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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老人后最好处理办法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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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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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乘车师生的生命安全是学校的工作重点之一,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校园安全事故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校园内易发生的交通事故: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思想上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活动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校园内骑车和行走肯定比公路上安全的错误认识,一旦遇到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注意力不集中 这是最主要的形式,表现为行人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或者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 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甚至有时还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更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危险。

▲骑“飞车” 校园内宿舍与教室、图书馆等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许多大学生购买了自行车,课间或下课时骑自行车在人海中穿行是大学的一道风景线。但部分学生骑车技术也实在“高超”,居然能把自行车骑得与汽车比快慢,孰不知就此埋下了祸根。

看过“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可能引起校车交通事故的原因

驾驶员疲劳驾车、超速、超载、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应变能力差、车容车况差、车辆安全性能差(特别是制动系统)等情况都是可能诱发的原因。

二、预防办法和措施

(一)加强对驾驶员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教育。

(二)加强对乘车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要把头、手伸出车窗外。

(三)选择经验丰实、驾驶技术熟练、驾龄较长、自觉守法的同志担任校车驾驶员。

(四)选择认真负责的老师随车,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五)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出车前要对车容、车况、安全性能(特别是制动系统)进行检查。

(六)不准违法超载、超速。

(七)有条件的学校为低年级学生配备保险带。

(八)租赁的校车也适用本预案。

三、应急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报警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家属等。

(二)报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先口头后书面)。

(三)处置乘车人员。

1.发生受伤者,要尽快及时送医院救治。

2.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及时做好同乘学生或教师的护送工作。

(四)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并参与调解。

(五)及时做好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控制事态,维[教客网,教育资源,提供免费课件,免费教案,免费试题,免费论文,舞蹈视频,幼教资源,版报大全,公文大全,剧本下载!]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六)如有伤亡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教师车祸根据政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保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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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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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建筑工程是高发区。墙体拆除、房屋建筑工程领域是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施工安全事故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基础及附墙作业过程中常见的事故防范措施

1.常见问题

① 基础地耐力不符合塔吊规定要求,不采用打桩或灌注桩措施而盲目施工,导致塔吊安装后基础沉降幅度大,垂直度倾斜超过规范而发生事故。

② 基础钢筋短缺或混凝土浇筑不密实及养护期未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够,而安装塔吊导致事故发生。

③ 因工程结构需要,塔吊附墙距离不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附着杆超长。在作业过程中无专项方案及计算,或附着杆采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材制作。焊接作业时,焊 缝虚焊、假焊、咬肉导致焊缝撕裂或杆件折段而发生事故。

2.防范措施及方法

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制作基础,地耐力要符合基础要求。基础钢筋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不得随意增大或减小。浇筑时混凝土等级不低于C35,浇筑结束后要蓄水养护做好试压块(7d 及28d 两组),做好沉降观测点,待试压混凝土强 度达到95%以上再进行整机安装。安装后要定期对塔吊垂直进行观测记录。 超长附墙受力要有厂方设计或单位技术工程师进行验算并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用合格原材料制作。在焊接过程中要派专业持证焊工进行作业,焊接要严格按照附墙方案要求进行焊接。 了杜绝塔吊重大事故的发生。

看过“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施工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一)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二)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三)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四)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

(六)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七)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八)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

(九)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场关。特别是对塔机等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采取备案、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

(十)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

(十一)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而有针对性。

(十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依法管理,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旧村改造工程安全管理依法纳入管理的轨道;强化基本建设程序及手续的严肃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无手续的工程开工;强化村镇建设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主行为,取缔私自招投标、非法招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的状况,不允许施工队伍从事手续不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

(十三)不得随意转包、分包、雇工,严格鉴定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从根本上铲除安全生产隐患。此外,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和特种设备正当操作,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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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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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那么具体的安全事故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责任事故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总局新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审议通过,7月27日正式公布,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年内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以上这些行为在2010年10月起都将被从重处罚,甚至可罚“最高值”。

《规则》列出了12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令限期改正却逾期未改正;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续违法;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等。

出现这12种情形中的一种,处罚标准就要选择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但是不能高于处罚上限。

相应的,规则也列出了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安监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其中“立功表现”指当事人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看过“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整改措施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故类型的分析和确定、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确定、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才能对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较完整。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安全事故处理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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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简述烧伤急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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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病人发生意外以后,病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受到了影响,护理是恢复健康的保障,如果护理不当,病人可能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在治疗的过程当中,也会影响治疗的进程。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烧伤急救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生烧烫伤应及时适当处置

1、对创面降温,立即用凉水冲洗半小时左右,至脱离冷水后疼痛减轻。

2、对烫伤创面不是太大、太深的,也就是Ⅰ度、浅Ⅱ度烧烫伤,可在创面冲洗后,拭干,迅速涂抹京万红软膏,不要给创面涂抹牙膏、酱油等,以防感染。如果烫伤面积较大且深,即深Ⅱ度、Ⅲ度烫伤,应在创面经凉水冲洗后,用干净的床单或敷料包裹保护创面,送往医院救治。

3、烧烫伤后往往皮肤立即起水泡并明显感觉到疼痛,可用消毒后的针把水泡挑破,把其中的水引流出来,不可将水泡皮撕去,以防细菌侵入而发生感染。如烫伤较为严重,衣服和表皮粘连,可用剪刀剪开衣服,慢慢脱掉,防止蹭掉皮肤,然后送医救治。

