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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更好些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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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揭密购房者可申请退房情形│退房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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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烈烈的楼市诸多开发商涌入楼市,质量等一系列问题频现,购房者可申请退房情形有哪些?如下为整理的可申请退房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

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比较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即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已到,但是业主们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备入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三或六个月购房人可以退房,开发商应承担已付房款万分之几的违约金,但此种违约金约定过低既不能弥补购房人损失,又不能对开发商起到约束的作用。

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而导致合同无效

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开工盖楼、卖房。若开发商证件不全就进行买房,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当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所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未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本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这里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在书面通知购房人设计变更后,购房人如不同意设计变更,要求退房的,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并且保存有关开发商收到书面申请的证据,否则就丧失解除合同、退房的权利,或无证据证实已在规定期限向开发商提出过退房申请。造成不利的局面。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若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要求;这里要注意,合同中如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有相反约定的,按合同处理。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选择面积误差时据实结算,这种看似公平的约定,其实不公平,他剥夺了购房人在一定条件下(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退房的权利和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

五、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要求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

六、房子存在抵押或其它经济纠纷等情况时

例如开发商出现一房两卖或一房多卖、或者卖房前后私自将房屋抵押,造成购房者购房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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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老人赠房后儿子不尽孝 律师:三种情形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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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了房儿子不尽孝老人后悔了

公证赠与的过户房屋想收回律师提示三种法定情形能“反悔

近年来,涉及房屋赠与、继承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很多老年人由于种种原因,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孙子女,本指望借此让子女好好尽孝,却不料事与愿违。当亲属关系破裂时,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后悔当初赠房,怎么办?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赠与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

老人赠房图养老儿子却不来探望

为了缓解长孙小赵婚后的住房困难,赵老先生于三年前将一套较大面积住房赠给了小赵的父亲即自己的二儿子赵先生,后来又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如今,病痛缠身的老两口却眼睁睁地看着这儿孙远离了自己,再也不登门探望。

老人的二儿子赵先生和李女士早年结婚前曾商定,因赵家子女多,住房紧张,而李女士的母亲需照料,所以赵先生婚后住进妻子家,与岳母共同生活。令赵老先生不满的是,亲家母去世后,虽然自己也年老体弱,病痛缠身,但二儿子仍不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李女士借口“上班太累”,多年不登公婆门。虽然二儿子和长孙小赵背着李女士来看望过老两口,但也只是精神慰问。二儿子多年来总借口自己收入少、要抚养孩子、需照顾岳母等理由,对老两口从未有过经济赡养,都是赵先生的兄妹以多种方式赡养父母。

不过,在长孙小赵要结婚的消息传来后,赵老先生考虑赠房给二儿子,以解决小赵婚后的住房问题,并希望促使二儿媳李女士转变既往的冷漠态度,能来孝顺老两口。于是老人说服了其他儿女,将房子赠给了次子,并于前年底办理了过户手续。

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其中写明:“受赠人应尽力赡养父母。如果没有很好地尽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反以虐待或弃养父母,就失去了当初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已经自行放弃了接受赠与的权利。”

小赵婚后,其父赵先生夫妻住进受赠的相邻老两口的住房。赵老先生感到两人的冷漠态度终于有了好转,希望二人能照顾日益衰老、行动不便的老两口。可没多久儿子一家就又陆续搬走了,最后不再来看望他们了。

两年前长孙小赵生下了一女。四世同堂,老两口非常高兴,希望抱抱重孙女。“可是二儿子总有借口,从承诺的重孙女一百天就抱来,拖到快两周岁也没抱来重孙女,儿子自己连一年一次的看望也免除了。”赵老先生感慨地表示,老两口已进入耄耋之年,因病做手术,又多次摔伤,已不便自行走路、做饭,需要专人照顾起居饮食,其他子女已尽力赡养,唯有二儿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和赠与合同义务,以冷暴力使老两口的身心受到伤害。无奈之下,老两口希望撤销赠与房产公证书,收回这套已过户到儿子名下的住房。但儿子坚决不同意。办理公证赠与又已过户的房子,究竟还能要得回来吗?赵老先生忧虑不已。

