法:银行投资理财产品

大家都知道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是比较安全的,但收益率也是蛮低的。把钱放在银行定期账户里,存上三、五年收益率只在4.5%左右。活期存款的话,只有微利。普通投资者可以考虑拿一部分钱,存到银行定期户口里。

月薪4000理财方法:进修投资

花一部分钱投资在自己的脑子里。可以买书看看、去考些证书、也可以报个班,学学自己喜欢的东西。我曾经学了几个月架子鼓,后来就去别人婚礼上演奏赚钱。

月薪4000理财方法:健康投资

现在的年轻人生活习惯很不好,有时候花点小钱小心思管理管理自己的健康是很必要的。一个月辛辛苦苦挣几千块钱,遇到一个稍微严重点的病症,钱就飞医院去了。比如我一个朋友,她的生活习惯不是很好,喜欢小吃、经常熬夜、不爱运动。得了乳腺纤维瘤(为18-25的女性常见病,无疼痛,发现时肿瘤已偏大需动手术摘除),就这样14000就没了,自己还肉痛。①去健身房、买些好点的运动装备。②饮食上也可以改善。③每年一次健康检查。

月薪4000理财方法:钱钱分类

以我的情况(月薪4000)为例。因为目前住在公司,吃在公司,生活上的花费比较少。分类如下:40%(银行活期备用)+30%(投资)+30%(生活花费),即1600元(存银行)+1200元(投资)+1200元(日常开支)。这几项比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月薪4000理财方法:基金、股票产品基金

股票相对其他的投资理财方式而言,利润是相当可观。因为基金、股票发财的人也有很多,但因为其中奥妙太深,普通投资者是不会涉足其中的。如果有些敢于探险的投资者,一定要慎重,要用理智的心态来对待投资理财。

月薪4000理财方法:证券投资

基金、股票、各类宝、各类大P2P。但是需要注意,做这类的投资,想要有回报,首先就要求你必须要了解它。特别是股票,不要跟风,要有自己的判断。如果想在这方面好好发展投资的,平时闲时多看看报纸,新闻。

月薪4000理财方法:p2p票据投资理财产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p2b票据理财平台也就应运而生。p2b平台的投资门槛很低一元即可起购,因此不少投资者纷纷进军p2b平台。P2b票据理财产品的利润在7%—9%,期限都在6个月以内,最短的还不到一个月。p2b票据理财平台的收益率不会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呈平稳状态。

其实可以根据财务状况,建立合理的个人财务规划,并适当参与投资活动。可以选择股票、基金、国债、储蓄等八个内容。 在对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对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结合预定目标运用诸如储蓄、保险、证券、外汇、收藏、住房投资等多种手段管理资产和负债,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在各个人风险可以接受范围内实现资产增值的最大化的过程。由此,现代意义的个人理财,不同于单纯的储蓄或投资,它不仅包括财富的积累,而且还囊括了财富的保障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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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该如何避免

全文共 1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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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 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 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运用工资这一物质利益杠杆,在全社会构建一种促使劳动者向社会多做贡献的 激励机制,最终促进 经济的发展;

合理协调各种 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按劳分配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 工资分配自主权;

在中国以 公有制为基础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 按劳分配原则是 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中国劳动法的 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由于中国多种 经济成份和多种 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宏观调控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强工资的收入透明度,并使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 经济效益和 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

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使 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调;消费与生产比例关系趋于合理;

通过 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 再分配过程;

建立与 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 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1.2016年高二政治暑假作业答案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该如何避免

案情:

张某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工,经亲戚介绍来到太原,承担起一家装饰公司的装修任务,这家装饰公司是太原市某酒店的装潢承包商,工程还有十来天即将结束,然而,他却一笔工资都没有拿到,让他焦急不已。“现在装饰公司说酒店没有把钱给他,所以没钱发给我们。”张某说,然而当他找到酒店老板时,老板却说他只和装潢公司对话,农民工应该找装饰公司。记者看到,他们与这家装饰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务合同,只是一个简单的协议,而装饰公司与酒店所签施工合同也非常简单,只是用工单位的免责声明,然而一开始,谁都没有发现这家装饰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该如何避免

到底农民工应该向谁来讨工资?以后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山西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宋局长表示:

首先,农民工应判定这个用工单位有无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期等,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农民工则需警惕其中的用工风险;

第二,农民工务工应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寻找用工单位;最后,农民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月足额交付,不要等到年底再讨要工资,更不要等到工程结束很长时间才去讨要欠款。

“由于建筑市场流动性大,转包、层层分包的现象很多,成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高发领域。”宋**说。他指出,如果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如果双方没有争议,那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将会帮助协调解决;如果产生劳动纠纷,则需到各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共九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 “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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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工资

全文共 2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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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工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司法经济法考点五

最低工资保障

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支付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为条件。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参考的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劳动法第48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具有如下特征: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工资

(1)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物质补偿;

(2)工资标准必须是事先规定的,事先规定的形式可以是工资法规、工资政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3)工资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工资的支付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的。

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

(1)计时工资。是按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我国常见的有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

(2)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以及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劳动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形式之一。

(3)奖金。是给予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物质奖励。主要有月奖、季度奖和年度奖;经常性奖金和一次性奖金;综合奖和单项奖等。

(4)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岗位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

(5)补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它与劳动者的劳动没有直接联系,其发放根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物价补贴、边远地区生活补贴等。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对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劳动者依法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加班加点工资,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等工资以及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等。

工资分配原则

1.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2.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过程原则。

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

4.同工同酬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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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资两万如何理财

