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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出资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出资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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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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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的,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在传统的理念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以家庭房产、存款、投资以及个人收入等形式存在。随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夫妻共同财产所涉及的领域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夫妻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婚前财产可能会保留其个人性质,或者可能会在婚后转变为共同财产。在婚前应该明确规定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继承权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夫妻在共同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确保双方都参与决策,并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一方离世后,如何处理共同财产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应当明确规定继承权以及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避免潜在的纠纷。

夫妻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也是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可能会被划分为两个部分,或者可能会进行公正地平等分配。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理性对待财产分配,可以避免离婚过程中的矛盾和纷争。

科技的发展,虚拟财产和在线资产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例如,电子账户、比特币和数字存储文件等。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互相尊重和保护对方的虚拟财产。在婚前或婚后可以签订协议或制定相关规定,明确这些财产的归属和继承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还应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夫妻中一方想要开展自己的事业,或者追求个人投资计划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可以通过制定协议或者共同的理财计划,明确夫妻间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关系,以及如何管理和利用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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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归属谁?

全文共 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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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了房子,就是希望小两口能够有自己房子居住,日后能够好好的过日子。但是如果小两口在之后的生活中,出现了感情不和而要离婚的情况,夫妻离婚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对房产的分配。那么在这个时候,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

1、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到底属于谁,还要看房子是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这类的房产是属于出资方的所有,另一方无法拥有。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归谁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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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劳务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吗

全文共 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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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企业中,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那么在合伙企业中,有哪些东西有作为出资的资格?可以劳务作为出资吗?怎么计算出资比例?下面由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律师说法:

根据我过《合伙企业发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劳务出资不能直观的体现企业的资产,企业一旦出现风险或是终止,其他出资人利益将会收到很大的损失,而劳务出资人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却很小。因此作为合伙出资的劳务必须既是该合伙人特有的专业技能,有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单纯的提供体力劳动不能作为出资。案中的李某会驾驶大型货车,而王某和贺某不会开车,并且运输公司必须要有会开大型货车的司机才可以运营。如果王某和贺某协商同意,李某是可以以驾驶技术作为出资的。

我国法律对劳动出资的比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劳务出资的作价不能过高,可以将其作用与利润分享、亏损承担挂钩。李某的驾驶技术的实际作价完全由合伙的三人协商约定,并且应该将约定载入合伙的协议当中。

咨询

王某、贺某看到近两年很多人搞运输挣了钱,也想自己做运输。他们没有足够的钱开物流公司,就想开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还没有做起来,王某的朋友李某听说了这个事情,也想加入。李某是某物流公司的货运司机,有十多年的运输经验。李某知道他们缺少司机,就想以自己的开车技术出资,以后作为合伙企业的专职司机。在合伙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应该如何确定出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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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全文共 1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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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假出资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其他人虚假出资的怎么处理

由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本罪。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外的人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呢?

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这类现象也是存在的。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也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同样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只是在这里称为注册资金),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人同样必须真实出资,而不得虚假出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在申请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登记时,同样存在虚假出资的可能,比如在实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串通验资机构,出具虚假出资证明,只不过对这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论处,而只能根据有关行政管理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这体现了立法者选择刑法打击重点、控制刑事打击面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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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

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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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太多,英国政府出资帮减肥

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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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首席医生克莱夫·皮戴尔说:“这项政策不能帮助数百万没有工作的人,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将无法获得补贴,因为他们不符合要求。”

在介绍该计划时,英国国民保健服务公司首席执行官西蒙·史蒂文斯指出,这类计划在美国已经取得了成功。他说:“在许多国家,雇主会向员工提供自愿减肥计划,并通过参加减肥中心或其他类型的计划来赢得奖励。”当被问及可以获得什么奖励时,他说:“可以是优惠券、现金或奖品。”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透露,该计划是医疗保健体系改革的一部分,目前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资助肥胖患者参加减肥培训课程。但这一次,他们将首次获得政府的帮助。

超过三分之二的英国成年人临床上超重或肥胖,英国国民保健服务每年在肥胖相关疾病上花费50亿英镑。史蒂文斯说,他们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因为局势正在恶化。

然而,癌症专家皮戴尔博士认为最好把钱用在其他地方。他补充道:“这项政策也忽略了奖励那些保持健康的人。仍然有许多不清楚的问题,比如哪些公司可以实施这个计划?员工在减肥期间会得到相关帮助吗?如果有人在领奖后体重恢复了,有必要退钱吗?该计划没有考虑到长期结果,也没有意识到人们减肥困难的原因。超重的人需要正确的建议和帮助,而不是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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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拟出资启动核聚变新项目

