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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不合理(汇集20篇)

宝宝生病了,家长们的第一反应是“吃药”。不过,心急的父母们很多时候单凭经验给宝宝用药,不小心就犯错误了!错误用药不仅不能很好治好孩子的病,还会伤害孩子身体。日常儿童用药的盲区,家长们踏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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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怎样认定土地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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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以及动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就人类目前和未来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那么怎样认定土地侵权纠纷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三、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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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地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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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那么土地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呢?请您跟随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的种类如下: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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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年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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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一般都在第2或3款中明确指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该使用期限的限制对房屋所有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等于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并获得产权证后,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就应于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就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而言,其享有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受到限制的只是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由于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不可分割性,国家一般允许使用权期限随房屋的使用而相应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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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于房屋产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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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房屋产权年限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那么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于房屋产权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于房屋产权年限?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产权人拥有对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完全所有权。按我国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产权也随之到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使用人要求继续使用的,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条规定说明,如果购房者购买的商铺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话还可以使用,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由此可以看出,投资者所购买的商铺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受时间限制的只是商铺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只要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前提出申请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所购买的商铺的所有权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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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武汉小高层公摊多大才合理?

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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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购房者的住房使用面积大小,公摊越大,则使用面积越小,反之,则使用面积越大。如今房价高企,公摊过大,对购房者来说其实是一种隐性损失。但公摊面积到底多大才合适,很多购房者其实并不清楚,现在搜房网房天下就来解答这个疑惑。

众所周知,公摊面积过大,会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多大才算合理呢?

武汉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由于目前我国尚无详尽的法律对公摊面积加以约束,公摊面积的大小依据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存在差异,国家没有任何部门作出上限规定。

如果某小区的服务功能更全面、配套更齐全,如有较大的公共门厅、电梯过道、齐全的设备房等,则公摊系数会高一些,而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这样的房产相对来说会略低一些。

一般情况下,住宅类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大致在10%-25%左右;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约10%-15%;小高层住宅一般在20%以内是比较合理的水平;而30层以上的住宅因为电梯数量的增多,公摊通常都在25%左右。而酒店式公寓等高级住宅因为大厦内的公用面积偏多,公摊也有可能在40%以上的。

从建筑形式上分,一般塔楼的分摊面积要大于板楼的分摊面积。在实践中,塔楼的分摊系数一般在18%—26%之间。而板楼的分摊系数则在14%—16%之间。

房屋的公摊面积要实地测量,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注意看清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不满意的应及早放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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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确权纠纷诉讼时效

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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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想了解更详情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这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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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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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而兴建各种设施,基于政府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那么你对土地征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看过“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土地征收公告公告过程中特殊情形的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为举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机关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确实无从知晓,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其起诉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

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离家时有义务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告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对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围的,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

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个通知相关被征收土地农民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起诉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如果公告内容错误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

一些行政机关在公告过程中,将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明显弄错,将土地证的证号写错,将土地的位置表述错误,等等。

这些错误如果足以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公告的法律文书内容产生误解,误以为不是针对其所享有权利的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该公告行为由于公告内容的严重错误,应当视为公告无效。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无效公告期满的第二天起计算。

但是,如果公告中的错误仅仅是个别错别字,按照一般正常人的理解,并不足以导致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标的物、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视为公告存在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公告的效力。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该公告期满之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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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膨胀土地裂缝防治措施

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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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膨胀土地裂缝对生产建设的危害,还没有根本的解决方案,下面带您了解一下经常使用的一些防治措施,以减轻膨胀土地裂缝产生的危害。

膨胀土地裂缝防治措施

1.防水保湿措施

由于膨胀土地裂缝的发育及其灾害与水的作用有关,因此,其防治应抓住治水这个关键性问题。一方面应防止水的渗透,以免土体吸水后发生膨胀;另一方面应尽可能保持膨胀土的原来湿度,以免它在减水后产生干裂。

