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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重组规定(精彩20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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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控股人质押股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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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人由于经济的原因,在炒股过程当中会选择质押股票来周转资金,而除此之外一些公司的控股人也会选择质押股票。那么控股人质押股票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控股股东一般是公司的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般占有公司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所以控股股东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有诚信的义务。

一、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4、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5、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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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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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呢,我们应该从哪一方面进行学习才是最有价值的,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方面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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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收房规定内容是什么?收房时应该遵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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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收房验收时需要关注的注意事项,包括有关收房验收程序,如何检查房屋质量、面积与使用环境,了解装修入住后物业事宜等等内容。

一、收房的一般程序是:

1、发展商在收房前十几天通过挂号信将收房通知单邮递给买家,告知具体收房的时间及须准备的资料。

2、买家应在收房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通常是30天左右)内带齐所需文件资料(包括收房通知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原缴交房款收据等单据、购房合同等)到指定单位(楼盘现场)办理收房入住手续。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发展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3、楼房现场验收

1)发展商应首先出示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2《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3《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

4《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盖测绘队公章)

5《住户验房交接表》

6《楼宇验收记录表》

7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您可以拒绝收房。

【提示】: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买家缴交身份证复印件、收房通知书,领取房屋钥匙,并由商家接待人员带领,到所购楼房依双方约定的交楼标准查验楼房状况。

3)依原合同约定标准验楼。

4)验完楼后,买家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住户验房交接表》,同时将水表、电表底数抄在指定表格(一般附在《验房交接表》中);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楼宇验收记录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发展商未准备有关表格,买家应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发展商。

5)根据买家意见,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属可整改内容,应协商并签署有关整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天;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

6)如对楼房基本满意,向开发商索取单独的“二书”和竣工后房屋水电管线图,交纳尾款、配套设施费后,再领钥匙,并签署钥匙凭条。业主领取钥匙并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在《住户验房交接表》上签字认可。

4、办理入住手续

1)换发票、缴交各项相关费用;

2)填写《住户档案表》、《入住协议》、《消防责任书》等表格;

3)领取《住户手册》、《服务指南》等各种入住手册及赠送品。

二做好充分准备

接到发展商寄来的收房通知书起,收房准备工作就应该开始。

收房前的准备宜细不宜漏。首先应看清发展商约定的收房时间,确定具体收房日期。然后是要找出购房合同,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交楼约定,充分了解哪些标的物是发展商必须交付的,交楼时你的权益有哪些。

其次,是要准备齐各种相关资料,包括申办产权证需要的原购房合同(契约),各期还款单据(发票或用于换发票的收据),如属按揭购房的要带上银行贷款合同,还有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常住人员的相片,收房通知书,等等。

最后,当然要找一位有经验的收房专家做伴。如果身边有位懂房地产、建筑、法律或曾经买过房、收过楼验过房的专家或朋友帮忙,可以大大减少收房验房细节上的疏漏。找多些人一起收房,附带要准备的还有度量用的尺子,以及矿泉水、面包等饮料与点心,还有面巾纸,以备收房时东奔西走又排队又爬窗,又要与发展商争论,脚酸腿疼口干肠饿又没有能量补充。

三查看“三书一证一表”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

这三份文件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但有不少发展商在楼房未经验收时就发出收房通知单,如购房者不明就里稀里糊涂收了楼并签了相关文件,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一旦签了字,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打起官司来购房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

因此,购房者收房前可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你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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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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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承诺和要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2)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①承诺的条件

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

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承诺迟到的效力

a.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b.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③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④承诺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

a.承诺撤回。承诺 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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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确定该合理的期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间;

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

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要的在途期间。确定要约与承诺的在途期间,一般依其发送形式通常所需时间来确定。

