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归属

归属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归属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归属问题。

分享

浏览

1982

文章

80

怎么查电话号码归属地

全文共 175 字

+ 加入清单

在这里介绍查电话号码归属地的方法,希望本指南能帮到你。

操作方法

1

我们在360搜索框上输入"电话号码归属地查询";然后,按回车键。

2

这时就会弹出另一个网页,在这里,我们就看到有查询电话号码归属地的小界面。

3

我们在小界面的输入框内输入你的电话号码,比如手机号。然后,点击查询,很快就会弹出此号码的归属地。

4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当你想要查固定电话的归属地时,一定要加上区号。

展开阅读全文

如何查询QQ好友IP地址和IP归属地

全文共 223 字

+ 加入清单

在和QQ上的朋友聊天时,如果想知道对方的ip地址和IP归属地,要怎样查呢?下面就来看看操作方法。

工具/材料

网络

操作方法

1

首先,在桌面上按快捷键Ctrl+Alt+Delete,调出任务管理器。

2

在任务管理器中点击性能选项卡,再点击右下角的资源监视器。

3

进入资源监视器,再点击网络选项卡,点击QQ.exe,点击TCP连接。

4

将远程地址右侧的分隔线拉大,就看到QQ朋友的IP地址了。

5

再到网络上搜索IP归属地,在出现的IP地址查询的框中输入IP地址,点击查询,下方就显示出位置了。

展开阅读全文

苹果手机怎么显示来电归属地?在哪里设置?

全文共 329 字

+ 加入清单

苹果11,iOS14.2系统为例,苹果手机自带显示来电归属地的功能,但是有一定的限制,只对未存储在手机通讯录中的来电号码有效。如果有陌生电话打进来,那么就会自动显示来电号码的归属地信息,同时在通话记录里也会有归属地显示;如果是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来电,则不会显示号码归属地。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保存在手机通讯录里的好友,用户应该是知道其归属地的,如果想要显示所有人的来电归属地,可以借助第三方软件,例如360手机卫士等。具体方法如下:首先在App Store中搜索360手机卫士,并下载安装;安装完成后打开软件,然后点击通讯录优化;在通讯录优化界面,点击上拉菜单,点击联系人归属地显示;打开开关后,手机通讯录就会出现来电归属地。

该答案适用于苹果大部分手机型号。

展开阅读全文

手机号可以转归属地吗

全文共 577 字

+ 加入清单

手机号不可以归属地,但部分运营商支持省内城市变更。正常手机号码一旦确定,其归属地也就确定,无法通过后期转移方式变成其他归属地。不过目前手机号可以携号转网,并且移动运营商支持省内不同城市的归属地更改,其他运营商暂时无法变更。

手机号归属地能不能更改

移动的手机号可以更改为省内其他城市的,比如江苏南京办理的移动手机号可以更改为无锡、苏州等等城市的,而电信、联通的手机号是无法更改归属地的。手机号的生成有它特定的规律,其中中间四位就是归属地,如果号码确定归属地也会相应确定。

手机号归属地怎么变更

除了移动可以省内变更之外,其余均不可以。变更的方法是本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然后到移动营业厅去办理,但具体能否变更需要以运营商的要求为准,比如手机号上不能有其他增值类服务,并且相应的赠送话费、绑定其他业务也需要停止。

手机号怎么知道归属地

如果要知道手机号的归属地方法有许多种:第一种是打开手机百度,输入手机号码然后点击查询就会显示该号码的归属地、运营商信息;第二种是用手机号拨打其他手机,来电后也会显示归属地;第三种则是拨打运营商客服电话,咨询人工客服即可。

怎么选择手机号归属地

通常手机号的归属地是无法自己选择的,只能选择当前办理城市作为归属地,而不能自己任意选择其他城市。如果本人并不在想要办理归属地的城市,可以让朋友帮忙办理,但需要携带身份证件。一般来说并不建议异地办理手机号,因为业务范围的覆盖会出现问题,且资费标准在不同的地方也会发生变化。

