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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农民工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农民工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农民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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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工作单位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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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农

农民工的工作单位一般来说是填写务农,务农是指从事农业劳动。现代工作方式的一种,以从事农业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有明确的现时单位,也可以填写这个单位,不过一般来说填写务农是没有错的。

在各种表格填写时,有时候会遇到工作单位一栏,这时候农民工应该怎么正确填写呢?一般来说农民工现时是有明确单位的,那么可以填写现时单位。而通常来说填写“务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农民工一般来说本质上还是农民,农民的工作单位一般都是总称“务农”。

农民的工作单细分则有两种叫法,第一种是:如果农民所耕种的是自己承包的土地,则填写工作单位时应写“个体农户”;第二种是:如果是集体的土地(比如某某集体所有制的农庄),则应填写农庄的名称。农民指从事农业劳动。现代工作方式的一种,以从事农业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农民一词出处《国语·周语上》。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的工作性质也在进行着变化,有的外出打工,应运而生的就是农民工。有的扎根土地,成为职业农民。

1、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为主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2、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

3、以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机手、代耕手、机防手、动物防疫员等为主的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4、具有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农科大中专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新生代型职业农民。

高级职业农民所带领的合作社、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等,可以享受如土地流转、融资贷款手续、项目扶持等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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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保按天缴纳制度改变吗?

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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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陈雪萍建议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按“月”缴纳改为按“天”缴纳,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农民工社会的保障,以及落实劳动报酬,具体会不会改变还得看最终结果。现在社会社保已经全面普及,但相比较城镇居民来讲,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就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农民工参保人数比例普遍偏低,农民工购买社保缴费的经济压力大,断保情况常有发生,甚至不少用工单位不愿意为农民工购买社保等。

在社会中有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打临工,工作时间长,未干满足月的现象常有发生,但由于此前社会保险缴纳,一般都是以月为单位进行缴纳,这就让不少农民工面临着断缴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也会以工作时长未满一月为理由,不给农民工入职人员缴纳社保。现在人大代表陈雪萍建议将农民工缴纳保险制度,改为按“天”缴纳,无论是对于农民工本身的利益,还是对于用工单位的监督,都起到了实质性的好处。

一旦农民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或者辞职按月缴纳社保,就会对农民工的社会缴纳存在一个空档期,办理社保转移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也可以按月缴纳,会大大减轻农民工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可以解决拖欠不合理的断缴现象,尤其是在建造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农民工社保缴纳不及时是最普遍的,让建筑工地上的工人有社保可以让他们依法享受应有的权利。

建筑工人多数是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基本工资是按天结算,少则工作几天,多则工作几个月,根据此前《社会保障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员工在30天内完成社保缴纳,但他们工作的特殊性,便让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漏洞没有给农民工缴纳社保,落实时按天缴纳,对于农民工的权益有了多一层的保障。假如工人在失业之后,还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工作期间,若是有受伤的情况也可以工伤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有助于减轻个人负担。每一位青年农民工都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长期从事着危险的建筑工作,赚的每一份辛苦钱都应该得到保障,如果一旦发生工伤,没有保险,对于家庭来讲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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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工上社保怎么写

全文共 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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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保要写上,投保人最基本的信息,姓氏,身份证明 (号码) ,民族等,为什么加入社保,购买社保 (社保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险)的方面,填写自己身体的实际情况需如实告之,最后本人亲笔签名。就在今年的3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之中,而全国人大代表谭双剑就表示,应该有一些相关部门或者是社会组织成立过之后,专门给农民工上社保,这样才能够使农民工的归属感更强。

社保怎么办理

农民工的工作性质是比较特殊的,在这些年以来虽然收入方面有所提高,但是因为工作以及服务行业的选择性增多之后,有些也是一些高强度的工作,流动性也非常的大,尤其是目前为止所呈现出来的老龄化趋势,一定要有相对的管理部门,并有相关行业规范,才能够让农民工更好的办理城市职工社保,拥有更强的保障。社保关系一定要,能够跟得上打工人员的脚步,并做好相关完善。

需要携带的东西

农民工申请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个人的本人身份证,并且到参保所在地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委托他人的还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凭借着社会卡本人身份证再通过打印参保证明,经社会保险盖章之后才能生效,如是在的社保局查不到缴纳记录,是无法去开证明的。在这时则需要单位给开相关的证明文件,并且可以拿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局办事大厅自助机打印。

