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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修订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修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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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几年修订一次?

全文共 2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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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2005年5月18日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于2005年5月18日由总理温家宝发布。

内容: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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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文档的“修订”功能怎么用

全文共 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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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材料

word2016,一份待修改的文档

操作方法

1

打开已经编辑好的文档,切换到"审阅"视图,开始修改正文。

2

点击"修订",然后在下拉菜单再次选择"修订",即可进入修订模式。

3

现在,我们要在第一段后面新加一段话,那么就会在新加入的一段的左侧出现红色设竖线。点击一下红线,就会显示哪些内容是新添加的。

4

现在我要把阴影部分的内容删除,那么同样会在左侧出现一道红色的线。点击一下红线,就会显示哪些内容被删除了。

5

对于文本内容的修改也是类似的。只要是增添、删除、修改论文,那么就会在出现改动的地方出现红色的竖线,并保留有原始的文字与修改后的文字。这就是所有关于"修订"功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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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关闭Word的审阅修订显示功能?

全文共 1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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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如何关闭word审阅修订显示功能,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操作方法

1

首先在我们的电脑桌面再新建一个word文档并点击它,如下图所示。

2

然后输入带有修订的文字,如下图所示。

3

接着点击屏幕上方的审阅,如下图所示。

4

然后点击拒绝,如下图所示。

5

接着点击拒绝对文档的所有修订,如下图所示。

6

这样操作完成文档中就不会出现修订的内容了,你学会了吗?赶快动手试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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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修订已故老师中医专著 是否构成侵权?

全文共 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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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修订已故老师中医专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作品的传承和发扬。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中,对于已故作者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起涉及学生修订已故老师中医专著的案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周某某对于图书修订内容与原文做了明确区分,修订再版的行为并不会妨碍陈某某继承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损害其合法利益,因此不构成侵权,这个判断是正确的。在一定程度上,修订已故老师中医专著可以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理论,同时也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是具有保护性的,在这个案例中,陈某某作为原创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维护。在他去世后,他的继承人需要在保护原作品的同时,考虑到作品的传承和发扬,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空间。周某某对这本书进行修订,增加了一些内容,但仍然在封面上明确标注了原作者陈某某的名字,这表明他希望这本书能够在原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扬光大。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是有益于中医理论传承和发展的。

如果在原作者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要求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方可出版演绎作品,反而会限制中医理论的传承和发扬。因为对于复杂的中医理论体系,需要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才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修订已故老师中医专著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对原作者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修订者在修订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原作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需要对修订内容做出明确区分。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断是合理的,有助于促进中医理论的传承和发展。相信在未来的实践中,可以通过更好地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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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方法:好作品很少会一次成型而修订就守键

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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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很少会一次成型。好吧,有时候也会的,但是,通常好作品需要重写、编辑、加工、塑造、修改和删除。修订可以很有乐趣,特别是如果你认识这样一个人,能够问出正确的问题,并提供关于什么应该保留、什么应该删除的明智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写作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提示

从你的一首诗中选择一个段落或者几个对句,使用上述建议中的至少两条。这样做时享受乐趣——或者假装享受乐趣。记住:修订也可以充满创意。

修 订 建 议

下面的修订技巧中至少有一两个每次都会有效。我保证。你只需要找到适用于你的特定诗歌或故事、散文或回忆录的正确建议。我不记得这些实用的小窍门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了,它们是我跟一些很棒的作家一起钻研过修订的问题。

他们当中包括:简·赫斯费尔德、金·阿多尼诺、莎伦·奥尔兹、 莫莉·菲斯克、 史蒂夫·科 威特、娜塔莉·戈德堡、大卫·圣约翰、加里·汤普森和特里·埃勒。纯粹的教学是非常美好的,而且允许我们跟其他人分享这种美好。在需要时,你可以把你在这里发现的修订技巧传播给任何人。

你作品中的哪个部分有魔力?用横线划出来,作为一首新诗或一个新故事的开头。

哪个词、短语或句子令人难忘?记住它,去散步。在你的头脑中重写它。回到书桌前写下你还记得的内容。保留这份内容,删掉其他的。

闭上眼睛,随便指向作品中间,然后睁开眼睛,在最近的一句话末尾补充细节:新的动词、有力的形容词、合适的名词,以及声音、味道、颜色。

问自己:还有什么要说的?还有什么想要说出来?这是简·赫斯费尔德教我的。我再补充一句:好,现在就说出来。

逐字逐句地把你的诗倒过来写。我的朋友特里·埃勒称之为逆转。尽管这不是对每一首诗都适用,但是的确我有一些诗因此改变了命运。

改变你作品中的人称代词——把“我”换成“她”或“他”。或者相反。混合各种人称代词。暂时摆脱充满自我的“我”,当然,除非你是在进行角色扮演。

动手术。砍掉你的诗歌或故事的开头和 / 或结尾。从你的另一首诗中挑选几行加入正在修订的这首。删掉三到五行,看看你是不是真的需要它们。有时候我们最喜欢的句子恰恰是需要删掉的。

删除所有的形容词,然后只挑出三个放回去。删除所有的副词,一个也别留。挑出所有无力的动词(是、有、做、去),给它们补充维生素,然后把它们放回去。一些有力的动词的例子——旋转、扫除、卷曲、切割、打包、收缩、穿透、缝纫,当然还有跳跃。

