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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五险一金由谁买(合集20篇)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一般需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部分用人单位企图逃避责任,不愿为员工申请。这种时候劳动者就可以进行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个人如何申请工伤呢?下面就由问学吧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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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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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遇公司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遵纪守法,不要采用过激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当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赔偿。2017年5月1日,王某在秦皇岛北戴河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餐厅的厨师岗位上工作。然短短几个月后,他在职工宿舍中突然死亡,给他的家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痛。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迫使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受害者家属进行了长时间的赔偿谈判。

秦皇岛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愿意向王某家属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家属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最终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这时候,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和平等,让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权利。秦皇岛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然表现出了同情,但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通过律师的介入,最终达成了60万元的赔偿协议。这不仅满足了王某家属的合理要求,也强调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事件也表明了当个人权益被忽视或受到侵犯时,法律是必要的保障。在此基础上,企业和组织应该更加努力地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员工的安全和福利。尽管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它确实是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基本工具。

劳动者可以查看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工伤保险的受保范围。如果符合规定,那么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工伤鉴定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工资清单等。如果公司依然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对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并协调解决问题。也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途径。律师可以帮助劳动者起草申诉材料,或是代表劳动者起诉公司。在法律程序中,律师会为劳动者维权,争取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曝光公司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社会关注。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抖音直播或是微博等渠道,将自己的遭遇公之于众,引发舆论压力,让公司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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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伤有哪些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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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农民工是很辛苦的,农民工一直是社会的底层群众,他们权益有时候往往是被忽略的,因为他们文化程度有限,常常不知道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困难也是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比如说工伤有哪些维权渠道,这个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需要大家关注的,今天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个问题。

据小编了解工伤维权渠道主要有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方面有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大家对工伤都很关注,工伤待遇也在不断提高,然而部分人为了想拿到可观的工伤待遇就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怎样?小顶网表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被依法追究责任。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下应该停止享受工伤待遇呢?如果工伤职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职工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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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康复了还可以鉴定工伤等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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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对于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康复了还可以鉴定工伤等级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康复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可以鉴定工伤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第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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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伤期间可以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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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员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期间一般是15日,而有些劳动者,在工伤鉴定期间就辞职了,那么工伤期间可以辞职吗?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据专家介绍,工伤期间,员工是可以申请辞职的,但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后才能计算赔偿金额。同时工伤鉴定期间辞职不会对该劳动者的工伤鉴定产生影响,但是就失去了领取停工留薪待遇了。

工伤鉴定的含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工伤鉴定的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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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职业病做鉴定后可以评工伤等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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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但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无论是在现代化生产,还是手工作业中,都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产生着不良影响。那么,职业病做鉴定可以工伤等级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工患有职业病,经过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之后,是可以评工伤等级的,但需要进行工伤申报,经过批准,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申请工伤等级办法: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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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伤险是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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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相信对大家来说已经并不陌生了,但是工伤险是社保吗?两者有什么关系吗?不妨随来一起探讨下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的看法是:

1、工伤保险属于社保中的一部分;

2、具体来说,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

讲到这里,小编也想问问大家,是否知道工伤险的作用是什么呢?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所以说,工伤险对大家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大家也要多了解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好了,今天的分享,小编就讲这么多了,后期还会为大家更新关于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的知识,请大家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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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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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遭遇工伤时,很多劳动者已经开始选择积极维权。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已经成为了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比较注重的方面。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申请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2、鉴定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2、鉴定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鉴定中心取,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但要能提供单位名称,单位的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病志资料,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在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后可以办理,没有最后期限,但是上述所需的材料一样都不能少,都是审核必须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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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建筑公司违法发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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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城市都雄起,发展的更是特别好,因此外面的红灯酒绿的大城市更是人们向往的天堂,所以很多年轻人都会选择外出打工,在打工的过程中受伤是难免的,大家都知道在工作所受得伤,被称为工伤,那么大家知道建筑公司违法发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今天就有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首先小编给大家说一篇事例,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了A市地铁的隧道工程,并将旋钻业务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黄某。黄某雇请陆某进入工地负责操作钻机,由黄某直接发放工资。不久,陆某在施工时腿部被砸伤。因黄某无赔偿能力,陆某遂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其与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公司对陆某既不实施管理,也不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陆某则认为,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黄某,该公司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那么,建筑工程中无用工资质的个人承包项目,其雇用的劳动者能否主张与发包方建立劳动关系?陆某因工作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了相应的解释。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这也就是说,即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也不能以此要求确定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论证这一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陆某请求确认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陆某的劳动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因此,如果黄某拖欠陆某的工资,陆某可以要求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

当劳动者遭遇工伤时,发包方更无法逃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7条也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陆某在工作当中受伤,属于工伤,由于黄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公司应当为陆某申报工伤,并承担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赔偿义务。建设工程公司拒绝申报工伤,陆某也可以直接以建设工程公司为责任主体,申报工伤。

根据以上事例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公司违法发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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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伤鉴定分几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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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亲人在工地上受伤是以一件巨大的悲伤地事情,我的一个朋友的父亲就是在工地坠亡的,不仅是肉体的伤害还有精神的伤害,但是我们需要知道对公伤做出鉴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受伤者的利益,那么大家知道工伤鉴定分几个等级?今天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

