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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加油车 非法卖汽油【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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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改装流动加油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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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不论老司机还是新司机,给自家的爱车加油都会直奔正规加油站点,这样省心放心。然而有些人却贪图便宜,选择一些“流动加油车”进行加油。那么,改装流动加油车合法吗?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交警部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要由专门的车辆、专业人员运输。这种改装的“流动加油车”没有任何消防安全措施,驾驶员对消防安全知识一无所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险情极易造成重大事故,俨然是流动的“定时炸弹”。对此,交警提醒一些车主不要为了方便私自改装加油车,更不要驾驶报废、未检车辆上路行驶,否则,将给社会和道路交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广大车主要自觉抵制这种违法行为,发现有类似情况,及时向警方举报。

流动加油危害大

成品油属于危险品,一直属于国家管控范围,根据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对于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换句话说,凡是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者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均属于被禁止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流动非法加油车就是“流动炸弹”

许多流动黑加油车位于停车场和工地,而柴油又是危险易燃化学品,一旦遇到火源爆炸,除了危及正在加油的车主之外,周边人员也会受到生命威胁,后果不堪设想。设备不专业,运输不规范,也没有专业操作人员,安全隐患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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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八大非法改装车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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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非法改装车所带来安全隐患有哪些?

非法改装车安全隐患多,常见的加装大包围、改装排气管等车辆非法改装,都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从而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也将在路面对非法改装车进行严格查处。

1外观改装中加装大包围

加装大包围容易导致车辆过度转向、后轮抓地力减小以及高速稳定性变差,也可能会改变原始车辆接近角,降低车辆通过性,造成事故隐患。

2改造发动机点火系统

改造点火系统如果各电路之间连接不好,最容易致使汽车发生自燃。

3改装排气管

改变发动机的排气系统,可能造成噪声严重增大,干扰自身或其他车辆驾驶员驾驶注意力,产生事故隐患,也可能因改装排气系统,造成尾气排放不合格,对环境污染增大。

4增加车轮制动性能

可能影响车辆制动时的稳定性造成制动时甩尾等现象,存在的安全隐患是相当大的。如果制动液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制动气阻现象,制动突然失效,引发事故。

5换装减震器

将减震器加高就造成机动车的离地间隙加大,车辆在转弯的过程中,因重心增高,特别容易引起侧翻事故。

6改造悬挂结构杆

悬挂结构杆强化的目的是提高机动车操作系统的灵敏度,反之,如果降低悬挂系统的硬度,就可以增加车辆的舒适性,可能会降低通过性能。

7蓝白的高色温灯色和疝气灯代替传统的橙黄灯色

在夜间行车时,影响对面驾驶员视线,从而造成交通事故隐患。

8非法改装后可能会产生哪些不良后果

未经过安全性测试,可能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增加人身财产损害;无法正常年检;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改装车方面的限定有所松动,国内原厂改装车将拥有合法身份。同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限同品牌、同型号),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在改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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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非法改装车交通安全隐患多,车主很难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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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装交通安全隐患多,车主很难获赔偿

现在走在街头经常看到社彩斑斓的改装车。改变颜色、加宽轮胎、更换发动机、安装氮气加速系统……如果不是车身上的标志,估计连交警都无法判断出这到底是什么车。

国家明确规定,非法改装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一旦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很难获得全额赔偿。

非法改装车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包括更换关键部件的行为。

80后热衷改装配件和颜色

相对于改装车辆颜色,4S店经销商更倾向于车主加装配件来提高车辆性能。一个零配件简单的加改装非常容易,但是加改装之后,零配件与整车的性能是否兼容,对车整体的性能是否有提高,有没有破坏车的稳定性、操控性等,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研发人员的多次调校才能验证,所以加改装车不是那么容易的。

在不改变整车结构性能的情况下,欢迎车主来加装,不是改装,而且4S店是不接受改装车业务的。给车主加装零配件,4S店可以完成,像防盗报警器、倒车雷达、汽车音响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加装。

非法改装车存在安全隐患

改装车只能是在不影响车的安全基础上进行,很多车主为了好看,将车的外观颜色改变,是允许的,但必须在车管所办理相关业务。私自改装内在结构属于非法改装车,按照规定这类车是不允许上路的。

私自改装的车辆,会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比如有的车主把发动机汽缸盖改装得很薄,这样车辆在起步时会更快。但车主不知道,汽缸盖变得很薄后,发动机在高速运转的时候,会有爆缸的隐患,危害非常大。

改装之后,往往会留下很多的后遗症,特别是线路问题,经常看见有车主改装后把车辆送来维修,说是发动机的指示灯老是亮着的,有的甚至把电瓶的正负极直接接在一起了。如果盲目改装,有的车可能会出现刹不住车的情况。如遇到不专业的维修人员,由于不熟悉车辆线路和构造,很容易造成车辆线路短路等问题,为自燃埋下隐患。

非法改装车无法通过年检

现在很多年轻人改装车涉及的都是汽车安全的部件,这一般需要做安全检测,而国内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尤其是底盘悬挂和刹车改装后,应做权威测试,否则车辆稳定性和制动效能具有风险。从保险公司了解,一旦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很难获得全额赔偿。

非法改装的车子,年底审车的时候,是无法通过的,需要车主将车改回原来的样子,所以尽量不要私自改装车辆。要慎重,要考虑好维修和安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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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非法改装摩托车处罚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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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摩托车不够酷炫,想要改装摩托车,这些都是不允许的,被抓到肯定需要,面临处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推荐非法改装摩托车处罚及相关法规,希望你喜欢。

非法改装车辆处罚决定

对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的维修厂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零部件、作业工具,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同时,交通运输管理所和各交管站还将加大对改装车辆尤其是大型车辆经营户恶意改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继续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经查实后,一律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非法改装车辆法规

第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猜你还感兴趣的:

非法改装摩托车处罚决定

一类是改变车身颜色,变更车辆发动机(不包括发动机类型)、车架,未在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类是改变发动机类型、改装车辆排气管,增加车辆后导流翼,增加车辆前探照灯,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类是国产车辆更换轮胎规格,加装车身大包围防护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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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汽车音响改装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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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改装成为普通车迷汽车生活的组成部分,那么你对汽车音响改装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汽车音响改装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常用汽车音响数据单位

1、伏特:电压单位(V) 1V=1000μV

2、安培:电流单位(A)

3、欧姆:电阻单位 或负载单位(Ω)

4、分贝:音量单位(db)

5、失真率:以百分比为单位(%)

6、瓦特:输出功率的单位(W)

7、法拉:电容的单位(F)

8、微亨利:电感的单位(mH)

汽车音响调音基本步骤

当你完成配线之后,请再次检查电源配线,并用三用电表测量正负极有没有短路,确定无误再接通电源;

将音量调至最小,然后开启主机,如听到任何异常声音请立即关机,检查电路,如无异常声音,热机十分钟后,用手触摸扩大机有没有异常温度。

1、主机+同轴喇叭的调音方法:

将音量开大,测试有没有提早失真的声音,高速左右平衡,检查有没有180 °的相位差,找一张人声、乐器单调的卡带或CD,将主机LOUND OFF BASS钮及TREMBLE钮置于中间,然后测试每一支喇叭对人声表现是不是相同,如有频谱测试器,则测试一下高低音的比率,如没有就得靠耳朵来听。

将音量关至很小,听听高音如有铿锵恰恰非常明显,那表示高音量太多了,另外加强BASS钮听听低音固定是不是完好,有没有异常声音,而低频表现是不是很好,低频不足可适当增加BASS钮,亮度不够或高音太多可调整TREMBLE钮,最后再调整FADER感觉一下定位,如此更换音乐,反复上述步骤数次。

