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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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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拘留几天以上十五日以下?

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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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

容留他人吸毒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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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人能开滴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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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很多行业是不会招收有犯罪记录的人的,特别是一些正规的国家公司,如果是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而产生的犯罪记录,是否可以去跑网约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网约车条件和材料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地居住证;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取得的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由本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本或者居住证、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人能开滴滴吗

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则不可以开滴滴,如果是其他犯罪,一般是可以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阳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六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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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张林涉毒案明日开庭 容留他人吸毒会受到什么处罚

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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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演员张林容留他人吸毒案将于7月22日(周三)9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

2015年3月9日,警方根据民众举报,在朝阳区某小区内,将涉嫌吸毒的演员张某查获。该人尿检呈冰毒阳性,现场起获冰毒等毒品10多克。经审查,该人对其吸毒行为供认不讳。后经进一步工作,民警将涉毒人员演员王某某、某杂志美术女总监候某某抓获。经核实,张某为演员张林(艺名张博),王某某则是内地知名演员王学兵。

演员张林涉毒案明日开庭容留他人吸毒会受到什么处罚

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较早前通报称,演员王学兵在拘留审查中如实交代了曾吸食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警方于3月25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涉嫌吸毒如何处罚:

1、吸毒不是犯罪,不会判刑的。

2、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容留他人吸毒如何处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3、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5、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量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欲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本安全网安全常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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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全文共 1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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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式毒品侵入到社会中,严重破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很多极端的吸毒者不仅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还侵害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然而,一个人吸毒还是许多人一起吸毒,或者有人组织大家一起吸毒,在法律上的定罪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何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呢?此罪的特点到底有哪些?下面,本安全网就为您详解该罪的各个特征。

“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

某日,代春明(化名)在自己的居所和5个朋友一起吸毒被民警抓获,当场被带回派出所拘留。在抓捕现场,一吸毒人员出现精神恍惚状态,持水果刀扎伤民警,后被制服,被袭民警并无大碍。在审讯中,有人向警方供述,吸毒时代春明经常向他们兜售毒品。

在此案中,代春明会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一词,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可以看出,小代的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特征,从他的具体行为来看,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

另外,小代向他人兜售毒品的事实如经查证属实,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该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警方可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两项罪名对小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年龄、地点、次数的限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不限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即没有特定的限制。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代春明有向未成年兜售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将会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对他从重处罚,同时他也会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依法被起诉,其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

在本案中,代春明向警方供述,自己除了和朋友在家吸毒,还经常在自己的办公室或者KTV包厢吸毒,场所并不固定。自己也不是每次都向朋友兜售毒品,只是偶尔有“富余”毒品时才会卖给毒友。他认为自己这种“偶尔为之”的行为不应该被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此,本律师要特别强调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年龄、地点、次数的限制,即使是初犯,一样会被定罪!

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可能会从轻处罚

代春明在被警方抓获前经常自己独自吸毒,个人独自吸毒属于自残行为,没有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刑法》对于这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不会对代春明加重处罚。但代春明此次被警方抓获时的情况不一样,他容留别人在自己的居所吸食毒品,会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而定罪处罚。

当然,如果代春明这次是初犯,那么法官预计会酌情考虑,并结合其悔罪态度决定是否对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在抓捕现场出现的一吸毒人员持刀扎伤民警的行为,不会影响小代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处罚,不会加重其处罚。因为小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与其中一吸毒人员扎伤民警的行为,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佰佰提示:

通过上面的案例,本安全网为您详解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征。由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组织他人吸毒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所以奉劝各位吸毒人员迷途知返,还自己一个健康的身体。除了要放弃吸毒,同时也勿以身试法,召集人员一起吸毒。应到生活中寻找更阳光、更有意义的事情来做,把自己的精力投入到工作生活中,“解救”自身的精神空虚,走出被毒品掌控的生活!

佰佰延伸阅读:容留他人吸毒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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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会受到什么处罚

全文共 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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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那么,容留他人吸毒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在为您介绍容留他人吸毒之前,本安全网小编先跟您说说我国法律对涉嫌吸毒人员是如何处罚的。

涉嫌吸毒如何处罚:

1、吸毒不是犯罪,所以是不会被判刑的。

2、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下面,专注于公共安全常识的小编再跟您说说容留他人吸毒会受到什么处罚。这里本安全网小编要强调的是,容留他人吸毒在我国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会被判刑的哦!