有以下的10等级:

1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5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7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8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9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0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

以上的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常见工伤事故维权赔偿流程的具体内容,如果大家觉得有帮助可以关注我们,下一期会给大家讲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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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伤鉴定什么时候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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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时所遭受的伤害。那么,工伤鉴定什么时候有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鉴定有效期:

工伤伤残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得到的赔偿越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做,但是要在工伤认定结论书生效后一年之内做。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第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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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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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装修工人很熟悉,所谓装修工人就是负责把家打造成我们想要的样子,是设计师的施行者,但是近年来装修工人坠楼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工伤吗?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算工伤的。根据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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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伤申请劳动仲裁要多久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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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它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那么,工伤申请劳动仲裁要多久才能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仲裁的结果是从立案到拿到裁决书,至少要45天结案,案件复杂的,可以报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将案件延长十五天。

工伤索赔的整个流程: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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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伤事故在多长时间内可提出工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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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简单点说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中意外收到的伤害,如果我们在工作中收到伤害,就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大家知道工伤事故在多长时间内可提出工伤申请吗?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据小编了解一般是一个月内,有特殊情况,最长是一年内,超过一年就无法申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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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伤保险属于意外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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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呢?很多人在没有弄清楚具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细项的情况下,对于工伤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这样的事情并不熟悉。其实对于工伤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这样的问题,我们要了解的有很多。所以今天就想来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工伤保险属于意外险吗,希望大家对此可以了解更多。

一些企业主对工伤保险了解不足,以为和意外伤害险没有区别,两者只要为员工参保一种就行。直到“受挫”甚至发生事故,方才知晓个中“厉害”,明白工伤保险必不可少,且不能用意外伤害险来替代。

其实他们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所谓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

所谓工伤保险,则指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费用。

仅从概念上来看,两类险种都能给予遭受意外伤害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作用确实比较相似。但实际上,两类险种存在本质区别。

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意外伤害险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身为一般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由于商业保险仅适用于存在交费关系的投保人与险企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交费,保险待遇与交费多少直接挂钩。因此,意外伤害险的保费也是投保人自愿交纳,一般不具有行业强制性,主要用于伤者医药费的赔付金额可以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变化,且有一定的免赔额和赔付上限。

与之不同,工伤保险是属于国家强制缴纳性质的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资金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保险待遇较为统一,因此,企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后,将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保险基金向遭受意外伤害的劳动者支付赔偿,具有明显的行政特征。这方面,有明文法规可循-《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经过小编讲完这些,相信大家对于工伤保险属于意外险吗,这个问题也有了自己的看法了,后期小编还想为大家讲讲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的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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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工作期间摔倒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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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在大家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小事故的发生,当然这些我们都无法预料,那么一般工作期间摔倒算工伤吗?不如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小编来和大家一起看看一般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据小编了解,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属于工伤,根据具体的伤情可以得到不同金额的赔偿,所以说大家在工作期间摔伤的话,都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而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职工或其家属因职工工伤所享有的待遇如下: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需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被鉴定为1级至10级伤残的,在工资、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补助金等方面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不同待遇。工伤受害人或其家属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来解决。同时,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工作期间摔倒算工伤吗,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了,希望以上工伤安全小知识能够给予大家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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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辞职影响工伤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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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劳动者可能会在工伤后离职,事后才想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申请工伤鉴定。那么,辞职影响工伤鉴定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工工伤辞职后工不影响工伤鉴定,可以根据鉴定结果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如果在职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那么,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如果,在职时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所有费用按照伤残等级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等级的补助金相关额度由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鉴定的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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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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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已经成为了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比较注重的方面,因为我们国家是要建造一个法治社会,需要大家懂法守法,还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那么大家知道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吗?这可能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关乎大家的切身利益的,这个问题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有以下的几点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的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常见工伤事故维权赔偿流程的具体内容,如果大家觉得有帮助可以关注我们,下一期会给大家讲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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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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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工伤停工留薪的日期该如何确定吗?接下来,请看下文。

操作方法

1

出现工伤以后,有一个误工费是需要计算在整个赔偿当中的。而误工费是根据病情的住院天数来确定的。因为受伤以后,伤者本可以继续工作挣钱,但由于工作原因出现了此类情况。所以,必须有一定的赔偿。

2

至于这个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是需要根据医生的病例记录和出院证明来确定的。

3

一般来说,从事故发生当天住院开始,直到医嘱上写明的休息时间来确定停工时间。

4

这些天数都需要计算工资,工资的标准按照伤者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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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上班期间摔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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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很多朋友的工作中,有时候会由于工作原因,出现些工伤事故的,那么一般上班期间摔伤算工伤吗,不妨来和小编一起探讨下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小编和大家一起看看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小编在这里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受伤就属于工伤,大家是可以去申请工伤赔付的。那么赔偿的项目都有哪些呢?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提示: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中,有时候哪些意外我们都无法预测,所以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做什么之前,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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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伤劳动仲裁后单位不给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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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解决劳动纠纷事件的方案。那么,工伤劳动仲裁后单位不给钱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赔偿的,劳动者可以携带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书、公司的注册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3、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4、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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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如何区别: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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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仔细阅读和研究《工伤保险条例》,也许你真的无法准确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区别,看看对你有好处: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1页(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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