2.地基处理方法

我国膨胀土分布范围很广,在一些地区几乎不可能避开,尤其在尚未认识它是膨胀土以前,也许已在其上建造了建筑物,为此需要对其进行处理。目前处理膨胀土地基的常用方法有换填垫层法、深挖基础法等。

3.工程结构措施

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应注意使建筑结构应适应膨胀土的胀缩变形特点,一般要求建筑物的体形要简单,设置滑动接头或者采用伸缩缝等。

除上述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场地要平整,减少微地形影响;建筑物不能跨越不同的地貌单元、不同土层,也不要修建在山坡、谷坡之上;要避免地基半填半挖;建筑物边缘不要种植吸水量大的阔叶树木,等等。

今天小编对膨胀土地裂缝防治措施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地裂缝是怎么形成的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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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龙鱼的合理喂食

全文共 1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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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的喂食龙鱼

在龙鱼的饲养中,喂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避免龙鱼出现拒食,以及食欲下降导致的各种问题,我们要掌握合理喂食的方法,龙鱼属于肉型性动物,大部分龙鱼的食谱为,青蛙、泥鳅、板球、金鱼、蚂蚱、小虾等等。每次喂食的标准都以水族箱中不残留鱼食为准,同时为了龙鱼更好的消化吸收食物,饲养者也应该按照少食多餐的原则来喂养,而且每天都定时、定量、定点的喂养。



一、据食的原因:

(1)长期单一性食物。有很多龙鱼爱好者受各种条件的限制长期只用一种食物喂养龙鱼,久而久之,龙鱼便吃够了。当您发现龙鱼见到平时非常喜爱的食物也不狼吞虎咽,而是细嚼慢咽的时候,表示这种食物它已经吃腻了。

(2)水质的剧烈震荡造成的拒食。大量换水,大量更换清洗滤材,从而引起硝化系统破坏,造成水质大幅度动荡。龙鱼由于调节机能不能短时间适应,造成没有胃口。

(3)环境的突变造成龙鱼拒食。由于水族箱内外环境的改变,造成龙鱼的精神压迫,使食欲降低。

(4)缺少竞争机制,长期美食饱食造成厌食。这种状况多发生在单养的水族箱里。往往在龙鱼与其他鱼类的混养缸里也经常发生。在自然界中的龙鱼迫于自身生存的需要,对于食物的渴望非常强烈。单养缸里由于长期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没有竞争对手的存在,久而久之这种欲望就被消耗殆尽了。

(5)季节性和阶段性停食,这种观念在很多前辈的文章中有过叙述,通过自身体验,感觉确实有这方面的因素。



(6)疾病造成的拒食。往往龙鱼生病后没有胃口或胃口下降。

二、龙鱼喂活食好还是冻鱼好

龙鱼是种大型的观赏鱼类,又是杂食性的动物,所以龙鱼喂活食是比较好的,因为在外界的环境中,龙鱼就是自己捕食的,因为活食比冻鱼要新鲜,对龙鱼来说无论是营养还是味道都是比较好的,再来活食放到鱼缸中,可以有效的调动龙鱼的积极性,让龙鱼能够运动一下,而且冻鱼放到鱼缸中后,会沉到底部,龙鱼经常的吃沉到底部的食物会造成掉眼的情况。

三、活食应该怎么处理

新买回来的活食从外界带回了许多的细菌,如果不对活食进行处理的话,会使龙鱼染上疾病或者是导致水质变坏。

新买的活食首先用盐水消毒,然后要饲养两到三天,最好是清水饲养,在饲养活食的时候不要对饲料鱼进行投喂,这样就可以保证水质干净。

经过饲养后,就可以对龙鱼喂食了,在喂食之前需要检查饲料鱼身上有没有硬刺之类的东西,如果发现需要拔掉,这是为了防止划伤龙鱼。

四、冻鱼应该怎么处理

龙鱼喂活食是比较好的,但是也可以喂冻鱼,当然在喂食之前也是需要处理的,需要进行消毒,在冻鱼之前一定要把饲料鱼的水分排干,防止冻过之后产生大量的冰块。当然冻鱼是需要解冻的。

