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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如果不早死吴国有希望吗(通用20篇)

今天就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因害怕失望而不去希望,是一种什么心理?你如何评价?这里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暗恋之所以称为暗恋,是因为这种爱始终没有说出口,问其原因很多人说因为怕失望,可你不试一试又怎知道结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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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分析

全文共 2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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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或32号文),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认为,这是在国有混合所有制改革变化较关键时期一个重要政策,其对市场影响深远。下面小编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分析,欢迎阅读。

研究发现,实际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在进行着连续的改革,近年其配套政策也体现出一个密集态势。据《上海证券报》信息显示: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时机来看,正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一个重要期,供给侧改革及相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国有资产交易有一个明确而适用的政策,可以说这构成了《办法》出台的重要因素。

我们观察发现,《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第一部分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本条前述两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和信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两个层面给以了重要规定,即资产交易与信息公开。其对未来相关企业此类行为将形成较大促进,对于相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国资保护与信息公开将形成重要影响。

1、信息披露公开透明,注重核心环节

我们研究发现 ,《办法》对环节信息披露规定更加明确。比如披露日期、相关方披露信息的内容、定价原则等均有明显的界定。比如资产转让方面的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等。由此研究来看,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等。

总体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对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进行了多方位的规范,强化资产交易与信息披露,使得国有企业交易处于依法规范、阳光交易的大背景之中,因此未来法律层面与资产评估、相关中介机构业务形成重要影响,其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保护职工、债权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政策,其对相关上市公司影响较为深远。

【特别声明】本报告由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资质,本报告为市场分析报告,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我们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报告中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所述佐证。

2、资产交易领域强化批准

相比于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办法》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增资”与“资产转让”两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详细规定。其审核原则、定价原则、流程等均有明确界定。我们看到此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新《办法》则关注到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遇到的新问题。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从内容来说,《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这也体现供给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置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规定。其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

1、关于企业产权转让。观察分析发现,其第七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转让方式、条件、工作日期等多个规定。比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明显的看到审批环节得以加强。

2、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也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3、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实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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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全文共 12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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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于7月1日公布生效。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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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7.01

【生效日期】2016.07.01

【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君按:重大变化!新3号令将企业增资纳入进场监管范围,弥补了老3号令的漏洞。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增资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将三类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纳入进场监管范围。扩大了监管范围,降低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君按:政府部门、机构或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100%的。

“政府部门”指的是组成各级人民政府的部、委、行、署、厅、局等,调整或变更这些部门必须经过人大的批准,任命、免去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需要经过人大会的批准。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有权利参加各级政府会议。

“政府机构”指的是各总局、总署等,各级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的设立及其首长人事任免事务等事项,而无需经过人大及其会。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政府领导,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君按: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为大股东,且合计持股达51%以上的企业。不纳入监管的情形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单一或多股东,下同)合计持股超过50%,但大股东不是上述单位的,不纳入监管;(2)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合计持股为50%以下(含),不论大股东为谁,均不纳入监管。】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君按:总结:未超过50%的含有国有成分的企业的再投资,不纳入监管范围。】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君按:将本条(一)、(二)和(三)以“持股比例+大股东”作为判断依据变更为“股权比例+大股东+实际控制”作为判断依据。后果:监管范围扩大和监管边界不清晰。

综合(一)到(四),不考虑“实际支配”情形,结论是:未超过50%的含有国有成分的且大股东不为上述主体的企业的再投资,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君按:老3号令规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新3号令将其删除。鼓励转让和交易的意图十分明显。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直接剥夺了上市交易的权利,确属违背法理。完全可以通过事后的救济予以弥补,虽可能有悖公平,但提高了效率。当然,这些交易都需要在已有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君按:其实二元监管模式并没有变,实践中一直如此。国资监管机构监管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监管其下子企业。】 #p#副标题#e#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君按:明确资产转让需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君按:将资产转让进场的范围交给了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决定资产的种类和金额。】

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本条按照不同的转让底价设定两种公告期间,资产价值高的公告期就长。但是没有规定资产打包的标准,如何防止将资产人为拆分,而有意缩短公告期,这是未来的难题。】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限制谁买,但有例外情况。】

第五十二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分期付款,但是原则之外的是什么情形?如何审批?需要实践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君按:为适时增加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可能,同时肩负建立对产权交易机构评定和审查的机制。】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君按:要打破一个省一个产权交易机构且垄断本省业务的局面,要不受地域限制,鼓励在更大的范围、跨省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五)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六)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君按:不仅是事前审核,也不仅是事后监督,而是动态监督,全程监督。】

第五十六条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五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君按:新3号令提倡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发生争议的,先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诉讼或仲裁。如果争议方跳过调解,直接仲裁或诉讼,也是可以的。】

第五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君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第六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三条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君按:老3号令将金融类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作为例外对待,新3号令增加了文化类国有资产交易。】

第六十四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 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君按: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对子企业的交易可以另行授权,不受本办法规制。】

第六十五条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君按:即境外国有非控股企业、非实际控制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不受本办法规制;境外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受本办法规制。】

第六十六条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 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君按:各类基金投资企业的对外转让不受本法规制。】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君按: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本条提及的控股权并未明确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按照目前国资监管的政策,应做扩大解释,同时相对控股应结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实际控制进行理解。】

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成为强制性要求。该制度将对重要子企业、重要事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认定权利交给国家出资企业,该制度会因各家企业的标准不同而有差别,以至于会产生扩大或限制上报事项的结果。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协商确定一家报批,协商不成如何处理?并未规定。如果此种情形发生,应该分别上报或提请共同的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协调确定。】

