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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当事人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当事人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当事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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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的当事人会被留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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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这里我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说当事人,确实没有犯罪活动,没有触犯中国的刑法的话,那么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是不会有任何的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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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比较轻的话,不至于判刑,那么检查院提起的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是有案底的,这个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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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一般情况只要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一般情况是情节比较轻微的,而且或者是经过特赦不追究的,这样的话,对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太大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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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想说并不是说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一定是最终结果,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检查结果有错误的话,一样可以要求进行复议的。所以很多被决定不起诉的又重新走上了法律程序,那么这个案底一定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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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母校捐款成老赖当事人道歉:承诺捐款不履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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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为自己未履行母校捐款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吴幽对此致歉并表示当初未能履行捐赠承诺,是由于比特币爆仓导致自己的数字资产在短时间内归零,虽然现在手上没有资金,但是会想办法尽快落实捐款承诺。在最近迎来的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上,吴幽曾经表示自己会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资金并没有捐赠出去,于是母校把吴幽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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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将1100万元捐款落实到位

根据记者表示,这一次捐款事件由于吴幽未履行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层面引起广泛关注,吴幽在2008年进入中国矿业大学开始读书,大学毕业以后创业,经过十多年时间的辗转,吴幽已经取得自己的财富,但是随着比特币的爆仓,导致吴幽一夜之间失去自己的财富,由于手上的资金短缺,没能履行对母校的捐赠承诺,却没想到会迎来母校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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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幽出镜道歉

吴幽表示在此之前,校方并不认识自己,自己是通过朋友的介绍,与母校的相关部门认识,当时自己的事业正处于良好发展期,加上母校这边表示,希望吴幽可以为母校的发展做一些贡献,于是吴幽表示自己会捐款1100万元。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认吴幽会捐款1100万人民币,但是后来吴幽的股权项目没能迎来良好发展,加上资金危机的到来,整个行业也不景气。

疫情三年的时间,各行各业都遇到不同程度的打击,面对一系列困难,吴幽出镜道歉,表示自己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因而没能履行对母校的捐款承诺,并表示自己接下来会努力赚钱,履行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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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母校捐款成老赖当事人道歉 诺而不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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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在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并且也没有广而告之就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反之则需要承担,这样的情况就可以用法律手段追讨承诺的捐款。一男子毕业以后创业成功,向其母校承诺捐款,但是诺而不捐,遭到了母校的起诉之后成为了老赖。近日,该男子出来道歉了,称会想办法尽快把捐款落实。但是他本人目前的资金状况非常不乐观,要在短时间内凑齐1100万元的慈善款恐怕很难,由于市场和政策的变动,他的资产几乎为零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慈善意识逐渐增强,捐款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但是,有些人会出现承诺捐款却不履行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还会对捐赠者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承诺捐款不履行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机构通常会根据捐赠者的承诺制定相应的计划,用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开展。如果承诺的捐款不履行,慈善机构就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导致慈善事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捐赠者承诺捐款后不履行,会让人们对他们的诚信产生怀疑,甚至对其产生不信任感。这种情况下,捐赠者的声誉和信誉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不仅会影响他们的个人形象,还会影响他们的事业和社交圈子。这种负面影响可能会长期存在,甚至会影响到捐赠者的家庭和子女。承诺捐款不履行会导致法律纠纷,被捐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追讨捐款。这种情况下,捐赠者可能会面临诉讼、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甚至会影响到他们的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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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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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介绍:

1.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

2.基金管理办法人。

基金管理办法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惯例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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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精神病患者致死保险会理赔吗

全文共 1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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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昌发布的消息,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而凶手本身是精神二级残疾。那么,当事人被精神病患者致死保险理赔吗?

按《刑法》的说法,精神病人犯罪负不负刑事责任,要看他当时清不清醒。

那么被精神病人砍死了,算不算意外?

保险公司赔不赔?

虽然遇到这件事的概率很低,但是经过对专业人士的咨询,答案是:像姚老板这样被精神病人砍死,保险公司不赔!

两个人起争执后被杀,属于打架斗殴,是在意外险的免责条款中的。

那如果不是起争执,就是走在街上莫名其妙被砍了喃?

