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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赁纠纷找什么部门(实用20篇)

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下面问学吧小编整理了店面租赁纠纷找什么部门,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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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哪些部门管房屋产权纠纷

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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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买卖,也是一场市场交易,我们都是希望是和谐的方式完成这场交易。若真的出现房子纠纷,也要了解应当如何去处理。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有些市民却不知道哪些部门房屋产权纠纷,所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介绍,望参考。

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重大房屋产权纠纷案应由法院解决,比较小的纠纷可由民警和居委会解决。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案件。简单一些可以你们双方先进行协商,这是处理整个事件最快的办法。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能碰到房产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双方一定要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的时候,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这样类似的事件才会减少,契约精神还是需要具备的。

以上怎样处理房屋产权纠纷内容有小编搜集整理,如有雷同,实属巧合,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有哪些?请大家关注近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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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事无小事 卖房者应该如何避免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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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事无小事,对此我们深信不疑。在买房过程中,购房者常常会被认为处于弱势地位,于是对其各种叮咛各种防范。那么卖房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卖房者应该如何避免房产交易纠纷

一、核查房产证信息

房产证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关乎重大,很多卖房纠纷都和房产证相关。要想顺利卖房,卖房人不仅应当手握房产证,更应当核查清楚自己的房产证信息是否正确,明确房屋产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未办好房产证,房子是不能卖的。

二、慎重办理全权委托公证

如果卖房人所卖的房子尚有按揭贷款,且手头资金不够雄厚,那么此时就需要一个赎楼的程序。但一般卖房人对于赎楼业务并不熟悉,实际操作起来可能更麻烦,且处理不好有可能影响卖房进程。所以,一般人都会委托二手房中介或者担保公司全权处理。

需要主要的是,委托事宜应到公证处做委托公证,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要熟悉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明确委托事项,谨慎办理全权委托,对于卖房过程中的诸如收取定金或购房款、持有房产证等重大事项应尽量自行办理或到场监督。

三、慎交房屋钥匙

很多卖房人与中介公司签了合同之后就当了甩手掌柜,直接把钥匙交给中介保管。殊不知,若遇上资质不佳、不负责任的中介,着急交钥匙很容易惹纠纷。所以,房屋钥匙最好是自己保管,如果实在无法保证时间带看,也应当在了解清楚中介及经纪人后,交给信任的经纪人保管,方便带看的同时也确保房屋安全。

四、明确合同细节

二手房交易过程复杂,稍有不慎,很多细节问题就有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因小失大,交易失败。因此,合同细节尤其重要。因此交易双方最好事先要约定好合同的细节,诸如维修基金、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细枝末节都要兼顾,避免细节问题在入住后慢慢被发现并被拿来说事。必要的时候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明确合同细节,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不要轻易提前交房

签订购房合同,并不代表交易的完成,如果过户手续尚未办好,而买房人却想让提前交房,为了避免在过户期间出现问题,卖房人应谨慎提前交房。由于法律“保护现居住者”,房屋的现居者权益优先,若提前交房发生纠纷很有可能会给屋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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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十、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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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概述

物业管理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容易产生纠纷,尤其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又可依据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够成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小区环境脏乱差、治安保卫形同虚设、物业报修无人应答等情况的,业主在物业公司整改完毕之前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应对措施,是依法行使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如果物业公司除非已按法定和约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业主则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是业主拒绝交费的部分理由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基本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但在某些方面确有缺陷,如保洁工作、车辆停放管理等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物业管理费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业主仅能就物业公司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无法明确区分为不同项目,则可根据物业公司未尽职责的具体情况酌情降低支付物业管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存在上述情况的场合,业主补交所欠物业管理费时一般无须支付滞纳金。

三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物业公司按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如业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在合同对滞纳金无约定的情况下,可要求业主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二)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

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2、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

物业管理合同大多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实践中,物业公司在主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同时主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有时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数额亦不菲。所以在调处纠纷时用好“滞纳金”这根“杠杆”,对平衡当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方法上:一是根据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观过错程度、欠交数额、物业服务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况,视不同情形促使物业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以尽快解决纠纷;二是结合滞纳金的计算数额,如果已经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的,就要引导物业公司放弃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

3、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三)有关物业管理费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节录)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节录)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指导价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年7月19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 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物价局发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十、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以前市、区(县)物价局、房地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若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事项另行研究后制定。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纠纷的案例