强迫自己删掉感叹号。它们就像自己讲笑话自己笑。

让一个亲密的朋友阅读并修订你的作品,就像那是他们自己的作品一样。保留你喜欢的修订。无论你找到谁,对方都会感到荣幸的。

把你的诗、故事、创意片段放到一边,一个星期、一个月、一年,或者更久。下次再把它找出来时,就像不是你的作品一样阅读它,做出一些修改。

修改起来可能更快、更容易。你会奇怪为什么以前看不到问题。(因为你离得太近了。)时间是最好的编辑。

改变纸上所有文字的存在方式。反过来。摇晃。抛撒。大胆去做。只保留那些回到原处并且站住位置的词。

艾米·亨佩尔建议说:“有时候一个平铺直叙的句子就够了,你不需要把所有的句子都写得像个作家:‘他打开门。’就这样,门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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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芳谱》变身记:康熙力主修订植物学巨著

全文共 3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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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年夏,清康熙皇帝召见了四位才华横溢的文官,即王皓、张、、黄、。在这四个人中,王皓是最年轻的,只有30出头。蔡文也是最优秀的,是新进士,授礼部侍郎官职。因此,他受到康熙的高度重视。

书桌上,有一份厚厚的手稿,那是《群芳谱》。上一次,他说晚明新城的才子王花了十几年才完成这部巨著。他不想在死后50年被他的孙子王渔洋推荐给康熙。

王的《群芳谱》(网络图)

康熙的文学和行政技巧非同寻常。读了一会儿之后,我从字里行间体会到了作者对人民的心血。他非常清楚,鉴于作者有限的知识、经验和资源,这本书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康熙,一个才华横溢、视野开阔的人,在用武力统一国家的同时,没有忘记用文学来统治世界。他决心编纂几部史无前例的古籍。他怎么可能不被如此优秀的农学专著所吸引呢?

谁将带头?在最近的部长们的推荐下,康熙很快确定了由王皓领导的四人编辑委员会。有一个新进士带路,还有一个经验丰富而又谨慎的张仪等着带大后方,编辑《群芳谱》应该不在话下。

”改编的《方普之组》,全是赖仲卿的作品。在我有生之年,我希望看到这本伟大的清朝植物学和植物学的圣书。”不一定。他把脸转向正在弯腰的王浩。“王回到政府后,把我说的适应要求整理出来,最早明天就会呈上法庭。”

王皓等人只是回应道。退出皇家书房后,每个人都出席了仪式大厅,并收到了一套精装的《群芳谱》。

康熙一生主持了无数书籍的编纂(网络图)

二十三年是不寻常的。

王浩回到办公室,把自己锁在书房里,抑制住激动的情绪,整理了一下思绪,整理了康熙的一些改编意见。其观点大致如下:第一,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劳动成果。除新书名称外,应包括“群芳谱”字样,所有引用的原文应逐一注明;第二,书的内容已经被修改,使主题更清晰,目录更清晰,尤其是植物学的条目。逻辑应该非常严格。第三是充分完善每一部分的内容,引用大量古籍和资料,整本书足以展现中国的尊严。第四是增强文学性和可读性,尽量不使用枯燥的纯理论。第五,提醒康熙参加编纂工作。除了写诗,他还为一些章节写了序言。

从康熙所提出的这些改编意见中,王浩隐约发现编辑《群芳谱》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事实正是如此。王浩和其他大臣通常要处理朝廷的许多事务。他们经常不得不在晚上来整理材料和复习写作。偏偏“群芳谱”涉及的领域很广,普通公务员只能查阅信息,这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不久,王浩被任命为湖南巡抚,在湘西任职。他是一个对一切负责的人,天生努力工作,尽职尽责。他远离张翼、邵等编辑官员。平日很难聚在一起,更别说与康熙保持有效的沟通。

王浩的“日月同辉”的遗产是有价值的。(网络图)

桃花盛开又凋谢。春天来了又走了。

一年,两年,三年...

1700年,王浩以地方官员的身份写道,《群芳谱》已经编纂了15年。他遇到许多困难,进展缓慢,非常不安。康熙反复思考,在将他调回北京的同时,他任命刘浩为首席编辑,以加快编辑进程。

刘浩是陕西泾阳人。他是1688年的进士。他去河南省监督御史。他对植物学和气候学研究很深,受到康熙的高度重视。康熙正计划编纂大规模的《康熙字典》,刘浩已被列为编委会成员之一。

刘浩是个工作狂。接到康熙的任命后,王浩和其他人被叫去24小时查看信息,并在有空的时候查看文字。他还不时亲自去皇宫向康熙索要为此写的诗。

1708年5月10日,也就是康熙第一次召见王浩和其他公务员的23年后,刘魁把一部200多万字的植物学巨著交给了朝廷,同时还公布了呈件。康熙开始读书时,他立刻喜出望外。他不仅下令表彰刘浩、王皓等公务员,还欣然作序,并命名《钦定裴文斋广方群年谱》。所谓的裴文中,自然是康熙的书房,也是王浩和其他公务员第一次被召见的地方。广泛地,广泛地,广泛地,它表明这本书是为了促进“群芳谱”为所有人的利益。

《皇家沛文斋广方群谱》(网络图)复印件

伟大的作品不同寻常。

作为清代以前最辉煌的植物书籍,其丰富的材料、广泛的内容、清晰的思路、对新旧作品的处理都体现了康熙的良苦用心,甚至可以说是“开天辟地”。

《广方群谱》共100卷11谱,包括气象谱(6卷)、谷谱(4卷)、茶谱(4卷)、花谱(6卷)、竹谱(5卷)等。其中,仅花谱就有32卷,已收集栽培植物1600种。每一卷都配有诗歌、歌曲和赋、真名集、特色介绍等。有无数卷。这本书形式统一,材料丰富,内容严谨,是康熙最满意的地方。鉴于《方群年谱》原书中“植物”一章下有四条,但顺序不统一,还有一些简单而详细的条目,故将《方群年谱》改为三条:回考、集考、别录。“回考”一节摘录了从古代到清代地方政府记录中各种植物的轶事记录。时间和空间跨度非常大,除了球场,个人无法完成。二是《集藻》收录了从古代到清代的各种植物的诗词歌赋,其中康熙自己写的诗词歌赋(均标有“帝王诗词”字样)约占全书的70%,显示了《广方群谱》的高度文学性。这也反映了康熙最初的编辑宗旨“增强文学性和可读性”。