这就要看保险单的细则了。如果保险单上已经注明:因第三者导致的伤害结果,其损失由第三者承担,保险公司就不赔。如果没得这条,保险公司就必须要赔付。

所以,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两个道理:

1、离精神病人远一点。

2、买意外险先看看免责条款。

意外险其实是大家最经常买的保险,保费便宜,就是买个安心。估计好多人买的时候根本没看过条款。

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和我们的常识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一旦出事,就很容易扯筋割孽。

意外险理赔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所以下面这些我们以为的意外,保险公司都是不赔的。

下面给大家列出了几个可能会扯筋的点:

●过劳猝死

过劳猝死虽然会让人觉得是意外地突然死了,但其实是因为各人不注意休息,长期慢性疲劳,不是因为外来突发事故。所以意外险是不赔的。

●走路摔死

走到路绊死了都不赔?!估计好多人都不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绊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者擦伤。如果事故中致死的是本身的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肯定不得赔。

●小科普:

保险赔付是有一个近因原则的。如果有多个原因会导致死亡,只按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所以不管你是不是因为绊倒而引发其他疾病,只要致死的原因不是绊倒,就不得赔你。

●手术意外

做手术是由于疾病,而不是意外伤害。而且在做手术之前,你就已经知道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虽然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但不能算是意外伤害。

●中暑死亡

中暑是一种疾病,与你自己的身体素质有关。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所以不属于意外伤害。

●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三个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是如果是因为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疾病。

一般情况下,若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食物中毒症状者,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单独个人的食物中毒则会被视为个案,意外险不会理赔。

也就是说,吃独食遭了不赔,打伙吃遭了才赔。

●妊娠意外

这儿说的不是意外怀孕哈,谁污染谁治理,管人家保险公司啥子事、

怀孕本身就是意外风险很大的一件事,所以很多意外险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如果要保的话,可以去买专门的母婴综合保险。

●高原反应

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如果明晓得自己体能不好,还要往高原上走,出了啥子事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探险身亡

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嘛。这种高风险的活动,意外险肯定都是不赔的。可以买那种专门针对高风险运动的意外险。关注“梧桐保”微信公众号,一手保险资讯,专业保险测评,车险在线比价,手机便捷投保。更有海量优惠,投保补贴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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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失职怎样赔偿当事人

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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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失误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中,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错误,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律师的失职怎样赔偿当事人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法乱纪,根据不同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时律师的失职往往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这时当事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我们也不妨从以下三点来看:

1.律师有过错即律师

因故意或疏忽大意过失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如律师发生延误办案时机、适用法律不当、丢失重要证据材料、泄密等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各种损失,律师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当事人自己的过失带来了损失,律师不承担责任。

2.确实造成了损失

损失分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经济损失和直接损失容易确定,精神损失则存在较大争议,间接损失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必然依据。

3.律师的过错和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当事人的损失是由律师的过错造成的。

律师因违法执业而失职,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也会破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正常管理。因此,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和吊销执业证书四种。在某些情况下,律师违法乱纪的活动还可能构成犯罪,此时律师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犯罪主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行贿罪、伪证罪等。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知识了,觉得受益的朋友,请继续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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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双方当事人注意事项

全文共 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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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用途,租赁期限,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修缮责任。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

2、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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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分别是哪些

全文共 1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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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五)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

指国家赔偿请求人能够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如果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权人没有申请,则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单独提起国家赔偿——2年;

申请行政复议时提请国家赔偿——60日;

申请行政诉讼时提请国家赔偿——3个月;

赔偿请求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后,不可再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四)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机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加重损害的,则与原机关构成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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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一)国家赔偿请求权人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经转移的请求人资格

继承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既包括近亲属,又包括其他亲属如叔伯、舅姑等。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侵权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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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全文共 2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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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指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可以称为“再审之诉”,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目前再审程序启动的主要原因,自《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数量呈明显增长态势。具体而言,当事人申请再审要符合以下要求:

1、对象适格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只有四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即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2、存在法定再审事由

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审事由,我们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再审事由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包括以下六种: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轻微瑕疵或者被称为无害性瑕疵并不包括在内。该类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④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⑤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⑦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在诸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审判人员存在不法行为四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5、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而又广泛的诉讼权利,而且在行使诉讼权利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

双方当事人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起诉的权利,并且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的权利;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全部承认、部分承认、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各种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开展辩论,阐明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传唤证人、进行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经过法庭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用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如果认为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时,都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诉讼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权利;

法庭辩论终结时,按照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最后意见的权利;

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外,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

裁判发生效力后,享有权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如果认为确有错误,都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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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什么必须到庭

全文共 1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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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也好,结婚也好,从某种层面的来说其实就是两个人之间的事,离婚案件当事人需要诉讼,必须到法庭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

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什么必须到庭?

