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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知识点责任与担当【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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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顾客在商场专柜内摔倒是谁的责任

全文共 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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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商场摔倒的事件越来越多,而且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非常麻烦。顾客和商场相互指责,严重的甚至会闹到法庭上。顾客在商场专柜内摔倒是谁的责任?这也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帮大家分析一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商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保证场所的干燥和货物的安全堆放,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注意周边的环境,保证自身的安全。

温馨提醒:

顾客在商场购物时,一定要留心地面是否是好,乘坐扶梯时也应该注意安全。一旦因为意外情况摔倒受伤,也应该及时进行救治。顾客摔伤后该怎么处理?可以多了解一些商场安全小知识,才能妥善解决顾客摔伤后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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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摔伤学校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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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学生学校摔伤的责任归属成为大家所关注的问题,这也是学校和家长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那么学生摔伤该是谁的责任呢,接下来就针对这个话题展开调查分析,希望可以弄清楚学生摔伤学校责任在谁,各位一定要认真阅读哦。

学生摔伤学校责任在谁?小编分析如下;

虽然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但并不因此承担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学校如在管理中存在疏忽,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学校无法预测、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则学校一方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有很多家长认为,只要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孩子受伤就是学校的事情,而和家长没关系。事实上,学生之间因为玩耍导致意外伤害的情况占全部校园伤害案件近半数,因为学校老师无法兼顾每一位学生,事发状况仅凭当事人及周围学生陈述,很难查清事实。而学校相关人员处理事件缺乏经验,不能及时固定证据材料等问题也给审理带来了不少困难。另一方面,家长对学校责任承担存在认识误区,往往以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就是校方的责任,以此来规避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且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那就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内容由调查分析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如何避免学生在玩耍时受伤,就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学生意外伤害知识,小编会整理好等待大家来查阅的,精彩内容千万不要错过哦,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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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校园暴力施暴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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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我们经常听见,那么校园暴力施暴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走进来了解吧。

1、刑事责任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等。

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学生送往医院,并通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这属于学校没有履行保护义务;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匕首等危险品进入学校等不当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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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打篮球受伤责任认定

全文共 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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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它作为我国的竞技比赛项目之一,它同时也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在比赛过程中由于强烈的身体接触发生人身损害也是非常有可能的,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打篮球受伤责任认定吧。

体育运动本身就有其危险性,运动参与者是在明知其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前提下而参与,若造成他受伤的球员并不是故意犯规或恶意伤害,则受伤者对自己受伤负责任。如果对方球员是出于战术目的或某种恶意目的而故意犯规,则犯规球员与伤者本人负责。

蓝球作为一项竞技比赛,虽然是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我们要看损害的后果是否属于比赛规则范围内的合理冲撞,如果明显超出了比赛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要适用公平原则,必须得有法律依据,不能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滥用公平原则。

自发组织篮球、足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竞技运动引发伤害案件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但应当强调的是司法实务中最终是否实际确定适用公平归责原则由当事人来分担损害,应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出发,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既不能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一律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害,也不能过于绝对化地由致害人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这类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

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同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受害人的损害程度;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以上两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不可偏废,通过上述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是否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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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银行卡信息泄露责任是什么

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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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客户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今天小编对银行卡信息泄露责任是什么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果还想了解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办以及更多的信息泄漏知识和信息安全知识,还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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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酒店就餐食物中毒酒店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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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餐饮业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人们对餐饮行业的关注越来越多。那么,酒店就餐食物中毒酒店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就餐食物中毒酒店承担的责任:

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酒店没有尽到对顾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酒店用餐,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顾客基于消费合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店主则具有对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店主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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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恶意使用共享单车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8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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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自2016年底引发风潮以来讨论不断,随着市场竞争白热化,共享单车已到“五彩斑斓”的地步。那么,恶意使用共享单车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恶意使用共享单车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供应商财产权

恶意使用共享单车,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二、设置假二维码或构成诈骗罪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三、把车藏在私密处或涉嫌盗窃

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

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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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方交强险赔偿标准

全文共 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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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赔偿问题是非常让人头疼的事情,交通事故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之分,那么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方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如机动车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主次责任划分为七三开。但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八二开。因为这是根据交通安全法的关于经济赔偿责任部分方面,考虑到社会和谐,适当增加机动车百分之十的经济责任。同样道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同等则为六四开,次主为四六开。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交强险的赔偿情况为:

第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不按比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两千,医疗费一万,伤残赔偿金等十一万;

第二、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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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车窗抛物导致车祸责任谁负

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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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抛物会影响后方车辆驾驶员的视线或道路状况,以致对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干扰,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可能会引发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车窗抛物,很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车窗抛物导致车祸责任谁负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车窗抛物陋习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对交通安全带来影响,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处50元罚款。此外,因向道路上抛撒物品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车窗抛物行为的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行驶机动车的时候,车窗抛物因为“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可能会被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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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购物时丢了手机商场有责任吗

