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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取证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取证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取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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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如何取证

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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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如果夫妻以冷暴力起诉离婚。就需要相关证据,那么,家庭冷暴力如何取证呢?

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家庭,夫妻之间往往会在离婚的问题上产生很大的争议而无法协议离婚,所以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如果受害者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就要注意收集家庭冷暴力的证据。家庭冷暴力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而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只要受害者提供了能够证明家庭冷暴力确实存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法院是会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的。此外,受害一方还可以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也仍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公安机关的报警、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保存的调解书、保证书、担保书、悔过书、通话录音;医疗机构保管的诊疗材料、病例、鉴定意见;子女、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提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因此,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准备证据,比如:对方拒绝交流时,给对方发的信息或者留言,在和好期间施暴一方出具的保证书或者聊天记录,知情的邻居朋友的证言,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知情并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请求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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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冷暴力后如何取证

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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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与传统的家庭暴力不同,施暴者主要是以精神虐待为主,很难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伤害,这直接导致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那么,到底遭遇家庭冷暴力后如何取证呢?

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传统暴力受害者一样在身体上留下伤痕。同时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实施冷暴力后也很少留下物证。并且处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夫妻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和所谓的家庭尊严,一般会选择“家丑不外扬”,因此其家事外人无从得知。那么受害者如何寻找证人证言如何证明自己所言是真实的,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致使受害者收集证据面临着巨大挑战,家庭冷暴力离婚遇到证据阻碍。

关于合法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小编为您总结一下遭遇家庭冷暴力时有哪些证据可以收集:

1、可以记录相关事实,并找人作证。

2、对实施暴力之后留在身上的伤痕做医学鉴定,作为他实施暴力的法律证据。

3、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这也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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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有哪些取证技巧

全文共 1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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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取证的时候如何收集到能被法院认可的有效证据,是赢得家庭暴力离婚官司的关键。因此受害方要注意收集有利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也是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那么,遭遇家庭暴力有哪些取证技巧呢?

一、证明侵权行为即可

《反家庭暴力法》下认定家暴行为,不以结果认定,只以行为认定,只要存在侵害的行为,不论造成的结果怎样,法院都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所以这对于受害人来说,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证明有侵害行为就可以,当然如果打的结果很严重,也是需要证明的。另外家暴法的立法采用“明确列举+兜底定性”的定义方法,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也为立法及司法使用留下弹性空间。

二、智慧证明精神伤害

在反家暴法中,除了肢体暴力属于家暴,也包括了精神暴力,但精神暴力往往难以举证,比如:他经常威胁、恐吓我,该怎样证明呢?有以下建议:

1、家暴的过程中,如谩骂、恐吓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2、有些人在精神暴力之后,会后悔,会痛哭流涕,这时可以要求他写保证书,保证书中明确写出何时出现恐吓和威胁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承认错误,保证再也不犯;

3、保留遭受精神暴力后,就医和看心理医生的证明。

三、家暴之后一定要!报!警!轻则开告诫书,重则开验伤单。

很多人会有疑惑,我并不打算跟丈夫离婚,如果报警后,日子就更过不下去了,那还要报警吗?

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没有报警或其他警醒行为的话,家暴只会愈演愈烈,所以报警是一种比较好的终止方式,同时也可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有一个保护的作用,也是一种取证的方式。

以前警方对家暴是不管的,认为是家务事,但反家暴法出台之后,我们经常会去公安和妇联等地方去讲课,知道警方现在已经有非常明确的方案和工作要求,报警后,警方处理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1、如果比较轻的家暴,警方会出示一份告诫书。会把这份告诫书送到加害者的单位、居住地派出所,这份告诫书非常有帮助,可以作为证据,不可复议。

2、如果是比较严重的家暴,就有可能触犯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情节轻重,来进行罚款、警告治安拘留等处罚决定。无论是告诫书还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向公安寻求帮助。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门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了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内容,相对完善,特别是24小时令,即:保护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隔离加害人与受害人。最高院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就有一些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通知。

