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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

垄断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垄断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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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市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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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市场指在市场上只存在一个供给者和众多需求者的市场结构。完全垄断市场的假设条件有三个点:第一,市场上只有唯一个厂商生产和销售商品;第二,该厂商生产的商品没有任何接近的替代品;第三,其他厂商进入该行业都极为困难或不可能,所以垄断厂商可以控制和操纵市场价格。

垄断企业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由于垄断企业控制了整个行业的供给,也就控制了整个行业的价格,成为价格制定者。完全垄断企业可以有两种经营决策:以较高价格出售较少产量,或以较低价格出售较多产量。垄断企业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相近的替代品。否则,其他企业可以生产替代品来代替垄断企业的产品,完全垄断企业就不可能成为市场上唯一的供给者。因此消费者无其它选择。

垄断市场形成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一个合法的或经济的壁垒。从而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以便巩固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垄断企业作为市场唯一的供给者,很容易控制市场某一种产品的数量及其市场价格,从而可连续获得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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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再垄断住房供地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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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1

住有所居

政府不在垄断住房供地,不再是房地的唯一提供者,有地的人可以售卖田地给没有房屋居住的人们,从而实现住有所居。

2

多主体供给

在目前,住房制度得到改革,主要包括多主体供给的方面,让更多的人拥有住房土地。

3

禁止方面

该政策主要是为了没有房子田地的人开设的,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禁止城里人到农村建设大别墅。

4

房子是用来给人们居住的,而不是用来炒作投机的额,宅基地的使用权在于最大化增加农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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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称中国瞄准月球采矿:欲形成氦-3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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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人士表示,中国对开发月球上的稀有氦同位素越来越认真。外国媒体声称这种努力被视为科幻小说——主要是因为它们是科幻小说。有些人认为这种氦同位素至少可以满足一万年的全球能源需求。

当嫦娥三号探测器离月球表面99米时,着陆相机拍摄的着陆区的月球表面图像(拍摄于2013年12月14日)。新华社

根据《泰晤士报》网站8月5日的报道,领导世界上唯一一个全面月球探测项目的中国科学家表示,氦-3聚变可以“满足至少一万年的能源需求”

太阳继续释放氦-3。地球的磁场和厚厚的大气层几乎阻止氦-3到达地球表面,但是月球已经积累氦-3数十亿年了。

根据该报告,中国迫切需要更多的能源来帮助其经济,但由于许多城市被污染所窒息,中国无力进一步发展煤炭和电力。

台湾淡江大学博士生法布里齐奥·博扎托(Fabbrizio Bozzato)最近写道:“大陆似乎已经决定让(月球采矿)成为明天的现实。”他还写道:“大陆声称其月球采矿活动将造福全人类。然而,考虑到缺乏具有这种意图的竞争对手,一些人还怀疑大陆想要形成氦-3垄断。”

在开发月球资源方面,中国并不孤单。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每年都举办机器人采矿比赛,而谷歌公司则赞助月球x奖。如果一个机器人能在月球上着陆并行走500米,它就能赢得数千万美元。

诺丁汉大学的未来学家克里斯托弗·巴纳特说,在月球上进行氦-3探测的前景不应该太消极。他说:“这是一个谁来投资的问题。”中国处于最佳位置,因为它不受选举周期的影响,并且拥有丰富的财政资源。

马拉德空间科学实验室行星科学部主任安德鲁·科茨质疑使用氦-3的可行性。至少,地球和月球之间的运输方式并不完美。他说:“我们还没有在地球上实现聚变发电。这是个好主意,但它仍是空中楼阁。”

然而,采矿业总是有希望的。肯尼迪航天中心安布里安集团的专家乔纳森·威廉姆斯说,围绕太空矿产资源使用的猜测只是一系列幻想业务中的最新情况。他说:“我仍然记得有一家公司提出派遣潜艇在沉船上寻找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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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稀缺、技术垄断,商业航天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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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世界空间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相关战略政策的不断推进,商业空间日益成为空间发展的核心。”7月9日至10日,世界地理信息开发者大会在北京召开。在会议上,中国航天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壹冉说,自国家政策逐步开放以来,中国大量新的、敏锐的航天力量一直渴望尝试。

然而,王壹冉也指出,在商业空间领域,火箭工业和卫星工业都面临着某些挑战和困难。相关人才和资金的稀缺以及资源和技术的垄断不容忽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国的商业空间应该走向何方?