4、烧烫伤病人容易有口渴症状,不要给病人喝白开水、矿泉水,以免引发脑水肿和肺水肿等并发症。可让病人少量多次喝些淡盐水,以补充血容量,防止休克。

烧伤的临床表现及分类

1.Ⅰ度烧伤

又称红斑性烧伤,仅伤及表皮的一部分,但生发层健在,因而增殖再生能力活跃,常于3~5天内愈合,不留瘢痕。

2.浅Ⅱ度烧伤

伤及整个表皮和部分乳头层。由于生发层部分受损,上皮的再生有赖于残存的生发层及皮肤附件,如汗腺及毛囊的上皮增殖。如无继发感染,一般经1~2周左右愈合,亦不留瘢痕。

3.深Ⅱ度烧伤

烧伤深及真皮乳头层以下,但仍残留部分真皮及皮肤附件,愈合依赖于皮肤附件上皮,特别是毛囊突出部内的表皮祖细胞的增殖。如无感染,一般需3~4周自行愈合,常留有瘢痕。临床变异较多,浅的接近浅Ⅱ度,深的则临界Ⅲ度。

4.Ⅲ度烧伤

又称焦痂性烧伤。一般指全程皮肤的烧伤,表皮、真皮及皮肤附件全部毁损,创面修复依赖于手术植皮或皮瓣修复。

5.Ⅳ度烧伤

烧伤深及肌肉、骨骼甚至内脏器官,创面修复依赖于手术植皮或皮瓣修复,严重者需截肢。

6.浅度烧伤

创面在伤后21天内自行愈合的烧伤,包括Ⅰ度烧伤和浅Ⅱ度和部分较浅的深Ⅱ度烧伤。

7.深度烧伤

创面自行愈合需要21天以上的烧伤。包括较深或伴感染的深Ⅱ度烧伤、Ⅲ度烧伤和Ⅳ度烧伤,通常需要手术治疗。深Ⅱ度烧伤表皮发白或棕黄,去除坏死皮后,创面微湿或红白相间,感觉迟钝,可见粟粒大小的红色小点,一般需3~4周愈合,Ⅲ度烧伤局部表现可为苍白、黄褐色、焦黄,严重者呈焦灼状或炭化,皮肤失去弹性,触之硬入皮革,干燥无渗液,感觉差,需要手术植皮治疗,愈合后有瘢痕。

8.中度烧伤

成人烧伤面积在11%~30%之间(小儿5%~15%)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下(小儿5%以下),并且无吸入性损伤或者严重并发症的烧伤。

9.重度烧伤

成人烧伤面积在31%~50%之间(小儿16%~25%之间)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20%之间(小儿10%以下),或成人烧伤面积不足31%(小儿不足16%),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情况严重或有休克;②复合伤(严重创伤、冲击伤、放射伤、化学中毒等);③中、重度吸入性损伤;④婴儿头面部烧伤超过15%。

看过“简述烧伤急救处理办法”

家庭烧伤急救处理方法

医师指出,烧伤病人的护理要注意预防感染。接触患者以前要洗净双手,保持无菌操作。医生要细心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并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治疗。

迅速去除致伤原因,如尽快脱去被沸水、沸油浸湿的衣服;用水将火浇灭,或就地慢慢打滚,压灭火焰;用棉被、毯子迅速覆盖着火处,使之与空气隔绝。

切忌衣服着火时站立或奔跑呼救,以防呼吸道烧伤。如为液化气起火,应立即关闭气瓶阀门,避免引起爆炸,并立即离开现场;对于所有热力烧伤的患者宜立即将创面放于自来水下淋浴或浸于冷水中,一般为1—3小时,不仅能止痛,而且可以明显减轻烧伤严重程度。

烧伤后创面一定要保持清洁,防止再污染,不能涂用酱油、龙胆紫、红药水等有色物质,以免影响医生对创面的进一步观察,更不能抹盐于创面。应使用专门治疗烧烫伤的药品,如湿润烧伤膏、烧伤油1号等。

烧烫伤后,伤员可口服适量烧伤饮料或含盐的饮料,如加盐的豆浆,米汤,热茶;不喝白开水,以免引起呕吐,水中毒等。

特殊烧伤的应急处理:对于电烧伤者,应立即切断电源,用不导电的物品(如木棒、塑料物品等)拨开电源,并扑灭着火衣服,在未切断电源之前,急救者切忌接触伤员。对于浓酸、浓碱烧伤,立即用大量清洁冷水彻底冲洗,至少30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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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指定管辖有什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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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那么你听说过指定管辖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看过“指定管辖有什么处理办法

指定管辖的处理办法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按照第一种处理办法,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还需要进一步熟悉案件情况,然后再移送起诉,这可能会增加工作量,影响诉讼效率,但由于相应的检察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公诉权、相应的审判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审判权,避免了一些汇报、协商、指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按照第二种处理办法,负责侦查的县级公安机关首先要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汇报,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再与当地中级法院协商,法院经研究确定由某一基层法院审判后,还要通知市级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通知与被指定法院对应的基层检察院。

这样一来,每个环节可能都需要协商、研究,可能还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侦查羁押期限前尚未能确定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可能不得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已经延长过侦查羁押期限且不宜变更强制措施,就有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情况。

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这些困惑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常常会遇到。

应当通过立法来弥补有关空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对于指定管辖进一步明确规范,尤其是在立法上要搞好立案管辖、公诉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衔接,以减少不必要的协商、协调环节,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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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电脑死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

全文共 8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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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机时的表现多为“蓝屏”,无法启动系统,画面“定格”无反应,鼠标、键盘无法输入,软件运行非正常中断等。那么,电脑死机的原因处理办法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电脑死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吧!

