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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

大连市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大连市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大连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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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中学校名单

全文共 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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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在大连上学的孩子都不知道当地有哪些高中。以下是大连高中名单供参考。

2022年大连高中有哪些?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4304省示范高中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2077省示范高中大连市朝鲜族学校1699省示范高中大连市育明高中1553省示范高中1481省示范高中金州区高中1476省示范高中大连市旅顺中学1417省示范高中1369省示范高中大连市长兴岛高中1361省示范高中

以上大连高中名单数据来自网络,排名仅供参考。

2022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简介

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是辽宁省首批重点中学之一,是辽宁省示范高中和大连市文明学校。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的前身是周水子工学院,建于1936年。

1948年大连解放后,政府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文化、培养干部的需要,改扩建为中学。它是大连最早的中学之一。第一任校长是当时大连县县长王西平先生。

2022年大连育明高级中学简介

大连育明高中成立于1998年秋,是大连市政府直属的公办省级重点高中、辽宁省示范高中、辽宁省特色高中实验学校。

通过各种渠道选择高中。

利用这段时间,尽量通过有效渠道了解高中。除了考虑初中相关教师的意见外,建议有条件的家长和考生到现场看看,或者了解学校学生的情况,参考社会对学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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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役所旧址

全文共 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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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役所旧址为大连市文物保护单位。

大连市役所旧址位于中山区中山广场5号。2013年6月28日,入选大连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日本侵占时期为大连市役所。1937年大连民政署撤销后,大连市役所便成为日本统治大连的二级行政机构。1947~1950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二级政权机关)在此办公。后为大连市政府各局办公楼。现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

折中主义风格建筑,位于解放街和鲁迅路之间。正门融入日本破风的意境,塔楼则融入京都只园祭山车的意象。设计师是关东都督府土木课课长、大连民政署设计师前田松韵的继任者松室重光。他在京都寺庙等古建筑的修复工作方面有很大成绩,而这一建筑的设计也反映了他在这方面的见解。1947至1950年间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使用,后成为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当时大连市和旅顺市是地级旅大市下属的平级行政单位)。现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

保护范围:旧址建筑外墙基外南1米、东至鲁迅路、西至解放街、北至中山广场为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南20米为Ⅳ类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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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

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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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位于人民广场东侧,面积为6800平方米,中分布着多个影厅和大量的LED显示屏,分别展示大连的城市历史、城市人文、城市景观和城市发展未来等内容,为观赏者呈现直观的视觉效果。

展区中设置了大量的实景复原微缩模型。位于二层的总体规划沙盘展厅,沙盘模型面积1080平方米,是国内最大的总体规划沙盘模型之一,沙盘模型将大连城市核心区的总体规划蓝图按照1:1000的比例形象直观的展现在参观者面前,并与影片讲解和数字声光电相互配合,呈现出无比震撼的视觉效果。

规划展示中心的展示区共三层,设置了15个主要展厅。

一层以“回顾城市历史,感悟大连文脉”为主题,展示了大连城市建设的发展历程;

二层以“解读城市规划,引领大连未来”为主题,展示了大连城市规划建设的最新成果和未来发展蓝图;

三层以“关爱城市生态,彰显大连智慧”为主题,展示了大连得天独厚的生态特色以及“民生为本、品质立市”的发展理念。

此外,展示中心内配置了公示厅、临展厅、城市书吧、报告厅,为规划的公共参与、会议论坛、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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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有活火山吗

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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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位于辽宁省辽东半岛南端,地处黄渤海之滨,背依中国东北腹地,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是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贸易、港口、工业、旅游城市。那么,在大连市活火山吗?大连的自然灾害少,由于不处于地震带上,少地震,而且也没有活火山和休眠火山;大连濒临渤海和黄海,因为两海的平均海底深度很浅,平均不到40米,所以也没有海啸。

因此,在我国的大连是没有火山的。我国的火山主要分布在以下两大区域:一个区域是沿我国东部的大陆边缘,那里形成数以百计的火山群和火山锥,它们构成了环太平洋火山链的一部分;另一个区域是青藏高原及其周边地区的火山群。在这些区域内火山分布及火山活动十分普遍,如著名的黑龙江五大连池、镜泊湖;吉林的长白山、龙岗;内蒙古的哈拉哈、汉诺坝;山西的大同;山东的蓬莱;江苏的六合;安徽的嘉山;福建的明溪;台湾的基隆;广东的雷洲;海南的琼北;云南的腾冲等等。至于青藏高原地区,各类火山的分布不同规模的火山活动更为多见。