更强的保障

在一个国家之中,农民工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国家发展建设之中,农民工作是起到了脊梁的作用,在付出的时候也应该能够得到保障。农民工都是城市的无名建设者,在城市最苦最累的时候来的,完成建设之后离开现在农村的医保水平是无法满足农民工在城市之中的就业需求的,农民工群体该怎么老有所依,这才是应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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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实行月薪制 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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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工群体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劳动力,他们往往没有正式的工作合同、低工资、长时间的工作、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实行农民工月薪制,这个建议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稳定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如今大多数农民工都是按照日工资或者按件计酬的方式获得报酬。这种计算方式不仅存在着算工时难的问题,还容易导致劳动者的工资被恶意“削减”。月薪制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稳定保障,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农民工实行月薪制还可以增加企业的管理效率。许多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有些企业存在“黑工厂”现象,农民工的工资甚至没有得到及时支付。很多用工单位也缺乏人员管理和资金管理的能力,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实行月薪制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农民工实行月薪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实行月薪制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和配套措施。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实行月薪制的相关政策,这将给实行月薪制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用工单位在实行月薪制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从而避免出现人为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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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携带无钻头电钻上高铁被拦截 乘坐高铁需要注意什么?

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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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高铁时应该慎重选择携带的物品,一些常见的违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毒品、枪支等。如果确实需要携带这些物品,应该提前向高铁站的工作人员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否则一旦被安检人员发现,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一则关于农民工携带无钻头电钻上高铁被拦截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名农民工在搭乘高铁时携带了一把无钻头电钻,被安检人员发现并拦截。这件事情引发了不少争议和讨论,也提醒人们在乘坐高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高铁作为一种高速、高效、安全的交通工具,其安全管理工作也是非常严格的。乘坐高铁时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高铁安检标准非常严格,不仅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件,还要对乘客携带的行李进行安检。在安检时,安检人员会使用专业的安检设备对行李进行检查,以确保乘客携带的物品符合安全标准。因此乘客应该配合安检人员的工作,将行李放在指定的位置,并按照要求打开行李箱进行检查。

乘坐高铁是一种便捷、快速、安全的出行方式,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乘坐高铁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注意自己的行李和言行举止,以便保证自己和其他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希望大家在乘坐高铁时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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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农民工的晚年岁月如何了?

全文共 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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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没有能够支付养老保险或者这些保险已经失去了实用价值。这就使这些老人无法在离开工作后获得可持续的收入。一些人也因为教育水平有限,难以适应新兴职业和技术的变革,通常不会被雇佣在工作环境更好和对年龄限制较少的工作中。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无人问津的农民工,用汗水和辛劳建设起了今天的城市,但却品味不到城市的美好生活。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涌向城市。那个时候,农民工只是一种孤军奋战的状态。来自中国各地,大都背井离乡来到新的城市,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和保险,没有社会保障和退休金,承受着从未有过的压力和不公。

其中,像冯必全这样的人群面对着最大的困境,没有收入来源,没有房屋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很多老年人在城市中有房产,但是也很难继续居住在城市,因为生活费用太高。这时候,很多“第一代农民工”选择回到农村生活,但是在农村中也面临着贫困、孤独和医疗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和社会需要更多关注和支持。“第一代农民工”也应该得到自己应有的尊重和尊严。政策应该为这些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保障,比如退休金、低保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持。还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和教育水平。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回到农村,提高生活质量。

也应该更多地关注“第一代农民工”的生活。敬老院和志愿组织等,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作为子女更多地关心父母,提供精神和物质支持。只有这样,“第一代农民工”才能更加和谐、幸福地渡过晚年。“第一代农民工”为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晚年应该尊重、关爱和支持,从容地度过最后的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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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创业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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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创业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农民工就业困难,导致部分反向回流农村,为了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带来的影响,我国推出了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政策,并为创业返乡农民工提供无息贷款。那么,农民工创业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农民工创业贷款

一、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农民工创业,政府首先在场地上给予支持。对场地内的房租、水电费、物管等给予一定减免。其次,降低门槛。在农民工及大学生自己创业正式注册前,申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可以“零首付”。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居民自住楼可以作为注册地址。第三,政府在资金上也给予很大帮助。政府通过建立小额担保机构,对自主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一般在5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项目具体情况,最高额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并且为全额贴息。对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为200万元以内,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此外,全市所有的区、街道、社区还建立了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创业培训与咨询。二、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申请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5、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综上所述!农民工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还是挺多的,贷款人持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到桂东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规模大小,可以发放5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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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申请创业贷款难吗

全文共 7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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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申请创业贷款难吗?很多朋友都知道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按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招用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那么,农民工申请创业贷款难吗?请看下文详细分析!

