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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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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该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联系,促使其尽力经营公司事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转让性为股份的本质属性。如果投资者不能依其意思处分所持有的股份,则他们必然因利益无法保障而放弃此类投资方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章程不得禁止就成为各国公司法的一项原则,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和优点之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份的自由转让虽然具有上述的积极功能,但同时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也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带来股票投机。因此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中另外对股份的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转让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3、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4、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5、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限制公司收购自身股份主要是因为如果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将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身的股份,会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限制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同样是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

相关阅读: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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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股权收益权转让范本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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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转让范本最新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现甲乙双方就股份收益权转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为:甲方合法享有的______股的流通股(标的股票)的

股票收益权。

2、上述股票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以下收益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股票产生的收入。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股票及因送股、公

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产生的收入。

(3)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基于标的股票及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而获

取的股息红利等。

(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基于标的股票及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而产

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二、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预计为:______元(大写:______)。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和股票

质押登记后,并且甲方和乙方之间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均已签署并生效,且本协议已成立的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合

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的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按上述规定全额划入甲方上述银行账户后,

即视为甲方已经出让转让标的,乙方已经受让转让标的。

四、股份收益权的管理

股票收益权转让后,标的股票的现金分红及其它现金收益作为股票收

益权的衍生收益归属乙方,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上述衍生收益以及甲方

的资金提前回购股票收益权及支付股票收益权溢价款。在甲方支付完

毕股票收益权全部回购价款后,上述衍生收益剩余部分随股票收益权

一并归甲方所有。

五、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保

证合法经营。

2、转让收益权的行为,已依法获得一切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签署

并履行本合同,不超越其权利与营业范围,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

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本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

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向乙方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重

大遗漏或隐瞒。

4、对按照本合同约定转让给乙方的股票收益权及股票本身拥有完整

的、合法的处分权。甲方保证未在转让给乙方的股票收益权及股票本

身上设置任何向他方质押或其它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股票

收益权及股票本身提出权利主张或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索赔争议事

项。

5、根据乙方要求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认购标的股票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凭证正本复印件。

(2)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内部决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甲

方章程甲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让标的股票收益权及同意质押

的决议)。

(3)加盖甲方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

6、本合同签署后,未经乙方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处分标的股票收益

权、标的股票以及派生股票,不在标的股票收益权、标的股票以及派

生股票上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其他第三人权利。

六、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系列合同不会损害任何他方利

益,也不会有任何第三方提出涉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系列合同的任何

权利主张或异议。

七、费用负担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项下股票收益权转让的相关费用(含公证费)

由______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违反

本合同项下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违约将本合同项下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

任何第三方。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2、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先

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

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

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______个工作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其余送有关部

门审批或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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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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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那么股权转让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股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表明股权可以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却未能对股权的交付形式、股权转让的效力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当事人股权转让的行为表现出千差万别的不规范状态,由此发生的争议在公司法方面的诉讼中为数甚多。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权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转移,将会引起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

完整有效的股权转让应包括股权权能转移和股权权属变更,二者共同构成股权转让法律构成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此外,小编认为,发生股权纠纷时,权利人既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当权属变更,也可直接对股权转让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究竟通过哪一种诉讼方式,权利人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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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股权变更转让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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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股权变更、转让的相关问题

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公司股权变更转让常见的问题

1、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股权转让需要公证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3、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可否办理?

答: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也可以办理。

4、某公司有两个股东是夫妻,因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具了一份《调解书》,把一个股东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个股东。《调解书》中注明需在一个月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员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现已超过一个月,该调解书是否有效?

答:其所持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作为公证书使用。当事人携带此《民事调解书》和所有正常的手续直接去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即可。

5、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

答:可以,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

6、股东原价或低价转让,如何纳税?

答:税务机关核定后处理,看是否属于低价或者规避税收行为后决定处理。

7、股权转让是否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办理?

答:不需要。

8、公司需增加一个股东应办理什么事项的变更?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增加股东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股东的,应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9、公司同时申请股权、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决议、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住所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免书等文件时,文件由谁签署?

答:股权转让决议由原股东签署,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余文件根据章程规定由新股东、新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

10、股权转让是否就是转让出资额?

答:新的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东出资后,其财产权已归公司所有,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是股权,故转让的应是股权,而不是修改前的《公司法》所表述的“出资”。

11、股权转让后,应作哪些变更记载?

答: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2、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请问:股权转让之日是否指转让协议公证之日?

答:不是。应是指股权转让协议签定(生效)之日,不是公证或签证之日,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股东会的决议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会的决议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

14、股东能否单方面将所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答:不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5、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是否有转让额度的限制?