电脑死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

【散热不良】

显示器、电源和CPU在工作中发热量非常大,因此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非常重要,如果显示器过热将会导致色彩、图象失真甚至缩短显示器寿命。工作时间太长也会导致电源或显示器散热不畅而造成电脑死机。CPU的散热是关系到电脑运行的稳定性的重要问题,也是散热故障发生的“重灾区”。

【移动不当】

在电脑移动过程中受到很大振动常常会使机器内部器件松动,从而导致接触不良,引起电脑死机,所以移动电脑时应当避免剧烈振动。

【灰尘杀手】

机器内灰尘过多也会引起死机故障。如软驱磁头或光驱激光头沾染过多灰尘后,会导致读写错误,严重的会引起电脑死机。

【设备不匹配】

如主板主频和CPU主频不匹配,老主板超频时将外频定得太高,可能就不能保证运行的稳定性,因而导致频繁死机。

【软硬件不兼容】

三维软件和一些特殊软件,可能在有的微机上就不能正常启动甚至安装,其中可能就有软硬件兼容方面的问题。

【内存条故障】

主要是内存条松动、虚焊或内存芯片本身质量所致。应根据具体情况排除内存条接触故障,如果是内存条质量存在问题,则需更换内存才能解决问题。

【硬盘故障】

主要是硬盘老化或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坏道、坏扇区。这样机器在运行时就很容易发生死机。可以用专用工具软件来进行排障处理,如损坏严重则只能更换硬盘了。另外对于在不支持UDMA 66/100的主板,应注意CMOS中硬盘运行方式的设定。

【CPU超频】

超频提高了CPU的工作频率,同时,也可能使其性能变得不稳定。究其原因,CPU在内存中存取数据的速度本来就快于内存与硬盘交换数据的速度,超频使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加剧了在内存或虚拟内存中找不到所需数据的情况,这样就会出现“异常错误”。解决办法当然也比较简单,就是让CPU回到正常的频率上。

【硬件资源冲突】

是由于声卡或显示卡的设置冲突,引起异常错误。此外,其它设备的中断、DMA或端口出现冲突的话,可能导致少数驱动程序产生异常,以致死机。解决的办法是以“安全模式”启动,在“控制面板”→“系统”→“设备管理”中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在驱动程序中产生异常错误的情况,可以修改注册表。选择“运行”,键入“REGEDIT”,进入注册表编辑器,通过选单下的“查找”功能,找到并删除与驱动程序前缀字符串相关的所有“主键”和“键值”,重新启动。

【内存容量不够】

内存容量越大越好,应不小于硬盘容量的0.5~1%,如出现这方面的问题,就应该换上容量尽可能大的内存条。

【劣质零部件】

少数不法商人在给顾客组装兼容机时,使用质量低劣的板卡、内存,有的甚至出售冒牌主板和Remark过的CPU、内存,这样的机器在运行时很不稳定,发生死机在所难免。因此,用户购机时应该警惕,并可以用一些较新的工具软件测试电脑,长时间连续考机(如72小时),以及争取尽量长的保修时间等。由软件原因引起的死机

【病毒感染】

病毒可以使计算机工作效率急剧下降,造成频繁死机。这时,我们需用杀毒软件如KV300、金山毒霸、瑞星等来进行全面查毒、杀毒,并做到定时升级杀毒软件。

【CMOS设置不当】

该故障现象很普遍,如硬盘参数设置、模式设置、内存参数设置不当从而导致计算机无法启动。如将无ECC功能的内存设置为具有ECC功能,这样就会因内存错误而造成死机。

【系统文件的误删除】

由于Windows 9x启动需要有Command.com、Io.sys、Msdos.sys等文件,如果这些文件遭破坏或被误删除,即使在CMOS中各种硬件设置正确无误也无济于事。解决方法:使用同版本操作系统的启动盘启动计算机,然后键入“SYS C:”,重新传送系统文件即可。

【初始化文件遭破坏】

由于Windows 9x启动需要读取System.ini、Win.ini和注册表文件,如果存在Config.sys、Autoexec.bat文件,这两个文件也会被读取。只要这些文件中存在错误信息都可能出现死机,特别是System.ini、Win.ini、User.dat、System.dat这四个文件尤为重要。

【动态链接库文件(DLL)丢失】

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还有一类文件也相当重要,这就是扩展名为DLL的动态链接库文件,这些文件从性质上来讲是属于共享类文件,也就是说,一个DLL文件可能会有多个软件在运行时需要调用它。如果我们在删除一个应用软件的时候,该软件的反安装程序会记录它曾经安装过的文件并准备将其逐一删去,这时候就容易出现被删掉的动态链接库文件同时还会被其它软件用到的情形,如果丢失的链接库文件是比较重要的核心链接文件的话,那么系统就会死机,甚至崩溃。我们可用工具软件如“超级兔仔”对无用的DLL文件进行删除,这样会避免误删除。

【硬盘剩余空间太少或碎片太多】

如果硬盘的剩余空间太少,由于一些应用程序运行需要大量的内存、这样就需要虚拟内存,而虚拟内存则是由硬盘提供的,因此硬盘要有足够的剩余空间以满足虚拟内存的需求。同时用户还要养成定期整理硬盘、清除硬盘中垃圾文件的良好习惯。

【BIOS升级失败】

应备份BIOS以防不测,但如果你的系统需要对BIOS进行升级的话,那么在升级之前最好确定你所使用BIOS版本是否与你的PC相符合。如果BIOS升级不正确或者在升级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断电,那么你的系统可能无法启动。所以在升级BIOS前千万要搞清楚BIOS的型号。如果你所使用的BIOS升级工具可以对当前BIOS进行备份,那么请把以前的BIOS在磁盘中拷贝一份。同时看系统是否支持BIOS恢复并且还要懂得如何恢复。

【软件升级不当】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软件升级是不会有问题的,事实上,在升级过程中都会对其中共享的一些组件也进行升级,但是其它程序可能不支持升级后的组件从而导致各种问题。

【滥用测试版软件】

最好少用软件的测试版,因为测试软件通常带有一些BUG或者在某方面不够稳定,使用后会出现数据丢失的程序错误、死机或者是系统无法启动。

【非法卸载软件】

不要把软件安装所在的目录直接删掉,如果直接删掉的话,注册表以及Windows目录中会有很多垃圾存在,久而久之,系统也会变不稳定而引起死机。

【使用盗版软件】

因为这些软件可能隐藏着病毒,一旦执行,会自动修改你的系统,使系统在运行中出现死机。

【应用软件的缺陷】

这种情况是常见的,如在Win 98中运行那些在DOS或Windows 3.1中运行良好的16位应用软件。Win 98是32位的,尽管它号称兼容,但是有许多地方是无法与16位应用程序协调的。还有一些情况,如在Win 95下正常使用的外设驱动程序,当操作系统升级后,可能会出现问题,使系统死机或不能正常启动。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找到外设的新版驱动。

