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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同业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同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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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同业存款纳入存款范围有什么影响

全文共 1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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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央行正式发文,将部分原属于同业存款项下存款纳入各项存款范围,在财经圈特别是银行界激起千层浪。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一举措与下调存款准备金相当,还有机构测算,将释放多达5.5万亿信贷额度空间。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部分同业存款纳入存款范围有什么影响

最近,央行宣布从2015年开始,将部分同业存款纳入存款范围,并对这部分存款暂不要求缴纳存款准备金。这拓展了存款的口径,事实上放松了存贷比约束对信贷发放的制约。以10万亿级的同业存款量来估计,不缴纳存准的安排则可以少锁定1.5-2万亿元的银行间流动性,其规模与3次50基点存准下调所释放的流动性量相当。有人因此将其错误地解读为下调存准。

事实上,这个措施与降准完全是两回事。

那么未来是否会进一步释放流动性呢?

从工业企业利润增速看,11月同比增速由10月的-2.1%下降至-4.2%,经季节调整后,季环比折年增速也从前月-30.4%继续降至-39.2%。利润总额累计同比较前月的6.7%下降至5.3%。企业利润下降的重要原因在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大幅下滑,并且是09年5月份以来的最低点。分企业所有制看,国有企业和外企利润均下滑得较为明显,外企利润率更是由正转负,表明内外需情况均不乐观。分行业来看,11月中游行业利润回升比较明显,上下游行业利润率则有所下降。

虽然11月的经济活动因APEC蓝而有所放缓,但不断下滑的11月工业企业利润数据同11月工业增加值数据共同表明国内经济增长正面临严峻的下行压力,同时也意味着未来一段时间内更多的宽松政策会逐步推出。

而货币政策的放松将继续以刺激信贷为方向。不过,考虑到资本市场价格泡沫化的风险,相信监管层会继续通过刺激信贷来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而地产销售的明显复苏也会提升银行向地产开发商的放贷意愿。这种货币放松方式将令金融市场的“堰塞湖”泄洪,给资本市场降温。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还有一项利好消息。国务院会议加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会议从简化审批手续、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政策体系三个方面部署了加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我们认为金融走出去战略很有可能和“一路一带”战略相结合,共同推进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实施。

它对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偏负面。原因有2

第一、这部分存款的准备金率“暂定为零”(注意其中的“暂”字),只是央行不会从银行间市场收走这么多流动性,这与降准所带来的增量流动性是两回事。而且事前,也没有人相信央行会不做任何对冲的收走这么多流动性。因此,从预期的角度来看,也算不上超预期的流动性宽松举措。

第二、理论上,银行可以将普通存款转换为同业存款来少交存款准备金。但这只是理论上的可能。对银行来说,同业存款的成本远高于普通存款,为了少交存准而将自己转向同业存款,对银行的意义并不大。更何况,存款究竟是在普通存款口径,还是在同业口径,很大程度上取决与储户的意愿,银行干预能力有限。就算退一万步说,银行真的大规模通过这种手段来规避存款准备金的约束,相信央行也会相应开始对这部分存款征收准备金(别忘了“暂”字)。

第三、存款口径的放大放松了存贷比限制,将刺激信贷投放。而更多的信贷将导致银行间市场更多流动性以准备金的形式被锁定,从而给银行间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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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全文共 43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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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内市场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8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 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比重高,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的问题多;加上货币市场发育不完善,拆借风险比较容易转移到融资中心上,一些正常借贷资金到期难以回收,出现了逾期债权债务。因此,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着手撤销融资中心机构,清理拖欠拆借资金。 同年10月,保险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8月,证券公司进入市场。2002年6月,中国外币交易中心开始为金融机构办理外币拆借业务,统一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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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功能

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实现流动性的机制。

提高金融资产的盈利水平。

及时反映资金供求变化。

成为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市场机制。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主要内容

对市场准入的管理。

对拆出、拆入数额的管理。

对拆借期限的管理。

对拆借抵押、担保的管理。

对拆借市场利率的管理。

对拆借市场供求及利率进行间接调节。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基本简介

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 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2) 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