释法

不赡养不履约三种法定情形可撤销赠与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说,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就应认定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同时,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完成,想再要回房屋很难。

不过,张律师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确认事实,使其获得公平。所以,面对受赠获利后,却不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人,法律一定是有约束条款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项法定情形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要点是受赠人实施“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至于赵老先生所述被儿子的冷暴力伤透了心,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第二种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当然,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并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赵先生对其父赵老先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赡养和精神慰藉。如果赵先生有赡养能力,却对老父亲不管不问,不理不睬,甚至实施“冷暴力”行为,那么就符合这一法定情形,赵老先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第三种法定情形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果不依约履行其应尽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按照赵老先生和其二儿子签订的赠与协议,如果受赠人没有很好地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就已经自行放弃了接受赠与的权利。赵先生在赠与生效以及房产过户后,仍然对年迈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这不仅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也符合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自愿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撤销赠与的条件。也就是说,赵先生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约定义务,赠与人赵老先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提示

撤销赠与返还房屋难度大老人处分房产须慎重

张海霞律师认为,赠与的法定撤销要点在于:撤销赠与须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甚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所以,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赵老先生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并同时要求二儿子返还受赠的房屋。

在此张律师也提醒大家,撤销已经公证的合同,返还已经更名过户的房屋,在实践中是难度很高的诉讼。所以,建议老人处分较大财产权益时,最好先与家人商量一下,并且尽量事先找专业律师咨询,评估一下处分行为即将发生法律后果的风险。

另外,张海霞律师强调,法律可以帮助老年人争取到自己合法的利益,但并不能解决亲情关系,应当看清矛盾点,分析矛盾,疏解矛盾,从而化解矛盾,以便更好地维护亲情关系。而晚辈亲属对待长辈亲属,不仅要在经济上提供赡养,精神上更应该给予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就是俗话说的“常回家看看”。所以,现在“常回家看看”已经成为了法定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因为身份关系引起的各种权利都可能发生改变。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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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十大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辞职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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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然而辞职以后住房公积金该如何提取呢?当中的细节你都清楚吗?

十大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最新《通知》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法

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提取程序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先持购房发票,房产证到单位申请(没房产证带购房合同),单位会给你写一份公积金申请单递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只要你的单位按时缴纳都可以申请下来,没有按时缴纳的补足也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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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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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执行终结吗?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执行终结的相关法律知识。

执行终结的程序与效力

程序

终结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一样,都必须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执行员和书记员必须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中止执行相同,终结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应送达当事人,并且送达后立即生效,有协助执行人的,也应予以送达或者以一定方式告知。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执行终结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看过“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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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哪些情形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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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现在坐校车已经很普遍了,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校车知识很重要,所以我们必须要掌握。想要了解更多有关校车的,比如驾驶校车需要哪些条件和哪些情形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下面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下。

校车驾驶员须符合四项要求

通知明确,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的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具备上述条件的驾驶员应向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提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各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校车驾驶员应每年接受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的审验。对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有六种情形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驾驶资格将被注销:提出注销申请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专用校车每半年安检一次

据了解,校车标牌应记载本车的车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不得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上面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介绍的。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只有我们学生多加掌握校园安全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自己,给我们创造一个美好的校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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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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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

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

1、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如果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的,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2、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

3、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

4、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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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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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这两种责任的竞合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状况。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竞合处理

中国现行法律对责任竞合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 的后果。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 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直接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

2、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比如,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而致人损害。

3、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之名行民事欺诈之实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发生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即侵权都是建立在合约基础之上的,是以违约形式出现的,违约可能先于侵权发生,也可能与侵权同时发生,由此形成两种责任的竞合。

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各国在制度选择上有所不同。如法国,禁止竞合制度,认为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而德国则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受害人基于对方的违约和侵权双重违法行为,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合同法》第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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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购买共有二手房时的情形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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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果不仅仅只属于一人,还有其他共有人,那么在售卖时就需要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房屋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如此一来,购买共有二手房时会出现什么情形?购买时应该注意什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购买共有二手房时会出现哪些情形?