近五十年来中国大陆上最有规模的火山活动发生在新疆。1951年5月27日,新疆于田县南部克里亚河源头发生了一次火山活动,一座新生的火山-卡尔达西火山诞生了。火山高达145米,全由褐黑色安山岩-玄武岩熔岩组成,火山口呈圆筒状,深56米。

如果还想了解火山喷发有哪些类型等相关的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关注上更多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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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禁毒办禁毒宣传系列报道五则

全文共 1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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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连市高校禁毒志愿者服务队走进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近日,大连市禁毒办、禁毒支队党支部联合大连市高校禁毒志愿者服务队走进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社团嘉年华现场,开展“塑造健康人生创建无毒校园”主题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本次活动得到了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团委的大力支持,社团嘉年华活动是大连东软信息学院规模大、影响力深远的校园文体活动,全校百余家学生社团共同参与,禁毒志愿者们带着“禁毒小百科”宣传册,分布在活动现场的各个角落,为在场的同学进行赠阅,累计发放禁毒宣传册2100份。禁毒宣传教育覆盖流量近万人,吸纳多名学生自愿加入了禁毒志愿者队伍。

同学们在签名墙上郑重签名

大连市高校志愿服务队队旗合影

志愿者分发宣传材料

(二)大连市义工禁毒志愿服务队旅顺口区分队成立

近期,大连市义工禁毒志愿服务队旅顺口区分队正式成立。这是继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开发区和金秋乐义工分队之后全市第七支志愿服务队,队长由大连好人王佩荣担任,目前共有50名成员。活动中,身着“禁毒志愿者”红色马甲的志愿者跟随队旗,向过往群众发放丰富多样的禁毒宣传品、讲解禁毒知识,呼吁大家牢固树立防毒、拒毒、扫毒意识,争做新时代禁毒宣传使者。禁毒志愿者服务队旅顺口区分队的成立,为我市禁毒禁毒专业队伍增添了强劲力量,输送了新鲜血液,下一步将为全市开展各项禁毒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摆放毒品模型,为过往群众讲解禁毒知识

旅顺志愿服务队成立授旗仪式

(三)禁毒支队组织开展全市邮政快递业禁毒业务知识培训

11月5日,堵截、预防管理大队联合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邮政快递业禁毒业务知识培训会,全市50家寄递物流企业近150人参加此次培训。首先预防管理大队组织从业人员参观全市禁毒教育基地,提高从业人员对毒品的认知及识毒、辨毒、查毒的能力。随后在培训会上,堵截大队解读了禁毒大会战,特别是加强寄递物流行业管理具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物流寄递行业毒品问题整治成效,推动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堵截大队解读了禁毒大会战

参加培训人员听取经验介绍和工作要求

预防管理大队组织从业人员参观全市禁毒教育基地

(四)大连禁毒组织开展少儿禁毒主题《快乐新体验》活动

11月18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开发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和大连电视台联合录制的禁毒主题《快乐新体验》节目在《小螺号》栏目播出。节目以参观学习禁毒教育基地的形式展开,小朋友们跟随主持人雅男姐姐和禁毒支队讲解员杨那的脚步,走进金普新区禁毒教育基地,学习了禁毒历史、毒品知识,体验了“花与蛇”投影、“吸毒后的你”、禁毒VR游戏等项目,在知识问答环节,小朋友们踊跃参与,还展示了个人才艺,表演了《三字经——小小禁毒宣传员》。节目主题明确,内容丰富,传播了禁毒知识,产生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禁毒支队讲解员为小朋友们讲解禁毒历史