第九条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君按:产权转让的决策以书面为原则,以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当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冲突的,应以企业章程为准。】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君按:与老3号令相比,对职工保护力度大大加强。表现在:第一、扩大了保护的企业类型。老3号令第十一条是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程序中提及职工权益保护,难免理解为仅仅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而新3号令并未做此限定,应理解为各种类型的企业;第二、审议程序更加严肃、严谨。老3号令对于涉及职工事项的,分为两种程序,即听取意见和讨论通过。普通事项是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的才是讨论通过。实践中,难免出现改制企业有意或无意误读两类权益的问题,出现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第三、增加了职工大会作为议事机关,更全面。很多企业没有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新3号令考虑到了这种情形,立法上更加周延。】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君按:与老3号令相比,首先,明确了审计的委托单位是转让方;其次,对于参股情形,考虑到审计的难度和成本,允许使用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君按:新老3号令对评估机构的委托、确定和转让价格的确定,没有变化。变化在新3号令重点强调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才需要评估,是否确立了“有限评估原则”,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的产权转让不需要再评估,可以直接转让?尚需要有关机关进一步明确。】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新3号令正式确立了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同时,鼓励披露时间尽可能延长。老3号令规定披露时间为20个工作日,新3号令修改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重大变化!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披露时间变为不少于40个工作日,即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预披露,再加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正式披露,总披露时间延长到不少于40个工作日。这也就意味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时间至少被延长一倍。对于很多国企习惯性赶最后一班车(12月31日前完成交易)的,尤其需要注意了。】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君按:本条表面上看是限制有针对性设置资格条件的,其实是允许的,准确的说是有条件允许,即不存在明确指向、不违反公平竞争,同时进行备案即可。】

第十五条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君按:信息披露的项目增加了,披露的内容更明确了,由老3号令的七大类增加到现在的九大类。尤其是转让底价、管理层收购、股东优先受让权和竞价方式这些非常重要的信息的进一步明确,让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和公正。】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君按:明确了披露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由转让方负责,而不是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也不是产权经纪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君按:重新披露的时间要求同一个新项目的要求。】

第十九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君按:正式披露信息之日(不是评估基准日)超过12个月未转让成功的,需要重新启动程序。评估基准日在前,信息披露之日在后,因此12个月只是理想时限,大多情形是未到12个月的时限,评估可能就需要重新进行了。】

第二十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君按:补充信息披露,视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应重新起算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君按:受让资格确定的最终决定权在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不在产权交易机构。若因受让方登记发生异议引起诉讼的,估计产权交易机构会经常做被告,但最终却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君按:互联网+一切的时代,产权竞价也不例外。目前,网络竞价是使用最多的方式,没有“之一”。各家产权交易机构都不想在价格之外增加其他权衡指标,以免受到质疑,引起纠纷。但价格衡量一切显然不是到哪都灵验的。】

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君按:即过渡期,目标企业经营性损益不影响交易价格,亦不影响交易条件。只能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君按:很重要,条款表述很清晰。主要是防止通过产权转让规避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君按:交易价款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场内结算为原则,场外结算为例外。】

第二十八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君按:新3号令的新规定。让交易更透明,尤其是成交价格的公告。】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君按:分期付款的,是支付全部价款还是支付首期款,产权交易机构才出具交易凭证。目前实践操作的做法是,支付首期款即可以出具交易凭证。】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君按: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两种情形: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协议转让和同一出资企业内部的转让。可适用范围很小。非公开协议转让是被严格限制的。】

第三十二条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君按: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也需要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君按:本条款其实是规定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无需专项评估的情形,即符合(一)或(二)情形的,可以不必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转让价格即可。】

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君按:新3号令对协议转让审批需要提交的文件进行详细的列明。其中明确,协议转让必须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p#副标题#e#

第三章 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本条款(一)到(四)均是按照这两条原则设计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君按:信息披露不分预披露和正式披露,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君按:投资方资格审查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增资企业,而不是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君按:增资中遴选投资人的方法较产权转让,增加了新的方式,即竞争性谈判。何谓竞争性谈判?如何操作?需要产权交易机构和增资企业共同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三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君按:不同于产权转让,增资可以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增资。】

第四十四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君按:与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第一、增资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即可出具交易凭证,不要求增资现金交付或资产交割,这显然与产权转让不同。第二、公告内容中增加了投资方名称,而产权转让中,受让方名称不作强制披露。从而形成了“谁参与了增资要向社会公开,谁购买了产权可以保密”的局面。】

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君按:本条会成为增资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操作的严重漏洞!尤其企业原股东为非国有企业的,为这种规避监管提供了无限可能。赋予债转股这种特权,也为金融机构入股国企提供了便利。】

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君按:非公开协议增资的,必须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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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

全文共 4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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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冷静地看到煤矿安全生产中仍然存在问题,那么,国有煤矿安全事故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吧!

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解决对策

1、强化安全思想意识

首先,必须转变煤炭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观念,让企业经营者深刻认识到安全是最大的效益,一切的经济效益都是建立在安全基础上的,安全不保证其它效益就无从谈起。其次,要增强对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亲合力和亲切感,避免居高临下式的空洞说教,使煤矿职工们爱听并能主动思考安全问题,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忻州窑矿在此方面细致入微,总结出一定的经验:每周二的安全活动,领导人员坚持参与到每个活动现场,与职工亲切座谈交流安全思想,面对面地谈心沟通,而不是台上高谈阔论,台下充耳不闻的生硬场景。三是用亲情观念促使煤矿职工从要我安全走向我要安全,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忻州窑矿在区队换班室悬挂全家福照片,时刻警醒着每位职工,家庭需要他们平安归来,促使他们打消“听天由命”的消极观念。四是党政工团齐上手抓安全,形成安全生产覆盖网,使职工们感觉走到哪安全监督就跟到哪,让职工接受现场安全管理的薰陶。我们始终如一地执行上述方法,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全矿的人为事故大大减少。全矿连续44年无瓦斯爆炸事故。而且特别是在近年来产量增长的情况下,安全死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000年——2004年产量累计完成1040.43万吨,死亡2人,百万吨死亡率0.192。

