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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如何判定【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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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购房者如何判定房屋面积误差 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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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者买房之后并不清楚该如何判定房屋面积误差具体操作又是怎么样的?经常会犯糊涂。以下将为买房的网友讲解鉴定的方式和操作的方法。

一般开发商在交付使用后,办理房产证时,已经委托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面积测绘,这种面积测绘是有法律效力的。

除非购房者能证明它的测绘方式不合理、不正确。房子的销售面积一般是指它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大多数面积争议的焦点都是在公摊面积上,公摊什么部分,多大面积,公摊方式是否合理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购房者可以拿着这份图纸,先测量一下建筑施工的尺寸与图纸有无误差;再请房产局测绘所根据图纸计算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误差了.但面积计算较为复杂、很专业化。

建议购房者最好找一位懂行的朋友办理此事,计算方式可参照2000年建设厅颁布,使用的测绘国家标准所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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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上怎么判定抄袭和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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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要根据侵权的情节严重程度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雷同只是因为两件事比较巧合,特别相似,这是两种比较相似但又不同的结果,那么,法律上怎么判定抄袭和雷同的区别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法律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即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而所谓的“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根据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二千五百个字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第二,法律判定抄袭除了有两个标准外,还要根据作品之间的相似度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来总结性的判断,例如一段话如果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文字相同,但并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如果一部著作有五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只能算作轻度的抄袭,但如果超过十处以上,那么就要算严重抄袭,如果是二十处以上的雷同,可以算作剽窃,如果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雷同的,是严重剽窃,那么侵权人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判定抄袭一般是以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为主,如果情节或者创意明显有区别的,即使有部分雷同,也不会判定为抄袭,但如果作品相同,但又无法证明是属于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会构成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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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开放小区侵犯了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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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回应了关于开放小区是否侵权的问题,负责人表示,开放小区所涉及的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那么下面就由小编为你整理物权法与开放小区有关的知识。

需配套政策及法律层面的衔接

已建成小区谁有权决定开放?今后是否意味着小区不再有物业?小区开放后安全如何保证?一系列问题引发大家热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南京物权法方面的专家,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家出台的这一政策要付诸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也需要法律层面的衔接。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开放小区与物权法的关系

现在的《物权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和道路都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涉及到相关权益的调整,还有多长的路要走?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前不久还专门召开了第一次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目前,这个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然,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开放小区道路,业主可获补偿吗?

这位专家指出,开放小区中的道路资源,小区业主应获得补偿,这些补偿包括退回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给小区居民带来不便的补偿、道路建设成本,以及由此给居民带来不便进行的补救措施,包括噪音、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拆小区围墙,需全体业主同意吗?

这位专家表示,一个小区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小区内建设道路、绿地,还是建设住宅楼的土地,都先是开发商从政府手中获得使用权,建设完成后出售给业主。同时,《物权法》中规定,小区道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这里有一个“业主共有权”的问题,小区围墙逐步打开,从物权法来说,应该由业主们同意。所以,国家的政策要付诸实施,还需要法律方面的衔接。

推行街区制,安全隐患会增加吗?

另外,推行街区制后,很多人担心,以后小区的物业如何管理?小区的安全隐患是不是会增加?对此,这位法学专家表示,小区的治安不单单靠封闭,还要靠管理和防范等,如加强巡逻、守护等多种措施。对于噪音、车流量增加等带来的问题,要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进行解决。总的来说,小区逐步放开是有一个过程的,除了法律方面的衔接,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也是不能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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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怎么判定姨妈巾的好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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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首先就应该通过闻味道,在购买卫生巾的时候,一定要挑选一些没有味道的,因为有味道的不仅可以掩盖漂白剂的味道,而且还可能会引起妇科疾病。将卫生巾撕开了之后,应该看一下有没有优质的棉加闻一下是否会散发化学药剂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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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通过手感来判断是否有黑心棉,如果觉得有一些不放心也可以直接撕开来看一下里面的材质。一般黑心棉全部都是用垃圾以及下脚料制作,虽然经过漂白,但是也同样能够分辨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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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需要将包装打开看一下是否会拥有着完善的内部结构,一些好的卫生巾会拥有着均匀的厚薄,表面比较清洁,而且颜色也比较正常,在用手捏的时候就会感觉到比较蓬松。如果是一些黑心棉,内部的结构不均匀,同时也会有着比较硬的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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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卫生巾的鉴别还是应该直接选择大品牌,因为里面所使用的材质可能大家根本就无法辨别,那么此时不如就直接选择知名的品牌,大品牌在质量上相对而言就会有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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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可以用水来进行测试一下,比如可以将适量的温水慢慢的倒在卫生巾上,如果这些水马上就能够被吸收,这就认为是一种比较好的卫生巾,而一些比较拉筋的黑心卫生巾,相对来说吸收能力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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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数学知识点:相似三角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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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三角形