1、买家与房屋所有的共有人交易

这种情况其实指的是在房屋所有的共有人的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比如该房屋只属于夫妻两人,这时买家可以直接与房屋所有的共有人交易。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共有人是夫妻二人,并且与买家交易的人也是这对夫妻的话,那么就可以默认是取得了房屋所有的共有人的同意。

2、卖家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证明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房屋为共有,除非共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全部产权,否则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卖方在出售房屋的时候,应该出示已经征得了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声明。

3、如果卖方没有取得共有人的同意,但是买方对此并不知情,在房屋买卖合同被视为无效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定金与赔偿损失。一旦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购买共有二手房应该注意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并且由于房地产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买家应注意这点。

如果房屋的共有人含有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除此之外,如果有其他的代签行为,那么代签人必须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应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在这里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如果买家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家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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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无法过户的12种情形,购房需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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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后,所有权才属于自己,而房子无法过户,是怎样都无法让人心安的。

另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过户吗?有没有什么风险?

导致过户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

◆未解除抵押的房产;

◆业主离婚未办理析产登记的房产;

◆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房产;

◆伪造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书进行出售的房屋;

◆卖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

◆拖欠相关税费的房产;

◆未上市的“央产房”;

◆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

◆业主死亡,未完成继承手续的房产;

◆房屋拥有共有产权人卖方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出售的房产;

◆卖方无法提供房产证。

注意:

没有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的,在法律上来讲房子还是卖家的房,买家没有进行房款监管,在过户前就直接将房款支付给卖家,一旦过户存在问题,能否追回放款就成为了未知数,所以购房记得做资金监管,规避购房风险,全面保护房款安全。

没房产证房屋的过户风险怎么降低?

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是过不了户的,到房管局办不了手续,如果要买的话会有风险,至少应该到公证处办理一下买卖协议的公证,再去房管局问问可不可以办委托书公证,如果购房者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拿到产权证是皆大欢喜。可如果办理不到房屋产权证,购房者由于已经支付了房款,肯定会吃亏。如果到时候找不到卖方,购房者差不多就被坑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办理公证而不过户,对购房者来说也有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

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

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如果卖方说房产证丢失,购房者可以提出补办房产证的要求。若是对方不给办理,这样的房屋还是不要购买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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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不用于被动语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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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及物动词没有被动语态

因为不及物动词没有宾语,所以若将其用于被动语态则没有主语,故不能用于被动语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英语中的不及物动词,译成汉语时却可能是“及物”的,很容易出错,这类动词如:takeplace(发生),happen(发生),comeabout(发生),breakout(爆发),appear(出现),disappear(消失),last(持续),arise(出现,发生)等:

Afirebrokeoutduringthenight.夜间发生了火灾。

Influenzausuallybreaksoutinwinter.流感通常发生在冬季。

Usethismoneywhentheneedarises.有需要时就使用这笔钱。

2.某些静态动词不用于被动语态

英语有些静态动词(如have,lack,fit,hold,suit,resemble等)通常不用于被动语态,如以下各句均不能变为被动语态:

Myshoesdon’tfitme.我的鞋不合适。

Theyoungmanlacksexperience.这个年轻人缺乏经验。

Thehallholds1000people.大厅可容纳1000人。

3.宾语为相互代词和反身代词时不用于被动语态

由于相互代词和反身代词通常不能用作主语,所以当它们用作动词宾语时,句子不能转换成被动语态:

Weshouldhelpeachother.我们应该互相帮助。

Hecouldseehimselfinthemirror.他在镜子中可以看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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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怎么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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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吃完饭了以后,本来想做一些其他的事情来提高自己,结果吃完饭了以后就感觉特别的困。尤其是有些人的生活作息比较规律的,在平时吃完饭的时候,也会有特别困的情形。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帮助你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一起来看一看吧。

操作方法

1

饭的分量不要吃得太多。

如果想要有效的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那么在吃饭的时候,饭的分量不要吃得太多了,比如很多人在吃饭的时候,由于菜特别的好吃或者是汤特别的好喝。不知不觉中,饭的分量就会吃的特别的多,但如果吃得过多,在吃完饭以后就会有倦怠感,这种情况下就非常容易犯困。所以在吃饭的时候,要合理的控制好自己的饭量。