由于承诺的方式会影响承诺的在途期间,所以受要约人一般负有以要约人所期望的方式发送通知。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应当以不低于要约的方式为承诺通知。要约中对承诺通知方式有特别要求的,依要约而定所需在途期间。在途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如水灾、暴风等)而发生期间耽误的,要约人知道该情形的,应当将该耽误期间计算在承诺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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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缴 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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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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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之调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之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全文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之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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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之协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 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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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高空坠物起诉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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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高空坠物的受害者所要据理力争的不全是当事人应该对自己具体赔偿的一个数额,面对这种天降悲剧,可能更多的也是不甘心高空坠物不被法律制度所监督,可以任由这种现象随便的给社会公民造成伤害,所以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司法途径起诉高空坠物。那么高空坠物起诉流程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1、起诉

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高空坠物起诉流程就和一般的民事诉讼流程没有差别的,被高空坠物所伤害到的当事,或者委托给家属向当地的民事法庭提交起诉状,然后法庭进行立案以后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开庭进行审理,至于法庭审理的程序,到时候只要到庭参加就具体的了解了。可前提是,在诉状当中如果根本连侵权人都不符合民事立案的程序,那开庭审理就更是不可能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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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固定资产损失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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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面对的问题,一个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能永远盼望一个企业都是在赚钱,它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导致损失,那么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大家又知道多少呢?如果处置固定资产损失,那么关于固定资产损失的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之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即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并非企业发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均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七条的明文规定,对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除该条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财产损失,均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产生的处置损失,不属于前述条款明确列举之应予审批的情况,故,该损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无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批准。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之规定,对于前述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之规定,企业将遭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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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如何办理? 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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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规定有哪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如何办理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规定

借款人需在每月20日前按照贷款还款计划表上的本息金额将款项存入己开立的活期存折(信用卡)中,20日晚由代办银行予以扣收,未及时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的从21日开始按罚息利率计算并收取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每次扣款后的帐户余额要在10元以上,否则银行的扣款系统将按存款不足视为逾期而收取滞纳金。

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借款人持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印章,现金到中心窗口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金额要求5000元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对2000年末以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要到房屋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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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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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农民所有的,但是现在土地纠纷非常多,那么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规定有哪些呢?小编在文中为您具体介绍。

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规定有很多的,但是我们要具体了解其中几点,以下七点是为大家介绍的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规定。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可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审查职责的,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对下述法律规定的对村民自治范围进行的限定就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的内容”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以上七点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具体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以及财产安全小知识尽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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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商品房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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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

【物权法149】物权法第149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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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规定。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建设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末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规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50年。物权法草案曾经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一些部门和群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人提出,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确实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手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受到了普遍的赞成。同时,有人提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土地使用金,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而且物权法不作规定,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未作规定。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采取自动续期的原则,是因为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相对比较短,使用用途也各不相同。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仅需要在特定的期限内使用建设用地,过了该期限,就没有使用该土地的必要。因此,不宜将自动续期作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的一一般原则,是否续期应当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己决定。根据本条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的要求,出让人就应当同意,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出让人才有权拒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续期的要求.收回该土地。

那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否会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有关征收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也可以适用同样的原则。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建筑物归属的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间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有人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建筑物等归属,而不宜一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现实中也有法律对于非住宅建没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后该土地上的厂房等不动产归属的问题已作出了规定。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因此,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地上物归属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比如按照BOT合同的约定处理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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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各国的拼车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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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拼车吗?拼车,就是相同路线的人乘坐同一辆车上下班,上学及放学回家,节假日出游等,车费由乘客平均分摊即为拼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拼车的相关法律知识。

拼车的基本分类

拼车不仅仅体现在上下班搭顺风车,许多情况下都会出现拼车。拼车主要分为这几类:

1、上下班拼车

因为各种原因,许多人住的地主距离公司可能比较远,而且不管是坐地铁、乘公交都不是特别方便,而选择上下班拼车就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比如从A地住,在B地上班,那就可以寻找每天往返这2个地区的同样的上班族。而这种拼车是最常见的,而且是基本上每天都有需求的,当然可能只限在工作日。

2、过年、过节回家拼车

由于过年过节时间,车票都不好买,许多人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拼车。可以寻找同样要回某地过年的朋友一起,当然对方要有车,这样既解决了回家的难题,而有车的一方,也可以省一些费用,可以说是双赢。

