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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要件(精选20篇)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院与知情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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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教师侵犯学生著作权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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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出现了很多的教师侵犯学生著作权的行为,那么教师侵犯学生著作权怎办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吧。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教师侵犯学生的著作权也属于侵权,具体的举例介绍如下:

基本案情:杨某是某大学张教授的研究生。由于有很强的学术能力,杨某年纪轻轻就写了让国内外瞩目的论文。张教授私下找到杨某,希望在其即将发表的论文上联合署名,但杨某认为张教授对该篇论文并无贡献,拒绝了他的请求。而后,张教授率先以自己署名将杨某的论文发表,杨某知道后非常气愤,将张教授诉至法院。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部分,张教授擅自在他人论文上署名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著作权,杨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教授承担责任。

综上所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小编建议您对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需要多加的了解,我们在下期的讲座中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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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孩子的恶作剧导致侵犯他人利益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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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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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孩子品德方面的培养,恶作剧往往是孩子偶然发生的行为,孩子可能只是觉得好玩,但是如果不重视它,任其发展,就会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利益,要积极的引导孩子认识到恶作剧的后果,从而促进孩子形成良好的品德意识。

2

要告诉孩子,恶作剧是一个非常不理智的行为,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曝光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对自身也有一定的危险,从小教育孩子,要关心别人,也要爱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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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析孩子做这个恶作剧的原因,孩子的动机是什么,有的是处于好奇心,还有的是打击报复,甚至有可能只是为了引起自己父母的注意等,如果严重侵害了别人的利益,要引导孩子主动去道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于具体情况进行批评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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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长发现,孩子因为恶作剧侵犯了别人的利益,一定要及时处理,但是也要讲究场合,同时要照顾到孩子的自尊心,不要一味的训斥和痛打。

5

如果孩子恶作剧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家长千万不要曲解,认为是自己孩子聪明,点子多,这样反而助长了他的不良习惯。总之,家长要采取正确的解决方法,以找到原因,批评引导为主,既不偏袒维护,也不粗暴处理。一旦找到孩子恶作剧的原因,就指出他这种做法的不正当之处,从而引导孩子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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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哪些行为容易被人侵犯姓名权

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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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民,我们每个人的姓名是可以正当行使,正当变更以及正当维护的,但某些时候,可能由于我们的行为超过了一般人的想象而导致有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来侵权想获得非法的收益,那么,哪些行为容易被人侵犯姓名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如果身为公民,很有文采,写出了一本很著名的小说或者文学报道,那么此作用的笔名或者姓名都将非常的值钱,可以商业化,这时可能就会有人借机炒作或者借机来非法从事某些活动来达到收益的目的,这就是因为姓名权被别人盗用而引发的侵权事实,那么作为姓名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非法所得的全部等等,但是必须要基于事实依据的前提下。

第二,如果某位学霸考上了有名的大学,但是不小心丢了录取通知单,那么就有可能被人捡起冒用此人名讳进行大学就读,这也不无可能,这就是侵犯了姓名权中的冒用,换言之就是被人冒名顶替,姓名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此要求可以向侵权人当面提出,也可以在侵权人不合作的情况下要求司法机构出面调停或者诉讼。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姓名权被人侵权,是因为此姓名有用作商业的用途,这也需要名人或者艺人又或者商人都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姓名权,正当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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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破产关于个别清偿需具备的要件

全文共 21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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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你对个别清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个别清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申请的概述

1.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看过“破产关于个别清偿需具备要件

破产关于个别清偿需具备的要件

在新破产法实施后,随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制的逐步健全如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颁布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在新破产法框架内解决职工安置已有可能,破产实践中也出现了值得考察的尝试。

(1)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

(2)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

(3)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3)附属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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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什么是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全文共 3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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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是自21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近十几年来,软件产业迅速发展,在金融、管理、安全等多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也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

1、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为了与专利法的修改相适应,在1993年4月1日中国专利局颁布了新的《审查指南》对给予反专利法保护的条件做了相应的改变。新的《审查指南》规定:“如果一件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主体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就不能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中含有计算机程序而不授予专利权。”由此可知采用“技术方案”与“技术效果”二要素结合是判断是否给予含有计算机程序发明以专利权的标准。这一标准与美国 1981 年的《专利审查基准》的原则基本相似,与旧的审查指南相比也显得较为宽松。中国加入 WTO意味着中国要接受WTO所管辖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使国内法的规定与之相协调。面对国际上正在兴起的加强软件专利保护的潮流,中国修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为了与国际的软件的专利保护趋势相适应,借鉴美国与日本的专利审查的立法经验,中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应当做以下方面的修改:

1、扩大软件专利保护的范围:接受软件产品专利,即允许存储在计算机可读媒体上程序申请发明专利,确定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为可申请专利的客体。因为这种媒体是一种程序用于技术领域,生产带有技术性为驱动硬件完成特定任务的技术产品,只要它符合发明专利审查的三性 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要求,就应当授予专利权。

2、在对一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应主要对该发明的“技术特性”及实用价值进行审查。

3、对“技术”的内涵应当加以进一步的解释,是否包括某些特定的领域,比如商业管理领域的有关商业活动方法的程序。另外,现行的审查指南中列举的三个技术领域,常给人误解,应当取消对不同技术领域的歧视。

4、适当借用美国 1995 年新的专利审查基准的两个“安全港”的审查标准来判断某个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其科技领域内的实用性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5、电子出版物的出现为判断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增加了公开的信息源,但电子出版物极易被删改、破坏,以至不能确定有关电子信息的首次公开日。所以在新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应指明利用电子文献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

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的不足

专利保护发明的技术内容,著作权则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并不保护作品中包括的论点和信息。二者保护内容的区别,导致了它们在保护形式上的差异,专利法授予发明者一种排他性垄断权,未经其允许,别人不能滥用其发明,即使独立创造出相同的发明,也禁止使用。著作权则授予作者一种有限的专有权,可以禁止他人非法抄袭或复制,但不能禁止他人独立创作相同内容的作品。这样,二者在获得保护的条件方面也存在了差别,专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著作权则要求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独创的,即非抄袭、非复制的,是某种思想的表达,并用永久的媒介固定下来。纯粹的软件不能享受专利,这几乎是各国一致的结论。软件专利的出发点是人们对软件实用技术性的共同观念,但有关软件实用技术性的认识是建立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基础上的。如果把软件与硬件剥离,人们所能看到的技术思想都是有关数学的逻辑组合,等于纯粹的科学原理或抽象公式,而这些正是专利法所不能保护的,正如专利不能保护牛顿万有引力定律、爱因斯坦相对论一样,否则会窒息对科学原理的应用。将程序认识为一种算法或抽象公式时,无疑属于科学原理的范畴,授予软件专利权等于由某人垄断了某种思维方法。除此之外,软件的专利保护还存在具体困难:

第一,专利公开制度方面的困难。按专利法的要求,一项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后,须将发明内容公之于众,以便他人了解,避免重复。但软件一旦内容公开后,就能使他人开发出类似软件,从而使软件专利人的利益大打折扣,投资难以收回。

第二,专利审查方面的困难。由于软件产业的发展速度惊人,致使软件审查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难以确定,软件数量之多,发展之快与程序复杂、耗时长的专利审查程序格格不入。

第三,保护效果方面的困难。专利是一种排他性垄断权,主要通过防止他人非法利用发明专利而使专利权人获得利益,但在软件场合,它的使用结果并不直接反映在企业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这样,他人就可以私下实施所公布的软件内容。至于在办公室或家庭中的滥用更是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在举证和制裁上也存在困难。因此,有人认为这种保护等于没有保护。

第四,专利费用和保护期限方面的困难。在各国法律中,专利的申请费都很高,获得专利后又要每年交纳维持费。同时,申请专利的过程很长,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一般需3年左右。而专利保护期各国都规定20年。但计算机是一种高速发展的技术,软件更新十分迅速,有人估计其平均寿命为8-12个月。可以预见,当申请专利的软件获得授权时,其专利性可能早已丧失。

正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上述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所以据统计分析,每年全世界研制出的计算机软件大约只有 10%左右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而真正取得专利保护的不过1%-3%。同时,我们已经注意到,尽管专利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上还存在有缺陷和问题,但人们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观念却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取决于计算机技术在不同阶段对社会进步所起的作用大小,使得计算机软件在不同时期所受保护的程度不同。在计算机发展初期人们侧重于计算机硬件的计算速度与精确度的提高,软件只不过是为硬件完成工作的附件而已,软件对硬件的作用不是很大。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软件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软件技术也千变万化,软件特性已脱离传统的所谓只对数学逻辑算法实施的观念。可以说,人类期望解决的一切问题或要实现的某种功能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对计算机的操作来完成。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发展的高科技产业,而硬件资源反被视为实现软件功能的辅助工具。这样的演变,导致了对使计算机软件具有某种功能或实现某种目的所利用的算法是否属于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标准的不断修订、放宽,软件专利数量的不断增加,充分反映出这样一个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倾向于采用积极的态度利用专利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将不断拓展。