2、主机+同轴喇叭的调音方法

基本与1的方法相同,高音音量过多的话,可以降低高音音量,以求平衡。方法如下:在分音器与高音喇叭之间串并联5W水泥电阻。

高音的+端要放在正常位置,如分音器有-3dB、0dB则放在0dB的位置,因为-3dB的位置分音器内部已有电阻,对扩大机来讲阻抗会改变。

3、主机+扩大机+喇叭

首先设定扩大机的灵敏度,将它关至最小,再将主机音量开到80%,然后加大扩大机的灵敏度直到喇叭出现失真的声音,然后再减少一些,此点可以得到最佳的信号杂音比,其他与组合1相同。

4、主机+电子分音+扩大机+喇叭+超低音

首先将主机上的音量控制全部放在中央位置,然后将音量开至80%,并将扩大机灵敏度关至最小,现在将电子分音器输入增益调大置于中间,打开扩大机输入增益约一半,然后加大电子分音器输出灵敏度直到喇叭出现失真的声音,再降回一些到此为止,所有的灵敏度已设定完成,然后开始调音,首先将前后声道中高音关掉,单独听听超低音,调整分频,让超低音喇叭可以自然的运作,而且没有机械杂音或其他共振,然后加入中高音,并调整中高音与超低音的比例,将后声道音量调小,然后再测试超低音的相位,在小音量时改变超低音相位180°即正负反拉或在电子分音器上有0°~180°选择开关,看看哪一个相位音量比较大为正确相位,当所有的相位及频率范围都设定好了之后在作细部调整,一般超低音的分频点设定在80HZ~100HZ之间,而高通部分中高音喇叭分频点约60HZ~90HZ。

等化器的调整方法:

什么时候该使用等化器(EQ)?当喇叭装到车上之后因环境因素,如车内装潢、结构、车窗玻璃等造成频率响应不平整,要修整某单一频率,你就需要等化器。

等化器最早是由录音室所发展出来的。因为录音时需要平整的频率响应。后来发展到家用音响进而应用到汽车音响上。等化器最主要功能在于调整由音响环境、喇叭、器材等造成的频率相应不平整。如果一段频率过大或太小它的工作就是把太大的降下来太小的补上来。我们举一个间单的例子。当你在弹钢琴时,如果有一个琴键音量太大或很弱,你是不是想把它调好呢?不调的话,声音是不是很怪呢。

什么是圆形等化器和参数等到化器呢?固定的频率和固定的Q值不可改变的不是圆形等化器。参数等到化器则可以改变频率点和Q值。一般都是波段比较少的。为了因应不同的曲线所以它必须是可以改变的。

等化器一般标示的范围多为+/-12dB。这表示此频率可增加12dB。Q值则表示它的频宽,Q值越大则频宽越窄。

很多人很排斥EQ,声称信号一经过EQ就变差了,没错!是会有一些改变,但往往都是不会调整而声音变等得非常糟糕。下面我们将介绍调整的基本方法。

首先将主机音量开关置于中间,然后将系统中的分频点,相位,比例正确设定之后,才开始调整EQ,切记!EQ只作细部调整。下面有三个基本法则必须遵守:

1、EQ调整绝对不可以+/3dB,如果超过6dB则表示喇叭相位有问题,或这个区域的频率有问题。

2、一次之调整一个频率或两个,然后看看频谱上面的变化情形。

3、请记得当你增加6dB时,功率增加一倍,很容易让系统提早失真。

切记上面三个法则之后,将EQ的控制全部置于中点,然后用频谱先观察一下,哪些频段有落差,如果落差大于6dB,请先检查系统或调整比例。确定落差都在3dB之内,如果因为喇叭位置无法克服只好放弃某些频段落差,不可以用EQ强行补齐,否则很容易提早失真的。找一张音域比较宽的CD先听一下,有没有不顺畅的声音,然后从高频部分开始往下修整。将每一个EQ控制调到最大及最小,听一听它的变化情况,顺便了解每一个EQ控制它的声音范围,你才有办法去修整。至于使用仪器要调怎样的曲线才是最理想的呢?那就是从150Hz到10KHz保持水平,150Hz以下增加10dB,10KHz以上降低3dB。

至于靠听力如何调整呢?如果没有仪器参考,光靠耳朵的话,你必须要有好的听力,如果你没有的话也不必担心,以下有一个诀窍,只要做完这些动作,你就可以轻易获得六十分。不管你用的是被动式分音器还是主动式分音器,出问题的地方往往都是在分频点附近的频率,因而只要将这几个频率点的EQ控制衰减2-3dB即可,其他细调部分,找十张不同风格音乐、不同录音水平的CD轮流试听修整,直到每一张CD都能听,取得共同点之后,便接近完成,在此建议您多练练听力,可事半功倍

安装汽车音响培训手册(高级)续续上边

如何选购一台好的功放

市场上充斥各式各样进口功放,是否被华而不实的广告欺骗?

以下提供一些功放的基本规格说明。

1、历史因缘的考究

功放就如同人类一样,它的血统是否优良纯正,关系到它的进化或淘汰,一台好的功放,必须要有高档(Hi-end)工程师,才能设计出优良产品,不至于被市场所淘汰,一位好的(Hi-end)工程师除了了解电器方面,还会要求电子材料的品质加上市场上的需求,这样才能说是Hi-end工程师。

2、、功放的电源供应器(power supply)

电源供应器是功放里头的心脏,强而有力电源供应器是最基本要求,也就是DC电压(13、8V)转换成AC电压再转变功放的工作电压,一系列转变过程中效率变得非常重要,所以市面有些功放强调(switching class A)就是其中的道理而其中零件一耦合变压器的电感最为重要。

一般功放电源供应器设计可分为稳定式电源供应器(regulated power supply),大部分功放都使用这样线路,以及非稳定式电源供应器(unregulated power supply),这两者有何不同优缺点,又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一部设计牢靠的稳定式电源供应器,它有能力传送固定电压及大电流,提供给功放工作,假设电瓶电压没有保持应有压降(13、8V)左右也不会导致功放效率不足,这是稳定式电源供应器唯一的优点。

如果功放不需要很大的电流工作,稳定式电源供应器设计的功放必须紧抓住很大的电流来保持功放的基本动作要求,而汽车上其他电子系统相对产生电源不足,造成复杂电源问题产生,再次就是稳定式电源供应器,没有办法瞬间提供给音乐动态(“dynamic”“punchy”)突然很大,却没有更多余的电流给予功放而造成提前失真。

再解释更透彻一点,就是稳定式电源供应器只提供一定的电流给予功放,再多也没有,不需要时也给予那么多,这就是稳定式电源供应器。

非稳定式电源供应器的设计,就是针对稳定式电源供应器的缺点而改良的。

优点如下

1 增加功放动态范围及功率

2 增加功放效率,减少电流损耗

3 精确符合音乐信号所需的电流

4 减少对汽车电子电路所造成的影响

5 减少对改善汽车电源所需的金钱

3、功放的阻尼效应(Damping Factor)

大部分功放设计工程师相信阻尼效应,对喇叭的驱动力有相当大的影响,也影响声音品质。

什么是阻尼效应呢?简单的解释,类似汽车上的避震器功能相仿,也就是说功放推动喇叭由能力控制纸盆振幅,喇叭不至于失真。

阻尼效应在功放里的规格中,系数要越大越好,通常一般进口功放(200W)[email=150@4]150@4[/email]欧姆 2欧姆@75,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观念,喇叭并联,功放的功率会增加,而阻尼效应却会减半,这一点就请使用者三思而行了。