菊花在书“一个广泛的香味和花”。(网络图)

在原始典籍的基础上,我们充分尊重原始典籍,这一点在《广年谱》中体现得尤为突出。重写《广方群谱》涉及四个谱:大部分《年谱》被删除,一小部分以新名“浦田”与“浦田”合并;删除原“鹤谱”和“鱼谱”;原“茶竹谱”分为“茶谱”和“竹谱”。由此可见,《广方群谱》主要介绍实用植物,《田甜谱》只是植物学的一个铺垫。这一改编使群芳谱的主题更加清晰。此外,尽管《广年谱》增加了80%以上的新内容,保留了约20%的原书,但在原书中保留的任何旧文章的开头都注明了“元”一词。新添加的内容在开头用“增加”一词来区分。

《广方群谱》不仅尊重原著,也尊重原著作者。这本书的序言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篇序言是康熙写的,“当参观和体验田野时,庄稼的艰难和劳动的艰辛...这本书的编纂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人民”。从字里行间,似乎可以看出康熙在这本书里深沉的意图和博大的胸怀。第二篇是原作者王·的《群芳谱序》,即所谓“贤者专赞贤节之善,不可不创”(《四·Ku全书》)。第三件是刘浩的《出版成呈件》。这种形式不仅详细解释了出版的起源,还提到了《方群年谱》的实用价值。

康熙《广方群谱序》(网络图)

这一切,也许与前言“笔如甘露,洒五色芳菲;文章《青云直上,碧空三河映月》是形容《广谱》的一个恰当的表达。

附言

据说王浩在编辑《广方群年谱》后,被任命为监造河工。这项任务极其繁重。另外,由于以前工作的积累,我只能提交一封信申请回山东省临清县的老家。他回到家乡后不久就因病去世了。总编辑刘魁赠送《广方群年谱》后,接管了《康熙字典》的编校工作。他“准确地审阅和编辑了这两本书”(《清史稿》),并于1710年因精疲力尽而逝世,享年51岁。康熙对两位朝臣的去世深表遗憾,并安慰了他们。

尽管《广年谱》的编者已经去世,但它的价值将永存,并受到广大爱好者和研究者的喜爱。作为了解和研究我国古代农业生产和发展历史的自然科学经典,该书在写作时被许多人引用。《广方群谱》诞生后,出现了许多版本。除了清代的康熙本,还有《姑苏艺兮斋》和《江左林纾》的版本。民国时期,图书馆藏书种类繁多,有张进图书公司的《世音本》等。然而,在19世纪上半叶,日本商船多次将广群芳带入日本。进入现代,随着1985年上海书店《广年谱》的影印出版,《国学基础丛书》将在植物学、气候学等领域再次绽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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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广阔的风景》,王浩等主编,第一版,1985年6月,商务印书馆。

2.论文《对作者的质疑》,作者欧,,《广东园林》198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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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修订控烟条例 小孩可以避免二手烟了

全文共 1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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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对人身体十分的不利。其实最惨的不是烟鬼,而是被动吸二手烟的,这对身体造成的危害更加的大。那么本期的杭州文化,为你解析。

烟草危害是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杭州市人大2009年制定《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使杭州控烟工作有法可依。

然而,随着控烟实践的推进,《条例》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在去年的杭州市两会上,市人大代表、学军小学党支部书记杨一青就曾提出,应对《条例》予以修订。其中就提出,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也应禁烟。

人大代表的呼吁,现在有了回应。1月22日起,《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听证,在2月22日之前,如果你有什么意见建议,都可以在网上提交。

新旧两份控烟条例相对比,有什么不一样?

适用范围扩大

与原《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将适用控烟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从“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扩大到了“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室内场所全面禁烟

关于室内工作、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更严格。原《条例》第五条,将公共场所禁烟列举了十种场合,如幼儿园、医疗机构、会议室、电梯内等,而“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列举,只有一句斩钉截铁的话:“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杭州市法制办表示,这是为对标国内先进城市,推进城市国际化,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室内场所全面禁烟规定。

这些地方,即使室外区域也禁烟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保护特殊人群,今后在以下场所,即使在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青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违反禁烟规定,最高可罚200元

原《条例》规定,违反控烟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十元的罚款。而“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这意味着,今后,对此类违法行为可直接予以处罚。

“12345”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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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这四点直接关系投资者利益!

全文共 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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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修订草案于4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注册制:具体内容暂不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据此,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监管:全面升级

执法权力和限度都将提升,从而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加强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并进一步完善处罚细则,提高出发金额;明确证监会要依法监测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证券交易所的执法权限。同时将对信息披露做专文规定:要扩大披露范围,明确披露的方式及其真实准确性。

增持资金要说明来路

近年来,资本市场频频被各路大资金举牌收购,针对这一现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并强化了持股达到5%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草案要求投资者在持股变动公告中应当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如何保护投资者

近年来,由于一些资本大鳄的存在,利用资金优势让个股暴涨暴跌,上市公司也是抛出一些没有实际意义的利好或利空来诱导中小投资者,针对这些乱象,草案二稿将会设立专章规定如何保护投资者。