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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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迪亚国家实验室的z脉冲设备

美国能源部高级研究计划署(ARPA-E)正准备启动一个新项目,以支持核聚变能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这种替代品可以超越目前的主流项目。这个消息对政府实验室的一些核聚变研究人员来说是一个安慰。随着美国对国际热核试验反应堆(ITER)的捐款继续增加,他们的资金在本财政年度被完全切断。此外,它还将为少量私人资助的核聚变研究提供机会,这些研究旨在取代传统的托卡马克装置和激光核聚变方法。

8月11日,ARPA-E提前通知了一个名为“促进低成本等离子体加热和组装”(ALPHA)的新资金流程,以便研究人员有时间组建团队投标。该基金将于本月底或9月初正式宣布。作为能源部的一部分,ARPA-E项目通常有大约3000万美元的资金和每年300万美元的3年补贴。

进行能够产生能量的核聚变反应需要获得电离气体或等离子体,然后加热和压缩,直到达到数十亿度的高温——比太阳的核心还要热。不同类型的反应堆采用不同的方法:托卡马克装置等离子体密度低,但限制时间长;激光聚变使用极高的密度,但只有十亿分之一秒。

ALPHA将主要探索未经测试的中间区域——中等密度脉冲,时间约为一百万或千分之一秒。它还将分别关注一些“目标”(获得稳定和可控等离子体的方法)和“驱动”(将能量转移到等离子体以提高其温度和密度的系统)。

能源部以前通过“高能量密度等离子体”项目资助过这种方法。它资助了国家实验室利用电脉冲、磁场、激光和高能炸药压缩等离子体的实验。然而,ITER不断增加的成本减少了能源部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核聚变资金。去年10月1日启动的HEDP在2014财年被完全取消。“我很高兴ARPA-E选择了一种核聚变方法,它可以提供一条低成本的发展道路。”马里兰州聚变能源联合会主席斯蒂芬·迪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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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货币出资的用途

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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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中一种,《公司法》中对于货币的来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即使是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取得的现金,公司的设立同样具有一样的效果。至于货币的非法来源责任,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关于这种运用非法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非法获得的现金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理由是:

以此种非法货币投资不能合法地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在他人行使追偿权时,公司具有返还义务。这是由于非法获得的现金不具有可保护的价值,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的运转和社会整体安全,如果将非法获得现金出资认为是有效的,将使合法权利人处于不利,是不公平的。

第二,非法获得的现金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理由是:

货币本身是种类物,持有即为所有,不存在原所有人追及返还原货币的问题。所以其引发的责任基本上都是债法方面的责任,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原货币所有人可要求返还等额的货币,或是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法获得人将货币向公司投资入股,形成了法律关系不仅关系到投资人个人利益,还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善于其他人的利益。这种法律关系与原货币非法取得形成的双方债权责任关系同样是司法领域内的关系,但因为牵涉利益群体多元、不特定,法律有必要维持其稳定性,即社团一旦形成,不得随意解散。

第三,折中的立场看问题,即应区分非法获得资金的手段及动机,甚至应考虑获得现金的向对方善意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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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的方式

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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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出资方式有以下六种:

1、自物权

动产(所有权)(如机器设备、商品、原材料)所有权,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如商品房所有权)。

2、他物权

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权、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

3、债权

包括金钱与非金钱债权。常见债权形式包括债券(公司债券、国库券、外国政府公债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合同权利(如房屋使用权、服务提供合同等)等债权。

4、股权

5、智慧成果

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6、其他方式

包括已提供之服务、商号、商业秘密、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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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全文共 3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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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那么非货币出资有什么要求呢?

以下几点为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

3.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4.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

5.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非货币出资的原则限制以下两点:

1.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

2.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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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母出资买房赠与的肯定算婚前财产

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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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赠与给你的,算婚前财产

有些父母会在自己的子女结婚之后由自己出钱为子女购买房子,所以如果房子是由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钱去购买的,并且房产证上面也写的子女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就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就算是离婚,房子也是完全属于其中一方的。

这也就是说,如果在结婚之后,男方把自己的钱给到自己的父母,再由自己的父母全款去进行购买,然后再赠与男方,购买行为是男方父母,房产登记的是男方父母的名字,然后再办理赠与手续,受赠人是男方,这样房子也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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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 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算谁的

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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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由男方或者女方一方父母单独出资,且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符合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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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抵押资金应该谁出 卖家不出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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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在银行在二手房买卖中,不少卖家的房子是贷款购买的,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后才能交易。但是,不少卖家不出资解押,而是让买家垫资解押。解押这道难题,难倒不少买卖双方。