2

喝杯咖啡。

如果想要有效的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那么在吃完饭了以后,可以给自己泡一杯咖啡。由于咖啡里面含有咖啡因,所以可以让你在吃完饭了以后不那么犯困。除此之外,咖啡里面含有促进胃液分泌的东西,可以帮助食物的消化。

3

增加用餐次数。

如果想要有效的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可以增加用餐的次数,不过在增加用餐次数的基础上,每餐吃的量最好少一些,因为吃得太饱,会特别容易犯困,所以适当的增加用餐的次数,在每次用餐的时候量不那么多。就不会让自己处于特别饱的情形,这样就可以了,解决吃完饭犯困的情形。

4

吃饭前喝一大杯水。

如果想要有效的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这个时候在吃饭前可以喝一大杯水,尤其对于那些在吃饭时控制不住饭量的人,如果能够在吃饭前喝一大杯水的话,大脑就会提前有吃饱的讯息。喝完水再吃饭的话,也可以有效的控制饭量,不容易让自己吃的特别的多。这样自然而然就可以解决吃完饭特别困的情形了。

5

站起来。

如果想要有效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在吃完饭以后,如果感觉特别的困,可以试着站起来,站起来的话可以让人的变得清醒,然后在站着的时候可以做一些工作上的事情。这样也能够解决吃完饭特别困的情形。

6

养成好的习惯。

如果想要有效的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养成良好的习惯,比如很多人在吃完饭了以后,都有小睡的习惯,如果长期养成这个习惯的话,哪天吃完饭了以后没小睡,就会特别容易犯困。如果想要有效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可以让自己吃完饭以后小睡的习惯慢慢的减少。

7

到处走一走。

如果想要有效的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在吃完饭了以后,可以到处走一走散散步。吃完饭了以后散散步的话,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持身材,还可以帮助你有效的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

8

不要在饿到不行的时候才吃饭。

如果想要有效的解决,吃完饭就特别困的情形,在吃饭的时候,千万不要在自己饿到不行的时候才吃饭,比如在某个点的时候该吃午饭了,结果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推迟了好几个小时才吃午饭,这个时候人基本上都饿的心慌了,在这种状态下,吃完饭了以后,就会特别容易犯困。所以千万不要在饿到不行的时候才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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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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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新刑诉法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未成年人是否公开审理的年龄依据是根据审理时的年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是按照开庭审理时的该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区分的。举例,某人犯罪时16岁,开庭审理时18岁,那么就应该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上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行政诉讼法上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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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住房公积金自助提取如何办理 什么情形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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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再提取,也可以自助提取。那么,什么样情形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呢?自助提取公积金应该如何办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提取公积金的五种情形

1、租房提取

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无房。

提取额度:申请当月月应缴存额×50%×可提取月份。可提取月份为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若从未办理过提取业务,则为初始缴存月份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适用条件:在深圳市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

提取额度:翻建、建造、大修总价款,一套房不超过账户余额;二套房不超过账户余额6成。

3、购房提取

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或异地有房,且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未过两年。

提取额度:一套房为购房总价款,同时不超过账户余额;二套房为账户余额的6成;三套房及以上为账户余额的6成(2010年9月30日后购房的,不予提取)。

4、还贷提取

适用条件:偿还深圳市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

提取额度:首套房月提取额为实际月供;二套房月提取额为申请月应缴存额的6成。一年一次还贷提取最多可追溯前24个月的未提取额。

5、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有房,且不符合购房和还贷提取条件。

提取额度:申请当月月应缴存额×30%×可提取月份。可提取月份为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若从未办理过提取业务,则为初始缴存月份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

二、自助提取公积金的办理流程

1、职工须先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该协议的职工将无法登录自助终端。已签订旧版《自助办理协议》的职工,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重新签订新版协议操作后,便可在自助终端办理提取。

2、职工签订自助协议后,凭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的密码在发卡行自助终端机插卡办理相关业务。要注意的是,银行自助终端机不可办理公积金账户密码修改业务,且该密码与联名卡储蓄账户密码有所区别。

3、银行自助终端机无回执打印功能,若职工需要回执,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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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哪些情形下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

全文共 3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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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你对海事反担保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看过“哪些情形下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