2、安全制度必须刚性执行

一要清除各级领导同志思想认识上的“隐患”,使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从上到下层层递增逐级加强。二是健全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避免出现既是监管者又是被监管者的矛盾监管。三要清除麻痹松懈思想和盲目乐观情绪,安而忘危,为一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而放松警惕。四要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展开案例说法,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不断增强煤矿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和自觉执行安全制度意识。五要抓好安全制度的落实,基层区队要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一件一件逐项逐类抓落实,严格检查考评,责任追究和表彰激励并举,使目标、权利、责任相统一,使抓落实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六要抓检查后的落实,对检查出的问题无复查,就容易造成走过场,要形成一检到底直至问题消除。

3、多渠道增加安全投入

一是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近几年煤矿经营状况好转,利润提高,如果按国家规定正常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的话,国有煤矿一年可以提取70到80亿元的安全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技措资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二是国家已安排30亿专项资金投入到国有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上,煤炭企业一定要善于利用。三是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避免安全资金被挪作他用。

4、增加基层技术人员的有效途径

首先,注重塑造煤炭企业美好形象,给煤炭技术人员营造良好的发展平台和成才环境,增强其干事业的渴望和信心。其次,充分发挥自培作用,企业自我培养技术人员,且培养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也更强,所以充分发挥自培作用是培养技术人员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途径。第三,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一些通过自学取得专业证书且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较强工作技能的职工施以高薪。第四,广泛开展传帮带活动,让技术人员带领一定人数的职工,在实际工作中传授技术经验,增强职工的技术含量。第五,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在企业营造出一种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的良好氛围。同煤集团2004年对三名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每人奖励轿车一部,对评选出的集团公司级优秀技术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忻州窑矿对评选出的优秀技术人员也在工资中实行补贴。事实证明,上述做法不仅留住了人才,更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

5、引进新设备革新改造旧设备

一是转变企业经营者的设备观念,充分认识到设备落后老化所带来的安全隐患,舍得花钱引进新设备维修旧设备。二是对原有设备进行革新改造,使其重燃青春,增加使用年限。三是严格规范职工正确操作程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忻州窑矿在前几年企业经营困难时期资金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活动,1998年至2001年共革新改造143项,不仅提高了落后老化设备的使用性能,还有力地保证了开采设备安全正常的运行。

6、控制和减少超设计能力生产

一是消除煤矿经营者的人为因素,避免在煤炭行业前景看好和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主观人为的提高矿井生产能力。二是坚持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生产,并把这一要求贯彻到每个职工思想当中,使职工们充分认识到超设计能力生产的巨大危害性。三是国家加大对煤炭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的监测监控力度,从行政角度控制和减少煤炭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四是严防超产——事故——停产检查——进一步超产的恶性循环,要从源头上治理超产,把超产就是多赚钱的误区扭转到超产就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更是赚不到钱的直接原因上来。

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全煤系统安全现状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各级煤矿的认真整改下,煤矿企业的安全概念得到强化,安全投入也普遍有所增加,因而,煤炭企业在产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平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的持续旺盛,各类煤矿为提高产量而忽视安全生产,甚至超矿井设计能力盲目生产,导致事故隐患越积越多重特大事故发生相对增多。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3639起煤矿死亡事故,造成6027人死亡,特别是2004年底至2005年初的三起特大的瓦斯爆炸事故,促使国有煤矿不得不倾心研究安全,认真落实安全。所以,客观准确的预测未来市场需求,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提高煤矿生产能力,研究制定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对策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引发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一些原因

1、安全思想意识淡薄

我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后,迫使煤炭企业从以前的单一粗放型生产向效益型生产转移,由于安全为隐型效益,出了事故为负效益,不出事故时安全效益又体现不出来,而安全投入又不像对生产和销售投入那样容易见效。所以,安全工作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在当今煤矿生产经营问题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安全意识的普遍淡化,直接导致在生产中不能很好的执行安全制度,减少对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间接的削弱了安全保障能力。

2、安全制度得不到刚行执行

为了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先后出台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各种煤炭行业标准,煤矿企业自身也建立了几近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虽然从国家到企业都对安全生产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贯彻执行上却发生了问题,喊喊口号,走走过场,紧一阵,松一阵的现象普遍存在,不能真正的持续的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更不能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的主观思想中去。通常表现为,平时检查制度措施一应俱全,但出了事故制度措施又显得软弱无力。

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煤矿安全投入欠帐已达500多亿元。前几年,因煤炭市场长期低迷,煤炭企业亏损严重,国有企业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安全基础设施的装备上,安全投入欠账越来越多,而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只能少投入或不投入,在安全方面仅维持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状态。在投入减少的情况下,煤矿的安全装备尤显不足,许多应该配备设施不能配备,应该更换或维护的安全设备不能及时更换或维护,促成了事故隐患。

4、基层技术人员严重匮乏

由于前几年煤炭行业不景气,致使大量技术人员离岗,而新分配的技术人员少之又少,且大多数所学专业与煤矿工作很不吻合。这就造成煤矿企业技术人员断层,新老交替失衡。近几年虽然煤炭行业销售转暖,但“矿区太穷、矿井太险、矿工太苦”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煤矿技术人员大量流失的状况并没有得到遏制。另外,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重视不够,是导致煤矿技术人员匮乏的又一原因,有关统计表明,国家原有的15所煤炭院校以往每年都培养派遣上万名相关技术人员充实到生产一线,但目前,全国每年招收的采矿地质专业新生只有500人左右,其中不少学生毕业后还不愿到煤矿工作。另据统计,我国近40个大中型煤炭企业中,具有大学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足2000人,大专以上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左右。煤炭企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力量的短缺,势必影响煤炭企业在基层落实技术的效果,影响安全生产。