反映:垫资解押遭遇风险

市民陈女士看到了江南一套房,这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三房两厅是2007年交付使用的。卖家叫价4500元/平方米,觉得价格适中,她决定购买。

卖家提出,房子还有约25万元的贷款,要求陈女士先垫资解押,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不想错过这笔交易,陈女士同意了卖方的要求,同时在合同中标明,她垫资的这25万元作为购房的首付款。

但是,让陈女士想不到的是,她把钱转到贷款银行后却得知,由于卖家已经多次逾期不交款,银行已经起诉卖家。现在既然贷款已经还清,银行方面可以撤诉,但涉及的律师、撤讼等相关费用1000多元,要由卖方承当。卖家认为,陈女士已经帮他垫资还清贷款,这1000多元费用他不应承担,为此与银行方面扯起了皮。看到自己付出了25万元,房子却迟迟未能办手续,陈女士焦急不已。为了避免更大的风险,她掏钱支付了这本不该自己承担的1000多元钱。

某中介公司市场部经理耿先生介绍,他在今年6月接待了一单业务,当时卖家以4800元/平方米出让一套四房两厅房子,买家已经交付一万元定金,并愿意垫资40万元帮卖家解押。由于卖家有急事,办理过户手续一事暂时停了下来。

7月中旬,卖家返回南宁时发现,同地段的房子已经了几百元/平方米,遂以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手段,想把售价提高。后,见买家不同意提价,卖家想违约赔偿一万元把房子收回另卖。买家、中介方为此多方奔波,后这笔交易才成交。“如果这笔买卖达不成,40万元解押款滋生的问题麻烦就大了。”耿先生说。

市场:买家替卖家解押成潜规则

由于房子是大宗商品,不少购房者都是通过银行贷款来购买。二手房交易中,由买家替卖家解押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

东葛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介绍,他们公司代理的房源,除了房改房外,九成以上的商品房是按揭购买的。目前对买家还是卖家还款解押,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卖家在出让房子时,都要求由买家垫资解押。

“房子还没买,就先交大笔钱帮卖家还贷款,遇到风险怎么办?”对此,业务员解释说,这需要由买家仔细掂量,“是有一定风险,但众多人还不是这样解押后达成交易”。

一些业内人士介绍,其实有的卖家并不是没有资金解押,他们是想尽量不占用自己的资金,好让资金发挥更大作用,达到”钱生钱“;。由于买家垫资解押越来越多,卖家就干脆享受潜规则带来的便利。

以前在央行没有取消转按揭和加按揭前,不少二手房在交易时由买家解押、还款。叫停转按揭和加按揭后,就需要买方或卖方筹钱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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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 全款贷款归属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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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不少年轻人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支持,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有些父母更是拿出自己的养老钱全力支持子女买房。那么问题来了:父母参与出资买的房,是不是就算子女的个人财产?万一出现意外情况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主要依据了两条法律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分别针对父母全款给子女买房和部分出资这两种不同情况进行约定。接下来,我们就以几种常见的父母出资买房情况,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婚前买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拥有房子的绝对产权,这个婚前财产没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一人还贷。

这种情况跟上面的类似,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小明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小丽可以主张要回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50万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每方50万被认定为对小明、小丽的赠与,如果担心将来发生意外情况,可以在赠予合同中约定某项条件,例如分手,一旦条件达成,双方父母可以主张要回赠与资金。

4.婚前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首付1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和前一种情况类似,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每方10万被认定为对小明和小丽二人的赠与。

婚后买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全额出资,其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资,房子是小明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2人还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小明,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3.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或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双方父母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名下。

这个就很好理解了,若无其他相反约定,无论全款还是贷款都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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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非多 全款首付差别巨大

全文共 2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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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年轻人买房有个有趣的现象,子女买房父母出首付,买完房子帮子女还贷款的父母也大有人在。涉及到父母出资房子的问题,情况复杂多变,特别是婚后买房子的话就更麻烦了。记得之前有个朋友问过,婚后父母给他出资买了房子,万一他离婚了产权到底怎么分?

调查后发现,父母出全款和出首付的结果完全不一样,举几个常见的婚后出资买房的例子就更能看明白了。

1、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2人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小明,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2、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50万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出资指的是全款,其实这条法律是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制定的,父母拿出毕生积蓄给子女买房,都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满,是对子女的物质支持,小明父母拿的全款,产权证上写的是小明一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小明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非多付全款跟付首付差别巨大

3、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2人名下,婚后由2人还贷。

这种双当父母都出资的情况比较好理解了,房子属于小明和小丽夫妻共同财产,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出资的首付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4、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名下。

这种情况就更简单了,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非多付全款跟付首付差别巨大!