阻尼效应不大的功放在声音的表现会使低音松散而没有形状,也就是说低频是拖的、松散的、没有力气的。

阻尼效应高的功放,在音乐低频表现有其细节和尾韵,也就是常说的Q度。

4、爬升率(Slew Rate)速度感

很多人从事汽车音响事业数十年,号称专业人员却一直不了解什么是爬升率

阻尼效应+爬升率是功放规格里头最重要两个系数,是关系功放声音是否干净清晰, 或者朦胧美,现在应该清楚知道为什么功放有声音清晰和模糊,除了用耳朵鉴赏外,还可以从功放规格中寻获。

爬升率做何解释呢?可以比喻为车辆以多少马力和速度可以达到终点而不致被后者追上。以声音做解释而言,当聆听一首优美的音乐,音量可以稍微大一些,如果听到像指甲刮黑板一样刺耳的声音,那表示功放的速度(爬升率)不够快,无法精确的表现高频部分的细腻相对爬升率高的功放应该表现音乐当中的音场感、细腻感和弦乐器所能表现的松香味。

5、一台ZAPCO功放基本规格表如下:

Power per channel-stereo(功放立体功率)

[email=[ft=#cc0000,,]T、H、D、+N@1KHz]T、H、D、+N@1KHz[/email] (总谐波失真)

50Watts×2 @ 4Ω

100W×1 @ 8Ω

20Hz~20KHz+ 0dB-0、35dB

S/N ratio (讯号杂音比)

>100dB (越大越好)

Transient Distortion (瞬时失真)

Separation (分离度)

>60dB Damping facor (阻尼效应) >900 @ 4Ω@ KHz

Input Sensitivity (输入灵敏度)

1~4volts(电压)和4~16volts(电压)

Slew Rate (爬升率) 26v/uS Idie Current (静态电流) 1、75amperes (安培)

Dimensions (直径)

2、375”H×8、75”W×13、5”L

L、READ SPK- 左后喇叭负端输出

REMOTE:启动线输出,连接扩大机或前级启动端

GND:接地 ,负电

B+ 或 +12V:正电源

MEMORY:记忆电输入或永久电

ACC:+12V 电经Key控制

AUX IN:辅助输入信号连接

FRONT OUT:前声道前级信号输出端

REAR OUT:后声道前级信号输出端

CD IN:CD信号输入

HIGH PASS OUT:高通信号输出端

LOW PASS OUT:低通信号输出端

DIGITAL OUT:数位信号输出端

ANT LEAD:自动天线控制线

VEDIO OUT:影像信号输出

看过“汽车音响改装知识有哪些“

3、基本电学

1、 欧姆定律

I=U/R R=U/I U=RI

I:电流 R:电阻 U:电压

2、 输出功率:P=U2 /R

3、 电阻串并联计算方法

串联:R1、R2串联为 R=R1+R2 例如:4欧姆+4欧姆=8欧姆

并联:两个并联为 R=R1×R2/(R1+R2)

例如:4×4/(4 +4)=16 /8=2欧姆

三个并联为 1/R=1/R1+1/R2+1/R3

例如:1/R=1/12+1/12+1/12=3/12=1/4 R=4欧姆

4、 电容器串联或并联计算公式

二个电容串联总电容量 C=C1×C2/(C1+C2)

二个电容并联总电容量 C=C1+C2

4、汽车音响系统基本常识

1、 音源

包括卡带主机、单片CD机、多片CD机、MD、VCD、DVD等,以上为汽车音响播放声音讯号的来源。 大部分主机内含小功率功放,可直接推动喇叭,有些则需要额外的功放来推动喇叭。

2、 前级信号

强度不足以推动喇叭的信号称为前级信号。

3、 功率放大器

将前级信号放大电压及电流至可以推动喇叭的功率。一般依照需求不同,可分为单声道功放、两声道功放、四声道功放、六声道功放等。输出功率一般可为50W、75W、100W、150W、300W……1000W或者更高的功率。

4、 喇叭

播放声音的器材。从结构上可分为全音域喇叭、同轴喇叭、分体式喇叭、超低音喇叭。

5、 电容

电源辅助的器材,依容量可分为68000μF、50000μF、1F、1、5F、2F等。小容量电容器一般应用在前级稳压及杂讯消除,大容量电容器则应用在瞬间电压辅助。

6、 电子分音器

电子分音器可分为二音路、三音路、多音路电子分音器、等化器、前级信号处理器等。这些装置连接于主机和功放之间,用来放大前级信号或分割信号,或均衡信号等功能。

5、音响配件及安装工具认识

1、 工具

螺丝刀 钳子 套筒 扳手 剪刀 胶布 12V试电笔万用表等。

怎样正确使用工具:

2、 线材

包含电源线、信号线、喇叭线

电源线:依照电流需求不同,可分为10号线、8号线、4号线、2号线及0号线,号码越小线径越粗。

信号线:信号线可分为同轴式及平衡式。

喇叭线:依照电流需求不同,可分为204号线、203号线、202号线,号码越小线径越粗。

3、 配件

包括保险丝座、电源分配器、信号转换器、镀金电瓶头、连接端子、RCA一分二型接头、杂讯消除器。

4怎样正确使用工具(讲课)

6、常用汽车音响连接端标示对照

R、FRONT SPK+ 右前喇叭正端输出

R、FRONT SPK- 右前喇叭负端输出

L、FRONT SPK+ 左前喇叭正端输出

L、FRONT SPK- 左前喇叭负端输出

R、READ SPK+ 右后喇叭正端输出

R、READ SPK- 右后喇叭负端输出

L、READ SPK+ 左后喇叭正端输出 下一页更多有关“汽车音响改装知识有哪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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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音响安装

1、先了解原车系统

1) 对原车主机空间尺寸大小,对其主机功能了解(如有没有CD等),前面喇叭安装位置和尺寸、后面喇叭安装位置和尺寸,有没有原车功放。

2、了解新加装音响系统

3、线材的选择 、附(电源线计算表)

最小推荐尺寸番号(Gauge)

全系统总 电流需求 长度0-4尺 长度7-10尺 长度10-13尺 长度13-16尺长度16-19尺 长度19-22尺

长度22-28尺

0-20安培20-35安培35-50安培50-65安培65-85安培85-10安培105-125安培125-150安培

此计算表适用使有铜制线材且压降不小于0、5伏特之状况。若使用铝或锡质材料,则线材之尺寸应适度加大。电源线尺寸之计算表已将接点的阻抗因素列入考虑。效率较高的扩大机(不小于75%者),可以依照表格上相同线材所对应的线材尺寸再缩小一号(I gauge)。然而在使用较小尺寸的线材时,参赛者须提出合理的证明,以显示其功率扩大机之效率不小于75%。

4、拆装时注意事项

5、主机安装时注意事项

1)安装稳固且予以足够的支持,周边的面板或组件必须与音源器村密合,不可留下间隙或产生噪音。

6、功放安装时注意事项

1)功放及其支架必须坚固的安装,而不能有松脱的可能性,并且必须提供适当的空间,有空气流动。

2)安装功率放大器时,功率放大的固定架应与该空间的体形及外观适当的整合。

7、功放连接时注意事项

1)先接地线,再接电源线。信号线过长时不能绕圈,要对接,因为容易产生扩号干扰(包括电子分音部份)。

8、喇叭安装时注意事项

1)、喇叭的安装必须使其不受外力的伤害,喇叭应装在坚表面,或制作良好的喇叭箱上

9、通电前线路检查确认

1)当你完成配线之后,请再次检查电源线、并用万能表测量正负有没有短路再送电,检查电路,如无异常声音,热机十分钟后,用手触摸功率放大器有没有异常温度。

10、功放分音器的设置

二、 超低音

1、 何为超低音?