五、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暴法》出台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工作人员发现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家暴的情形,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不报案,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所以,现在家庭暴力已经不止是家事,还是社会机构需要介入的事情。

六、庇护所不仅能庇护。

反家暴法中规定,如遇到家庭暴力,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申请紧急庇护,如果因为家暴受到威胁、伤害或无人照顾,公安部门需通知有关部门去安置这些人。在这个庇护所,要为这些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生活照顾。

最后,友情提醒,家暴有了一次,就有一万次,因此,家暴绝不能姑息。

接下来,我们介绍家暴受害者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欢迎关注更多家庭暴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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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婚内性暴力如何取证维权

全文共 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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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性暴力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那么,女性婚内性暴力如何取证维权呢?

1、已婚妇女若碰到家庭性暴力,可以先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反映,或直接拨打110。

2、同时被害人也可以向市、区各级妇联部门反映,由权益部或法律援助中心对男女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诉诸法律。有关的伤残鉴定将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那么,受害女性该如何取证呢?

1、伤情鉴定。受到暴力殴打的,及时去医院做伤情鉴定,建议即使是轻伤,也最好保留医院检查结果。在证明长期性暴力行为时,轻伤同样具有证明力。

2、录音录像。适用手机或者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当地的情况。合法的完整的录音录像具有证明力。

3、对方道歉信、保证书。性暴力往往不是一次两次,有些施暴者在施暴后痛哭求原谅,保证再也不犯。但其实很难做到。而他们写下的保证书可以成为证明性暴力的证据。

4、报警、调解记录。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居委会和妇联等机构的调解记录都可以成为证据。

5、证人证言。父母、孩子、邻居的证人证言都可以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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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如何取证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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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节奏的越来越快,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面对了很大的压力和烦恼,而其中有一种烦恼,恰恰是我们最不愿说出来却又不知道怎么面对的,那就是性骚扰。那么面对性骚扰你该怎么办?职场性骚扰如何取证

女性防身小知识:

在性骚扰的案件中,最为难的就是取证问题,维权的关键是通过合理的方法获得有力的证据。

职场女性一旦遭受性骚扰,建议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尽可能制造动静,使他人知晓,受到侵犯之后及时向有关同事或朋友讲述经历,如此“制造”目击者或知情者,在维权时为自己作证。

第二,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等不要偷偷处理掉,要留下作为证据,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

第三,如果有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保存好作为证据;第四,如果长期被骚扰,可以考虑随身携带录音笔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

提醒您:遇到有性骚扰表现的人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多加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要跟男性去偏僻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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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公厕被偷拍如何取证

全文共 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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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如果侵犯,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侵害的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女子公厕偷拍如何取证?小编对公共厕所安全小知识了然于胸,接下来和朋友们简单讲讲。

首先建议朋友们,万一碰到这种情况,最好赶快拨打110或最近的派出所值班电话报警,由警方对偷窥者进行盘问并处以相应的处罚。与此同时,当事人最要紧的是控制住偷窥者,可发动周围的群众一起团团围住,别让对方离开。在证据方面,当事人可以寻找目击证人为自己作证;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可以与对方谈判、调解,并将整个过程进行录音作为证据。不过,小编同时提醒朋友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注意不能侵犯对方权益,比如,不能强行夺下对方手机,也不能强行将之拖到私人场所,因为这可能反倒会涉及抢夺罪或侵犯对方的人身自由权。

女子在公厕被偷拍,偷拍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是要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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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如何取证

全文共 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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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对于案件审判定性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取证?