农民工创业贷款

一、部分银行对农民工创业信心不足农民工创业贷款难,归根结底是银行对农民工创业没有信心。返乡农民工创业搞的大多是种植、养殖业,与市场不能有效接轨,是“二级市场”,弄不好投资就“打水漂”了,因此银行信心不足。二、缺少有效的抵押物,加重贷款难度金融机构在贷款评估、抵押等程序上设置门槛较高。农民工仅有几万元的启动资金,根本无法用来抵押,一些银行名义上的小额贷款,成了被农民工戏称为好看却“摘不到的桃子”。三、申请小额贷款的流程复杂据了解,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具有当地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有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由县财政发放工资的在职人员等等。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绝大多数从事的都是种养殖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很少,加上申请小额贷款还需担保人,农民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再加上很多吃财政饭的人也不愿给别人担保,因此,真正能申请到小额无息担保贷款的返乡农民工极少。四、政府优惠贷款有附加条件如要求一定的资金和人员规模,甚至要求雇佣多少返乡农民工就业等等。这些附加条件导致返乡创业农民工不能真正享受到政府给予的优惠贷款政策。以上就是针对农民工申请创业贷款的难度问题进行分析,相信你看了上文,对农民工申请创业贷款难不难的问题,也有属于自己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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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申请创业贷款

全文共 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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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申请创业贷款?近几年来,随着自动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也逐渐的突出。一些农民工想自主创业,但是由于资金不足,因此需要贷款进行创业,但是农民工应该如何申请创业贷款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农民工创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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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能用公积金异地申请贷款买房吗

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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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能用公积金异地申请贷款买房吗?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满足进城新市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许多地方要求用人单位要给签订合同且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面对大城市的高房价,许多农民工都想回老家购房。这时,他们的公积金就只能在账户里“睡觉”吗?农民工能用公积金异地申请贷款买房吗?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公积金异地贷款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手发布的《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提出,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如何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呢?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程序如下: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5、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目前,这一政策正在陆续落地,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实施,具体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上就是关于农民工用公积金异地申请贷款的相关内容介绍,有这方面贷款疑问的农民工朋友可以看看,希望上文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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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以办房贷吗?符合这些要求就行!

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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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城市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当中定居,城市的建设者农民工也不例外。很多农民工想要在城市中贷款买房,却不知道可不可以。那么,农民工可以办房贷吗?在这里,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政策。根据目前的规定,农民工是可以贷款买房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民工办房贷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办房贷条件有:

1、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个人信用良好;

2、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可以向银行提供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纳税证明等等;

4、具有支付首付款的能力,且可以提供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必须满足当地政府对购房者的居住时间要求,或者社保缴纳时间要求。

总的来说,农民工可以办房贷,但必须满足银行放贷要求,以及当地政府的购房政策。一般来说,限制农民工购房的因素,就是难以开具收入证明,大家可以求助自己所在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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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付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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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马上要到了,很多从业人员2019年的工资和奖金都会在年终全额发放,例如农民工,不过每年年底都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新闻。2020年农民工工资条例正式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付五成!

1、工资支付形式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作为工资支付主体,用人单位实行需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工资支付期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并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3、工资拖欠惩罚

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此外,人社部也在1月份公布了2019年第四批百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二、农民工工资条例实时时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不过正式施行还需等到2020年5月1日。

以上关于农民工工资条例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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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死亡家属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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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民工总数大约为两亿人,遍布全国各地,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农民工工伤死亡家属如何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农民工工伤死亡家属索赔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雇主应当为其工人参加工伤保险,当工人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只是提供一个计算方式,具体赔偿要结合因工死亡的工人工作地上年度平均工资,和供养亲属状况来确定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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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找哪个部门维权

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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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一直是社会的底层群众,他们权益有时候往往是被忽略的,因为他们文化程度有限,常常不知道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困难也是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比如说农民工受伤找哪个部门维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需要大家关注的,今天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个问题。

1.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维权,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法律援助工作站部门进行维权,申请法律援助进行维权,有疑问找法律援助,比如遇到工伤维权等,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比如决心要走司法途径,可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维权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

以上的内容就是这一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如果大家对下一期的常见工伤事故维权赔偿流程感兴趣,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后续内容,欢迎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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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个体户使用公积金有望 农民工也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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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去库存又放大招,进一步扩大公积金使用的范围,今天搜房网房天下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希望给大家实际的帮助。

那么,这次四川省将在公积金上下什么功夫呢?