振动频率在90赫兹以下的声音称为超低音,因为它的波长很长,所以没有方向性。以70HZ 为例波长约等于4米,因为频率、振幅比较大。

2、为什么需要超低音喇叭?

一般车上的喇叭多为五英寸或六英寸半,它的低频响应有限,对于更低的频率只能交给尺寸更大的超低音喇叭才能胜任,因为更低的频率需要更大的冲程;五英寸或六英寸半的喇叭冲程较短,很难获得更低的频率响应,所以加装超低音喇叭可以增加音场宽度,就像一个乐团少了低音吉它或大提琴,声音会变得单调乏味而无充满整个空间。

3、装超低音需要哪些器材?

超低音喇叭的尺寸一般可分为:8寸、10寸、15寸、18寸等,除了喇叭之外你还需要一个功率放大器及电子分音器、功率放大器是用来推动喇叭的而分音器的功能则是划分频率,确认范围。将超低频以上的声音滤除,只有超低频的讯号进入功率放大器去推动喇叭。

1、 超低音喇叭的形式

除了无限障板式的超低音喇叭之外,都有需要装在音箱里面。音箱形式依照特性不同。一般可分为下列几种:

1)、密闭式

这是最容易制作的音箱体积最小承受功率大,失败率很低。

2)、 反射式(透气式)

这种类型的音箱体积较大,频率响应较低,音量比较大。

3)、 频段式

这种音箱声音输出只有某一频段而已更低或更高的频率切除。

4)、推挽式

这种音箱的效率很高,两个喇叭相位是相反的,体积不大。

5)、 自由空间式

这一种不用制作音箱,选择自由空间的喇叭,直接吊在后尾箱顶上。

2、 加装超低音喇叭应注意事项

推动超低音喇叭的功率放大器所消耗的电流很大,所以电源线的线径(蕊)必须加大。如果是装在四门车上,后障板的透气情况影响喇叭功率,喇叭相位的较正会影响整体表现。

5、 低音箱的设计

音箱的容积计算方法

1、正方形及长方形 2、梯形

W×H×D=A (E+D)÷2×W×H=A

平衡式信号传送器

一个高级的音响系统有两个最重要的基本条件,那就是很宽的动态范围,和很低的杂讯,在汽车音响里想的到很宽的动态范围则必须有很低的杂讯,其中包涵音响坏境及电器杂讯必须很低。

在过无去几年中,装配者为了达到这个标,他们开始降低引擎噪音,并使用吸音材料,但是汽车总是会有很多杂音。很幸运的新的科技,将改变这一切。

所有的装配者都知道信号线必须远离电源线,但是电信局的电话结他们则是毫无选择的必须延著高压电线并排走了几百公里,你在电话在中听到60HZ的AC杂讯吗?电信公司是最先发展平衡式的信号线的,即使传送了几公里长都不会引来杂讯。

什么是平衡式的线?

在一个非平衡式的汽车音响系统,每个声道的信号连接都有是由两条线所组成的。(从主机到扩大器)一般的同轴线中心的俗称火线,隔部分则称为地线,而地线部分都与车上铁壳连接,所有车上的配件:如灯,发电机,电子电路都透过铁壳回到电池的负端,此时感应的杂讯会被一起放大,因为非平衡式的扩大机无法辩别讯号及杂音平衡式的线,它有各别的地回路,放大器部份就像差动式放大器,输入信号一个正相反,另一个是反相,而杂讯则是同相位,所以无法通过。简单的说平衡式传送器及接收器,可以消除杂讯及提高动态范围。

基本上它是由三个组件所组成:

1、发射器。

2、平衡式信号线。

3、接收器。

最先进的扩大机则是将接收器放置在内部,如果是旧式的扩大机则须要上述三元件。

汽车音响调音入门

一套昂贵的汽车音响系统,即使您装上高级的器材,如未经调教或调教不当,整套音响系统可能比原车音响还糟。

调音的成败基础则建立在施工品质之上,不正确的安装方式及配线途径,调音工作就愈困难。其实调音的内容有大半以上是在纠正错误,这些错误来自系统设计、器材搭配、安装方式及配线方法。如不把这些错误纠正,调音工作则无法进行。

每位从事汽车音响工作的人都有调音的经验,只是大部分的人都还在摸索,从失败中获得经验,事实上即使你觉得你已经完成工作,但你自己也许觉得还不满意,因为它还可以更好。

很多人在音响系统调节过程中都有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音响系统就很难有好的表现。

基本器材的功能:

1、主机:控制音响系统的灵魂中心,提供音源给音响系统,好的音源可使系统更好听。

2、前级放大器:未经扩大及放大的信号,称为前级信号,一般RCA信号线所传达的信号就是前级信号。有些主机它的输出信号较小,对于后段喇叭驱动较为不利,且容易引起杂讯干扰,所以需要前级放大器将主机输出信号由0、5V放大到3V或7V。

3、扩大机:将前级信号扩大去推动喇叭,依电路结构,基本上可分为A类、B类、AB类、D类等。一般产品所标示的输出功率为瞬间功率,而越高级的产品所标示的功率则为实际有效功率。

4、电子分音器: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划分频率,依照扩大机连接的喇叭作不同的频率范围分配,一般可分为两音路、三音路和多音路混合式、有些则附带多种功能或合并在扩大机上。

5、等化器:修整频率响应不平整的地方,因为车内环境不同,由喇叭发声所得到的响应也不同,所以需要修整,一般可分为5波段、7波段、15波段、30波段及参数型等化器。

6、稳压电容器:储存电能、快速放电、供应系统所需、过滤电源杂波、降低失真率。依照容量一般可分为50万微法拉、100万微法拉及200万微法拉。

7、喇叭:连接扩大机发声的器材,依照扩大机输出的交流信号作振动而发出声响。

8、线材:连接这些音响器材需要很多种不同的线,一般可分为电源线、信号线、喇叭线,电源线的线径粗细影响着扩大机的表现,而信号线的品质则影响系统的频率响应,喇叭线的粗细机铜线的品质一样影响声音表现。 下一页更多有关“汽车音响改装知识有哪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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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汽车改装知识

全文共 1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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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改装是指根据汽车车主需要,将汽车制造厂家生产的原形车进行外部造型、内部造型以及机械性能的改动,主要包括车身改装和动力改装两种。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汽车改装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汽车改装原则

无论改装程度如何,车辆要取得牌照必须符合一些基本原则。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条件关乎车辆的体积和重量(详见附表1)。此外还有一些关乎细节的规定,例如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5条第2项,任何改装均不能妨碍驾驶者的视线和方向盘操作,亦不得干扰后视镜和车外照明系统的正常功效。再到一些更仔细的层面时亦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如更换凸轮轴时,引擎便绝不容许超越废气标准。

无须申报的改装日本法列出了八十多种无须申报的改装零件,亦将之统称为[指定部品]。它们大致上分为两大类别,即附件和关乎行驶性的零件,每一类又细分多个组别。车辆若纯粹换装[指定部品],改装后有没有违反上述的大原则(例如重量没有大变,又不妨碍驾驶或危及车辆的行驶性能)和[保安基准],车主便无须更改汽车的登记资料。为免消费者买到不合格的零件,日本坊间有售的[指定部品]在发售前均需通过有关方面的测试,证明产品符合[保安基准]。如此一来,买家只需确定产品附有合格标签,便可安心购买,亦不怕换装违反改装法例。