草案二稿强调,证券公司销售证券、提供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规范现金分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这次证券法的修订都是为了我国证券市场更加健康的运行,同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以后,只有那些真正具备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才能获得股价的提升,“讲故事,大额资金拉抬”等乱象将逐一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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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郭守敬修订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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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前,就重视吸收汉族的读书人,帮助筹划朝政大事。他重用一个汉族谋士刘秉忠。忽必烈称帝和定国号为元,都是刘秉忠的主意。后来,刘秉忠又向忽必烈荐引了一些朋友、学生,也一个个担任了元朝初年的重要官员。其中有一个是元代著名科学家郭守敬。郭守敬是邢州(今河北邢台)人。他祖父郭荣学识渊博,不但通晓经书,对数学、天文、水利等都有研究。郭守敬少年时候,在祖父的影响下,对科学发生浓厚的兴趣。那时候,刘秉忠和他的朋友张文谦等正在邢州西南紫金山讲学,郭荣把他孙子送到刘秉忠那里学习。郭守敬在那里认识了许多爱好科学的朋友,学问就长进得更快。忽必烈统一北方以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决定整治水利,征求这方面的人材。张文谦把郭守敬推荐给忽必烈,忽必烈很快就在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东)召见郭守敬。郭守敬对北方水利情况十分熟悉,当时就提出六条整治水利的措施。忽必烈听了十分满意,每听完一条,就点头赞许。最后,他很感慨地说:“让这样的人去办事,才不会是摆空架子吃闲饭的呢。”接见以后,就派郭守敬担任提举各路河渠的职务,经办河道水利的事。过了两年,郭守敬又被派到西夏一带去整治水利。那里经过多年战乱,河道淤塞,土地荒芜,生产遭到严重破坏。郭守敬到了西夏,经过详细勘察以后,发动民工疏浚了一批原有的渠道、水坝,还开挖了一些新河道。不出一年时间,这一带九百多万亩农田灌溉畅达,粮食丰收,百姓的生活也都改善了。为了加强大都到江南的交通运输,忽必烈又派郭守敬去勘测水路交通情况。经过郭守敬的勘测、设计,不但修通了原来的运河,还新开凿了一条从大都到通州的通惠河,这样,从江南到大都的水路运输,就畅通无阻了。元世祖灭南宋以后,更加重视农业生产的恢复。农业生产要利用历法。过去,蒙古一直使用金朝颁布的历法,这种历法误差很大,连农业上常常使用的节气也算不准。元朝征服江南以后,南方用的又是另一种历法,南北历法不一样,更容易造成紊乱。元世祖决定统一制订一个新历法。他下令成立了一个编订历法的机构,名叫太史局(后来叫太史院)。负责太史局的是郭守敬的同学王恂。郭守敬因为精通天文、历法,也被朝廷从水利部门调到太史局,和王恂一起主办改历工作。修订历法工作一开始,郭守敬就提出:研究历法先要重视观测,而观测必须依靠仪表。原来从开封运来的有一架观察天象的大型浑天仪,已经陈旧不堪,得不到可靠的数据。郭守敬设计一套新的仪器。他觉得原来的浑天仪结构复杂,使用不方便,还创制了一种结构比较简单、刻度精密的简仪。他制作的仪器,精巧和准确程度都比旧的仪器高得多。有了好的仪器,还要进行精确的实地观测。公元1279年,郭守敬在向元世祖报告的时候,提出在太史院里建造一座新的司天台,同时在全国范围进行大规模的天文测量的打算。这个大胆的计划马上得到元世祖批准。经过王恂、郭守敬等一起研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二十七个测点。最北的测点是铁勒(在今西伯利亚的叶尼塞河流域),最南的测点在南海(在今西沙群岛上),选派了十四个监候官员分别到各地进行观测。郭守敬也亲自带人到几个重要的观测点去观测。各地的观测点把得到的数据全部汇总到太史局。郭守敬根据大量数据,花了两年的时间,编出了一部新的历法,叫《授时历》。这种新历法,比旧历法精确得多。它算出一年有365.2425天,同地球绕太阳一周的时间,只相差26秒。这部历法同现在通行的格里历(即公历)一年的周期相同。但是郭守敬的《授时历》比欧洲人确立公历的时间要早三百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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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发布两个规定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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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发布两个规定中篇

(三)增加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第12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目前,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了具体规定,但都没有对加处罚款作出上限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对该条规定的意见占意见总数的一半,其中,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四)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程序方面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主要是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五)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

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程序规定》对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二是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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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进行几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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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进行几次修订吗?

2011年5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提出工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011年6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制定了考评发证、考评机构管理及考评员管理等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2011年8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发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

2013年1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力求通过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行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强化。

2014年6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2014年7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以下简称新版《基本规范》)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起草。该标准实施后,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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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13年首次修订 你有哪些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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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广泛关注。修订稿中有哪些惠及百姓的亮点?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期待

期待1:如何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调查显示: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各地、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一些地方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鸿沟。

一些群众期待,条例修订通过后要严格执行,让“天价公积金”不再重现。

期待2:职工覆盖面小,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调查显示:住建部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达3.93亿人。

内蒙古一位地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当地所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不足10%。记者了解发现,类似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表示:“相比公积金缴存多与少,有和无是更大的不公平,但遗憾的是,没缴纳的群体多数收入低、维权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设计者和管理者应对此更多考虑。”

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建议,应强制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考虑像缴纳社保一样强制执法,才能真正扩大制度受益面。

期待3:增值收益频被“化私为公”,如何保障缴存人权益?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调查显示: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只是由专门机构代管。然而,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公积金收益用途”争议。2013年,武汉市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建公租房曾引发社会关注。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属于谁?

