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____处罚(通用19篇)

浏览

4317

文章

4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全文共 854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前,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前,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依法处罚。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未减速或者停车了望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五)摩托车搭乘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了望的;

(七)行车时车门、车厢没有关好的;

(八)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二)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随车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文章

篇1: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全文共 5546 字

+ 加入清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是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判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下一页更多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

#p#副标题#e#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内容完整版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如何处罚价格欺诈行为

全文共 534 字

+ 加入清单

价格欺诈行为是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那么,如何处罚价格欺诈行为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价格欺诈行为处罚方法: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包含“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等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扰乱市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各位商家引以为戒,坚持合法、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避免这些消费“陷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篇3: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全文共 1574 字

+ 加入清单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你知道治安处罚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看过“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6)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8)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飞机不文明行为

全文共 1010 字

+ 加入清单

前不久,我国首例因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朴英兰被判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过免于刑事处罚。那么,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飞机不文明行为呢?

小编了解到,中国刑法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将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都对万米高空的客舱安全问题有所规定,但前者偏重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等刑事犯罪的规定,后者则对民航安全保卫规定较详细,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违法、犯罪人员作出处罚。

近年来,旅客因不文明乘机行为受到处罚的事例屡屡发生。2016年1月,一名旅客在飞机降落的关键阶段打电话,且不听劝阻,被行政拘留5日。2016年9月,一对夫妻因误机闯入机场控制区拦飞机,被行政拘留5日。2017年3月起施行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49条规定了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包括“强占座位、行李架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等9类。同时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散播与民航有关的危害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等7类非法干扰行为。旅客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给予行为人处罚。

总之,认为,为了大家的出行安全,面对那些挑战航空安全的乘客,唯有用法律的武器给予严惩,才可能制止更多类似的事件发生。

接下来,将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是乘坐飞机哪些不文明行为会触犯法律,欢迎关注这部分飞机出行安全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法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立法概况及其处罚标准

全文共 1534 字

+ 加入清单

法国酒后驾驶行为属于典型的“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情形。酒后不能驾车是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事故也是任何驾驶员都具备的常识。一个驾驶员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然故意酒后驾驶,置周围其他的人和车辆于危险事故高发的境地,是一种“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情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国关于酒后驾驶的处罚措施吧!

一、法国刑法典中酒后驾驶行为处罚依据

1、法国刑法典第221-6条非故意伤害生命罪: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漫怠疏忽,或者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造成他人死亡之行为,构成非故意杀人罪,处3年监禁并科45000欧元罚金。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的,当处刑罚加至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

2、第222-19条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漫怠疏忽,或者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致他人在超过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之特别义务,所受之刑罚加至3年监禁并科45000欧元罚金。

3、第223-1条对他人造成危险罪: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之特别义务,直接致他人面临死亡或足以造成身体毁伤或永久性残疾的紧迫即发之危险的,处1年监禁并科15000欧元罚金。

上述的“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在主观上是不同于以往的“直接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属于一种“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概念。《法国新刑法典》创立了“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概念,这一概念与“可能的故意”概念相吻合、相对应。它是一个介于“故意”和“轻率不慎”、“疏忽大意”之间的中间概念。在该刑法典中,“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概念出现在以下两类场合:第一类情形是在“因轻率不慎而杀人或伤害的范围内出现‘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概念。例如,第221-6条非故意伤害生命罪、第222-19条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第二类是不考虑任何损害结果的‘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情形。《法国新刑法典》中规定有许多罪名,这些罪名的共同特征是,只考虑行为的“明显危险性”,并不考虑行为的结果。典型的有223-1条对他人造成危险罪。这一犯罪规定显然是为了惩处公路犯罪,实际上属于违警罪性质。

二、法国立法分析

通过上述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酒后驾驶行为属于典型的“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情形。《法国新刑法典》中对这种行为根据是否考虑损害结果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罚:一种是造成死亡或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蓄意违反义务”的概念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结合在一起,构成一种加重的情节;另一种是没有损害结果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只要酒后驾驶行为导致危险的存在就构成犯罪。

可以看出,《法国新刑法典》在经过修改后对“蓄意置他人于危险境地”的行为采取的是严惩的措施。一方面,把对该行为的惩处提前,只要求有危险的存在即可。把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危险犯的范畴反映出了立法者对法益的提前保护,这种提前保护是基于对该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所侵害的法益的重要性的考虑。另一方面,这类“蓄意违反安全或审慎义务”的情况,如果行为人过错特别严重,将受到加重处罚。“蓄意违反义务”的概念与行为的结果(伤害生命或伤害身体)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并构成一种加重情节。正因为如此,在因轻率不慎、怠慢疏忽等过失杀人的情况下,通常当处最高3年监禁并科45000欧元罚金,而在“蓄意违反义务的”的情况下,最高当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

法国对酒后驾驶行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大大减少了法国酒后驾驶行为,同时我国酒后驾驶行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可借鉴之处。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如何处罚防卫过当行为