判定

类比全等三角形的判定定理,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定理1:两角分别对应相等的两个三角形相似。

定理2:两边成比例且夹角相等的两个三角形相似。

定理3:三边成比例的两个三角形相似。

定理4:一条直角边与斜边成比例的两个直角三角形相似。

根据以上判定定理,可以推出下列结论:

推论1:三边对应平行的两个三角形相似。

推论2:一个三角形的两边和三角形任意一边上的中线与另一个三角形的对应部分成比例,那么这两个三角形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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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篮球回线规则怎么判定,一般具体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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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回线规则判定一般在比赛中,当进攻的一方队员把球带过中场线之后就不能再把球带回到后场了,如果再次带回到后场的话就会被判定为违例,而这样的判定过程就叫做“回场”,回线又叫回场,也是属于篮球比赛中的一种违例。

简单来说,只要球被运过了半场,就不可以再次运回,若是对方球员将球带回我方的半场,只要我方队员没有碰到篮球就不是回场,所以全场的时候过半场是会有时间限制的,超过八秒还没有过半场就会判定为违例。

发生了违例之后对方发球位置和刚刚发生违例的位置有关,也就是说越早把球捡起来发生违例,对方发球的位置距离篮框就越远。另外,回场球不能因为注定失去球权就放任球滚动出界,除了跟对方发球位置有关之外,更应该堤防的是对方是否在球出界前把球抢走发动快攻,这样就不只是把球权给对方而已,连防守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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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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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对于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盈利而造成的侵权,可以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来了解其中的处理原则。下面一起了解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权案例分析的内容吧!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权案例

案例介绍

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经演员童某的许可将童某的照片用于报道宣传,童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该案,最终认定某品牌管理公司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权。

某品牌管理公司在某报纸上发表“不动刀专利美眼受热捧 紧急追加50名眼衰女士”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童某的一张照片用于配图。童某以侵犯肖像权、报道造成其社会评价下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中,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涉案图片系购买所得,只是单纯用于配图,并无恶意。同时,涉案报道仅发布一天,情节轻微,没有损害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经童某授权使用其照片,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权。但涉案行为不会对童某造成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某品牌管理公司未侵犯童某的名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品牌管理公司向童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判决后,某品牌管理公司不服,认为图片取得途径合法,亦未对童某造成实质上的影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依法改判。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品牌管理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系从第三方购买,但是其无法举证第三方获得了童某本人的授权,而且涉案行为具有明显盈利目的,故其行为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权。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某品牌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侵犯肖像权案件中,除了是否构成侵权容易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抚慰金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等几个问题也同样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首先,侵犯肖像权的同时是否也侵犯了名誉权,主要考量侵权行为是否足以使社会公众因侵犯肖像行为对肖像权人产生误解,是否造成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 低。若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解并使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应认定为侵犯了名誉权,否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其次,关于是否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 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因此,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综合考量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最后,对于支持精神 损害抚慰金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需要结合侵权方可能获利情况、侵权内容的传播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失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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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刘亚仁为什么被判定免除兵役

全文共 8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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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国演员刘亚仁得到了兵役厅兵役判定结果,被免除兵役。 刘亚仁为什么被判定免除兵役?原因是什么?刘亚仁患了什么病?小编整理了刘亚仁免除兵役原因,欢迎阅读!

刘亚仁(유아인)个人资料

1986年10月6日出生于韩国大邱,演员。

2003年,刘亚仁因参演青春电视剧《玉林的成长日记》而以演员身份出道。2007年,凭借个剧情电影《不名誉的一家》提名第28届韩国电影青龙奖最佳新人男演员奖 ;并在同年凭借剧情电影《我们没有明天》获釜山影评家奖新人男演员奖。2010年,他出演了古装电视剧《成均馆绯闻》。2011年,刘亚仁凭借剧情电影《格斗少年,菀得》获得第3届韩国电影记者协会电影赏发现奖 。