5、煤矿开采装备落后老化

现今大多数煤矿的开采装备仍是过去由国家投入的,存在着严重的设备老化问题。随着矿井延深,矿压不断增加,地质构造更加复杂,有害气体涌出量增大,原有老设备已渐渐不能满足生产,设备保护装置不完善,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全国煤矿的三分之一。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调查显示,全国国有煤矿中,40%的高瓦斯矿井还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大多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局限于监测方面,缺少监控功能;多数国有地方煤矿通风系统隐患增多,包括通风机老化、通风断面小等问题,而由于机电设备老化直接导致防爆性能减弱,给安全生产造成更大的隐患。

6、超设计能力生产

由于受煤炭行业前景看好和高额利润的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国有、地方、个体三类煤矿纷纷提高生产能力,而相应配套的安全措施跟不上,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加速枯竭,更为煤矿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2004年,我国19.5亿吨煤炭产量中,7.5亿吨属于安全状况不达标的矿井生产的,其中包括国有煤矿超能力生产的7700万吨,无能力矿井生产的6500万吨,有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高突矿井管理的矿井生产的4000万吨,高瓦斯矿井在应抽未抽的情况下生产的5000万吨,以及安全评价为D类矿井生产的1.2亿吨;除此之外的4亿吨煤炭产量是在根本没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生产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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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

全文共 1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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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你对国有资产评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看过“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的当事人应当以真实的资料、文件和数据,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资产进行评估;最后得出的结论应当能够反映真实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目录及各种相关台账记录等资料,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与审核;对企业资产进行严格的产权界定,同时还需要就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方面进行社会调查,以便对企业未来经济效益做出准确的预测。

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对待评估资产的账目、账卡等与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必须占有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

要了解待评估的国家资产使用单位的独立法人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评估的立项通知书、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购置时间、折旧年限、同类资产的物价变动等;

另外还要根据委托书所列资产的范围逐项进行实地盘点,核查账目是否一致。总之,评估人必须尽职尽力,通过各种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资产评估人应当对其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委托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应当按照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资产评估活动。

主要是主体合法,即作为受托方当事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参与人必须具有法定能力与评估资格;程序合法,即无论是委托方还是资产评估机构,都应当及时申报、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条件进行评估活动;行为合法,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第三方(如剥离资产的潜在购买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文书合法,主要指评估申请、评估报告等文件和文书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式、结构以及内容。违法操作的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及其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做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3.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当事人尤其是资产评估机构方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法、评估手段、评估方案等,以保证资产评估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资产评估人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委托方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案,力求评估方案、方法等符合实际情况,得出符合资产真实状况的结果。

4.客观性原则

即企业资产评估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目的、评估程序以及事先设计的评估方案进行,不能任意偏离或者变更;同时应当以企业提供的相关数据、文件、资料等作为评估的客观依据,不能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评估行为。另外,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主观上的偏见,更不能凭一孔之见预设结论,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5.独立性原则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具体操作评估事务的评估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评估技术知识和水平,独立地进行评估,不受外界的各种影响。尤其是不应当受到聘请或委托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资产剥离方、被剥离资产的购买方,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人)的不正当影响。

例如,资产评估人不应当接受委托方酬金之外的其他不法“馈赠”;资产评估人不应当不加分析地以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文件等为准进行评估,而不将该企业的账面记载与实际情况相对照或清查;资产评估人不应当因外界的威胁、利诱或上级行政部门的命令等而丧失独立的立场,作虚假评估等。独立性原则与上述客观性原则是保证评估报告真实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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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是什么

全文共 1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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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国有独资公司吗?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看过“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技术原则是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

即资产评估应当通过预期资产未来能够提供的收益作为评估标准和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资产评估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情况。一般来说,一项资产的市场购买价格不应当高于该项资产未来预期能够获得的收益价值。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是什么

2.贡献原则

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有何作用,即对资产整体的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准确科学的评估。

3.供求原则

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即市场价格围绕着资产价值本身运动,随时都会发生价格与价值的偏离。因此资产评估结果受到当时的供求关系的影响。

4.替代原则

如果市场上存在着若干种功能、用途、质量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话,一般都愿意接受价格最低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其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

除了上述资产本身的因素影响资产的价值外,还有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因素或非经济因素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外在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资产评估中,也应当也应当考虑到资产本身之外的因素。这就是资产评估中的外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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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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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吗?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与立案标准

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又会牵连触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基本内容

罪名解析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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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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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你听说过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

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注意事项

一、以单位名义是否需要集体研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个“以单位名义”并非一定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或者全体员工集体决定才能构成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决定。

例如在某些单位,平时的决策权本身就集中于某个或者几个领导手中,该领导拍板决定将单位国有资产在单位员工内部进行私分,而其他领导总是习惯性的不提反对意见,同样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注意事项

二、受益人数多是否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以集体私分作为借口,为自己或者单位少数人牟取较大利用,数额相差十分悬殊,出现“领导吃肉、群众喝汤”的现象。例如在私分过程中,有些人分得十几万元,而其他员工只分得几千元甚至更少。

尽管受益人数占了大多数,但其实质是极少数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私分的形式掩盖共同贪污的目的,根本不能体现单位意志。

三、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是否就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可否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行为的一个界限?我们假设某国有单位在私分国有资产前根据单位员工级别、年龄等进行了不同的划定,并经研究决定,私分人员按照所划定的档次进行私分,符合单位意志,即使出现个别人所得数额相差较大,也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总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之间区分只是相对而言,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非对立或者排他关系,无绝对明晰界限。

如果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可用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毕竟贪污犯罪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例如,某国有公司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该公司国有资产近亿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近千万元,对此如果仅仅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更不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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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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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5.公共基础笔记第三部分法律

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注意事项

一、以单位名义是否需要集体研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个“以单位名义”并非一定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或者全体员工集体决定才能构成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决定。例如在某些单位,平时的决策权本身就集中于某个或者几个领导手中,该领导拍板决定将单位国有资产在单位员工内部进行私分,而其他领导总是习惯性的不提反对意见,同样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二、受益人数多是否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以集体私分作为借口,为自己或者单位少数人牟取较大利用,数额相差十分悬殊,出现“领导吃肉、群众喝汤”的现象。例如在私分过程中,有些人分得十几万元,而其他员工只分得几千元甚至更少。尽管受益人数占了大多数,但其实质是极少数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私分的形式掩盖共同贪污的目的,根本不能体现单位意志。