3、旅游拼车

如果要想去某地尽兴地游玩,比如要去西藏,这时候跟随旅游团可能达不到这种效果。许多地方就出现了旅游拼车。大家可以提前联系好,在约定的日期,出发去旅游,是个很不错的选择。

各国的拼车法律规定

德国:高峰期空车上路要罚款

在“环保王国”德国,拼车是很普遍的行为。

德国最通常的拼车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网络找司机,与其平分汽油费;二是通过专门的拼车公司。德国各大城市、大学乃至大型超市还设立有“拼车中心”、“拼车俱乐部”等,为有搭车要求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德国拼车的方式还有很多,例如多个人合购一辆车使用。

德国对拼车的管理也日渐规范,各个城市还设立了拼车管理办公室,并通过一些行政举措给予鼓励。在一些城市,赶上交通高峰期,空车上路会被罚款;各个城市还设有拼车专用停车点,方便上下车;有的城市还设有拼车专用道路。

拼车的安全性怎么保障?德国拼车车主、交通工具和搭车人的真实身份资料在搭车中心都有备案,发生违法行为和违反承诺行为会受到法律追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保险公司按德国法律根据责任正常理赔。一些保险公司也为这块业务开辟了增值业务,甚至1欧元就可以获得额外保险。如果双方缺乏信任,还可以相互签一个担保合同。

各国的拼车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美国纽约:一人乘车有些道不许走

纽约市政府设立了拼车专用车道,鼓励私家车主上下班拼车。这种车道只允许车内乘坐3人或3人以上的汽车行驶,否则将被处以100美元以上的罚款。

为鼓励市民搭车出行,进出曼哈顿的繁忙通道仅供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乘员的车辆使用,高峰时段禁止单人驾驶的车辆使用进岛的某些桥梁和隧道。

英国:“拼车族”可上公交道

为了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英国政府准备允许那些 “私人共乘车辆”使用公交车道,以鼓励人们相互“搭便车”。

法国:政府企业都鼓励“拼车”

“拼车”在法国并不普遍,不过法国企业对此非常支持,许多企业出台了鼓励措施,如向“拼车”职工发放节省占地费,以奖励他们节省停车空间;还有一些企业在内部网站上开辟“拼车”网页,为职工提供便利。

巴黎市政府也提倡行人搭伴出行,由同事、邻居自愿组合,或求助于搭车中心,寻找搭车伙伴,共开一辆轿车上下班或外出。

澳大利亚:出租车司机愿意撮合

在澳大利亚,拼车多数发生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

在南澳大利亚州,政府规定出租车司机可以撮合乘客进行拼车,但是必须征得乘车人同意。如果乘车人同意拼车,那么司机估算最终的出租车费用,然后向每个人收取最终车费的75%。这项规定照顾了各方利益,促使出租车司机能够积极地促成合理拼车,节省公共资源。

韩国:乘员3人以上免拥挤费

1996年底,首尔将汽油税提高了一倍,并征收道路使用费。一是征收“交通拥挤费”,每辆车收2000韩元;二是对乘员3人以上的车辆进行免费。

韩国不仅私家车可成为“顺风车”,就是出租车也可由多位乘客“拼车”,名曰“合乘制”,坐几个人可以由司机来决定,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司机可以向每个客人收取独自乘车应收取的费用。

日本:公寓提供“拼车”服务

为节约养车费用、保护环境,日本以城市为中心不少人也开始尝试“拼车”出行。不常用车者也开始放弃使用自家的汽车,转入“拼车族”。但是,日本的“拼车”不是几个人互相搭车,而是所住公寓提供共有车,“拼车族”交费使用。使用日本的“拼车”服务需要提前注册成为会员。通过领取的ID卡开车。与一般的汽车租赁不同,“拼车”服务可以24小时使用,费用仅根据使用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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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房屋保修期时间的长短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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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也是属于商品交易的一种,买卖交易的商品房自然也是有保修期的,不过房子作为一种建筑物,除非是质量上存在问题,一般都不会涉及到维修的,如果房子出现漏雨或者裂缝的情况就可以进行维修,由谁维修也要看房屋的保修期,那么房屋保修期时间长短有哪些法律规定?