容留他人吸毒如何处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3、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5、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量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佰佰延伸阅读:毒品是如何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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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违法吗

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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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那么容留他人吸毒违法吗?卖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

容留他人吸毒是犯法的。容留他人吸毒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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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全文共 3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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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组织卖淫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容留卖淫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的侵害,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法规定可见,组织卖淫罪比容留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只有正确区别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才能准确适用法律。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客体都是良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风尚,但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中可能采用强迫等手段而触犯组织卖淫罪名的同时,还有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因此,在实践中组织卖淫罪的客体还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客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卖淫罪在客观方面变现为容留他人卖淫,即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对比以上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客体、主体及客观方面表现,不难发现二者的犯罪特征具有高度的重合,若不深刻理解二罪名的区别将难以准确适用刑法。

从定义上看,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内涵包括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中,组织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人员有机地集中起来,通过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将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按照一定的模式运作起来。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表现为如何将卖淫人员集中起来,选择布置卖淫场所,确定卖淫的时间、次数,收费等实施方案。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中其领导、核心作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组织卖淫集团中主犯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手段包含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其中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人员参见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的中容留仅仅是卖淫活动的一种辅助性的行为,提供协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尽管实践中,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协助者会向卖淫或嫖娼人员索取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其本质上对卖淫嫖娼活动并未进行任何的干预,特别是对卖淫人员没有进行组织行为。

如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并要求卖淫人员按卖淫次数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行为是容留卖淫罪的容留行为。而数名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但要求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条件进行卖淫的行为则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简而言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p#副标题#e#

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建立有效的卖淫组织后通过调遣、指挥卖淫人员到分散、不固定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另一种是专门为其他卖淫组织或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的行为。该情况是随着组织卖淫活动的猖獗,一些组织卖淫集团进行分工而形成的。

表面上看,组织者虽不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成为其他卖淫集团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先决行为,其性质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特征,对组织者不应仅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或者未遂犯。

容留卖淫罪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允许卖淫人员在其住房或营业场所(含汽车)内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明知卖淫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

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设立专门的场所提供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行为人以开办按摩店、足浴店等名义收留卖淫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都以在固定场所实施组织或容留卖淫活动为常态。实践中,认定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的问题有一定的难度,其认定的关键是要把握理解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换言之,在表现上区别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需要厘清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尽管现实中容留人员会向卖淫人员要求的一定的经济回报,按次收取费用或者按卖淫所得比例收取费用则在所不问,但容留人员并不过问卖淫人员是否自愿从事卖淫,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在卖淫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不加以强制干涉。即收留人员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组织(控制)与被组织(控制)的关系。虽然在组织形成之初,不要求组织者以强迫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集中起来,但一旦卖淫人员主动或被动加入卖淫组织中后,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要服从组织者的统一管理。

一般地,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无需主动进行卖淫,而是由组织者接触嫖娼人员后,根据嫖娼人员的选定或组织者的统筹安排后确定卖淫人员中具体进行卖淫的人员。卖淫的定价由组织者确定,卖淫所得由组织者统一收取支配。特殊情况下,卖淫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或者离开卖淫组织,但其在参加组织后进行卖淫活动期间需服从组织者的管理。

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以经营按摩店、足浴中心、休闲屋的形式设立专门或主要进行卖淫的场所,后以主动招募或积极允许的方式收容卖淫人员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查明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除非是大型的犯罪集团,一般组织卖淫者不愿通过合法的途径设立正规的经营场所。而由于容留卖淫是一种次要的辅助行为,收容者一般会通过工商登记成立合法的营业机构,一方面从事正当合法的行业,另一方面以此掩饰其进行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

其次,审查行为人的经济管理方式。

组织卖淫与收容卖淫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不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其为在卖淫活动中渔利,行为人一般会要求卖淫人员在收取卖淫所得后按既定条件直接向其支付现金,否则卖淫人员离开后将难以获得利益。组织卖淫则相反,由于卖淫所得收入由组织者支配,组织者在经济管理上往往会制作台账,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次数、非法所得数额进行登记,以便分配违法所得并监管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

最后,查清卖淫、嫖娼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

卖淫人员的陈述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对其进行组织、控制的关键,不需絮说。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一般不干涉卖淫人员的具体卖淫交易过程,所有嫖娼人员的陈述同意能直接地反映卖淫人员与收容人员之间的关系。如嫖娼人员陈述其直接与卖淫人员商量交易价格、将嫖资直接支付给卖淫人员,且在此过程中收容人员无强制干涉的,可证明收容人员并非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反之,则可证明收容人员对卖淫人员进行了组织。

此外,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处理要注意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注意规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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