展开阅读全文

易经是道家还是儒家 易经是归属于儒家还是道家

全文共 432 字

+ 加入清单

易经》既是道家的,也是儒家的。《易经》承载了历史使命和任务,虽不乏文采和哲理,是道家重要经典之一,儒家也有深入研究,相传系周人所作,内容包括《经》和《传》两个部分。

《易经》简介

《易经》包括了《连山》、《归藏》、《周易》三部易书,其中《连山》和《归藏》已经失传,现存于世的只有《周易》。《易经》被誉为诸经之首大道之源”,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总纲领,蕴涵着朴素深刻的自然法则和和谐辨证思想,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智慧的结晶。

道家思想主张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和庄子,道家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提倡道法自然,无所不容,自然无为,与自然和谐相处。

儒家思想主张

儒家的思想是以"仁为核心"和"人为贵"的思想体系,它的九大核心思想是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对中国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的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朱熹等人,其中孔子提出“仁”,主张“礼”;孟子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思想;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展开阅读全文

如何界定专利权的归属

全文共 491 字

+ 加入清单

怎样申请专利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知识。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的,在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那么如何界定专利权的归属呢?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小区停车位如何归属

全文共 631 字

+ 加入清单

住宅小区车位到底属于谁?小区停车位如何归属?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小区停车位如何归属?小编分析如下: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要害就在于,它在没有厘清车库所在土地使用权属的前提下,就赋予了开发商单独保留车库所有权的权利,从而侵犯了小区业主土地使用权的完整性,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停车位如何归属,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小编也不好往下评论。好了,这期物业服务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我们来学习小区物业负责管理车辆哪些相关事宜,敬请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一房二卖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全文共 714 字

+ 加入清单

“一房二卖”具有民事欺诈的某些特征,又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极为相似,即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一房二卖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及时遏制这种现象。那么一房二卖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关于房屋权属: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是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一房两卖者应承担的责任: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出卖人与多个购房者订立买卖同一房屋的合同。合同在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因一房两卖的行为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其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这种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未取得房屋的一方的利益,一房两卖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约束出卖人履行合同,可以对出卖人“一房两卖”详细约定较为严格的违约条款,以便在发生这种情况后,可以更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预购商品房或者购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在已经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地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还可以就预告登记进行约定,并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免日后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展开阅读全文

农村房产权归属问题 自建房能入市吗

全文共 1355 字

+ 加入清单

一手房的买卖需要签订购房合同,二手房的买卖同样需要签订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需要签订购房合同,咱们自建房的买卖同样是需要签订购买合同的。那么北京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怎么写?出售有什么限制?自建房是二手房中比较特殊的一种,而它的特殊,就表现在它的买卖限制之上。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甲方位于_______地皮,土地编号为______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该地皮面积为_____平方米,现甲方将建成房屋出让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乙方同时还获得土地使用证上所规划面积的使用权。

第二条、其中房屋______平方米,共计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时(签订协议时)需一次交付房款____元,待乙方取得两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付清余 ?额房款______元。

第四条、因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甲方应确保无房屋结构问题,无危及乙方生命及财产安全,否则,乙方可向甲方获得购房款_____的索赔。

第五条、为避免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后,不会出现因居住环境而产生心理影响;针对房屋建成到至今的状况,乙方应有知情权,甲方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生活的情况(包括居住期间生、老、病、死等情况)。如证实甲方确有隐瞒事实,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______元以上的索赔。

第六条、办证方式

1、在乙方办理该套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提供三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房产证及过户费用按以下协商内容进行支付,如有罚款部分,应由甲方承担。

2、办理房产证及过户费用支付方式

1>双方各付办证及过户费用50%并由甲方负责办理;

2>乙双方各付办证及过户费用50%并由乙方负责办理;

3>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不需支付任何办证及过户费用;

4>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不需支付任何办证及过户费用;

5>双方各付办证及过户费用50%并委托代办机构负责办理,代办费用由 甲、乙各支付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采取以上第___种方式办理;办理过程中双方均需积极,如有怠慢视违约处理,违约方须一次性支付办证及过户费用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责任与权利

1、须具备该房屋的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3、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债务纠纷。