3、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

专利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具有突出优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存在的先天不足日益显现的情况下,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却具有十分突出的优点:

1、专利法可以保护软件产品最核心的技术构思和逻辑,而版权法对此无能为力;

2、专利法强调对功能性的保护,当软件和工业产品结合并表现为机器、制品的特性或为达到某种结果而表现为方法 即制程 时,软件就成为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3、获得专利的软件产品需要公开全部的技术方案,包括逻辑框图等核心部分,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进行还未正式定性的软件反向工程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4、专利法鼓励人们对产品或方法予以改进,这可以促进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适应了网络时代对数字技术改进发展的强烈要求;

5、专利法所强调的独占权与版权法赋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权形成鲜明的对比,它既可以极大的满足软件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要求,也能够极大地调动权利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

6、专利法的法定保护期限要短于版权法的保护期限,这与软件的平均商业寿命周期短相一致。目前,美国、日本等国与软件有关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不断上升,与专利有关的软件纠纷也不断涌现,这使得软件专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同时也反映出在实践中国际上正在形成一种对软件加强专利保护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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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全文共 1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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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最难认定的莫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了,原田尚彦曾经说过“决定公害诉讼的成立与否的最重要的争点是原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见因果关系对于公害行为之一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认定之重要。

现实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致使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加之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采取严格的因果关系客观性来认定;有的采取在大量事实的佐证下推定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推定说;有的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只要受害人举出损害事实,而加害人又无法证明损失不是由自己行为造成的,法院即可推定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对于损害事实,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上仅以“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一句带过。尽管学术上观点不一,但如果从《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出发,采“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而损害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伤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精神损害”说,更有利于对被害者的权益保护。该观点将损害事实从“对人身造成的实际损害”“财产损失”扩张到对受害者精神层面合法利益的保护。在现实中,环境污染侵权因其广泛性、持续性,常常让受害者在经历身体的痛苦时,更遭受精神上的摧残,由污染者对其进行补偿方符合法律公平之要义。

【不需有主观过错】

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包含四层含义:

一是不以过错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是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

三是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四是无过错责任通常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环境污染的发生常常是多种因素交互累积影响的结果,受害者很难清楚地辨别与界定污染者的责任,加重了举证的困难;环境污染侵权常常带有持续性、累积性的特点,时过境迁,证据难以保全、易于灭失;环境污染侵权的高科技性特点更是加重了受害者对因果关系证明的举证难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则一定程度上依靠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规避了上述不利于受害者的举证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实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到污染者一方。据此,“作为被告的污染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受害人(原告)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则被告应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制度免去了其证明污染者有无过错的困难,有利于诉讼和仲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者对于污染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相关环保单行法亦摒弃了“违法性要件”。但法律之间的矛盾使得司法、执法实践中往往以“违法性”为侵权污染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从而不利于对权益人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则取消了对于“违法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等字样,代之以“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表述强调“污染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而不再拘泥于对合法性的苛刻要求。相较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对违法性要件的抛弃无疑会更好的达到填补损害、制裁不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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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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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4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那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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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全文共 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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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著作权侵权不仅发生在现实中。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也会网络著作权侵权制造了暖床。想要了解网络著作权侵权,首先就要搞清楚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方面的知识。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有人将某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

2、图文框(frame)链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美国Totalnews公司利用图文框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图文框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谋取广告利益。

3、FTP与BBS的复制行为,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美国Playboy杂志上170张照片曾被人上载到BBS站等。

4、超链接(Hyperlink),利用HTML语法,将相关网页的信息链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

5、在图像链接中侵害某图像复制权。

6、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7、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

8、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BBS站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9、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Tech-measures)防止侵权的行为。

10、用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Rightsmanagementinformation),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以上这些知识识小编为您介绍的,今天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想了解更多的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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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2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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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看过“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 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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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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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儿童受到我国法律的特别保护,严禁各种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客体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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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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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专利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知识。大众都以为专利权人与专利发明人之间似乎没有明显的界限区分,专利权人就是专利发明人,其实两者之间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那么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

专利权人是专利的持有人和所有人的统称。是专利申请并审核通过的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单位。