房屋保修期时间的长短法律规定如下:

1、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房屋各部位的保修期

(1)房屋的屋面防水3年。

(2)房屋的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房屋的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房屋的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房屋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房屋的管道堵塞2个月。

(7)房屋的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房屋的卫生洁具1年。

(9)房屋的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房屋的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2、施工方承诺开发商的保修期限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低保修期为:

(1)房屋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房屋的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房屋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的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3、保修时间的计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销售之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

所以通常说的房屋保修期只有一个下限的规定,不得小于某个期限,对于具体的期限可以有购房者与开发商自行商定,在我们买房时,因为合同遵循双方约定的原则,所以好在签订合同时与开发商协商把保修期约定得长一些,千万不要任由开发商规定保修期,以免造成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温馨提示,房屋保修期时间的长短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要多加了解,如果还想要了解小区建筑中共用部分都有哪些等知识,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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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商住楼出售时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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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住两用楼时应注意以下因素:

一、土地使用年限。商住两用楼的用地一般为公建性质,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住两用楼的规划设计标准要比普通住宅高,如门厅面积比较大,楼梯、门厅的出入处按规定必须有两处,这无疑将增加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税负。我国对住宅交易的契税实行优惠税率,一般要低于其他用途的商品房。购买商住两用楼时就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四、按揭贷款年限。目前住宅按揭贷款最高可达8成30年,但对商住两用楼一般只有6成10年;

五、使用成本。商住两用楼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一般要高于住宅;

六、房屋的使用功能。一般情况下,商住两用楼没有单独的厨房;

七、落户。商住两用楼不是住宅,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落户(迁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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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储存乙醇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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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乙醇的俗称就是酒精,而酒精是我们生活中的日常使用品,因为酒精是易燃品,我们经常会使用酒精来烧火锅,还可以使用酒精来取火,那么大家知道储存乙醇有哪些规定吗?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说一说这个问题。

酒精宜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库区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一、酒精的储存、使用要求

(一)领用、暂存、使用的容器必须有可靠的密封,严禁使用无盖的容器。

(二)使用前彻底清除使用范围地(酒精滴落地)周边20m内的易燃及可燃物。

(三)使用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使用前要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

(四)使用场地范围内严禁有火源及超过酒精引燃温度(363℃)的发热物体,使用前必须测试发热物体温度要在250℃以下,方可使用酒精。

(五)使用时每次取用后必须立即将容器上盖封闭,严禁敞开放置。

(六)擦拭过程中对物体上残留的酒精须擦净。

(七)使用过的毛巾等布料清洁工具,在使用完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密闭存放,或放通风处晾干。

(八)酒精燃烧灭火处置:可使用ABC、CO2、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也可用湿毛巾、湿衣物覆盖灭火,室外还可以使用沙土覆盖。严禁使用水泼或干燥的毛巾、衣物进行扑打,否则若被酒精引燃,火势将蔓延扩散,越烧越大。

(九)酒精危险特性:极易燃、气态酒精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爆炸燃烧。气态酒精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二、工业酒精常见的安全隐患

(一)容器隐患,存放时需要选择密闭性好能的容器,不会因外部条件腐蚀而发生泄露。

(二)存放地隐患,存放时因工业酒精为95%v/v以上的乙醇,小容器必须阴凉通风处,隔绝明火地,大型容器应该放置在外部较大空地,并在近处设置消防水阀。

(三)操作隐患,存放酒精处,杜绝明火,严禁吸烟,另外绝缘静电,所有与电和火有关的操作都需要谨慎。

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今天的易燃液体知识的介绍完毕,请大家继续支持其它方面的内容,比如;酒精的储存要求有哪些的内容,小编也会努力为大家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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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交通事故拖车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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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门,就免不了停车。停车时违章了,也要受到处罚。许多驾驶员会有违章停车时车辆被交警部门拖走的经历。除了违章停车拖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是需要拖车的,那么交通事故拖车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从中明白交通事故救援必知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拖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拖车这种强制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而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托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根据这一规定,驾驶员在停车时,一是不能影响别的车辆、行人通行,二是驾驶员在现场并且马上把车开走,就可以避免车辆被拖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拖车的情况;