物业管理虽有瑕疵业主仍需补交物业管理费但不承担滞纳金

孙某系上海市四平路某处办公楼中的一位业主。2003年12月10日,该房产的开发商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委托该物业公司对办公楼进行物业管理。之后,由于孙某从2005年1月起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孙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孙某辩称: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服务义务,自己有权不付管理费,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办公楼二十层楼面的火警报警器显示为设备故障状态并时常伴有刺耳的啸叫声,小区门卫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混乱,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出入。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基于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对孙某的物业进行了物业管理,孙某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对设备故障未及时检修等情况,影响了业主的正常办公,引起业主的不满,孙某为此而延迟支付物业管理费系事出有因。物业公司诉称其全面、妥善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与事实有出入,故对物业公司要求孙某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在判令孙某支付欠付物业管理费的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孙某承担滞纳金的请求。

业主以他人的违章建筑妨碍其生活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未获支持

冯某系本市陆家浜路某处房产的业主。自2002年4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冯某未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004年5月,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冯某辩称,由于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之职,擅自允许他人在公寓违章搭建,开设食堂,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物业公司表示对小区内存在的搭建是知道的,已经进行了劝阻,并曾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但由于自己并无行政执法权,不能进行拆除,故不同意冯某的辩称意见。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作为系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冯某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内有他人搭建违章建筑、开设食堂对冯某造成妨碍的,冯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直接起诉要求食堂业主排除妨碍。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承担管理职责,但是对于小区内的违章搭建等问题,并没有直接予以拆除的权力,根据规定,其只能进行劝阻和报告。现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劝阻和报告的义务,冯某不能因为小区内仍存在违章搭建就认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并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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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京东金融科技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在数字货币项目上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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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中国的电子商务巨头将帮助开发支持即将到来的数字人民币的应用程序。

中国电子商务公司京东(JD.com)专注于技术和支付的子公司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9月21日,当地媒体报道称,京东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和数字货币研究所将促进与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相一致的移动应用程序和区块链平台的发展。这两个实体还将促进支持中国数字货币的钱包的创建。

据报道,移动应用程序将支持数字人民币,并将与京东集团的现有平台和服务集成。

迄今为止,中国一直是全球CBDC竞赛的领先者。6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主席王中民宣布,央行已完成其数字货币的后端架构开发。

中国的Uber流媒体平台Dibili Chuxing和中国最大的批发和交付平台Meituan Dianping等主要的中国公司已经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开展数字货币试点的合作伙伴。

8月的一份报告还指出,中国商务部同意将CBDC试验扩展到北京,田吉布和河北省的计划。还在广州,深圳,香港和澳门等九个城市组成的香港大湾区实施了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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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如何计算?赶紧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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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么样的官司都需交纳一定的诉讼费,但是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诉讼费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有的是按照件收费,有的是按标的额收费。那么房产纠纷诉讼费究竟是多少呢?许多想要打房产纠纷官司的人都想了解房产诉讼案方面的相关知识,我们现在马上为大家解答。

一、诉讼费用

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

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二、案件受理费

主要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房产纠纷的诉讼费是按照争议金额来确定的,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现在大家应该知道房产纠纷诉讼费是如何交纳的吧。一般情况下,案件的诉讼费都是由起诉的原告先垫付,然后在案件判决之后再由败诉的一方最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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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西安二手房交易纠纷都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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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二手交易纠纷都有哪些类型

(1)房价上涨,业主不卖了。经常有业主在签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经常会间隔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期间房价出现突然上涨的趋势,业主大多数会毁约,拒绝履行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拒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刚刚签完,业主就反悔了,要求买受人提高购房价格。(3)买受人签完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发现买的房子已经被法院被查封了。(4)男业主单独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并受了购房款后,男业主的老婆不同意出卖房屋,并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5)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向业主支付的房屋解押款被挪用,房屋解压不了,也无法实现房屋过户手续。(6)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签完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支付房屋购房款。(7)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签完合同,在办理房屋过户的过程中,发现买受人没有购房资格。(8)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签完合同,支付房屋定金后,在办理过程中,由于买房的征信记录、经济收入等原因无法获得银行的房贷。(9)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业主的子女在无业主授权委托的情形下,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10)在签完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代收定金是否有效。二、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1、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预防因房屋价格变动引起出卖人的反悔的情形,买受人不但要与出卖人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约定详细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赔偿责任,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与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避免出卖人反悔。2、有些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也会导致纠纷,二手房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在交易进行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种事项,并对约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3、由于有些出卖人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纠纷,出卖人可以在购房前应该向物业、周围邻居、开发商了解相关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出约定。4、对于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建议广大买受人不要对这类性质的房屋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涉诉,往往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纠纷解决途径发生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该如何解决纠纷,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哪些?1.协商是解决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快捷有效的方式之一。2、在合同当事人对纠纷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调解。3、在合同当事人对纠纷协商不一致,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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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遇到购物纠纷如何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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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购物以便捷、经济的优势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那么,遇到购物纠纷如何举报投诉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遇到购物纠纷举报投诉方法:

1、积极与商家沟通,解决问题。有很多情况比如买的商品质量不好等,可以提出退换货、赔偿金等合理诉求,与商家沟通好后可以解决的。

2、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解决不了。可以打12315,政府接到电话后,就会将你的信息进行登记。因此在电话中,你需要将事情的起因、联系方式、想达到的结果告知登记人员,以便快速有效的进行处理。

3、行政部门会把具体工作分配至基层工商部门或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他们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果事情较为简单,工商部门跟商家沟通过后,通常当场就处理掉了。如果较为复杂,基层工商部门会组织投诉人和商家在消费者委员会的见证下,进行再次协商。

4、如果协商成功,消费者的诉求将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如果不成功,行政部门会出具一份协商不成功的见证书。基层部门在协商多次仍不成功的情况下,会建议消费者到当地法院进行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

5、如果不满意行政部门的处理,可以选择进行仲裁或者起诉。消费者可以找到全国各地的仲裁委,由仲裁人对事件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就像是一个终审判决;或者,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打官司来实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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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六招教您解决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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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已成为广大市民很头痛的一件事,这里就常见的一些问题给大家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案,供参考。

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二、由第三人调解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四、投诉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五、提起诉讼

业主通过以上四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六、更换物业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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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户口、房款、交房

全文共 1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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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房者而言,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但是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发展,纠纷事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购房者购房后没有感受到房屋的舒适,却因购房而糟心。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包括户口纠纷、房款纠纷和交房纠纷,下面将对以上三点进行案例分析

一、教育地产户口纠纷

案例:刘先生为了女儿能上某重点中学,购买了蒋先生位于该学区内的一套房屋。支付过户后,蒋先生并未按期将户口迁出,刘先生的女儿因户口迟迟未迁入耽误了上该重点中学的时间。多次沟通无果之下,刘先生将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将户口迁出,并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款项)。

蒋先生辩称,自己新房还没有下来,没法按期将户口迁出,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最终依法酌定蒋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亦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就算的到法院的支持,购房者还是不一定能按时入户。在此情况下,法官建议,一方面,买房者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或者购房款的条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询房屋现有户口情况。将户口是决定是否买房的因素之一,购房者需要据此对是否购房做出理智的判断。

二、房款纠纷

2014年3月,小刘与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马女士50万元预付款,后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到了一个名为张甲的账户。汇完款项后,马女士拒绝与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小刘未付清房款。马女士否认受到房款,而小刘亦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马女士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甲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甲。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购房者应该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进行保留。若有变更事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卖方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三、交房纠纷

2013年8月,张先生购买了陈先生的一套房屋并完成交易进行过户,而张先生准备入住新房时,却发现该房屋早已被陈先生租赁给他人使用,且租期至2016年1月届满。于是张先生将租户及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户限期搬离,陈先生交付房屋。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不影响租赁人的使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所以,购房者在二手房买卖中,应该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如果可以,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应支付违约金,以此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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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全文共 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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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那么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一是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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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继承纠纷的庭审技巧及具体要求

全文共 5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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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对于继承纠纷庭审,掌握技巧很重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继承纠纷的庭审技巧及具体要求的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庭审纠纷的具体要求

(一)庭前准备阶段(以程序性审查为准)

在该阶段主要审查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继承是否准确,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浏览基本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方法指导。

1、 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由于继承案件属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2)如果原告选择在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遗产(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等)涉及到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以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如原告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具体地点为准。

2、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明确表示其对继承的态度

审查是否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已参加诉讼;核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审查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遗嘱约定参加的条件。

3、 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房屋、车辆、公司股权分割等需要通过评估机关、审计机构确定的,尽可能在庭前与双方联系,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的价值,如协商不成,征求双方对评估和审计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一致,则按双方选择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如对评估和审计机构选择不一致,则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