第八条、乙方责任与权利

1、乙方获得房屋使用权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影响乙方正常生活,如证实甲方存在违约现象,甲方须一次性全额归还乙方购房款。

2、乙方如有必要对房屋重建、重新装修,遇到房屋结构及材料等相关问题需向甲方咨询时,甲方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如因甲方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严重后果,由甲方全部负责。

第九条、如甲方的土地使用证是由多人名字共有,合同签订时需按土地使用证上人员均需签字,如因为土地使用证中的其它人没有签字而产生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推卸。

第十条、如因甲方的因素造成房产证不能过户,甲方须一次性归还购房款并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为准。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夫妻之间的房产归属问题的具体说明

全文共 487 字

+ 加入清单

结合实际情况,为了更加明确夫妻之间的房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展开阅读全文

八达岭阿尔卡迪亚产权归属地属于哪里

全文共 277 字

+ 加入清单

八达岭阿尔卡迪亚项目信息

售楼处电话:400-0080-669转810

产权】:70年大产权(产权归属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

【洋房】:洋房两居79平米85平米三居103平米110平米

【别墅】联排别墅144平米

【梯户】:一梯两户、两梯四户【楼层】:11层【车位】:1:1【

【价格】:洋房均价8500元/平米起;别墅均价17000元/平米【绿化率】:35%【容积率】:1.65【交房标准】:精装

【供暖方式】:燃气壁挂炉

【交通配套】:880,919公交车,并有阿尔社区班车每天往返北京接送业主出行。

【七大属性】:京张高铁,世园会·冬奥会主题,官厅湖畔,千亩大盘。

展开阅读全文

小区会所产权归属疑点多 很多业主不清不楚

全文共 1766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人对小区会所产权归属的问题都抱着疑问,但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产生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关注度不是很高。其实不然,小区会所是业主所享有的配套,往往是有白纸黑字规定的,但却逐渐沦为开放商吸引消费者的“诱饵”。

小区会所产权归属疑点多很多业主不清不楚

“丰富的休闲空间”、“优雅的生活姿态”、“一应俱全的服务”......在许多楼盘的宣传广告中,购房者都会看到有关会所的重点介绍。如今,开发商为了聚集人气、抬高房屋售价、促进销售,将会所当做房地产项目必备的配套设施之一来提升楼盘品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区会所渐渐成为人们购买房屋的“诱饵”。然而,据记者观察,扬城大多数高档小区的会所要么闲置,浪费空间;要么转作商用,让业主不满,物业为难。

现象一:说好的会所“不翼而飞”

扬城某小区业主坦言,当初买房时,就是被销售人员对小区会所的描述所打动,希望入住小区后能享受到会所的贴心服务,可直至项目全部交付,该业主也没有见到会所的踪影。尽管建房规划图和售楼模型上都标有会所的位置,但开发商还是熟视无睹。

现象二:小区会所闲置成摆设

仪征某小区的开发商“信守承诺”,开设了会所供业主休闲娱乐,可这一举措不但没让业主高兴,反而招来抱怨声一片。原来,这所谓的会所不过是个“空壳”,里面既没有健身设施,也没有娱乐场所,加之其坐落于三楼,对于老人孩子来说,上下楼十分不便。

现象三:小区会所成赚钱工具

据了解,目前扬城大多数小区会所的现状就是转为商用。

近日,扬城某小区业主突然发现自家小区内开设了一家大型超市,而这场地原本用作小区会所,归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该业主打听后得知,开发商已将会所卖给了个人,这让小区内的业主忿忿不平,大家对小区超市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并担心一旦其长期开设下去,小区的安全将难以保障,噪音、垃圾会日渐增多。

物业公司看法:管理难度增加,但也无能为力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会所变成超市确实给他们带来了不少麻烦。外来人员的增多、车辆占位现象加剧等问题给他们的管理增加了难度。但该物业人员无奈说道,他们也无能为力,毕竟会所不属于小区物业公司,其性质本就为商业用房,更何况现在会所房产证在超市老板一方,他们也无权干预。

疑问:会所大胆“变身”到底为何?