在每个职位上寻找角色

正如王壹冉所说,从火箭制造商到卫星制造商,从卫星运营商到应用服务提供商,国内商业航天企业都在各自的空间站寻找自己的角色。

2015年前后,蓝箭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几家大型商业航天初创公司一起加入了商业航天交付领域。

“从过去四年的发展来看,每个企业都选择了不同的技术路线和发展道路。”蓝箭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张龙在会上坦言,对于航天企业来说,四年真的不算长。毕竟,航天企业的发展需要面对技术、资本、市场和国家监管的考验。

除了初创企业,中国航天“国家队”也专注于商业空间。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这家公司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的子公司。它的主要方向是做国际贸易。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高若飞在会上表示,在服务国际市场的同时,公司也在考虑国内市场,包括整个箭发射和运载发射业务。

新方法之一是协调发射机会。也就是说,在国内外发射任务中,根据年度或两年的发射计划,选择剩余的运载能力,并及时释放给潜在用户。"前几年没有这样做过。"高若飞说。

最终的确认路径是困难的。

“作为一家初创企业,为了寻求企业的未来发展,我们必须首先培养自己在客户服务能力方面的内部技能。”谈到面临的挑战,张龙强调。

张龙认为,商业航天企业需要具备几个特征才能顺利发展:首先,它们的技术和产品应该是创新的,并在细分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第二,企业应该面对客户,从客户的角度解决痛点。第三,企业必须满足市场需求,内部管理也必须跟上。

“目前,几家私营航天企业仍处于研发阶段。之后,每个人都将开始,市场竞争将非常残酷。”高若飞认为,商业空间只有通过技术进步实现成本降低、可靠性和成功率,才能盈利。

商业空间无疑是一个高风险、高投资的行业,但有许多因素吸引投资机构押注于此。

华创资本将商业空间作为其投资领域之一,蓝箭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是其在商业空间领域的投资案例。

在解释华创资本投资商业空间的原因时,华创资本董事总经理提到,美国在商业空间领域已经拥有估计价值超过300亿美元的公司,而中国的商业空间初创企业仍处于起步阶段。

缺口中有投资机会。根据华盛顿会议上的分析,中国有开发商业空间的人才。近年来,国内政策变得越来越开放,鼓励和容纳商业空间。与此同时,国外商业空间的竞争也在推动国内商业空间的发展。

至于盈利能力,美国药品管理局指出,许多共享自行车、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公司在上市时并没有实现业务闭环。相比之下,在商业空间领域实现商业闭环的逻辑更简单、更直接。例如,商用运载火箭是从A点到B点的运输工具,这是一种到太空的运输工具。

“在我们看来,商业空间的商业逻辑比任何时候都更清晰,但这条道路非常艰难。”在美国,商业空间投资是一种有明确目的地的投资,但却是一条艰难的道路。然而,只要创业团队到达终点,它就一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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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地不再垄断 会做什么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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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拥有房子的梦想也变得遥不可及,几千元一平的房子在短短几年就抄到了3万、4万,对于开发商的垄断,很多人表示很无奈。不过现在政府不再垄断了。本期的城市文化,为你解析。

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与此同时,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他强调,这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探索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宅基地“三权分置”,实际上开启了房地产管理模式和土地市场的深度变革。传统房地产管理模式是将土地资源集中于政府手中,地方政府主导土地招拍挂转让,开发商负责建房。而随着新的改革举措实施,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以建设住宅,将实现多元主体的住房供应,也是对土地市场的松绑与放权。

可以预料的是,未来将有相当比例的土地和住房供应,将通过非房地产企业来实现,进入市场,提供给企业员工以及广大租房者使用。这会对整个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产生结构性影响,租赁性及其他性质的保障类住房数量会不断增多,进而形成与商品房并重的市场模式,中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将各取所需,选择不同属性的房子。租房市场也会因供应量不断增加,而大大缓解目前供需不对等、租房难、租房贵等矛盾,为租购同权奠定可行基础。

这也将倒逼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路径依赖,地方政府不能再依靠对一级土地市场的把控,通过土地拍卖价格的不断推高,来获取巨额收益。开发商高价拿地,再天价售房的传统模式也面临重大挑战,城市房地产行业的短期炒房投机现象将受到相应遏制。人们的住房理念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壮大,有望逐步得以改变,整个房地产行业也将朝着更为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主要还是鼓励农村宅基地闲置资源能够被充分利用起来。通过保障宅基地农民资格权,消除“其卖房就无地”的后顾之忧,农民宅基地上的住房可以出租、转让乃至用于担保、抵押,但依然可以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如此一来,农民可以自由行使对住宅的财产权,闲置宅基地也能有效盘活,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是有利的。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还需要与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紧密关联在一起,也即鼓励农村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提高用地指标紧张的城市加快租赁房源供应的可能性。比如城市的城中村,就可以进入土地租赁市场,为城市建立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更多土地增量。

未来,集体土地价值会有提升,城市土地租赁市场也会做大做强。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是顺应土地市场改革大方向的举措。一方面满足数亿农民工未来回乡养老、居住的需求,加速土地流转体制改革,让农村土地资源成为活水之源。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对房地产领域进行重大改革的指示精神,让房地产行业逐渐回归其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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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注册“双十一”商标授权天猫独家使用,被指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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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网站称,阿里已经获得“双十一”系列商标注册权,并授权天猫独家使用该商标,任何其他公司机构不得使用。阿里还向全国媒体发布《通告函》,要求各大媒体不要为其他电商企业发布带有“双十一”字样的促销广告,以免承担违法《广告法》的连带责任。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12年年底阿里集团就注册了“双十一”相关的系列商标,这也就意味着去年的“双十一”阿里早就可以采取行动。等到今年“双十一”临近才发难,阿里此举究竟有何玄机?在专家看来,这背后不仅是阿里看重上市成功后第一个“双十一”的表现,也是近年来中国电商竞争环境恶化的后果。

