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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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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发包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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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于建设的进程推进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发包方的确定有利于建设中的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由于有了发包方,建筑的质量就有了保证,因为建筑建设的承包人由发包方来负责。那么发包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工程项目承包人要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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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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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什么是校园暴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一个统一的说法那么一旦发生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般来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到校园内或者校园外的暴力侵害,都可以称为校园暴力侵害,比如学生对学生的侵害、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侵害、社会其他人员对学生的侵害。“但暴力侵害到什么程度。不好掌握,有些比如是精神上的伤害,一时也没办法显示出来。”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校园为背景实施的暴力攻击行为。

目前校园暴力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暴力,二是学生间相互实施暴力,三是师生间实施暴力。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是为您介绍的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以后还会讲解怎样防范和处理校园暴力等。以及更多的校园暴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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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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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老人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和帮助受虐老人摆脱痛苦,让老人安享晚年。那么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接下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悉,养老机构如果出现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现在虐待老人现象非常严重,所以执法部门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受虐老人的投诉接待工作,根据投诉、举报,主动深入调查分析,该调解的调解,该出警的出警,该批捕的批捕,该处罚的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老年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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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会计记假账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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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会计对于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可是一般会计记假账承担法律责任吗?来跟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在这里,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做假账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会计做假账根据所触犯的条款和严重程度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好了,相信大家在看完小编分享的相关知识后,对于上述问题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我们每天的分享可以带给朋友们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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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遗弃、虐待老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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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弃、虐待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虐待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2、虐待老年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虐待罪的特点:

1、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姊妹等。

2、必须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精神摧残,如侮辱、漫啜、讥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闭等。

3、虐待行为是恶劣的、长期的、一贯的。如果只是偶尔打骂、吵骂,或者态度粗暴等不能视为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但也应予以批评教育,向老人赔礼道歉。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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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弃老年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遗弃、虐待老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遗弃罪的特点:

1、被遗弃的人是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等。

2、被遗弃的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3、遗弃人是出于故意的行为。

4、情节比较恶劣而长期或一贯不负赡养或扶养责任,遗弃或不管被遗弃人的生活。

5、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审判实践中在追究遗弃罪的同时,还要责成被告人负责解决被遗弃人的生活问题。

遗弃罪的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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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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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越来越大,现金已经不能把满足人们对便利的需要,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相比普通银行储蓄卡来说,最方便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消费,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就可以了,但是信用卡信息一旦泄露,就会损失很多财产,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据小编了解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是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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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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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普通游客,防火意识不强,进山游玩,吸烟、野炊、烧烤和农民备耕生产烧荒、燎地格子、烧病腐枝屡见不鲜,造成森林火灾,那么,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造成森林火灾要负刑事和行政方面责任。

一、刑事方面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2、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火灾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2条之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行政方面

违反《森林防火条列》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桔秆、烧慌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未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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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侵害肖像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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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化,在遇到他人肆意侵害我们肖像权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正当的防卫,那么,侵害肖像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那么,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损失包括财产的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损失,而肖像权人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特别是网络侵权,一定要把网络视频刻录成盘或者保存其它的文件形式,因为证据是必须要经法庭认可才算是事实真相。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肖像权,侵权人除了要承担对肖像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外,其侵权的非法所得也必须要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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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医疗欺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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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以欺诈手段使患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的诊疗活动。那么,医疗欺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欺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首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担当调整医疗欺诈行为的大任,就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同医疗欺诈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适用情况下,为了个案正义当然可以用以上原则调整医疗欺诈的行为。

民法通则106民事责任过错原则与第117条、第119条,第130条规定了对医疗欺诈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责任。

当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典,但对医疗欺诈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均有相关规定。精神权利一般为人所忽视,但在医疗欺诈行为中表现明显,患病本来就是一件让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价格欺诈,甚或是恶意病情夸大都会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以依据最后一款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无疑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直接对医疗欺诈行为人课以重罚,从剥夺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权剥夺,由于欺诈是一种民事术语,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欺诈的罪名,根据罪行法定,医疗欺诈只有严格符合相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和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适用。具体有一下几点: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

三、行政责任

以医疗行为过程来看,从开始的接待宣传、诊断、治疗和收费到出院,会涉及到一下各种不同行为,对不同医疗欺诈行为均有行政处罚处理。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发布者处罚。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75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第40条规定,也同样规定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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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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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川流不息的车流中,有多少非法营运的黑车,很少有人能说得清,但是黑车对社会,对乘客,尤其是对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带来的危害,却是有目共睹、令人深恶痛绝的。那么,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乘坐黑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黑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百分百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还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选乘黑车,乘客主观上存在过错

首先,黑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车人应当有明确认识;其次,黑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车人也应该有认识;最后,出租车的驾驶人要经过资格考试才可以上岗,为的是确保乘客安全,而黑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事故风险。