1、车辆不能移动的

2、严重堵塞交通的

3、车主不在现场的

4、事故有人员伤亡的

5、车辆非法的

都是要支付费用的,不同的是由谁来掏钱。

1、交通事故,有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第一次拖车费用;

2、故障拖车,在保修,专营店承担拖车费用;

3、自己需要拖车,自己承担费用

对于拖车这种强制措施,有关专家介绍说,拖车本身就存在车辆损坏的风险,即使在公安机关采取完全正确的方法的情况下,也存在车辆损坏的可能。交警部门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为了保护自己和车辆所有人的利益,应当遵守车辆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并且在可能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立即把车辆驶离,从而避免车辆被拖走,降低自己受到经济损失的风险。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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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1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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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那么,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1)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2)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3)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4)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5)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6)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7)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9)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10)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11)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12)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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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遮瑕液可以带上飞机吗?液体化妆品有规定

全文共 1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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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液体的产品,无论是化妆品,护肤品还是生活中的洗漱用品,在带上飞机的时候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旅客的安全着想,那么,遮瑕液可以带上飞机吗?

遮瑕液可以带上飞机吗

遮瑕液可以带上飞机,因为遮瑕液的容量往往不超过100ml,就只有小小的一管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随身携带液体物品的规定如下(分为国际及地区航班和国内航班):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ml),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需办理交运。

液体化妆品可以带上飞机吗

1.香水

香水是很多女生出门旅行的一件物品,会对人的心情起到很大的作用,轻轻一喷,就能将人带入不同的心境,还可以变得更加自信。另外,香水往往是伴手礼的最佳选择之一。

可是香水一般都含有酒精,属于易燃物品,根据民航总局新规定香水每瓶不超过500ml或者500g是可以带上飞机的。

2.护肤品

爱美的女生走到哪里都少不了护肤品,保湿水、乳液、精华、防晒霜......一样都不能少。还有一些过敏体质的人,只能使用专用的护肤品。外出旅行时,可以将这些护肤品分装在不超过100ml的瓶装容器中,置于透明的塑封带中,就可以带上飞机了。市面上有很多分装瓶购买,还有套装系列哦。另外,如果想给朋友购买当地的护肤品,建议在机场免税店进行购买,因为免税店使用专用的包装,是可以被带上飞机的。

3.洗漱用品

一些人外出旅行时,用不惯外面的洗漱用品,每次都要自己携带。

那这些液体可以被带上飞机吗?其实,只要装在不超过100ml的容器中或者剩余液体不超过100ml,并且将所有液体物品都装进一个透明的袋子里,总容量不超过1000ml,就可以被带上飞机了哦。

遮瑕液什么时候涂

粉底液之后,散粉之前。往往遮瑕液的遮瑕度较低,如果用在粉底液之前,后续推开粉底液也会降低遮瑕液的遮瑕力度。在散粉之前,也是为了保证遮瑕液的持久性。

1.遮瑕液相比遮瑕膏来说,遮瑕力度要差些,如果是较重的黑眼圈,建议使用遮瑕膏哦~

2.遮瑕液质地水润,适合偏干性的皮肤,油性皮肤可能不够持久。

3.想要遮瑕液的遮瑕力度强一些,可以让那个遮瑕液稍微干一些再推开~

遮瑕液推荐

NARS妆点甜心遮瑕蜜

NARS经典产品之一!喜爱度超高、主打高遮瑕力却又保湿的NARS遮瑕蜜,非常适合拿来遮暗沉的部位,例如:黑眼圈、痘疤等等。在暗沉处薄擦一层,直接用微热的手轻轻地将它点开,最后再上一点蜜粉定妆,即使到了晚上蜜粉都飞了,依然不会有暗沉感,而且用量只要一点点!