针对阿里巴巴的行为,京东方面30日发布公告指出,“双十一”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也是消费者的网购狂欢节。京东认为,这种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实质上限制了广大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苏宁易购方面30日也发布公告指出,阿里巴巴此举“法律合规手段不义”,苏宁也曾策划“挑战双十一”的广告,但对类似事件早有预案,及时做出应对。苏宁易购同时在公告中表示,“双十一”可以是阿里的,但市场是大家的。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指出,如果将“双十一”简单作为一个日期理解,肯定不能为一方所垄断和占有,这样肯定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商标法》第11条禁止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注册成商标就是为了防止公共资源被私权侵占。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阿里是“双十一”电商造节的首创者,也是令“双十一”这个名词和日期形成了一定显著性的商家,注册就可以理解。

“从品牌保护的角度看,阿里先发制人对‘双十一’进行防御性注册,有利于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但如果由此不让其他的电商竞争对手乃至实体店的商家使用,那就有滥用知识产权和垄断嫌疑。”刘春泉说,这一事件给电商企业提了一个醒:应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在先发性规避法律风险和避免“防卫过当”中取得平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双十一”当天,天猫交易额仅为0.5亿元;2012年“双十一”当日,天猫交易额为191亿元;2013年“双十一”全天,天猫支付宝交易额为350.19亿元,这一交易额超过了2013年10月我国日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693亿元的50%。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莫岱青说,“双十一”对电商乃至实体商业都有了重要的节点意义,阿里对其上市后首个“双十一”的表现更是颇为看重。“今年‘双十一’的交易规模大小、为阿里带来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多少,最终将会成为投资者评判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实际股价的未来走势。”

而随着京东、苏宁、唯品会等越来越多“双十一”成员的加入,市场竞争白热化,如何在这一天创造购物业绩的高峰,保持市场的领先地位,并将前期包括锤子手机数据涉嫌造假等问题的关注度引开,阿里此次“商标战”的高调也就不难理解。

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齐晓斋说,“双十一”从最初的阿里造节,到电商行业狂欢,再到实体商家都参与进来的全商业体系的购物节日,“多赢”一直是其背后的要义,如何为消费者打造健康良性的购物环境才是不变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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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巨变!政府放弃土地垄断,高房价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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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土部投下重磅炸弹!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不再垄断住房供地,这被视为楼市供给侧改革的开端,未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将会迎来新局面。那么,此政策到底有什么影响呢?特别是对于房价有何影响?该如何看待不再垄断土地供应政策?

结合姜部长的讲话内容,政府不再垄断住房供地,主要释放了以下信号:

1、政府不再是住宅用地的唯一供应者,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入市建住宅,但要注意的是,住宅并不是商品房。简单来说,农村的土地可以建成房子出租,但不能买卖,能够买卖的仍然只有国有的商品房!

2、给宅基地松绑,加快农村的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以前农民的土地只能被拆迁,该政策落实后,可以直接盖房出租。对于农民来说,这是有好处的。

3、对于政府来说,此举也可以免除拆迁,通过允许农民盖房出租,扩大租房房源,解决住房问题。放开住房供地有何影响?

1、政策不再垄断土地供应,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土地供应的多样化。土地主要可分为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此次主要是放开集体用地的垄断权,逐渐放开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放开的宅基地用地,只有租赁市场才有机会,其他领域还需观望。

2、适用集体用地放宽政策的地区,主要是大城市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城市租赁市场将受影响。农村集体土地能够出租,增加出租房供应,缓解城市租赁紧张情况,另外或许对于商品房住宅市场也能起到缓解供需的作用。

3、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保护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不过城里人还是不能去农村买宅基地的。盘活宅基地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障农民居住需求之外,也可以为农民增加一份市场收入,比如,现在可建成民宿之类的,赚点外快。那么,房价会降吗?

每当楼市有大动作的时候,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房价会不会降。很遗憾,放开集体用地的供应权,和商品房土地供给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也影响不了房价。商品房属于国有,政府是不可能放开自己土地出让的垄断权的。

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可以出租,但不能买卖,主要增加了租赁房源,而不是可供买卖的商品房。所以,还是不要指望房价会降了!

