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所有权

所有权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所有权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所有权问题。

分享

浏览

3555

文章

46

财产所有权是什么

全文共 717 字

+ 加入清单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所有权

权能介绍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

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展开阅读全文

win7管理员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win7管理员怎样取得所有权

全文共 317 字

+ 加入清单

打开桌面开始菜单,选择【控制面板】打开,找到并点击账户页面的【用户账户】,再点击【管理用户账号】,然后选择要修改的账户,点击【属性】,选择组成员,在成员中选择管理员,待设置完成后,点击应用,回到桌面,点击【注销】即可。

win7管理员取得所有权方法

1、点击开始按钮,选择控制面板,

2、在控制面板页面选择用户账户,点击账户页面的用户账户,

3、在账户界面,点击管理用户账号,

4、进入账户列表,选择要修改的账户,点击属性按钮,

5、在属性界面选择组成员,在成员中选择管理员,或其它中选择Administrater,

6、设置完成,点击应用按钮,回到桌面,点击注销即可。

上述就是关于win7管理员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介绍了,希望能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小区车库的所有权是谁

全文共 570 字

+ 加入清单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及地下室的归属,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话题。那么小区车库的所有权是谁呢?接下来来回答大家这个问题。

小区车库的所有权是谁?调查结果如下:

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

展开阅读全文

读完你就懂了!房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全文共 982 字

+ 加入清单

一般来说,到外地工作的朋友们都会租房,而租来的房产只有使用权,而居住者是没有所有权的,这也是为什么大家想要买房的原因之一了,与其每月交租金,还不如买房,用这些租金来还房贷,且还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房产使用权和所有权,到底有什么区别?这也是很多购房者想知道的,今天小编就来说说。

一、什么是房屋使用权?

就像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租房一样,房客得到的就只有房屋使用权。房子使用权就是指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利,并不说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对房屋有使用权,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契约获得房屋的使用权。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租房子的人都拥有房屋使用权,而出让房子的使用权相比出让房子的所有权要便宜很多,只拥有房子使用权的人是没有不动产权证的,居住房屋使用权每月要交一定数额的租金。

二、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这个一般只会出现在房屋买卖的交易上,买房实际上就等同买房屋所有权。房子的所有权就是指该房屋的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充分、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换言之,也就是说,大家可以这样来理解房屋所有权,它其实就是区分房子使用权的一个概念,它表示所有者不仅具有使用权外还具有支配的权利,可以自由的买卖、处置,是房屋的高权限,一般商品居住房具有的权限。

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讲,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房子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就拿买房和租房来说,租房并不拥有上述权能,而买房大多数就可拥有上述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

而房屋使用权,相比之下,就简单很多了,它的存在仅仅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有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总的来说,房屋所有权就是你在产权上拥有了该房产,而房屋使用权就是你仅仅有某个房产的使用权利,这样一说,是不是清晰多了?说到产权的问题,也来说说关于产权年限的问题,对于这个,大家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在产权年限到期前,多数房屋已经被列入了拆迁重建的范围了,以70年产权为例,倒退70年也就是1946年,1946年建成的房屋存在很少了。

来源:网络

展开阅读全文

怎么查询小区属于哪个社区 车位所有权归谁

全文共 1092 字

+ 加入清单

如果你们觉得某个小区违法或者是对于某个小区的物业不满意的话,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但前提是必须要知道怎么查询小区属于哪个社区,一定要知道它是由哪里管得,这样的话才能进行投诉,不仅如此,很多人都还不知道小区车位所有权是归谁管理的,这个很重要,所以这个一定要知道。

怎么查询小区属于哪个社区

直接问小区物业公司即可知道。物业公司要进入小区管理小区,是要在社区的主持下才能完成的。所以物业是最清楚所在地是归属于哪个社区管理的。给小区的物业公司打个电话就可以弄清楚属于哪个社区的问题。

社区服务中心属于城镇居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基本为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一般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小区车位所有权归谁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

2、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独立性。

3、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4、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5、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

上面的这篇文章已经告诉了大家怎么查询小区属于哪个社区,我们可以直接问小区物业的公司就行了,问清楚它是有哪个社区管理的的话,就能向对应的社区进行投诉了,另外,在文章里了解了一下小区车位所有权是归谁的,它主要分为三种情况,每一种情况都有所对应的答案。

展开阅读全文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全文共 966 字

+ 加入清单

你知道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两者有什么区别?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看看以下内容吧。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办公/公建50年,商业/工业40年。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

为什么有40、50、70年产权?