全文共 598 字

+ 加入清单

也许我们都听过一个法律概念叫做防卫过当,有的人以为防卫过当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实不然。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处罚防卫过当行为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在立法上对防卫过当行为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

(1)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2)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

虽然防卫过当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对行为人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全文共 1997 字

+ 加入清单

在公路上驾驶车辆,出现违法违章行为是在正常不过的了。那么你知道都有哪些违法行为及处罚方式吗?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新交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明细

1: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3: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4: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5:超速: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无证驾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东莞违章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7: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8: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使用伪造驾驶证: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10:肇事后逃逸: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2:记满12分继续驾车: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关于新交规下,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大概就是这些了,希望各位司机要特别注意一下,不要违反了以上的内容哦。同时,特别对于已经有以上记录的司机,我想说好好驾驶机动车吧,希望不要出现下次了。

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超速行驶

限速路段是根据道路设计、车流量和事故多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一般设置在市区道路通行环境较好、弯道或事故多发路段,且限速的两端公路边都设立了明显的限速标志和前方测速标志,当您驾车经过发现有限速标志路段时,就要控制好车速,按规定速度行驶,否则的话,您就可能会因超速而被抓拍。

怎么处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罚款100元,记3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80%以下罚款2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100%以下罚款5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罚款1000元记6分。

二、违规变道

目前,有信号灯的路口基本上划分有直行车道、左转弯车道和右转弯车道。车辆进入划分的车道后,就不允许变更车道了。万一开错车道了,也不能随意变更或在路内转弯,需按导向车道要求向前行驶,在允许掉头路口再调整。

怎么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罚款100元;在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

三、闯红灯

驾驶员闯红灯的原因主要有思想不集中、犹豫不决、心中存有侥幸加速或强行通过而闯红灯。另外,一些人认为黄灯亮时还可以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止线的禁止通行。

怎么处罚: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

四、逆向行驶

从被拍的违法记录中发现,逆向行驶被抓拍的基本上是在等候信号灯或刚开始放行,有些心急的驾驶员没等前方车辆起步,就直接压在中心线上或越过中心双实线,驶上左侧对向车道超车;有的驾驶人左转弯时没有紧靠路口的中心点转弯,而是越过停止线后直接转弯,导致在进入路口时驶上中心线的左侧车道而被抓拍。还有的驾驶人为图方便,直接从非机动车道上或机动车道边逆向行驶,导致过往车辆纷纷避让,容易引起交通秩序混乱。

怎么处罚: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100元,记2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100元,记2分。

五、违章泊车

如果在主城区内乱停乱放车辆,特别是在路口、人行横道线等路段停车,“电子眼”随时会抓拍到你的违章行为。因此,驾驶员驾车外出时应充分考虑停车问题,宁愿多走几步路,也要将车停在允许停车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上,千万不要侥幸。

怎么处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100元;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拒绝立即行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篇8:把外包装当食品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罚

全文共 711 字

+ 加入清单

外包装食品销售行为如何处罚?在座的朋友们可能都上过包装欺诈的当,的记者也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以为权威部门的专家,做出了一些文字性的总结,请大家过目。

食品包装是食品商品的组成部分。食品工业过程中的主要工程之一。它保护食品,使食品在离开工厂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过程中,防止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外来因素的损害,它也可以有保持食品本身稳定质量的功能,它方便食品的食用,又是首先表现食品外观,吸引消费的形象,具有物质成本以外的价值。因此,食品包装制程也是食品制造系统工程的不可分的部分。但食品包装制程的通用性又使它有相对独立的自我体系。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破解了这道难题。《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中,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是指给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进行了完善、补充。那么,这一类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本来就是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食品,现在《食品安全法》把它明确定位为预包装食品。

把外包装当食品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罚是指法律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也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10倍赔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3倍赔偿,都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运用,其主要作用是威慑和教育生产者和经营者,使其不敢也不愿意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

以上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有的小编整理,大家如果有不同的看法,欢迎来多提宝贵意见,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明天精彩呈现。

展开阅读全文

篇9:价格欺诈行为怎样处罚

全文共 648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金九银十“双节”的到来,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即将拉开帷幕,从而进入新一轮的消费旺季。然而,由于个别商场促销打折的背后,存在着一些鲜为人知的消费“陷阱”,从而误导消费者,引发消费者投诉。为此,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节”期间理性消费。这时候有人就会问了,价格欺诈行为怎样处罚?请读者们仔细收看一下分解。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第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第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课程就讲到这里,读者们如果还愿意对怎样防范价格欺诈做更深层次的了解,可以关注近期更新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小心吃不了兜着走,这6类行为或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全文共 1382 字

+ 加入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综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3月16日,司法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影响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意见》根据中央领导小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决策部署,依据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检查部门和海关的职能,对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执法机关和海关提高政治立场,始终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对预防和控制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把预防和控制疫情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重点,全面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 依法及时、严格惩治各种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人民战争、全面战争和抗日战争中的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意见强调,在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的同时,还明确了《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安执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实施下列六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新发肺炎和国务院确定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患者拒绝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拒绝执行检疫、体检、现场临床检查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