2015年8月,刘亚仁主演的动作电影《老手》上映 ,影片最终票房达到1340万观影人次 。2015年11月26日,刘亚仁不仅凭借古装电影《思悼》获得第36届韩国青龙电影奖最佳男主角奖[4-5] ,并获得第10届亚洲电影大奖飞跃新星奖[6] ;同年12月31日,他还凭借古装电视剧《六龙飞天》获得韩国SBS演技大赏长篇剧集最优秀男演员奖和十大明星奖。2016年6月3日,因电视剧《六龙飞天》中的演出获得第52届韩国百想艺术大赏最佳男主角 。

看了“刘亚仁免除兵役原因”

刘亚仁为什么被判定免除兵役_刘亚仁患了什么病_刘亚仁免除兵役原因

刘亚仁方面27日发表官方立场表示:“刘亚仁于2017年6月27日得到了兵役厅的判定结果,因其身体基准患病情况被判定不适于现役,免除兵役。公司今后会把演员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帮助其积极进行治疗,对健康情况进行细致观察和管理。”

另外,刘亚仁于2月被确诊患上骨肿瘤,正在接受治疗。

演员刘亚仁先前因被判定「兵役等级保留」而迟迟无法入伍,之后发现自己罹患骨肿瘤,引起粉丝们的担心。

经纪公司UAA今日(27日)表示:「刘亚仁的兵役等级结果已经出炉,因为既存疾病的关係,兵务厅判定他得以免除兵役。刘亚仁的健康问题是最优先要处理的事情,公司也会积极支援治疗,慎重地观察结果,并一起进行详细管理。」,公开了刘亚仁的兵役等级结果。

另外,刘亚仁在2013年拍摄电影《强哲》期间右肩肌肉受到撕裂伤,伤势在2014年拍摄电影《Veteran》时加剧,在治疗过程中发现骨肿瘤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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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交车司机拒载是否侵犯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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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那么,公交司机拒载是否侵犯公民权利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根据合同法理论,公交车驶进站是要约邀请,乘客招手上车是要约,合同法对公交车进行强制承诺,也就是说公交车必须搭载乘客,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交车违约,您可以追究它的违约责任。

公交车司机拒载的规制举措:

(一)加强典型选树就强制缔约义务、基本道德规范及公交行业规范,在公交交通行业中做实宣传、扩大宣传。选出一批帮扶乘客的公交司机典型,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在整个行业中加以推广,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健全权利救济在平等出行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起诉要求赔偿因拒载带来的合理损失,但耗时较长。因此,可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诉监管部门,着力解决向公交公司投诉“无人管”的问题,从快、从严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惩处力度即使是无理的拒载行为,公交公司对驾驶员的惩处力度也较低,起不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因此,在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加大惩处力度是必要的,如增加惩罚数额、扣减驾驶证积分等,严重者予以辞退,以起警示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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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名誉和肖像侵权纠纷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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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案件,例如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乃至于债权等等,那么,名誉肖像侵权纠纷需注意什么事项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产生纠纷时,要确定侵权方式,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造成诬告或者错告等,不同的侵权方式所造成的侵害后果是不同的,所以要谨慎选择。

第二,被告的确定,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的,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只诉讼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讼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二者均起诉的,均列为被告,如果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第三,起诉死者肖像权的侵权纠纷时,一定要征得死者近家属或者有关机关的同意,否则无法构成侵权,因为死者不具有肖像权,只享有生前肖像名誉,而侵权的后果是造成近家属精神上的损害或者带来的间接损失,是维护死者生前的肖像或者名誉。

以上三点就是名誉和肖像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注意事项,作为原告,合理的诉讼以及陈述事实是很重要的,并且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或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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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内马尔哭了79分钟被侵犯了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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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马尔哭了

明明赛场上球员很多,可是一旦内马尔在场上,那他必定是被铲的那个,在本届世界杯与塞尔维亚的小组赛中,内马尔出战79分钟就被侵犯了九次,在一次对抗过程中,内马尔的脚踝弯成了90度,无奈受伤下场,坐在替补席后再也忍不住用球衣捂头痛哭。

为可能告别世界杯舞台哭泣

在1/8淘汰赛对战韩国时,内马尔重新上场,这场比赛巴西队以4 : 1吊打韩国队晋级八强,不过内马尔这场比赛虽然上场了,但是他脚上却缠着绷带,必须喷洒止痛药来抵抗疼痛,在赛后采访的时候,内马尔坦言自己受伤后整整哭了一个晚,害怕自己无缘这次世界杯。

