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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____处罚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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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吃不了兜着走,这6类行为或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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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综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3月16日,司法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影响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意见》根据中央领导小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决策部署,依据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检查部门和海关的职能,对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执法机关和海关提高政治立场,始终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对预防和控制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把预防和控制疫情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重点,全面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 依法及时、严格惩治各种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人民战争、全面战争和抗日战争中的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意见强调,在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的同时,还明确了《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安执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实施下列六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新发肺炎和国务院确定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患者拒绝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拒绝执行检疫、体检、现场临床检查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

二、染疫人或疑似染疫人隐瞒疫情,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或伪造、变造检疫单证等。伪造阴谋。

第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审批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导致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并携带或者进出境的。

四、出入境车辆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车辆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车辆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海关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检疫措施的。

为确保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意见明确要求公安、法律部门和海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依法处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从完善执行衔接、加快案件侦查、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坚持重罚对等、维护公平正义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意见还完善了工作机制,保证了依法公正文明办案的规范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据了解,《意见》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威慑和惩处力度,构筑坚实的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传染病经口岸传播,巩固和扩大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形势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原标题:完成!这6种行为均可因扰乱国境卫生检疫而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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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全文共 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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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载物违反长、宽、高等装载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

(四)在限制、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内行驶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不按规定交替通行的;

(六)左转弯时未紧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七)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会车的;

(八)在准许掉头的路段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

(九)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的;

(六)不按规定让行的;

(七)疲劳驾驶的;

(八)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九)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拖拉机载人的;

(十一)遇有交通阻塞,穿插、超越前方排队或者缓慢行驶的车辆的;

(十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三)发生故障的机动车不按规定示警的;

(十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规定的;

(十五)穿插或者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队的;

(十六)不按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

(十七)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的;

(十八)在禁止倒车的路段或者遇前方交通堵塞时倒车的;

(十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二十)通过铁路道口、渡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二十一)载运超限物品,未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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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相亲骗婚行为的刑事认定与处罚

全文共 1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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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骗婚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亲骗婚行为的刑事认定处罚

【案情简介】

美籍华人石先生2015年1月通过某知名网络相亲平台认识了长期在深圳工作的香港籍刘小姐,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婚前女方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石先生借款300万元现金,但未签署借条;6月石先生全款出资1600万元在深圳购置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女方名下。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女方立即出售上述房产,直至石先生当面咨询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刘小姐已成功出售其中一套房产并携售房款和借款金额逃至香港。另一套房产在挂牌销售中。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刘小姐是否构成“婚姻”诈骗罪,石先生报警后警方是否应当受理,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刘小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本案涉及财产本属于石先生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刘小姐取得他人财物后迅速出售转移甚至逃离至国外,其主观上具有排除被害人占有并继续使用、受益和处分财物而不予归还的意愿,其显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其次,刘小姐在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欺骗行为,且其之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刘小姐的借款及与石先生结婚等欺骗行为正是导致被害人石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的原因,二者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欺骗行为,被害人是不会同刘小姐恋爱结婚,更不会将房产登记至其名下。

最后,被害人石先生基于认识错误而将自己的现金转账给刘小姐及买房至刘小姐名下是一种“处分行为”,被害人是因刘小姐的欺骗行为而处分上述财产的。

综上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刘小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犯罪,本团队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在接受石先生委托后与团队专业刑事诉讼律师联手制定详尽方案,指导其收集取证并控告刘小姐,现案件已成功立案侦查。

诈骗

【律师提醒】

我国刑法并未将婚姻关系规定为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还是有“婚姻”诈骗的可能性。随着我过单身男女比例的增加,婚姻诈骗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特别是大笔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第二,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审慎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第三,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之结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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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吗_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全文共 8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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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会对员工的一些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自定义的罚款,很多人都关心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理。下面由小编为你整理相关资料。

公司可以对违法员工进行罚款吗

1、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做罚款处理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所以,在实际中遇到公司对违反规章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

2、我国法律上的罚款规定

(1)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

而我们现实中的很多不具备上述特征的组织行使罚款的权力的就是在违反法律规定。

(2)罚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

(3)罚款的原因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罚款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罚款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对其他行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能进行罚款。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名目繁多的罚款,大多数是针对非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实施的罚款。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罚款这么办