专利侵权取证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专利侵权取证还是很关键的,上面对其专利侵权取证的证据作了一一介绍,所以说要多关注,多了解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对其你了解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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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扣发工资该如何取证

全文共 1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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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公司或老板克扣、拖欠员工工资都是违法的行为,除了要及时补足工资报酬外,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那么,公司无故扣发工资该如何取证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无故扣发工资的取证:

(1)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给农民工的欠条;

(3)具备工长签名的欠条;

(4)单位工资单、工资表、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5)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单据或记录等(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6)工作证、服务证、工作胸卡、工作服、工作标记等证明身份的证据材料;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8)印有劳动者名字的考勤记录、考勤本(最好有单位公章或用人单位领导签字);

(9)和用人单位领导关于工作情况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存在克扣或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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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单方面辞退的员工应如何取证维权

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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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被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应如何取证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被公司单方面辞退的员工取证维权: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书证应提交原件。

2、物证。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3、试听资料。又称“音像证据”,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形象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作为辅证。

5、当事人陈诉。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包括: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裁判机关的审理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

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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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口头辞退如何取证

全文共 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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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逐渐加剧,为了解决类似问题就要提高劳动仲裁的重要作用。那么,被单位口头辞退如何取证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被单位口头辞退的取证:

1、当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不要马上走人,而是要立即要求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书,不给书面通知书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即使形势逼人,被迫办理离职手续,也要留下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材料。

2、在办理离职后的次日一定要找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做录音。

3、用快递的形式向用人单位索取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保存好回执。

4、用人单位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准时上下班。并要杜绝工作失误,防止用人单位找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大内拒绝劳动者进入公司,劳动者可立即拨打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电话,请他们解决。即使最终为进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有了立案记录,以后在进行劳动仲裁的时候可以以此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单位口头通知辞退员工的处理方法:

员工可向基层劳动部门(所在街道的劳动管理站)投诉,要求基层劳动部门处理。一般而言,劳动管理站会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解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员工可根据劳动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再决定是否申请仲裁。员工亦可直接申请仲裁,要求相应的待遇。如员工被辞退后需进入工厂取走私人物品遭拒绝,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实际情况下,被辞退员工一般不会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需注意的是,如仲裁后有一方起诉,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承认辞退了员工,而是称员工自动离职,故在一审诉讼中,员工应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申请证人(可要求原来的工友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或调取向劳动管理站投诉的材料,以证明被辞退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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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噪音扰民如何取证

全文共 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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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上邻居不承认自己噪音扰民该怎样取证,因为就算是找到居委会社区甚至报警也需要证据呀,要不然他们就咬定说自己正常活动,动静不大,反倒说我们太敏感。楼上噪音扰民如何取证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楼上噪音扰民如何取证

第一、对噪音进行直接录音;

第二、在交涉过程中对双方对话进行录音(固定对方承认制造噪音的证据);

第三、请物业出具证明。

如果邻里产生噪音,噪音可能导致邻居难以休息好,显然是已经构成了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首先应该有证据,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

比如,用录像用拍照等等都是可以证实的。另一个噪音标准是不是足够大,这需要一个证明,因为音量的大小法律词是用分贝来表示的,是不是达到70分贝或者达到80以上的分贝,要有这种取证。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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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要如何取证

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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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的诽谤行为,其实就是对他人人格以及名誉的损害,贬低他人的社会价值,是一种污蔑性的行为,被人诽谤后,甚至连工作或者学习都会受到影响,那么,诽谤罪要如何取证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诽谤行为取证方式主要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音像制品以及视听资料等,但是只有符合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会构成诽谤罪,才能向法院申请以诽谤罪起诉,否则只能算是侵犯公民人格或者名誉权,属于民事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那么其监护人有相同的赔偿责任,必须消除被行为人捏造事实产生的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诽谤罪取证必须来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音像制品以及视听资料等,但是只有在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下才能以诽谤罪起诉,而且诽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而诽谤行为又是很特殊的犯罪,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有很多的困难以及阻力,所以最好还是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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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如何取证维权

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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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老师体罚学生更是违背道德,更加触犯了法律,那么遇到老师体罚学生家长该怎么办呢?老师体罚学生如何取证维权?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老师体罚学生如何取证维权?小编总结如下:

老师体罚学生如果有明显的外伤,家长可以去医院做伤情鉴定,然后拍照留证,最好能收集到录影、录音,当然了,有证人最好了,把收集所有材料以及证据证词录音视频,经与校方商议后等校方答复。如果校方始终含糊其辞不予理会,可以直接跳过校方去教育局举报。如果教育局两天内依然不予理会,可以一边报警一边向当地比较有影响力的电视台提供新闻线索。