【启动的程序太多】

这使系统资源消耗殆尽,使个别程序需要的数据在内存或虚拟内存中找不到,也会出现异常错误。

【非法操作】

用非法格式或参数非法打开或释放有关程序,也会导致电脑死机。请注意要牢记正确格式和相关参数,不随意打开和释放不熟悉的程序。

【非正常关闭计算机】

不要直接使用机箱中的电源按钮,否则会造成系统文件损坏或丢失,引起自动启动或者运行中死机。对于Windows 98/2000/NT等系统来说,这点非常重要,严重的话,会引起系统崩溃。

【内存中冲突】

有时候运行各种软件都正常,但是却忽然间莫名其妙地死机,重新启动后运行这些应用程序又十分正常,这是一种假死机现象。出现的原因多是Win 98的内存资源冲突。大家知道,应用软件是在内存中运行的,而关闭应用软件后即可释放内存空间。但是有些应用软件由于设计的原因,即使在关闭后也无法彻底释放内存的,当下一软件需要使用这一块内存地址时,就会出现冲突。

电脑死机的四大原因分析

在电脑故障现象中,死机是一种常见的故障,同时也是难于找到原因的故障之一。根据电脑死机发生时的

情况可将其分为四大类:

①开机过程中出现死机:在启动计算机时,只听到硬盘自检声而看不到屏幕显示,或干脆在开机自检时发出鸣叫声但计算机不工作、或在开机自检时出现错误提示等;

②在启动计算机操作系统时发生死机:屏幕显示计算机自检通过,但在装入操作系统时,计算机出现死机的情况;

③在使用一些应用程序过程中出现死机:计算机一直都运行良好,只在执行某些应用程序时出现死机的情况;

④退出操作系统时出现死机:就是在退出Win98等系统或返回DOS状态时出现死机。由干在"死机"状态下无法用软件或工具对系统进行诊断,因而增加了故障排除的难度。死机的一般表现有:系统不能启动、显示黑屏、显示"凝固"、键盘不能输入、软件运行非正常中断等。

死机的原因大概有千千万万种,但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由电脑硬件引起的,二是软件设计不完善或与系统和系统其它正在运行的程序发生冲突。在硬件方面,祸首就是近来在电脑DIY界流行的"超频一-让CPU工作在额定运行频率以外的时钟频率上,CPU处于超额工作状态,出现死机就不奇怪了;其次一个原因是某个硬件过热,或者硬件资源冲突。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硬件方面的原因。在软件方面,因为软件原因而造成的死机在电脑中几乎占了大多数(超频了的电脑除外)。在Windows9x系列中使用了16位和32位混合的内核模式,因此安全性很低,因程序内存冲突而死机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下面就来介绍一下遇到死机故障后一般的检查处理方法。

6、排除病毒感染引起的死机现象。

用无毒干净的系统盘引导系统,然后运行KILL,AV95、SCAN等防病毒软件的最新版本对硬盘进行检查,确保电脑安全,排除因病毒引起的死机现象。另外,如果在杀毒后引起了死机现象,这多半是因为病毒破坏了系统文件、应用程序及关键的数据文件,或是杀毒软件在消除病毒的同时对正常的文件进行了误操作,破坏了正常文件的结构。碰到这类问题,只能将被损坏(即运行时引起死机)的系统或软件重装。

7、软件安装、配置问题引起的死机现象分析与排除。

首先,如果是在软件安装过程中死机,则可能是系统某些配置与安装的软件冲突。这些配置包括系统BIOS设置、CONFIG.SYS和AUTOEXEC.BAT的设置、WIN.INI、SYSTEM.INI的设置以及一些硬件驱动程序和内存驻留程序的设置。可以试着修改上述设置项。对BIOS可以取其默认设置,如"LOAD SETUP DEFAULT"和"LOAD BIOS DEFAULT";对CONFIG.SYS和AUTOEXEC.BAT则可以在启动时按F5跳过系统配置文件或按F8逐步选择执行以及逐项修改CONFIG.SYS和AUTOEXEC.BAT中的配置(尤其是EMM386中关于EMS、XMS的配置情况)来判断硬件与安装程序什么地方发生了冲突,一些硬件驱动程序和内存驻留程序则可以通过不装载它们的方法来避免冲突。其次,如果是在软件安装后发生了死机,则是安装好的程序与系统发生冲突。一般的做法是恢复系统在安装前的各项配置,然后分析安装程序新装入部分使用的资源和可能发生的冲突,逐步排除故障原因。删除新安装程序也是解决冲突的方法之一。

8、系统启动过程中的死机现象来分析。

系统启动过程中的死机现象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致命性死机,即系统自检过程未完成就死机,一般系统不给出提示。对此可以根据开机自检时致命性错误列表的情况,再结合其它方法对故障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是非致命性死机,在自检过程中或自检完成后死机,但系统给出声音、文字等提示信息。可以根据开机自检时非致命性错误代码表和开机自检时鸣笛音响对应的错误代码表来检查;开机自检时鸣笛音响对应的错误代码表中所列的情况是对可能出现故障的部件作重点检查,但也不能忽略相关部件的检查,因为相当多的故障并不是由提示信息指出的部件直接引起,而常常由相关部件故障引发。