个人的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如果真遇到要求罚款的公司,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企业罚款制度应被其他合理的制度所替代

企业设置经济处罚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终身制”的用工形式,是时代的产物,然而,随着新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实施,劳动者在企业不再是终身制。现实中一些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往往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易引发劳动争议,且这种经济处罚的形式令劳动者怨气较大,比较反感,也难以达到促使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借此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管理目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应适应新的要求,完善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废止前的惩戒措施被现行法律部分替代:开除、除名被法律规定的惩戒性解雇替代;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被赔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替代;行政处罚性质的一次性罚款实际上被禁止。因此,企业应当在法律调整的环境下相应的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鼓励,从不平等(从属)管理转向平等(协商)管理,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管理。例如: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企业采取复合工资制工资,即多个组成部分的累加,有相对固定的,如岗位、职务、技能工资等,也有相对浮动的,如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等,注重及时考核,强调对员工进行激励;对迟到的员工进行罚款不妥,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单位有权对职工罚款吗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罚款(比如迟到一分钟扣发工资10元,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等等),那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上述规定是否合法呢?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但是,自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不过,由于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禁止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很多用人单位依然在规章制度中大量规定罚款的内容,并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笔者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虽然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具体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但是地方却已有明确规定。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罚款内容应有法律依据,否则人社部门可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形下扣减劳动者工资的,人社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将给予行政罚款。

其实,即使不进行经济处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通过规范合理的绩效考核来实现相同的管理目的。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项目设计、考核程序等必须合理合法,并且将考核结果依法送达给员工,否则仍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下一页更多精彩“公司可以对违法员工进行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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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认企业罚款权不利于保持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

纵观全球,各国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国是明确禁止企业罚款权的。即使在其他承认企业罚款权的国家,企业行使罚款权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就我国国情来看,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就业竞争压力巨大。每年的应届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分流人员及农村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劳动力市场严重饱和。因此很多劳动者为了得到或保住工作岗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和企业进行正面冲突;再则,劳动者分散在各个领域,力量不集中,更无法和企业进行抗衡。劳动者在合同签订后接受企业工作的安排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劳动者的义务,企业由于其用工自主实际上处于主导地位;另外,我国企业工会的现状是大部分企业工会经济上、人事上都受制于企业,致使相对独立性的地位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难以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也无法运用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如平等协商或职工的民主管理。故在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力量对比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平等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力量明显失衡、以财产关系属性为主而以人身关系为辅的社会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劳动法等社会法的法学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来使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得到相对平衡。

综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在我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企业罚款权,并对适用的情形、程序、罚款额幅度进行严格规制的情形下,承认企业罚款权不利于保持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假如允许,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企业很容易凭借其优势地位,滥用罚款权,随意处罚劳动者,故司法机关不应支持企业依据内部罚款制度对劳动者克扣工资。

【各方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公司对潘某进行罚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归根结底是如何看待企业罚款制度?企业到底有没有罚款权?对此各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商标公司:公司与潘某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现潘某无证据证明履行了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即完成每周一工作周报的汇报义务),则应当依约支付罚金。公司设立罚款制度是管理的需要,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处罚能获得较好的管理效果。倘若仅有规章制度而无相应的惩戒措施,那么制度就形同虚设。

某律所律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进行正常、有效的企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奖惩权是其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之一,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职工处以罚款。立法对企业设立罚款制度可进行严格限制,以此避免企业罚款的随意性。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日本、瑞士、我国香港的立法均肯定了企业罚款权。

部分网民:企业管理手段多种多样,可通过教育、纪律处分、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目前,企业“以罚代管”、乱罚款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迟到一次罚50元,十分不合理。如果法律支持企业享有罚款权,对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权益得不到保护,势必造成更多的劳动争议。

有关学者:企业不能对员工实行罚款。虽然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但是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具有浓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已被废止。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的法律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6.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

罚款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个曾经的“必备条款”,现在已经被新法所废弃,故所谓“企业罚款权是契约的一种体现”的依据,就失去了法律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可见,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安:企业无权对职工进行罚款

那么企业是否有权对职工的这些行为进行处罚呢?