(二) 庭审阶段

1、 核对当事人身份

主要应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核查相应的委托手续。

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有鉴定人、证人等需出庭的,应核实身份资料后,告知其在庭外候传,不能旁听庭审。

2、 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1) 明确原告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果被告提出被继承人有其他遗产,应当一并审理。

(2) 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例如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等。

(3) 明确原告诉称的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继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3、 调查案件事实

在该阶段,法官应当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关系、有无遗嘱、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财产的比例、理由及其他事项。

法官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应当适时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举证、质证,并完成认证,最终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调查案件事实以下列内容为主:

(1) 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而且还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间。注意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B:只有继承开始,继承人才有资格参与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C: 举证要求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举证可以由下列材料完成: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已注销户籍的户口本等等。

(2) 查明继承人情况

A: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仅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B: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注意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E:应当注意查明被继承人的所有婚姻关系,如果系再婚,注意不要遗漏当事人。

F: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G: 注意是否存在转继承情况。

H: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I: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J: 继承人范围的举证要求:

法定继承人可以由公安部门出具其与被继承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在单位填写的反映其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等材料进行证明。

继子女主张对继父母、收养人主张对养父母、丧偶儿媳主张对公、婆、丧偶女婿主张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举证要求:可以表现为经济支持方面的证据,也可以表现为生活扶助方面的证据。前者可以表现为资金流向、被继承人生前的陈述、记录、信件等,后者可以由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也可以由邻居进行证明。#p#副标题#e#

(3) 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A: 遗产系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①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不等同于遗产,应当要分清系其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对该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再继承。

②如被继承人名下的产权房是按94方案购置的售后公房,要考虑当时的共同居住人是否主张该房屋产权,应当通知共同居住人参加诉讼。

B:如果当事人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系被继承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应当先行析产后继承。

C: 遗产的举证要求

① 证明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② 证明遗产为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③ 证明遗产为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④ 证明遗产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⑤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⑥ 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D: 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几类特殊情况

①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继承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受益人为第三人的,如果被继承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无论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保险金都应由第三人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② 被继承人的配偶如系军人,配偶的复员费、转业费应属个人财产。

③ 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空难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等。

(4) 查明被继承人对外债务

A:被继承人债权人和继承人对债务无争议的,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争议较大的,应告知债权人另案诉讼。

B: 对外债务的举证要求:可以表现为被继承人生前自己的陈述、记录,或者书写给他人的借条、签署的合同等等。

(5) 查明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

A: 审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对遗赠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认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视义务人是否履行主要义务确定。

②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B: 审查遗嘱继承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

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审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鉴定程序确认。如果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注意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等级的规定。

② 审查遗嘱的实质内容

审查遗嘱是否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审查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 当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嘱继承存在争议时,应注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被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部分仍然适用法定继承。

C: 审查遗赠应注意的问题:

① 内容的审查同遗嘱(略)

② 应注意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

D: 法定继承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 对继承份额的处理应当注意法律对多分、少分的规定。

② 注意查明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形。

③ 注意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相关规定的适用。

④ 注意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⑤ 法定继承必然涉及对遗产的分割,分割应当以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为原则。因此,针对遗产的表现形式查明遗产的使用情况,可以适当查明下列情况并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遗产系不动产,应当查明该不动产的居住情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居住人继承房产。

其次,遗产系股权等,应当查明继承人中有无股东,如果有继承人也系股东之一,可以优先考虑由该继承人继承股权。

再次,遗产系动产,应当查明该动产的使用状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动产的实际使用人继承该动产。

最后,遗产系被继承人与部分继承人共有,可以优先考虑由共有人继承该遗产,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价值补偿。

4、 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为保证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应当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可以分两步进行:一是在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和被告答辩阶段进行固定;二是在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进行固定。固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证据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的释明,包括自认的法律后果、禁反言规则的适用等等。

(三) 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阶段适用,也可以随时固定调解结果。

1、针对当事人的诉辩焦点进行调解,即使双方仅对部分内容达成调解,也应当固定该部分的调解结果。例如,对于遗产价值的争议,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则应当及时固定,无需通过鉴定、评估程序。

2、 对于分割遗产的调解,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① 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

② 权利义务相一致。

③ 适当照顾老年人、幼儿、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3、可以在庭后邀请继承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加调解。