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那些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或者辅助的人不包括在列。

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拥有所有权和和持有权,只有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专利,既可以出售专利,也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或者自己实施专利,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而专利发明人对于专利只有署名以及获得必要报酬的权利,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专利,也不得私自转让专利获利。

如果专利权人与专利发明人属于同一人,则他拥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利,但若是职务发明人,则专利权归属单位,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对于专利都有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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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医疗纠纷法律知识: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观要件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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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指在对患者医治的过程中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人身损害,医疗损害有一定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不医疗事故,那么一般医疗损害责任主观要件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劳动纠纷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观要件怎么认定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1、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除医疗机构所属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以外,还包括医疗机构聘请外单位的医师、专家、临时坐诊的医务人员或进修、实习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务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

主要是指医院监督、管理注意的义务和违反,医务人员注意的义务是应该明确作为医生对患者的症状应当予以注意。依现代的医学知识,在注意考虑药物效果及副作用等前提下确定治疗方法,在安全的注意下实行治疗阶段和医务护理过程,同时注意给患者的提示、告知义务等所必须的医疗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

医疗过失行为是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具体应该分为两类:一种如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手术等违背了医疗水准的过失行为;一种如对患者推诿拒治、贻误治疗时机,对患者报告不予理踩、不按护理规范、不按时观察患者、不尽告知义务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3、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和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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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专利权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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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在申请成功后,作为专利权人而言,也不能高枕无忧,因为往往会有中途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况,那么,专利权无效的原因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第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第四,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第五,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第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八,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第九,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综上所述,当事人如果未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宣告的,又或者在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则不会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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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专利权的申请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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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专利是我们很多人都不了解的重要知识。专利权可以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那么专利权的申请原则有哪些呢?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

1、自愿原则。专利申请采取自愿申请,专利权权利人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经过审查授权后专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同一主题的专利申请具有优先权利,即第一次提出某些专利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3、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申请一种专利。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在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在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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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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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种专利在授予时,都必须要有实质条件为基础,否则很难做到比对来确认产品的独特性和创造性,那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第二,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第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而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第四,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综上所述,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产品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也就是具有新颖性、有显著的特征以及富有美感的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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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1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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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某些自然人或者单位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可能有行政处罚的,如果污染环境的情况比较严重,就会构成犯罪。而环境污染罪也有相应的构成要件才能被判定为犯罪,那么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客体要件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铀精制厂、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

所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由上述之传染病病原体而产生的废物,如污水、污物、粪便等皆属于含传染病病原体之废物。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原有规定作出修改,本罪从结果犯演变至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从过失犯到承认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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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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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就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经济利益,这也让很多企业或者发明者兴奋,导致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发生,那么,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种情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这类创造一般来说,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种情况,非职务发明创造,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但是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就从法定,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种情况,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四种情况,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那么真正的专利权人可以去法院或者国家专利局主张其是专利权人。

从以上四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的权属纠纷主要来源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多人或者多个单位共同创造,一般来说,职务发明创造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属于单位,而多人或者多个单位共同创造的,以合同约定为主,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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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婚纱摄影侵犯肖像权如何认定责任

全文共 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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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对公民民事权利的日益增强,肖像权也越来越被人们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婚纱摄影侵犯肖像权如何认定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婚纱摄影侵犯肖像权责任的认定:

婚纱摄影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责任承担主体应视婚纱摄影店的性质而定。如果婚纱摄影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户主应当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如果婚纱摄影店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由所有合伙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婚纱摄影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婚纱摄影店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他人婚纱照做店面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婚纱摄影店店主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同时,应综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即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对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应考虑到侵权人已赔礼道歉、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将给第三人合法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情况进行裁判。

侵犯肖像权损害赔偿项目与数额的确定:

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经济利益,未经公民同意,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获得了一定非法利益,因而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侵权人应当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同时,给肖像权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因而侵权人应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对侵犯肖像权的损害赔偿项目应区分为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关于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法官应综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情节(如侵权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等)、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确定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数额。在侵权行为情节类似的情况下,肖像权使用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不能脱离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一地方性影响因素,也不能脱离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这一个性化的实际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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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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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是不法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也是不法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综上所诉,两者都属于犯法行为,小编建议您多多掌握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多多关注,小编下期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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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侵犯通信自由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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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服务行业,不仅仅在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给人民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那么,侵犯通信自由罪如何处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罚: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罚规定如下: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标准如下: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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