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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实习证开牵引车怎么处罚【热门20篇】

为了提高医院毕业生的实习质量,加强对医院毕业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实习生管理制度。问学吧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a2实习证开牵引车怎么处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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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非法持有海洛因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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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我国法律当中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一旦有该行为,无论数量多少、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是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那么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非法持有海洛因如何处罚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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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驾驶摩托车闯红灯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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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电子警察的清晰度很高,不仅能拍下汽车的照片,还能拍下摩托车甚至电瓶车的照片。公安部门曾多方宣传过相关知识,但市民关注程度不高。那么您想不想知道到底在我们驾驶摩托车时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驾驶摩托车闯红灯如何处罚?今天小编特意为您准备了与其有关的部分,希望能够对您有用。

摩托车闯红灯处罚标准:公安部最新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为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罚款200元。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行列,违章和私家车一样,会被扣6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根据交通法规相关规定

1.两轮电动车、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2.两轮摩托车(燃油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无证驾驶人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

3.轮、四轮电动(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驾驶人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

4.闯红灯的,在违法地点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1小时,拒不接受教育的,处10元罚款。

5.拒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在警告、纠正无效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管是汽车还是摩托车,交通违章很多地方都是适用的,所有希望各位摩的司机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安全驾驶。

以上信息是佰安全网小编对驾驶摩托车时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的相关介绍.如果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便于有效的维护和保养自己的摩托车。想了解更多安全驾驶知识。请多多关注。更多驾驶安全知识与您共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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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老师虐留守儿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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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那么老师虐留守儿童如何处罚?下面给您解答下吧。

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留守儿童该怎么样防暴力?

预防和制止儿童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专家曾把预防措施分为三类,即初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初级预防的对象是整个青少年群体,目的是让所有的儿童和青少年都有机会学习以非暴力的方式控制自己的行为。二级预防则主要针对那些有潜在心理、行为倾向以及社会适应问题的个体,目的也是防止他们发生暴力事件。三级预防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表现出暴力、病态行为的个体,目的是减少他们以后的心理混乱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外国专家把三级预防称作“事后诸葛亮”的一种方法,认为它并不能解决国家所面临的社会和健康问题。反对儿童暴力城市社区干预项目则用行动研究的方法联合社区机构参与,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在社区中建立起反对儿童暴力社区预防网;同时建立反对儿童暴力的社区支持网络联盟,为受暴力伤害的儿童提供准确、及时的援助。儿童暴力多数发生在家庭和幼儿园(学校)生活中,所以需要充分调动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各方面的有利因素,形成有效的合力。

为了孩子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更多相关儿童安全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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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出狱4月后再犯罪的处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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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累犯吗?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累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累犯的特征

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

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

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出狱4月后再犯罪的处罚认定

案例介绍

桂某出狱后不思悔改,短短4个月内又走上犯罪道路,通过诈骗和盗窃非法牟利2万余元。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桂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退赔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桂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2月出狱。同年6月,桂某在刘某处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小车,并将该车开到蕲春县高某处,慌称车主因赌博输钱需要将车抵押借钱。高某信以为真,遂交给桂某16000元。后因桂某未还车,车主刘某通过车辆定位装置持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8月29日,桂某故技重施,慌称帮林某联系生意,将林某一辆电动车骑至某典当行以1000元的价格典当。此外,桂某还于同年七八月间两次进入宾馆房间盗窃他人财产。

出狱4月后再犯罪的处罚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同时通过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桂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桂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部分已退,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普法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如何认定?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二)特别累犯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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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海关稽查的处罚措施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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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你对海关稽查了解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关稽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关稽查的的含义与特征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的含义理解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海关稽查的相对人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

海关稽查的内容主要是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目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

海关稽查的特征

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使海关监管不再局限于进出口的实时监控,不再局限于进出境口岸。

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经营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的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