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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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是小偷最容易光顾的地方,因为每个去商场购物的人都会带有现金,还有就是商场人多容易得手,那么购物时丢了手机商场有责任吗?下面为你解答。

购物时丢了手机商场有责任吗?小编分析如下:

首先要清楚,商场是一个经营商品的场所,商场没有义务给人代管手机,所以个人在超市丢失了手机,与商场毫无任何的关系。因为商场属于公共场所,进进出出的人员多,流动量大,错综复杂。谁是贼很难预防。假如是商场的工作人员捡到了你丢失的手机,不给你,那就是另外的一种情况了。商场肯定是要负责任的。

如逛商场时遭遇突发事件,千万不要与小偷硬拼,也不要用言语刺激小偷,小偷很可能随身携带匕首等,切忌随对方离开人群,首先应当确保自身的安全。发现小偷,马上报警,小偷逃跑,请尽量记住小偷的体貌特征。

下面小编教大家在商场购物时如何预防财物被盗:

1、当心挑门帘的瞬间,商场门口是人员拥挤、碰撞的地方,扒手经常在顾客挑门帘出入商场的瞬间下手。

2、鞋区、女装区是重点防范区域,很多人试鞋时双手会离开包,给扒手造成可乘之机。试鞋的时候要把包放在怀里;脱下来的外套一定要把装有财物的一面向里裹,抱在怀里;试穿衣服时,不要把贵重物品单独放在试衣间里。

3、挎包一定要放在前面;背包最好要反背在胸前;要提防逛女性服饰用品区的男性。

4、到商场购物,手机不要拿在手中,尽量放在包内。购物时最好不要携带大量现金,银行卡与身份证要分开放。

温馨提示:扒手或抢贼看人的眼神发“贼”,专盯人的衣兜、挎包或身上佩戴的高档饰物,而且经常四处张望,不看商场里的物品,大家一定要注意观察哦。

感谢大家来学习商场安全小知识,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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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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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什么是校园暴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一个统一的说法那么一旦发生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般来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到校园内或者校园外的暴力侵害,都可以称为校园暴力侵害,比如学生对学生的侵害、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侵害、社会其他人员对学生的侵害。“但暴力侵害到什么程度。不好掌握,有些比如是精神上的伤害,一时也没办法显示出来。”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校园为背景实施的暴力攻击行为。

目前校园暴力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暴力,二是学生间相互实施暴力,三是师生间实施暴力。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是为您介绍的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以后还会讲解怎样防范和处理校园暴力等。以及更多的校园暴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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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生摔伤学校会追究老师责任吗

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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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校里难免会受意外伤害,比如同学之间的打闹和追逐都有可能意外摔伤,但是不知道学生摔伤学校会不会追究老师责任,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接下来就来帮大家总结一下。

学生摔伤学校会追究老师责任吗?小编总结如下;

学生在学校摔伤学校是否负责任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监管义务和教育义务。如果尽到了相关义务学校不承担责任。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许多学校对事故发生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时感到困惑、不公,但又觉得无奈,以致在处理时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在学校能够负担的前提下,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小编认为,我认为,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必须要坚持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底线,不能一味的迁就家长的无理要求,而应尽量做到合法合情合理解决。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非常感谢大家对我们学生意外伤害知识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会更加努力的为大家服务。下期的讲座中小编给大家总结如何避免学生在玩耍时受伤,精彩内容千万不要错过哦,很荣幸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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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挪用公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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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挪用公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不过,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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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哪些

全文共 1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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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意外保险,亦称私家车意外险,即针对私家车驾驶员提供专属意外保障的意外险种,保障私家车驾驶员或车上乘客在乘坐私家车出行时的意外伤害风险,一旦遭遇意外予以赔付保险金的保险。可是大家知道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哪些吗?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大家也能了解更多哪些职业最易出现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须为驾驶人员,并且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给付的累计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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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网络直播泄露他人隐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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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很多人在茶余饭后都喜欢打开网络直播平台看一下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泄露他人隐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现在有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达到增加点击量和收视率的目的,不惜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目的,在未经他人允许的前提下,将一些具有隐私性质的活动播放出来。虽然满足了大家的猎奇心理,但是也极大的伤害了他人的个人权益,如果性质比较严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保护个人隐私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我们社会行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人都无权私自泄露他人隐私,这点法律上有明文的规定,而且相关条款也是相当具体的。如果一旦有人未经本人许可,私自泄露了他人隐私,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当事人是有权予以追究的。

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违法违规,该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