小朋友们体验“花与蛇”投影

(五)禁毒支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加强易制毒企业指导检查

禁毒支队统一制作印刷1300本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台账,并下发全市相关企业使用。推动大连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协会实行层级管理制度,选拔副会长级别的企业来支撑协会更好的进行服务管理工作。近期,易制毒管理大队先后实地检查了中山区奧天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海关技术中心、中科院化物所、大连博诺生物化学试剂厂和大连宏利来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从登记建档、台账记录、发票合同、销售去向、使用管理等方面,详细检查了基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并邀请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秘书长和昭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企业进行法律援助服务。检查过程中,着重对企业运营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了解,有效解决了中山区奧天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异地办理易制毒运输备案证明的实际难题。市局禁毒支队对西岗区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发区一广毛巾厂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一处,并及时给予整改意见。在不影响企业运营的基础上,既解决了工作问题,又消除了安全隐患,得到了企业从业者的一致好评,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新的贡献。联合中山分局禁毒大队组织辖区易制毒化学品法人及信息员开展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培训会议,梳理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答了企业从业人员的运营疑惑,推动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实地检查中山区奧天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并开展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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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理办法

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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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应签订合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者转让、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租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须经管委办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售、租赁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承租。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者,经管委办批准,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租赁:

(一)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租赁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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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程序及具体流程

全文共 1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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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以下为大连市相关规定及具体流程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程序及具体流程

一、基本程序

(一)、成立招标委员会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办理招标登记

(四)、解答问题

(五)、编制投标文件

(六)、投标

(七)、开标和定标

(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具体流程

(一)、成立招标委员会

1、确定招标委员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招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选定;其他成员从市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2、召开招标委员会会议,研究安排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审定招标文件;确认招标人提出的最低中标价;审查竟标人资格;主持开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二)、发布招标公告

1、公告发布人。招标公告由招标人发布。招标人是指市开发办;市开发办委托招标的,委托人是招标人。凡委托招标的,市开发办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书,委托方应按委托书要求组织实施招标,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市开发办提出招标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招标文件一起报送市开发办备案。

2、公告内容。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的目的;竟标人的范围及资格;竟标人认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招标项目用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情况。

3、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通过《大连日报》等新闻媒体及招标人网站发布。

4、公告发布的时间。招标公告于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

(三)、办理招标登记

1、竟标人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投标书及投标须知等资料。

2、投标书由招标人编制,为规范格式。

3、投标须知由招标人拟订,内容包括: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填写要求;竟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中标人缴纳地价款的给付方式和期限;其他需要竟标人明了的事项。

(四)、解答问题

招标人安排时间、地点就竟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需要统一勘查开发建设用地现场的,由招标人组织。

(五)、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及附件。竟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认真填写投标书,并准备好附件,形成完整的投标文件。附件的内容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标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六)、投标

竟标人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指定的开户行和帐号汇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竟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投标的;

4、投标书未写明投标单位和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签的;

5、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7、同一投标者对同一招标地块投送两套以上不同内容、不同价格文件的;

8、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9、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10、投标书确定的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七)、开标、定标

1、主持人宣布招标大会开始;

2、开启标箱,点算标书。工作人员按主持人要求,当众打开标箱,取出投标文件,清点投标文件份数,报告主持人确认。

3、公开招标底价。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底价。

4、审查招标文件。招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有效投标文件,并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中标人。

5、宣布招标结果。主持人对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予以公布,并宣布中标人。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履约保证书》,对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照投标文件中招标人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与招标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履约保证书》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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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

全文共 1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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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房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大连市也有相关规定出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房屋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同时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可售房源预订次数不得超过2次,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五、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屋销售价格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宾馆、酒店类项目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进行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统计系统。按照统一数据、统一流程、统一系统的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变化情况,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九、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商品房预售行为纳入房地产诚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预售等不良行为的,将按照《大连市房地产诚信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诚信网公开曝光。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及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预(销)售合同、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交易资金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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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转公积金贷款 操作规程3.22起施行

全文共 2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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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是目前住房贷款中,比较常见也是运用得比较广泛的一种贷款方式。转公积金贷款通常有2种形式,一是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二是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对转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规范,其将于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

一、申请转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申请转公积金贷款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原来所办理商业贷款的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2、转公积金贷款只能是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3、转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与原商贷的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4、组转公贷款的原公积金贷款与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人数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5、转公积金贷款对应的原商贷记录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组转公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办理组合贷款时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

6、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7、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应提供中心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本由中心保管。