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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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每次发工资都是直接存到银行里面,几乎没有利息的。那么工资两万如何投资理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投资理财方法。

工资2万投资:现金流的准备

再次,现金流的准备,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光禹理财公司的客户群来发现,一般需要储蓄3-6个月的生活总开支来应付比如突如其来的意外,疾病,或者暂时性的失业而导致没有收入来源。比如我的月消费是3000,那我应该留多少备用现金?一般来说3000X3=9000元,3000X6=18000元,则建议保留1万5左右的活期存款。

工资两万理财方法:

1、建立账本,了解资产情况,为自己制定一个目标,比如年底完成十万存款之类的;

2、养成随时记录大额支出的习惯,对于不必要的开支尽可能减少,节俭是积攒财富的基础;

3、除了必要生活开支,存够紧急备用金,相当于2至3个月工资收入;

4、强制储蓄:开通网银,每个月定存一笔钱,存期为一年,一年后,每个月就有一张一年期的存单,再加上当月存款,继续滚动定存,此法为“十二存单法”;

5、在安心贷金融平台注册账户,利用工资卡的钱购买产品,来享受高利息,又可以随时支取,很方便;

6、学习理财知识,投资理财谨慎,小心风险,这个多在网贷之家上看看爱财狼的评价,在这个平台上可以看到很多的理财平台的评价信息,大家可以多看看了解下,每月定投混合基,200到300不定,数额不需要多,看准了再投,小钱也是钱;

7、没有医疗保险的可以考虑买一只,防范于未然,但是不要购买分红险,保险还是从保障身体出发,给自己一把晴雨伞;

8、理财要做到持之以恒,让理财成为一种很好的习惯!

工资2万投资:国债

定存 国债和黄金。定期存款的收益真的很低,放在银行里一天就贬值一天。债券的收益率其实并不高,属于保值类的工具,有一些就好。而黄金,除非你是专业的炒家或者是有百万以上资产,否则不建议资产低的人去持有黄金来保值。

工资2万投资:保险

保险的保障,保险在理财中的作用的非常大的,哪怕你赚了50万,100万,如果没有保险的保障,也有可能一夜之间回到解放前。所以,拥有一定的保障是必须的,建议先从保障型保险开始,比如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工资2万投资:基金定投

关于基金定投,是要高风险高收益还是稳健保本有收益。前一种买股票型基金,后一种买债券型或货币型基金。确定了基金种类后,选择基金可以根据基金业绩、基金经理、基金规模、基金投资方向偏好、基金收费标准等来选择。基金业绩网上都有排名。稳健一点的股票型基金可以选择指数型或者ETF. 定投最好选择后端付费,同样标的的指数基金就要选择管理费、托管费低的。恕不做具体推荐,鞋好不好穿只有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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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无法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得吃亏

全文共 1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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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你知道工资发放需要留下记录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资发放记录的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晓威说,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的不对等,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诸如工资发放、考勤、加班、奖惩等方面的记录,其主张权利时往往缺乏有效证据。

顾法官说,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因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保存,被告无法提供其年薪十万元的证据,建筑公司对崔某的年薪十万元的主张虽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2013年前被告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建筑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推定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案情介绍】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该职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受伤职工年薪十万元的自述,裁定单位以此为基数计付工伤待遇,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南通建筑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年薪十万元的标准支付被告崔某的工伤待遇160278.08元。

2013年1月,崔某在为南通某建筑公司一项目施工时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为工伤待遇,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崔某的工资收入清单,而崔某则称自己年收入为十万元,仲裁委遂依据崔某年薪十万元的自述,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崔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60278.08元。

建筑公司认为,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薪十万元,其实际月工资仅为5000元,遂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崔某辩称,其工资采取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形式领取,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均由建筑公司保存,自己并不掌握,故无法提供证据。

一审另查明,建筑公司曾为崔某缴纳过工伤保险费,但在崔某被认定工伤之前已停保,致使崔某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工伤待遇;崔某的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平时预支生活费,双方均认可崔某2013年前的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崔某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被告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具有法定义务,现建筑公司对被告主张年薪10万元的工资标准持有异议,应当提供上年度工资发放记录,而双方均认可工资发放方式及2013年前的工资已付清,此时应由原告提供工资发放的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被告自述的十万元年薪亦与当地建筑行业的行情相符,故推定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因此,仲裁部门根据以此为依据核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予以确认,遂判决原告支付崔某工伤保险待遇160278.08元。

建筑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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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丈夫的担保之债能通过划拨妻子的工资款来偿还吗

全文共 1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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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月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梅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月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月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月与李梅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法理:

第一、丈夫王月为朋友张云担保所负担保之债可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因王月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第二、妻子李梅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丈夫王月系共同共有关系。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梅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月、李梅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上述案例所涉问题其实可以简化为: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既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共同共有,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因为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注意,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也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处理(但不等于就是共同债务)。本案例中,王月为朋友的担保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个人债务,但按照前述规定,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归还。

当然,处理此类个人所欠债务纠纷应该首先弄清其个人有无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可能拥有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按照共同共有关系性质,当共同共有人之一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时,应当首先以个人财产进行归还,不足部分再由共同共有财产中其享有的份额归还。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

第四,严格意义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对外明示的特别约定,个人所欠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两个人的个人合法收入都融入夫妻共同财产,从民事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分析,那两个人的个人合法债务也可以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综上,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又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既衡平了各方当事人权益,又促进了人类社会和谐发展!

案例:

张云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月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云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后,王月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追加其妻李梅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梅在某医院工作,每月收入2600元以上。法院对能否冻结、划拨李梅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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