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认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副局长叶大春说,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就此事来说,如企业发现有赌博现象的,应及时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受理、出警进行调查取证,如确实有赌博现象的,由公安机关拟出处罚决定送主管领导审批,然后才能执行。除了公安机关以外,任何单位均无处罚权,因此,企业无权作出处罚决定,也没有对公民的指证权和侦查权。

钦州湾律师事务所的黎云律师指出,目前我国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大体可分为四大类型: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人身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所以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仲裁: 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

钦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法制科科长周毅刚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方案和讨论,然后公示后才能生效。

周毅刚科长说,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除名决定也是无效的。因为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对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此,这部1982年4月10日发布实施,至今25年多的条例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因此企业再也不要拿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吓唬员工了。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编者注: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这既是权利条款,也是义务条款。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注意:

(1)内容必须合法。企业在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制度中,内容不违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

(2)程序必须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为:①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即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或者是经过职工集体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应属无效。②必须向劳动者公示的,即规章制度应向全体劳动者公开告之。

(3)禁止行使经济处罚权。大多数企业往往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劳动者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其依据来源于1982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然而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出台,具有浓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在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并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1997年颁布《行政处罚法》中更加确定了企业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属行政法规,不能对抗上位法即《劳动法》和《立法法》。因而,企业不能对劳动者行使经济处罚权,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经济处罚权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有权对职工进行罚款吗

员工在办公室打牌被公司说是聚众赌博,单位分别对参与者处200至500元不等的罚款,3天后一名员工被除名——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职工进行罚款

● 公安机关: 企业无权开罚单 ● 律师: 企业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 劳动仲裁: 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 吴国清

员工:打牌消遣竟被公司以聚众赌博为由处罚

“如果我们真的有违法犯罪活动,也应该由政法机关来处理,更何况我们根本就没有违法,公司凭什么理由来罚我们的款,而且又以此理由来开除我?!”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黄加干说起自己的遭遇,心里愤愤不平。

今年6月20日晚上,刚吃完晚饭的黄加干与一部分工友在等待出工间隙聚到办公室一起打牌娱乐。他们万万没想到,这次的牌局竟带来了祸端。黄加干说,“6月23日,公司以我们聚众赌博为由,分别处以200至500元不等的罚款。当时我们只是玩玩牌消磨一下时光,根本就没有赌博的行为,所以我便找公司主管论理。谁知道到了6月26日,公司却以本人找主管衅事,并侮辱、谩骂等为由予以除名。”

【案情回放】

潘某于2008年5月入职广东省佛山市某商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商标公司)任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潘某需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修订管理制度,并对潘某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奖惩。商标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后潘某因合同期满于2009年提出辞职,6月正式离职。商标公司以潘某欠报周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潘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潘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商标公司向潘某返还克扣的工资款200元。商标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因欠报周报的罚款2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1042.5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某欠报周报的事实,该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一审判决后,商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1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上班迟到早退扣钱合法吗

但是,不管怎么说,工资是员工以付出劳动交换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可以克扣工资的。

但如果用人单位已依法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上班迟到早退要扣工资,且规章制度已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的,那么出现上班迟到早退扣钱是合法的。

当然了,在与之相反的情况中,用人单位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没有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的,那么就不能以上班迟到早退为由扣工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基本上是受法律认可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和雇主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顾;

其次,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按规定,被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的,可以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应支付少支付的工资及利息。如果因此而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相应工资及利息,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在现实中,由于生活城市的人口问题,早上下午拥堵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早上的时间。因此,公司在规定迟到早退罚款规定时,一般会允许员工几次迟到。要是公司强制要求每天准时到达公司的,那也不用多说,遵守就是。但是,能够收集证明公司就是刻意想要以迟到早退扣工资的,建议可以及时找个律师咨询下。

迟到扣工资合法吗?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且这种做法还被一些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理由有二:

首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和雇主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顾;

其次,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由上述可知,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有关员工迟到扣工资的规定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是不违法的。

企业:罚款是一个管理手段

“一个企业员工犯一点错误,都是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那是不可能的。 一个企业一点罚款的权利都没有,这个企业是无法管理的。罚款是一个管理手段,企业没有罚款的权利,怎么管好一个企业呢?” 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章焕在接受采访时说。