海关稽查的处罚措施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稽查的处罚措施是怎样的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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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酒驾后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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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驾驶员对各类交通事故处罚标准不是特别了解,再加上存有侥幸心理,很容易在酒后驾车的时候出现交通事故。无论酒驾是在哪种情况下撞车的,都是要依法追究驾驶者的法律责任的,而此时要是驾驶者还有逃逸行为的话处罚还会更重。酒驾后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下面小编帮大家解答一下。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1、肇事逃逸,应该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方因此次事故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费用,都要由肇事逃逸方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酒后驾驶,绝对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还有公安部的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温馨提醒:

驾驶员在驾车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自己的行为,千万不要因为抱有侥幸心理而酒后驾车,一定要多了解一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以及各类交通事故处罚标准。一旦因为酒后驾车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之后,千万不要因为躲避法律的处罚而出现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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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增驾期间开车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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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经拿到一种驾驶证后,想开其他类型的车辆的话,就需要增驾。那么增驾期间开车如何处罚呢?接下来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增驾期间,如果原来的驾驶证还在自己手里,则依然可以驾驶准驾级别的车辆,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下,会被当做无证驾驶处罚:

(1)原驾驶证还在,但是驾驶超出准驾级别的车辆;

(2)原驾驶证被收回但是新的还没有拿到的情况下开车。

对于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增驾期间开车如何处罚的知识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增驾期间的知识,来来查询搜索相关栏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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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演员张林涉毒案明日开庭 容留他人吸毒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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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演员张林容留他人吸毒案将于7月22日(周三)9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

2015年3月9日,警方根据民众举报,在朝阳区某小区内,将涉嫌吸毒的演员张某查获。该人尿检呈冰毒阳性,现场起获冰毒等毒品10多克。经审查,该人对其吸毒行为供认不讳。后经进一步工作,民警将涉毒人员演员王某某、某杂志美术女总监候某某抓获。经核实,张某为演员张林(艺名张博),王某某则是内地知名演员王学兵。

演员张林涉毒案明日开庭容留他人吸毒会受到什么处罚

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较早前通报称,演员王学兵在拘留审查中如实交代了曾吸食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警方于3月25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涉嫌吸毒如何处罚:

1、吸毒不是犯罪,不会判刑的。

2、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容留他人吸毒如何处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3、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5、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量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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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老师体罚学生如何处罚

全文共 8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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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会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可以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那么老师可以体罚学生吗?老师体罚学生如何处罚?下面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老师体罚学生如何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温馨提示: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以上内容由提供,还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了解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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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有机物排放超标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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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水主要来源于石油和化工行业生产的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有机物的含量波动性大、有一定毒性。那么有机物排放超标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和关注下吧。

有机物排放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环保局对其处罚如下:责令三日内改正,根据污染情况罚款。

一些人问:哪些方法对净化污水有作用?

SBR法。即间歇式活性污泥法,由于它具有一系列优于普通活性污泥法的特征,目前已普遍应用于污水处理工程中。SBR法中曝气池兼具沉淀的作用,厌氧、好氧也在同一池进行。其运行操作由流入、反应、沉淀、排放、待机五个工序组成。通过调节每个工序的时间,可达到除磷脱氮的效果。

前处理——SBR反应器——过滤——出水——污泥处置

设计要点:理论上SBR反应器的容积负荷有一个较在的范围,为0.1~1.3kgBOD5/m3.d,但为安全计,一般取低值,如0.1kgBOD5/m3.d左右。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最高水位即反应时的水位,最低水位是指排放工序结束时的水位,最低水位必须保证在排水在此水位时,沉淀污泥不随上清液而流失。SBR工艺的主要特点有:出水水质较好;占地少;不产生污泥膨胀;除磷脱氮效果好。