第一,基于夫妻感情的私密性。夫妻感情的好否,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甚至连邻居都只能从双方偶尔外露的日常生活表现来获得碎片似的信息,其他外人更是无从知晓。而离婚诉讼中,法官必须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即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断,这时当事人的对席就尤为重要。

通过调解、举证质证及辩论等环节,法官既可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做其思想工作,也可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剥离出事实真相,从而作出较为客观的、准确的判断。而这些,显然不是诉讼代理人能够代而为之的。

第二,基于离婚案件的综合性。离婚案件不像侵权、合同等纠纷,其涉及面较为广泛,不仅事关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特别是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是父母双方的义务,该义务带有紧密的人身性质,法官在确定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责任的分配时均需要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并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及其他抚养条件,并适时进行思想教育,让双方明确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解除,从而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

正是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常态处理方式为按撤诉处理,例外为缺席审理。缺席审理受到严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比如,原告仅起诉离婚,而双方庭审前提供的证据又足以查清相关事实的,原告未亲自到庭,虽不能进行调解,但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庭,诉讼仍可继续,法院可作出相应判决。实践中原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情形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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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五个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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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律师会见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会见的方式

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如下方式: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方式。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

1、普通刑事案件。我国刑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碍侦查”是指下列情形: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不需批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派员在场。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自由会见被告人。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不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会见时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员不得在场。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五个好处

1、心理医生。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很紧张,此时见到家人聘请的律师心里有安全感,律师的作用就好比心理医生。

2、了解案情,给当事人法律帮助。

3、监督侦查工作。办案民警不能打骂当事人,更不能刑讯逼供,否则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律师的介入无形中变成了对办案人员的一种监督。

4、提前保存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被冤枉的,则在会见律师时就可告诉律师真相,同时请律师提前保存一些证据,防止证据过一段时间后灭失。

5、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工作。

提示: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请律师时,要尽量向律师提供准确的信息,包括: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姓名、基本身份。

2、当事人被哪个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关在什么地方?

3、因为什么案由被拘留或逮捕,涉及的罪名?事实要介绍得尽量具体一些。

4、当事人是被行政拘留还是被刑事拘留,这两种拘留有很大不同,行政拘留不构成犯罪,最长15天就能被放出,刑事拘留可能构成了犯罪,要面临被公诉。

5、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办案民警是谁,这样有利于律师尽快与办案人取得联系,以便尽快申请会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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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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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律师与当事人是相互合作关系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必需紧密配合。对当事人来说,决不是花钱请了律师,其它的事就都由律师来做,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当事人的这种心态是错误的。

律师要办理案件也必需了解真实情况,而不应有丝毫的差错,这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没有充分的证据或搜集的证据虚假,只能使代理或辩护活动失败。因此,当事人与律师的紧密配合是官司胜败的关键因素。 律师并不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常常劝解、说服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及放弃非法的主张和要求。当事人愿意听的话律师要讲,当事人不愿意听的话,为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为了履行律师的职责,律师也要讲。当然,当事人在律师办案过程中也常常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向律师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是建立在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无原则的,决不能成为依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各自都具有独立性,不受对方的干涉。当事人不能因为自己付费了就对律师颐指气使、指手划脚,把律师当作自己的下属,甚至仆人,要求律师必须打赢官司,否则就以解除合同相威胁。律师办案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他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同时采取的只能是合法的手段,而不能是非法手段。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问题是律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获得良好声誉,获取代理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维护,二者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为了案件得到很好的处理,律师和当事人又必须紧密配合。同时,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不断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形成学习关系。

律师执业的过程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过程。律师想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把握好与当事人的关系。但律师与当事人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作者看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至少应包括以下三层关系:

3、律师与当事人是共赢关系

律师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同时也是与当事人进行知识、技能上的交流过程,并且这种交流是双向的。这种交流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可能是言语的,也可能是以行为体现出来的。

律师是经过国家严格的法律考试、考核而拥有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他们通常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相比之下,当事人一般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训练,对法律知之甚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时就需要律师的帮助。在律师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法律以非强制性的方式进入社会之中,上情下达,对依法治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律师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以强迫命令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而应循循善诱,采取温和的方式,启发、劝解、说服当事人。