(3) 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开始试运行。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类型

银行同业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

短期拆借

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

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是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活动所形成的市场。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备受金融机构及货币当局的重视。可以分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1)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①同业拆借市场最初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余额。由于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出与流入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影响流出与流入差额的不确定因素千差万别,这使得商业银行不可能时刻保持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恰好等于法定准备金余额。存款准备余额不足须支付罚息,并且,在出现有利的投资机会,而银行又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时,银行就只有放弃投资机会,或出售资产,收回贷款等;而超额准备又意味着银行有资金闲置,导致利息收入损失;为解决这一困难,头寸多余行和头寸不足行就要进行准备金交易。因此,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在于满足金融机构之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头寸余缺调剂的需要。②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容量的扩大,证券交易商和政府也加入到同业拆借市场当中来,交易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它还包括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的存款以及证券交易商和政府所拥有的活期存款。拆借目的除了商业银行满足中央银行提出的准备金要求之外,还包括市场参与人轧平票据交换差额,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等目的。

(2)从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角度来理解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①同业拆借市场的直接作用在于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三性相统一的经营目标。持有较高比例的现金、同业存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储备存款及短期高质量证券资产,虽然可以提高流动性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提款及支付的要求,但同时也会丧失资金增值的机会,导致利润总额的减少。要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除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外,还需要有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在内的可供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②同业拆借市场的间接作用在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市场特性最活跃,交易量最大。这些特性决定了拆息率非同凡响的意义。同业拆借按日计息,拆息率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不相同,它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当它变动时,其他利率也相应发生变化。了解这种关键性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也就了解了全部利率体系的变化趋势。一般利率通常参照基准利率而定。比如,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即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利率是指伦敦银行同业之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利率,已经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这最有代表性的拆息率LIBOR,已成为伦敦金融市场乃至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键性利率,许多浮动利率的融资工具在发行时都以该利率作为浮动的依据和参照。又比如,美国纽约的联邦基金市场是国际著名的同业拆借市场,它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的准备头寸为主要内容,美国联邦基金市场利率是美联储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形成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继引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的手段,与此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之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较之形成之时,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拆借交易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从拆借目的看,已不仅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金融机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也可进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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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业拆借

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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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是什么?外汇拆借需要什么条件?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同业拆借交易主体

同业拆借的交易主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交易时间

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同业拆借清算办法

由成交双方根据成交通知单,按规定的日期全额办理资金清算,自担风险。清算速度为T+0或T+1。

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同业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中心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11个品种计算和公布加权平均利率。

同业拆借的条件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需具备一定条件。以下是同业拆借要求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其他金融机构,如有外资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还需要具备其他的条件,详情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同业拆借交易方式

同业拆借的交易方式是询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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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没有被计入存贷比分母的三个原因

全文共 3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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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同业业务只是一句空话吗?

一个月之前,银行业许多讨论认为,应当把非银行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考核。它所能起到的作用是:第一,银行为这部分同业存款缴纳“法定存准”,从而压低非银行同业存款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迫使资金回流信贷市场,降低贷款成本;第二,压缩金融空转规模和制度套利空间。但是,银监会此次调整存贷比计算的分子和分母,并未将同业存款、尤其是非银行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分母;而此前,央行在规范同业业务的规定中,也只是限制了同业业务的进一步扩大,但并未刻意缩减其现有规模。这到底是为什么?