为了用水安全,我们应撑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同时还可以用厨房净水器将使用水过滤,这样更有利于健康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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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拐卖儿童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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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后的儿童的去向,一部分条件好的都会被他人收养;则另一部分就会被贩卖到黑工厂当童工、贩卖到不法组织中被训练成小偷或者是被致残到大街上乞讨等等,所以被拐卖后的儿童大部分的生活是毁灭性的的遭遇,真的令人为此感到愤怒,那拐卖儿童现状是什么呢?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缺乏,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有7万人之多。公安部在搭建全国性的失踪人口信息系统,但数据并未公开;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以非法领养为目的,下面一起来看看拐卖儿童处罚是怎样的呢?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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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汽车站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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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吃饭的人比较多,一些快餐店为了节约成本使用过期食品,这种行为如果查到会被处罚。那么汽车站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如何处罚呢?下面和关注下吧。

汽车站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止,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看下如何安全出入汽车站?不要在汽车站广场及附近的小摊打电话。记得有一部由徐静蕾执导,刘璇主演的电影,叫《我的美丽乡愁》,其中有一个镜头就很好地反映了有关在广州汽车站打电话的遭遇。广州汽车站广场及附近的小摊所摆设的电话,有很多都是陷阱。有的等你打完电话后,本市电话费比国际长途还贵;有的则是纯粹是个“无线”的骗局:电话的另一端接的就是不远处他们的同伙,当你说要找某某人时,对方往往会告诉你说打错了,或者是被告知“人不在”等等。总之是永远都无法接通,而电话费却是昂贵得出奇——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的,不给也得给......

为了出行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车站安全知识,更多相关安全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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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单行道逆向行驶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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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逆向行驶是道路交通中比较严重的一种主观违法行为,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近年来,各地交通管理机关.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加大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那么单行道逆向行驶怎么处罚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交通违法小知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行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单行道是指只允许一个方向行驶的车道,单行道指示标志有向左单行道。向右单行道。向前单行道。图标是长方形白色箭头。逆行的处罚,驾驶机动车逆行,扣三分,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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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综合污染物排放超标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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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综合污染超标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那么综合污染物排放超标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给您解答下吧。

从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综合污染排放超标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应从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量、超标程度、排放方式等方面来判断。《解释》第1条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哪些方法对净化污水有作用?

1.想去除泥沙,改善口感,那么像活性炭、纤维类或其它过滤芯等净水器即可解决。这类净水器只能阻挡泥沙,吸附一些污染物。这类产品需要定期更换滤材,否则阻挡或吸附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沉积,将会对后续的过滤水起到污染作用。

2.想去除水碱,那么像装有阳离子树脂滤芯的净水器即可解决问题。由于树脂只能吸附水中的钙、镁离子,对其它污染物没有任何净化作用,所以这样的水还是烧开了喝较安全。

3.想去除泥沙、铁锈和有机污染物,并且考虑保留水碱这样的物质,那么可以使用装有中空纤维滤芯的净水器。由于中空纤维滤材的孔径很小,能够阻挡泥沙和有机污染物,但不去除硬度离子,所以对水中矿物质有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考虑。

4.不仅要去除水碱,而且要去除所有污染物。那么像装有反渗透膜的纯水机即可解决问题。由于反渗透膜的孔径小到只有水分子和水分子直径以下的矿物质可以通过,其它的像细菌、病毒、水垢、重金属离子、有机污染物等都被挡住,在过滤的同时被排出。因为尚有少量矿物质,因而口感甘甜,可以直接生喝。

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饮用水尽量安装家用净水器过虑在饮用,这样更有利于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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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聚众打架斗殴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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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架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聚众打架斗殴如何处罚呢?下面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聚众打架斗殴如何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有提供,还望大家采纳。关于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小编会在下期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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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出售手机监听软件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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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不断有人非法出售手机监听软件,而且还生意火爆,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出售手机监听软件如何处罚呢?