答:没有限制,可视股东的意愿,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

16、章程如果仅就股权转让的结果修改了章程的相应条款,没有涉及章程其他条款的变动,此章程修正案仅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是否有效?

答:有效。此章程修正案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股东确认。如果提交的是经股东会确认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更加有效。

17、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执照,如何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

答:由被吊销公司的清算组代表法人股东行使权利,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

18、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19、公司成立两年或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处罚?

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0、外地公司要在深圳设立办事处,是否需要在办理公司登记?

答:不需要。如果该办事处是有经营行为的,只能登记为分公司或营业单位。

21、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如何办理名称变更?

答: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流程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A、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B、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退股协议书原件各一份;

C、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D、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E、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F、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22、两个以上股东都要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如何处理?

答: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未上市股份公司,现要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一间公司,现要来我局办理转让备案,问:是否需要先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答:需到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股份托管登记。

24、某投资者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一个公司50%的股权,并由交易所出具了见证书,但是该公司另一股东不同意提供相关过户资料。问:持有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见证书以及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直接办理过户?

答: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受理,不能直接过户,可以走司法程序,如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局可予以协助执行。

25、不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需要到哪里公证或者见证?

答:到公证处公证或者到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办理见证。

26、某人曾被法院查封了其在某公司所持有的50%股权,后到期法院没有续封。但近期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发现,该部分股权仍被登记为冻结状态,致使无法办理股权转让,问如何办理?

答:我局冻结股权无到期自动解锁功能。如果企业的股权冻结已到期,法院又没有续封,企业可以自行到注册分局提交解除股权冻结申请。 >>>下一页是公司股权变更转让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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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持有劳动仲裁书能否办理股权转让?到哪里办理?

答:持有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劳动仲裁书,要办理股权变更有两种方式:一,对方配合,即可直接让对方去窗口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股权转至其名下。二、对方不配合,则需要其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局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28、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可否就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行使表决权?如何行使?

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仍然具有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其行使股东表决权不应视为是一种经营行为,所以被吊销的股东可以清算组的名义就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行使表决权。

29、涉及国有产权的股权转让,已经具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文,还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答:不需要,但需提交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鉴证文件。如果批文明确载明无需进行产权交易的,则不用提交国有企业产权鉴证文件。

30、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

答:下列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

(1)注册资本;

(2)公司类型;

(3)经营范围;

(4)营业期限;

(5)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6)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

(7)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31、内资公司的股东能否将股权转让给香港人?

答:可以,但需经科工贸信委审批,然后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

32、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增加一个台胞股东?

答:增加股东后改变公司类型,需先经过经信委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新章程也需经信委备案。涉及股权转让的,需要到公证处做公证。

33、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科工贸信委审批?

答:增加或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外商投资公司合并或分立、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34、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4)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7)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8)内资公司章程(原件1份);

(9)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5、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4)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5)外资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

(6)内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

(8)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9)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新外方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1)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6、外国投资者需要收购内资企业,且内资公司已经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现该外国投资者没有将股权转让款打入该内资公司,能否直接撤销之前办理的股权转让手续?

答: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之后,该股权变更已生效,不能撤销之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想将股权变更回内资公司名下,应按照正常程序再次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37、外商投资公司变更股东(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科工贸信委审批?

答:需要。

38、某外商投资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执照,如何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

答:由被吊销公司的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办理某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

39、外商合营公司的中方撤回资金,将股权转让给原合资的中方,合营公司的名称包含了撤资方的字号,撤资方可否要求合营公司取消其名称中的字号?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相同但行业不同,那么中方企业无权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和行业与中方企业相同,那么中方企业可以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

股权转让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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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人股权转让范本.docx

全文共 1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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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权转让范本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股权转让

1、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有限公司的______%股权,乙方同

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

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

的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

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元。

三、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

财产、利润的分配。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

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

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

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

担风险及亏损。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

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

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

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八、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

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

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

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

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

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

求赔偿的权利。

九、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

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

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

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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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股权转让和股权变更,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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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是股权转让的结果,股权转让是导致股权变更的一种情况。

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权情况发生了变化,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股权总数发生了变化,包括增资、减资两种形式。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第二种是股权的所有人发生了变化,即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相对较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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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股权转让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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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的几种转让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权转让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股权转让优势好处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由于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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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转让公司股权的法律问题

全文共 5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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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转让公司股权吗?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转让公司股权的法律相关知识。

股权转让的内容介绍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看过“关于转让公司股权的法律问题”

关于转让公司股权的法律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关于转让公司股权的法律问题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 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四、 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p#副标题#e#

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1、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2、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