9、因使用、维护不当引起的死机现象分析与排除。电脑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也可能因为使用、维护不当而引起死机,尤其是长时间不使用电脑后常会出现此类故障。引起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积尘导致系统死机:灰尘是电脑的大敌。过多的灰尘附着在CPU、芯片、风扇的表面会导致这些元件散热不良,电路印刷板上的灰尘在潮湿的环境中常常导致短路。上述两种情况均会导致死机。具体处理方法可以用毛刷将灰尘扫去,或用棉签沾无水酒精清洗积尘元件。注意不要将毛刷和棉签的毛、棉留在电路板和元件上而成为新的死机故障源。二是部件受潮:长时间不使用电脑,会导致部分元件受潮而不能正常使用。可用电吹风的低热挡均匀对受潮元件"烘干"。注意不可对元件一部分加热太久或温度太高,避免烤坏元件。三是板卡、芯片引脚氧化导致接触不良:将板卡、芯片拔出,用橡皮擦轻轻擦拭引脚表面去除氧化物,重新插入插座。四是板卡、外设接口松动导致死机:仔细检查各I/O插槽插接是否正确,各外设接口接触是否良好,线缆连接是否正常。

10、因系统配置不当引起的死机现象分析。

系统配置与电脑硬件设备和系统BIOS、主板上跳线开关设置密切相关,常见的死机故障原因有:

(1)主频设置不当:此类故障主要有CPU主频跳线开关设置错误、Remark的CPU引起的BIOS设置与实际情况不符、超频使用CPU,或CPU性能不良死机。

(2)内存条参数设置不当:此类故障主要有内存条设置错误和Remark内存条引起的BIOS设置与实际情况不符。

(3)CACHE参数设置不当:此类故障主要有CHCHE设置错误、RemarkCACHE引起的BIOS设置与实际情况不符

(4)CMOS参数被破坏:频繁修改CMOS参数,或病毒对CMOS参数的破坏,常常会导致CMOS参数混乱而很难恢复。可以采用对CMOS放电的方法并采用系统BIOS默认设置值重新设定CMOS参数。CMOS的放电方法可参照主板说明书进行。如果是病毒感染引起的,在重设CMOS参数后,还必须对硬盘杀毒。

11、硬件安装不当引起的死机现象与排除。

硬件外设安装过程中的疏忽常常导致莫名其妙的死机,而且这一现象往往在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才逐步显露出来,因而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1)部件安装不到位、插接松动、连线不正确引起的死机,显示卡与I/0插槽接触不良常常引起显示方面的死机故障,如"黑屏",内存条、CACHE与插槽插接松动则常常引起程序运行中死机、甚至系统不能启动其它板卡与插槽(插座)的接触问题也常常引起各种死机现象。要排除这些故障,只须将相应板卡、芯片用手摁紧、或从插槽(插座)上拔下重新安装。如果有空闲插槽(插座),也可将该部件换一个插槽(插座)安装以解决接触问题。线缆连接不正确有时也会引发死机故障。

(2)安装不当导致部件变形、损坏引起的死机口径不正确、长度不恰当的螺钉常常导致部件安装孔损坏螺钉接触到部件内部电路引起短路导致死机,不规格的主板、零部件或不规范的安装步骤常常引起机箱主板、板卡外形上的变异因而挤压该部件内部元件导致局部短路、内部元件损坏从而发生莫名其妙的死机。如果只是电脑部件外观变形,可以通过正确的安装方法和更换符合规格的零部件来解决;如果已经导致内部元件损坏,则只能更换新的零部件了。

12、硬件质量问题引起的死机现象分析与排除。

一般说来,电脑产品都是国际大厂商按照国际标准流水线生产出来的,部件不良率是很低的。但是高利润的诱惑使许多非法厂商对电脑标准零部件改头换面、进行改频、重新标记(Remark)、以次充好甚至将废品、次品当作正品出售,导致这些"超水平"发挥的产品性能不稳定,环境略有不适或使用时间稍长就会频繁发生故障。尤其是CPU、内存条、主板等核心部件及其相关产品的品质不良,是导致无原因死机的主要故障源。应着重检查以下部件:

(1)CPU。CPU是被假冒得最多也是极容易导致死机的部件。被Remark的CPU在低温、短时间使用时一切正常,但只要在连续高温的环境中长时间使用,其死机弊端就很容易暴露。使用Windows、3DS等对CPU特性要求较高的软件比DOS等简单软件更能发现CPU的问题。如需确认是否为此故确认是否为此故障可参照说明书将CPU主频跳低1到2个档次使用,比如将166降为150、133或120使用。如果死机现象大幅度减少或消失,就可以判断是CPU有问题。也可以用交换法,更换同型号的正常CPU,如果不再死机一般可以断定是CPU的问题。有些用户喜欢把CPU超频使用以获得高速的性能,这也是常导致计算机死机的原因。一般将CPU跳回原频率就能解决死机问题。

(2)内存条。内存条常常被做的手脚有:速度标记被更改,如:70ns被Remark为60ns,非奇偶校验冒充

奇偶校验内存,非EDO内存冒充EDO内存,劣质内存条冒充好内存条。在BIOS中将内存条读写时间适当增加(如:从60ns升为70ns),如果死机消失可以断定是内存条速度问题。如果是内存本身的质量问题,只有更换新的内存条才能解决。

(3)主板。一般主板的故障常常是最先考虑然而却是要到最后才能确定的。除了印刷板上的飞线、断线和主板上元件被烧焦、主板受挤压变形、主板与机箱短路等明显的现象外,主板本身的故障只有在确认了

主板上所有零部件正常(将你的板卡、CPU、内存条等配件拿到好的主板上使用正常,而别人使用正常的

板卡、器件插到你的主板上就不能正常运行)时才能判断是否是主板故障,如果更换了好的同型号主板死机依然存在、则可能是该主板与某个零部件不兼容。要么更换兼容的其它型号的主板、要么只能用拔插法依次测试各板卡、芯片,找出不兼容的零部件更换之。