如果改装零件不属于[指定部品]又怎样呢?这时便会按大原则办事。一般而言,车辆改装后若没有超越体积。重量的变化上限,所用的轻度改装零件有符合[保安基准],车主也是无须更改登记资料的。比较值得留意的是安装手法在也有一个妙用,那就是[指定部品]即使超出体积及重量限制,但安装手法若不属于永久性质(焊类),车主通常亦无须更改车辆登记资料。

汽车改装介绍

按现行法例,改装车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完全无须申请改装,可以像一般市版车辆般通过车检便可取得牌照;

二、需要向“陆上运输局”申报改装,更改汽车登记的内容,但无须事前审查;

三、改造车辆;

四、车辆改装后不符合日本的[保安基准](相当于GB国家安全标准),无论用何种申请方法也不会获发牌。

简单地说,第四种改装已脱离街车的范畴,只适用于赛车之类的特殊车辆,可以就此略过。前三个类别才是要研究的对象。

汽车改装误区

尾翼不可

并不是所有的车型都适合加装尾翼。作为加强车身稳定性的组件,车速较快的大排量车型比较适合加装尾翼,而小排量车型加装尾翼仅是过过“眼瘾”而已。

由于很多车主选择了铝镁合金尾翼,导致车身整体重量增加;而高高突出的尾翼加大了车辆阻力,导致车辆油耗增大。因此,车主在加装尾翼的同时,切不要为了美观,盲目加装或者加装过大的尾翼。

加大轮毂

改装轮毂并非是“换个钢圈”般那样简单。恰当改装轮毂不仅能增加车辆的美艳指数,也能提升车辆性能;反之,则适得其反。

配合大轮毂使用的宽而扁的轮胎,能有效减少汽车的横向摆动,使车辆的操控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高。因此,很多车主会选择尽可能大的轮毂。但应注意,车胎越扁减震性能越差,驾驶舒适性也会大大降低。另外,在配合轮毂更换轮胎时,一般不要换与原厂轮胎总直径相差3厘米以上的轮胎,否则会增加油耗,导致加速无力,甚至在打满方向时会蹭到轮拱内缘,导致轮胎的异常磨损和定位失准。

无视保险

为了显示改装车的“标记”,很多车主都会选择拆掉原车保险杠,然后加装大规格的玻璃钢车身包围,认为这样不仅能显示出改装车的不同“身份”,同时也能提高车辆的性能。其实这样做,无形中对车辆的安全性埋下了隐患。因为,车辆原装的保险杠在碰撞时会产生吸能作用,而一旦将其拆掉换成材质较硬的玻璃钢大包围,在发生车辆碰撞时人和车都可能受到更严重伤害。

排气管

汽车改装,除了外形个性以外,还有个目的就是提高车辆的速度性能。因此,一些没有在动力上进行“手术”的车主,认为加装大口径排气管不仅可以使车辆的“咆哮”声更有气势,同时也能让汽车拥有更强劲的动力。

应用实例

以改装悬挂弹簧为例,如果弹簧属于[指定部品],车主在多大数情形下都没有须申报。符合[保安基准]的[非指定部品],改装之后若令车辆的载重能力出现明显变化,车主使必须更改车辆登记资料。换句话说,只要弹簧改装未有触及[改装车辆]的范围(即更改悬挂形式),在大部分情形下实不难通过有关部门的检定。事实上现有的街车悬挂改装零件,大部分都未至于落入[改装车辆]的范畴。

再以引擎改装为例。由于改装汽缸压缩比没有涉及排气量变化,车辆即使因为增加了动力输出,在日本亦无须登记为[改装车辆]或更换车辆登记资料(改装后不符合[保安基准]则当别论)。

看过“汽车改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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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要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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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那么你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据的分类说明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看过“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要怎么区分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

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由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违反了法律对收集证据的规定,都欠缺证据的合法性要件等,往往难以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界限,对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证据”到底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和区分:

1、侵犯的法益不同。

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以及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而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如在制作证据笔录时出现的瑕疵。

这种取证行为一般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不会与程序正义产生严重抵触,也不损害实体公正,因而其侵犯的法益要远远小于非法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不同。

非法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法,迫使被讯(询)问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疼痛或痛苦、恐惧等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严重剥夺了其陈述的自愿性,极有可能是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虚假供述。因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一旦被采信极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而瑕疵证据的取得尽管存在违法情形,但只是程序性违法,如侦查人员遗漏了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等,一般不会因程序上瑕疵而改变证据内容,不会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非法证据的真实性要明显小于瑕疵证据。

3、违法程度不同。

非法证据强调的是取证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去获取证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既违反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而瑕疵证据则表现为取证程序的违法性,虽然侦查人员的行为违法,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但经补正后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因而相对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违法程度要轻微得多。

4、法律后果不同。

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

而瑕疵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通过补正,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具有了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5、适用规则不同。

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因其严重违背国家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助长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都必须绝对排除,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而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给予侦查机关补正机会。

如经重新取证、补充完善等补救措施,或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最终能修复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其就可转化为合法证据,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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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全文共 1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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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你对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看过“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非法行医犯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是因为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具体来讲,是在诊疗过程中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这是两者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行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为他人诊疗疾病而造成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

如刚从医学院校出来,未取得经国家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学生、未经国家许可行医的乡村医生行医造成了病人死亡。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即是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行为人,在合符相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员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某公立医院的护士在未作皮试的情况下为病人注射青霉素针剂而造成病人死亡和行为。

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是既未取得国家执业医资格同时又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行医的人。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是既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又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行医的医务人员。

三是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是,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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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全文共 1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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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吗?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与立案标准

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又会牵连触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基本内容

罪名解析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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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证监会查处新型非法股票发行活动

全文共 17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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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或投资者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你知道非法发行股票是什么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票交易方式

转让股票进行买卖的方法和形式称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环节。现代股票流通市场的买卖交易方式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从买卖双方决定价格的不同,分为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议价买卖就是买方和卖方一对一地面谈,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买卖交易。它是场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为了节省佣金等情况下采用。

竞价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是由若干人组成的群体,双方公开进行双向竞争的交易,即交易不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有出价和要价的竞争,而且在买者群体和卖者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最后在买方出价最高者和卖方要价最低者之间成交。在这种双方竞争中,买方可以自由地选择卖方,卖方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买方,使交易比较公平,产生的价格也比较合理。竞价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中买卖股票的主要方式。

(2)按达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直接洽谈,股票也由买卖双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场外交易绝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和联系,而是委托中介人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间接交易。

(3)按交割期限不同,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股票买卖成交以后,马上办理交割清算手续,当场钱货两清,期货交易则是股票成交后按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数量,过若干时期再进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证监会查处新型非法股票发行活动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14个成员单位4月27日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及时查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联席会议14个成员单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央行、证监会等。

证监会称,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文)下发后,证监会按照工作部署和分工,认真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

证监会查处新型非法股票发行活动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活动,对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以及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开展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一旦发现,及时调查,配合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二是组织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摸清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不断推进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业态,明确其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区别。

四是主动排查处理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组织对私募基金行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P2P业务情况进行风险排查,全面清理规范场外配资活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私募基金名义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多方位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

五是督导处理昆明泛亚等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及时提示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风险,督导地方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发布私募基金相关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发布非法集资风险警示,充分揭示非法集资风险及特征,不断提升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证监会同时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及联席会议的工作安排,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