继承纠纷庭审的基本要领

(一)庭前准备阶段

1、 从形式上审查诉讼管辖是否准确。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3、 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庭审阶段

1、 核对当事人身份。

2、 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3、调查案件事实。包括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及是否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 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三) 调解

确定继承案件管辖的方法

民事案件中,我国确定管辖基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第22条)。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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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购买国债遇纠纷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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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制度是规范国债运作,处理国债运作中各种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那么,购买国债遇纠纷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购买国债遇纠纷的维权方法:

若国债消费者与储蓄类国债承(代)销机构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六种途径解决:与该储蓄类国债承(代)销机构协商解决;向该储蓄类国债承(代)销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由其上级机构处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该储蓄类国债承(代)销机构同级人民银行投诉;根据与该储蓄类国债承(代)销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受理主要针对五种违规行为:

1、针对国债宣传维权,受理的内容包括:发布虚假信息或公布未公开信息,以及国债政策与业务知识宣传不作为。

2、针对国债发行与兑付维权,受理的内容包括:借发行国债名义揽储或变相揽储,在国债兑付中强迫客户转储;擅自跨系统委托销售、改变国债发行额度,超计划发行,预约销售,“惜售”,向特定投资者优先出售等违规行为;无故停办、缓办国债发行期内国债购买业务等。

3、针对国债反假维权,受理的内容包括:储蓄类国债承(代)销机构发现可疑债券后,未按国库券反假工作要求处理可疑债券,引起争议和纠纷。

4、针对国债质押贷款维权,受理的内容包括:储蓄类国债承(代)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质押贷款;跨行办理非本行发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等。

5、针对国债安全管理维权,受理的内容包括:内外勾结,为国债消费者违规操作提供便利;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骗取银行贷款;不执行有关规定,私自泄露国债消费者账户秘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国债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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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物业和业主纠纷需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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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处理方式概述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越来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4、司法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孰优孰劣,难作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纠纷的调解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

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

三、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仲裁

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如一个在广州履行的合同写明:“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物业管理纠纷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众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四、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是较常见的方式。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与仲裁明显不同,人发法院对已提交诉讼的当事人管辖是强制性的。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诉状,起诉到法院;

2、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

8、执行。

无论仲裁还是司法诉讼,均应贯彻合法公正的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物业管理法规规章不健全,实践中应注重民法、房地产法、合同法等一般法律与物业管理专门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衔接,并依据宪法处理好法规的竞争力认定和冲突的解决;同时,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代表地位和诉权、请求权行使要有明确的了解和认可,处理好单个业主的意见与小区业主意志的关系,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代表地位,以便及时处理纠纷,理顺关系,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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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相邻土地与建筑物利用纠纷中的裁判规则

全文共 1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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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相邻关系的其中一种,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相邻土地与建筑物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相邻关系中常见的一种,主要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所形成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也要求土地所有者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权来限制他人的使用权。同时,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

相邻土地与建筑物纠纷裁判规则

(1)确有需要临时使用邻地的,相邻权利人即应提供便利。

因修建施工、铺设管线等,确有需要临时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应当允许,不得以给自己带来某种不便或者损失为由加以拒绝,也不得故意刁难或阻挠。

(2)临时使用邻地人可以与相邻权利人订立邻地使用协议。

双方可以约定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等。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利用期限届满,相邻权利人可以通知不动产权利人限期撤离。不动产权利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后果。但违约并不导致相邻权的消灭,不能以违约为由否认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权。

(3)审理临时使用邻地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案情,综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要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依据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邻权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相邻权。临时使用邻地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应当能够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相邻权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损失,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楼间距规定

房屋前后间距:普通小区居住用房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相邻土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八条。

第88条规定:相邻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相邻人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97条。

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条例

《物权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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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存款继承纠纷归哪里管辖

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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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社会关于继承纠纷的事件非常的多,存款继承纠纷相当的严重,那么存款继承纠纷归哪里管辖呢?小编在文中为您介绍。

存款继承纠纷是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调解,或是经过法律的部门向法院进行起诉。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以上这写知识是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小编会下期的讲座中为您介绍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方面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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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法

全文共 1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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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离婚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法吧。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小编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程序:

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移承担单方债务。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具体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