8、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组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办理原组合贷款的办事处申请办理。

9、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应与原抵押房屋坐落于同一区域(市内四区与高新园区视为同一区域);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已解除抵押的房屋产权证、银行提前结清贷款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中心审核。

10、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借款人应在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心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后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11、借款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该房屋所属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此种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已与中心签署《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合作协议》;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且中心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后,中心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名下指定账户。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并在还清商业贷款后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二、转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分为三种方式

1、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以下简称先抵后贷);

2、借款人经中心审核同意,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顶自筹资金(以下简称先还后贷);

3、借款人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其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以下简称顺位抵押)。

注意:商转公贷款可选择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办理,组转公贷款只能选择后两种方式办理。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

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及抵押房屋评估价值较低者的60%。

2、组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3、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若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办理并经中心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可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房屋,不需另行评估。

4、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住房,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不予办理抵押物变更: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想要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房奴不妨可以仔细了解下相关的条件和细则,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办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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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错过!大连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全文共 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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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贷款流程大致相同,但针对具体贷款用途又有略微不同。下面请看小编整理的大连商贷转公基金贷款流程。

办事条件及材料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公积金开户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且除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6、转公积金贷款还需要条件:非组合贷款、有产权证、原贷款行同意办理;

7、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及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所需材料如下: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业借款合同及其复印件、原商业借款还贷情况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手房提供买卖契约原件)、结算发票及其复印件(二手房提供完税发票及其复印件)、还款存折、私人印章、公积金卡及交易密码。

办事程序

1、新借款人在征得原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款后,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后,借款人持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或贷款银行合同专用章)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转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后,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4、由担保公司及借款人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提前全部还款。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办公地点:房屋所在地办事处

便民服务方式:837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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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提取步骤

全文共 4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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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2003年7月2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大房金管发[2003]2号文件发布,根据2005年4月2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只允许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据《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如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发生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十三条经审核,职工可选择转账方式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但销户除外。

第十四条经审核,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中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

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核准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四章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管理中心受理举报,按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和《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大房金发[2004]52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授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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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不懂?大连市公积金新政热点解读

全文共 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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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包括了许多惠民的政策,小编为各位朋友一一介绍。大家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关注点1: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

原政策:职工只能在就业地贷款买房(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可用于周边城市买房)。

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注点2:公积金贷款条件

原政策:职工必须在就业地连续足额缴存一年(含)以上的公积金,才能具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新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门槛降低,让更多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来买房。

关注点3: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原政策:购买一手房的,大连公积金贷款的市内四区、高新园区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借款人与辅助借款人双方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市内四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60%,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房龄不超过5年的可以放宽到70%。

新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目前大连市仍未确定是否调整贷款额度,还需探索研究。

关注点4:取消多项公积金贷款业务费用

原政策: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新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多项收费项目被直接取消。也就是说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无须再支出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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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了额度

全文共 6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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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及业务一直是人们热议的热点话题,住房公积金政策也不断调整,以更方便市民。2013年,大连市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进行了调整,对住房年限及借款人年龄进行了限定。

公积金贷款

规定单笔贷款额度45万,贷款期限30年,房龄+贷款年限的值30年,借款人年龄+贷款年限值60年。

贷款利率第一套住宅5至30年(含30年):4.7%

第二套住宅5至30年(含30年):4.95%

第一套住宅3至5年(含5年):4.2%

第二套住宅3至5年(含5年):4.4%

第一套住宅2年至3年(含3年):4.2%

第二套住宅2年至3年(含3年):4.4%

第一套住宅1至2年(含2年):4.2%

第二套住宅1至2年(含2年):4.4%

贷款申请条件:

(1)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公积金开户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2)本人或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且除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6)转公积金贷款还需要条件:非组合贷款、有产权证、原贷款行同意办理;

(7)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及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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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单位公积金账户转移的知识你知道吗

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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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公积金缴存单位因注册地或办公地点改变等原因需要整体转移的,办理此项业务。

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办理要件:

单位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表。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属办事处申请。

2、办事处审核上报。

3、公积金中心审议通过后进行账户转移业务处理。

办理地点:

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属办事处。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市内办事处:8:30-16:00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13:00-16:00