一是及时查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对采取新形式进行的非法发行股票活动,密切关注、认真分析、准确研判,及时进行性质认定并移送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查处,严防此类非法活动蔓延扩大。

二是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通过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引导金融创新活动规范发展,同时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

三是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加强非法发行股票以及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名义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案例警示力度,提高投资者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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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未经允许改装车辆上路属违法行为

全文共 19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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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是对原出厂车型进行改装。改装可以是外观改装,也可以是性能改装。未经允许的改装车辆上路,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改装车的相关法律知识。

改装车的改装原则

无论改装程度若何,车辆要取得牌照必须符合一些基本原则。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条件关乎车辆体积和重量)。此外还有一些关乎细节的规定,例如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5条第2项,任何改装均不能妨碍驾驶者的视线和方向盘操作,亦不得干扰后视镜和车外照明系统的正常功效。再到一些更仔细的层面时亦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如更换凸轮轴时,引擎便绝不容许超越废气标准。

无须申报的改装日本法例出了八十多种无须申报的改装零件,亦将之统称为[指定部品]。它们大致上分为两大类别,即附件和关乎行驶性的零件,每一类又细分多个组别。

车辆若纯粹换装[指定部品],改装后有没有违反上述的大原则(例如重量没有大变,有不妨碍驾驶或危及车辆的行驶性能)和保安基准,车主便无须更改汽车的登记资料。

为免消费者买到不合格的零件,日本坊间有售的[指定部品]在发售前均需通过有关方面的测试,证明产品符合保安基准。如此一来,买家只需确定产品附有合格标签,便可安心购买,亦不怕换装违反改装法例。

如果改装零件不属于[指定部品]又怎样呢?这时便会按大原则辩事。一般而言,车辆改装后若没有超越体积。重量的变化上限,所用的轻度改装零件有符合保安基准,车主也是无须更改登记资料的。

比较值得留意的是安装手法在也有一个妙用,那就是[指定部品]即使超出体积及重量限制,但安装手法若不属于永久性质(焊类),车主通常亦无须更改车辆登记资料。

非法改装车辆的概述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这三种情况是允许的。除此以外的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都属于非法改装。

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公告数据包括:车辆转向形式、车身规格尺寸、燃料种类、钢板弹簧片数、轴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环保达标情况、排量/功率、轴数以及车辆外观照片)

未经允许改装车辆上路属违法

改装车上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如涉及电路改变,若改装水平不够,容易留下火灾隐患;如果改变汽车底盘结构,就会影响到车辆的轮胎、悬架、刹车系统;如果选用的配件质量差,容易增大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很多车辆自燃和发生交通事故,都是私自改装引发的。

针对改装车上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违法加装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发出轰鸣噪音的排气管等非法装置,都属于违法行为。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对车体外观或动力系统进行改装升级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属于违法,更无法通过年检。年检验车时,车辆管理机关一旦发现车辆被违规改装,除要求车主立即改回原样外,还会给予罚款、扣证等处罚。

交警表示,对车辆改装有严格的规定,他们会参照规定进行路面检查,一旦发现涉及非法改装,除了罚款外,还要责令车主恢复原状。

有六种情形可申请变更车辆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按照相关规定,严禁车辆进行改装,只能进行相关的变更。改动车子时,需要来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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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非法储存爆炸物品辩护词范例

全文共 1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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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属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相关法律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储存爆炸物品辩护范例

非法储存爆炸物品辩护词范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李X、李XX律师作为王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过于简单且偏离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采石点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持有异议。

通过数次会见王某某,王某某均称:“矿山不是我的,采石场不是我的,老板不是我,炸药也不归我使用,我的权限只是看管好老板的财物。我和某某某都在给李某某打工,不是负责人和管理人。”

同时辩护人在案卷材料当中也没有找到证实该事实的确凿证据,一审判决书对于这一点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二、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而一审判决并未认定。

通过卷宗材料显示:涉案爆炸物是某公司申请使用,通过某公司统一配送的正规爆炸物,来源和使用途径均合法,采石点使用炸药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王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王某某作为采石点普通打工人员,显然还达不到这个级别,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显然不妥。

三、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且不论本案具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仅从最高院关于涉爆犯罪司法解释第九条精神理解,本案中公司从合法途径取得爆炸物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仅仅是因为疏于管理导致剩余爆炸物未能及时交回民爆公司,又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完全不必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一审判决拒绝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在论述部分也未说明理由,导致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适用。

综上所述,由于爆破作业单位没有完全遵循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导致王某某在发现剩余爆炸物后不知如何正确处理,王某某既非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储存爆炸物用于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科以十年有期徒刑明显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X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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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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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分析进行了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意思是指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概念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变相移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且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

应当指出,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如公民之间通过租赁私人房屋的办法掩盖借用的目的),则应按照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 >>>下一页更多精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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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

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

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有人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单独成条款,只是强调而已。

笔者以为,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区别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对行为本身的效力判断。这行为和目的不具有两重性。如甲乙签订合同,买卖毒品。这个行为单一的,目的也是单一的。不存在“合法形式”的外衣掩盖真实目的。

区别之二。合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行为,合同当事人可能是一方出于故意,一方有过失,也可能两方都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并不知道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合同行为,肯定是有一方是出于故意行为,不可能出现双方都是过失的情况。

对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最严重莫过于宣告其无效。“契约自由”是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对其绝对性进行限制,限制的方法就是国家干预民事行为。绝对的自由就没有了自由。对某些合同认定无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当的社会秩序,引导建立诚信的市场交易,恰当而有效的手段。

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表现形式

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原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一)主要证据不足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某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时,认为该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作为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处理,采用了罚款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收集违法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表现形式。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食品卫生法》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那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四)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也叫越权执法。这样越权执法行为,在《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几年中,不少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违法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中,常有越权执法字样。如买卖双方食品变质的处罚过程中,处罚决定常有这样字样:“卖方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这种决定,不仅是监督机构的越权执法,而且把监督机构置于双方经济纠纷中去。监督机构的这种判决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又如罚款处罚。罚款是《食品卫生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权,但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有越权执法字样,写“罚当月奖金,降一级工资,撤销行政职务”等越权字样。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罚款权,没有涉及奖金和工资权。更没有撤销行政职务的权力。监督记录的这种字样实质都是行政行为的违法。

(五)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中,也经常有所发生。本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范围,硬要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对菜农索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借故勒索。这就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应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而具体执行人员长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复,或拒绝不办。这种行为就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表现。

上述这六种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立法者的指导思想是尽量减少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履行,促进市场繁荣。

事物都有两面性,合同固然是促进交易的手段,违法的合同不仅不促进市场的繁荣,还会扰乱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谈一下看法。

一、认定标准

任何民事行为都包括形式和目的。没有目的的形式是不存在的。在正常的情况下,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与实际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比如某甲向银行借款进口货物,甲的目的就是将银行的钱为自己使用,形式是与银行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履行了这个借款合同,就达到了甲借款的目的。但有些行为和目的并不一致,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真实目的。如何评判一个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形式合法化。

所谓形式合法化就是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从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均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单纯从形式上不能判断合同是无效的。