这不禁让人想起2014年的巴西世界杯上,正值巅峰时期的内马尔全程表现亮眼,球迷们几乎提前欢呼他们将要晋级,谁知在最后关头,对方球员在内马尔背后用膝盖狠狠的撞了他的腰部,内马尔表情痛苦地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因为腰椎骨裂,内马尔无奈提前告别了这届世界杯,那次的内马尔也是哭成了泪人。

为错失美洲杯冠军哭泣

2021年美洲杯决赛巴西队对阵阿根廷队,凭借迪玛利亚一记轻巧的挑射,皮球越过门将进入球门,最终巴西队在自己的主场输掉了比赛,梅西圆梦美洲杯冠军,内马尔赛后跪在绿茵场上哭得像个孩子。

为好友哭泣

2020年1月26日,当时巴黎圣日耳曼以1:0进入中场休息,内马尔开心地回到更衣室,但当他打开手机时,他却突然哭了,科比在那天因为直升机事故去世,没有人知道他们两个人关系有多么好,他们曾经一起玩,互相去现场看对方的比赛或者交换球衣,他们相知相识八年之久,所以当内马尔知道这个消息时,他十分悲伤,但比赛还没有结束,内马尔调整好情绪回到球场,当内马尔获得进球后,慢慢走到镜头前,只见他左手比二,右手比四,那正是科比的球衣号码,他饱含深情地注视着摄像头,以此来纪念逝去的好友。

为什么场上只有内马尔在踢球儿,别人都在踢内玛尔,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强者总是会遭人记恨,没人知道内马尔这双脚会在下一秒踢出什么让人拍案叫绝的好球,但是也因为这种羞辱性的找打式的踢法,常常让对手恼羞成怒,拳脚相向,但这位阳光大男孩却很少在场上发脾气,脸上总是挂着温暖的笑容,晶莹灵动的球技,率性洒脱的性格,让球迷们亲切地称呼他为最后的桑巴舞者,内马尔也因为对足球纯粹的热爱,收获了无数球迷们的喜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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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什么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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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拍摄的手法或者造型艺术的手段体现我们整张脸部轮廓或者可以区分我们脸部的照片或者形象,即称为肖像,那么,什么是肖像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的统称,这种使用权或者制作权可以用于商业活动以获取营利性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也是基于人格权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授权,除了警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销毁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他人擅自使用,可以先双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如果对方不予理会,那么就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申请司法的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肖像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可以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不允许除警方以外的任何他人擅自使用、侮辱、销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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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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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肖像权的内容如下:

(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1)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3)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内容是:

(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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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像权有哪些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肖像权的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肖像权的特点与限制

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 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限制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1.八年级下册政治复习资料(2)

4.八年级下册政治复习提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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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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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公民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享受着各种权益,其中就包括身体权。当别人侵害就会受到惩罚。那么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

(2)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

(4)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对于侵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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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未注册商标会否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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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未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未注册商标的适用法规

未注册商标是指直接使用而未经注册的 商标。

在大多数 国家,单纯的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但在有些国家,使用是保护的前提,注册只是便于举证。对于经过使用产生一定声誉的 商标,有些国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商标如果驰名甚至著名,即使是未 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

根据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人用 药品、烟草制品、 兽药必须使用 注册商标外,其他 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

5.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 商标法》的禁用规定。

2、未注册商标人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 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 消费者。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无法受侵犯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权利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由商标局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核准的标志。未注册商标,是指没有在商标局取得注册。

未注册商标会否受侵犯

注册与未注册的异同。

相同处是:都具有可知性,即凭人的视觉能够感知;都具有可识别性,与其他的标志相区别;都具有非冲突性,不得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标志有冲突。

主要区别: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即排他性;未经注册人许可,不得使用、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标志等,否则构成侵权;未注册商标,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不具有专用权,别人可以抢注。

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应遵守:

1、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不得在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R注册标记。

2、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公共秩序及消费者的利益。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4、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5、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

关于强制注册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所以,只要《烟草专卖法》的上述规定不做修改,对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性商标注册的规定就会延续下去。《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此条规定的对象目前只有烟草商品,药品已不属于强制注册商标的范畴)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这是对《商标法》第六条(商标强制注册)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它明确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注册商标有被抢注的可能。

由于商标权人的长期使用,部分商标虽然未注册,可在某种商品上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了一定的声誉,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社会上出现了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曾经名噪一时的“小肥羊”被抢注,“王致和”、“全聚德”、“狗不理包子”等,被国际抢注。

因此,提醒权利人为了使用商标的专有和排他,防止被抢注,要有注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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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全文共 1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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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 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客观方面表现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