总体来看,政府不再垄断住房供地,农民受益最大。特别是城中村的人,这是重大利好,房子可以改造出租。不过,这些政策还只是个设想,具体实施细则等还需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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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垄断性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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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借助国家权力实现个人对技术方法在特定时间和地域的掌管和控制:它是行政机关审查批准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和独占销售许可权。因此专利权一开始就被理解为“特权”或“垄断权”。那么专利权垄断性的利弊是怎样的呢?应该怎样申请专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

随着基因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们担心人类共同的基因资源、信息资源等自然资源被少数人垄断和控制,现代科技垄断就象资本主义之初的土地先占、森林先占、煤矿先占一样,专利法保护了科技领域的“圈地运动“。

专利权的垄断市场份额就成了专利法构建的专利权人财产价值“变现”的巨大空间,并刺激竞争者追逐、扩张该空间,实现预期市场份额的价值目标。因此专利权垄断性符合作为经济运行支撑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念。

专利权垄断性的合法性使其在行政机关确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即便能够形成垄断性的市场优势,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而受到调整:专利制度设计的竞争目标是刺激全球技术进步。鼓励科技创新就是鼓励新技术申请专利和开发新的技术产品。也正因此,专利权才成为市场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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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垄断宽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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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收房后兴冲冲入住,正准备在家里高速上网来一部大片或者打一场网络对抗赛时,却发现网速超级慢!想换一家网络服务商,却被告知小区只能用这个服务商的网络!相信很多购房者都遇到过这种情况,为什么我们不能随意更换自己喜欢的网络服务商?这可能是由于你们小区的网络服务被物业垄断”了!那么小区物业垄断宽带合法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这种垄断经营的现象广泛存在,主要以新建住宅小区和一些大学校园为主。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运营商出于KPI考核压力,不愿意失去任何一个小区的宽带经营权;另一方面,现在房地产业作为热门行业,掌握业主资源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多家运营商竞争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就容易出现‘价高者得,坐收渔利’的现象。

事实上,对于小区宽带垄断问题,上至国务院、住建部、工信部,下至地方政府均出台了相关规定,严禁小区宽带接入服务垄断。早在2013年4月,住建部就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明确要求:“住宅区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接入,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小区物业垄断宽带是不正确的。

垄断经营行为的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运营商或代理商的违规成本小也是造成小区宽带市场垄断经营行为屡禁不绝的原因。

物业的管理对小区来说是很重要的,尤其是一些室内设施维修,下期会为大家讲到小区物业负责业主哪些室内设施维修,想要了解更多的物业服务小知识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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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否有规定禁止小区垄断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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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些小区完成了光纤改造,但是由于只有一家企业提供宽带服务,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垄断,所以价格相对比较高。那么小区有权利垄断宽带吗?国家是否规定禁止小区垄断宽带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事实上,国家对制止宽带独占早有明文规则:由国家工信部、住建部一起出台的《住所区和住所修建内光纤到户通讯设备工程设计标准》、《住所区和住所修建内光纤到户通讯设备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两项国家标准早在2013年4月1日起就开端正式施行。其间规则,住所建设单位、物业效劳公司不得与任何公司签定垄断性协议,不得束缚各电信运营公司对等接入和运用,不得以任何方法束缚用户选择权。

虽然有清晰的法规对宽带垄断加以制止,但这一景象却屡禁不止。大都用户反映,其因素是用户不知该怎么维权,这使得很多小区物业和独占宽带效劳商肆无忌惮,愈加明火执仗地高价出售宽带效劳。

垄断经营行为的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运营商或代理商的违规成本小也是造成小区宽带市场垄断经营行为屡禁不绝的原因。

以上内容由提供,希望大家采纳。下期物业服务小知识讲座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小区物业负责业主哪些室内设施维修,敬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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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垄断宽带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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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反映,现在一些小区宽带安装很让人头疼,因为小区宽带都是被一两家宽带运营商垄断的,安装不了其他运营商的宽带,这种现象让小区的用户很无奈。现在很多新建楼盘,都是与一家或两三家宽带运营商签订合同的,这个小区,只可拉指定运营商的宽带,拉不了其他运营商的宽带。这种“霸王”现象,虽然有关部门发文表示不妥,但目前看来效果并不乐观。那么小区物业垄断宽带如何投诉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目前,省通信管理局正加大对侵害电信用户利益的经营行为要坚决加大打击力度。针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监管部门坚决按照相关法规“重拳”治理,及时规范和惩处,维护电信用户的根本利益。广大用户可通过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的“局长信箱”、拨打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12300投诉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

业主有权参与选择网络运营商,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决定。即使开发商与宽带商签订了垄断协议,但开发商将楼盘出售后,房屋的附属通信设施已经归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与网通之间的协议并不当然地转给小区业主。开发商建房时应埋下多条通信管线,运营商要求接入时,可向开发商租赁,这样可避免破路破墙,而且能够解决小区宽带的垄断问题。

据悉,信产部目前正在编制的《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电信设施设计规范》(国标)将保证小区配套电信设施满足多家电信企业共同接入的需求,后进入的运营企业将不必再铺设新线路,只需在交接间与新选择电信企业的网络进行连接,即可实现用户转网,为业主提供服务。这样既避免了重复建设造成的资产浪费,又能引导电信企业把精力集中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促进竞争合理有序地进行。

更多的物业服务小知识尽在,我们的小编会为大家介绍小区物业负责业主哪些室内设施维修,帮助大家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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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从中心化与信息垄断的角度来看Gather网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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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化主导的信息垄断