广州市政府公开的数据显示,自1992年广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15年6月,累计实现增值收益127.61亿元,除了提取风险准备金19.89亿元、提取管理费用9.57亿元,光上交市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81亿元。也就是说,广州公积金20多年的累计收益超过一半进入了财政的“口袋”。

政府“代管”收益却被“化私为公”。“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政府拿了属于部分缴存人的收益,转嫁了自己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损害了缴存人利益。”曹志伟说。

一位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表示,近两年,有关部门曾多次开会商议公积金条例修改,但多地对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补充资金反对强烈。“这一条的修订相当于动了地方的‘大奶酪’,改革阻力可想而知。”

胡刚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增值收益归属是一个巨大进步,堵住了政府随意伸手缴存人腰包的渠道。

期待4:个人收益跑不过CPI,如何能不“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调查显示:以往,受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出现住房公积金巨额结余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现行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规定是,金额缴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缴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活期利率计算。以现行利率计算,银行执行的3个月定期的利率仅有1%左右,1万元公积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只能“坐等贬值”。条例修订后,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有望提高收益。

截至2014年底,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55万亿元。有业内人士估算,如果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房贷资产证券化率能够达到50%,可提供超过7万亿元的流动性。但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韩世同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非银行金融体系,如果缺少相应的严格管理体系,将来可能会产生风险。

不少群众表示,条例说了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也提了具体渠道,但对增加收益后百姓能享受到多少增值收益却没有明确,“政策还得说明白”。

期待5:限制多提取难,如何让公积金成为真正的“住房货币”?

条例修订: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15日降低到1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公积金省级统筹。

调查显示:以往,群众屡屡吐槽办理公积金“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一些群众抱怨只能买房用,而租房、装修、缴纳物业费等都不能使用公积金。一旦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也极为困难。

一位接近制度修订的专家指出,过去异地难以通用的原因是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归集和贷款业务在经办银行。由于管理分散,一些地方资金大量沉淀,一些地方由于资金缺乏而不得不限制贷款额度。各地使用的系统不统一,主管部门要统计数据只能等各地上报,监管和统筹效率很低、效果不佳。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拓宽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简化使用手续,有助于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货币”的作用,起到应有意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从管理层面,目前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几百个住房公积金中心,“也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管得着”。应当明确改革方向,设立全国联网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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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修订送审稿公布后 9大的变化抢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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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下旬,国务院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9日前,通过有关方式将意见提交上去。送审稿的公布,可以提前预测下公积金的在未来会做出的调整和变化

1.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租房、物业、装修等可提取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提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均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离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职工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此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中,拟首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

此前,上海(楼盘)、河北、山东、辽宁等省市,都已经推出了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政策。而此次《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有可能将来全国都普遍实施该政策。

目前,北京(楼盘)提取公积金政策中,无房职工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但还无法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专家说,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实际操作中,有物业企业的小区比较容易,因为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会提供正式发票,再配上自住住房的权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就可以。但一些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没有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有些小区则将保洁、保安等分包给专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很难出具证明自己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如何确定物业费的提取金额需要具体的操作细则。

专家认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对于近两年以来买房的家庭,实际用处不大。“购买房屋可以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的提取总额是房屋的总价。如今一套房动辄数百万,提取的额度很难用完。”

而对于较早买房的家庭来说,这仍是一个好消息。由于当时房价较低,房屋总价也较少,不少房屋只有区区几十万,如果不再买房,提取公积金总额度就这么多,容易用完,而增加了支付物业费这个情形,相当于提取的总额度增加了。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只要满足下面这些情况,就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在此次《条例》的修订中,专家就曾建议,扩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昨天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设定上限,很可能与此前被曝光一些单位缴纳数额惊人的公积金有关,为的是防止一些单位缴纳不正常的高额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上限是按照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而北京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定为12%,如果单位亏损困难并征得职工同意,可以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原则上不低于8%。

目前的2015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各自的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

而北京公积金的缴存下限,则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保局公布的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这两种情况分别为412.8元和288.96元。

5.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须受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被处3倍罚款

新条例不仅仅放宽了提取条件,还针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骗贷,将被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明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此计算,骗提骗贷的处罚金额不低。如果欺骗提取了1万元,几万元的罚款对于个人来说已是不少。而按照北京公积金贷款120万的上限计算,如果是骗贷,罚款的金额就达到12万元至36万元之间,而且还取消贷款资格,处罚力度着实不轻。

此次《条例》的修订中,加大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也是焦点之一。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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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的修订次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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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PowerPoint、Word等office软件中用以描述文档被修改次数的属性信息,用户可以在Office文档的属性对话框中查看该文档被修改的次数,从而了解该该文档被修订的情况。

查看修订次数

以在Word2010文档窗口中查看Word文档被修改次数为例介绍查看Office文档修订次数的方法:

第1步,打开Word2010文档窗口,依次单击“文件”→“信息”按钮。在“信息”面板中单击“属性”按钮,然后在打开的下拉列表中选择“高级属性”选项。

第2步,在打开的文档属性对话框中,切换到“统计”选项卡。用户可以在“统计”选项卡中查看“修改时间”、“上次保存者”、“修订次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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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中如何画修订云线?cad修订云线的设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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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检查或用红线圈阅图形时,可以使用修订云线功能亮显标记以提高工作效率。那么,如何画修订云线呢?下面就由小编教你。

1、在“绘图‘的下拉菜单中找到” 修订云线“。

2、点击之出现如下命令:

3、在默认弧长的情况下(当然你也可以设定弧长),指定起点

4、命令行中出现” 沿云线路径引导十字光标 “。

5、这样可以随意画出修订云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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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美国SEC修订合格投资者定义,拓展合格实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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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Anews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了对“合格投资者定义修订,“合格投资者”是该监管机构确定哪类人有资格参与私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标准之一。从历史上来看,无论实体财务状况如何,不符合特定收入或资产净值的个人投资者都不被允许投资多元化和广泛的私人市场。本次更新和完善“合格投资者”定义,旨在更有效地明确具有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参与私人资本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杰伊·克莱顿(Jay Clayton)表示:“本次修订合格投资者定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多年努力的结果,我们考虑并分析了很多修改合格投资者定义的方法。这将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允许除按照收入或净资产之外,可以通过成熟、明确的金融手段来参与私人资本市场。让我感到高兴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扩大并更新了可能有资格参与某些私募实体的清单,其中包括部落政府(tribal government)和其他组织。”

