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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

权属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权属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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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地下车库权属归谁

全文共 1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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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地下车库权属:市面上车位的产权归属,一般属于开发商,或者属于没有产权的人防车位,而安置房的车位归属,则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购买车位,特别是购买安置房车位的时候,要先搞清楚车位的产权归属。

拆迁房地下车库收费合法吗

收取的是停车费是合法的,但需要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标准。先明确小区里面停车用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如果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

物业是没有权利出售地下停车位,应该是代开发商出售的,一般地库产权属于甲方所有,除已出售的停车位,地下车位必须满足小区内业主的首先需要,也就是说,业主有权选择购买和租赁停车位,但是物业和开发商不能以只卖不组为由闲置车库。

小区停车位租赁价格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确定一般按停车位产权所有分为两种情况。权属开发企业的,停车费由开发企业自定,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由业委会说了算,停车服务费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具体情况是:

1、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权属开发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多是地下车库车位,其车位出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承租人协商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2、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确定,确定收费的小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此外,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拆迁安置房地下车库权属归谁

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

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拆迁小区的停车位一般产权不会属于政府,政府不会涉及这一块,通常归属为全体业主或者开发商(或者物业),最主要的是确权,即车库属于谁所有。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开发商有权销售

3、属于地下防空工事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库的归属权一般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方式出卖地下车库的,车库所有权归买受人;通过附赠方式赠与地下车库,该车库所有权归房屋买受人;通过出租方式的,地下车库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

2.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3.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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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属于身份权吗

全文共 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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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有姓名,我们终生可享有这个姓名带来的荣誉以及独一无二的特征,有了姓名,我们就区别于他人,姓名伴随我们一生,终于死亡为止,那么,姓名权属身份权吗?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所拥有的这个姓名,而此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上的正式登记的本名,也包括艺名、笔名、别号等等可以显示姓名权人身份的名,而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商标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和亲属权等等。

第二,公民自出生拥有姓名后,在自己有行动能力之后,是可以对姓名进行变更的权利,,但是身份权一旦拥有,便终生不可更改。

第三,身份权以人格的平等和独立为前提,而姓名权则身为公民,人人可拥有,没有前提条件。

第四,身份权虽然可以称之为权利,但也是义务的一种,可以是处于过渡阶段的权利,例如亲权中的父母与子女,父母既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因为姓名权和身份权的性质和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所以姓名权不属于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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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

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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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就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经济利益,这也让很多企业或者发明者兴奋,导致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发生,那么,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种情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这类创造一般来说,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种情况,非职务发明创造,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但是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就从法定,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种情况,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四种情况,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那么真正的专利权人可以去法院或者国家专利局主张其是专利权人。

从以上四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的权属纠纷主要来源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多人或者多个单位共同创造,一般来说,职务发明创造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属于单位,而多人或者多个单位共同创造的,以合同约定为主,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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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权属以什么为准

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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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那么拆迁房屋权属以什么为准?

拆迁房屋权属以过户为准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涉及买卖或赠送等行为,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上述朋友的这种情况应该马上与原房主协商,要求马上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原房主拒绝过户,则应返还交易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果原房主配合办理过户,涉及买卖、赠送的被拆迁房屋则按价值补交契税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签订合同但没过户的房子要拆迁,拆迁款属于谁

一.签订合同但没有过户的房子拆迁,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但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

二.因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仍应是原房主。这种情况下,原房主就是被拆迁人,因此,房屋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

三.但是,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原房主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有效履行,且房屋已被拆迁,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并因此给买受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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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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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仅针对被征收房屋权人,如若被征收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那么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并作记录,并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可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应有两种结果:一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解决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拆迁补偿;二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时效原因等,拆迁人不可能等到产权纠纷的解决,则依法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并作好记录,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国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答复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更全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尽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欢迎大家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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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如何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流程

全文共 1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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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为什么要查验房屋产权呢?因为房屋产权代表着购房者对房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无论是出让转卖还是赠与他人,都要先取得房屋的产权证。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如何查验房屋产权?