一是债权人同意的,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二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在离婚诉讼中以不认定和处理离婚债务为宜,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由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清偿,也可以选择两人清偿。若法院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就在离婚案件中将债务进行分配,就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有权处理共同债务内部的负担问题,不能改变婚姻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但是,此种处理方式会背离离婚案件的审理目的。离婚案件主要解决的是离婚双方的感情问题,继而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债务问题只是随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而产生的。如果把审理的重点放在解决双方债务问题上,有时债务还非常复杂,这会导致主次不分。

若争议的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情况,那么该离婚案件的审理会因此拖延较长的时间。这不利于妥善及时地解决离婚纠纷。因此,这种情况以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债务问题为宜,这将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2、双方均不认可共同债务的。

法院不宜在离婚判决中明确无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或一方主张负债,而另一方认为债务系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能查清事实的,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难以认证的,在离婚案件中不宜确认有还是无夫妻共同债务,待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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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一种新型勒索软件对医疗保健部门实施人为攻击

全文共 1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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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发布了一种新型的人工勒索软件“ PonyFinal”,该软件通过手动启动有效载荷来部署攻击

微软的安全团队透露了一种新的勒索软件,该勒索软件已部署在人为攻击中。它对目标公司的系统管理服务器使用“暴力手段”,主要针对在COVID-19危机中的医疗保健部门

根据科技巨头5月27日发布的一系列推文,名为“ PonyFinal”的人工勒索软件攻击要求黑客破坏公司网络的安全方案,以便手动部署勒索软件。

这意味着PonyFinal无需依靠诱骗用户通过网络钓鱼链接或电子邮件来启动有效负载。

基于Java的勒索软件攻击

基于Java的Pony Final部署了Java Runtime Environment或JRE。微软发现的证据表明,攻击者使用从系统管理服务器窃取的信息来锁定已安装JRE的端点。

该报告进一步指出,勒索软件是通过包含两个批处理文件的MSI文件交付的,其中包括将由攻击者激活的有效负载。

微软威胁防护研究总监Phillip Misner 澄清说,还有其他人为操作的勒索软件活动,例如Bitpaymer,Ryuk,Revil和Samas。PonyFinal于4月初首次被发现。

超过一组攻击者正在使用PonyFinal

该报告强调指出,作者身份不能归因于一组攻击者,因为几个黑客团体正在使用这种形式的勒索软件。

恶意软件实验室Emsisoft的威胁分析师Brett Callow在Cointelegraph的讲话中提供了有关PonyFinal的以下反馈:“诸如PonyFinal之类的人工勒索软件并不罕见,其交付方式也不罕见,据微软称,这是“对目标公司的系统管理服务器的暴力攻击。” 对面向Internet的服务器的攻击一点都不罕见,在勒索软件事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但是,这些攻击也是可以预防的,因为此类攻击通常仅由于安全漏洞或漏洞而成功。

Callow补充说,通过遵循最佳实践,公司可以大大降低成功遭到攻击的可能性:使用多因素身份验证,及时打补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禁用PowerShell。

冠状病毒大流行中最新的勒索软件攻击

在COVID-19危机期间,勒索软件攻击继续在世界各地进行,许多针对医疗保健公司。

Cointelegraph 在3月30日报道说,Ryuk勒索软件的运营商继续将医院作为攻击目标。

据报道,5月7日,黑客使用名为Snake的勒索软件感染了欧洲最大的私立医院(位于德国的费森尤斯)的IT基础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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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部门管理知识

全文共 1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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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管理是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那么你对部门管理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部门管理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部门管理知识

一般的主管经常只是很单纯地认为,管理一个部门就等同于管理一群人,主管的职责就是不断地分派、指示工作与计划。而部门内的成员,则是一次又一次被动地接受所分配到的工作,然后加以执行;如果遇到问题无法解决,便回头寻求主管的协助,主管则是见招拆招,针对每一次不同的状况实时地个别裁示。许多主管都是用这种模式在管理部门,形同「一人部门」。

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由于部门的运作缺乏系统性、结构性的分工,很容易形成每个部门成员一直处在不断接获新的工作分派、不断处理新的「个案」,导致每个成员的角色定位与执掌分工不明确的状况。而主管则陷入不断指派工作、不断解决部属所产生的问题,每天忙得不亦乐乎,名符其实地成为部门的「灵魂」,显得自己很忙、很重要、很有贡献,部门一日没有主管便无法运作。这种管理模式,可说是一种严重的错误,不仅部门成员的专业性不易提升,且部门运作容易陷入混乱。