联系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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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暂住人员落户新规出炉

全文共 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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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所属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交申请,由所属市(县)、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经审批后报大连市人口结构办核签。

申报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我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非婚生子女除须提供确定与生父母关系的亲子法医物证鉴定书,还须有抚养权归属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6、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参保职工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自主创业人员非公司法人的股东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8、《大连市居住证》(2013年3月1日之前可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员落户证明》;

9、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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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内四区二手房转移登记常识须知

全文共 1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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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三、办理材料

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办理。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买方提供要件: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证明(由大连市地税局房地产税务所负责办理,咨询电话:0411-82332415)。

卖方提供要件:

•未婚的,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已婚且房屋为婚内取得的,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婚前取得产权证的,产权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查档件原件办理。

•协议离婚的,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离婚的,需依据离婚协议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丧偶的,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婚内取得产权证的,应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产权人持上述材料办理。

•经过公证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持公证书(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应的其他材料办理。委托公证书中应注明房屋的基本情况、产权人的婚姻情况、房屋的权属情况(有无其他共有人)、买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房屋为初始自建、独栋的改制取得的房屋,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对应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应当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华侨)及其他情况办理转移登记的,请做具体咨询。

买卖双方共同提供要件:

•申请书(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我中心受理人员打印)。

•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我中心受理人员打印)。

•资金监管合同(请到开展房屋买卖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办理)。

四、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五、联系电话:83691485

六、办理流程

①受理申请②审查材料③决定登记,转发证中心办理。

七、办公地址:西岗区黄河街78号

八、办理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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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总则介绍

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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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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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类指南

全文共 1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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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离退休人员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小编整理了大连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办事机构名称: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一)退休人员卡片移交

办事依据:大政法[1997]30号和大劳险[1997]10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单位公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

办事程序:单位办事人员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卡》交退管部即可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退管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090

(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办事依据:大劳发[2003]9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单位公章、退休职工档案、档案转递通知单》、《人事档案移交表》。

办事程序:填表—移交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退管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093

(三)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办事依据:大劳发[2005]98号和大劳发[2008]131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企业退休人员名单、缴纳活动经费、打印缴费明细。

办事程序:交纳活动经费—打印缴费明细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退管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092

(四)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

办事依据:大劳发[2006]115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企业改制文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请示报告。

办事程序:审核→签订接收协议书→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移交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退管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092

(五)采暖费审核登记备案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退休(职)审批表、《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登记审核表》。

办事程序:审核—建档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审核管理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28

(六)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待遇核定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社会化发放审核表、职工档案或《企业退休审批表》;遗属携带《离(退)休人员遗属采暖费社会化发放审核表》、死亡职工档案或《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户口本。

办事程序:审核—复核—录入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审核管理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28

(七)采暖费补贴待遇调整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审核表》、离休审批表或离休证、户口本、配偶无工作证明、结婚证明;遗属需携带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采暖费待遇调整审核单》。

办事程序:审核—复核—录入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审核管理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28

(八)采暖费补贴待遇补发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审核表》、最近一个月的缴费收据复印件、补发申请书、单位公章、《采暖费补贴一次性补发单》

办事程序:审核—复核—录入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审核管理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28

(九)采暖费补贴返款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返款申请、单位公章、需返款人员明细、最近两月在职人员缴费收据、需返款人员一次性缴费收据、空白社保专用收据(如返款人员中含死亡人员,需携带死亡证明)

办事程序:审核—复核—录入

办事时限:每月5日~18日

办公地点:待遇保障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34

(十)劳动保障政策咨询

办事依据:大编发[2002]29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市民可通过直接拨打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自由选择服务类别。

办事程序:

人工服务按0,自动服务按1

办事时限:人工服务在法定工作日开通,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开通。

办公地点:电话咨询部

便民服务方式:12333

三、行政执法类项目

执法机构名称: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采暖费稽查

法律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22号)。

提交材料:

1、上年度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报盘文件;

2、上年度工资发放表(原始);

3、上年度的工资变动、增(调)资审批表(人事局审批凭证)复印件;

4、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办理流程:

1、提前3日告知被稽核对象;

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4、将最终形成的《稽核报告》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签署意见后,立即进行档案信息录入、存档。