李总经理坦言,关于黄加干等人是否赌博,公司也说不清楚,因为现场没有录像,派出所民警也没有在现场,确实比较难取证。但是,不管他们是否赌博,都已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按照职工违反轻重来决定罚款的,严重的要开除。

公司制定的罚款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

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被废止,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无法律依据。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商标公司抗辩,企业设置罚款是扣除潘某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报酬。商标公司将劳动者每周作一次工作汇报进行劳动报酬的量化明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商标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罚款的规定不合法,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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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什么样的扰民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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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的扰民行为也会导致治安处罚的发生,很多人都好奇到底什么样的扰民行为才会会受到治安处罚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会受到治安处罚的扰民行为

1、出租房屋不登记: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现象:我自己的房子愿意租给谁就租给谁,而且既不看对方任何有效证件,也不做登记,只要对方付房租就行。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知道承租人犯罪不报告:最高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现象:明明知道承租自己房屋的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收取房租,却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对房主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娱乐扰民:将被警告,不改的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现象:麻友们经常聚在一块通宵达旦地搓麻将或打扑克、下棋,哗哗的洗牌声、喧闹声或切磋技艺的高谈阔论扰得邻居不得安宁。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制造噪声:处警告,不改者将被罚款200至500元

现象:家庭进行装修时为了赶进度,不分白天黑夜,大锤猛抡,电锯声不断,各种装修噪声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宠物扰民:严重者将被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现象:宠物狗在小区横冲直撞,妇女、儿童被惊吓,洁净的衣裤被抓脏,甚至手脚被咬伤。在小区内饲养看家护院狗,三更半夜狗吠声时常把居民从睡梦中惊醒。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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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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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驾驶车辆,出现违法违章行为是在正常不过的了。那么你知道都有哪些违法行为及处罚方式吗?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新交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明细

1: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3: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4: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5:超速: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无证驾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东莞违章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7: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8: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使用伪造驾驶证: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10:肇事后逃逸: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2:记满12分继续驾车: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关于新交规下,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大概就是这些了,希望各位司机要特别注意一下,不要违反了以上的内容哦。同时,特别对于已经有以上记录的司机,我想说好好驾驶机动车吧,希望不要出现下次了。

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超速行驶

限速路段是根据道路设计、车流量和事故多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一般设置在市区道路通行环境较好、弯道或事故多发路段,且限速的两端公路边都设立了明显的限速标志和前方测速标志,当您驾车经过发现有限速标志路段时,就要控制好车速,按规定速度行驶,否则的话,您就可能会因超速而被抓拍。

怎么处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罚款100元,记3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80%以下罚款2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100%以下罚款5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罚款1000元记6分。

二、违规变道

目前,有信号灯的路口基本上划分有直行车道、左转弯车道和右转弯车道。车辆进入划分的车道后,就不允许变更车道了。万一开错车道了,也不能随意变更或在路内转弯,需按导向车道要求向前行驶,在允许掉头路口再调整。

怎么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罚款100元;在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

三、闯红灯

驾驶员闯红灯的原因主要有思想不集中、犹豫不决、心中存有侥幸加速或强行通过而闯红灯。另外,一些人认为黄灯亮时还可以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止线的禁止通行。

怎么处罚: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

四、逆向行驶

从被拍的违法记录中发现,逆向行驶被抓拍的基本上是在等候信号灯或刚开始放行,有些心急的驾驶员没等前方车辆起步,就直接压在中心线上或越过中心双实线,驶上左侧对向车道超车;有的驾驶人左转弯时没有紧靠路口的中心点转弯,而是越过停止线后直接转弯,导致在进入路口时驶上中心线的左侧车道而被抓拍。还有的驾驶人为图方便,直接从非机动车道上或机动车道边逆向行驶,导致过往车辆纷纷避让,容易引起交通秩序混乱。

怎么处罚: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100元,记2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100元,记2分。

五、违章泊车

如果在主城区内乱停乱放车辆,特别是在路口、人行横道线等路段停车,“电子眼”随时会抓拍到你的违章行为。因此,驾驶员驾车外出时应充分考虑停车问题,宁愿多走几步路,也要将车停在允许停车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上,千万不要侥幸。