老师体罚学生属于违法行为,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学校老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另外,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

《办法》规定,校方责任险还负有扩展保险责任,如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人身损害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

小编还要提醒广大父母对孩子进行体罚会使孩子形成有缺陷的个性,如以自我为中心、冲动、冷酷、好斗、压抑、胆怯、孤僻等,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孩子神经错乱、高度紧张、心理失常。所以,体罚是不正确的教育方式,请各位家长一定要杜绝体罚。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介绍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精彩内容大家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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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如何取证维权

全文共 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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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在超市买了一瓶“营养快线”,回家饮用后竟然出现呕吐症状,仔细一看,“营养快线”已经过期两个多月,当王小姐拿着购物小票找到商家理论,却被告知:购物小票能证明你确在本超市买过“营养快线”,但不能证明你喝的这瓶就是超市售卖的!“没想到超市矢口否认,都怪我当时大意了,没有进行取证!”王小姐说。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维权,取证很关键。那么,买到过期食品如何取证维权呢?

针对王小姐遇到的维权难题,小编咨询了相关消协工作人员。据介绍,消费者购物当中如果买到过期食品,维权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取证,这一点非常关键。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说,遇到此种情况,首先,消费者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在不惊动商家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到购买地点寻找相同批次的食品,发现仍在销售就要留存相片进行取证。然后,消费者带着购物证据找到商家进行索赔,并将协商过程录音取证。如果商家拒不赔偿,消费者可向“3·15”投诉,消协部门可根据消费者手中的证据助其维权。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很多消费者到超市购物,习惯挑选货架最靠外面的物品,殊不知,最靠外面的都是日期相对较长的,商家习惯将临界的物品摆在最外面,而生产日期相对较新的都习惯摆在货架的最里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到商场或超市购物,尤其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认真查看生产日期,此外,如果发现柜台外侧的物品生产日期已经很长,不妨看看货架最里层的,很可能最近生产日期的物品就摆在那里。

以上购物维权小知识由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要介绍的内容是食品医药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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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性侵害如何取证索赔

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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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的犯罪分子把魔抓伸向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该怎么办呢?未成年性侵害如何取证索赔?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未成年性侵害如何取证索赔?小编给大家支招了:

如果性侵犯发生,应该迅速报告家长、报警,不可隐忍。报警才能破案、打击犯罪分子,不报警实际上也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会助长其气焰,甚至会促使犯罪分子连续作案。

如果遭到性侵害,一定要保留内衣、内裤,犯罪分子留下的体液、毛发等物证,并将其提供给警方,帮助公安机关加快破案进程,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在性犯罪中,凡女性,无论老幼都有被侵害的可能,而以16--29岁的女性为主要侵害目标。从女生受到性侵害的实际情况来看,下面几种类型女学生易受攻击:

1、经常出入社会公共场所,装扮入时,行为不羁的女生;

2、性格懦弱,胆小怕事的女生;

3、作风轻浮,胡乱交友的女生;

4、独处于学校教室、寝室、实验室、运动场或其他隐藏场所的女生;

5、怀有隐私,容易被他人要挟的女生;

6、贪图钱财,贪图享受,缺乏观察识别能力的女生;

7、意志薄弱,难拒性诱惑以及精神空虚,无视法纪的女生;

8、夏季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曲线毕露的女生;

9、夜晚长时间、独自在室外活动的女生。

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有的甚至缺乏有效监护,因而容易受到伤害,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小编提醒广大未成年如果别人令自己不舒服的触摸、接触是危险的,是在侵犯。不论在什么场所,一旦有人对自己实施肢体接触、身体摩擦、语言挑逗等行为,要坚决说不,并迅速离开现场,向老师、家长或者警察报告。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了解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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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买到假货怎么取证维权

全文共 9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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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一般都比较信任商场的货品,但是,商场卖假货的报道,我们也是经常的能看到,那么,商场买到假货怎么取证维权呢?