去年,四川省出台公积金新政,全年释放了997亿余元公积金,化解了31.7%的商品房库存量,取得了让人瞩目的成效。而下一步,四川省将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就(创)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保持在80%以上。也就是意味着,就(创)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有望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

下面搜房网房天下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知识,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可以参考。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呢?

具体的还款日期还是要参考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从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开始还款。还款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现金还款

可以每个月在规定的还款日期前去银行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储蓄卡还款

贷款人可以办理一张个人还款储蓄卡,并与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就不需要每个人都往银行跑,提前在还款储蓄卡预存几个月的还款金额,这样就可以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3、提前还款

除了按月还款,还有部分购房者会选择提前还款,那么,对于提前还款哪些事项是必须了解的呢?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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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积金在武汉买房:农民工也可以!

全文共 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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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江日报消息,在近日的武汉市政协会议中,市政协委员,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陈祖信表示,武汉市正在制定相关政策,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将农民纳入公积金使用人群,让农民工也能进城购房。

据了解农民工使用公积金买房,需在公积金中心开户并交纳一定数额的“预存款”,满足一定时间后,按照当初的“预存款”,给予适当倍数的贷款额度。例如,某农民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4万元,武汉市要求存款满2年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为预存款10倍,则该农民工可申请贷款4*10=40万元。

公积金贷款对农民工的意义

公积金设立之初是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工将转化为新市民,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群的购房贷款问题,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也是顺理成章的。

当前除了在贷款政策放宽方面做工作外,解决农民后顾之忧,还得解决好农民农村的房子和田地,庄家地不能随便扔了。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农民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变,促进城乡统一的医疗、社保、就业的政策,让农民贷得起,还得起。

贷款有了,首付哪里出

根据公积金预期政策,要想获得贷款,农民也需要自己存入部分资金以发挥杠杆效应。农民资深财力有限,首付款被存入公积金中心以获得贷款,首付怎么出?

两权质押新举措

央行近日表示,将会积极推动地方探索建立抵押物处置和风险补偿机制,在保证农民居住权和承包权、优先受让权和土地持续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探索出弄明住房财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流转的新措施,解决农民买房的资金问题和金融机构的担忧。

当前银行和农民关于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估价还存在分歧,农村的土地和住房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以定价,当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双方比较认可的通行评估机制,主要以双方协商为主。

不过,中央定调三四线城市去库存,主要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农民工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全方位的配套政策相信会在不久的将来持续推出。

这次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农民工纳入政策范围内,只是一个开始,后续还会有更多的“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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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农民工和个体户纳入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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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好消息!日前住建部发表声明,农民工和个体会将会被纳入公积金制度中来。这意味着将来农民工和个体会缴纳公积金时,不必再依赖单位。

2015年12月28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住建部表示,把去库存作为房地产的工作重点,明年全国新安排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在棚户区改造中,将继续推进货币化安置。同时,将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改革,推动将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表示,明年,我国将在进一步巩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基础上,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着手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陈政高指出,今年,实现了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的目标。同时,今年棚户区改造开工580万套,创历史新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28%,对去库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乡村建设方面,完成了43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在部署明年工作时,陈政高强调,要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把去库存作为房地产工作的重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要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努力提高安置比例,明年新安排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实现公租房货币化,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改进房地产调控方式,促进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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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理财

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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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村人自嘲说:“城里人可以买金融理财产品,炒股票,但咱们没文化搞不定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农民工理财方法,欢迎阅读。

农民理财方法: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家庭和成员购买保险是工薪族家庭理财中必不可少的。个人商业分红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健康保险等都是应该考虑的,作为家庭理财的一部分,当不测发生时会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农民理财方法:节流

家庭要理财,节流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节流就是要减少家庭中重复性的支出,控制投资性支出,纠正不正确的消费观念,压缩不合理开支,杜绝寅吃卯粮现象发生。尽量少用银行信用卡消费,从工作生活方方面面的小事做起:比如在家吃饭既减少了开支,又对健康有利,一举两得;出门少打车,锻炼身体又省人民币。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树立了理性的消费观念,就能节省更多的MONEY ,储蓄节流下来的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做投资理财,你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惊喜。

农民理财方法:开源

进入这一阶段,家庭已获得了“第一桶金”,留足日常生活必需的资金,再储蓄好家庭应急备用金,家庭财富列车从此起航。按经验和投资理财规律,这时将剩余的资金分为若干等份,试着购买基金、股票、黄金、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等,放大收益;亦可考察调查市场,谨慎进入借贷入股、房产、店铺投资市场,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此时一定要注意投资的“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内”,合理配置稳健型和高收益型投资比例,在财富积累过程中不能有盲从、“一夜暴富”、赌博等不理性心理和行为,“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积少成多,积沙成丘”、“积小胜为大胜”、“别人恐惧我贪婪,别人贪婪我恐惧”是我理财以来的切身感悟,与大家共勉。