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展开阅读全文

商品房使用年限到期 有该房产所有权还有吗

全文共 577 字

+ 加入清单

居住房产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个政策是什么时候出台的,这个政策出台之前的房屋能享受这个政策吗,如果商品房使用年限到期的话,国家收回土地的时候房屋建筑补偿怎么给,安置费怎么给?要是未到期拆迁的话拆迁费怎么给?续期的话土地税怎么收?这都是购房者可能会考虑的问题。

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展开阅读全文

拆迁房屋所有权常见问题及解决方式

全文共 1363 字

+ 加入清单

自2014年起,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各地房屋拆迁工作也陆陆续续的向地方展开,部分市民因房屋列入拆迁范围而欣喜若狂,但伴随其产生的拆迁房屋买卖纠纷也逐渐发生。不少市民因为拆迁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了纠纷甚至闹上法庭。在租售方面买卖双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及产生纠纷之后应当如何解决?下面我们以两个案例来进行分析与解答。

案例一、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能否出租?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房屋承租人也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这也就是说如果将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变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这就给拆迁安置问题增加了困难,因此,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有必要暂停部分活动。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且会在书面通知里明确出暂停期限。如果暂停期限超过1年,那么拆迁人如果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批准,从而延长暂停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合同法》规定,将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如果房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出租房屋,相关承租人就不能被列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得不到那份补偿。

租赁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房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暂停出租防止了拆迁人增加经济负担和被拆迁人的财产浪费。当然,暂停出租的最长期限是两年两年,如果超过两年,使得延期拆迁给房主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房主可以要求拆迁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案例二、小产权房拆迁,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纠纷当如何解决?

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征收带来巨大的拆迁利益,部分居民将小产权房房出售后,与买房产生纠纷,并以诉讼方式追讨小产权房。

正常情况下,大多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确认这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但仅此并不能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贬值所造成的纠纷仍然时时存在着。

出卖人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一行为显然有失诚信和违背传统的道德,对买方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法院似乎也会成为这种不诚信、不道德行为的帮凶。当发生这类问题时,法院通常会考虑提起诉讼一方要求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时间长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获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如卖方确实因出售房屋后不能解决住房问题而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买方不应从中获利。

一般来说,买卖行为结束的时间越久、买方使用房屋的时间越长,就越应当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即使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买方也会因此可得到的利益就应越大。总之,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可得利益会由一方单独享有,会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为避免此类纠纷出现,买卖双方应当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保障好自身的利益,减少或者避免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产生。

这两个案例是常发生的房屋归属纠纷问题,在发生房屋归属纠纷时,买卖双方应当第一时间在法律方面寻求帮助,避免拖沓,以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涨知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所有权归谁?

全文共 826 字

+ 加入清单

父母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其实,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一、父母全出资

1、父母全出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前出资买房,则该出资资金被认定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

受赠一方子女可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后出资买房,则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子女。

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

房屋的产权所有权都是指哪些?看了就知道

全文共 1814 字

+ 加入清单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一、概述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所占有的控制权。

占有权是指关于房屋所有权基本内容,因为是占有的所以就存在一个所有权在里面。我们要是换个角度来说的话,其实占有就不能说直接的就被取代了。

在法律意义上面,占有是有2种不同的分类的,分所有人占有跟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以及不是非法占有、善意的占有或者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本来的性能。

作用就是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如何行驶自己的使用权?(1)无损到房屋的本质;(2)按照房屋本来有自然性能、经济性能或者是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3)遵守法律跟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跟别人的合法权益。