自从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的主题以后,发展经济成为了各国的重中之重。而以互联网为主导的多元化经济一体化,正在成为当下贯穿全球经济的主线。诚然,传统互联网巨头从早期的小型创业公司发展到一个独角兽,相较于传统制造业、工业等发展成为巨头用了几百年比如三星、福特等而言,互联网产业在上个世纪的红利期的催化下,仅用了几十年甚至是十几年之久。

互联网的出现,进一步改变了全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构,产生的巨大红利催化了互联网巨头们的成长。而对于互联网巨头们在形成体量以后则开始“挟天子以令诸侯”。对于欧美的监管部门,经常会对一些互联网巨头进行罚款已达到警示的作用,比如「Facebook」、「谷歌」等经常就被罚一笔“巨款”,但是罚款对于他们而言毕竟是不痛不痒的,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互联网巨头更多的影响则是在于“过度中心化以及信息垄断”。

类似于「Facebook」、「谷歌」等互联网巨头们,用户基础基本都是用亿来计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一种信息垄断效应,而只要当下全球格局是以互联网为基础那么这种信息垄断效应就一定会存在。信息垄断具体的表现为生产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操纵和控制,以谋求不当利益,与此同时其破坏了市场公平博弈环境,会对信息获取处于弱势地位的散户造成新的不公。同时,信息垄断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对手,将资本主义的商业垄断推向极致的同时,也将垄断和竞争的矛盾推向新的层面,垄断与反垄断之争将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一旦出现纷争不断的反垄断诉案事件,必将引起整个行业动荡,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所有角色比如广告商、用户等等都是受害者,那么对于施行几十年的互联网体系有望被区块链技术所打破。

2.Gather构建的新型网络,有望打破鸿沟

那么所有的一切问题,其实围绕的都是中心化,所以对于去中心化而言则会彻底改变原生态中的关系比如区块链系统。目前看来,区块链系统一般都是由项目团队开发,网络上线后社区自治并建立奖惩机制,这是目前主流区块链生态的模型,而这也有望打破信息垄断的鸿沟。

Gather是一个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商业生态,Gather网络致力于重塑广告领域,并重新构建了广告商与用户的关系。具体而言则是以激励为基础,用户通过系统匹配自发访问广告商站点,并在访问广告结束以后获得相应系统给予的GTH代币奖励。

在传统互联网信息垄断的情形下,广告商看似最有效的投放广告方式则是广撒网,而用户使用广告屏蔽器使得广告商与用户两个角色达到了“剑拔弩张”地步,广告商广告投放效率低,用户使用互联网体验不佳。而在Gather系统内,用户不仅仅可以得到较好的使用网络体验,同时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广告同时还能获得奖励。而从原有互联网的利益分配关系看,广告商是将广告费给予了互联网平台,而用户形成体量汇聚在互联网平台给互联网平台提供了一定的注意力并产生价值,所以价值导向是多方流向平台。

Gather系统,则是去掉第三方中心化平台的角色,将广告商与用户相互匹配,广告商的支出变为用户的激励,双方形成一个粘性联动。

而Gather网络中,在获得用户许可以后将用户闲置资源比如CUP、GPU进行收集,将其变为算力,而这部分算力从个体上看微不足道,但是汇集起来则能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加密货币的挖矿、企业云计算的应用来降低企业的云计算成本等。而用户在这个过程中仍旧是既得利益者,Gather生态是一个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价值闭环。

所以对于Gather网络重新构建了一个生态体系,将生态内的关系重构并重新进行利益匹配,生态中没有中心化的控制者,也没有任何角色在系统中有绝对的控制权,所以Gather网络能够有望消除信息垄断并且打破传统互联网的鸿沟。

3. Gather网络近期的进展以及利好

Gather网络在外部进展上,目前已经有超过与15个行业伙伴合作包括与众筹平台FIn、加密货币挖矿软件商HASHR8、区块链新闻平台Isegoria、Godrej Industries、DeFi协议Ferrum Network、Decentr、预言机DIA等等的合作。

而在12月10日,Gather网络又官宣了与Web3平台Ankr展开合作,Gather将使用Ankr的解决方案托管其主节点和Gather主网启用时进行放样的节点。当访问者通过明确表示同意选择共享处理能力时,Ankr会将Gather 在线集成到其网站和应用程序中以产生额外的收入。Gather Cloud和Ankr也将共享供需关系,以进一步利用负载平衡。

所以对于Gather来讲,Ankr也将帮助Gather部署节点变得更容易,门槛更低。而在12月8日,Gather宣布推出了第一批节点,这也预示着Gather网络已经步入正轨开始运行,而主节点目前看来收益颇丰。比如在主节点之间共享$ USDT中Gather Cloud毛利润的6%、每个主节点250,000 GTH、第一批主节点的抵押品将以50%的APY进行抵押直到主网络上线以及块奖励的22.5%将专用于Masternodes总计等于9,453,500美元GTH,将在一年的时间内由主节点所有者共享等等丰厚收益。