怎么处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100元;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拒绝立即行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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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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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十二、违反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十三、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四、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十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虽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但对在乡村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分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驾驶人的罚款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规定时速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八、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前,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依法处罚。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未减速或者停车了望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五)摩托车搭乘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了望的;

(七)行车时车门、车厢没有关好的;

(八)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二)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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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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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很多人都好奇,对于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国人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法行为的概念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

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民事方面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行政方面

1、外国人出境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2、外国人入境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3、特殊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刑事方面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这一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有两个: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当然也是其领导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即有权予以处理。二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中的问题,并有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对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据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就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重要内容。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即可予以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方式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是指责令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其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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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如何处罚防卫过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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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都听过一个法律概念叫做防卫过当,有的人以为防卫过当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实不然。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处罚防卫过当行为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在立法上对防卫过当行为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

(1)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2)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

虽然防卫过当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对行为人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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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如何处罚地铁乞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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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一定遇到过地铁里的乞丐吧?地铁乞丐乞讨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乞讨的理由也是各种各样,其中不乏有好逸恶劳者。那么如何处罚地铁乞讨行为

对于地铁乞讨者,执法者主要通过劝阻、教育、警告、罚款等手段进行执法。

执法程序

执法时如罚款金额超过50元,执行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经过取证、告知、笔录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自行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如被处罚者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即被处罚者向上海市交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即被处罚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的流浪乞讨现象已有相当漫长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于人口流动的限制日益松动,特别是沿海经济发展促使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与之相伴的是流浪乞讨人员大量涌入城市,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流浪乞讨人员视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盲流”,并给予强制收容遣送。实践中出现了“孙志刚案件”等一系列事件,引发社会各方面的争议。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同时废止了实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地铁作为特殊的公共空间,地铁乞讨行为带来了安全、卫生、道德、经济等一系列的公共问题,不得不重视,各地已纷纷禁止地铁乞讨。

以上内容由小编搜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也希望大家可以不吝赐教,指出文中不妥之处,小编在此会不胜感激。那么地铁中常见不文明乘车行为有哪些?请登陆的地铁出行安全小知识库查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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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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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

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例如2005年12月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

(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二)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四)整改要求。

(五)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六)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

(七)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八)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九)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十)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等等十分规范。可见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记录、和管理、处罚等等,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关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两种观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第二十六条提及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处罚。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就如同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今后无论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是在哪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出现,都不改变其行政处罚的属性一样,既然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确立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处罚,那么无论其出现在哪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都不改变其属性。而且从管理相对人角度出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带有惩处性质,对管理相对人的影响甚至会大过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其主要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规定,财政部规章除可以设定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有上位法依据,而且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具体细化。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条例》第七十三条都规定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措施,但“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并不一定就是捏造事实投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如有些投诉仅仅是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没有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便不能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6种情形及《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对应。

因此,不能认为2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而既然不是对上位法的细化,部门规章也无权新设警告和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据此,2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在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看来,20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理解为将诚实信用原则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这不仅是一个道德的法律化过程,也是外在法律制度寻找内在道德支撑的必然结果。但是,有关诚实信用原则所适用的主体范围及违背该原则之行为的诉讼后果等,法律法规尚未明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中,各信用主体之间具有复杂的博弈联动关系,只要一方失信,就会带来连锁效应,从而导致多方失信。现实工作中,我国政府采购征信体系尚待健全,不诚信、不守信等行为在政府采购各环节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将供应商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构建良好的治理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具有促进作用。

基于以上不同认识,财政部门在实践中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作为行政处罚,有的作为行政处理,纳入诚信体系。而各地对于黑名单制度的理解不一,做法不一,执行宽严程度不一,使得一些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监管部门也因此面临一定的执行风险。对此,建议相关机构尽快细化相关条款,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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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价格欺诈行为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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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九银十“双节”的到来,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即将拉开帷幕,从而进入新一轮的消费旺季。然而,由于个别商场促销打折的背后,存在着一些鲜为人知的消费“陷阱”,从而误导消费者,引发消费者投诉。为此,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节”期间理性消费。这时候有人就会问了,价格欺诈行为怎样处罚?请读者们仔细收看一下分解。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第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第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课程就讲到这里,读者们如果还愿意对怎样防范价格欺诈做更深层次的了解,可以关注近期更新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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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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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于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我们要了解这些处罚的规定。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三、判断题