律师执业要以事实为根据。不了解事实,没有证据,律师将寸步难行。在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方面,当事人具有天然的优势。

律师执业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是法律专家,但并非律师对所有的法律都非常了解。当事人由于对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搜集很有积极性。当事人对该案件有关的法律,尤其是对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可能比律师了解更多。另外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也可能向律师提出很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综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合法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同时还存在着配合关系和学习关系。在案件的整个处理的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在相互沟通中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这三层关系在实践中融为一体,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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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其他职业的辨析

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区别

中国广大农村现有从事法律服务的还有一批人被习惯性的称为法律工作者,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工”。它是在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刚恢复律师制度,因律师极为稀少,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的起临时补充作用的组织,它主要通过在乡镇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弥补因律师严重不足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形成的空白。这个组织发展得很快,二十多年来,不光是在基层,而且早已遍布城乡各地。其所从事的业务,也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实际上也在从事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等非讼业务,在事实上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实践中也有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冒充执业律师的现象。除了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外,中国法律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明确规定。

1.业务范围的区别:

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除不得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外,其它业务范围与执业律师范围区别不大,但律师业务范围较之相对广泛。如司法部2001年6月已发文明确要求大中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止办理见证业务。

2.准入条件的区别: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工作者执业,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

律师与一般辩护人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此法条规定的后两项权利。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享有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辩护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诉讼活动,有着一般辩护人不具有的办案经验和应变能力。

4、 律师与当事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律师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捆绑子一起。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及其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方向是一致的——就是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律师执业水准,获得良好的律师执业声誉,获取代理费。当事人需要配合律师工作,提供相应材料与线索,为案件顺利进行,达到理想的诉讼效果向律师提供便利条件。这种相互合作关系,典型是风险代理案。在风险代理案件中,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当事人获取利益,律师则有利可图;如当事人无利可言,则律师不能获得利益。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而提起诉讼或应诉。律师以职业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因此,律师执业的过程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过程。法律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本着维护民权的态度维护律师的权利,这是逻辑上的必然,更是律师作为法律活动主体应有的礼遇。 律师的执业应先接案。在接案阶段,律师通过当事人法律服务方能从事具体的法律执业活动,没有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就不能实现律师的价值;当事人需要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法律经验、法律人脉及其各项法律技能、资源处理自身面对法律难题和纠纷,没有律师的法律专业技能和水准,当事人难题和纠纷达到预期效果。

一般说来,律师的服务必需有当事人的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而不象一般委托合同那样,委托人不参与受委托人的服务过程或仅仅是作为被动的服务对象而给以配合。当事人聘请律师从事法律活动,当事人是委托人,律师是受委托人,二者形成委托关系。当事人授权给律师,律师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活动。律师以职业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在当代这种委托关系是通过委托合同来体现的。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并充分体现律师服务的商品属性,即有偿服务。

若当事人不按约付费,律师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若律师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不代表正义,因为他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己任,而委托人作为冲突的一方,显然不能代表正义。但律师又维护正义,因为他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方式去维护法律的天平。所以,从形式上看,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但从本质上看,律师则是构建法律公正的必备要素。律师在诉讼中实际上行使了一种“平民司法”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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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适格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中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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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当事人适格的相关法律知识。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思路

(一)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不管具体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二者既相区别又相相联系。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适格。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当事人能力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二)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根据原告起诉时诉的声明来判断。

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诉的声明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当事人适格与实际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判断,并非以法院调查结果为准,即从形式上认定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何特定当事人间解决才具有法律上意义,与该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实际存在是两回事。当事人不适格,无庸再就本案诉讼标的进行判断。因此,切不可把当事人适格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起来。即当事人适格与胜诉无必然的联系,当事人不适格,肯定败诉,但当事人适格,未必胜诉。

如甲提起诉讼要求乙予以侵权损害赔偿,后法院认为侵权人为丙而不是乙,这种情况下虽然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张乙为侵权人,在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甲和乙分别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均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应当判决驳回,而不是当事人不适格。如果甲以丙侵权为由起诉要求乙赔偿,若乙和丙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此种情况应当为当事人不适格。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依据。如原告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组,此时法院应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当事人适格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中的判断