3、利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所有的利益所行驶的权利。

比如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或者房屋作为合伙入股获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一定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二、特点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一方面由房屋本身所有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跟各国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制度所决定。我国房屋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三、取得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了,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1、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2、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四、消灭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好处和处分的权利。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了,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展开阅读全文

房产所有权登记应慎重

全文共 806 字

+ 加入清单

一些年轻父母出于对婚姻的不稳定性,或出于对子女的爱护,而提前准备婚前财产,或从规避将来赠予、继承发生的税费等角度考虑,早早就将房产登记在了未成年子女名下。年轻父母们可能只看到了这样做的好处,而对这样做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未必会考虑多少。

首先,父母出售或抵押子女名下房产,不可随便。通常子女名下房产要等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并经其本人同意,父母方可出售。否则,父母想出售子女名下房产,则需要所有监护人的签名,其监护人的资格亦需要确认,还需签署保证书,保证出售房产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抵押同样如此,办理相关手续也比较繁琐;其次,父母离婚,其子女名下房产不得分割。父母离婚只能分割父母自己名下的财产,子女名下房产是不能分割的,因为它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女未成年,享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有权管理子女名下的房产。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即使当时买房时出了钱,但因房产证上没有其名字,也将一分钱都得不到。

第三,子女离世,其房产可能被子女配偶优先继承,如果子女在婚后不幸离世,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子女名下房产为子女婚前财产,其配偶有权优先继承;第四,子女独立买房时,可能要多付首付。按照房屋现行政策和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如果是二套房首付比例相应要提高10%。即使子女成年后可独立购买一套房,房贷利率首套房是优惠的,但首付比例可能还要按照二套房标准执行。

第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父母很难将房产收回。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即等于将房产赠与了子女,我国物权法对房屋产权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一旦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想收回房产将是很难的事。

最后,子女成年后再次购房,可能要多交房产税。根据相关规定,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购房且属于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是免征房产税的。但该子女名下已有房产,如再次购房则将征收房产税了。

因此,年轻父母们在对自己的房产进行所有权登记时,应三思而后行。

展开阅读全文

Win10怎么添加管理员所有权 Win10管理员取得所有权制作方法

全文共 1661 字

+ 加入清单

Win10系统相比以往的Windows账户权限并不是很高,所以有用户就会在右键菜单中添加管理员取得所有权”以避免使用复杂的权限分配设置,本文以制作管理员取得所有权reg为例,为用户讲解Win10右键添加管理员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Win10右键添加管理员取得所有权的reg制作方法:

1、打开记事本,或在桌面先新建一个文本文档打开,然后复制以下注册表代码到记事本中;

Windows Registry Editor Version 5.00

[-HKEY_CLASSES_ROOT*shellrunas]

[HKEY_CLASSES_ROOT*shellrunas]@="获取超级管理员权限""Icon"="C:WindowsSystem32imageres.dll,-78""NoWorkingDirectory"=""

[HKEY_CLASSES_ROOT*shellrunascommand]@="cmd.exe /c takeown /f "%1" && icacls "%1" /grant administrators:F""IsolatedCommand"="cmd.exe /c takeown /f "%1" && icacls "%1" /grant administrators:F"

[HKEY_CLASSES_ROOTDirectoryshellrunas]@="获取超级管理员权限""Icon"="C:WindowsSystem32imageres.dll,-78""NoWorkingDirectory"=""

[HKEY_CLASSES_ROOTDirectoryshellrunascommand]@="cmd.exe /c takeown /f "%1" /r /d y && icacls "%1" /grant administrators:F /t""IsolatedCommand"="cmd.exe /c takeown /f "%1" /r /d y && icacls "%1" /grant administrators:F /t"

[-HKEY_CLASSES_ROOTdllfileshell]

[HKEY_CLASSES_ROOTdllfileshellrunas]@="获取超级管理员权限""HasLUAShield"="""NoWorkingDirectory"=""

[HKEY_CLASSES_ROOTdllfileshellrunascommand]@="cmd.exe /c takeown /f "%1" && icacls "%1" /grant administrators:F""IsolatedCommand"="cmd.exe /c takeown /f "%1" && icacls "%1" /grant administrators:F"