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四种情形

一、保全不存在错误可能性的情形

1.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

海事请求为民事索赔请求权,属当事人自由处分范围。因此,如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可相应排除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扣押船舶错误包括被请求人对海事请求没有责任和要求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数额过高两种情况。据此,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的情形可进一步分为两种:

哪些情形下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

一是对海事请求责任及大致数额均予认可。按照实务中的通常理解,请求人要求责令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额(即海事请求保全额)超过终审裁决支持额的50%时,应认定为要求提供的担保额过高。换言之,如果终审裁决支持的数额是海事请求保全额的2/3以下时,保全可认定为无误。因此,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主张的海事请求责任及2/3以上请求额的,请求人申请保全,无需提供担保。

二是对海事请求责任及部分数额予以认可。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责任及部分数额,表明请求人最终至少部分胜诉,被请求人有义务支付请求人部分款项,保全错误的可能只会发生在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额过高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对认可部分的数额可视为请求人提交的反担保,对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没有超过认可部分金额的,可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但应事前向请求人释明,告知如海事请求额低于将来终审裁决支持额的2/3,海事法院在强制执行后,可暂不发还执行款,待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终结,或被请求人法定期间没有主张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时再予发还。这样的制度设计,对请求人而言,既可依法实现保全的目的,又可以在终审裁决前充分盘活资金,同时对被请求人利益没有任何损害,因此是经济高效的。

此外,对于被请求人不认可对请求负有责任,但对请求人所主张请求数额的计算没有异议的情形,由于被请求人是否需要对请求承担责任尚无法确定,存在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应该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2.终审调查结束法院认为无需提供反担保

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普通海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海事法院为一审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为二审上诉法院。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前的任何阶段,海事请求能否依法获得支持尚不能确定,海事请求保全存在错误并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海事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无权基于对案件实体的判断,免除请求人的反担保义务。

在二审裁决生效前,如庭审调查全部结束,当事人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高级法院有可能对海事请求的支持与否作出判断,此时如认为请求人的请求能够成立,可不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以尽可能减轻请求人的负担,发挥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此情况下,如一审庭审调查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合议庭有可能对海事请求的支持与否作出判断,此时海事法院如认为请求人可以胜诉,可以不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二、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的情形

海事请求保全并非都会造成被请求人损害。为最大限度防止保全措施对被请求人利益的影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相对于实际扣押船舶(“死扣”)的“活扣”措施,即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但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由于“活扣”一般不会造成被请求人损失,且“活扣”措施照顾了被请求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给予请求人在提供反担保方面的便利,暂不责令其提供反担保。

但采取保全措施前如海事法院已经获知被请求人有出售船舶的正常经营需要,或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请求人提出复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请求人确有出售船舶或抵押船舶需要的,应慎重把握,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此外,扣押非营运状态船舶的,通常也不会造成损失,如船舶尚在建造中、扣押休渔期的渔船等。有的案件中,船舶、船载货物等财产被扣押后,海事法院或请求人接受被请求人提供的企业的一般信誉担保以释放船舶,这种情况下保全措施的持续一般也不会有损失,同样可以不要求请求人继续提供反担保。

在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不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引导请求人选择对被请求人损害较小甚至没有损害的保全措施,防止被请求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请求人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以达到“不战屈人之兵”的不正当目的,推动双方尽可能通过互利而非“互残”的方式解决争议。

三、请求人具备责任能力且资信良好的情形

即使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若被请求人将来主张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不存在执行风险,还是没有责令提供反担保的必要。实践中,执行的风险不外乎三种:

一是请求人主观的偿债态度,即是否想赖账,包括转移、隐匿、变卖资产等;

二是请求人的客观偿债能力;

三是执行操作障碍,如请求人是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境外的企业、个人,请求人所在地没有快捷、便利于公正的执行机构,或者两国(地区)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或裁决的协助协议的,等等。

如果请求人自身状况满足这三项要求,则通常不存在执行风险,没有必要硬性要求一定要提供反担保。如我国国有大型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在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境外知名金融机构,由于本身信用良好、资金充足,且不存在执行操作障碍,扣船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得不到保障的执行风险。因此,海事法院对这些主体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没必要要求提供反担保。