小编认为,商场买到假货维权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收集。

消费证据包括四个方面: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1、发票。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发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

2、保修卡。方便消费者维修产品的凭证。非易损坏商品都应附有此卡,一旦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要到厂家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维修单位要在保修卡上准确记录修理时间、维修项目、修理人员姓名,这是目前不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失去合理赔偿的最大盲点。

3、合格证。证明某种商品质量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并经过检验达标的凭证。它是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凭证,凡非易损坏的商品都应随产品附有此证。尤其是家电用品、摩托车、电脑等大件的合格证,对保证其使用安全特别重要。

4、使用说明书。详细阐明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材料,像电器类、机械类、电脑类商品都应附带。

其次,您应该携商品和有关票据到商场去交涉,说明情况。一般说,如果您购买商品的时间不长,商场都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修、或换、或退。在交涉过程中,如果柜台的售货员不能恰当处理此事,您可向商场负责人反映,如该商店负责人也不能正确处理,您还可找商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经验,这样做以后,一般问题均可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与商场交涉无效,您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你追回损失的货款。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那就要先请上述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如果当地已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

最后,小编友情提示,如果真的不幸在商场买到假冒商品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进行维权,一定要凭借购物小票和购买的商品去找商家协商解决。要求商家退、换商品或者进行经济赔偿。

以上购物维权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稍后我们继续介绍常用日用品维权方法,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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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被骗如何取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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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领域中,影响顾客忠诚度的因素较多,微信购物的发展路程荆棘重重。那么,微信购物被骗如何取证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微信购物被骗的取证维权:

1、举报前收集证据

如果在举报之前你没有收集好证据或者证据已清除了,这将会对你日后的维权过程很不利。

(1)别急着举报,先收集证据,了解对方是否真的骗财不发货,还是延迟发货。

(2)转账记录先截图,必须要有对方已收款的标识.

(3)与对方交易过程的截图,包括付款、对方承诺发货及商品信息确定等内容。

(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向有关部门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只不过这是一个比较繁琐的过程,情形严重的诈骗行为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3、网络诈骗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商”存在于每个人的社交软件和交际圈中,自由度高、流动性大、虚拟性强,很难进行监管。现在利用“微商”进行网络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消费者应理性区分,多问多看多留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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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诈骗罪如何取证

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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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诈骗的取证不是很麻烦,但是还是希望大家在这方面多注意一下,不要在感情上闹出什么问题,那么感情诈骗罪如何取证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通过感情的方式诈骗钱财,可能涉嫌诈骗罪,具体取证如下:

1、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2、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同案犯、诈骗手段、诈骗数额、赃款去向、安排被害人进行辨认、追缴作案工具、向银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涉案财产、银行账户,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继续侦查。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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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内容是什么

全文共 3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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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的过程具有一定的方法步骤。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9-401室。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调查取证的方法

从总体上讲调查取证没有什么捷径,只是在调查取证的具体活动中有一些技巧。只有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围绕以上八个方面收集证据,才是调查取证的正途。但在调查取证中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概念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意义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重婚罪的调查取证方法

因重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但在取证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困难,因此律师建议: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

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适得其反。生气,气愤是完全应当有的表现,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终究是理解,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并不好,你的几次吵闹是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的。

2、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3、一定要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至于如何去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4、劝说知情人作证

5、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 法复〔1994〕10号)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调查取证的费用谁出

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后4年,丈夫与家中的保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保姆为他生了一个女儿,他们俩还在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女士曾以丈夫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判决他犯了重婚罪。王女士认为他们之间的感情已破裂,想与丈夫离婚。王女士为调查丈夫重婚取证支出9万余元,丈夫重婚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部分调查取证费用。请问王女士要求合理吗?