1、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机关必须公告其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2、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3、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5、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6、单位和个人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7、财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作为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0、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1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1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15、对海关、金融、国税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6、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17、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18、各级人民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19、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

A、监察机关 B、财政部门 C、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D、税务机关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包括下列哪些部门?()。

A、税务机关 B、海关 C、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 D、财政部门

3、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

A、警告 B、通报批评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4、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银行存款时,要做到()。

A、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B、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C、持有人民法院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D、负有保密义务

5、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

A、警告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处分

6、下列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处理种类有()。

A、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B、批评教育 C、责令改正 D、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7、下列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 D、通报批评

8、下列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种类有()。

A、警告 B、记过 C、开除 D、罚款

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赋予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权力有()。

A、依法冻结银行存款 B、查询银行存款 C、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D、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A、责令改正 B、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C、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D、没收违法所得

1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

A、申请行政复议 B、申请仲裁 C、申请行政赔偿 D、提起行政诉讼

12、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哪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警告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D、较大数额罚款

13、下列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中,依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降级处分的有:()

A、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B、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专户

C、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

D、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1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A、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B、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C、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D、评委的构成情况

15、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A、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B、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C、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D、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一、单项选择题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日期是()。

A、2004年11月30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月1日 D、2005年2月1日

2、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可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50%以下 B、10%以上30%以下

C、1至2倍 D、10万元以下

3、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告应当是()。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B、省财政厅

C、财政部 D、省人民政府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10%以上30%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5、下列部门中有权签发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是()。

A、市财政局 B、县公安局 C、省检察院 D、省人民银行

6、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一个月 B、三日 C、7日 D、三个月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不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内的有()。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 D、撤职

8、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A、可以 B、不需要 C、必须 D、应当

9、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A、省人民政府 B、省财政厅 C、财政部 D、国务院

10、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日。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11、下列收入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

A、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B、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C、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D、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

1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警告 D严重警告

13、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警告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4、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A、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 B、政府采购的目录

C、部门预算 D、预算资金

15、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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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处罚

全文共 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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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是故事,发生到自己身上的是事故,交通事故的后果小到软组织损伤擦破皮,大到死亡伤残。为了避免行人乱穿马路,我国也制定了些处罚。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处罚是哪些呢?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下面小编会给您答案。

对于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不走横道线,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交警将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处罚力度,此类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元-50元罚款。

等待也有“学问”

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处,一般都设有行人等待区,在红灯时,行人应该在等待区等待通行。此外,在未设等待区的地段等待通过时,行人不要靠路边太近,以免机动车右转时,车辆右后轮对行人造成碰撞或碾轧。

谨防转弯车辆

一般城市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分开的交通模式。但也还存在部分人、车流量较少的十字路口,因此为了加快通行时间,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方向会同时亮起,因为该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与机动车交通信号灯采取同步的方式。行人一定要注意同向车辆是否有转向的趋势,避免出现碰撞事故。

现在交通越来越发达,为了安全建议大家了解点交通安全知识。

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

中小学生骑车带人、闯红绿灯、并排骑车、逆向骑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以及骑自行车打手机、听MP3等各种交通违规行为均属危险骑车行为。最后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乘车安全

(1)外出乘车不要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黑摩的等非客运车辆,不要乘坐超员车辆,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3)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4)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5)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6)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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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何处罚

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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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违法一直是导致交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交通法规规定,行人交通违法是可以进行处罚的,但由于法不责众、执法成本高等原因,行人交通违法多以劝导教育为主,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如何处罚吧?