说来说去,父母真是为子女操碎了心,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父母心疼子女甘愿拿出积蓄给其买房,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很多父母都欠缺合理的规划,对一些关键问题都是两眼一摸黑。

首先是,没考虑出钱买房后自己的生活是否受影响

有的家庭父母为了给子女买房子,不惜动用自己的养老钱,等自己生病急需用钱的时候却没了保障。在这提醒广大父母,疼惜子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要在保证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适当支持子女,要不然房子虽然买了,生活出了问题,真是得不偿失。

其次是在出资时没有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借钱给子女和赠与给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钱形成的是借贷关系,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法院就会以借贷关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来借条之类的出借证据证明,否则都会被认定为赠与。

而赠与形成的是赠与关系,需要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条件和索回赠与资金的要求,在家庭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这样更有利于以后的诉讼。当然,在实际生活当中,相当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钱让子女买房,并不会签订明确赠与或借贷的字据,毕竟是给自己孩子买房,没必要算计那么多。一旦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见。建议父母在出资的时候就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按相应规程办理,出现问题也更容易解决。

最后一个关键问题是,不了解出全款跟部分出资的判断依据

对于出资全款和出资部分主要有两个法律依据,就是上面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条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一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条法律,前者设定的出资情况是全款;后者是部分出资,这种情况需要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的意思表示,要不然会默认为赠与双方。

总的来说,在实际判决中,确定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关系,全款还是部分出资,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解释(二)的规定,然后就是作为出资方的父母是否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出资情况和赠与、借贷情况。出资的差别、借贷跟赠与的差别,让分配结果也大不相同。

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处于情分而非本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适当帮助子女,但不要过度透支自己,同时还要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把话都说清楚省的以后出问题解决起来也麻烦。子女也不要认为父母给自己买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管是否给自己买房,都要懂得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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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付全款跟付首付差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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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年轻人买房有个有趣的现象,子女买房父母出首付,买完房子帮子女还贷款的父母也大有人在。涉及到父母出资房子的问题,情况复杂多变,特别是婚后买房子的话就更麻烦了。父母出全款和出首付的结果完全不一样,如果离婚了,产权到底怎么分?

举几个常见的婚后出资买房的例子就更能看明白了。

1、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2人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小明,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2、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50万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出资指的是全款,其实这条法律是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制定的,父母拿出毕生积蓄给子女买房,都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满,是对子女的物质支持,小明父母拿的全款,产权证上写的是小明一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小明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2人名下,婚后由2人还贷。

这种双当父母都出资的情况比较好理解了,房子属于小明和小丽夫妻共同财产,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出资的首付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4、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名下。

这种情况就更简单了,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说来说去,父母真是为子女操碎了心,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父母心疼子女甘愿拿出积蓄给其买房,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很多父母都欠缺合理的规划,对一些关键问题都是两眼一摸黑。

首先是,没考虑出钱买房后自己的生活是否受影响

有的家庭父母为了给子女买房子,不惜动用自己的养老钱,等自己生病急需用钱的时候却没了保障。在这提醒广大父母,疼惜子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要在保证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适当支持子女,要不然房子虽然买了,生活出了问题,真是得不偿失。

其次是在出资时没有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借钱给子女和赠与给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钱形成的是借贷关系,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法院就会以借贷关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来借条之类的出借证据证明,否则都会被认定为赠与。

而赠与形成的是赠与关系,需要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条件和索回赠与资金的要求,在家庭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这样更有利于以后的诉讼。当然,在实际生活当中,相当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钱让子女买房,并不会签订明确赠与或借贷的字据,毕竟是给自己孩子买房,没必要算计那么多。一旦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见。建议父母在出资的时候就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按相应规程办理,出现问题也更容易解决。

最后一个关键问题是,不了解出全款跟部分出资的判断依据

对于出资全款和出资部分主要有两个法律依据,就是上面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条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一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条法律,前者设定的出资情况是全款;后者是部分出资,这种情况需要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的意思表示,要不然会默认为赠与双方。

总的来说,在实际判决中,确定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关系,全款还是部分出资,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解释(二)的规定,然后就是作为出资方的父母是否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出资情况和赠与、借贷情况。出资的差别、借贷跟赠与的差别,让分配结果也大不相同。

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处于情分而非本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适当帮助子女,但不要过度透支自己,同时还要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把话都说清楚省的以后出问题解决起来也麻烦。子女也不要认为父母给自己买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管是否给自己买房,都要懂得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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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买的房子 分开后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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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什么都离不开房。结婚要买房,就连离婚,还得考虑房子分割问题。这不,阿牛和如花在结婚前,两人共同出资全款买了一套总价30万的小户型,房屋登记在如花名下。然而,婚后没多久,小两口就闹离婚。房子登记在如花名下,如花不承认阿牛出资。那么,这房子,阿牛还有份吗?