有效管理一个部门的方法可分为两个层面,首先,必须依照部门在整个组织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来建构整个部门的运作系统与制度,并且将部门内的各个运作予以模块化;之后,再根据此一架构指定部门内成员的工作职掌。也就是说,要让每一位成员所扮演的角色,都能够在部门的整个运作当中,找到一个明确的定位,以及与其它成员之间的相对位置,如此才能避免分工不清的情况发生,以及「三不管地带」的出现。紧接着,主管还必须针对每一个模块,设计出每一位成员(或部门内每一个功能运作)的细部作业方式与方法,如此,每一位成员的工作才能够有效率,并且达到一定程度的质量要求,同时也让整个部门的运作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而不是让每一位部门成员各自为政。

当主管在设计部门运作流程的同时,也已经能够大致掌握到重要的运作指标,因此,建立部门运作的管理报表系统,是主管要有效管理一个部门的另一个重要方法。理论上而言(亦即报表的设计是正确完善的情形下),报表可以充分反映出一个部门的实际运作状况,透过管理报表,整个部门的运作状况能够一目了然;主管精读这些报表,即能掌握部门每日、每周、每月的运作状况,并且从数字的异常来发现问题,进而做出适当的处置。

就实务上而言,报表能够发挥效用的地方非常广泛。除了从数字的异常变化来发现运作上的问题,寻求解决之外;从报表当中也能够找出部门运作效能上的瓶颈所在,从而找出改善的方向;而主管平日的公文签核当中,也必须透过报表的辅助,来作为裁量的依据。主管对于报表所透露之讯息的掌握程度,影响到此名主管的决策质量与考虑问题的深度,但经常出现的问题却是,往往报表系统建立起来了,但主管并未花足够的时间去详读报表,如此一来,花再多心力、建立再完善的报表系统都是枉然!

主管在建立一个部门的运作与管理体系时,从运作系统的规划、组织分工,一直到辅导员工准确、踏实地执行,而让部门运作进入正确的轨道,这是一个相当耗费时间,且相当需要讲求技巧的过程,但这却是部门能否正常运作的基础。唯有员工顺畅地运作各自的职掌,部门才能产生绩效,报表也才有准确的可靠度,而主管也才有时间与心力从事策略的拟定与项目的规划。

当部门的运作系统建构起来、成员的分工清楚,并且运作顺畅之后,再透过管理报表的辅助,则主管平日的工作内容将形成以下的配置状况:大约花5%至10%的时间来精读报表、发现问题;花30%至40%的时间处理运作上的问题,以及解决员工的个别问题;其余50%至60%的时间,则是用来拟定、推动部门的重要策略与计划。唯必须注意的一点是,这样的时间分配并非固定不变的,比方说,当部门内人员出现流动,有新成员加入时,主管花在辅导员工的时间便会增加。

如此一来,将可兼顾部门日常的运作,同时也有充分的时间与心力来规划、推动项目,以提升部门的整体效能。而避免主管陷入每日穷于应付员工运作上产生的问题;或者如同橡皮图章一般,日复一日地忙于公文签核的动作;又或者,将全部心力投入项目的规划与推动,埋头苦干,却形成单兵作战,无暇顾及部门的日常运作,而顾此失彼。

看过“部门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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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怎样认定土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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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性质,这在司法领域已基本取得共识,人民法院均将此类合同纠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加以审理。即,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认定,行政机关无权认定。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样认定土地使用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准确把握。合同法规定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当然无效的适用。

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相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认定。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土地出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能仅凭怀疑,必须通过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作出无效认定的。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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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如何避免饲养宠物引发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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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问题有哪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重要知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但部分宠物家长却不注意养宠文明,给其他人带来了困扰。因为不文明养宠导致的邻里纠纷也有所增加。那么如何避免饲养宠物引发邻里纠纷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小区安全小知识。

避免饲养宠物引发邻里纠纷的方法:

1、外出携犬溜达时以犬链予以束缚,不带爱犬进入人员密集区,避免影响他人正常休闲娱乐;

2、不让爱犬在小区楼道、电梯、娱乐设施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3、尊重绿化工人为绿化小区、美化小区而付出的辛勤劳动,携犬人携犬外出时,不要践踏草坪,应随身携带塑料袋,及时清理爱犬粪便;

4、如在公共区域、休闲娱乐场所及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事务时请勿携带宠物;

5、外出时请委托亲朋好友照顾宠物,以免宠物因缺食吼叫影响邻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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