2、行为两重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行为具有两重性,“合法形式”下一定掩盖着另一个“违法形式”的存在,只有揭开“合法形式”的面纱,找到“违法形式”行为的存在,才能判断其行为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拟用贷款支付。但张三名下有多套住房,再贷款利率较高。张三就用其弟弟张四的名义到银行贷款,其弟弟是第一套房,贷款利率较低,张三用其弟弟张四的名字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个十分简单的买卖合同。此买卖合同中,除了有房屋的地址、房款总数、首付款数额外,其他什么也没有。合同签订的时间、交房的时间、办理权属转移的时间、房款支付方式(是否有贷款)违约责任等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的条款均没有。因为双方明白,这个合同是个形式,真正的贷款付房费的是张三。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的合同,是真合同。目的是将李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三。张四与李四的合同就是假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合法形式下掩盖的那个非法形式。

3、目的两重性。

一般说来,一个合同行为只有一个目的。但此种合同都有两个目的。让人看得见的是合法形式下的合法目的。“合法目的”掩盖着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5期刊登的裁判文书《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利达海洋馆先后24次向中行北京分行提交不可撤销申请,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中行北京分行先后24次对其开立跟单信用证,开出金额达2460万余美元。海洋馆开证申请表面目的是进口货物,真实目的是在境实施外贴现行为,套取国家外汇。

4、主观故意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在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放任。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一方肯定是直接故意。其明知这个“形式”就是一个幌子,是掩盖真实目的的面纱,不是他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合同另一方,可能不知对行为真实目的或者即使知道也采取放任的态度,但不是其追求的结果。如果双方都是直接故意,则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

5、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后果一定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这里的他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能是国家、团体、法人、某社会组织、机构、自然人等。这个他人一定是具体的,不能是泛指的。如果泛指,则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五个方面的特征,构成了是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评判标准。

二、“法”的范围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有哪些?这个“法”应当是广义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业规范、司法解释等。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是指符合或违反宪法、法律,更多的是看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业规范。我们暂且将宪法、法律外的都称之为“规范”。只要这些规范不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就是有效的,应当被遵守的。所以“非法目的”的“法”既包括宪法、法律,也包括上述“规范”。如果将“法”强调为宪法或法律,那么必将诸多非法行为认定为合法。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更多是靠上述“规范”去具体规范,而不是靠宪法和法律。人的行为是具体的,宪法和法律往往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规范”则是具体的。

因此,非法目的的“法”应当是广义的。

三、“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有人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单独成条款,只是强调而已。

笔者以为,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区别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对行为本身的效力判断。这行为和目的不具有两重性。如甲乙签订合同,买卖毒品。这个行为单一的,目的也是单一的。不存在“合法形式”的外衣掩盖真实目的。

区别之二。合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行为,合同当事人可能是一方出于故意,一方有过失,也可能两方都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并不知道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合同行为,肯定是有一方是出于故意行为,不可能出现双方都是过失的情况。

对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最严重莫过于宣告其无效。“契约自由”是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对其绝对性进行限制,限制的方法就是国家干预民事行为。绝对的自由就没有了自由。对某些合同认定无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当的社会秩序,引导建立诚信的市场交易,恰当而有效的手段。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基本含义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却是非法的,此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合同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这对一般的合同当事人来讲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实践中即出现了一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在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合同当事人只订立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形式上合法的合同,但是该合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于合同之外,当事人还存在其非法目的。

(二)当事人为达到其非法目的,签订两份合同,一明一暗,明的一份合同内容、目的都合法,但是当事人并不准备履行该份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有关机关的审查与检查;暗的一份合同是违法合同,但是却是当事人准备实际履行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此种合同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如果行为的违法性是明显的,从外表就能看出来的,则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53条其他款项所规定的情形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如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等。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集中表现于以其他合法形式掩盖企业问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合同,包括名为联营实为企业问借贷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合同、名为补偿贸易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合同等等,就是以联营合同等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目的的合同,应当依法确认为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

(二)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即签订合同的内心起因。合同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目的必须合法;如果合同的目的非法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主观上所追求的实质是一种非法的目的,其实施的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这种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由于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所以该行为因违法应被宣告无效。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认定及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如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与某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则其经营范围既有借贷、又有融资租赁,故其与其他企业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都不会因为违反国家关于经营金融业务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所以此时即使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的合同关系即借款合同关系,也应当认定有效,而不能认定为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规避法律的行为有两种,其中一种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而另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界限则较为模糊,需要明确界定,此时该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解释合同的内容,然后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的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

(三)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a}法结果从该种行为的法律规定特征来看,构成该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而不包括过失行为。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外在的行为不一致,则按《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合同内容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与确定,以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继而按其真实意思确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四)结合《合同法》该条其他项下的规定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所掩盖的非法目的,主要也应当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的目的,一般的违法目的不宜作为确认无效的惟一原因。但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客观后果可能是造成了损害,也可能没有造成损害,无论损害造成与否,都可以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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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非法讨债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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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运用非法的行为进行讨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讨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讨债手段三: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无须经过法院审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点。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讨债的四个方法

方法一:以毒攻毒法

对于有些忘性极强的欠债人,恼羞成怒的你又无法用黄世仁的讨钱办法来对付这些昔日的“杨白劳”。如此一来,难免会愁眉不展大伤脑筋。其实大可不必,俗话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编个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语,分文不揣地约上欠债人逛商场,见到你喜爱的东西直接开口向他/她借钱。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进去。

方法二:“易货”置换法

至于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往往把钱借给他/她以后就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而且他们恐怕对你的讨钱招数也早有防范。不过也没关系,学会“易货置换法”准叫他/她防不胜防。首先注意观察属于欠债人的物品,其价值最好稍微大于或与所欠钱款等值。之后,找个最佳时机,装出没有任何动机的样子将其“借”到手。直到欠债人还清所欠债务之前你也拒不归还。这样就算是亡羊补牢,也不会为时过晚。

方法三:借刀“杀鸡”法

实在无法直接对付欠债的“铁公鸡”,那就只能借刀杀“鸡”了。找一个和欠债人熟悉的人,当然,此人必须和你也很熟悉。然后,围绕你的经济困境对其大诉其苦,并把占用你钱财的欠债人罗列一番,旨在让对方出面替你向欠债人说出你难以启齿的讨钱话。此法也可以套换使用,直接找到欠债人表述一番,同样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不过这招需要一定的演技,千万不能被人发觉你是指桑骂槐,要不然容易弄巧成拙。

方法四:动用武器法

对付那些“滚刀肉”般的欠债人,也许你即使是使尽浑身解数也依然无效。那就只能动用最后一招——诉诸法律。

讨债打伤人要负刑事责任吗

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讨债,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为了追索债务,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是非法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讨债手段四:扶植手段

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债务,经过认真调查确实是债务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问题或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为了让债务人具备还债能力,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经济资助,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改善管理等手段,向债务人“输血”。但债权人要充分认识此法的风险性,应随时对债务人接受的“资助”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指导,以使债权人再次“投资”真正起到“再造”作用。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实施一些短期效应的帮助,如为债务人撮合几笔投入少、见效快的生意或向债务人提供自己畅销产品供其销售,使债务人能在短期内获利以清偿债务。

非法讨债要负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

相关案例

20xx年1月12日,xx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张某和田某均是呼图壁县某镇村民,2013年10月张某的儿子结婚时,向田某借款5万元,事后田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一直未偿还。田某一气之下扣留了张某的小四轮拖拉机用以抵债,张某为此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返还车辆并承担经济损失,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时,释法息理,张某欠田某的钱,田某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田某扣留张某的小四轮拖拉机属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在承办法官耐心的解释下,田某将小四轮拖拉机返还给了原告张某。

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基层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应以如此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触犯国家刑律。

一、非法讨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论上讲,未经主人同意进入,且经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就可构成此罪。当然,我国对私人住宅的保护力度达不到那么强,实践中构成此罪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时间较长、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类。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以上两种情况,很多债权人在犯罪后还不知,认为自己是讨要合法债务,通过上述方式只是给债务人施加压力,殊不知已踩了法律的雷区!