行人、乘车人有以下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者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2、行人不在人行道内、不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3、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

4、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或者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5、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或者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6、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8、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者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11、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12、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13、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14、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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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个体户轻微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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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政协委员建议个体经济轻微违法处罚或轻处罚,建立个体户破产保护制度,个体工商户虽然个头比较小,却拥有数量大、基数多等特点,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信息表示,截止到2023年1月份,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到1.14亿户,大概占据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而个体经济也因此成为两会很多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3月4号红星新闻的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丁佐宏和吕红兵处了解到,在今年的提案中,便有涉及到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和建立破产保护制度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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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复苏,注重激发个体户活力

全国政协委员丁佐宏表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毛细血管,一个3-5平方米的小铺,便可能是很多家庭的生计来源,丁佐宏表示个体户的规模比较小,抗风险能力弱,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在过去几年受到疫情等非预计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个体工商户导致,且面临着收入减少、招工难、用工贵等情况,在资金周转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此应该激发个体工商户的活力,格外注重激发市场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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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佐宏“三条建议”

1、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力。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个体工商户推出贷款优惠政策,鼓励政府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产品,降低融资担保的费率,鼓励银行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新贷款产品。

3、推动消费回暖。随着我国的消费市场正在不断复苏,消费领域的很多个体工商户,都应该抓住这一趋势,加快发展个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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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受治安处罚的涉赌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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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那么你对治安管理处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看过“受治安处罚的涉赌行为有哪些”

受治安处罚的涉赌行为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五类涉赌行为将要受治安处罚。

这五种涉赌行为是: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

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这五类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其他规定

在工作场所赌博将从重处罚

通知还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等。

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没收。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赌博、开设赌场,或者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 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依法没收。

赌注、筹码均属赌资

关于赌博活动中赌资范围的认定问题,通知指出,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如果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亲属间“小赌”不予处罚

通知还对认定赌博的政策界限予以了明确,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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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我国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及处罚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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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的危害在于酒精对驾驶者开车技能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高概率发生。基于此,各国法律都采取了严厉的手段来治理酒后驾驶行为,那么我国立法对酒后驾驶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关于酒后驾驶的立法现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2004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对醉酒驾驶的行为才能给予拘留,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只能处罚款、扣证和记分。但是此规定还有待完善。众所周知,酒后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肇事比例相当之高,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关数据表明: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0.1%一0.506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比没有喝酒时高出7倍,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概率真比没有喝酒时高出16倍。可见,酒后驾驶车的危害性之大。

二、《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驾驶者每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等于80毫克的,属于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时才属于醉酒驾驶。相对于其它国家对饮酒后驾车的零容忍,这一规定缩小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范围,不仅是对酒驾行为的纵容,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漠视。

三、《刑法》相关规定

在刑法上,我国只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情况下才予以刑罚。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判决交通肇事罪时大量地适用缓刑,这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分析罪重罪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处以轻重相应的刑罚。酒后驾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可预测,而且行为人对酒后驾车违法是明知故犯,从某种角度来讲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对这种行为如果不用刑法加以规制,就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关于酒后驾驶问题的管理现状

在管理方面,对于驾驶证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地方管理,由于信息上传时间差异、网络服务障碍、管理不善等各方面原因,行为人在一个地方被吊销驾驶证后,很容易在别的地方办理、购买到驾驶证,甚至还存在驾驶证被执勤民警暂扣以后,行为人以驾驶证丢失为借口,到当地车管所以补证的形式重新取得驾驶证;拘留时间相对较短,酒后驾驶的本地性、人情化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因各种原因使拘留无法落实.,拘留相对于违法者而言显得苍白无力,毫无威慑作用;罚款的金额数目偏少,惩诫性弱,制裁性差,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正是由于行政立法惩罚力度小,让许多人有恃无恐,屡屡以身试法。

从我国酒后驾驶法律措施的相关规定中来看,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法律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小等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亟需完善之处,以有效惩处酒后驾驶者,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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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校哪些违规办学行为要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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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来自观念、体制和社会的障碍,在个别地方和学校以改革之名,行违规办学之实的现象仍屡见不鲜。那么,学校哪些违规办学行为要受处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学校以下违规办学行为要受处罚:

擅自改变办学类别、办学层次超范围办学;发布未经备案的或虚假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乱招生;擅自改变学校名称;一校两址或多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教育教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有关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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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如何处罚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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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是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那么,如何处罚价格欺诈行为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价格欺诈行为处罚方法: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包含“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等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扰乱市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各位商家引以为戒,坚持合法、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避免这些消费“陷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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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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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停车的;

(二)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四)未保持安全车距的;

(五)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八)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十)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对前款规定行为的罚款处罚,与本标准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九、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十、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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