像这样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限于双方无争议或者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但是,阿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且如花也不认可阿牛出资了,那么,阿牛的合法权益,法律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的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一般来说,像这种婚前买房,没有其他的协议的话,房产证写谁名,房子就是谁的。

阿牛和如花是共同出资全款买房,如果她们是共同出资贷款买房,房子又该如何分配呢?一是,如果阿牛拿不出自己的出资证明,但由于婚后是两人共同还贷,对于贷款和房屋增值的部分,如花应当给予阿牛适当合理的补偿;二是,如果阿牛能够证明自己出资了,那么房屋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最好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写双方的名字,或者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均认可系双方共同出资,并就双方的出资比例,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如果写的是2个人的名字,且约定好了分配比例,则一方需支付另外一方其支出的首付费用,房屋增值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登记在2人名下,但产权上未记载份额,双方也没有另外约定份额,则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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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的房子 离婚时房子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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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直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有房和没房的人都有各自的烦恼。没有买房结婚的人盼望着能有个房子,好有个安家立命的场所;买了房子的人又为房产证上署名、加名的事情而烦恼;最后离婚的时候,还要因为房子如何分配的问题而闹上法庭。

不少步入适婚年龄的小情侣们,手里积蓄有限,买房还得靠父母帮忙。父母出钱买房,离婚的时候就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和纠纷,这房子到底是谁的?离婚的时候该如何分配?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子该如何分配,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父母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是子或女的名字。

①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买的房屋,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②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买的房屋,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③如果子或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出钱购买房屋,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④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后,出钱为双方购买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不参与分割。

第二种:父母出资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与上述情况差不多,只不过父母出资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的处理方式办理。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第三种: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

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

第四种: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之所以容易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对于出资金额、用途、性质没有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最好有公证机构的公证。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该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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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所有权归谁?

全文共 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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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其实,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一、父母全出资

1、父母全出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前出资买房,则该出资资金被认定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

受赠一方子女可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后出资买房,则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子女。

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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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出资房的财产分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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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8、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9、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10、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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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成立公司是否需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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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认缴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特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认缴制下成立公司也要出资

实缴制到认缴制:

2005年《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缴制下成立公司是否需要出资

解读;

按照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股东必须实缴资本,即使分期缴纳的,股东首次出资额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剩余出资额也需要在一定时限内缴足。而2014年《公司法》不在强求实缴资本,首先,对于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不再强行设定认缴期间,取消了原来所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一人设立有限公司的也不再需要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出资。

其次,新《公司法》将实缴登记制度完全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即关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可以全凭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营业执照中只体现全体股东拟认缴出资额,而不体现已经实际缴纳出资额。

2014年《公司法》施行后,诞生了很多“一元公司”和“亿元公司”引发公司表面上债务承担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出现,那么认缴制下的公司及公司股东如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呢?

认缴制下股东仍负有出资义务吗?

答案是肯定的,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与公司资本相伴而生的股东出资义务却并不随之消灭。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要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必须以股东出资的真实有效为前提条件。在最低资本额制度之下,既有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门槛,也有股东最低出资义务的限制,2014年《公司法》没有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了最低的极限,但这决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

首先,决定每一公司股东出资范围的并非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是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资本额,该资本一经确定并注册登记,即产生了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其次,最低资本额的取消,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时间及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最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就约定义务而言,每一公司的资本多少和各个股东认购的出资额完全取决于股东的自愿。

与此同时,当资本被注册、股东认购的出资额被登记后,股东即应依法承担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这又体现出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而这种义务从约定转换到法定的合理根据则在于注册资本应有的公示效力。

公司债权人如何规避风险?

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的大小作为判断市场风险的根据,在认缴注册资本制下,公司的信息公示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对与公司交易的主体的资信调查能力也提高了要求,在认缴制下,首先,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其次,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最后,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认缴制下,公司及公司股东该如何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向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一元公司”结果是,公司没人跟你做生意,而“亿元公司”,那是责任比天还大啊,你没出资到位,公司债务缺口有你补足!量力而行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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