三、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是否就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可否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行为的一个界限?我们假设某国有单位在私分国有资产前根据单位员工级别、年龄等进行了不同的划定,并经研究决定,私分人员按照所划定的档次进行私分,符合单位意志,即使出现个别人所得数额相差较大,也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总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之间区分只是相对而言,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非对立或者排他关系,无绝对明晰界限。如果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可用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毕竟贪污犯罪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例如,某国有公司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该公司国有资产近亿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近千万元,对此如果仅仅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更不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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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MetaMask希望机构使用新的企业版涉足DeFi

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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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Mask试图通过吸引一个可以“经营专业DeFi交易柜台”的新钱包吸引机构投资者,以发展价值140亿美元的DeFi生态系统。

以太坊钱包MetaMask试图通过即将推出的机构级版本吸引机构投资者进入分散式金融领域。

这个受欢迎的钱包每月有超过一百万的活跃用户,它在今年10月引入了令牌交换,现在正寻求进一步扩展。开发人员ConsenSys发现,对于专业贸易公司而言,DeFi协议目前效率太低,并且没有“出于会计,税务和损益目的的可靠报告”。

根据公告,升级版针对“交易公司和加密货币托管人”,并将为他们提供“机构级功能”,包括“交换代币,借款,出借和投资以太坊应用程序的能力”。它还将为用户提供“运行专业DeFi交易台所需的操作,安全和报告功能”。

数字资产托管公司Curv将成为该钱包的第一个用户,合并新的MetaMask钱包以构建其新的Curv DeFi产品,该产品将由该公司的现有客户(包括eToro)使用

Curv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Itay Malinger说,迫切需要机构级DeFi解决方案:“由于没有针对DeFi的可靠且安全的机构解决方案,因此组织将解决方案转向零售级别的MetaMask使用或与单个应用程序的自定义集成。”

在发布机构钱包的前期准备中,ConsenSys Codefi将启动“早期采用者计划”,在该计划中,“精选合作伙伴,保管人和专业贸易公司”将获得早期使用权,以帮助塑造特定的产品功能。

今年年初,MetaMask推出了其移动钱包,并将Web3浏览器钱包升级到8.0,并增加了功能,包括“选择一个或多个帐户与网站关联”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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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火币全球公司希望成为Polkadot生态系统的关键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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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火币全球公司发布了两个公告,表明该加密货币交易所正努力成为Polkadot网络发展的关键参与者

在一对博客文章中,总部位于塞舌尔的交易所宣布了一项Polkadot赞助计划,以及来自Huobi创新实验室的500万美元Tether稳定币基金,以在整个Polkadot生态系统中支持“开发人员,活动组织者,内容创作者和大使” 。

赞助计划允许个人推荐Polkadot项目,以便在火币交易所的特殊资产上市部分“ Polkadot生态区”上市。据报道,赞助商还被邀请参加Huobi的年度会议以及其他线下活动。

申办者必须对Polkadot的成功拥有重大的既得利益才能申请。最低要求包括300,000个DOT令牌(超过150万美元),其中一半必须用火币作为资产证书锁定。

火币的投资是在周四波尔卡德(Polkadot)宣布的两份类似声明之后。该网络发起了一个以分散式金融为中心的联盟,其创始成员包括甲骨文提供商Chainlink和第二层网络Plasm。

此外,Web3基金会宣布启动“千人验证器计划”,该计划将提供教育,支持和资金,旨在增加该平台的网络验证器的数量。

基础设施和生态投资是在Polkadot的创建者Gavin Wood周四争辩说Polkadot和以太坊可以并存之后。在Polkadot解码峰会上发表的评论中,还共同创立了以太坊的程序员否认了一个第1层协议只有足够的空间的想法。

伍德说:“如果以太坊最终成为一条可以桥接的链,我认为极有可能Polkadot和以太坊可以愉快地共存。daccess-ods.un.org daccess-ods.un.org

但是,希望从以太坊取而代之的第1层平台可能会对网络影响做出一些错误的假设。

Grayscale母公司Digital Currency Group投资负责人Larry Sukernik今天在Twitter上发表评论,警告Polkadot等平台不要将开发人员迁移视为理所当然。

根据Coingecko的说法,Polkadot的DOT令牌目前的市值为47亿美元,而以太坊的市值为67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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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专利持有人希望每月从美国比特币ATM运营商处获得18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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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发户区块链公司Bots Inc声称,在上个月获得比特币ATM技术的专利后,它可能要求每月收入在1400万美元至1800万美元之间。

总部位于波多黎各的区块链和机器人公司Bots Inc宣布,正在与“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探讨其选择方案,以对在美国经营比特币ATM的公司提起诉讼。

两周前,该公司获得了一项协议的专利,该协议为比特币ATM的运行提供了支撑,该公司认为这使其有资格获得数百万美元的月度特许权使用费。

作为声称拥有技术知识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这是比特币ATM网络运行的基础,Bots首席执行官保罗·罗森伯格(Paul Rosenberg)否认比特币ATM制造商的“按交易”使用费:“每次交易的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将协商为期数年。一些协议,尤其是与制造商的协议,可能涵盖前几年和/或未来几年的大部分时间。”

Bots认为,在美国各地安装的9,400多个比特币ATM估计每月处理130至180笔交易,因此Bots认为,其专利可以使每月特许权使用费增加1400万至1800万美元。尚不清楚该数字是否是公开谈判的雄心勃勃的要求,还是该技术是否像公司声称的一样重要。

Bots于10月29日通过其子公司First Bitcoin Capital LLC获得了 美国专利号9,135,787 B1 “比特币信息亭/ ATM设备和系统集成注册协议及其使用方法”的权利。该专利最初于2014年提交。