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

二十四、 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 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八、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三十、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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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低价转让股权范本最新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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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股权范本最新整理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

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

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

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

应投资__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__

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

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

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

承担。

四、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受

让方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五、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

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

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六、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

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

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公司、

公证处各执___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年月日

受让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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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何区别

全文共 2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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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或股份企业、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业,均指由两个或以上个体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企业组织形式。你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别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易场所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除对其国有股权转让要求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场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何区别

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140条和第14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

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的,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形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以章程约定为准。

第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对于这些人员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交易场所、交易形式、对股东的转让限制及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股份的转让限制上存在着一定区别。

且上述比较只是着重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比较,对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着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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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股权转让如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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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交税?上市公司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是有所不同的。有限责任公股权转让如何缴纳印花税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介绍:公司股权变更需要纳税吗股权变更需要交税吗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1、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权属转移要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可扣除买价和相关的税费;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卖方应按证券(股票)交易额的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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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依据上述规定,A企业注册资本没有变化,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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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股权转让受让方有否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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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对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责无旁贷,那么股权受让方也有协助义务吗?你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让股权简述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股权转让受让方有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案例简介

2013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甲公司亦依约将丙公司的资产及管理权向乙公司进行了移交。

但在双方办理股权交割环节,乙公司却拒绝配合甲公司办理工商过户手续。而且,由于乙公司实际控制丙公司后未能如期偿还银行的借贷,形成不良的信用记录,根据银行的操作规程该笔不良的信用记录直接影响到银行对于登记股东的授信,给甲公司向银行融资带来了困难,已严重影响到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此,甲公司计划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拟诉请乙公司履行配合办理丙公司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股权转让受让方有否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理分析

如前述案例所述,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由受让方掌控,如果此时受让方及目标公司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对外公示的仍然是原股东,这种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状况不仅可能给受让方带来风险,同时也很有可能给原股东(转让方)带来一定风险。

那么,作为股权转让方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或者应当怎么救济?本文将结合受让方是否负有协助义务、这一义务的性质界定以及转让方应如何救济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转让方义务,受让方是否负有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

首先,股权转让行为由于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代表了双方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即股权转让应当是双方法律行为。

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在于转让股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围绕合同目的而产生。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且公司变更登记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虽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办理工商变登记的义务在于股权转让方,但为了促成该合同目的的实现,受让方也负有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

二、受让方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性质界定

在明确受让方负有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义务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究竟是何种性质的义务,是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亦或是附随义务?

(一)三种合同义务的辨析

如根据对实现合同目的所起到的作用及独立性特性等因素对义务进行分类,可以将义务分为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关于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三者的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违反后果对比说明如下:

主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合同义务是指在主合同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

从合同义务如果未得到履行虽然不至于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但是也会使得合同目的难于达到订立合同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不能较为完全的保护合同对方的合法利益。

而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例如,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p#副标题#e#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

第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

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二)本文案例中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定性

结合前述对三种合同义务的辨析,本案中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义务因不符合主合同义务的基本要素,很容易将其从主合同义务中排除。那么,本案中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义务是属于从合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则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结合对这二种合同义务的概念辨析、功能定位进行甄别: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合同法中,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协助与保密。就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这一义务,从字面上看似乎属于协助义务,故有观点将其归类于附随义务。然而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义务对于实现合同目的而言拥有仅次于主合同义务的重要辅助地位,更符合从合同义务的功能与特征,主要基于以下二点理由:

其一,从这一项义务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力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基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是完成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与重要环节。

工商登记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以使公司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对抗性,未经登记虽然不至于导致股权转让的商事行为无效,但会产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该义务未得到履行虽不至于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但是也会使得转让双方的合同目的难于达到订立合同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

其二,从对这一项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效果而言,商业活动是指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

从商事活动的本质来看,由于商业活动本身是在对公司公示项目的了解与信赖的基础上进行的,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状况会从根本上影响商业活动相对人的商业意愿。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受让方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不仅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更从根本上影响了商业活动的信赖基础。如将其归属于附随义务,根据附随义务不能依诉请求的理论,转让方将面临无从救济的处境,也不利于在商业活动中对诚信秩序的建立。

三、股权转让方的具体救济途径探讨

具体到本文所述案例,转让方可以受让方拒不履行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义务为由,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受让方履行配合办理工商登记的诉请。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对于该义务的认定并不统一,法院亦有可能将受让方的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义务认定为附随义务。

那么,将可能出现请求履行此义务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形,此时,则建议转让方应当转换思路,收集证明己方因为受让方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遭受损失的证据,起诉受让方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为避免出现如本文案例中受让方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而导致的股权纠纷,股权转让方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的应对准备:

1.事前措施: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为合同义务,并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事中应对措施:

在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各个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并适当督促,在对方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后及时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这不仅是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体现,也是避免出现受让方拖延手续办理等情形,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潜在威胁的方法;

同时,如已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此类的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之义务做细致的约定,建议转让方考虑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要求受让方配合先行签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套文件交于转让方自行存档,以便在符合过户条件时转让方可直接持前述文件办理,以防范受让方拖延过户的法律风险;

3.事后(出现此类纠纷后)应对:

以受让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请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该项配合义务。如裁判机关不能以将其认定为从合同义务,则需及时收集证据并调整诉讼或仲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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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什么是股权转让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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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股权转让范本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

股权转让的含义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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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权转让

全文共 1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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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强制性措施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就像《公司法》一样,共同的肩负着调整公司的活动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公司章程不能限制股权转让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该条款到底是有没有效?

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法》72条中间两款是任意性规则还是强制性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是强制性规则,理由如下:

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权转让

1、从语义的角度出发。

该条款使用了“应”、“应当”两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用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虑到股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法律既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又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任意限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应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

2、从立法的目的出发。

《公司法》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现是强调国家意志的干预,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导致公司权力的失衡,也就是说这个章程此时不是当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东主导公司控制权的借口而已,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试想一下,如果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市场经济的特征出发。

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权的对外的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

《公司法》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中,也就说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在考虑到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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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股东评价转让股权需要纳税吗

全文共 37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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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很多人好奇股东评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转让股权的相关知识。

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流程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法律效力

瑕疵出资股东可转让其股权,但该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有效,其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发生效力。

因此,瑕疵股权转让是否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不能以瑕疵出资主张抗辩。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

我国公司法虽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股权转让合同属民事合同范畴,在公司法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的适用规则,当然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赋予受让人可撤销权。

同时,有损害必有救济,为保护无辜受让人的权利,也应给予其救济。其也可在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向转让人主张赔偿请求权。该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该转让行为属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私行为,应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作出选择。若按无效处理,以公权力不当干预了私法,侵害了权利人的处分权,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在受让人受欺诈的情况下,因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为恶意,在责任承担上应采取不同于前一种情况的价值评判,受让人即便放弃撤销权或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撤销权,也应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只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责任。任何人均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否则,既放纵了转让人,使规避法律的行为成为可能,又不当的加重了受害人的责任,显失公平。至于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股东不因其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的事实而承担责任。

但是,受让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受让方)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但是,受让方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以后,有权向转让方追偿,或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者撤销之诉。

因此,基于公司法赋予瑕疵出资人股东资格的事实,其当然享有股东权利。权利属性使然,该股权具有可让予性。但作为不完整的权利,为避免滥用,应予以必要的限制。既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流转。

股东评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纳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特点

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

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

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

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需要缴纳什么税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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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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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是一种税,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提出的,那么你知道公司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你解答。

1、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公司股权转让税费的作用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公司股权转让税费的特点

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

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

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

4、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5、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6、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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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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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当会有股权转让纠纷,整理了股权转让中频发的三大纠纷,分别是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引发的纠纷;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引发的纠纷和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引发的纠纷。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本案中,虽然诉争股权已经过评估且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被认定为无效。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生效。而当事人约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义持有股份,实际上是掩盖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本条约定无效,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王先生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能支持。

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述规定,就是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保障了股东退出的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应当注意到,股权转让涉及到团体的稳定,应当遵守团体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在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上,可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很多家庭为了遗产出现纠纷,那么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呢?下期会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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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要如何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

全文共 2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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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股权转让吗?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方法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要如何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优于该转让合同的价格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出让人意思表示而定。如出让人在此期间转而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则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部分履行的应作无效处理,出让人还应返还其已收取部分转让款及法定孳息。

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以受让人在审理中变更原诉请而为之,否则法院只能仅就原诉请审理,或予以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而不必主动干预应由当事人自由表示的私权。如经诉讼中给予一定的追认征询期限后,仍未能满足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亦如前述,可按无效返还及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

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此外,如公司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出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业已登记到受让人名下,则此种情形可视为其他股东已明知,并同意该转让。该转让合同也为有效。除此两种以外,转让合同无效。由此,继而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合同内外关系,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关系,故一般应另行成诉,处理中按无效返还并按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裁判。

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此类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股权受让人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无效;

二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若出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以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或违法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或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告知受让人另行起诉,本案中止审理。