(4)电源、风扇、机箱等。劣质电源、电源线缆故障、电源插接松动、电源电压不稳都是引起不明原因死机的罪魁祸首。CPU风扇、电源风扇转动不正常、风扇功率不足则会引起CPU和机箱内"产热大户"元件散热不良因而引起死机。

13、系统黑屏故障的排除。系统死机故障多半表现为黑屏(即显示器屏幕上无任何显示)、这类故障与显示器、显示卡关系很密切,同时系统主板、CPU、CACHE、内存条,电源等部件的故障也能导致黑屏。

系统黑屏死机故障的一般检查方法如下:

(1)排除"假"黑屏:检查显示器电源插头是否插好,电源开关是否已打开,显示器与主机上显示卡的数据连线是否连接好、连接摇头是否松动,看是否是因为这些因素而引起的黑屏。另外,应该动一下鼠标或按一下键盘看屏幕是否恢复正常。因为黑屏也可能是因为设置了节能模式(可在BIOS设置中查看和修改)而出现的假死机。

(2)在黑屏的同时系统其它部分是否工作正常,如:启动时软/硬盘驱动器自检是否通过、键盘按键是否有反应等。可以通过交换法用一台好的显示器接在主机上测试、如果只是显示器黑屏而其它部分正常,则只是显示器出了问题,这仍是一种假死机现象。

(3)黑屏发生在系统开机自检期间,请参见第四步。

(4)黑屏发生在显示驱动程序安装或显示模式设置期间,显然是选择了显示系统不能支持的模式,应选择一种较基本的显示方式。如:Windows下设置显示模式后黑屏或花屏,则应在DOS下运行Windows目录下的SETUP.EXE程序选择标准VGA显示方式。

(5)检查显示卡与主板I/O插槽接触是否正常、可靠,必要时可以换一个I/O槽插入显示卡试试。

(6)换一块已确认性能良好的同型号显示卡插入主机重新启动,若黑屏死机现象消除则是显示卡的问题。

(7)换一块已确认性能良好的其它型号显示卡插入主机重新启动,若黑屏死机现象消除则是显示卡与主机不兼容,可以考虑更换显示卡或主板。

(8)检查是否错误设置了系统的核心部件,如CPU的频率、内存条的读写时间、CACHE的刷新方式、主板的总线速率等,这些都可能导致黑屏死机。

(9)检查主机内部各部件连线是否正确,有一些特殊的连线错误会导致黑屏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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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的处理办法

全文共 1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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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同业竞争吗?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

同业竞争的影响与解决

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解决

在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的情形下,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定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公司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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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的处理办法

(一)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的处理办法

(二)监管部门要求

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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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处理办法

全文共 20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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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你知道营业执照为什么会被吊销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营业执照注销程序

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

具体步骤:

⒈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⒉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⒊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⒋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

营业执照正副区别

正本与副本的区别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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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处理办法

一、营业执照吊销的原因

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规定时,工商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处理办法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在2014年以前,推行企业年检制度期间,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也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最常见的原因,可以说99%的企业都是因为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的前置许可被吊销或撤销,在责令期限内,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比如,某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被安监部门吊销了,那么该企业原有经营范围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这个经营范围就必须去工商局办理变更取消掉,或者注销掉营业执照。如果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工商局可以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3、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也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怎么办

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当然,如果股东已经自行组成清算组的,债权人和公司仍然存在债权纠纷的,应当以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债权得到确认后进行申报,参与清算分配。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则可以起诉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而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无法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按照《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营业执照吊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工商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税务登记是否需要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证继续申报纳税会被处罚吗?

对不按照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行为,有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故,请按照规定期限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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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驾驶员为避救援车闯红灯的处理办法

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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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指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为避让救援车而闯红灯属于紧急避险的一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紧急避险的基本介绍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规定定期开展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紧急避险的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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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为避救援车闯红灯的处理办法

如果为了给救护车、消防车让路,自己闯红灯导致违章吃罚单、扣分,怎么办?

驾驶员开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交通违法,情节明显的,警方会在后台主动处理掉;情节不明显的,经提出申请核实的,交通违法将予以消除。

驾驶员为避救援车闯红灯的处理办法

如果遇救援车鸣笛仍不让路

我国《消防法》明文规定,有“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这一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版)规定,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这一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遇见特殊车辆如何让道?

往右避让减速行,留出行车空隙。

1.在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闯红灯,对向绿灯通行的车辆可停下让救护车先通行。

2.救护车逆行时,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减速靠边让行。

3.当可供直行和转弯的车道有救护车在行驶,其他车辆最好不要占用车道。

4.如在路口遇交通堵塞,最好能联系路口交警进行交通疏导。

5.听到救护车警报响起,行人应减速慢行,社会车辆注意避让,不抢道,避免刮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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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结婚登记预约超时的处理办法

全文共 1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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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条件。经过登记等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登记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你对结婚登记预约有多少了解?预约超时要怎么办?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结婚登记预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的补办登记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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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预约超时的处理办法

一、结婚登记预约超时怎么办

实践中,要是超过了预约结婚登记时间的,那么当事人还是可以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时并不影响办理结婚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已经错过了预约登记的时间,因此就只能按照没有进行预约的情况对待。

结婚登记预约超时的处理办法

二、结婚登记预约怎么取消

对于结婚登记的预约,如果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拨打预约的婚姻登记机构的电话,进行人工取消。当然要是不进行取消的话,也是没有关系的。预约登记的那天不去就没问题了,对以后结婚登记没有任何影响。

三、成都结婚登记现场预约注意事项

1、双方须亲自到场,不得单方或委托他人,不得冒名顶替。

2、双方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预约单。

3、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应当与预约时保持一致。

4、如发现单方办理、冒名顶替或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与预约材料不一致的,预约失效。

5、如在预约时间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预约失效,请另备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到登记处现场办理。