1、利益驱使:小区会所普遍使用率不高,业主日常关注度度较少。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要想将会所继续维持下去,还需对健身器具、游泳池场地等进行维修保养,而这些费用大多则需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自掏腰包。因此,他们只能设法将其出售或转租以获得可观收入。

2、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对于小区会所的用途,开发商应严格遵守规划要求,不可擅自更改。但开发商敢于将会所改作他用或出售,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不无关系。如果监管部门只是一味提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按房屋规划执行,却不进行实质性整改和处罚措施,那么这一现象将无法杜绝。

3、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有法律对小区会所等公共设施产权归属以及变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客观上让开发商有空子可钻。

焦点:小区会所产权到底归谁?

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否任意处置小区会所。

业主观点: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区会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物业公司观点:会所的存在类似于小区周围配有的学校、医院等,一方面便利了业主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小区的附加价值。不过会所并不是小区房屋的附属品,并不归业主所有。

但是,会所是否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相关法律中并不明确。因此,会所到底归谁所有要根据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的具体约定而定。根据《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幼儿园、会所、规划配套以外的机动车车库(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全体业主共有。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应当缴交维修资金。”

建议:买房合同需约定会所问题

许多业主在购房时并不会在意会所问题,也不会计较合同中有没有涉及相关条款。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律师提醒各位业主必须进行事先维权。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对小区会所作明确约定,并将约定内容写入合同附件。同时,业主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违反约定时,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买二手房如何查验房屋归属产权

全文共 743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社会的进步,二手房市场也随着地价的上涨而水涨船高,二手房的购买也需要投入相当大的一笔资金,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各种问题,为了让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今天就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关于购买二手房如何查验产权归属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要了解房屋产权状况,购买二手住房首先要做到以下几步:

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件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

资格证件是为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

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查验的具体方式是:查验产权记录。包括:

(1)原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重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查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宗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效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效价;

(5)其他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情况,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来源,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

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展开阅读全文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离婚后房子归属有说法

全文共 2977 字

+ 加入清单

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呢?房产作为不动产可以被继承也可以被分割,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分割起来也不容易,现实中比较多的是离婚后房产分割,形式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分情况来看看分割原则。法院在审判中会根据房产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等方面来确定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作出合理判决。法院会遵循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保障子女能够健康成长,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由于一方过错而引发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原则。

一、全款买房,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此套房产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上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另一方方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过错的,原则上评分。

4、婚前全款买房,购房合同上写两个人名字,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购房合同没特别约定就是共同所有,也就是你们卖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果约定比例,可以就协定比例各自拥有房产。

5、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不论房产证是否取得,都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在婚后房产证追加另一方情况下才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买房写两个人名字如果是全款办起来比较容易,若是贷款要看银行情况,有的银行不愿意办理。

二、按揭买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并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取得了房产证并已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如何分割房产?

应当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归一方个人所有。因为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废而发生变化,所以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且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种情形与前一种情形不同之处在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且完成了购房所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颁发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和方式与上一种方式是一样的。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三、父母出资参与买房子女离婚,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1、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3、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前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贷款的,这两种情形均属于父母支付全资。该房屋应当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四、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以上可以看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房产证是一项重要依据,也会根据约定的出资情况进行房产分割,如果婚前买房可以进行公证或在合同中有所约定,这样给自己日后房产分割留下法律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准夫妻买房要注意什么?房产归属问题是关键

全文共 1673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房子俨然成为了结婚的必备要素,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婚前买房,那么有什么要注意的呢?小编在此提醒,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买房,最重要的是要弄清楚房产归属问题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包括几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的一栋房屋。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明确两点:一、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二、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

夫妻买房注意事项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该房屋:

第一、由双方协商,将房屋确定归一人所有,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第二、若双方均欲取得房屋,可通过双方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总价款及所有权归属,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约定比例的房屋价款。

第三、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或无力单独购买,则任何一方均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将房屋作价------对于该价格,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卖与第三方,取得的房屋价款由双方平分或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第四、若双方通过以上方式均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都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通过诉讼途径分割共同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