农民理财方法:储蓄

有鸡就能生蛋孵化小鸡,家庭储蓄就好比家里养了一只生蛋的“老母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供家庭储蓄选择的方式很多,传统的银行定期、活期存款是首选,购买国债、货币基金、各类宝宝等相对银行存款收益略高一点,资金超过5万元也可考虑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注意储蓄阶段理财不急于追求高收益,稳健是首选,保本是前提。

农民理财方法:记账

有不少家庭没有记账的习惯,糊里糊涂消费支出,到月底不知道钱去哪儿呢?摸摸兜底没钱啦!这种习惯对家庭理财来说是致命威胁。养成记账的良好习惯可以明白家庭本月收入了多少钱,支出去了多少钱,哪些支出项目过大或不合理,对收入、消费支出、资金结余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适时调整消费,并对结余资金做理财规划。这是家庭投资理财首先要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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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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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少数企业效益下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回笼困难,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呈现出“发生时间早、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那么当农民工拖欠工资要怎么申诉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十大措施

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目前由于受国家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屡发生,为有力防止企业主欠薪,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地产企业在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救济农民工临时生活问题。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象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六、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敦促企业守法遵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敦促企业主诚信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劳务合同的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农民工签订统一的书面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要制定相关法规,督促企业用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要求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款不能如期到位,也必须每月向农民工预支部分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至少每一季度结清农民工三个月来的工资。

八、建立欠薪企业排查机制,加强清欠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的企业和劳动派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工资支付隐患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九、建立健全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切实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小额、简单以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工会、公安、司法等单位组成,各单位根据职责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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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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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多地劳动力市场陆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农民工短缺现象,甚至在东南沿海地区几度出现了持续时间较长的区域性“用工荒”。那么,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吧!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

一、“供给-需求”范式无法揭示“用工荒”的根源

在已有的研究中,一部分学者将近年来农民工“用工荒”出现的原因归结为“刘易斯拐点”提前到来,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存量已呈现枯竭,加上生育率降低的作用和高等教育扩招的共同影响,使得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数量持续下降。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严重。2008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2 542万人,2012年增加到26 261万人,短短4年增加了3 719万人,年均增长3.9%;单就外出农民工而言,人数也从2008年的14 041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6 336万人,4年增加了2 295万人,年均增长3.86%。①尽管从2010年开始,农民工总量以及外出农民工总量的新增人数稍有下降,增长速度也稍有放缓,但考虑到2008年起世界金融危机以及嗣后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影响,这种变化完全可以视为农民工新增就业量的正常萎缩,不能完全归咎于劳动力存量的枯竭。尽管学术界在过去十余年里采取的估算方法越来越多,但是近几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估计结果大都集中在1.2亿左右。②如果按照这个结论,并延续现有的大约每年新增1 000万农民工的速度,依然需要8~10年才能完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全部转化。

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放缓和高等教育扩招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确实存在负面影响,但是考虑到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庞大,并且教育资源城乡分布的巨大差异,使得农村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大大低于城镇人口,这部分作用实际上也比较微弱。如果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经验来看,农村劳动力规模减少到总劳动人口的10%的时候,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才被消化完全。这样的话,在此之前中国仍要有1.5亿农村经济活动人口实现非农就业。③如果从城市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到来的时候,城市化率大约也要推进到70%以上。因此,至少在2020年之前,中国不会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骤减。④因此,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过去近似于无限供给的状况或许已经出现改变,但是并不意味着中国已经步入劳动力短缺的时代。既然劳动力供给方没有显著变化,“用工荒”的出现是否源自于对低级劳动力旺盛的需求呢?似乎也不是这样。低级劳动力富集的工业和建筑业在2007~2011年间经历了比较相似的从繁荣到衰退的过程,企业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整体上没有保持大规模的增长,特别是从2010年开始,工业和建筑业收缩的局面显现,从业人员人数随之双双出现下降。⑤因此不难做出判断,近年来低级劳动力的需求也没有出现持续增长。总而言之,单纯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来讲,很难为农民工“用工荒”做出一个看似合理的解释。