基于以上几点,乘车人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至于无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其本人具有过错。

二、事故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确定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确认,而不是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中,应当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乘客自身有过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法官可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形,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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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警方不立案 未成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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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建立更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法律制度,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力度,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警方也应承担起保障社会正义的责任,严肃处理每一起违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它起到了激励和惩罚的作用。未成年人作为年少无知的群体,他们还没有完全成熟,尚缺乏判断力和责任感,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一些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逃避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责任。毕竟,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权衡利弊。严厉的法律惩罚无疑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严重影响,可能破坏其未来的发展。因此需要考虑一种更加适合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既能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又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根据现行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分为附带民事责任和无民事责任两种情况。如果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则只承担教育和矫正的责任。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忽视的。虽然他们尚未成年,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受害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教育和矫正的层面上,更应该将法律责任适当加以明确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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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人格障碍患者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10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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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竞争激烈,各种压力普遍存在,如果人们不能正确的应对压力、疏解情绪,那么堆积的问题就容易让心理出现偏离,最终发展为人格扭曲形成人格障碍。这也使得人格障碍者实施犯罪的问题会一直存在。那么,人格障碍患者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在确定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之后,还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其刑罚的轻重。目前不同国家对于人格障碍者的刑罚惩罚存在着不同之处,一些国家对人格障碍者的犯罪行为给以从宽处理,如英国对纵火癖者因其异常心理的支配而实施的放火行为,按失火罪处理;而美国基本上认定人格障碍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与正常人同等对待的方法。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于生理有缺陷的聋哑人和盲人的“照顾”,因为聋哑人和盲人因其生理上的缺陷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因此,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后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罚。小编认为,人的健康不仅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身体上的缺陷会影响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上的疾病作为一种生理疾病同样会对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在现代国际和国内精神医学普遍将人格障碍纳入精神疾病范畴的情况下,依然将人格障碍者在其变态人格控制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正常人同等对待的话,必然会有碍于法律终极目标——公平、公正的实现。而且,刑法的价值包括对正义和秩序的双重追求,定罪时考虑犯罪者的人格状态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完整实现;同时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这就要求定罪时考虑人格因素,以防止刑法目的的落空。

人格障碍者因其人格的病态性,从而影响其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其他器官的调节作用,进而影响其心理和行为。人格障碍者存在着精神上的障碍,精神障碍与身体障碍一样,同属于人体缺陷,因此人格障碍者与聋哑人和盲人一样,同样属于刑事犯罪领域里的弱势群体,人格障碍者在其变态人格控制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所以,在对人格障碍者判定刑罚时,应当参照聋哑人和盲人,酌情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酌情给予从宽处罚的前提是综合考虑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不加以任何衡量的笼统的给予构成犯罪的人格障碍者从宽处罚,那将必然导致人格障碍的在刑罚中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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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会计职务犯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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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的概念,它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严重危害职务规范,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那么一般会计职务犯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了解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职务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发达的今天,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关系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不是很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会计犯罪的认定和惩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规范会计行为,完善刑事立法,对于预防和打击会计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我国会计职务犯罪的立法过程

1979年刑法制定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此时还是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此时会计职务犯罪大部分都是会计人员或者隐匿会计资料以进行偷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会计违法行为仅仅是法律上规定的逃税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经济犯罪的行为构成要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行为。所以,此阶段没有对会计犯罪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开始运作,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企业的竞争环境日趋激烈,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有的企业破产成为普遍现象,而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妨碍清算的行为屡禁不止,此时期刑法加入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

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不仅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还对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不按时披露,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相关利益者的监督,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我国会计违法行为具有高发趋势;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刑法处罚不够严厉,使犯罪收益远远大于犯罪成本,容易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对会计犯罪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

二、《刑法》对会计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缺陷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根据行为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管恶性,来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对会计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对于简单的会计犯罪,刑法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如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实践中,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导致的虚假会计信息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宏观调控减弱,影响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许多经济犯罪及腐败现象,几乎都与会计人员作假账分不开。我国刑法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定刑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会计犯罪。

三、关于会计犯罪刑法罪名、刑法处罚的完善

对于会计犯罪,我国刑法规制还有所欠缺。有些会计违法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刑法法律规定,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刑事处罚。我国《会计法》第42条、43条规定中的一些严重危害会计秩序的违法行为,理应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定,如非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罪、非法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罪、非法登记会计账簿罪、非法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罪、非法保管会计资料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这些会计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会计的基础性资料进行的犯罪,这些会计资料直接关系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以此维护正常的会计秩序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谨慎性。我国刑法不仅对会计罪名规定的不完善,而且刑法的处罚也偏轻,使得犯罪成本过低。首先,要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增加刑期,使得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增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其次,罚金数额提高,当前的罚金数额太少,犯罪收益大大超过犯罪成本,可以借鉴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方式,按照犯罪收益或犯罪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处罚,使得犯罪成本远远超过犯罪收益。