据小编了解到,《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不仅仅出售手机监听软件是犯罪,连购买者都有可能犯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那些制作手机监听软件的幕后者我国法律同样是严惩不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提醒广大市民,监听软件安装到用户手机上,将给用户的信息安全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销售、传播涉嫌侵犯他人信息网络安全的软件制作者,要悬崖勒马,切莫以身试法。

更多通讯安全小知识,例如手机通话安全与违法处罚,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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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河南社旗发生恶性斗殴事件 打架斗殴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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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下午南阳市社旗县城街头,两方因经济纠纷打架,造成3人受伤住院,目前该局已成立专案组,以涉嫌聚众斗殴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那么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下面专注于公共安全的小编就跟您聊聊我国关于打架斗殴的相关法律供您参考。

河南社旗发生恶性斗殴事件打架斗殴会受到什么处罚

打架斗殴的相关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

河南社旗发生恶性斗殴事件打架斗殴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佰佰提示:

今天,本安全网小编为您分享了一些关于大家斗殴的法律常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让打架斗殴的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以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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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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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行政处罚有多少了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的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看过“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几种”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严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二)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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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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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你对行政处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权的限定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看过“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2、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3、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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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农贸市场私拉电线会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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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本身,是百姓餐桌的晴雨表。作为走在城市前列的佼佼者,扒山水果蔬菜粮油综合批发市场绝对便民亲民惠民富民。那么农贸市场私拉电线受到处罚吗?

私拉乱接电线,属于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最高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贸市场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建筑防火条件差;可燃商品多;人员密集;用火、用电、用气量大;防火安全管理薄弱等五个方面。通过消防检查,对检查结果加以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主要集中在以下八点:

1、消防设施不完善,市场设计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由于农贸市场的建设发展较早,有的农贸市场是在原建筑的基础上改造的,在建造时未报消防部门审批,致使这些农贸市场内消火栓等基础消防设施很不完善,留下了先天隐患。

2、随意改造、搭建违章建筑、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的现象较普遍。许多经营者为了个人方便在建筑物内搭建2至3层的隔层用于存放货物。同时又在这样的建筑物中烧水做饭,乱拉电线。这样不仅造成了潜在的火灾隐患,同时也加大了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

3、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防火观念不强、市场消防管理混乱。经营者的消防意识淡薄,在经营中未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防火原则。从业人员对所在部位的防火知识知之甚少,对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火灾情况下的逃生及救援知识也没有了解,消防管理混乱,许多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

4、缺乏灭火器材。通过检查发现,一些农贸市场没有依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有的虽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灭火器,但位置摆放不正确,不便于发现和取用;有的灭火器型号与灭火场所的配置要求不符,配备的灭火器不能在火灾情况下使用。

5、农贸市场的消防通道不畅通,安全疏散通道被堵塞的情况较为严重。有的农贸市场没有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尽头式消防车道。有的虽然设置了消防车道,但经常被各种机动车、人力车以及经营者乱摆乱设的摊点所阻塞,在火灾情况下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过进行灭火救援。此外,应急照明和安全指示标志严重不足,大大限制了受困人员火场逃生。

6、从农贸市场自身管理部门本身来看,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意识没有真正树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由于以前消防社会化工作未深入开展,不少单位把消防安全工作看作是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将自身应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部依赖于公安消防机构落实,或是提出来就改,不提不改,惰性思想严重。只重经济效益,漠视消防安全,对火灾隐患能拖则拖,能省则省,甚至久拖不改,侥幸心理、麻痹思想严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死角,不能渗透到各个角落。

7、专(兼)职消防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防自救能力不强。部分农贸市场在消防员的选择上的态度不端正,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有的甚至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无关紧要的工作,在精简人员过程中,首先裁撤消防员,或变专职消防员为兼职消防员,甚至安排一些难于履行职责的老弱病残或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员来做消防工作,导致了消防工作的失控漏管,消防设施发挥不了应尽的作用,成了摆设。

8、对农贸市场内部个体工商业者消防安全教育不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根本就没有真正从头脑中重视起消防工作,总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章行为不会出事,有的甚至把消防人员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看作是故意刁难,当耳旁风。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内部职工和商贩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维修保养、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工作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只是做表面文章,致使职工和商家消防安全知识缺乏、消防业务素质低下、消防自我约束管理意识淡薄,遇突发事件束手无策。

以上内容由提供,希望大家喜欢。那么农贸市场有哪些消防安全隐患?请关注的农贸市场安全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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