二、回归政治经济学: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构成

回归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对“用工荒”更具解释力。从劳动力价值理论出发,工资的实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人参与劳动过程并且获得工资,实质上是为了补偿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消耗。“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⑥“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⑦马克思所概括的劳动力价值构成包含三部分:一是在正常的生活状况下维持劳动者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二是维持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三是为了使劳动者具备特定的素质和技能所支出的教育费用。而且,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劳动力的价值有一个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⑧如果劳动力的价格也即工资降到这个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以下,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就无法保障,“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⑨但是,马克思在研究劳动力价值的过程中为了突出它的一般性,撇开了额外的两个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因素:“一个是劳动力的发展费用,这种费用是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另一个是劳动力的自然差别……这些不同劳动力的使用(这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工人家庭的再生产费用上和在成年男工的价值上都造成很大的差别。”⑩

如果结合当下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构成,并且考虑到马克思所撇开的上述两个因素,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既有马克思所提及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的一般性,也有许多特殊之处(见图1)。首先,在我国长期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下,劳动力最重要的自然差别就是城乡差别。目前,我国的农民工阶层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意义上的产业工人,他们在社会上的主体身份仍旧是农民,户籍、家庭、养老等社会关系等仍旧在农村,仍然以自己家庭承包的田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社会依托,这就决定了即便他们失去非农业部门的工作,依然能够依靠回家务农养活自己。因此,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具有一个天然的最低限度,即至少不低于其来源地农业劳动力的价值。其次,如果把农民工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存费用与发展费用区分开,生存费用部分与马克思所概括的劳动力价值构成也不尽相同。由于工作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的分离,使得许多正处于青壮年的农民工无法正常地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居家养老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一贯传统,尽管近年来我国开始普遍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养老金十分微薄,因此仍需要在劳动力的价值构成中填补这一空缺。同样,农民工的子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无法随父母一同居住,成为“留守儿童”,由此产生额外的抚养费用,即使有少数子女能够随父母一同前往城市生活,也会由于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异使正常的抚养费用提高。

此外,中国农民工是全世界流动性最高的就业群体,他们没有城市居民权,因此他们的工作地点与家庭所在地长期分离,在节假日期间为了与亲人团聚,就要承受一定甚至极高的旅行成本。即使在某些已经开始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城市,他们也会因为高额的房价而无法生存,不得不四处流动。因此,这部分流动费用也应计入农民工的生存费用。再次,如果粗略地把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发展费用进行分解,至少可以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定居城市的费用。农民工从农业、农村中分离出来,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决定的,也是这部分人的主观愿望,他们希望借助于这次重要的职业转换,实现自己身份由农民向市民的历史性转变,因此,实现最终定居在城市是农民工群体特别是占其中绝大多数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终极目标,这就要求他们在经济上拥有在城镇购买住房或是长期租房的能力。另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再教育费用或职业转换费用。它与生存费用中的教育费用有所不同,后者仅仅是工人为了实现最基本的就业而获得素质技能的费用。而考虑到我国当前农民工进城的过程与产业结构升级相伴随,随着产业结构升级的继续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从传统的低技术工业、建筑业中主动分离出来,到工作条件更为优越、薪酬更多的高技术产业中实现就业。这就需要农民工在实现就业的前提下为了寻求更理想的工作机会接受再教育,既包括一定的通识教育,也包括更为高深的职业教育。

三、“用工荒”是农民工工资收入长期低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必然结果

当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无法弥补其劳动力价值时,他们就会产生放弃现有工作,另寻其他工作的动机;如果在工资收入普遍低于劳动力价值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他们要么转移到其他地区找工作,要么回乡。在这种情况下,“用工荒”必然会成为一种常态,要么是暂时的、区域性的,要么是长期的、全局性的。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尽管增长很快,在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建立以来,外出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从2008年的1 340元上升到2012年的2 290元,年均增长14.26%,增速甚至略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速。(11)但是就二者的绝对量进行比较,则不难发现,农民工月平均工资远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状况没有发生改变,前者大约仅仅是后者的52%~58%。如果分行业来考察,根据最新统计,农民工从事的最主要三个行业分别是制造业(35.7%)、建筑业(18.4%)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2%),(12)这三个行业本已属于低收入行业,但是在这些行业内部,农民工的收入仍然显著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收入:在制造业,前者只占到后者的60%~63%;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前者只占到后者的61%~66%;在建筑业情况稍好,这一比率是81%~89%(具体见图2)。这仅仅是名义工资之间的对比,如果再比较一下收入的稳定性、劳动力损耗以及工资背后的生活成本的差异,就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农民工劳动力价值甚至是其生存费用在一些情况下也得不到补偿的状况。