First Bitcoin Capital本身在2019年7月获得了该专利,并发起了一场迄今未成功的运动,以在2024年之前获得多达5,000万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Bots 从今年7月开始 收购First Bitcoin Capital的加密资产和相关技术,而且似乎翻了一番减少专利使用费运动。

Bots希望与总部位于美国的ATM运营商“达成友好的协议,而无需提起诉讼”,并指出它将“提供这些运营商加入比特币ATM联盟”。

Bots声称正在开发“世界范围的比特币ATM网络”,旨在允许比特币ATM终端之间的互操作性,而与运营该机器的公司无关。

加密货币社区历史上一直谴责使用专利来限制对技术的访问,总部位于美国的金融服务公司Square在9月份宣布,它将组成一个财团,与区块链和加密货币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Square的“加密开放专利联盟”将把所有成员的区块链专利合并到一个共享库中,以“帮助加密社区抵御专利侵略者和巨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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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尼日利亚希望到2030年区块链将产生$ 10B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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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TDA总干事表示:“我们希望尼日利亚在战略上能够从区块链的经济潜力中获取价值,”

尼日利亚国家信息技术开发署(NITDA)总干事表示,该国未来十年有望从区块链技术获得60亿至100亿美元的收入

根据NITDA的11月5日公告,总干事Inuwa局长在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举行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发表讲话,以审查该机构的国家区块链采用战略框架。该战略草案于10月首次发布,并指出区块链和去中心化账本技术(DLT)将“促进尼日利亚数字经济的发展。”

Inuwa说:“我们希望尼日利亚在战略上能够从区块链的经济潜力中获取价值。” “考虑到我们的年轻人口主要是数字本地人,并且我们在非洲的地位,我们正在研究如何在2030年之前使至少六到一百亿美元左右。”

“区块链将在创建,跟踪产品和服务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伊努瓦(Inuwa)引用了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十月份的一项研究,该研究发现,通过广泛的用例,区块链技术可能在未来10年内为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76万亿美元,使其在2030年占全球GDP的1.4%。表示尼日利亚可以通过其省级服务,支付服务,数字身份,客户参与以及合同和争议解决应用程序来整合该技术。

“我们认为有必要让我们很好地定位我们的国家,以便我们能够从区块链中获取价值。”

尼日利亚一直是非洲采用加密和区块链技术最前沿的国家之一。Arcane Research在5月的一份报告中确定,该国拥有11%的加密货币所有权或使用率,在非洲互联网用户中位居第二 9月,美国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监管范围内正式定义了数字资产。

最近,该国受到关注,因为一组尼日利亚女权主义者已使用加密货币捐款来为抗议警察的特殊反抢劫小队(SARS)的抗议活动提供资金。自10月初以来,成千上万的尼日利亚人走上街头,抗议该国警察的暴行,呼吁解散S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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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巴西正在为其国有数字银行准备首次公开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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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经济部长Paulo Guedes在本周二的在线活动中表示,巴西“即将”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巴西政府计划启动公开发行股票(IPO)为新创建的CaixaEconômicaFederal数字银行服务。

CaixaEconômicaFederal在大流行期间创建了一家数字银行,以帮助政府向约6400万巴西人提供经济援助。瓜德斯(Guedes)在米尔肯研究所全球会议期间发表了评论,他在讲话中说中央银行正在努力为该国吸引新的投资者。

部长的赌注之一是由国有的CaixaEconômicaFederal最近创建的数字银行,这是Guedes私有化计划的一部分。

在大流行期间,政府花了很多钱来对抗COVID-19的经济影响。财政支持中最大的一部分是为低收入巴西人提供的紧急付款,而Caixa在确定受益人和支付福利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Guedes向听众保证,该计划建立了一个拥有6400万用户的数字银行,从而开拓了市场机会。

据路透社报道,Guedes说,Caixa的客户群导致了该数字银行IPO的计划,该公司在“六个月内”成立以支付政府福利:“我们数字化了6400万人。一家拥有6400万人的银行,价值多少?低收入人群,但是这是第一次(在银行注册的)人群,因此他们将一生忠诚于自己。”

据巴西网站InfoMoney称,瓜迪斯还表示,中央银行将努力“保证”降低外国投资者的风险:“如果国外的私营部门想要支付额外的钱以获得担保[…],我们可以以一定的价格给他们。如果他们愿意,我们会提供。”

瓜迪斯还说,巴西已经满足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所接受的三分之二的要求,肯定应该“在一年之内”加入该组织。

巴西进入OECD必须满足的基准包括透明度,法规,打击腐败和建立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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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币安首席执行官希望更多基于以太坊的DeFi项目加入他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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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安首席执行官赵昌鹏欢迎更多基于以太坊的DeFi项目加入币安智能链(BSC)平台

在与另一位用户的推特讨论中,Zhao解释说,此步骤将减少以太坊网络的负载,从而降低以太坊的汽油费。

赵后来强调,币安智能链不是以太坊网络的替代品或竞争对手,并且与之兼容。赵补充说,币安智能链为智能合约创建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BSC从未打算取代ETH,BSC只是与ETH兼容。智能项目为他们的用户提供了更多选择。选择更便宜的费用。”

赵总结了他的评论,并透露他的币安智能链交易量最近几天达到了以太坊网络的10%。

Binance 于9月1日推出了Binance Smart Chain平台,其首席执行官几天前宣布启动一项1亿美元的投资基金,专门用于在Smart Chain上进行的项目。

同时,在另一条推文中,Zhao谈到了Binance决定添加最新的DeFi项目的决定,尽管该公司不愿将SushiSwap上市。Binance Smart Chain现在托管BurgerSwap,这是最新的DeFi项目,该项目在短短24小时内看到了大量交易。

“过去,我通常试图不对特定项目或硬币发表评论。展望未来,我将在#BinanceSmartChain上发布更多有关项目的推文。他们不是背书。但这只是促进社区发展的一种方式。”