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进行人身伤害或对财产进行破坏,那不需要特别的法律知识就知道是违法犯罪,我们就不多说了。

二、债权人为什么使用非法手段讨债?

债权人使用非法手段讨债,自然有债权人本身不懂法、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债权人使用合法的讨债方式,就能方便、顺利的讨要的债务,恐怕债权人不会选择其他费力又危险的方式。以前面的案子来讲,住到他人家中多日,毕竟也不是一件舒服惬意的事儿。

不可否认,“要债难”、“执行难”、“胜了官司要不到钱”是多年来人们在要债时形成的固有概念。虽然近些年司法系统加大了执行力度,比如建立了拒不执行判决的不诚信者的黑名单,限制乘飞机等消费,再比如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等。

这些措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诚信者起到一定作用,当然,还谈不上根本扭转这种局面,还需要继续加大力度,并完善相关制裁措施!

三、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1、依法讨债是底线。

我们的诚信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是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如之前的案子,由于债权人以犯罪的手段讨要债务,最终构成犯罪担了刑责,以免除债务并另外赔偿的代价,才换来缓刑的结果。

所以,不管有多难,依法讨债是底线。

2、诉前要注意收集债务人财产状况。

依法讨债,应该及时起诉,如果在起诉时能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适的财产,通常就能保障执行到位。

很多执行难的案子是因为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如果在诉前就注意收集财产状况资料,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样的“执行难”,还是有机会避免的。

当然,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

3、债务形成时最好要求提供担保。

对债务而言,事先的防范就是指在债务形成前就要求债务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比如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有足够信用及偿还能力的担保的保证等。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这类的手续,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要只签个协议。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信用保证的,要书面担保,且对相关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有所了解。

如果一笔债务,有合适的抵押或担保,风险基本上是很小的。

讨债手段二:经济手段

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须是债务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损失。但要注意如果是双方或多方协作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采取中断协作的方法迫使债务人还款。否则,可能会因违反合同反受债务人追讨、纠缠。

合法讨债的手段

讨债伤人案例

讨债打伤人要负刑事责任吗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讨债有哪些手段讨债的手段一般有以下4种:

讨债手段一:行政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仲裁,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如果能得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本位主义的作崇,实际上债权人很少能得到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因此,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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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该如何辨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

全文共 1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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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或已经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等行为,为非法证券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券的分类

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

证据证券

只是单纯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

凭证证券

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证明持证人所履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

有价证券

是指标有票面余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

辨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方法

(一)看业务资质

证券期货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

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同时还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新股发行的具体信息;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其网站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

该如何辨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

(二)看营销方式

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看汇款账号

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四)看互联网址

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陆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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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全文共 2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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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表现

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配图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的利率多由市场决定,央行也往往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办法影响市场利率。中国则不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变相提高利率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 “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配图(7)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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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全文共 1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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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

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7、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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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非法同居罪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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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同居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 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2、非法同居有罪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同居并不被法律所保护,但是没有法律直接规定婚前同居属于非法。非法同居只是被人们的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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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没收非法财物需要进行听证吗

全文共 20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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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为什么比照的是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答复》确立了一条规则,即应当比照省级人民政府(垂直领导的,即相关部委)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而不可用其他的标准。但这尚需进一步论证。而本案的判决则只是将已有的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类推适用,以解决本案中的法律漏洞问题而已。相对而言,本案判决更具妥当性。

三、没有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没收是否需要听证听证程序,也就是正式的双方对质的听取意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规定,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充分的保障。但因为听证程序较为正式,费时费力,降低行政效率,故而《行政处罚法》将听证仅限定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情形,力图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因此,没收处罚没有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行政机关无须举行听证。

但这不等于说行政机关不能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基于良好行政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一旦行政机关给当事人作出这样的许诺,那么,根据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为当事人举行听证。

2、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并未明确把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其中。《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等”指仅限于“等”字之前的3种情形(等内,即列举后煞尾),还是包括类似情形而省略规定呢(等外,即列举未尽)?仅就文义而言,确实存在两种可能,尚有待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2004年9月4日,以下简称《答复》)曾指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严格来说,所谓“没收财产”的叫法并不准确,该措施属于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

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式答复,本案的判决则进一步表明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理由,符合裁判说理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没有明确要求对“没收财产”举行听证,但条文中的“等”所列事项,应当是指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3种行政处罚种类以外的,并且与列举事项类似的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二审法院认为,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应当解释为包括“等”之外的情形,是因为没收非法财物与所列举的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具有类似性。申言之,二审法院是基于平等原则的要求,即同种情况应当同种处理,将“等”解释成包括“等”之外的情形。既然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具有类似的影响,那么也应像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那样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确保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没收非法财物都要举行听证,只有没收“较大数额”的非法财物才需要听证,因为唯有如此,才与“较大数额罚款”具有类似的效果。

二、如何选取认定没收非法财物数额大小的标准对于没收非法财物的“较大数额”如何认定,《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亦是如此,这就出现了法律漏洞。如果不能确定“较大数额”的标准,人民法院就无从裁判。

对此,《答复》亦指出,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在本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

第一,为什么应当类推适用罚款较大数额的标准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比照”与《答复》中的“参照”意思相同,实质均为类推,即将已有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尚缺乏规定的事项,其背后的理由仍然在于平等原则。

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之间在被剥夺财产的用途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案中被没收的非法财物本为合法财产,因用于非法目的而非法,但这仍是有待证明的判断。而较大数额的没收和罚款都是对当事人财产的剥夺,均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用途的可能差别还不足以排斥平等原则的适用。故而,可以将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类推适用或者说准用于没收的较大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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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知识产权关于非法经营数额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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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数额认定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应选择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种标准,而并不能依据侦查的难易程度确定。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大多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我国刑法对所有知识产权犯罪都并处或单处罚金刑,这也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制裁精神。笔者认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利是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原则,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时,亦应充分考虑刑罚对其的惩罚遏制作用,进而选择合适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

对于标价及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如果两者都能查清应如何选择适用,即出现计算标准的冲突的解决方法。有观点认为,从司法解释的本意及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判断,应优先适用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理由是该标准较之标价更能反映侵权产品的价值,更能准确地折射行为人制假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程度。

2种数额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我国刑法中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其构罪要件之一。在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进行了规定。

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量刑标准中涉及到了“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概念。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销售金额的计算,往往是以已经查清的具体销售金额为准,并以此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于制造、储存、运输或者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由于标准适用不统一及实践中普遍出现的认定难等问题,司法困惑较大。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重大问题,所以对其适用的确定性亟需进一步统一明确。

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一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对制造、储存、运输或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有三种标准:标价、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标价可通俗理解为标注在侵权产品上的的价格。实践中,有些反映的是侵权产品的价值,有些即可能反映的是被侵权产品的价值。虽然这种方式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办理中,容易计算,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及不合理性。

用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判断非法经营数额,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行为人构罪的一种推定。实践中是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一种计算方法。但该方法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即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越高,相应的产品质量也会越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是更低,但犯罪嫌疑人却可能因售价高而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反之亦然。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这种标准虽然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但其制定具有一定的法理合理性。实践中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往往高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该计算标准通过数额本身体现了侵权产品所附的知识产权价值,可以说是属于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标准。另外,该标准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的公开特性也便于侦查机关调查。这种方式的缺陷则在于可能出现计算出来的货值金额数额过高,而以此为基础的罚金判罚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不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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