了解了怎么处理饲料鱼,也应该了解一下怎么喂食的问题。如果是活食的话,放到鱼缸中就可以,龙鱼在看到活食之后就会追着自己吃,冻鱼的话就需要用细线拴起来,放到鱼缸中摆动细线,引起龙鱼注意。

不管是为活食还是冻食都会出现龙鱼吃不吃的问题,如果出现龙鱼拒食的问题,一般就要找一下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有可能是内外环境变化引起的,有可能是水质环境变化引起的,这时候就需要保证水质环境的稳定,先停止喂食,静养几天再开始喂食。如果是因为龙鱼偏食造成的就需要先停止喂食,知道龙鱼开始吃新饲料为止,因为龙鱼偏食对龙鱼的生长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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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土地继承纠纷仲裁时要注意什么

全文共 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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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继承是非常容易有纠纷的,这些纠纷不得处理的情况下,需要仲裁的,那么土地继承纠纷仲裁时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在土地继承权纠纷中,是需要仲裁的,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3、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以上这些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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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狗奶粉怎么喂比较合理

全文共 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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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最好不要干吃

对于年龄较小的幼犬来说,因为其身体各项身体机能还未发育完全,所以比较容易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对于初进家门的幼犬不建议直接喂食犬粮,一方面是狗狗对于新环境比较陌生,身体状态会有所下降,狗粮对于幼犬来说可能不是那么好消化。所以开始的几天可以喂食狗奶粉,不过狗奶粉怎么喂比较合理,这需要我们注意喂食的量及方法。

一般我们都是为狗狗提供专用的羊奶粉,其好处是保护狗狗胃肠道健康,让营养吸收更容易。而且羊奶蛋白质主要是酪蛋白和乳清蛋白,和母乳一样都是天然弱碱性,并且含有多种营养成分,可以均衡营养让吸收更有效,改善胃肠功能,保护胃肠道健康。于此同时还能增强宠物身体免疫力、促进发育。

对于刚来新家的狗狗,建议开始几天就单纯地喂食羊奶粉,每天喂食2-3次,量不要太大,吃撑对小狗没好处。等过几天之后,就可以用奶粉泡软了狗粮给小狗喂食。然后逐渐喂食减少水的量,到最后不用泡软直接喂食幼犬狗粮。以后也可以每天给狗狗喂食一次羊奶粉,等稍微再大一些之后,就可以不必再喂食了。

有的饲主可能会把羊奶粉洒在狗粮上干吃,这样的做法并不推荐,这样容易增加肠道负担,而且可能容易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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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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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6-15

执行日期:2001-6-15

失效日期:2005-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节约、保护土地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依法征为国有的非农业用地,出让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征地费充抵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交付的其他费用,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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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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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集体土地入市吹响集结号,而关键要突破既得利益者阻力。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的解决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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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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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免税,但是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的,要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从国际上房地产税收实践以及近十多年来我国对房地产税的研究成果看,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征税,既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物业税的改革方向,是大势所趋。同时,个人住房的商品化、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住房在个人和家庭财产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为对个人住房征税提供了现实基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应税住房的范围。

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做法,会发现一些共同点。例如:有的按房屋面积划分等级,面积大的征税、征重税,面积小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价值划分等级,对价值高的征税、征重税,对价值低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套数分类,对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征税、征重税,对单套住房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用途分类,个人住房用于经营的,税负较重,个人住房用于自住的,税负较轻;还有的对住房所有者按劳动能力分类,对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残疾人居住用房实行税收减免。