案情

2013年年初,王某经熟人介绍欲承包吴某所在村土地,时吴某任该村村支书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经协商,王某决定承包以300元/亩的价格承包3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并预交了五万元的承包款,随即吴某便将该五万元承包款以村委会名义交到了乡财政所进行了资金代管。在丈量完土地后,王某发现该土地实际面积与吴某当时承诺的30亩出入较大以及交通不便等原因,遂决定不再承包该土地,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承包款五万元。

当事人适格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中的判断

分歧

本案中,就吴某身份是否适格,能否充当本案被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可以充当本案中的适格被告,理由是:该土地承包事项是由吴某与王某两人单独协商的,未经村委会或者他人之手,且承包款收据也是以吴某个人名义出具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不可以充当本案中的适格被告。理由是:吴某是以村委会主任兼村支书的身份与原告王某进行协商的,在收到五万元承包款后,亦是以村委会的名义将该笔款项交付到了乡财政所进行资金代管,并未为自己谋取私利。

评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它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不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客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二、判断当事人适格首先应该看其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适格。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当事人能力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本案中,被告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其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但这仅仅表明他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不能完全确定其是本案中的适格当事人。

三、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还应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来判断

它与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存在是两回事,而是要从形式上认定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何特定当事人之间解决才具有法律意义。本案中的诉讼标的为五万元承包款,法律关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被告吴某与原告王某的协商行为是吴某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1.原告在与被告洽谈过程中明知被告是该村村主任,且其承包的土地也属于村集体所有;2.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五万元虽以个人名义向其出具的收到条,但被告随后将该款以村委会的名义交到了所在乡财政所,其个人并未从中获取利益。据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吴某并不是本案中的适格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承办法官应当结合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裁判,告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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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以违章记录公布在网上为由提起诉讼

全文共 1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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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当事人不可以违章记录公布在网上为由提起诉讼

案情

2015年2月8日,原告张某驾驶汽车在某县境内,被监控摄像拍到其超速行驶,被告某县交警大队作出罚款100元并扣12分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公布在红绿灯网上供当事人查询。

原告张某在网络上查询得知该信息后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违章记录。

当事人可否以违章记录公布在网上为由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对该行为不能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违章记录属于外化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评析

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违章记录是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证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由此可知,将违章记录公布在网上,仅仅是一种证据的公示。

通过网络公布违章记录是交警部门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交警部门在网络上公布的违章记录属于违法行为信息,即使该违法行为信息附带有可能出现的处罚结果,但该信息并不是最终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其录入该违法行为信息供社会查询是履行告知义务。

违章记录不具有最终性和确定性。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监控视频记录而录入的违法行为信息,如果有相应情形的,交警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如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违章或者因使用套牌车而给合法车辆造成的违章记录。

同时,交警部门对前来接受处理的监控违章行为人还应当通一定方式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其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带有不确定性。而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已经确定并唯一,违法后果也可以明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其具有最终性及确定性。

违章记录不宜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实践中,交警部门一般都将监控视频拍摄到的违章记录公布到网上供社会查询,如果将该记录视为一种处罚决定,则该处罚决定在处罚程序上缺乏告知、送达等,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必将导致所有的监控视频拍摄到的违章记录置于可撤销的状态,此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不利。

综上,交警部门在辖区内拍摄到的违章监控视频属于一种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张某并未在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理窗口接受交通违法处理,交警部门也还没有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向违法行为人出具处罚决定书,该查询到的违章记录不能视为处罚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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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家属刑事诉讼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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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你对刑事诉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的五大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

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当事人家属刑事诉讼的四点注意事项

一、知道亲人涉及刑事案件怎么办

1、你如何知道亲人涉嫌刑事案件?

我非常希望没有人涉及刑案,人们充实的工作,愉快的生活。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涉案原因具有多样性,当一个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识别自己行为性质,做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事情时,他可能涉及刑案了。此时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嫌疑人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就是拘留。

拘留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当事人家属刑事诉讼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2、什么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等)的案件。

3、应该帮助他吗?

肯定要帮助。亲属的帮助有利于嫌疑人感到亲情可贵,自愿的改过从善。

4、你能够给他什么帮助?