若公司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及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受让人提出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时,可一并审理。查明股权转让时受让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事后知道该事由而未及时提出撤销诉讼或无效诉讼的,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时同意承担出让人投资不实的责任,受让人的撤销或无效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受让人同意承担责任并不能免除出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基础,公司设立时出让人真实出资是法定义务,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出让人出资不实并延续于受让人,出让人与受让人有共同过错行为,由此产生的对外责任应共同负责,即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无过错,股权转让会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受让人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股权受让人在变更工商登记中产生的纠纷之情形及法律适用

股权转让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受让人支付价款,转让人及时通知了公司,但公司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使受让方无法享有、行使股东权利,进而引发纠纷。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此由可见,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两个登记变更:

一是公司股东名册变更;

二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这两个登记变更都应由公司出面来完成,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完成两个登记变更,受让人应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转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解除,更不能要求转让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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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如何认定约定不明的瑕疵股权转让价款

全文共 1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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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如何认定约定不明瑕疵股权转让价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原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大量存在,致使在其转让瑕疵股权时引发纠纷。其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妥善处理该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和前提条件。认定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时,除了当事人适格、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等法定条件外,尤其应当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当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事实,受让人对此不知亦不应当知道时,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股东出资瑕疵事实的,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实践中,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以股权的真实价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或者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以上内容由律师365为您整理,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我们的官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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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股权转让意向书.doc

全文共 1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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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

股权转让意向书

【文件说明】

股权转让意向书用于收购现有(企业类型)。转让意向书除了其保密和诚信

谈判规定外并无约束力,草拟它是为了允许收购方有更多时间对要收购的公司进

行适当的评估。

【风险提示】

本文件只应用于一般的参照,读者在任何时候,拟议任何法律协议均应独立创作,

自我独立完成详细的专业意见,不应过分依赖本文件或其他专业意见。

【正文】

股权转让意向书

本意向书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Ä______(甲方名称)(“甲方”),一家依照______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和

Ä______(乙方名称)(“乙方”),一家依照______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

甲方和乙方合并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公司),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

2.乙方拥有公司[]%的股份;及

3.甲方希望向乙方购买其在公司拥有的[]%(所有、部分)股份。

第2页共4页

因此,双方表达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其对[](“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的共同意向如下:

一、期限

除非由双方书面同意延长本意向书的期限,本意向书及其内容和条件将自签

署之日起[一(1)年]内有效。

二、主要意向

双方在该期限内的主要意向是为了确定、跟进、解决和同意有关股权转让的

所有事宜,并为了以正式协议的形式签订该等事宜,该等正式协议在当时情况下

是适当的,并由双方完全自行决定接受的。

三、初步协议

3.1股权转让

甲方应与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第3.2条规定的价格,购买乙方在

______(目标公司的名称)(“公司”)中拥有的所有股权的百分之____(%)。

3.2购买价格

双方初步同意,股权转让的购买价格约为_____。最终价格将根据甲方依

照第3.5条作出的审慎调查的结果,由双方进一步协议决定。

3.3竞业禁止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制造、销售和分

销______,也不得从事任何与______竞争的活动。

3.4商标

______

3.5审慎调查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意向书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完整

税务、财务和法律的审慎调查。乙方应该为该完整的审慎调查提供所有必要

的帮助,特别是(但不仅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3页共4页

3.6批准

乙方应负责从有关政府机构获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就股权

转让要求的必要批准。

四、独家性

双方在此同意,在本意向书的期限内,双方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谈判是独家

的,且不会与任何对股权转让已经表示或可能表示兴趣的第三方联系、谈判或与

该第三方达成协议。

五、保留权利

双方保留各自独立和绝对的权利,拒绝任何或全部的提议,并且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与另一方就股权转让的讨论和谈判。

六、保密

双方应接收并对本意向书以及所有在提供的当时已标明归另一方所有的或

机密的信息保密,对它们的使用应仅限于有关股权转让,且未经保留信息所有权

或机密信息的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布或披露该信息。

七、实施本意向书的时间安排

7.1本意向书签署之后,双方或各方应立即采取行动,按以下时间安排实施本

意向书:

第4页共4页

7.2本意向书应该分别经双方的董事会批准。

八、最大努力

双方在此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完成本意向书的目标和达成有关股权转让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九、索赔

无论本意向书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若在第1条所述的期限到期时,双方未

能签订正式的和具法律效力的协议来完成股权转让,或者本意向书根据第5条而

终止,则本意向书将被视为终止。意向书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要求

赔偿、补偿、成本或其他费用。但第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条款

影响。

十、其他

本意向书中英文各两(2)份,中文版和英文版具有同等效力。各方应保存

中英文各一(1)份。

(以下无正文)

代表:

电话:

签订日期:

代表:

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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