此外,在目前企业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不应只限于大型金融机构,对普通企业,也可结合执行征信系统数据、海事请求保全的具体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资产负债等状况对比灵活掌握。

如反担保额只需5万或10万,无需也不可能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完全可以由具备相应资信、责任能力的普通企业提供信誉担保。具体操作上,为尽可能防止滥用,可先划定一个小幅金额归合议庭决定,一定金额以上的由合议庭合议后报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批。

四、请求人为弱势群体的情形

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是各国、各地区保全反担保的重要考量。如在美国,一些法院放弃了对贫困者提供保证金的要求,还有一些法院只要求提供1元美金的名义上的保证金。

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26条规定,债权人之请求系基于家庭生活费用、抚养费、赡养费、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者,前项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于请求金额之1/10。海事案件中,船员工资、海上人身损害一般而言所涉标的金额较小,船方完全可以很快提供担保,不至于因扣船造成太大损失。

同时,船员在申请扣船时往往身处异地他乡,难以提供充分担保。所以,应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或至少可参照台湾地区做法,降低反担保的要求,要求提供的反担保数额在保全请求额的1/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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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国公民有哪些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

全文共 3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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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你知道我国的出入境规定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出入境管理的原则

出入境管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为指导出入境管理的各项事务,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实践,在执行出入境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四个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出入境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行为准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在出入境管理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主要体现在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上,出入境的国内外公民,流动于国内国外,不可避免地会对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甚至构成威胁,因此,出于对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虑,国家在维护公民出入境权利的同时,必须对某些出入境人员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这一原则亦为国际法所承认。

依照本国法律对外国人实施管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有权决定允许或不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入境,有权对在其境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有权阻止或限制在其境内的外国人出境,或强制出境。出入境管理中,中国公民出入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

依法管理

出入境管理属于公安涉外管理,鉴于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的特殊性,依法管理更具有其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出入境管理不仅要依据国内法管理,还要遵守中国已经参加或缔交的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依法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实施。非法律授权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这种权力。

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行使出入境管理职权,必须在国家制定的各项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与出入境管理范围无关的事务,不能借助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三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对出入境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目的、情节、危害程度,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确定法律责任。

四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程序是指手续行为方式和时效。无论是出入境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还是出入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安机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如果程序上违法,将使出入境管理中的执法活动失去效力。

保障出入境者的正当权益

保障出入境者的正当权益,主要是司法保障和法律适用。中国规定的司法保障手段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司法保障手段,另一种是司法程序保障手段。行政司法是指公安机关对中外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出的的申诉、要求所作出的裁决、裁定等处理活动的制度。

司法程序是指中外公民为了保护其法定权益,可以运用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对保障中外公民合法权益都有明文规定。这是既指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又指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方便往来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相互往来越来越频繁。为了适应国际关系需要,为了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外开放是中国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方便往来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外人民友好交流,利于对外开放的深入开展,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

近年来,随着出入境的中国公民逐渐增多,改革了过去的繁琐的审批手续,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大大方便了公民的出入境活动。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广泛,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不断简化手续,方便人员往来。

中国公民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请: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国公民有哪些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

行政处罚.

(一)对伪造、涂改或转让、出售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持用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用伪、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手段获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游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四)对为申请人获取出入境证件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

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处,可以单独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审批机关的非法经营劳务的外派单位的处罚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审批机关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由外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停止外派劳务,直至取消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处罚;

外事部门将暂停或停止为外派单位派出的劳务或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颁发因公护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副标题#e#

刑事处罚.

(一)骗取出境证件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9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0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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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强拆有几种方式?哪些情形不能强拆?