SAEM遮瑕膏

买不起专柜遮瑕没关系!这只遮瑕膏有防晒系数SPF28/PA++,瓶身与刷头较小可以避免一次沾取太多而失手也非常适合外出携带,遮瑕度中高,遮黑眼圈不会干、遮痘痘不会油,性价比非常高,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啦

LAGIRLPRO.conceal

这款可能大家比较陌生,也是一款非常非常便宜不过百的遮瑕膏,一共有21个遮瑕色加上7款校正色,颜色由深到浅,可以直接选出修容色、提亮色呢。主打高遮瑕、抗晕染、质地creamy且非常容易堆叠,是一款适合四季皆能使用的遮瑕膏!自带刷头,拧开盖子就是个小刷头,只要挤压管子刷在需要遮瑕的地方点开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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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沈阳出台相关规定 确定新建普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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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沈阳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确定了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的价格控制目标

《意见》规定,对全市在售项目实行价格控制,各项目2011年度销售均价增幅应在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内。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其预售均价在控制目标之内的,有关部门予以审批,超过控制目标的,暂缓办理。

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补报的公示销售价格超过控制目标的,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所有在售项目价格公示后,如上调价格须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公示

此外,还规定不得排号收取定金: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商品住房必须明码标价:市房产部门在市房产网上对所有商品住房在售项目的预售审批、预售房源和预售价格情况进行公示。新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提报的预售方案必须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由开发企业补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销售现场通过触摸屏和纸质销控表公示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必须与市房产网上的公示价格保持一致。

对违反明码标价制度进行销售和价格欺诈的行为,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处罚,整改期间可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并将违规行为记录于其诚信档案。

同时加大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项目的管理,开发企业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项目,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情况同步报送备案。

税务部门将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研究实施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高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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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汽车安全锤的配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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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汽车安全锤用处很大,不过也不能车内配备很多个,汽车安全锤的配备规定是有相关的标准,来给大家科普下这方面的汽车安全用品小知识。

安全锤:安全锤必须均匀分布悬挂在车内明显位置,每辆车最低配备4个,10米以上的配备6个,卧铺客车配备8个(上下铺各4个)。

公交车辆运营单位、驾驶人员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第一”这根弦,每辆车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消防、安全设施,要对全车乘客的生命负责。

依据常识,安全锤是否能砸开玻璃,与锤子尖头的尖度及玻璃材质有关。尖头越尖,与玻璃的接触面越小,敲击时的瞬间压强越大,就越容易敲碎玻璃。此外,钢化玻璃较易被敲碎,而夹层玻璃则用安全斧敲效果较好。那么,安全锤的尖度、手柄长度、适合何种玻璃等是否有标准呢?在国家标准网上搜索,并没找到“安全锤”或“救生锤”的国家标准。

目前行业内对于安全锤的大小、重量、材质等并没有明确的标准,都是企业自己定的。负责任的企业会有一些内控标准,不负责任的企业只拿出部分锤子做实验,至于其余锤子是否能敲碎玻璃,就要打问号了。

所以说汽车安全锤配备是有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标准来配备安全锤很重要,同时要想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安全锤的办法,那么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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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旅游大巴载客人数规定

全文共 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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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正是旅游旺季,很多人选择乘坐大巴车外出旅游,旅游大巴是我们外出旅行的一种主要的交通工具,但是旅游大巴的危险也时刻伴随这我们。所以旅游大巴遇紧急危险该如何自救就成了我们出门旅行所要学习的主要知识。那么旅游大巴载客人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旅游意外安全知识。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机动车核定的载客人数:是指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的载客汽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含19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9人(含9人)的载客汽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8人以下(含8人)且排气量小于1升(含1升)的载客汽车,它是小型客车的一种,也称微小型客车。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载客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班车发班前当班驾驶员要核对上车人数,确认无错乘,无超员后发车,并配合车站做好二次签证,杜绝车站源头超载出站。承包经营车(按8轮承包经营方案执行)如发现不按核定人数装载的违法行为公司将按安全管理制度、八轮承包方案扣除经营保证金2000元,取消承包经营合同,重新招投标。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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