本次修订“合格投资者”定义之后,将允许投资者根据既定专业知识、经验或证书,以及现有收入或资产净值等指标来获得“合格投资者”资格,同时还扩大了可能有资格成为合格投资者的实体清单,只要符合投资测试条件的实体都有资格成为合格投资者。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了修正案,以更新和改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44 A”中“合格机构买家”(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和1933年《证券法》中“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对合格投资者定义修订中,增加了“合格自然人和实体类别”,并对现有定义进行某些其他修改。在合格机构购买者定义修订方面,主要拓展了该定义下的合格实体清单。

背景

本次修订“合格投资者”定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简化、协调和改善产品豁免矿机所做的不懈努力,旨在扩大投资机会,在确保适当的投资者保护同时促进资本形成。

2019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公众征求《证券产品豁免统一概念发布》意见。在概念发布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众对“修改合格投资者定义的潜在方法”发表评论,该定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旗下若干豁免注册条件的重要因素,包括 Regulation D中的规则506(b)和506(c),同时在其他联邦和州证券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概念发布之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15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合格投资者”定义的报告,并在该报告中解释了定义背景和历史,以及有关修改定义的意见和建议。

在评估公众反馈意见、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旗下各个咨询委员会在过去几年中提出的建议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9年12月正式提议修改“合格投资者”定义。2020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对豁免发行框架修订,正式启动相关工作。

重点

本次修订内容为《证券法》第501(a)条,第215条和第144A条。

规则501(a)中对“合格投资者”定义修订内容包括:

1、在定义中增加新类别,以允许自然人根据某些专业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或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教育机构签发的其他证书作为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会不定期地指定此类证书。在通过定义修正的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按照Series 7, Series 65, 以及Series 82许可标准来认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这种方法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灵活地重新评估或添加认证、职称或证书。公众也可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议满足新规则中定义属性的其他认证、职称或证书;

2、就私人基金的投资而言,作为合格投资者的自然人条件是“知识渊博的基金雇员”;

3、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规投资者,而且能够成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家注册的投资顾问、豁免报告顾问、以及农村商业投资公司(RBIC);

4、根据《投资公司法》第2a51-1(b)条的规定,为拥有超过500万美元“投资”的任何实体(包括根据外国法律组织的印第安部落、政府机构、基金和实体)添加新类别,此类实体并非为投资所提供证券的特定目的而成立;

5、根据《投资顾问法》的定义,为管理着至少500万美元资产的家族及其“家族客户”添加“家族办公室”新类别;

6、在合规投资者定义中添加“配偶等效项”一词,以便配偶可以集中其资金以达到合格投资者资格。

本次修订扩大了规则144A中“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范围,使其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村商业投资公司——只要这些公司可以满足定义中规定的、拥有和持有1亿美元证券的门槛。

本次针对《证券法》“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60天,之后将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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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交易所对目前生效的修订加密法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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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加密货币交易所比特币银行已开始实施更改,使其符合5月1日生效的日本经修订的《支付服务法》(PSA)。

来自位银行的桑田淳史(Asushi Kuwabara)就Cointelegraph谈到了当地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将如何应对日本众议院于2019年首次提出的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法律修改做出回应。

用其他名字加密

根据对PSA的修改,所有对“虚拟货币”的引用都必须替换为“加密资产”。

据 Cointelegraph 报道,该国的自我监管组织日本虚拟货币交换局(JVCEA)已更名为日本加密资产交换局,尽管仍将其称为JVCEA。Kuwabara说,bitbank将修改其网站和所有出版物以反映这些变化。

分别管理用户的资金

从5月1日起,在日本运营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必须将其用户资金与自己的现金流量分开管理。这意味着找到第三方运营商以将用户的钱保留在信托银行或由交易所持有的单独银行帐户中。

但是,日本内阁条例在4月更新了这些限制,要求除其他事项外,委托用户的钱。为了应对这种迫在眉睫的法规,加密货币交易所BitMEX于4月28日关闭了其日本服务。

如何持有资产

根据PSA准则,交易所现在必须使用“可靠的方法”来管理用户的资金。该法规引用了冷钱包,但提到只要与用户的加密资产拥有“相同种类和相同数量的加密资产”,就可以使用热钱包。如果资金被盗,这将使任何交易所都能补偿用户。

归还权

PSA提出的其他报销方法可能是针对臭名昭著的日本交易所Mt. Gox,仍然有一些加密货币持有者在等待他们的钱。

根据新的PSA,日本内阁条例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的准则,将加密资产发送到交易所的任何用户都对任何资产拥有“优先回报权”。

如果交易所要破产-就像山一样。Gox-用户将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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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案中授予的修订以保护ICO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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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案已删除了概述Telegram ICO参与者专有投资策略的敏感文件。

在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消息公司Telegram的17亿美元初始代币发行(ICO)诉讼相关的诉讼程序中,美国地方法院法官已批准收到的大部分修订请求。

SEC 在2019年10月对Telegram采取了行动,发出了临时禁止令,禁止Telegram分发其代币。

SEC提交了一系列文件以支持其临时限制令,其中包括大约十二个展览,这些展览揭示了参与ICO并随后与SEC合作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投资者的战略考虑。

这些文件已临时盖章,以保护诉讼非当事人的隐私,但Castel法官在6月17日的裁决中确保将案件中各种展品的重要部分永久性密封,“以保护非诉讼当事人的特定利益。派对。”