前现场预约后,各区县婚登处会把复印证件、裁剪照片、录入个人信息等工作提前完成,并按顺序发放预约单。新人按预约单上标注的时间段到婚登处,只需在结婚声明书上签名,就可领到结婚证。通过提前现场预约,新人领证时仅需1至2分钟,而平时每对新人结婚登记用时约10分钟。

综上可知,即使错过了结婚登记的预约时间,当事人还是可以前往办理登记手续,但此时就只是按照一般情况对待,不能享受事先预约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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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避免财产争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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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你听说过财产争议吗?财产争议总是令人高兴不起来,那么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财产争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看过“避免财产争议的处理办法

避免财产争议的处理办法

遵守法律是处分财产的前提,也是处理纠纷的底线,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行为自始就是无效的。

《婚姻法》等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赔偿的各种情况,而《继承法》则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继承的资格、法定继承的规则、遗嘱的效力等等,对此,必须有所了解。

订协议很有用途。

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意思真实、合法有效的协议可以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夫妻财产的确认、遗产的分割等均可以通过几方当事人的协商以协议的形式达成一致并固定下来,一旦产生财产争议即可按照协议约定来处理。

避免财产争议的处理办法

保存相关的开支凭据。

尽量在婚后每笔大额财产支出之后列出明细,并保管好发票收据等凭证,最好有第三方在场做见证并签字证明,以防纠纷发生之时缺乏有效证据,如果在支付大额款项时没有留下付款凭证,事后就极难举证,一旦诉讼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财产公证效力最强。

公证的效力在婚前、婚后财产确定以及遗嘱的确定中体现最为明显。经公证机关办理一定手续之后的公证财产是财产归属的有效证明,经公证之后的遗嘱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公证是预防将来因纠纷无法确定财产归属最有效的方式。

关于财产的相关知识拓展

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

1、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2、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不能过细,建议仅对重要财产作出约定即可。

3、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

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若只是表述为“婚前某项财产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应是每人一半。

4、财产描述要明确。

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坐落于某市(县)xx街xx号房产由双方共有”。

5、设定清楚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时间。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增加婚前财产协议的公示力会增加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的限制。

6、男女双方必须签字并且注明时间。

7、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结婚前签订也可以在结婚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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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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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时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当遇到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时,要懂得以下的处理方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责任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何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据此如果债务人存在以前述四种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即: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符合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综上所述,债权人如果经调查债务人有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本文论及的四种情况,如果存在的,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拿起刑法武器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合法权益。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

提问:

雷先生所在的公司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且他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公司需赔偿拖欠的工资。该公司还欠了许多员工的工资,为了逃避赔偿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造成无财产可执行。现在他手上只有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你需要与执行法官沟通,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处理。

一、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一)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

1、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注意:

1、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应当在1年内申请;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

2、递交执行申请书,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下一页更多精彩“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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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间接执行

间接执行

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行政强制法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面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的救济方法

一、调查取证

当前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赔偿,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钱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在众多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债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债务人虽有经济能力却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积极的措施协助法院执行。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对于债权人个人而言,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债务人有无房产。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律师凭授权、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追纠民责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救济方法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

(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a、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对第二至四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法院即可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债务人应在以下条件下行使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从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时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最长为5年。债务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的发生。

(2)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受让债务人财产或者出售财产给债务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维护先前交易的稳定性,认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转让或者受让财产的价格不合理,还参与交易行为,具有恶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交易财产价格应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恶意转移财产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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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办法

全文共 18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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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指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 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 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 国有土地或农民 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 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你对住房土地使用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住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的权用类型

综述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理办法

房屋产权期限到底是多少年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同。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没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目前规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办法

我国的绝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离到期还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现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类:

1、在政策范围内调整

温州市国土局称,上世纪90年代,在土地出让政策开始执行时,该市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给予办理出让手续。地方国土部门称,土地使用年限降低,可减少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价,让利给终端消费者。

2、方便管理和处置

重庆市国土局在解释为何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时称,因为重庆市多数房地产开发以商业与住宅混合类型为主,一个项目中若按商业、住宅最高出让年限确定不同出让年限,势必会出现一栋建筑中,商业、住宅出让终止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带来处置困难。

3、先试先行地区历史遗留问题

深圳、青岛等地由于在国务院发布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先试先行,出现了部分遗留问题。

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该怎么办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该如何续期?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又该如何续期?应有偿还是无偿?有两个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免费,让利给业主;二是费改税,不再收取出让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向国家缴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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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父母双亡后售卖房产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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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父母双亡后继承房产首先需要进行继承公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继承公证后售卖房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

(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2)法院《民事调解书》;

(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父母双亡后售卖房产的处理办法

网友提问:父母相继去世了,二老留下的房产想出售,如何办理?

法官解答:

您好,父母双亡后房产的售卖处理一般应分三步走:一是继承,二是将房产过户至继承人名下,三是卖房。

父母双亡后售卖房产的处理办法

如何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现行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话,只能按法定顺序继承,也就是说,您、您的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有继承权。

如果所有继承人无争议,则可通过公证确认继承,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须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房产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申办遗嘱继承还需提供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在办理继承时,公证员会根据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要求补充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等材料,以确保不遗漏同一顺序的每个法定继承人。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继承人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证明。特别是若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已不在世,亦需要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

如果继承人对遗嘱有争议或不服法定继承确认的权益,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上述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亦不可或缺。

如何过户?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您应当带着公证书或法院的裁判文书、登记申请书、房产证、父母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房屋测绘等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工作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需要提醒的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有所变更,需要提前咨询清楚。

如何卖房?