对此,我有三个方向的猜测:

第一,金融空转、制度套利犹如潘多拉的盒子,打开了就根本无法再盖上。于是,在各大利益集体的阻碍下,金融监管当局无奈,而在监管中刻意留下这个“大窟窿”,等待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后自然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监管当局担心,将同业业务纳入存贷比考核,实际会起到货币紧缩的作用。因为,余额宝支撑下的货币基金,是把必须上缴“法定存准”的活期存款转换成了不交“法定存准”的同业存款,尽管它从成本端推高了贷款成本,但实际也从“货币数量”端起到了“放宽”作用。或许,监管当局认为,只要有效压低货币市场预期年化利率,提高统的流动性,货币基金的同业存款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同样可以达到压低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作用。

第三,如今货币基金规模已经高达1.9万亿元,这其中90%以上的资金都是同业存款,既1.7万亿以上。如果突然将其纳入存贷比,势必使存贷比分母扩张过大,从而导致太大的货币派生效应?按照4倍货币乘数考虑,这1.7万亿元存款,将派生6.8万亿元的贷款,这显然有些过猛。当然,这只是简单计算,其它应当扣除1.7万亿元已经生成的贷款规模。但即便如此,监管者是不是还认为“扩张太猛”?有可能。

鉴于这三种认知,已经使非银行同业存款未被纳入存贷比管理的利弊变得模糊不清了。问题是,我们要不要分清是非?我看有必要。我认为,就是有人试图打着市场化的旗号,用极其复杂的手段,混淆是非,从而维护“制度套利”的结果。

我认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尤其是一个金融体系,“制度套利”应当是被坚决杜绝的恶疮。因为它一定是全体国民身上的寄生虫,是在最大限度地吞噬国民利益。所以,对于这样的寄生虫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铲除,就是取缔,而不是用什么市场化的手段去解决。当下发生在“宝类产品”身上的事情,再一次让“大金融投机客”通过绑架老百姓,而达到了绑架政府的目的,从而大大弱化了当下金融制度的权威性,使得必须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的金融主权被“大金融投机客”践踏和篡夺。

所以我们一直呼唤,中国金融市场必须正本清源,股市需要、债市需要、货币市场同样需要。否则我们无以监管。那么,非银行同业存款的本质是什么?不断壮大的后果是什么?这才是本质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就算基本货币市场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低至3.5%,那中国的贷款成本也会被大大推升,而中央银行为了平抑成本,也必须大量投放货币,而且投放效果还会被“金融倒爷”弄得大打折扣。因为,成本上升,无论数量多少,终端价格一定上涨,这同样是重要而基本的经济规律。而这样的金融价格上涨,意味着中国的金融资产质量的相应降低。这就像囤粮,哪个粮仓都会有老鼠,但老鼠越多,可用的粮食就会越少,而粮食质量就会越低。

现在,我们的金融市场进来了一大群“金融老鼠”。无视这一事实,而一味强调市场化,强调“老鼠存在的合理性”,这是金融监管者应有的行为准则吗?毋庸置疑,不管怎样地市场化,任何社会都不允许贩毒,但为什么一到了金融领域,“毒品”就可以变成堂而皇之的合法商品?次贷抵押证券是不是毒品?“金融制度套利”同样是毒品?它威胁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可我们的监管者却漠视其危害,这是哪家的王法?

所以,对于宝类产品,根本就不是什么市场化不市场化的问题,也不是该不该纳入存贷比管理的问题。干脆点说,就是我们要不要“金融毒品”的问题。

本着“为中国股市扫雷”的宗旨,着力为中国投资者营造“放心投资,舒心生活”的美好环境,CCTV证券资讯频道联合商务部研究院及各城市责任媒体共同发起——中国证券投资放心工程,敬请广大博友积极参与。

整顿同业业务只是一句空话吗?

一个月之前,银行业许多讨论认为,应当把非银行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考核。它所能起到的作用是:第一,银行为这部分同业存款缴纳“法定存准”,从而压低非银行同业存款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迫使资金回流信贷市场,降低贷款成本;第二,压缩金融空转规模和制度套利空间。但是,银监会此次调整存贷比计算的分子和分母,并未将同业存款、尤其是非银行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分母;而此前,央行在规范同业业务的规定中,也只是限制了同业业务的进一步扩大,但并未刻意缩减其现有规模。这到底是为什么?