[-HKEY_CLASSES_ROOTDriveshellrunas]

[HKEY_CLASSES_ROOTDriveshellrunas]@="获取超级管理员权限""Icon"="C:WindowsSystem32imageres.dll,-78""NoWorkingDirectory"=""

[HKEY_CLASSES_ROOTDriveshellrunascommand]@="cmd.exe /c takeown /f "%1" /r /d y && icacls "%1" /grant administrators:F /t""IsolatedCommand"="cmd.exe /c takeown /f "%1" /r /d y && icacls "%1" /grant administrators:F /t"

2、然后右键另存为“管理员取得所有权.reg”,保存类型选择“所有文件”;

3、双击创建好的reg文件,弹出提示信息选择“是”,导入之后需要用户重启一下桌面,即可在右键中显示管理员取得所有权。

展开阅读全文

房屋所有权有什么特点?

全文共 394 字

+ 加入清单

房屋所有权有以下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展开阅读全文

取得房屋所有权有哪些方式?

全文共 277 字

+ 加入清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所有权的形式有哪些?

①国家房屋所有权,又称为公房所有权,即国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

②法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主要指非国有单位的法人通过投资、购买或自建房屋而形成的房屋所有权;

③自然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展开阅读全文

英国金融科技银行Revolut将为客户提供关于加密货币的“合法”所有权

全文共 599 字

+ 加入清单

Fintech银行Revolut将于7月27日向用户提供对其加密货币合法控制权,可是这家总部坐落于英国的银行正收紧对其实际采用方式的控制。

揭露两项政策的转变由CoinDesk周一发给用户,并得到 在一封电子邮件中,手机银行表明,将放弃当做Revolut的五个可用cryptos的“合法拥有者”的地位-比特币,醚,莱特币,XRP和比特币的现金-到下个月购买它们的客户

可是有个陷阱:加密依然不可离开Revolut的客户端生态系统。

用户阅读“更新后的条款”,“不可将加密货币转让给不是Revolut客户的任何人”,并详细说明,尽管用户“完全控制”其加密货币,但他们自己“将没法开展交易”。

Revolut还停止了加密卡支付,这也是其用户能够在生态系统外采用其加密货币的几种方式其一。

尽管Revolut并未明确允许客户按照旧政策采用加密货币来支付商品,但如果他们的帐户仅拥有加密货币,则银行能够代客户用法定货币兑换加密货币,因此他们能够这样做。Revolut计划在7月27日暂停此功能。

该银行在对用户的声明讲到,政策转变将使Revolut拓展其加密功能。现阶段,一位代表未答复CoinDesk的置评请求。

Revolut近期一直在拓展其加密产品以及在全球的业务:它于3月进到美国市场。可是,Revolut阻拦了美国居民访问其许多加密工具。尽管美国客户现阶段能够开设银行帐户,但他们仍没法在其上交易加密货币。

展开阅读全文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土地所有权

全文共 2066 字

+ 加入清单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土地所有权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两方面: (l)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发展商,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

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2)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经常由所有者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处分权,应受农民集体这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限制。一般来说,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相关阅读: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在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土地管理法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立法重点是对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作出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只能由主体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这一点明显区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亲自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国家不能亲自行使占有、使用权能,即使是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权能的人,其身份也仅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要实现国有土地的利用,必须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用地者,而国家以一定方式享有实现土地经济效能的收益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身及主体代表却可以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使用权能,例如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村民可实行集体占有、使用和收益。

(3)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这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以是否具有最终的处分权来衡量,国家土地所有权更符合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特征。国家可以决定国有土地的最终命运,也可以决定集体土地的最终命运,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上。

可以认为,国家的这种决定土地最终命运的权利超乎土地所有权这一民事财产权利可以包容的范畴,而具有公法上的国家主权与行政权色彩。

展开阅读全文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

全文共 1795 字

+ 加入清单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有权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2、什么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3、标的物转移的风险由谁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什么