物业共用部分的产权归属及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共 1231 字

+ 加入清单

在现代物业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几乎所有居住于城市小区人们共识,许多现代化的、具有专业管理经验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的时候,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关于物业共用部位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公共部位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业主维权的难点。只有明白了产权的归属,才能了解权利的主体和客体,才能对它进行经营和管理,才能分清所有物所获得利益的归属和分配。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权。

即使是开发商也无权将小区共用部分所有权进行转让。开发商在销售完所有可销售面积后,就不享有对任何房屋以及建筑的所有权,整栋楼盘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用。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服务于整幢楼宇的共用部位,不具有独立性。在开发商将所有可销售面积销售给业主之后,即将所有公共部位同时出售给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这些房屋以及建筑。开发商不再享有对任何房屋及建筑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对公用部位进行处分。

小区的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其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决议。即使开发商没有销售完所有房屋而享有对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擅自将小区的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

展开阅读全文

离婚后房子以及房贷的归属是怎么判决的?

全文共 1073 字

+ 加入清单

房子是个复杂的存在,有多少要结婚的小情侣在买房的问题上争吵的不可开交,同样也有不少面临离婚的夫妻因为房子的归属和未结清的房贷问题引发矛盾。虽然爱情不在,可房子、房贷还在。尴尬至此,该如何收场?今天小编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简单的分析一下离婚后房子和房贷的问题,看明白的,就会知道其实根本不需要争吵,答案就是那么的简单。

一、离婚后还未取得不动产证,房屋产权未定

离婚房屋归属问题除了个人协议之外,还有法院判决一说。就法院判决来说,对于产权未定的房屋,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的,只能在房屋的产权确定之后,再由夫妻双方协议商定。

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则可在法律的见证之下,由双方在已经付出资金的基础上进行竞价,出资多的一方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房贷义务。

二、房屋产权已确定

在房屋产权确定的前提下,房屋的归属已经很明确,但是房贷的承担又分为三种情况,不同情况的房贷处理方法是不同:

1、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

该情况下,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承担。

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情况包括,婚前二人共同买房、婚后共同出资买房、婚后一方出资买房,这三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都归双方共有,房贷也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无论房屋归谁,这个债务都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夫妻双方约定房贷由一方进行偿还的,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这种约定对银行是无效的。简言之就是,如果每月的月供是3000元,夫妻二人每人还贷1500元,但其中一方因为经济困难没有按时偿还的,银行有权向另一方追债。

因为银行只认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银行只要能够拿到贷款就行,至于其他的事情,夫妻二人自行解决。

2、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

该情况下,房贷是房屋拥有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则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离婚后,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增加共有人,则房屋和尚未还清的房贷都归产权人一人所有。

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代表的资金,将会在法院的判决的,由法院作出公平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稍微照顾女方的利益一些。

3、房屋产权由一方所有转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该情况下,离婚后,房屋归双方中的一方所有,房贷则根据实际情况由获取房屋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这种情况常见的是婚前买房,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可以看做是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房屋产权也变为夫妻共同所有,成为共同财产。离婚后,一般是夫妻双方协议分割财产和房屋归属,无法解决的,由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值来判决。

得到房屋的一方偿还剩余房贷,同时还要补偿另一方的损失,主要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钱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iPhone来电和通话记录中显示归属地的方法介绍

全文共 472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iphone用户都在反映自己的iphone没有陌生来电归属地提醒的功能,这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那么,如何在我们拨号的时候以及在我们 iPhone 的通话记录中全部显示电话的归属地呢?小编在这里教大家iPhone来电记录显示归属地方法

简单来说:就是得从拔号键盘那儿添加联系人!