办公地点:被稽核单位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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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世纪留声音乐文化博物馆

全文共 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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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留声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是一座专业的音乐文化博物馆,馆内分为民族音乐文化馆、西洋音乐文化馆、风琴钢琴馆、八音盒留声机馆、音乐家唱片馆、收音机馆、声音科技体验馆、文创产品展览馆八大主题展馆,以及包含音乐文化体验中心、声光电科技研发中心、文化创意产品集散中心、大连之声梦工厂、大连市科普教育基地、音乐文化教育实践基地在内的三中心一厂两基地。

世纪留声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馆藏古乐器、古八音盒、古留声机、重要音乐文献等2000余件物件藏品及30万张唱片藏品,其中全球珍惜的音乐文化藏品超过300件,完整呈现了世界音乐文化和声音记录传播设备的发展史,包含丰富多样的音乐文化与声光科技体验项目,是中国乃至亚洲范围内,单体较大、收藏音乐文化藏品较多、展品文化价值较高、历史跨度较长、地域涉及较广、科技水品先进的音乐文化博物馆,是大连这座浪漫之都的一个文化名片,更是全国乃至世界音乐领域声名斐然的文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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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文共 16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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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欢迎查看。

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城乡规划、教育、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本市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

(二)悬挂机动车号牌应当符合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样清晰、完整且符合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的放大号;

(五)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六)配备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

(七)前后窗不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和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张贴反光遮阳膜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按照《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八)从事路政管理、工程施工、环卫清洁、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专用作业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按照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需要更换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

第七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且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情况相符,并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八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或者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标准的;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四)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临近报废年限的营运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信息进行检查。

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车辆目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客车,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粘贴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识。

前款车辆属于营运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交验非机动车,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非机动车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原车辆牌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权变更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五条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不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出具回执。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并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按规定参加考试。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并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查询系统,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依法扣押、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确认驾驶人员的资格条件,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在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情况。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三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立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建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由社会公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使用。

第二十六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快轨、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出租车乘降站,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非流动道路作业时,应当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按照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保证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二)进行不划定作业区的流动作业时,可以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现场应当有专人手持警示标志,维护交通秩序;

(三)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服装,横过车行道时,应当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直行通过;

(四)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当放置在作业区内或者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恢复路面交通设施并清除现场遗留物,无力恢复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支付必需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装有符合技术标准、表面清洁的安全标志,配置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标志灯并按规定使用,不得逆向行驶;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作业区或者经施工方案确定的其他允许停放的场所,并按规定设立临时标志;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服装;横过车行道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直行通过。

道路养护车辆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不受道路标志、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注意避让。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6米的范围内通行。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需借用车行道或者在非机动车、行人共用道内通行时,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第三十条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绿灯将变为黄灯,驾驶人确认在黄灯显示时间内能将车辆安全驶离路口的,可以进入路口;不能将车辆安全驶离路口的,不得进入路口。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绿灯将变为红灯,行人不得进入人行横道;已经进入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三十一条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三十二条车辆、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表示与交通禁令标志或者交通指示标志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禁令标志或者交通指示标志;遇有禁行的交通信号灯表示与交通指示标志不一致时,应当遵守禁行的交通信号灯表示;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相互追逐、不得超过(或低于)最高(最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7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80公里。

(三)城市快速路为每小时100公里。

电车、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挂拖斗车、普通三轮摩托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执行第(一)项的规定;在同方向有1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城市道路为每小时4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50公里,城市快速路为每小时80公里(不含第五十五条规定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在任何道路上均为每小时30公里。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交车通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交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交车不得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变换车道应当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驶离停车地点时,应当提前5秒钟开启转向灯;

(三)不得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和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应当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或者准予左转弯、掉头的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进入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应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两个路口之间不足50米时,驶离行进方向第一个路口时就应当开启转向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遇有放行车辆通行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外停车避让,在确保不影响放行车辆的情况下可以通行;遇有放行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八)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放行同方向直行车辆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左转待转区等待。

(九)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没有放行交通信号时禁止通行。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停车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进入路口前应当停车2秒钟瞭望,在确认不妨碍另一方通行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路口;有减速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进入路口前应减速瞭望,在确认不妨碍另一方通行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路口。