一打文档

为了保护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合作的各种风险投资人,已编辑了大约十二份文件,并调整了两份文件以假名识别ICO参与者。

虽然最初是由与SEC合作的ICO参与者寻求修订,但Castel法官批准了SEC提出的修订,他将其描述为“狭义”了“保护非当事人的特定利益”的请求。

有关SEC说服Telegram前财务顾问约翰·海曼(John Hyman)作证的努力的文件以及Telegram的银行记录也将一并封存。

俄罗斯取消电报禁令

为了响应SEC的初步禁令,Telegram的公告正在将其Telegram开放网络(TON)的发布推迟到明年,TON社区推出了自己的区块链。此后,Telegram放弃了参与该项目的工作。

加密消息传递公司今天如何赢得胜利,6月19日,俄罗斯当局宣布他们将不再试图阻止对Telegram的国内访问,并将该平台描述为信息分发的主要工具,包括有关COVID-19的更新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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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与虚假广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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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国家法规,针对涉及广告多方面的事宜进行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广告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1、明确认定虚假广告的标准

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不论对广告活动主体还是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广告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均未涉及具体的虚假广告认定标准,在执法中依据的认定标准主要是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1]确定了两个认定标准:

一是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或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的宣传内容)是否真实。

凡是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列举了三种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

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的批复只属于普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位阶太低,而且范围过于狭窄,仅对不实广告的认定做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做的列举远远不能穷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而且“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判定依据都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可见,在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显滞后。

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是美国治理虚假广告的主要法律规范。美国的虚假广告认定标准有三个:

一是必须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表述、遗漏或活动。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的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特点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费者受骗的事实,只需要认证其“有能力”欺骗即为虚假广告。

二是必须从具有行为理性的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审议行为或活动。这项标准主要用于评判消费者的理解或反应是否合理。当广告或销售活动针对儿童、老年人或病人等特定受众群时,联邦贸易委员必须从目标群体的理性成员的角度审议广告或销售活动。

三是表述、遗漏或活动必须是实质性的。在判断一项广告内容是否是实质性内容时,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某些种类的信息比其他信息更为重要。关于一项产品的特征的表述性内容始终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健康与安全的广告内容通常被推定为实质性的。涉及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特征的信息一般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效用或成本的信息同样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使用期、性能、担保或质量的广告内容也被认为是实质性的。

德国198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行为人从事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德国在判断虚假广告时采用的是交易相对人原则,判断引人误解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交易相对人的观点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广告是针对交易相对人发布的,因此,在判定一则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时,应当以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内容的理解为准。只要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内容的理解存在错误,即不符合事实,那么该广告就是虚假广告。

二是只要一部分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发生误解即可认定。也就是说,对发生误解的交易相对人的数量没有限制。并且,在判定广告是否虚假时,不要求真正发生了误解的结果,消费者无须证明自己的购物决定与该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他们对虚假广告认定标准的表述存在着差异,但是其核心标准是一样的,即“虚伪不实”和“引人误解”。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保留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并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明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同时还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常见情形: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这种原则性宣示与具体情形列举相结合的安排,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将有利于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

2、确立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内容的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确保广告的真实也是广告监管的主要目的。因此,在广告法律中将真实性原则确立为广告法的核心原则是规制虚假广告的前提。

我国早在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中就确立了真实性原则。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现行《广告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广告法修订与虚假广告治理

在这次《广告法》修订中,仍然坚持把真实性作为广告法的核心原则予以确认。

《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很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很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立法准则,也是开展广告活动活动和进行广告执法的指南。真实性原则是广告法中最为核心的原则,现行《广告法》中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广告真实性原则有关。在《广告法》的修订中,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性原则保证了修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3、界定虚假广告的含义

法律规制虚假广告应该首先从明确虚假广告的概念和含义开始。但是究竟什么是虚假广告?这却是各国立法上的难题。《布莱克法律辞典》将虚假广告界定为“虚假的、欺骗性的和引人误解的”广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83年给虚假广告所下的定义是:凡是含有虚假表述,或由于省略了有关信息等作法,而可能误导行为理智的消费者,致使他们遭受损害的广告。我国台湾地区通常将虚假广告称为不实广告,凡广告与该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有不相符者,均为不实广告。

我国学界对虚假广告含义的认识也不统一。因此,我国现行广告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虚假广告”的概念和含义进行过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治理虚假广告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也都缺乏对虚假广告的概念界定,这给执法中认定虚假广告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这次《广告法》修订中,要求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呼声很高。

有关虚假广告的含义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在法律文件中界定虚假广告的含义时,必须要能够准确反映虚假广告的核心特征。归纳起来,虚假广告至少具有四种值得关注的特征,即违法性、不实性、误导性和危害性。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四种特征并具有非同等分量。

虚假广告属于违法广告,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广告都是虚假广告。比如现行《广告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有关这些特殊药品的广告就属于违法广告,即便其内容不真实,也不宜列入虚假广告来对待。只有针对法律允许的商品或服务的开展的广告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某个广告之所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不是因为其具有违法性,而是因为其“不真实”,尽管虚假广告本身也具有违法性。可见认定给虚假广告下定义时,“不真实”这一特征的分量要重于“违法性”特征。此外,对于“不真实”还应做“最广义”的理解。

“不真实”并非仅指商品或服务本身信息的不真实,而是泛指构成广告的诸要素内容存在着不真实。比如广告主体资格的虚假、广告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虚构、广告代言人身份的虚假、广告证明材料的虚假等等,都属于“不真实”。现行《广告法》只调整商业广告。但是广告实践中存在一些现行《广告法》没有包容的“边缘性”广告,如带有宣传色彩的虚假公益广告、虚假科普广告、虚假专题宣传等非商业性广告等,这些广告也属于虚假广告,其本质特征也在于广告内容的“不真实”。