具体步骤:

1、在拔号键盘上面输入你要添加的号码

2、然后点号码左边的加号

3、新建联系人,然后输入名字

iPhone来电记录显示归属地方法

4、切记号码前面的「电话」两个字不能改

5、然后保存。

iPhone来电记录显示归属地方法

你再打这个电话看看,绝对可以显示归属地。

如果添加的联系人已经在通讯录中,则按以下步骤操作。

具体步骤:

1、在拔号键盘上面随便输入一个 1

2、然后点号码左边的加号

3、添加在现有联系人

iPhone来电记录显示归属地方法

4、进去点一个联系人把联系人号码输入到你刚刚添加的「电话」那个后面(「电话」前面已经有个 1 了,这个 1 可以删除)

5、然后再把以前的号码删除掉,就剩下「电话」后面的号码了

iPhone来电记录显示归属地方法

6、最后更新保存就可以了。

展开阅读全文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加名字将影响房屋归属?

全文共 1200 字

+ 加入清单

近年来,当代人的结婚观念不同于过去,或是年轻人不愿意结婚,或是结婚后不愿意生孩子,相关数据显示,自2014年起,截止2019年年底,我国结婚率呈现出了逐年下降的趋势。

婚姻不稳固的原因里,掺杂着太多利益关系,比如家庭的人际关系、教育医疗的负担,或者房价带来的生活高成本等。不管离婚的理由千千万,分开后都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财产分割。随着新婚姻法出台,婚房产权证的署名,令不少新人受到困扰。结婚买房,房产证上署名不同,究竟会如何影响房屋产权归属呢?

诸葛找房解答:

1.首先明确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

如果婚房的房产证上,署上了男方和女方双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是由双方共同所有的。不管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也不管购房款是由谁出资,只要婚房房产证上署了两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就由双方共有。

但是,如果婚房房产证上,只署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产权归属就比较复杂了,这与购房时间(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情况(一人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都有关系。

新婚姻法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分配很现实,如果是一方或一方父母全款买房,那么谁出钱就算谁的,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房子就属于谁。若是按揭贷款购房,婚后一起还贷,那么离婚按比例分配,谁付的首付,房子就归谁,另一方可以获得与当年还贷支出同比例的现金,部分会根据双方婚后的还款比例来分割。

若是婚后二人购买的房子,则算作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若是婚后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子,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其中一方的话,则房子默认是赠予夫妻二人,算作共同财产。

2.婚前共同出资,但最终没结婚房子如何分配?

如果还没结婚,只是婚前二人共同出资买房,则分手后按共同购房协议分配。比如恋爱期间先以男方名义贷款购得一套住房,房贷是二人一起还,但房本上只有男方名字,二人分手后房子不应只属于个人,而是按照婚前共同购房协议,判定双方共同出资有效,若要终止购房,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返还自己支付的房款。

3.婚前买房婚后才领的房产证,离婚如何分配?

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购房,房产证是婚后才取得,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则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只是对房子产权的自然移交,不影响房子的归属,仍属于其中一方。但若是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自己还款,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应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有权要求分割还贷部分。

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不要以为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可以享有一半房产了,实际上虽然加上了名字,但不一定是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要根据婚前婚后的认定和分配比例等因素来决定,如购房交易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所以夫妻双方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则会按照谁付钱就归谁来分配。

如果想保护好你的权益,婚后的房本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可能会更有安全感,如果没有署名,请一定保留好还款证明、银行流水,以免日后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

全文共 4299 字

+ 加入清单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对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对三无船舶的安全管理建议。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相关知识吧。

“三无”船舶的现状

“三无”船主要分布。目前张家港港内存在“三无”船100多艘,主要分布在福姜沙南水道从事小买卖、收旧及私自载客等活动。部分“三无”船,采取游击战术,流窜于沙钢港区和福南水道之间,沙钢厂方码头值守松懈时,大量盗取码头废钢,严厉打击废钢偷盗时,又回到福南水道。大部分“三无”船已在双山岛租用民房作为暂住地。部分船主已在本地生根落户,长期居住。

“三无”船船舶状况。“三无”船属于“三无船”(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般为安徽境内芜湖等地内河木质船体,船长8-10米,船宽1.6-2米,除船头、船尾部分外设置拱形遮蔽,作为货物存放及人员休息场所,船尾设置挂桨机作为船舶动力,一家几口基本吃住在船上。航行时了望困难,也没有船舶通常使用的高频电话,“三无”船之间通过手机联系,普遍缺少必要的航行安全设备、航行安全技能、救生设备。