面对当事人涉及刑案,家属和当事人希望通过关系,看能不能花钱解决问题,一般不愿意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事实证明家属的这种想法和做法行不通。

你除了生活上给予他照顾,精神上安慰外,最合法、最有效的帮助就是为他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就涉及到当事人亲属与律师的关系。

二、当事人亲属与律师的关系

5、当事人亲属与律师的关系

《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据此,当事人亲属与刑事辩护律师的关系是委托关系。是家属作为委托人,委托律师所的律师完成一定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给律师所。受托人是律师所和律师。

6、你要委托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凡是律师都可以依法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但由于律师涉及的办案范围不同,有的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专业,委托这样的律师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

7、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对嫌疑人(被告人)有作用吗?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肯定有作用。因为:第一,律师具有辩护需要的刑事法律知识;第二,律师具有办案经验,知道何时去何地办何事;第三,律师的办理刑事案件受法律保护;第四,是亲属关心当事人的表现,也能通过律师了解案情,减少挂念。最重要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什么时间委托律师好?

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会十分着急,也会想到要找律师,那什么时间委托律师好?《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虽然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但还是要根据案情确定委托律师的时间,有的案件没有必要立即委托律师,如涉案情节轻,只是配公安机关调查。相反,如果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确实涉嫌刑事案件,那么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

你可以分阶段的委托律师,也可以全过程委托。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也可以将三个阶段做为一个过程委托律师。

9、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当你确定好要委托的律师和时间后,就可以与律师所办理委托律师的事务。律师所需要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嫌疑人的拘留、逮捕通知书和身份情况;按商定好的价款交费;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书。律师所出具委托合同、委托书、辩护证等相关文书;双方签字确认就可以了。

10、委托律师辩护的费用是多少?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办理刑事案件服务费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3000元。

(二)代理起诉和控告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4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每件收费不超过20000元。

(四)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费不超过1500元。

(五)担任自诉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11、委托律师后还需要家属做什么事?

委托律师后,为当事人辩护就是律师的职责,一般不需要家属做什么事。你可以与律师保持正常的联系,律师也会将案件进展情况告诉你;如果有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你可以提供给律师;律师会通知你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你可以进入法庭旁听。#p#副标题#e#

三、当事人关心的诉讼问题

什么是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后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亲友能够见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吗?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家属是不能见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亲友依法作为辩护人的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多少?

对侦查的期限没有限制,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破获的。但是对于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是有规定的。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有其他的还可以依法延长。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要多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家属能够旁听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吗?

刑事案件家属可以旁听,但是不能随便参与发言。

判决后家属应该做什么事情?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四、嫌疑人的家属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律师与相关人员熟悉吗?

这是人熟好办事,讲关系的不良风气在有的人头脑中的反映,当事人希望委托一个有关系的律师来为他办事,如果没有关系他就不会委托你。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切实际也没有法律依据。律师只要出示合法的委托书、证明书等材料,办案机关都会依法接待的。司法机关是按照程序法等法律规定来办理案件的,而不是凭与他人的非工作关系办案。

2、出钱找人帮忙能否轻判几年?

当知道自己的亲人涉嫌刑事案件,有的家属往往会认为托人帮忙说情,希望嫌疑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理。也有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嫌疑人家属的这种心理,骗取钱财。有个被告人因盗窃案被判13年,他感到判的太重了,说收钱的人没有帮忙。还有媒体报道过有的人以能够为嫌疑人办取保候审,骗取家属钱财,最终把自己办进了监狱。认为出钱找人帮忙就能轻判几年的观点是错误的,当知道自己的亲人涉嫌刑事案件,家属应该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办案。防止上当受骗,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3、委托了律师是否对案件结果就会称心如意?

有的家属委托律师后就认为案件结果会有利于被告人,而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结果就会不好。这是不符合办案实际的。辩护律师的作用是让当事人知道和行使好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辩护以求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委托律师能够使被告人较好的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把有利于被告的事实情节和法律依据表达给法庭,从而使案件得到全面、客观、公正的处理。从此角度讲,委托律师辩护对被告是有利的,但不能说案件结果就会有利于被告人。对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法庭不会因此加重对被告的处罚。

4、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就责怪律师对吗?