王女士丈夫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与他人重婚,严重伤害了王女士的感情,对王女士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夫妻感情确实已达到破裂程度,王女士若要求离婚,丈夫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准予。

鉴于丈夫对王女士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王女士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正当。至于王女士要求丈夫赔偿调查他重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的原则

1.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2.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李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3.合法、细致原则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

最后,向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

(2) 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

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 >>>下一页更多精彩“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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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有什么联系

全文共 40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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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吗?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取证是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所作的调查活动,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原则。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的简介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看过“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有什么联系

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联系

当事人举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活动。当事人举证的方式有:

(一)当事人向法院陈述案情事实;

(二)当事人提交与案情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

法官取证是指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因当事人不能举证或其所举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而根据案情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诉讼活动。法官取证方式:

(一)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

(二)收集有关书证、物证;

(三)委托有关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四)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是相互统一的,都是围绕某一案件进行,其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但两者的性质不同。当事人举证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活动,而法官取证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人民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认为人民法院也和当事人一样对案件负有举证责任就忘记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最基本的事实。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困扰诉讼活动的问题,也是当今进一步深化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首要问题。下面谈谈笔者的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做好举证指导、引导工作

当事人意欲胜诉,就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以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属实,方可成立。而否认对方当事人的所主张的事实,同样需要借助于证据进行反驳,方可成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实践中,举证责任的认定应把握一个原则,即一个民事行为的证据应该在当事人哪一方,就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增强其诉讼参与意识和责任感,调动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以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法官取证为主、法官越俎代庖包揽调查取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形成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继腿”的被动局面。但是,这并不等于采取完全由当事人举证,法官不分具体情况而放弃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作出了关于举证指导和引导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具体做法是:法院在立案后,根据案情需要制作举证须知并列出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与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起送达当事人,限期由当事人提供,并告知书证应提供原件、物证应提供原物。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原件而只是提供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法核对的,应提交另一方当事人核对。我国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较大,经济落后地区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无力聘请律师打官司。做好当事人举证和引导工作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方式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可由法官取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种种客观因素,导致不能举证的现象仍然存在。如因当事人知识水平低下、法律知识少、无法收集提供证据,还有对于某些证据涉及国家机密、银行存款、医院病历、人事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卷宗材料等无权收集、律师取证的渠道还不尽畅通、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待于逐步建立健全等情况,则应由法官取证。我国民诉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线索,再由法官去调查、收集。”

在这里法官取证是对当事人举证的的补充和继续,也是法官依职取证的一种方式。如果审判人员怠于查证,譬如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或者故意不予收集已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那些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则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三、法官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举证的动机是为了争取全部或局部胜诉,这就难免在提供证据上可能存在着片面性和虚伪性。为此,民诉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规定》第三条第三、四款也规定“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动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具体做法:经当事人举证之后,经过核对或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后,当事人双方所提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无法确认的,法官可以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如果经过庭审质证,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要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其效力,法官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开二次或多次庭,并由法官决定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里法官取证是对当事人举证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依职权取证,是对当事人举证的一种核实、认定的审判活动。

四、证据交付行为、举证时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出具收据。”具体做法:由审判人员出具收据,收据应当注明收到证据的种类、是否原件、原物以及证据材料的件数,并应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签名注明提交证据的时间,收到证据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签名。规定收到证据应出具收据,可增加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如果审判人员丢失证据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举证时效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限期内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超过举证期限或者延长的期限举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具体做法:人民法院在制作举证须知时,注明举证期限,一般应以30天为宜,即限定当事人在30天内如期举证。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应以案件的审理期限减去必要的送达时间为限。规定举证期限可增加当事人举证的紧迫感、责任感,减轻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率。

举证责任是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举证是主要的证明活动,而法官取证是一种审判活动,当事人除负有举证责任外,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勘验等活动,仍未能收集到有关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故意不举证,在二审甚至再审中突然提供所谓新的证据,针对这种恶意举证的当事人,《规定》只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这种恶意举证不公导致诉讼漫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讼累和损失,而且人为地造成同一案件多种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人为地增大了二审的改判发回率,防碍了民事诉讼,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应严肃予以追究,由恶意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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