希望大家看过上面的介绍之后,能够了解在网络直播时泄露他人隐私是违法的行为,如何避免家用智能摄像头造成隐私泄露?平时一定要多掌握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并且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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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物业有责任检修小区路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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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片片住宅小区拔地而起。小区道路照明作为小区生活环境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那么物业责任检修小区路灯吗?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物业是有责任检修小区路的。灯小区路灯属于公用部位的公共设施,这些设施的保修期,有的是5年,有的是1到3年。至于路灯,保修期一般是1年,具体要看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质量保修合同规定了多长时间。但保修期期限的设置不能违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短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在保修期内,如果公共设施出现问题,包括路灯不亮,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若过了保修期,则由物业负责日常维护和修理。

住宅小区公共部位不少,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也很广泛,比如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库等等。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对这些设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

此外,一些小区的部分照明设施,归市政管理。一旦这些路灯出现问题,业主可以向街道或房管部门反映,由电力部门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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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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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身负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还应当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那么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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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餐饮店中意外滑倒店家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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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是饭店的生命线,提高饭店服务质量必须寻找到正确的途径。那么,餐饮店意外滑倒店家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餐饮店中意外滑倒店家承担责任情形: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因为餐饮店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按过错比例,客人摔倒,看谁的原因导致,如果因餐饮店原因,则酒店需要赔偿,如因客人自身原因,则酒店不用赔偿,如既有酒店原因又有客人原因,按过错比例,一般情况下,滑到的客人占30%到40%的责任。

餐饮店处理投诉的机制:

①建立质量反馈控制系统。由于餐饮店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这就要求严把产品(硬件设施与软件服务)质量关,建立质量检查体系,餐饮店上下与各环节都应以质量为中心,认真做好各方面工作,充分预测宾客的消费结果。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②及时调查原因。引起宾客投诉的原因很多:硬件故障、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等,一旦事件发生,有关人员必须迅速安抚客人,调查真相,判明事件性质,采取果断对策。

③处理好与宾客的关系。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宾客处于事件中心,宾客对投诉事件的处理结果要求,往往很大程度上受酒店对其态度的影响。所以,不管投诉的真实原因如何,都应让客人感受到餐饮店的诚意与责任心。宾客至上,失去宾客,失去公众的信赖与支持,餐饮店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一旦碰到宾客投诉,就应以积极的心态,全力以赴,一方面控制事态的扩大,另一方面,显示对宾客、对社会负责的决心和信息。

④加强投诉反馈控制。处理完投诉以后,不能认为就完(万)事大吉了。其实,更重要的就是要有针对以前发生的投诉,分析其发生原因和处理中的不足之处,并以此为契机,对员工进行质量控制意识的培训教育,以便对以后工作进行指导、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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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餐饮店门前摔倒店家承担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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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是餐饮店工作的重要内容,餐饮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顾客对餐饮店整体服务的满意程度。那么,餐饮店门前摔倒店家承担多大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餐饮店门前摔倒店家承担责任情形:

要看具体情况,餐厅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对客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已经尽到了警示、注意的义务或者伤害是有第三人造成的,餐厅就可以免责。客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餐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如果消费者可以证明他的滑倒,是因对方并未尽到清洁该区域的责任或是由于店方排污不当导致的油渍污渍致使消费者摔倒,那店方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消费者在外就餐注意事项:

一、选择有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且须在经营场所亮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范围应符合许可证核定的项目。《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消费者到餐馆用餐,首先要看餐馆吧台或其他显著位置有无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有证的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开业条件;如没有取得许可证,则属于违规经营。另外,还要注意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许可备注内容,如是否注有“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因为“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属于高风险食品,较易引起食物中毒,经营“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必须具备特定的加工操作条件,并在许可证备注栏目中予以注明。

二、选择信誉等级高的餐饮单位

自2002年起,我国在各地陆续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根据餐馆的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状况,评定A、B、C、D四个信誉度等级,四个级别相对应的食品安全信誉度依次递减、风险等级依次增加。挂“A级食品卫生单位”标牌的为食品安全信誉度最高。风险度最低、安全条件最好的单位;挂B级牌的是食品安全状况较为放心的单位;挂C牌的餐馆为食品安全状况一般废软单位,也是餐饮服务监管机构强化监管的单位。建议消费者尽量到风险性较低。食品安全信誉度较高的餐馆就餐为了以简洁、方便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餐饮单位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部分省市陆续推行餐饮服务单位监督公示制度。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识(笑面、平面、哭面),向消费者动态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消费者英尽量到“笑面”或“平面”的餐饮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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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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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工作越来越受到居民的重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装修结果往往达不到业主的要求。那么,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首先看双方是否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规定。据此,签订装修合同时,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则此项施工的费用,包括材料费和工费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已付款的,应由装修公司退回。也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因施工不规范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如部分墙砖脱落或部分墙面起泡等,则应按不合格部分占此项目的比例,扣除此项目的价款。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则可以根据这些条款确定损失赔偿额。

如果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房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当然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双方可能仍会有分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由装修公司按评估的价值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值进行赔偿。

大家和装修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检查仔细,对于后期的赔偿数额上面要达成一致,最好黑纸白字写清楚,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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