有的家属和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会责怪律师。这涉及到法律对判决书的要求和律师辩护对判决的作用问题。

首先,法律对刑事判决书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家属和被告人面对如此客观、公正、合法的判决,如果不满意,虽然能够上诉,但不会影响以后判决的效力。

其次、律师辩护对判决的作用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辩护,判决是不会采纳的,对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影响。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只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并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才会被判决采纳,判决也才会有利于被告。如果律师尽职了,家属和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责怪律师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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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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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那么你知道土地征收公告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公告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规范土地征收

其一,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流程规范、各方参与。政府在决定征收时应向公众公布独立机构出具的征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评估书;应组建社会公众代表和被征地集体组织代表以及农户代表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征地是否必要和征地的具体事项;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户有权对征地和征地事项提出异议,诉至法院的,法院必须受理。政府未按征地流程进行而占用集体土地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有商业利益目的的如房地产开发而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应启动征地程序,应在国家对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和用地需要加以严格审批的基础上,由用地人与集体组织协商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二,现有土地补偿项目的标准应当重新研究和制定。我国地域辽阔,土地状况相差很大,制定统一的、很具体的标准不太现实,但法律应当规定必须补偿的项目和基本的补偿原则和标准。物权法规定征地必须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是一个很好的补偿原则和标准。征地不能让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我国应该确立起政府征不起地就不征地的法律政策导向,以遏制政府的征地冲动。

土地补偿项目应当增加土地本身的价值。土地本身的价值和土地产出能力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作为自然空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即便是不毛之地,在特定的位置上也有一定的价值。土地补偿金应该分为两部分,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土地产出能力的补偿,前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价,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之一。

其三,建立土地征收中的谈判协商机制。必须废除政府决定征地,同时又由政府决定征地补偿数额的现行做法。土地补偿原则和基本标准落实到具体的征地时,由于土地情况不一,存在着很大的价格空间。作为征地当事人,政府无权单方决定征地补偿数额,应赋予被征地集体和农户在土地补偿谈判中的话语权。双方平等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至法院。

其四,明确土地补偿收益主体和分配程序,确保土地补偿款一分不少地分配给该得的集体和农户。应当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土地补偿款,违者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分清土地补偿款的项目,确定哪些该给集体,哪些该给农户,哪些该给土地经营者,不得混淆。应当公开集体组织在征地补偿款上的财务。

看过“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有哪些影响

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定条件之一是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这一时间点,直接关系到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

从公告后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角度,公告的法律后果把握以下两项。

一是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二是依法公告期满之日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多数人,而且内容又完全相同,要求行政机关对每一个被征地农户送达征地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既浪费行政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

因此,法律规定,对此类行政行为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而不是采用一般行政行为的直接送达等方式。行政机关依法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每一位被征地的农户和相关集体经济组织。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就应当视为被征地农民已经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其起诉期限从公告期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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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当事人要怎么选择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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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那么你知道仲裁程序当事人怎么选择仲裁员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员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机构的类型

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研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这类仲裁机构有:伦教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伦教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看过“仲裁程序当事人要怎么选择仲裁员”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方法

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的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做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慎重。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送交的仲裁员名册必须仔细阅读,必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慎重选择,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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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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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就是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那么你对仲裁当事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仲裁保护。

申请人有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既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如果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委托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应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6、收集、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在庭审中,当事人均可对另一方的举证材料进行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8、承认、放弃和变更仲裁请求及反请求。

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请求或反请求作出放弃或者变更,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出承认或者反驳。

9、自行和解或请求调解。

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0、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主要义务:

1、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按期出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案情,在规定期限内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

3、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的义务。

4、自动履行仲裁调解及裁决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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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

一、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例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仲裁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实施仲裁法律行为,标志着该主体与争议的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同时也是该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前提。

二、与可仲裁的民事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该主体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正是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才促使该主体提起仲裁程序或介于仲裁程序的内在原因。此外,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也是该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基础,即承担仲裁机构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确认的基础。

三、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正是由于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介于仲裁程序并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为解决争议而由仲裁机构作出的对权利与义务的确认即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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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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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吗?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取证是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所作的调查活动,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原则。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的简介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看过“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有什么联系

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联系

当事人举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活动。当事人举证的方式有:

(一)当事人向法院陈述案情事实;

(二)当事人提交与案情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

法官取证是指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因当事人不能举证或其所举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而根据案情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诉讼活动。法官取证方式:

(一)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

(二)收集有关书证、物证;

(三)委托有关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四)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是相互统一的,都是围绕某一案件进行,其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但两者的性质不同。当事人举证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活动,而法官取证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人民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认为人民法院也和当事人一样对案件负有举证责任就忘记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最基本的事实。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困扰诉讼活动的问题,也是当今进一步深化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首要问题。下面谈谈笔者的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做好举证指导、引导工作