他补充说,大多数DeFi项目失败,但也指出:“有些人可能会带来短期收益,但它们也面临着极高的风险。不要投资不会损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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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美国议员们不希望股权证明网络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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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几名议员认为,通过下注硬币来赚取新代币的加密货币持有者可能有被征税的风险。

四名议员周三致信给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要求美国税务机构确保利益相关者在出售新代币之前不会因获得整体奖励而面临税收责任。

这封信于7月29日寄给美国国税局局长查尔斯·雷蒂格(Charles Rettig),首席法律顾问迈克尔·戴斯蒙德(Michael Desmond)和税收政策助理部长戴维·考特(David Kautter),并由国会区块链核心小组联席主席戴维·施威克特(David Schweikert)(R-Ariz。)签署。比尔·福斯特(Bill Foster)(美国伊利诺伊州),汤姆·埃默(Tom Emmer)(美国明尼苏达州)和达伦·索托(Darren Soto)(美国佛罗里达州)。

信中说:“有可能对’获得’奖励进行征税,因为收入可能会夸大纳税人从参加这项新技术中获得的实际收益。” “对于纳税人和服务部门而言,这也可能导致报告和合规性噩梦。”

核心小组澄清的股权奖励应适当征税。信中说:“我们认为,纳税人从这些代币中获得的真实收益的确应该征税。”

弗吉尼亚大学的讲师亚伯拉罕·萨瑟兰(Abraham Sutherland)告诉CoinDesk,这些担忧包括以下事实:抵押协议可能每隔几分钟,几小时或几天就会创建一个新的区块,因此会释放新的令牌。

他说,这些区块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被视为独立的应税事件,这意味着纳税人每年可能有数百个应税事件,这将使纳税人和国税局都感到头疼。

隐喻

协助撰写这封信的萨瑟兰说,将抵押作为收入来源可能会给美国的参与者带来麻烦。

他说,个人用来解释赌注的隐喻可能以有害的方式误导人,尽管其影响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来。

他说:“这里的例子是说验证者获得报酬来创建区块和维护网络是一种误导。” “而且看似无害,但这种隐喻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想法,即大笔奖励就是收入,当然收入也要征税。”

这些含义已开始被业界所感知。

他说,如果网络的价值在一年内增长5%,但单个持权者看到的代币数量增长6%,这并不意味着该持权者获得6%的收益。

Cointracker税收策略主管Shehan Chandrasekera表示,美国国税局尚未透露应对征税奖励的方式或时间进行征税。他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说,关于如何对股权奖励征税,存在一些不同的立场。

“从技术上讲,抵押收入类似于租金收入。这是因为加密货币被视为财产。他说,放贷后获得的收入默认是租金收入。”

但是,将赌注收入也可以视为利息,因为奖励可能看起来像是利息支付(尽管他说,遵守判例法必须是法定货币)。

属性

萨瑟兰说,对股权奖励征税的适当方法可能是将其视为新财产。

他说,新财产不会立即作为收入征税,而是在出售时征税。

国会议员在信中表示同意。

“那些帮助验证交易的人会在加密货币区块链中创建新的区块,并还会创建这些新的令牌。这封信与所有其他形式的由纳税人创造(或由纳税人发现)的财产(例如农作物,矿产,牲畜,艺术品,甚至是下线的小物件)相似,在出售时可能需要征税。”

Chandrasekera说,有一个论点支持这种方法,尽管他认为“最保守的方法”是将奖励作为收入时的收入征税,这类似于IRS处理采矿奖励的方式。

萨瑟兰德说,他认为这个问题对采矿而言,对股权的重要性不那么重要,因为在权益证明网络中,令牌奖励更有可能被稀释。尽管如此,周三的信仍然是澄清该国税务员如何处理代币的第一步。

作为其一部分,萨瑟兰希望加密行业能够更好地使用隐喻来解释新的共识机制或令牌奖励系统如何工作。

他说:“集体奖励不是赚钱的机器。” 它们是令人惊叹的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可以激励维护无人负责的分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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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瑞士国有银行将推出加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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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州立银行Basler Kantonalbank成为瑞士第一家宣布其加密计划的银行。

瑞士的国有商业银行Basler Kantonalbank或BKB计划通过其银行子公司推出加密货币服务

根据当地新闻社Finews 在8月3日的报道,BKB的子公司和国家银行集团Bank Cler正在致力于提供服务,以允许客户交易和存储加密货币。BKB持有Cler的多数股权,尽管该子公司拥有与BKB分开的自己的银行牌照。

获得金融产品

BKB的发言人向Cointelegraph证实了这一消息。他们还指出,该银行计划推出这些产品,以响应该国对加密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BKB代表说:“在BKB集团中,我们正在努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针对选定加密货币的交易和存款的解决方案。作为一家成熟的地区性银行(Basler Kantonalbank),乃至全国性银行(Bank Cler),我们希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安全使用这些新金融产品的机会。”

发言人未指定BKB将提供哪些类型的加密货币。目前开发尚处于初期阶段,暂无启动日期。

提前打包

这些计划使Basler Kantonalbank成为瑞士第一家进入加密货币行业的政府支持的银行。BKB发言人对此表示:“ Bank Cler的数字能力中心正在BKB集团内部推进这一主题。”

瑞士是臭名昭著的 “加密货币谷”的所在地,被誉为世界上对加密货币最友好的地区之一。2018年8月,在瑞士SIX Exchange上市的瑞士银行(Hypothekarbank Lenzburg)成为第一家为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相关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公司账户的瑞士银行。据报道,瑞士一家未上市的家族银行Maerki Baumann 于2018年8月成为第二家接受加密货币的银行。

据7月20日报道,瑞士排名前五的银行朱利叶斯·贝尔(Julius Baer)在2020年上半年上市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后,其净利润飙升了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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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SEC希望开始审查币安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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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似乎正在加紧对加密货币交换巨头币安(Binance)同名区块链上的币安硬币(BNB)和其他代币进行进一步研究。