全文共 2091 字

+ 加入清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

(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p#副标题#e#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三)一体处分性

(四)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遵守《物权法》第7l条、77条、83条的规定。

其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j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其三,专有权人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一)成员权的含义所谓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成员权的内容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

(1)投票表决权;

(2)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

(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

(4)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权利);

(5)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三)成员权的行使方式成员权的行使往往表现为管理团体的设立及其运作。

管理团体或管理组织,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除了具有决议权以外,还有如下权利: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等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区分所有建筑物日常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概念专有权的概念存在“空间说”和“非空间说”两种学说。多数学者持前一观点,认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如德国法学家贝尔曼认为,专有权是在“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尤其供营业或办公)之建筑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所有权”

2.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客体,是指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

(一)共有部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割性

3.客体范围的广泛性

4.法律关系的多重性

5.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三)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包括:

(1)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2)共有部分的收益权。

(3)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4)物权请求权。

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依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进行使用的义务。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如维修费和税费等。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展开阅读全文

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全文共 1379 字

+ 加入清单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你对房屋所有权消灭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所有权消灭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购买取得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建设取得

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

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

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继承取得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看过“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房屋所有权消灭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所有权保留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文共 2834 字

+ 加入清单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法律制度。相信很多人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定中包含的主要内容都不太清楚的了解是什么。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所有权保留制定的主要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有权保留的设立要件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缺失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有效设定所有权保留。本文认为,在这三个要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产生价金债权的合同中是否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合同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是否存在区别?关键中的关键就在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入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地区的立法与学术观点并不一致。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意思或条款必须是明示的,德国学界亦以为然,我国台湾地区依其《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的规定,亦从此例,规定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而在日本法,依其《分期付款买卖法》第7条的规定,凡属该法规定的买卖类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约款,亦可推定所有权保留约款的存在,承认所有权保留约款的默示设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依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Propertypasseswhenintendedtopass),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非附条件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起发生所有权的移转(第18条第1款),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须以合同条款或占有的方式进行(bythetermsofthecontractorappropriation)(第19条第1款)。原则上所有权保留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但并不排除以默示方法设定所有权保留的例外,如该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未明确规定设立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若依合同法规则,所有权保留的设定自可不以明示为限,以默示方法特约所有权保留的,亦无不可。但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立应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明示且书面合同的形式设定为妥,以求法律精神的一贯。

至于保留所有权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这是各国、地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共同要求,但在大陆法系,占有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之分,因此,以观念交付的方式尤其是以其中的占有改定的方式移转占有,可否成立所有权保留,就不无争议。对此,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本来就是现代法上权利分化思想的产物,依此,出卖人取得一种隐藏于其所保留所有权之中的担保权,而买受人则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这种权利分化状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以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进行所有权保留买卖,虽然无损于该买卖的效力,但却不符合上述权利分化的要求,从而使所有权保留本身失去意义。因此,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发挥角度出发,宜将标的物的交付规定为现实交付。

所有权保留的主要内容

1、所有权保留的含义

所有权保留制度不是规定在担保法中的一种担保方式,而是规定在合同法的买卖合同章节中。它实际上起到了担保的作用,而且较之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实行便利、手续简单的优点,是一种更加行之有效的债权危机预防方法。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2、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1)所有权保留适用于非即时结清的合同。因为在这类合同中,由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时间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同的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比如,对于出卖方说,担心货物先发出而收不回货款;对于买受人来说,则担心先付款而收不到货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所有权保留制度,就能消除和降低交易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

(2)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场合,否则就会导致无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

(3)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必须是非一次性消耗物(一次性消耗物是指一经使用即消灭其实物形态的物。)如果是一经使用就消灭其实物形态的一次性消耗物,就不存在适用所有权保留的事实前提。

(4)所有权保留必须是基于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3、所有权保留的作用

(1)督促买受人付清价款,否则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买受人付不清价款时,出卖人行使买卖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并且还可以就标的物的折旧债权和买受人的返还已付价款债权主张抵销,以避免或者减轻自己遭受标的物折旧或者灭失的损害。

所有权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