首先,农民工群体的从业普遍缺乏法律保障。截止到2012年,全国仅有43.9%的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仍有高达48.8%、75.1%和60.8%的外出受雇农民工未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3)缺少合同保障,导致过去十几年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是恶意欠薪的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建筑业和制造业,由于包工制盛行,拖欠工资的现象在某些地区十分普遍,农民工往往工作一整年也无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有时反而要预支期间的生活费。

其次,就工作时间而言,加班加点是农民工工作的常态,由此所带来的劳动力损耗也大大高于普通劳动者。据统计,外出农民工平均在外从业时间是9.8个月,平均每个月工作25.4天,平均每天工作长达8.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5%。(14)而在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58小时,其中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竟超过60小时。(15)超时工作往往导致农民工群体中职业病高发,提前透支掉他们的职业寿命,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又没有任何加班工资为补偿。

再次,农民工的生活费用与普通城镇职工的生活费用在数量和构成上都有显著区别。单纯从数量上看,后者高于前者;但是从食品支出占生活费用的比例上看,毋庸置疑,农民工的生活费用中食品支出所占比例更高一些。因此,食品价格的上涨对于农民工工资收入上涨的冲抵作用会更加明显。2007年之后,我国的食品价格进入一个相对较快的上涨时期,2007~2011年的5年中,食品价格总指数以及其中的油脂、鲜菜3类各有3个年份高于110,蛋类有2个年份高于110;油脂类有2个年份高于120,蛋类有1个年份高于120,肉禽及其制品类有3个年份高于120,甚至在2007年高于130。(16)食品价格特别是副食品价格的持续上涨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群体的生活质量,在很多情况下也把他们货币工资的上涨悉数抵消。

最后,农民工群体又是各种社会保障很难覆盖到的一批人。一方面,由于欠缺责任意识,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和雇主积极主动为农民工办理“五险”,据统计,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仅为14.3%、24%、16.9%、8.4%和6.1%;(17)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很难在某一地区达到累计缴费的最低年限,即便单位和雇主能够为他们及时足额缴费,他们也很难真正享受到保障待遇。因此,他们不得不用微薄的工资收入弥补本应是社会为他们支出的各项保障费用。

相对于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生存费用,发展费用的补偿更显得微乎其微。就住房来看,将近一半的外出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工地或工棚,仅是在工作时才能有简陋的栖身之地,大约1/3选择在务工地租房,而仅有0.6%在务工地购房居住。在所有外出农民工中,有高达四成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不提供住房补贴。近几年城市房价飙升也使外出农民工居住情况发生变化。在租房的人群中,与他人合租住房比重上升,独立租赁住房比重下降;另一明显变化是在务工地自购房的比重下降、乡外从业回家居住比重明显上升。(18)而就再教育费用而言,在工资里基本上没有专项的货币补偿,社会上也极少有公益性质的农民工再教育活动,这一部分是明显空缺的。

四、劳动力短缺,抑或是相对过剩人口的积累

在马克思所论证的“相对过剩人口”的定义中,资本积累是其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和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必然出现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一方面,资本对劳动力的相对需求日益减少,在某些部门甚至绝对地减少;另一方面,劳动力对资本的供给却在迅速的增加。其结果就是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工人失业,造成资本主义制度下特有的相对过剩人口,即相对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需要而言成为过剩或多余的那部分人口。“资本主义积累不断地并且同它的能力和规模成比例地生产出相对的,即超过资本增殖的平均需要的,因而是过剩的或追加的工人人口。”“生产资料在扩大规模和作用的同时,在越来越小的程度上成为工人的就业手段”。不仅在工业部门,在农业部门,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也同样发挥其作用,“人口不断地流往城市,农村人口由于租地集中、耕地变成牧场、采用机器等原因而不断地‘变得过剩,。”相对过剩人口具有三种形式:流动的形式、潜在的形式和停滞的形式。其中潜在的形式即农业中的过剩人口。“资本主义生产一旦占领农业,或者依照它占领农业的程度,对农业工人人口的需求就随着在农业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的积累而绝对地减少”,从而释放出大量农业相对过剩人口。