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在设计物业税税制时予以考虑。但是,这些经验多数是物业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在我国物业税开征初期,不可能尽善尽美、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房地产登记资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实际情况,考虑减轻地方政府对开征物业税会影响当地房地产业和财政收入的顾虑等因素,尝试征税范围广、免税房产多、重点对少数高价值房产征税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健全、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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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物业税征收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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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众最关心就是现有的房产要不要缴纳物业税?虽然专家解释称即使开征物业税,也是对政策实施后出售的房屋进行征收,因为目前的房屋在购买时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国家不可能要求已经购房的市民退“出让金”再缴物业税,更不可能重复征税。但是,二手房出售时要不要缴物业税,新购住房物业税如何征收等问题还是困扰着很多市民。而人们最关心的物业税起征点、免税标准和税率,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目前物业税最可能的征收方案是将现行的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如果物业税取代了土地出让金,势必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影响,原本对住宅用地一次性收取的70年土地出让金将为物业税所取代。虽然此举有利于减少地方财政对房地产业的依赖,节约土地资源,同时为地方财政提供长期可靠的收入来源,但短期内势必对地方政府的钱袋子造成不利影响,难免引发地方政府的反弹。

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大都是通过拍卖方式确定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价格确定标准。物业税如何确定起征点和税率,以保证物业税开征后的税收收入不低于现有的房地产税收,显然是一个难题。虽然内地可以借鉴香港以房屋月租金为参照征收物业税的做法,但是由于房屋租金还牵涉房屋的装修标准和家具、家电等配套设施,即使同一幢楼的同一单元同等套型的房子,恐怕租金也未必相同,以此为依据来征收物业税显然不太合理。

讨论已久的物业税终于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国务院通过并对外正式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四部门负责,年内研究开征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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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吸烟加重职业危害 合理饮食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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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加重职业危害合理饮食不可

香烟烟雾不仅直接危害呼吸道黏膜,而且被吸收入血或溶于唾液后咽下,进一步加重对人体的危害。一般吸烟加重职业危害的方式有这样几种:

(1)接触棉尘者如纺织工人吸烟,烟雾可加速破坏人体抵抗力和上呼吸道的清除能力,导致呼吸道感染,促进支气管炎形成。

(2)接触谷物尘、水泥尘、矽尘、煤尘,以及刺激性气体如氯气、二氧化硫时,吸烟可加重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

(3)当空气中存在与工作场所相同有害物质时,人体接触毒物的量随之增加。例如,空气中有一氧化碳,有吸烟习惯的交警,即使下班后,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的量比非吸烟交警约高2倍。又如,在接触石棉的肺癌患者中,吸烟者的发病率比不吸烟者高出数百倍;生产和使用致癌性芳香胺如萘胺染料的工人,吸烟者患膀脱癌的发病率明显增高。

(4)在聚四氟乙烯(俗称塑料王)生产场所,有害物质会污染香烟,人在吸这样的烟时,香烟会产生极毒的热裂解产物八氟异丁烯等,严重时可导致肺水肿。可见,吸烟可使职业危害雪上加霜,从事这类职业的人不要吸烟或尽早戒烟。

吸烟者如何用饮食调理

常吃富硒食物专家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经常吸烟易导致人体血液中的硒元素含量偏低,而硒又是防癌抗癌所不可缺少的一种微量元素。因此,吸烟者应经常多吃一些含硒丰富的食物,如动物肝脏、海藻及虾类等。

补充维生素烟气中的某些化合物可以使维生素A、B、C、E等的活性大为降低,并使体内的这些维生素得到大量的消耗。因此,吸烟者宜经常多吃一些富含这些维生素的食物,如牛奶、胡萝卜、花生、玉米面、豆芽、白菜、植物油等,这样既可补充由于吸烟所引起的维生素缺乏,又可增强人体的自身免疫功能。调查表明,常食用牛奶及胡萝卜的吸烟者,其胃癌及肺癌的发病率明显低于不经常食用这些食物的吸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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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土地沙漠化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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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简单地说就是指土地退化,也叫“荒漠化”。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非洲西部撒哈拉地区连年严重干旱,造成空前灾难,使国际社会密切关注全球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现今荒漠化正影响着世界上36亿公顷的土地,约占地球陆地总面积的25%。每年消失的土地可生产2000万吨的粮食,威胁着大约100个国家的10亿多人的生活;每年由于土地荒漠化和土地退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20亿美元。