“三无”船经营活动范围。一是挂靠码头、系浮筒、抛锚船舶特别是吸附外轮舷侧,从事烟酒食品买卖;二是作为私渡船从事船舶的人员交通;三是船舶废旧物料回收;四是为船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便利,影响极坏。

“三无”船经营作业手段。为了牟取更大利益,作业手段也由刚开始的交易谈判发展到部分船舶使用绳索飞钩,擅自攀爬登上外轮,抢夺盗窃外轮船舶物资,或与外轮船员勾结,盗卖船舶器材物资、转运走私物品等多种违法手段。 >>>下一页更多精彩““三无”船舶的来源”

#p#副标题#e#

“三无”船舶并非必然为禁止流通物。

根据违法内容和程度不同,“三无”船舶可分为“程序违法”和“实质违法”。前者指缺少相关证书,但依照一定程序申请并能办妥相关证书的“三无”船舶,主要是指船舶符合安全检验要求,确系在船舶证书换发期间因故未申请等情形;

后者是指船舶本身不符合检验要求,无法依照一定程序予以辅证,使其变成合法船舶的“三无”船舶,比如从事营运的超龄船、进口的废钢船等。“程序性违法”的“三无”船舶通过程序补正后即可转为合法船舶,进入船舶交易市场。

在海事实务中,海事法院与海事部门经常互相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三无”船舶集中进行审查,判决确认船东对其享有所有权,并由海事部门集中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不仅有利规范水运秩序和船舶交易市场,也为高效审理可能发生的船舶所有权纠纷奠定基础。即使是报废的“三无”船舶,船东亦可将其作为废钢材转让他人,并在其督促下由买受人拆解。

在肯定船东对“三无”船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船东与他人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亦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自交付时起,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退一步讲,即使否认“三无”船舶的所有权,根据物权区分原则,债权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行为。

因我国对“三无”船舶的相关规定仅系取缔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仍合法有效。根据权利瑕疵担保理论,买方可向船东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相比确认合同无效,更有利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之所以产生“三无”船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三无”船舶的危害

1、典型案例简介

连续多年来,每年都有“三无”船翻沉、落水、死亡事件。如长江张家港段福姜沙南水道53号黑浮北侧近岸边,一小“三无”船与一小货船碰撞,小“三无”船被撞成三截,船上4人全部落水。张家港海事局接报险情后立即组织展开水上搜救行动,救起了2人,2人失踪。后经全力搜寻,于2日后发现2名失踪人员尸体。

2007年7月12日19∶36时在长江56号浮一小“三无”船因风浪较大,船舶摇晃剧烈,船上一名50多岁的妇女由于站立不稳而不幸落水,当时指挥中心立即派两艘海巡艇和几艘过往船舶进行了大量搜索,但由于事故报告不及时而延误搜索,其老伴在情急之下,纵然跳入江中寻找,结果也沉入江中,造成了两人死亡的悲剧。

2005年10月18日18∶14时一“三无”船载客4人由北向南自双山开往港区渡口,航速较快,开航前未发布船舶动态、开航后未显示灯光信号。驶至约江宽1/3处时,发现“张港6号”在船艏前5-6米稍偏右位置处下驶,“三无”船立即左转避让,由于距离过近,航速过快,18∶15时船尾与“张港6号”船艏发生碰撞,“三无”船继续驶出约50米后沉没,船上人员落水,后均获救。

2、“三无”船的严重危害

“三无”船已经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水域清洁安全、港口安全等方面构成了严重危害。这些船舶随意在港口、航道、码头、锚地船舶中间穿行,当发现经营目标后,犹如蚂蟥一般吸附在目标船舷旁,在危及船舶和人员自身安全的同时,严重影响水上通航环境秩序。“三无”船船体小、船质差、强度弱,经受不住风浪的影响或外力的撞击,船上无船用通信设备,一旦发生险情,自救能力弱,通信不畅容易延误最佳救援时机,易发生船毁人亡事故;船上未配置防污染和救生设备,发生事故易造成水域污染事故;驾驶人员未接受过任何航行安全方面专业知识培训,盲目、强行穿越于船舶间,经常引发紧迫局面,扰乱正常通航秩序;登上外籍船舶强买强卖、索要抢夺、偷盗船舶物品,勾结船员从事违法勾当,有逐步向群体性、非法性抢夺、盗窃船舶财物等涉黑性质转变的趋势,严重影响张家港港作为国际化商港的形象和声誉,容易引发重大涉外事件。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