尽管,我国当前的相对过剩人口不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的,但依旧是技术进步所产生的高级生产工具对劳动力的替代。特别地,我国当前的相对过剩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他们既受到农业技术进步的排挤,来到非农产业打工,又同时受到非农部门(特别是工业)技术进步的排挤,随时有可能向农村回流,因此兼具潜在的过剩人口与流动的过剩人口双重特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技术进步率的增长非常明显,据测算,农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率从1993年的12.32%一路上升到2003年的46.55%,(19)并且还将保持稳步上升的态势;而在农民工集中的低端制造业、建筑业等部门,由于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技术进步的速度相对较为缓慢。再加上早期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张迅速,每年吸纳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使得技术进步对劳动力的替代作用表现得不显著,表面上看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吸收掉了,而近年来这些部门看似劳动力短缺的“用工荒”频发,实际上则是农民工被迫向别处转移乃至向农村回流的过程。与此同时,农业部门的技术进步却仍在继续,每年仍会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剥离出来,成为农业中的“隐性失业”人群,他们即便在非农部门“用工荒”的大环境下,由于入不敷出,也无法投入到这些部门实现就业,只能暂时在农业部门中沉淀下来,成为新增的潜在相对过剩人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用工荒”的背后不是劳动力的短缺,而是相对过剩人口的进一步潜在积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相对过剩人口的无限积累,既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也极有可能使城乡之间、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直接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将导致贫困积累与两极分化。

从长远看,尽管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用工荒”,但如果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仅仅停留在生存费用,农民工只能生存,无法发展,无法真正融入城市,仍然无法从相对过剩人口的束缚中走出来。特别是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规模上趋于饱和,技术进步的作用日益显现,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被这些部门排挤,从潜在的相对过剩人口转变为流动的相对过剩人口。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发展费用的补偿是农民工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实现定居城市、彻底转变社会地位的根本。我国的户籍政策长久以来把户籍、住房、就业和社保有形或无形地绑定在一起,在城市中拥有住房在很大程度就上成为了他们由农民向市民转变的必要条件;而旨在针对农民工职业规划发展的再教育则能够实现其人力资本的第二次积累,从而不再依赖于低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因此,只有当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发展费用同样得到补偿,在现有条件下才能从根本上告别“用工荒”,抑制住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相对过剩人口恶性膨胀。

五、解除“用工荒”的根本途径

解决农民工“用工荒”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应当看到,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较过去大为减少,但是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使劳动合同在农民工就业过程中得到普及,使他们在必要时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另一方面应当给每一级雇主或用人单位强制落实责任,继续加大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恶意欠薪的惩处力度。在劳资谈判中,要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在企业内部,可以由地方政府指导建立工会或由工人推选的薪资谈判部门,并按期监督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情况;在企业之间或农民工分布较为集中的行业,也可以动员社会力量成立一些农民工专业组织,统一协调所辖范围内的劳资关系,并与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处理各类违法案件,化解劳资冲突。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只靠加强工人团结和政府执法是不够的,企业在劳资间出现矛盾时往往成为众矢之的,但是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同样面临一些“硬约束”。特别是当前的一些外向型低端制造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却因为与外商议价能力很弱,使得自身的正常利润十分微薄,对于提高工人工资即便有心却也无力。因此,在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同时,也必须为这些企业减负,保证它们的正常利润。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在工资上涨的前提下为这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减税,并引导这些企业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因相互竞争而压低成本。

弥补农民工劳动力价值除了直接提高其工资收入之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尽快构建起覆盖范围更为广泛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应当通过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通过加大财政补贴的形式降低个人支付比例,并适当提高社保待遇,激发农民工参加社保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在制度规范上严格要求企业履行社保义务,同时便利农民工社保的异地转接,简化报销程序。在社保资金的来源上,也要在加大投入的前提下合理考虑个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负担比例,并吸纳更多社会资金进入。

住房问题也是解决好农民工生活方面的另一制约因素,限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客观因素,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目前尚不能有效解决,因此在短时期内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不现实的,必须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首先,可以从制度上建立农民工的专项住房公积金,把他们纳入到流入地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在住房配给的方式上,近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推广廉租住房建设;而从长远来看,则必须把新增城镇住房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统筹起来,既保证农民工能够最终在城市安居,又使日益空闲的农村宅基地得到合理利用。

教育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群体发展的一大难题。农民工子女有一部分随迁城市,另一部分仍在农村留守。对于广大“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可以继续统筹基层教育资源,推广寄宿制学校,统一安排他们日常的学习生活;而对于随迁子女的就学,则有赖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的额外投入,因此有必要建立流出地对流入地义务教育经费补偿机制,使流入地有能力接纳他们就学。

此外,新生代农民工目前已经占据农民工队伍的主体,他们具有比老一代相对较高的文化水平,也有很更强烈的愿望去融入城市,寻求更理想的工作机会。因此,在普及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可以尝试在农民工取得一定职业技术等级之后,以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他们接受更高级别的再教育,藉此提升其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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