而Gather节点开放以后,超过了350多个团队注册早期验证者节点包括TheDailyChain,Ferrum Network,Isegoria,Cryptolocally等知名行业团队,所以不难看出行业内对于Gather网络的受欢迎程度。

Gather网络代币GTH流动性挖矿从11月1日起开始上线,目前仍在持续进行中,奖励池目前仍旧是以每天40000个GTH代币奖励进行,目前来看在不包含Uniswap年化利率的情况下,挖矿收益为159.17%,相较于目前的很多难以盈利的流动性挖矿而言还是相当有优势的。

无论是Gather网络的内部进展还是外部进度,在目前行业来看都是属于进展较快的。从Gather系统的角色上看,在Gather生态中各个角色都是受益者比如节点、用户以及广告主、云计算需求企业等,其打破了传统领域的利益分配关系。从传统互联网角度来看,Gather解决了当下互联网的信息垄断问题,而从传统互联网目前整体体量上来看,Gather网络依旧有着十分巨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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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下跌之后,比特币挖矿的垄断会加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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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比特币挖矿已经成为一场团体战,当比特币的价格出现明显上涨时,很多人进入到比特币挖矿行列当中。

而世界上90%以上的挖矿算力集中于几家矿场和企业手中,拥有专业计算机芯片和高处理能力的挖矿集团比特大陆在比特币挖矿当中主导了挖矿形势,利用高效率的矿机扼住了行业的命脉。

最近加密货币的动荡一度让矿工开始担心自己的前途,当比特币降到3800美元的时候,这时候有一半以上矿机挖矿成本已经高于比特币价格了。

虽然网络当中的算力没有明显下降,但是挖矿难度在逐渐减小,这意味着一些小规模的矿工已经被这次矿难击垮,胜出的一批大规模挖矿的企业。

似乎矿业的垄断已经越来越明显了,那么一些比较小的矿工已经没有生存空间了吗?

按照现在比特币挖矿难度的数据,挖矿难度大约是16.55 T,小矿工难以在这样的难度下从事挖矿业务。

很多分析师都表示小鱼的生存机会非常之小,现在大头正在快步进入并统治这个市场,并且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加大。

对于大型的矿业来说,这次比特币下滑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比较大的挑战。矿业的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只不过是大小的问题。现在的困境就是一边投资一边亏损,如果你不想亏损,那么你就必须退出这个行业,囤积一些比特币做投资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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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将阻止垄断而不是创造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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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塔利克·巴特林(VitalikButerin)呼吁立法者更加适应区块链协议,称它们事实上能够帮助反托拉斯机构打击垄断和反竞争行为。

以太坊的创建者与反托拉斯学者,哈佛大学教职员工ThibaultSchrepel一起在新发表的论文中指明,区块链和反托拉斯机构“共同的目标”是阻拦经济影响力的公开集中。换言之:权力下放。

Buterin和Schrepel题为“区块链代码为反托拉斯”,他指出反托拉斯机构通过惩罚反竞争行为以避免“有害集中”来促进权力下放,这类似将权力下放作为其核心功能层的区块链。

但从更务实的角度来说,该报告指出,让区块链蓬勃发展事实上将使反托拉斯机构受益。鉴于所有人都能够与他们开展交易,而无论其身在何处,他们都能够在反托拉斯执法不力或压根不存在的地方造就更公平的环境。

周一发表的论文指出,在短期内,反托拉斯机构(包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这类的机构)应支持沙箱,成圣空间等倡议,而区块链能够 在不受监管监督的状况下增长和运行。

Schrepel在对CoinDesk的讲话中阐述了这一点,这可能包含“不遵循以高度分散的方式设计的区块链潜在的反竞争做法”,及其“不对这些区块链开展过于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其关键特征)。”

从长远来说,反托拉斯机构甚至于能够 尝试并帮助为该技术在这其中运行建立新的监管框架,包含对例如沙箱这类的事物开展法律制裁。该报告说,这可能是“重新概念化”过程的一部分,在这过程中,监管机构被指示“对于技术问题,以获得不采用别的反竞争做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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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区块链上的美元“优于中央银行在支付系统上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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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货币的主计官Brian Brooks指出现有的稳定币项目是美国支付基础设施的一个例子。

货币代理审计官,Coinbase法律部门前负责人布莱恩·布鲁克斯(Brian Brooks)提出区块链要优于美国目前依赖银行的支付系统

权力下放

7月29日,布鲁克斯与美国主要智囊机构布鲁金斯学会(Brookings Institution)的亚伦·克莱恩(Aaron Klein)进行了交谈。为了回答假设的未来五年审计官平台,布鲁克斯目前处于代理审计长的临界状态,布鲁克斯强调了权力下放:“我坚信权力下放。归根结底,我认为稳定币和其他基于区块链的美元令牌化是长期更快付款的最具弹性的模型。比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的垄断要好。”