1、有房屋未必有产权,如单位自建、农村宅基地建房、社区配套用房、违建房等。

2、产权是否登记,如预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记等。

3、产权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

4、产权有无纠纷,如拍卖竞得、婚姻或财产继承、确定为拆迁的房屋等。

5、有房地产两证未必就有产权,如伪造房产两证、被查封或强制拍卖、遗失补办后发生过转让。

房屋权属登记种类和重要性

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取得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经过初始登记才能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

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的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须带证件: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5、抵押权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收费、发证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房屋产权可以通过购买、建设、受赠、抵押、继承等多种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房屋产权如何查验以及房屋权属登记流程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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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之12种二手房不能交易

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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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时,市民应注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房屋权属是否清楚,主要包括6方面内容:卖方是否取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卖方是否拥有100%产权,有无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证载房屋状况与现状是否相符;有无产权纠纷;有无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条件;房屋是否正在出租。

12种二手房不能上市交易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有12种二手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市民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应了解清楚自己欲购买的房屋是否在此之列。

不能上市交易的二手房为: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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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这些房屋权属登记名词吗

全文共 1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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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有很多需要我们科普的知识,你都知道吗?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宅基地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部分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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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性有哪些?

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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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取得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经过初始登记才能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

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的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流程有申请→受理→审核→收费→发证→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房屋产权可以通过购买、建设、受赠、抵押、继承等多种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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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情况下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全文共 1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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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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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前必看:如何办理登记房屋权属

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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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购买房屋时,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因为房屋的权属登记是购房者正式拥有此房屋的标志,是采用全国统一的房产产权证书。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交易更加安全,维护了房屋的交易秩序。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但是,有四种情形的房屋是不予以登记的: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2.房地产被查封、冻结的;

3.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4.属于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所以,购买了房屋的朋友们一定要看清房屋属性,并记得带上相关的资料去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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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房产证 权属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全文共 1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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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土地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整幢楼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八)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九)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原件)

(十一)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网上打印的原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始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及填写说明

4.房号清单及填写说明

四、登记费用

不收费

五、单位申请人网上申请初始登记的程序

自2006年10月10日起,凡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申请人)的,需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权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1.进行房屋实测面积成果备案

单位申请人应按照《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的有关规定,到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办理实测成果备案,上传房屋实测数据并领取《测绘成果备案表》。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还需通过权属系统建立房屋实预测数据对应关系。

2.网上填写初始登记申请信息

单位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权属管理”模块中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申请信息。

3.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房号清单》、《房屋状况附表》,预售房屋的还需在线打印《预售房号和现房房号对照表》。

4.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个人申办初始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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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证明中的“五证”的解释及通俗理解

全文共 1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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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五证”你知道,但你知道都是干什么用的吗?

其中必须具备的“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用途

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

审批部门

国土局

通俗理解

就是说这块土地在多少时间内归你用,给你个权利证明,证明是你的东西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途

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审批部门

规划局

通俗理解

就是当你要在这块土地上造房子的时候给你的许可(土地虽然给你用,但是房子仍然不是你想造就能造的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途

证明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工程、在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审批部门

建设局

通俗理解

许可你造房子,但许可你造什么样的房子(项目的方案设计),就看这种证明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用途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审批部门

建设局

通俗理解

要开工,准备工作要做好,资金到位、设计图纸、临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排污、安全一样都不能少。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用途

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凭证的法律凭证

审批部门

房管局

通俗理解

这个就不多说了,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必办。

备注:主管部门可能因地域不同存在不同的称呼,但系统不变

另外还有二书一说,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最后说一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要上述五证(如都需要)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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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费是什么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一览

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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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界定,房屋权属收益费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根据该规定,商服用房房屋权属收益费为550元/件;住宅房屋权属收益费为80元/件。

而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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