四、会计犯罪防范体系建设的对策

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一是完善制度,深化监督,努力构建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制约机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会计管理经验和作法,不断研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建设上堵住会计职务犯罪的漏洞。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单位和部门要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制度,明确财务开支、会计核算、收支审批的内部程序。加强执行力,增加透明度,防止财务权利过分集中。三是加强审计。把适时审计贯穿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通过审计加强对领导和会计人员监督和检查,规范其行为准则,以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四是强化素质,筑牢根基,努力构建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让法律入心、入脑,规范自己的行为,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增强自我防御能力和保护能力。使会计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做到警钟长鸣,筑牢心理防线。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了,希望大家可以在上文中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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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卖“凶宅”隐瞒实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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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最怕的就是买到凶宅。那么何为“凶宅”?

“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房屋是不吉利的,这往往不是所谓的迷信,而是买方认为居住在这种环境中会对自己的心理造成影响,产生不良状态。也正是由于人们的忌讳,此类房屋很难出手,卖方产生隐瞒实情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但如果买方在房屋交易完成之后知道房屋情况,卖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案例:2013年,汤女士和胡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女士花98万元购买胡先生的一所房子。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如存在隐瞒与该房屋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就在汤女士支付完首期款之后,却打听到,2011年该房层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于是找到胡先生,由于协商未果,汤女士将胡先生告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卖方胡先生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除了退换房款之外,还应赔偿汤女士损失5000元。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所谓“凶宅”可能会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应当负有“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卖方若违反这一义务,买方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此案例中,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凶宅”如何判定?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二,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第三,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卖家如何避免卖出“凶宅”带来纠纷?

从以往案例来讲,产生纠纷的原因均因卖方刻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方作出选择。如卖方表示已经告知,应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可以明确说明这栋别墅是凶宅,愿意低价出售。可能会吸引一部分并不介意房屋的历史的购房者愿意低价购买。但注意,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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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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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总结:看完了上面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您一定有所收获了吧?关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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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恶意使用共享单车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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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自2016年底引发风潮以来讨论不断,随着市场竞争白热化,共享单车已到“五彩斑斓”的地步。那么,恶意使用共享单车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恶意使用共享单车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供应商财产权

恶意使用共享单车,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二、设置假二维码或构成诈骗罪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三、把车藏在私密处或涉嫌盗窃

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

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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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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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事件的屡屡发生,在数量和恶劣程度上不断刺激着公众的道德神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法律缺乏有效的惩戒管理机制,其现有规定远远无法达到既定的纠错效果,那么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遭遇校园暴力后该如何应对和维权?

校园安全知识: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建立其分级惩罚机制,法院依据案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恶性程度给予其不同程度的评级,其恶性程度不大的可以采取教育批评的举措,令其明晰自身错误,同时强制其接受教育培训,改正自身错误;而针对恶性程度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则可以进入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管理机构,接受教育改造,根据其表现情况,决定其是否能够回归社会。

2.赔偿制度及责任承担应当明确。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对其赔偿不能仅停留在物理伤害上,更要对其心理伤害加以补偿,抚慰其内心所遭受的痛苦。此外,在校园暴力中,对于施暴者父母也应承担相关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提醒您:找到校园暴力处理方法,做好应对校园暴力时候非常有用,最后大家想要了解更多校园暴力知识可关注本网站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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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冒充专利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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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我国公民的责任,也说明在法律面面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冒充专利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点就是冒充专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假冒他人专利,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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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隐瞒实情卖凶宅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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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那么,隐瞒实情卖凶宅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013年,汤女士和胡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女士花98万元购买胡先生的一所房子。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如存在隐瞒与该房屋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就在汤女士支付完首期款之后,却打听到,2011年该房层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于是找到胡先生,由于协商未果,汤女士将胡先生告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卖方胡先生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除了退换房款之外,还应赔偿汤女士损失5000元。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所谓“凶宅”可能会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应当负有“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卖方若违反这一义务,买方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此案例中,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凶宅”如何判定呢?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

二、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

第三、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从以往案例来讲,产生纠纷的原因均因卖方刻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方作出选择。如卖方表示已经告知,应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可以明确说明这栋别墅是凶宅,愿意低价出售。可能会吸引一部分并不介意房屋的历史的购房者愿意低价购买。但注意,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来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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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信用卡被冒用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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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金融工具。那么,信用卡被冒用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承担:

1、盗用人--第一责任承担人

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超过一定的金额还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发卡银行—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

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

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3、刷卡商户—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对于仅凭密码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密码的义务;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用卡人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刷卡商户在未尽到上述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4、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根据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丢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盗刷,持卡人应当承担与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过失相当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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