SEC在周三的备忘录中披露,它打算授予总部位于加州Menlo Park的CipherTrace单一来源合同,理由是该公司是唯一能够追踪Binance Chain交易的区块链分析公司。

证券监管机构在合同说明中说:“ CipherTrace产品是唯一已知的能够支持BNB和Binance网络上所有令牌的区块链取证和风险情报工具。”

2019年11月,CipherTrace与Binance合作,将反洗钱追踪工具引入Binance Chain,该交易所托管着交易所近30亿美元的市值加密货币BNB以及其他189个代币。

公司高管在11月的一份新闻稿中进行了电报,监管机构有一天有可能关注Binance Chain。CipherTrace首席执行官Dave Jevans表示,监管机构“要求更好的透明度”,而Binance首席合规官Samuel Lim表示,此次合作使Binance符合“全球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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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美国司法部希望雇用一名加密犯罪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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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DOJ)期待雇用一名暗网,加密货币和计算机黑客律师顾问,以帮助其打击国际网络犯罪

这12个月的位置将建成了司法部的加密跟踪和blockchain分析能力。

该职位称,亚太地区,东欧和中亚(司法部说,这类地区在网络犯罪和知识产权黑社会中弥漫着“复杂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威胁”)将是该顾问的关键重点。

公告表明,与DOJ的计算机犯罪和知识产权部门及其美国跨国和高科技犯罪全球执法网络一起工作时,申请人务必获得或维持最高机密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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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检察官希望从指控的700万美元加密欺诈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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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涉嫌欺诈的代管托管计划的运营商被指控从两名客户中挪用了700万美元,预计将于9月份认罪

乔恩·巴里·汤普森(Jon Barry Thompson)是一家欺诈性的代管托管服务的经营者,该公司从两名客户中骗取了700万美元,预计将进入有罪辩护-检察官的目标是在9月完成诉讼程序。

检方在提交给法院的一封信中写道:“当事方希望对此事进行处理,并尊重地要求法院在2020年9月为该处分设定控制日期。”

汤普森的律师佩吉·克罗斯·戈登伯格(Peggy Cross-Goldenberg)在4月表示,双方在处分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欺诈四项

汤普森于2019年9月因其通过他的公司Volantis Market Making提供加密货币托管服务而被指控犯有四项欺诈罪。在宾夕法尼亚州被捕后,汤普森以50万美元的保释金获释。

检察官声称,汤普森在2018年6月和7月期间代表一家公司获得了300万美元的资金来购买比特币(BTC)。汤普森随后将资金发送给了第三方实体,而没有首先获得任何BTC,从而造成了明显的损失。资金。

在据称向公司撒谎后,汤普森说服第二家公司转发400万美元购买加密货币,这也导致很大一部分资金被转发给第三方,而客户没有收到任何比特币。

汤普森(Thompson)面临两项大宗商品欺诈罪-每项都可被判处10年徒刑,而两项电汇欺诈罪-每项可被判处最高20年徒刑。

汤普森面临最高60年的监禁

沃兰蒂斯还面临着通过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起的民事指控,而汤普森还面临着爱尔兰公司Symphony FS提起的诉讼-据信这两家公司已向沃兰蒂斯分担了400万美元的托管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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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比特币价格多头希望将渠道突破降至1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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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需要突破9,200美元至9,500美元的阻力位来支撑,才能清除回到10,000美元的道路。

比特币(BTC)价格在每日收盘时短暂推升至9,235美元,但在撰写本文时,CoinMarketCap上排名最高的数字资产交易价格低于9,200美元阻力位,显示出一点力量。

正如Cointelegraph Markets 在先前的分析中所讨论的那样,价格仍然固定在20-MA和6月1日高点10,380美元以来的下降趋势线下方。在比特币能够确保每日收盘价高于$ 10,400- $ 10,500之前,价格仍然有可能跌破$ 8,800的支撑位。

BTC USDT 1小时图。资料来源:TradingView

1小时图显示今天的拒绝出现在略高于9,200美元的阻力位和下降趋势线上方,该价格形成了镊子顶,然后回落至9,165美元。

在每日时间范围内,RSI保持在50以下,但在MACD上,随着柱线开始缩短,并且比特币价格形成更高的低点,直方图已从红色变为粉色,这表明抛售已经开始减少。MACD也开始变平并拉近信号线。

BTC USDT日线图。资料来源:TradingView

目前,比特币处于下行通道趋势线和20-MA以下,但如果多头能够控制高交易量,价格可能会飙升至高交易量VPVR节点上方的9,600美元,并在此过程中翻转9,200-9,500美元的支撑区域。

短期内未能达到9,400美元的支撑位可能会导致重新回到8,900美元的支撑位,在此支撑位,买家继续表现出对购买的兴趣。

在每日时间范围内,布林带指标显示,尽管交易量疲软且动力减弱,但随着交易区间收紧,压缩继续发生,所有信号都表明波动性即将到来。

规避风险的交易者可能会考虑等待4小时或每日收盘价高于9,400美元,然后再决定开设多头或空头头寸。在高价位VPVR节点上方以9,600美元的价格购买突破可能具有风险,因为价格一直被9,800美元和10,000美元的价格拒绝。

希望做多的交易者可能会等待$ 8,900的反弹,甚至跌破该关键支撑位。同时,空头可能会考虑从9,400美元至9,600美元的空头仓位,因为该区域的价格已经出现。

比特币每日价格走势图。资料来源:Coin360

随着比特币价格横盘整理,山寨币略微走高。Crypto.com Coin(CRO)上涨了6.62%,而Cosmos(ATOM)和Enjin Coin(ENJ)分别上涨了4.20%和12.23%。

根据CoinMarketCap的数据,整个加密货币市值目前为2605亿美元,比特币的主导率为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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