(二)进入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应当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两个路口之间不足50米时,驶离行进方向第一个路口时就应当开启转向灯。

(四)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2秒钟瞭望,右方道路有来车时,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遇有公共汽车、电车、校车的,让公共汽车、电车、校车先行。

(五)行进方向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一方让行进方向有交通标志、标线的一方先行(有停车或者减速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除外);

(六)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七)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条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遇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绿灯亮时进入路口的,应在5秒钟内驶离;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进入后应在5秒钟内驶离。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遇有进出站台的公交车,应当停车让行。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路灯开启以及进入隧道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二条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三条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载货汽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在公路上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赤脚、吸烟、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信息及其他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载人、载货,驾驶轻便摩托车载货。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载人、载货,驾驶轻便摩托车载货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除抢救伤者、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四十七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夜间软连接牵引装置上应设置反光标识物;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车辆;

(七)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八)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或者载货;

(四)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人行横道、黄色网格禁停线、导流带、无障碍设施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四)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五十条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离开机动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60秒钟,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二)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点的路段,出租汽车在站点靠右侧路边顺序停车上下乘客;

(四)公交车、进出城区的营运客车驶入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不超过50厘米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待客、揽客和在停靠站以外地点上下乘客;

(五)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缘石坡路、盲道)的正常使用。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五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饮酒,驾驶其他非机动车不得醉酒;

(四)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六)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载人,其他非机动车不得非法以营利为目的载人、载货。

第五十三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城市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没有施划交通标线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五十四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在后座正向骑坐;

(六)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乘坐;

(七)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

(八)不得乘坐轻便摩托车。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含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和养护人员),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下同)。

第五十六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者故障难以移动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事故或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五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客运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速度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一个路段内实际行驶时间少于按最高限速行驶所需时间的,视为超速。

第五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单位,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听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第六十三条现场勘察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对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根据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的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以及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在我市肇事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未按国务院的规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前,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收取事故抵押金。当事人拒交抵押金的,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交纳抵押金后立即发还车辆。

第六十七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考核、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或人员,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查处。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一)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在道路上驾驶多人自行车或独轮车的;

(三)在道路上放牧、放养家禽或者宠物的。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一)违反登记制度的;

(二)非机动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行人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的;

(四)驾驭制动装置失效的畜力车的。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行经公交车站,遇有进出站台公交车辆不停车让行的;

(二)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非法以营利为目的载人载货的;

(五)机动车前后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或者张贴反光遮阳膜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一)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低于最低限速行驶的;

(二)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三)未在前窗指定位置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未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的;

(五)驾驶的机动车未配备专用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的;

(六)拖拉机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七)跨越中心单、双实线左转弯、掉头或者骑、轧分道线、导流带行驶的。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逆行或者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三)违反试车规定的;

(四)违反拖带挂车规定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七)涂改或者使用伪造的车辆通行标识的;

(八)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遮挡、覆盖、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未到登记机关更换的;

(十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十二)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载人、载货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货的。

第七十七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一)非武警、军队人员持武警、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号牌机动车或者持地方驾驶证驾驶武警、军队号牌机动车的;

(二)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补、换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故意逃避交通技术监控的。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三)涂改、损坏交通标志、标线或者交通设施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倍的;

(三)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三)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属于拼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处罚外,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经通知,其所有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处罚外,可以采取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以及查扣车辆,暂停办理与该机动车所有人有关的机动车登记业务等办法予以强制报废。

第八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八十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五)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六)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第八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给予处罚外,可以扣留其驾驶的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六)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七)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未注册登记或者未取得驾驶许可的;

(八)机动车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饮酒是指驾驶人体内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醉酒是指驾驶人体内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每小时50公里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每小时70公里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以汽油内燃机提供动力,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的道路交通工具,分为轻便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机动轮椅车。

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汽油机排量小于50毫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外廓尺寸不大于2000毫米1000毫米1200毫米(长宽高)的轮椅车。

普通机动轮椅车是指排量大于50毫升,小于等于150毫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外廓尺寸不大于2500毫米1200毫米1400毫米(长宽高)的轮椅车。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3日公布的《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大政发 [1999] 80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2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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