土地沙漠化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过程,它是人类不合理经济活动和脆弱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1.气候因素

赤道地区的上升气流在高空向两极方向流动,由于地球旋转偏向力的影响,在南北纬30°附近,大部分空气不再前进,而在高空积聚,并辐射冷却下沉,近地面气层常年保持高气压,气象学上称之为“副热带高压带”。这一地带除亚欧大陆东岸季风气候区外,其他地区气候干燥,云雨少见,而成为主要的沙漠分布区。

2.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

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使土地承受的压力过重,过度开垦、过度放牧、乱砍滥伐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等使土地严重退化,森林被毁,气候逐渐干燥,最终形成沙漠。

今天小编对土地沙漠化的原因是什么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土地荒漠化的危害有哪些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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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土地确权和房产证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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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和房产证应该是没有什么关系。农村土地确权是按文件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确权登记颁证。对宅基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时,房产证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土地确权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1、土地性质不同:宅基地是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确权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的宅基地进行确权,房屋产权确权是拥有买卖权的国有土地性质上的房屋进行的确权。

2、土地的获取方式不同:农村宅基地土地直接按户分配,农村村民一个户口本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和出租的不能拥有第二处宅基地,房屋产权确权的土地是通过国家公开拍卖拿到的,所以必须交钱。

3、土地的发证机关也不一样:宅基地确权的证件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房屋产权确权的房产证的地至少县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土地局来核发的。

4、所有人的权利不同: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国家所有。而房屋产权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房产证的作用有哪些

1、房产证是房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时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没有办好房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

2、没有办好房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还是那句话,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购房者还不能算是该房产的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者。置换与出租等形式的房产交易行为同样无法进行,即使签定了相关合同或协议也会被视为无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3、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该房产无法进行质押、典当等行为。无法通过房产的质押、典当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在该房产所处土地被征用或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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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什么是土地冻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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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冻融是指土层由于温度降到零度以下和升至零度以上而产生冻结和融化的一种物理地质作用和现象。

土地冻融是地质灾害的种类之一。它可产生一系列灾害作用,从而给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危害。冻融灾害在我国北方冬季气温低于零度的各省区均有发育。但以青藏高原、天山、阿尔泰山、祁连山等高海拔地区和东北北部高纬度地区最为严重。如东北北部冻土区有10%的路段存在冻融病害,个别线路病害路段达60~70%。青藏公路严重的冻融灾害给安全运输、道路养护、施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通常,由土地冻融产生的主要灾害作用和现象有:

1、冻胀和融沉:土层冻结产生体积膨胀,融化使土层变软产生沉陷,甚至土石翻浆,从而形成冻胀和融沉作用。这是季节性冻土地区中最主要的灾害作用。它常造成建筑物基础破坏,房屋开裂,地面下沉;道路路基变形,威胁行车安全,影响交通运输等。

2、冻融滑、塌和冻融泥流:冻融使土体的平衡状态发生改变。当这种作用发生在斜坡地区时,便可产生滑坡、崩塌;而在土层融化成为液态时,则形成泥流。

3、冻融塌陷:土层的强烈冻融,使地表下沉,从而引起塌陷。这种作用也常见于广大的季节性冻土地区,并造成了大量的路基破坏、工程建筑物毁损等恶性事件。

今天小编对什么是土地冻融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地质灾害的类型有哪些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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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员工生病期间被公司开除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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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员工生病期间被公司开除合理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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