如果继承人只有您一人,则您自己可全权处理,通过中介或者自己找买主;若还有其他继承人,则需征得所有继承人同意,选择合适的方式寻找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过户,获得的房屋价款按照公证或者法院裁判的结果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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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不开离职证明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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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你知道离职证明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职证明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职证明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不开离职证明的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分析

所谓的离职证明,是用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通俗说法,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争议很多,本文从实务角度进行分析,供参考。

1、用人单位需出具离职证明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开离职证明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2、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3、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4、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099号裁定书中认为,因某研社未给周某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故某研社应赔偿周某云失业保险金,一、二审法院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确认的失业保险金数额正确。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担心招用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这样的案例很多。

比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306号判决认为,本案中,喜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顾某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影响了顾某涛的再次就业,应当赔偿顾某涛由此产生的工资损失。故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公司支付工资损失6600元的判决。

同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496号判决认为,本案中,华某财险淄博支公司与刘某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刘某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刘某梅提交的山东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某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刘某梅因华某财险淄博支公司未为其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而被该三公司拒绝聘用未能就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华某财险淄博支公司应对刘某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22760.00元予以赔偿。

5、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2944号判决中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29日解除后,某松公司未即时为李某娜出具离职证明,存有过错。

但李某娜应就损失的存在及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在李某娜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李某娜要求某松公司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34、1635号裁定书中认为,邓某雲主张大道公司在其离职时未出具《离职证明》,使邓某雲不能享受自主创业的优惠,也找不到工作,且影响邓某雲申请移民,造成了邓某雲的损失。由于邓某雲未有证据证实其存在损失,故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据,原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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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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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的处理办法

一、交通事故对方逃逸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对方不肯负责任,怎么样起诉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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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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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法律知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p#副标题#e#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制论坛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制论坛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p#副标题#e#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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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1、风险转移,保障家庭生活安定:如果子女出生不久,就为其投保一份少儿险,待他成年时,这张保单就是最佳的礼物。从跌跌撞撞到步履稳健,孩子要走的路很长,家长也许没办法呵护孩子一辈子,却能够借助寿险传达永不止息的爱,帮助孩子安然度过每一个难关。

2、保费便宜:儿童意外概率低于成人,保险费自然低,年龄越小,所缴保费就越划算。如:30岁男子保费是1岁男童的3.5倍。

3、承保机会大:年纪越大,身体毛病越多,小时候的疾病有时会影响未来,早投保可避免被加费或拒保。

4、建立良好的长期规划:教育孩子及早了解有关寿险的项目和优点,灌输良好的风险管理观念。

5、减轻子女将来的负担:当子女成人时,保险已缴费期满,不需再缴纳保险费即可拥有多重保障。

6、建立教育和创业基金:依据子女上高中、大学等不同的成长阶段,提供教育、创业、婚嫁基金。

7、节税规划:寿险有节税的权利。

8、保险金给付完全免税:税法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免征各项税赋。

9、转移财产给子女:以帮助子女买寿险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

10、训练子女责任感:养成小孩良好的价值观,长大后协助分担保险费,以培养责任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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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道路交通安全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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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您整理了道路交通安全处理办法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处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

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处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调解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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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金毛掉毛怎么办?金毛掉毛处理办法

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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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详情介绍)长相憨厚可爱,对人十分友好。对主人也很体贴哦,并且智商高,容易训练。性格温顺,很多喜欢大型犬的人都会选择金毛犬作为伴侣犬。金毛有一个缺点,就是掉毛。金毛掉毛怎么办?金毛掉毛处理办法

金毛掉毛怎么办

对于金毛犬遵循新陈代谢规律的自然换毛,主人是不必过于烦恼的。主人只要在它换毛时期,用针梳、排梳这两种梳子处理一下即可。首先是用排梳梳理一遍,这样做虽然会随梳子下来很多毛,但是还会有一些毛粘粘在金毛犬的身上。这时你需要再用针梳在金毛犬的身上从头到尾梳一遍。按照这个打理方法就可以将留在金毛身上的掉毛基本上清楚干净。

金毛掉毛怎么办

对于洗澡而引起金毛犬的掉毛,主人需要做的是,每天只给金毛犬洗洗爪子、肚子,每隔两三周左右再系统的清洗一次,洗澡不需要过于频繁,另外不要使用人类的洗护用品。次外要注意的是,洗澡时香波使用少许即可。金毛犬的毛太过于浓密是很难彻底的冲洗干净,因此残留在皮肤上的香波是会刺激金毛脱毛。

狗狗们是我们的伙伴,我们要像照顾家人一样照顾狗狗。在金毛犬掉毛的时期,主人要加强对它的护理,要清楚了解爱犬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掉毛。

金毛掉毛怎么办

以上介绍了金毛掉毛怎么办?另外金毛掉毛还有可能是吃的东西含盐量过高,建议家长们为狗狗选择狗粮时可以选天然粮。喂一些人吃的食物不要加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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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被狗咬了怎么办 被狗咬伤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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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狗狗看起来温顺可爱,但是玩耍过头也有被咬的危险哦。小编劝大家不要贸然去摸一些你不熟悉的狗狗,一旦被狗狗咬伤,一定要注意伤口的处理,千万不能不重视哦,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下被狗咬了怎么办?被狗咬伤处理办法

1、如果被狗狗咬伤并出血了,这是切忌不要着急止血,只要不是特别严重,可以让血自动流出一部分,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血液将伤口残留狗狗的唾液冲走,可以起到一定的消毒作用。

2、如果对于流血不多甚至没有流血的伤口,我们一般要从近心端向伤口处挤血,将毒素挤压出来,然后必须在两个小时之内对伤口进行彻底清洗,这有能有效的减少狂犬病(详情介绍)发病机会。

3、伤口的清洗,用绒布和肥皂水进行反复冲刷,特别是伤口里面,这里小编提醒各位千万不要因为疼痛而不去应付冲刷哈。

4、冲刷至少持续30分以上,冲刷完之后再用酒精或高度白酒涂擦伤口,可能会有疼痛的感觉,但是一定要忍着。

5、伤口处理完之后不需要包扎,让其在外即可,另外狗狗抓伤的其他部位一样处理。

简单包扎之后赶紧去附近医院再对伤口系统全面的处理下,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万不可因为一点小伤口就不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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