侵犯财产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但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哄抢和侵占等;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的规定,除了抢劫罪和破坏生活经营罪以处,侵犯财物的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侵犯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已有或者归第三者占有。而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集体。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质的 犯罪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为暂时使用而短期非法占 有,如挪用资金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以非法毁灭、损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贪图钱,追求享乐,好逸恶劳, 泄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类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具体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可以是代表 一定经济价值的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票证,也可以是电、煤气等无形物。同时,作为侵犯财产罪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所有关系,即必须是依法归国家、集 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如果是无主物或者遗弃物则不能成为本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应当注意:

(1)根据中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中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等,均归国家所有。因此,不得将上述财物视为无主物而任意侵占。

(2)遗忘物、遗失物、漂流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暂时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如果拾得遗忘物、遗失物或者打捞漂流物后拒不归还原主,则是非法占有行为。

(3)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不是无主物,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盗窃犯偷得的赃物,走私犯贩运的货物等,本来就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原主。

因此,侵犯创优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归根结底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仍以侵犯财产罪论处。

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单位财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客观表现:

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据为已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

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已有,如侵占罪。

其三,非为据为已有,而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如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从侵犯财产罪的行为方式上看,大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

主体有是一般主体,有特殊主体

本世纪末章的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 物罪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要求由具备一定身份的人员构成,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另外,根据刑法典第 17条第三世界国家款的规定,对于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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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全等三角形是什么三角形,具体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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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形在数学几何里面经常用到,而且不论是高考还是中考都有有关三角形的一些题目,全等三角形怎样判定?

三角形是基础的几何形状,在小学、初中、高中的课本里面都有有关三角形的计算,全等三角形的判定更是中考经常考的题目,这个将会牵扯到填空题、解答题等等。全等三角形首先大家就应该熟悉的牢记这个概念是什么?只有完全重合的两个三角形才算是全等三角形的。那么在论证全等三角形的时候就需要从三角形的角度、边长进行论证。

全等三角形的判定方式,要注意根据三角形的性质来判断,全等三角形应该是对应的边相等、对应的角相等,这样才能判断是全等三角形。当然这些条件都是可以通过一些条件来推理得出来,还有个全等三角形的判定口诀大家可以背一下,这样有助于在做题的时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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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怎么看素颜霜有没有变质,如何判定

全文共 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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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颜霜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护肤产品,而且它里面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具有很好的护肤作用,它不仅使用起来方便,还节省时间,因此一直受到人们的青睐,那么素颜霜开封后能保存多久?素颜霜怎么判定有没有变质?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

不同品牌的素颜霜保质期也是不同的,素颜霜的保质期一般都会在一至三年左右,如果素颜霜拆封了,最好要尽快使用完,这样在能起到很好的护肤作用。每次使用素颜霜前,都要先将双手清洗干净,避免手上细菌接触素颜霜。变质的素颜霜会散发出的怪异气味,而且质地也会变得比较稀,颜色也会变得比较暗浊。

判断素颜霜变质的方法:一般可以通过气味、霜的质地、颜色、触感都是可以分辨出来素颜霜有没有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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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剽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

全文共 1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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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权利作出了规定,著作权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类,剽窃他人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剽窃侵犯著作权人什么权利?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剽窃侵犯著作权人哪些权利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剽窃他人作品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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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什么是侵犯姓名权

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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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我们应该享有的人格权中的一种权利,是不需要努力就能拥有的,它始于我们的出生,而终于我们的死亡,侵犯姓名权最直接损害的是精神,但是在损害精神的过程中又会产生部门金钱利益,那么,什么是侵犯姓名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被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这是指未经公民本人的同意,擅自以拥有者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属于姓名权拥有人的利益和社会活动行为。

第二,被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这就是俗话所说的冒名顶替,也就是侵权人完全以姓名权拥有者的身份从事各类营利性的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因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的行为和事实,所造成的直接后果都将由姓名权拥有人承担,所以被人冒名顶替,侵权者往往需要负上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有刑事责任。

第三,在姓名权行使属于自己权利的时候,被侵权人所干涉,此干涉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干涉姓名使用权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

第四,在必须要署名时,不署真正姓名权人,而直接署上侵权者自己的姓名,这种侵权很多时间发生在报刊或者小说作品当中,以文学的方式或者盗取姓名权。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姓名权被侵犯,在精神上给姓名权拥有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必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直接损失的,还必须要全额赔偿损失以及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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