二、染疫人或疑似染疫人隐瞒疫情,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或伪造、变造检疫单证等。伪造阴谋。

第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审批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导致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并携带或者进出境的。

四、出入境车辆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车辆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车辆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海关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检疫措施的。

为确保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意见明确要求公安、法律部门和海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依法处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从完善执行衔接、加快案件侦查、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坚持重罚对等、维护公平正义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意见还完善了工作机制,保证了依法公正文明办案的规范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据了解,《意见》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威慑和惩处力度,构筑坚实的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传染病经口岸传播,巩固和扩大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形势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原标题:完成!这6种行为均可因扰乱国境卫生检疫而被定罪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全文共 2589 字

+ 加入清单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很多人都好奇,对于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国人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法行为的概念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

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民事方面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行政方面

1、外国人出境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2、外国人入境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3、特殊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刑事方面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这一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有两个: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当然也是其领导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即有权予以处理。二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中的问题,并有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对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据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就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重要内容。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即可予以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方式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是指责令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其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的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全文共 1205 字

+ 加入清单

十、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十二、违反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十三、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四、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十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虽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但对在乡村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分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驾驶人的罚款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规定时速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八、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全文共 1393 字

+ 加入清单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随车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五、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载物违反长、宽、高等装载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

(四)在限制、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内行驶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不按规定交替通行的;

(六)左转弯时未紧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七)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会车的;

(八)在准许掉头的路段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

(九)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的;

(六)不按规定让行的;

(七)疲劳驾驶的;

(八)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九)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拖拉机载人的;

(十一)遇有交通阻塞,穿插、超越前方排队或者缓慢行驶的车辆的;

(十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三)发生故障的机动车不按规定示警的;

(十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规定的;

(十五)穿插或者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队的;

(十六)不按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

(十七)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的;

(十八)在禁止倒车的路段或者遇前方交通堵塞时倒车的;

(十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二十)通过铁路道口、渡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二十一)载运超限物品,未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七、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停车的;

(二)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四)未保持安全车距的;

(五)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八)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十)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对前款规定行为的罚款处罚,与本标准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九、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处罚

全文共 926 字

+ 加入清单

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是故事,发生到自己身上的是事故,交通事故的后果小到软组织损伤擦破皮,大到死亡伤残。为了避免行人乱穿马路,我国也制定了些处罚。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处罚是哪些呢?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下面小编会给您答案。

对于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不走横道线,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交警将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处罚力度,此类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元-50元罚款。

等待也有“学问”

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处,一般都设有行人等待区,在红灯时,行人应该在等待区等待通行。此外,在未设等待区的地段等待通过时,行人不要靠路边太近,以免机动车右转时,车辆右后轮对行人造成碰撞或碾轧。

谨防转弯车辆

一般城市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分开的交通模式。但也还存在部分人、车流量较少的十字路口,因此为了加快通行时间,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方向会同时亮起,因为该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与机动车交通信号灯采取同步的方式。行人一定要注意同向车辆是否有转向的趋势,避免出现碰撞事故。

现在交通越来越发达,为了安全建议大家了解点交通安全知识。

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

中小学生骑车带人、闯红绿灯、并排骑车、逆向骑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以及骑自行车打手机、听MP3等各种交通违规行为均属危险骑车行为。最后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乘车安全

(1)外出乘车不要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黑摩的等非客运车辆,不要乘坐超员车辆,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3)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4)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5)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6)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全文共 630 字

+ 加入清单

安全是企业的永恒课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务必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把各项工作长抓不懈,消除隐患以防为主,才能持续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长期稳定,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6、拘留;

7、关闭;

8、吊销有关证照;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全文共 747 字

+ 加入清单

七、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停车的;

(二)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四)未保持安全车距的;

(五)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八)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十)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对前款规定行为的罚款处罚,与本标准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九、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十、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如何处罚手机短信诈骗行为

全文共 779 字

+ 加入清单

短信诈骗的严重性越来越厉害,我们不得不对它设立法律法规,那么,如何处罚手机短信诈骗行为呢?

一、短信诈骗怎样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几年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通讯安全小知识,比如手机垃圾骚扰短信如何处理才安全,尽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全文共 1699 字

+ 加入清单

十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十二、违反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十三、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四、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十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虽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但对在乡村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分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驾驶人的罚款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规定时速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八、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前,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依法处罚。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未减速或者停车了望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五)摩托车搭乘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了望的;

(七)行车时车门、车厢没有关好的;

(八)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二)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房产中介有欺诈行为怎么处罚

全文共 548 字

+ 加入清单

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逐渐兴旺起来,随之而来的服务过程中的诚信缺失行为的危害越来越严重。那么,房产中介有欺诈行为怎么处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产中介有欺诈行为的处罚: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中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