全文共 1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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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一般多是因为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内容上达不到一致造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被拆迁人如果不想被强拆,需要了解一些强拆有哪些方式及哪些情况不能强拆的安全常识。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拆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拆,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拆。

实施强拆的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下面几种情形不的施行强拆: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因此,在面对强拆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了解相关强拆安全常识,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想了解更多强拆相关的居家安全常识,请继续关注本安全网的家居安全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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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全文共 4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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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

自首的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的人,或者是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但尚不够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

劳动教养措施毕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它既不同于司法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罚处罚。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意志是自由的,也没有罪行被他人发觉的现实“危险”。因此,行为人在劳动教养期间供述本人罪行的,包括对劳动教养原因的事实作出重大更正和补充,以致有适用刑罚必要的,都应认定为自首。

三、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畏惧严厉的刑罚或者受到他人不当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现反复,以致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但行为人先前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在任一诉讼阶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认本人罪行行为的,即不应以自首认定;只有行为人在整个诉讼阶段自始至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认定。因为行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为,就表明其并没有悔罪之心,其主观恶性并没有真正消除或者减弱,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

另外,司法机关还得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挖掘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观效果亦不复存在。鉴于行为人先前的供述行为没有保持必要的延续性,其积极效果已被其后的翻供行为所抵销,因此,自然就没有适用自首的余地。当然,行为人翻供后,司法机关经过侦查,没有找到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行为人重新又如实供述的(包括在二审述),则仍应认定为自首。

四、供述同种罪行的,能否成立余罪自首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余罪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但是,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仍时有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供述的罪行与判决已确定或者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行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从法理上讲,供述同种罪行的应当予以认定。理由是:

1、这一解释与法律规定不符。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仅是规定余罪自首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还没有发现的罪行,并没有限定行为人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异种罪行。《解释》将其限定为同种罪行,显然缩小了余罪自首的成立范围,不利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从刑法解释的一般原理来看,对某个条款、字词等无论是作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必须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这一解释违反了基本规则,属不当解释。

2、这一解释没有准确把握自首行为的实质。自首行为的意义在于行为人的主动供述行为既免除了司法机关为侦破查明案情所需的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罪服法及人身危险性的消除或减弱。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是供述罪行与先前罪行是否具有同一性、耦合性的问题,并不是供述行为本身是否成立的问题,更与所供述罪行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无关。既然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处理上就不应区别对待。

3、《解释》作坦白处理对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完整。因为坦白是一种酌定情节,司法机关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也可以考虑不予以从轻处罚。

4、这一规定使认定自首会受司法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定罪是主观对客观进行判断的一种活动,其结论难免带有个人意志色彩。但是,将是否是自首与罪行的类型联系起来,则会导致不恰当的结果。

5、这一解释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创新。因为行为人在服刑期间供述同种罪行,尚可先对新罪适用自首的规定判处刑罚,再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但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供述同种罪行适用自首则存有困难,因为司法惯例是判决宣告前对同种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是作为一罪处理。

五、“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一般认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表现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安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时,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调查。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关键要分析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或者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六、“犯罪后滞留现场”是否视为自动投案行为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犯罪后未逃离而是滞留在作案现场,由此被公安机关捕获。作案后未逃离现场,亦未对抗警方的抓捕,在客观上便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亦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故基本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供述者属典型的自首相比较,未逃离现场并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就擒者,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自然不影响自首性质的认定。

七、如何界定主动投案后的辩解与翻供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庭审中往往会将故意犯罪辩解为过失犯罪,或者辩解为主观上无犯罪意图。对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是继续认定自首情节,还是认定其是在翻供,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翻供是为了逃脱罪责,是犯罪分子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证据方面的依据时否定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如果翻供,就会丧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要件,从而不能成立自首。但这里需将正当辩解和翻供区别开来,正当辩解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犯罪情节、定罪量刑的证据等发表看法,而非否定其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与翻供有着本质的区别。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八、对象犯之间的自首与立功

关于对象犯的自首和立功问题,一般认为,当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必然牵涉到对象犯的犯罪行为,这种交代行为仍然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范畴,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九、纪检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为自首

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定为自首。但也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不少调查虽然名义上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实际是抽调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调查,并且采取调查措施之前,有关机关一般均已掌握了被查处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

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被查处人采取调查措施后,被查处人在向其出示有关证据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当然不能认定为自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十、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 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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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讨厌控制欲强的父母,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应对?