1、船东将船舶证书予以保留,仅将船体转让他人,即“卖船不卖证”;

2、船东由于疏忽或者经济原因,未及时更换船舶证书导致船舶证书过期;

3、向他人购买报废或将要报废船舶,无法办理船舶证书;

4、船东对购买的船舶私自进行改装,无法通过船检部门的检验而投入营运的船舶。由于“三无”船舶存在诸多隐患,一直是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对象,也出台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其规范。但在审判实务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针对“三无”船舶,能否享有所有权?

其一,赋予“三无”船舶所有权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三无”船舶未经过船检部门检验,未取得船舶相关证书和登记,因具有先天违法性而不享有物权法上的物权;

其二,赋予“三无”船舶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不利于航运秩序的维护。

“三无”船舶的来源

“三无”船的船主绝大多数为外省籍人员,主要来自安徽芜湖、无为等地,无固定生活来源和住所。在80年代初,港口对外开放后,就有“三无”船从事用烟酒食品换取钱物获利。在经济效益示范效应带动下,逐步带动原籍人员加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三无”船已形成目前相当规模。活动内容也由当初的纯货物买卖,扩展到货物买卖、以货易货、私渡载客获利,甚至登轮强买强卖、索要抢夺、偷盗船舶物品,以求谋取更大利益。

“三无”船舶管理的难度

“三无”船其特性造成了监管上的难度:海事管理机构无法从发证等源头着手管理;由于船体小,机动灵活,海关、公安、边防无从下手管理;船主在发生事故后,往往采用撒泼、哭闹等手段,难以管理。

“三无”船的管理一直是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无”船也是张家港港区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府曾组织开展数次专项打击行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后续的管理安置等措施未跟上,特别是未能有效解决港内水上相关人员交通,及船舶物资便捷供应等配套措施,未能落实“三无”船人员疏导安置等政策,因此港内“三无”船依然大量存在。“三无”船船主绝大部分属于外省籍人员,难以从源头上深入管理,已经形成“打击――沉寂――反弹――再打击”的循环态势。

“三无”船舶的安全管理建议

鉴于“三无”船给张家港长江水域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和负面影响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国际大港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保障港口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取缔“三无”船。

明确主管部门为地方政府,由当地政府出面牵头,由当地港口管理局具体组织相关单位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公安艇、海巡艇及现场执法人员进行大规模拉网式的彻底清理行动,将“三无”船集中到内河港池或船闸内进行统一清理。

大力宣传、营造气氛。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做到专项整治与宣传工作齐头并进。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广泛宣传本次执法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超载船、“三无”船的氛围。

落实后续配套措施,由港口局商定港口服务船舶及船舶主管单位,服务船舶经登记注册,纳入公安、边防、海关、海事日常管理工作,由服务船舶提供港内食品、日用品供应及人员交通服务。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或经济扶持,确保港内服务船舶满足港口发展需要。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订相关措施,发布服务船舶许可规定文件,作为今后管理港内服务船舶管理依据。在港及过往船舶不得同水上从事货郎、收旧等“三无”船舶交易。在打击取缔“三无”船舶的同时,对为“三无”船舶提供停泊、作业、经营的码头、设施、船舶给予责任追究。

“三无”船的整治是一项长期工作,清理整治结束后,由于利益的驱驶,过一段时间“三无船舶”又可能死灰复燃,但只要海事部门常抓不懈,使船民认识到国家对“三无”船整治的决心,在整治行动中随着情况的变化,进一步探索“三无”船长效管理方法,总结吸取有效管理经验,使清理整治制度化、规范化,“三无”船舶一定可以得到遏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