对此,我有三个方向的猜测:第一,金融空转、制度套利犹如潘多拉的盒子,打开了就根本无法再盖上。于是,在各大利益集体的阻碍下,金融监管当局无奈,而在监管中刻意留下这个“大窟窿”,等待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后自然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监管当局担心,将同业业务纳入存贷比考核,实际会起到货币紧缩的作用。因为,余额宝支撑下的货币基金,是把必须上缴“法定存准”的活期存款转换成了不交“法定存准”的同业存款,尽管它从成本端推高了贷款成本,但实际也从“货币数量”端起到了“放宽”作用。或许,监管当局认为,只要有效压低货币市场预期年化利率,提高统的流动性,货币基金的同业存款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同样可以达到压低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作用。

第三,如今货币基金规模已经高达1.9万亿元,这其中90%以上的资金都是同业存款,既1.7万亿以上。如果突然将其纳入存贷比,势必使存贷比分母扩张过大,从而导致太大的货币派生效应?按照4倍货币乘数考虑,这1.7万亿元存款,将派生6.8万亿元的贷款,这显然有些过猛。当然,这只是简单计算,其它应当扣除1.7万亿元已经生成的贷款规模。但即便如此,监管者是不是还认为“扩张太猛”?有可能。

鉴于这三种认知,已经使非银行同业存款未被纳入存贷比管理的利弊变得模糊不清了。问题是,我们要不要分清是非?我看有必要。我认为,就是有人试图打着市场化的旗号,用极其复杂的手段,混淆是非,从而维护“制度套利”的结果。

我认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尤其是一个金融体系,“制度套利”应当是被坚决杜绝的恶疮。因为它一定是全体国民身上的寄生虫,是在最大限度地吞噬国民利益。所以,对于这样的寄生虫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铲除,就是取缔,而不是用什么市场化的手段去解决。当下发生在“宝类产品”身上的事情,再一次让“大金融投机客”通过绑架老百姓,而达到了绑架政府的目的,从而大大弱化了当下金融制度的权威性,使得必须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的金融主权被“大金融投机客”践踏和篡夺。

所以我们一直呼唤,中国金融市场必须正本清源,股市需要、债市需要、货币市场同样需要。否则我们无以监管。那么,非银行同业存款的本质是什么?不断壮大的后果是什么?这才是本质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就算基本货币市场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低至3.5%,那中国的贷款成本也会被大大推升,而中央银行为了平抑成本,也必须大量投放货币,而且投放效果还会被“金融倒爷”弄得大打折扣。因为,成本上升,无论数量多少,终端价格一定上涨,这同样是重要而基本的经济规律。而这样的金融价格上涨,意味着中国的金融资产质量的相应降低。这就像囤粮,哪个粮仓都会有老鼠,但老鼠越多,可用的粮食就会越少,而粮食质量就会越低。

现在,我们的金融市场进来了一大群“金融老鼠”。无视这一事实,而一味强调市场化,强调“老鼠存在的合理性”,这是金融监管者应有的行为准则吗?毋庸置疑,不管怎样地市场化,任何社会都不允许贩毒,但为什么一到了金融领域,“毒品”就可以变成堂而皇之的合法商品?次贷抵押证券是不是毒品?“金融制度套利”同样是毒品?它威胁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可我们的监管者却漠视其危害,这是哪家的王法?

所以,对于宝类产品,根本就不是什么市场化不市场化的问题,也不是该不该纳入存贷比管理的问题。干脆点说,就是我们要不要“金融毒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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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同业拆借交易类型和方式有哪些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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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外汇同业拆借交易有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外汇同业拆借的交易不同。

1、交易方式

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外汇同业拆借有有信用拆借和抵押拆借。

2、期限长短

按期限长短分,外汇同业拆借有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

其中头寸拆借,一般为日拆。同业借贷的期限比较长,从数天到一年不等。

交易方式

外汇同业拆借一般都通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由拆入银行与拆出银行之间用电话或电传以下列三种方式进行:

1、要求拆入的银行直接与另一家商业银行接触并进行交易。

2、通过经纪人从中媒介,促成借贷双方面议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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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同业拆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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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同业拆借品种