“危害性”是否是虚假广告的核心特征,要不要在定义中予以反映这一特征呢?不能将虚假广告的“危害性”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划等号。

这里的“危害性”应当指虚假广告存在的一种“可能性”,虚假广告之所以具有危害性,是因为其内容是虚假的,或者因为这种广告对公众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因此,相比较而言,“误导性”是虚假广告的核心特征,而“危害性”不是。

在虚假广告上述四种特征中,“违法性”和“危害性”属于一般特征,而“不实性”和“误导性”则属于核心特征。在广告法中,如果要给虚假广告下定义,该定义必须能够准确反映虚假广告的“不实性”和“误导性”特征,这样才有利于执法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

有关虚假广告的定义观点虽然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看不外乎两种:

一是“不实广告”,即构成广告的各项要素内容中存在着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广告即为虚假广告;

二是“误导广告”,只要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处,即为虚假广告。

在认定虚假广告时,“不实性”与“误导性”两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呢,还是具备其一即可呢?在广告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内容虚假但不引人误解的广告”或“内容真实但引人误解的广告”。笔者认为,从最大程度上治理虚假广告的角度而言,不应当将“不实性”和“误导性”同时作为必备条件。现行《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执法中,凡内容不真实的广告,无论其是否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都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同样,凡对公众具有误解或欺骗性的广告,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也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因此,可以将虚假广告定义为:对商品或服务作虚伪不实的表示,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广告。

这次《广告法》修订的一大进步就是以法律条文形式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含义。在国务院公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均保留了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表述突出了虚假广告的“不实性”和“误导性”这两个核心特征,有助于执法中对虚假广告的判断。#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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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暂停施行

全文共 2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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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个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多边条约”。条约一般具有时间性,如果期满不再续签即失效。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条约的修订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条约的终止暂停施行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条约法规定的原因的出现,不再继续对当事方具有拘束力。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一个有效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对于当事方不具有拘束力。

(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1.条约本身规定。实践中缔约方通过条约本身规定所引起的条约终止的情况主要有:

条约规定的期满并且没有延期;条约规定的其他解除条约的条件成立,如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

2.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条约可因当事方在缔约后明示或默示的共同同意而终止或暂停施行。一项条约某当事方与条约缔约国咨商后,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条约可以终止或暂停施行。

3.单方解约和退约。条约是经过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才缔结的,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除条约明文规定允许一方退约或解约外,一般不经其他缔约国的同意,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退出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只有经确定某一条约的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废止或退出的可能,或由条约的性质可认为含有废止或退出的权利,当事国才可以单方废止或退出该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国必须提前12个月通知其陂止或退出条约的意思。

4.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规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条约即告终止。条约因缔约各方分别将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而终止是条约终止的最常见情况。

5.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以后订条约为准,或先后订立的两条约内容不合,使两条约不能同时适用,则先订条约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条约缔结后,如果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的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条约时,当事国可以此为理由终止或退出条约。如果不能履行属于暂时性的,则当事国只能暂停条约的实施。并且,如果这种履行的不可能是由于当事国本身违反国际法而造成,则当事国须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7.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当一国分裂为数国或并入其他国家而丧失其国际人格时,它所缔结的双边条约即行终止,除非有一个新国家继承该国的对该条约的权利和义务。

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得以此种关系为适用条约必不可少的条件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

9.战争。战争发生使交战的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的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行。但关于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10.一方违约。条约当事国一方违约时,他方可以终止该条约或暂停条约的施行。这是作为对对方不法行为的一种对抗,但应满足必要和成比例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因一方违约,缔约他方有权终止或暂停施行该条约,但条约当事国一方的违约必须是重大的违约,包括:

(1)条约当事国一方非法片面终止条约;

(2)违反条约规定,且这项规定是实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必要的。一方并不严重的违约不能导致另一方的废约。

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条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

11.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

(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1.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当事方之一在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条约时,必须将其主张书面通知该条约的其他当事方,通知中应说明拟对条约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如果其他当事方在接到通知满3个月后未提出反对,作出通知的当事国就可以实行其所拟采取的措施。

如果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则该条约各当事国应通过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予以解决。如果在提出反对之日以后12个月内不能依上述方法解决,任何一方可提请国际法院解决,或双方提交仲裁,或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开始强制和解程序。但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此项规定,特别是争端解决方法的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作出了保留。

2.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如果条约中含有关于条约终止的后果的规定则按照条约本身的规定执行。在条约并无规定且条约当事国也没有约定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后果的情况下,一般根据以下规则进行:

(1)解除各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2)不影响各当事国在该条约的终止前由于实施该条约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况;

(3)在暂停施行期间,各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的行为。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在缔结之后,缔约国在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因为双边条约的修订在程序上与缔结条约的程序相同,因此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多边条约的修订可分为两种:修正和修改。前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后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但在实践中,网词并无严格的区别,往往是混用的。

司法国际法考点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暂停施行

(一)多边条约的修正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修正应按照各自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的规则是:修正多边条约的提议必须通知一切缔约国。缔约国与当事国不同,当事国是指同意受一个条约的拘束,并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缔约国则指无论条约是否对其生效,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国家。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参加对该提议采取何种行动的决定,以及参加修正该条约的任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

条约修正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正后的该条约的当事国。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二)多边条约的修改

条约的修改是在部分当事国之间进行的,只有在条约本身允许修改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允许多边条约修改的情况是:

1.条约内规定可作此种修改。

2.有关修改非为条约所禁止,并且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享有条约上的权利或履行义务,也不涉及对有效实行该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即如果背离这些规定,就与有效实行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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