政府对COVID-19大流行的反应表明支付系统存在许多长期存在的问题。今天的谈话强调了不幸的技术障碍,即几个月前向美国公民寄送1200美元的款项。

银行在支付系统中的作用

货币主计长办公室(OCC)是处理联邦银行的美国财政部办公室。就在上周,该办公室登上了新闻头条,允许联邦特许银行对托管加密资产进行批准。但是,今天的讨论中出现的一点是有趣的历史课。

正如布鲁克斯指出的那样,OCC的出现是由于1863年的《国家货币法》,而不是通常认为的1864年的《国家银行法》。布鲁克斯说,《 1864年法案》确实改变了其前身,并将重点转移到银行监管上。

克莱因和布鲁克斯(Klein and Brooks)一致认为,过去美国一直在限制货币运作。“一百年前,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金融系统,而我们仍然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系统c。1910年,”布鲁克斯评论道。

关于现代系统的更新,主计长说,监管机构一直在寻求各种解决方案,但效果有限。布鲁克斯说:“作为监管者,问题是,你如何做到这一点。” “除纸上外,FedNow尚不存在。”

但是,他的确强调了已存在的技术,并且是加密社区所熟悉的潜在解决方案:“在智能合约上还存在现有的私营部门区块链技术,人们可以简单地对内容进行编程并点击自动按钮,该按钮立即对该网络上的任何人出现。”

布鲁克斯在5月底担任代理主计长。不久之后,他与Cointelegraph谈了他希望使监管和银行界适应区块链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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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竞争对手,但仍要保持以太坊的DeFi垄断地位:Mess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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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的加密数据提供商Messari预测,在Eth2的多年孵化中,汇总式将击败第1层替代方案,成为主要的扩展解决方案。

加密数据聚合商Messari认为,在扩展以太坊的竞争中,汇总将击败第1层解决方案。

尽管Eth2的信标链成功发生在12月1日,分析人士预测,以太坊2.0大修之前的升级工作要到2022年才能完成。因此,梅萨里(Messari)最近断言,等待Eth2的完成“为其他低收费,低延迟竞争者陷入以太坊的垄断。”

“那些被收费上涨所困扰的人,如果没有的话,将不可避免地探索交易吞吐量更高,收费更低的替代平台。”

尽管赞扬了Near,Cosmos和Solana与以太坊建立可互操作的桥梁的努力,并努力开发与Polkadot和Avalanche的以太坊虚拟机兼容的可扩展链,但Messari预测,第二层汇总解决方案将击败第一层网络作为加密社区的临时扩展解决方案。

在将交易分批提交给主链之前,Messari将汇总描述为“独立于以太坊独立处理交易的新区块链”。与第1层解决方案不同,Messari声称汇总可以“不使多余的数据和计算请求陷入底层网络的情况下”完成计算过程。

梅萨里还声称,以太坊强大的社区将阻止开发人员在其他地方徘徊,在推特上发帖:“尽管以太坊竞争对手将提供类似的技术优势,但以太坊强大的社区将继续成为其最大的护城河。”

尽管汇总还需要几个月才能“投入生产”,但梅萨里指出,围绕各种汇总项目已经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生态系统”,其中包括Optimism,Offchain Labs和Matter Labs的协议开发以及计划适用于Synthetix和Uniswap的早期实现。

如果结合分片和权益证明共识,Messari预测汇总可以使以太坊网络每秒处理多达100,000个事务,从而使事务吞吐量增加10,000倍以上:“如果汇总成功,以太坊应该能够在DeFi应用程序上保持其虚拟垄断地位,而Eth2仍处于孵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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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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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反垄断调查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被调查者的义务

被调查者的义务是指被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此阶段,被调查者的主要义务是配合调查者依法进行调查工作。我国反垄断法第42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并且在该法第52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被调查者对执法人员违法进行调查所采取的措施有权予以拒绝。

调查者的义务

调查者的义务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1)调查者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不对调查者课以保密的义务,市场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状况将会剧烈恶化,公众对政府权力机构的信赖将消失殆尽。

(2)调查者负有义务,保障被调查的经营者和利害关系人依法能够充分行使参与调查程序的权利。被调查的经营者在反垄断调查的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悉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权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的任何人,同样也应当有权参与程序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不过这些规定还比较粗略,我们期待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能够将相应的程序性规则具体化和完善化。

(3)调查者负有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决定的义务。我国反垄断法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根据该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不向社会公布;未认定构成垄断的申请案则不必公布。

反垄断调查程序

1.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启动,涉及由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启动对涉嫌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我国反垄断法将此项权利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私人主体。

首先,该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其次,鼓励和保障私人主体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同时,还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保密措施以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当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2.调查措施。调查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有关场所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搜寻、查看。

(2)询问有关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通过查阅、复制或者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等方式,获取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文件、资料等。

(4)查扣相关证据。查扣相关证据指在行为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并具有销毁证据的危险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的证据材料。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了解其财产状况和赢利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采取以上的调查措施时不能随意而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程序性规则:首先,采取调查措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其次,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最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应该奉行回避的制度,以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进行。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和处理不法垄断行为,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滥用权力。