USD、EUR、HKD、JPY、GBP五种货币的一年期以内同业拆借交易。

▇外汇同业拆借时间

外汇同业拆借时间为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

▇外汇同业拆借特点

1、成交币种以美元为主。

外汇同业拆借的品种包括USD、EUR、HKD、JPY、GBP五种货币,现在成交币种以美元为主。

2、交易期限以短期为主

3、拆借预期年化利率逐步接近国际价格。

4、参与机构多样。

目前,外汇拆借的签约机构种类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及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农信社等多种金融机构。

5、券商、保险展露头角。

虽然外汇拆借中介交易排名显示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为主力,但是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以及国泰君安等券商、保险公司也开始展露头角。

▇外汇同业拆借影响

1、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科学调度资金,提高外汇资金流动性。

3、拓宽短期外汇资金补充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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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大额存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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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存单是什么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业存单详情:

固定预期年化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预期年化利率定价。浮动预期年化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预期年化利率为浮动预期年化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同业存单是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品出现,完善同业借贷市场Shibor报价的短、中、长期预期年化利率曲线。

二、大额存单是什么

大额存单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是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证明。可转让大额存单与一般存单不同的是,期限不低于7天,金额为整数,并且,在到期之前可以转让。2015年6月2日央行公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额存单详情: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采用电子化的发行方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发行预期年化利率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不同于银行理财产品,大额存单需缴准和纳入存贷比考核,但也可转让、质押,是有流动性的存款,与理财产品相比有流动性溢价。

新闻链接:大额存单正式推出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棋至终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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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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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是什么?有哪些特点?银行定期理财产品有很多,其中就有一款受人瞩目的产品叫做同业存单,虽然这个产品出现的时间比较短,但也不妨碍大众的投资欲望。那么同业存单是什么?同业存单是什么:同业存单就是存款类的金融机构,在我们国家的银行市场上面发行的一种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它是同业存款的替代品,更好的完善了我们国家在同业借贷市场上面的,短期,中期长期的利率表现,同业存单和同业存款的出现,能够更好地推进我们国家,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如果某家银行出现流动性紧张,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会有同业拆借行为,也就是在各银行间进行资金融通,期限最短的有隔夜拆借,也就是头一天拆入资金,第二天就要进行偿还。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同业拆借在缓银行燃眉之需时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不过,也着实有很多不便之处。现在,同业存单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品出现,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的特点:1、银行主动进行负债管理的工具,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来决定发行的金额和期限。比如当银行需要资金周转时,会有同业拆借行为,最短期限为隔夜拆借,即当天拆入资金,隔天就要进行偿还。2、发行期限主要在1年以内,以1个月和3个月的短期存单为主,具有滚动发行的特点。3、不能提前赎回,只能够转让已购买的存单获取资金,可以避免银行存款的波动,具有稳定性。4、因为属于线上业务,发行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定价,能够更好的提高人们在投资理财的时候的透明度,以便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投资。5、不具备非常好的流动性,由于不能提前支取,银行只能够转让已购买的存单获取资金。6、因为具备市场流通属性,可以在回购交易时作为标的物品,所以其收益水平可能会低于相同期限的同业存款产品。以上是小编对于同业存单的定义和特点介绍。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有买同业存单的想法,不妨可以尝试购入一些主投同业存单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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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改制时判断同业竞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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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上市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装入上市公司,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

1、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同业竞争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解决途径有多种:

第一、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第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第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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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如何去判断发生了同业竞争呢?

同业竞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一般来说可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应充分考虑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客观影响。

同业竞争问题

(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股东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与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调解和制约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解决的办法主要有:在公司中设立足够数目的独立董事,以保证董事会通过的经营决策不致受控股股东的操纵。此外,在所进行的业务交易中,如属金额巨大、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者,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投票.

(二)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控股股东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2)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之内。(3)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4、同业竞争有什么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5、什么是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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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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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同业竞争吗?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

同业竞争的影响与解决

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解决

在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的情形下,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定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公司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看过“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的处理办法

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的处理办法

(一)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的处理办法

(二)监管部门要求

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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