当事人意欲胜诉,就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以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属实,方可成立。而否认对方当事人的所主张的事实,同样需要借助于证据进行反驳,方可成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实践中,举证责任的认定应把握一个原则,即一个民事行为的证据应该在当事人哪一方,就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增强其诉讼参与意识和责任感,调动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以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法官取证为主、法官越俎代庖包揽调查取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形成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继腿”的被动局面。但是,这并不等于采取完全由当事人举证,法官不分具体情况而放弃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作出了关于举证指导和引导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具体做法是:法院在立案后,根据案情需要制作举证须知并列出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与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起送达当事人,限期由当事人提供,并告知书证应提供原件、物证应提供原物。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原件而只是提供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法核对的,应提交另一方当事人核对。我国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较大,经济落后地区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无力聘请律师打官司。做好当事人举证和引导工作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方式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可由法官取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种种客观因素,导致不能举证的现象仍然存在。如因当事人知识水平低下、法律知识少、无法收集提供证据,还有对于某些证据涉及国家机密、银行存款、医院病历、人事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卷宗材料等无权收集、律师取证的渠道还不尽畅通、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待于逐步建立健全等情况,则应由法官取证。我国民诉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线索,再由法官去调查、收集。”

在这里法官取证是对当事人举证的的补充和继续,也是法官依职取证的一种方式。如果审判人员怠于查证,譬如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或者故意不予收集已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那些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则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三、法官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举证的动机是为了争取全部或局部胜诉,这就难免在提供证据上可能存在着片面性和虚伪性。为此,民诉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规定》第三条第三、四款也规定“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动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具体做法:经当事人举证之后,经过核对或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后,当事人双方所提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无法确认的,法官可以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如果经过庭审质证,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要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其效力,法官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开二次或多次庭,并由法官决定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里法官取证是对当事人举证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依职权取证,是对当事人举证的一种核实、认定的审判活动。

四、证据交付行为、举证时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出具收据。”具体做法:由审判人员出具收据,收据应当注明收到证据的种类、是否原件、原物以及证据材料的件数,并应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签名注明提交证据的时间,收到证据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签名。规定收到证据应出具收据,可增加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如果审判人员丢失证据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举证时效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限期内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超过举证期限或者延长的期限举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具体做法:人民法院在制作举证须知时,注明举证期限,一般应以30天为宜,即限定当事人在30天内如期举证。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应以案件的审理期限减去必要的送达时间为限。规定举证期限可增加当事人举证的紧迫感、责任感,减轻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率。

举证责任是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举证是主要的证明活动,而法官取证是一种审判活动,当事人除负有举证责任外,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勘验等活动,仍未能收集到有关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故意不举证,在二审甚至再审中突然提供所谓新的证据,针对这种恶意举证的当事人,《规定》只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这种恶意举证不公导致诉讼漫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讼累和损失,而且人为地造成同一案件多种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人为地增大了二审的改判发回率,防碍了民事诉讼,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应严肃予以追究,由恶意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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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需注意的诉讼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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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那么你对诉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的概述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看过“诉讼当事人需注意的诉讼风险有哪些”

诉讼当事人需注意的诉讼风险

在现有的法治环境下,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当事人跟不上社会的转型,加之市场经济是高度的风险经济,在市场条件下从事各类活动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在此客观条件下打官司同样要有高度风险意识,即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即诉讼中的风险意识。

当然,所谓风险,仅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需经审理并裁判才能确定预见情况是否存在。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当事人往往不能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不考虑败诉风险和不能完全执行的可能,诉讼中又不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后不能正视自身主观原因,长期缠讼,甚至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实际上,当事人要想打赢一场官司必须具备两个方面内容的优势。第一,具有证据上的优势。根据新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依照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就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发生过程中,尽量保管好一切与民事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发生纠纷时提交证据作好准备,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其理就在此。

第二,具有诉讼上的优势。当事人要实现诉讼上的优势需有两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庭前准备能力;

二是庭审应变能力。

所谓庭前准备能力,是指庭审中需提交的证据,手中是否持有。若不持有,应在庭前及时调取;如果自己确实不能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如果证据材料可能会出现毁损、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之情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要根据案情和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所谓庭审应变能力,是指当事人出庭时要能够针对对方的主张或抗辩,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并根据对方的证据材料相应的调整自己的思路。

当事人我们不强调每一个公民都具备律师或法官一样的法律素质,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具备较高诉讼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以免自己因未顾及诉讼风险,而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前述仅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注意的,在执行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高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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