全文共 11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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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父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控制欲特别的强,长期这样下去的话,对于孩子的成长会有一定的影响,很多人到了成人的时候,就会慢慢的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基本上见到父母的时候,就会有这样的讨厌的情绪。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帮助你有效的应对这种讨厌的情绪。

操作方法

1

调整自己的心态。

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如果想要有效的应对这种讨厌的情绪,在平常的时候,可以试着调整一下自己的心态,父母这一辈的观点已经形成了很多年,如果想要改变他们的一些观点是不可能的。既然他们的观点改变不了,不如调整一下自己的心态,让自己改变一下。

2

对自己进行思考。

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如果想要有效的应对这样讨厌的情绪,在平常空闲的时候,可以多多对自己进行思考。要尝试着理解一下你这种讨厌的情绪,到底是在讨厌什么?这样讨厌父母最后自己能得到什么或者失去什么?当你充分的了解自己这样讨厌的情绪以后,有了原因才能够做出相应的改变。

3

不要太过自责。

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如果想要有效的面对自己这样讨厌的情绪,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要太过自责。因为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的状态。对于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产生讨厌的情绪是非常正常的。

4

让自己幸福。

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如果想要有效的应对这种讨厌的情绪。首先你需要想明白,人生中的很多东西你不可能转变也不可能得到,不如放下这些不切实际的东西,去寻找其他可以让自己幸福的方法。

5

尽到自己做子女的责任。

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如果想要有效的应对这种讨厌的情绪。在平常的时候,你完全只需要尽到自己做子女的责任就可以了,比如不想和他们长期相处,那么在平常的时候可以经常的问候一下,然后慢慢的对父母尽赡养的工作。通过这些简单的行为,道德层面会让你不对自己那么自责。

6

学着让自己改变。

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如果想有效的应对这种讨厌的情绪。在平常的时候,一定要试着学会改变自己,不要让自己总活在以前的阴影里,尝试多交一些朋友,找到一些自己真正喜欢的兴趣点,这种情况下,你的内心就会慢慢的强大,随着你内心慢慢的强大,父母带给你的伤害,基本上就不会构成什么太大的威胁了,可能到了最后你对父母的讨厌变得无足轻重了。

7

不要一个人死扛。

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如果想要有效的应对这种讨厌的情绪,面对父母给自己的控制欲,千万不要一个人死扛,如果有兄弟姐妹或者是亲密朋友,可以让他们一起帮你分担这种情绪,在他们身上你能够得到比较多的情感支持。

8

尝试找一找自己的生活方式。

讨厌自己控制欲特别强的父母,如果想要有效的应对这种讨厌的情绪。那么在平常的时候,可以尝试找一找自己的生活方式,找一找自己的生活方式也就是鼓励那些和父母有很多纠葛的人建立自己的生活,有了自己的生活模式以后,你才能够体验到更多的生活方式,而不会只沦陷于这一种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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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几种情形不算违约

全文共 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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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买房困难,退房也不易。购房之后,可能有一系列原因而选择退房,那么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吗?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呢?

一、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购房者购买房屋之后选择退房是一定要支付违约金的吗?不是,并非所有退房的情况都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主要为开发商并未违约,也没有采取不当行为,而购房者执意要求退房且开发拒绝就退房达成协议。如果购房者希望退房但是又不想支付违约金,那么必须与开发商达成退房协议或者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退房条件。

二、什么情况下退房不用支付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退房不能支付违约金呢?上文已经交代过只要购房与开发商达成退房协议或者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退房条件,再退房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购房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1、开发商无权处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包括出卖后的期房又另行出卖的;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的。

1)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2)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3)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4)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5)不能办理产权证导致退房。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1年后,仍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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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哪些情形可要求退房?退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全文共 10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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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无故退房属于违约行为,要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是开发商在某些方面未能满足合同约定时,购房者就能够有效退房。那么具体哪些情形是可以要求退房的呢?购房者在退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情形可以要求退房?

1、面积误差过大

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的面积发生误差,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2、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开发商如变更设计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开发商应在确定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应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如在十五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开发商未通知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开发商交付的应当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时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4、延期交房

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如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开发商延期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起诉要求强制退房。

5、在建工程转让情形

开发商想转让在建工程的,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三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

如商品房存在以下情形,也可以要求退房: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见的共有项目;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理中的等等。

二、购房者退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先协商后诉讼

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

如果协调没有结果,再选择诉讼。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

2、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需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买房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3、首付、月供利息都可获赔

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买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相对复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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