反垄断调查机构及其职权

1.宏观协调机构及其职权。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垄断调查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从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2.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不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维持现有的职能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意见获得多数部门的支持。这种模式,大体上维持了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现状。由于体制关系,我国现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反垄断的内容,并由相对应的不同机构来执行。如价格法中规定了禁止固定价格、掠夺性定价等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强制交易、差别待遇、搭售以及行政性垄断等;对外贸易法中作出了不得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了禁止差别待遇、禁止拒绝进入网络等内容。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职能主要是按照现行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实施的,如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物价局等部门,及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银监会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均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分散又有所交叉的执法管理模式,有利亦有弊;从这一现实出发,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对保证我国反垄断法得到真正实施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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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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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限制、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并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妨碍甚至完全阻止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一般的经营者不可能实施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处于无人与之竞争状态下的经营者。

从客观方面来看,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往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它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时该行为也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

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工商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相关公告

一、当前公用企业经营中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二)公共交通企业

1.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

2.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三)殡葬行业企业

1.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祭奠用品,否则不予提供殡葬服务或保存骨灰等延伸服务;

2.在殡葬费用中直接计入骨灰盒、祭奠用品等的费用,滥收死者家属费用;

3.强制或变相强制死者家属接受其他收费祭奠服务。

二、各公用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切实采取整改行动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从轻处罚。

三、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企业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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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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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垄断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反垄断行为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地说,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

企业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办理流程

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下称“行政服务中心”)转反垄断局,行政服务中心向申报人出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

反垄断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企业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办理流程

一、申报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商务部(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人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各两套,并提交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各两套。

二、许可程序:

1、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下称“行政服务中心”)转反垄断局,行政服务中心向申报人出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反垄断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2、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3、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立案,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4、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5、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7、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由反垄断局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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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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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反垄断吗?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垄断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

1.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看过“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意见稿”

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意见稿

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南的依据和意义

为了指导在反垄断案件调查过程中适用经营者承诺及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程序(以下统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在反垄断案件调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后果,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的承诺,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这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也能够尽快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第二条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

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对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实施中止调查。

对于其他反垄断案件,经营者主动提出承诺,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适用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程序。

第三条 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律后果

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此外,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影响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就该涉嫌垄断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 经营者提出与撤回承诺

在执法机构开始调查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的任何阶段,经营者都可以提出承诺,申请中止调查。

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前,经营者也可以撤回承诺。经营者决定撤回的,执法机构将及时终止对经营者承诺的审查程序,继续对该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第五条 经营者提出承诺前与执法机构的沟通

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在尽可能早的阶段提出承诺。经营者提出承诺前,可以与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沟通。

执法机构认为相关案件适宜适用中止调查程序的,可以告知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可以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在沟通基础上,由经营者自愿提出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承诺的初步审查

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承诺、申请中止调查。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

(三)履行承诺的期限及方式;

(四)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执法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就案件是否适宜中止调查、经营者申请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经营者。

第七条 经营者的承诺措施

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可以是行为性、结构性或者是二者相结合的措施。承诺措施应当是明确、可行且可以自主实施的。如果承诺措施未经第三方同意而无法实施,经营者应当提交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前款所指的行为性措施包括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第八条 经营者与执法机构的协商

执法机构受理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后,经营者与执法机构可以就承诺内容进行协商,包括案件事实的具体表述、承诺措施能否有效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以及是否限于解决执法机构所关注的竞争问题等。

在协商过程中,经执法机构和经营者一致同意,可以邀请第三方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讨论。#p#副标题#e#

第九条 承诺措施公开征求意见与修改

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就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社会公众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执法机构认为应当采纳的,可以建议经营者对承诺措施进行修改或者重新提出承诺措施。经营者不愿意对承诺措施进行修改,执法机构可以终止经营者承诺的审查与协商程序,继续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如果修改后的承诺措施在性质或者范围上发生了改变,执法机构可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经营者承诺的期限

经营者承诺的履行期限,由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般最短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案情重大复杂,经营者在三年内无法完全履行承诺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经营者承诺的履行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对承诺措施的分析审查

执法机构与经营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对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完成分析审查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承诺措施能够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第十二条 中止调查决定

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涉嫌垄断行为的事实及对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三)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期限及方式;

(四)经营者定期报告的义务;

(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措施;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第十三条 经营者承诺履行情况的报告与监督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止调查决定书的要求向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终止调查决定

经营者履行承诺,已经消除行为后果的,执法机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法机构调查的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

(二)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三)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

(四)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情况;

(五)终止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十五条 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的报告备案及公布

省级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备案程序。

在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执法机构应当在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恢复调查决定

如果出现《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执法机构应当恢复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认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执法机构提出恢复调查申请,由执法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恢复调查。

第十七条 恢复调查后的中止调查和处罚

执法机构恢复调查后,不再接受经营者的承诺申请。但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恢复调查的,执法机构可以基于新的事实接受经营者的申请。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一)、(三)项情形恢复调查并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可以对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指南于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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