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____处罚(实用20篇)

浏览

4326

文章

41

性侵害行为法律如何处罚

全文共 767 字

+ 加入清单

侵害包括猥亵、乱伦、强暴、媒介卖淫等。那么性侵害触犯了哪些法律,性侵害行为法律如何处罚?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性侵害行为法律如何处罚?小编总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预防性侵害首先要提高安全意识,一定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的重视程度,要知道如果自己遇到危险,那么对于自己,对于自己的家庭都会是个不小的打击,而提高安全意识,有的安全隐患我们就可以解除,那么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好的更快乐的生活。

其次,做到行为端正,态度明朗。如果自己行为端正,坏人便无机可乘。如果自己态度明朗,对方则会打消念头,不再有任何企图。若自己态度暖昧,模棱两可,对方就会增加幻想、继续幻想,继续纠缠。在拒绝对方的要求时,要讲明道理,耐心说服,一般不宜嘲笑挖苦。中止恋爱关系后,若对方仍然是同学、同事,不能结怨成仇人,在节制不必要往来的同时仍可保持一般正常往来关系。参加社交活动与男性单独交往时,要理智地有节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应注意不能过量饮酒。

最后,不与陌生男子交流过多,有的时候,与陌生男子交流过多,会降低你的警惕性,而且如果别人看到你们聊得来,那么即便有危险了,别人可能也会认为你们是朋友关系,所以在外面的场合不要和陌生男子过多的交流,要留个心眼。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文章

篇1:我国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及处罚管理现状

全文共 1194 字

+ 加入清单

酒后驾车的危害在于酒精对驾驶者开车技能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高概率发生。基于此,各国法律都采取了严厉的手段来治理酒后驾驶行为,那么我国立法对酒后驾驶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关于酒后驾驶的立法现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2004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对醉酒驾驶的行为才能给予拘留,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只能处罚款、扣证和记分。但是此规定还有待完善。众所周知,酒后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肇事比例相当之高,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关数据表明: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0.1%一0.506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比没有喝酒时高出7倍,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概率真比没有喝酒时高出16倍。可见,酒后驾驶车的危害性之大。

二、《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驾驶者每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等于80毫克的,属于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时才属于醉酒驾驶。相对于其它国家对饮酒后驾车的零容忍,这一规定缩小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范围,不仅是对酒驾行为的纵容,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漠视。

三、《刑法》相关规定

在刑法上,我国只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情况下才予以刑罚。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判决交通肇事罪时大量地适用缓刑,这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分析罪重罪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处以轻重相应的刑罚。酒后驾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可预测,而且行为人对酒后驾车违法是明知故犯,从某种角度来讲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对这种行为如果不用刑法加以规制,就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关于酒后驾驶问题的管理现状

在管理方面,对于驾驶证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地方管理,由于信息上传时间差异、网络服务障碍、管理不善等各方面原因,行为人在一个地方被吊销驾驶证后,很容易在别的地方办理、购买到驾驶证,甚至还存在驾驶证被执勤民警暂扣以后,行为人以驾驶证丢失为借口,到当地车管所以补证的形式重新取得驾驶证;拘留时间相对较短,酒后驾驶的本地性、人情化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因各种原因使拘留无法落实.,拘留相对于违法者而言显得苍白无力,毫无威慑作用;罚款的金额数目偏少,惩诫性弱,制裁性差,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正是由于行政立法惩罚力度小,让许多人有恃无恐,屡屡以身试法。

从我国酒后驾驶法律措施的相关规定中来看,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法律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小等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亟需完善之处,以有效惩处酒后驾驶者,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

展开阅读全文

篇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全文共 5546 字

+ 加入清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是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判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下一页更多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

#p#副标题#e#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内容完整版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带你了解国外如何酒后处罚驾驶行为

全文共 985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汽车行业的飞速发展,汽车逐渐普及,酒后驾驶的情况与日俱增。国内如此,国外亦是如此。饮酒或醉酒驾车逐步成为交通肇事中最危险的“杀手”。为更好减少酒后驾驶行为,我们来看一看国外关于酒后驾驶的处罚措施吧!

国外法律法规严惩酒后驾驶

1、美国酒后驾驶处罚办法

美国醉酒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被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起来,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一周监禁,重的可以判一年监禁。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将被无条件吊销驾照。

2、英国酒后驾驶处罚办法

英国对酒后驾车处理是:初犯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终身吊销驾驶执照。一旦发生事故,终身无驾车资格,而且还要重罚和服刑。法国是葡萄酒消费大国,警方对醉酒驾车非常敏感,即便司机只是处于轻微醉酒状态,驾驶证也会被注销,并缴纳相当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时,将终身不准开车。如果醉酒司机导致他人死亡就会直接被判入狱,如果导致受害者受伤,司机必须支付医疗费用等巨额赔偿。

3、日本酒后驾驶处罚办法

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十万以下罚金。带有酒气驾驶者,处三个月以下徒刑或五万日元以下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的,将被判处六个月徒刑。他们被关在特殊的监狱里,盘腿静坐,反省自己的过错,写出深刻的检查。在日本,当司机血液的酒精浓度超过0.05%时,将被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五万日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还要追究向司机提供酒精者的责任。

4、德国酒后驾驶处罚办法

在德国,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03%就要被罚款,到了0.05%就吊销驾驶执照一个月;如果再犯,将处罚更高的罚款,并吊销驾照3个月。此外司机还要受到180天的监控观察,在此期间不得饮酒,违规者将面临终生不得驾车的重罚。

5、瑞典酒后驾驶处罚办法

瑞典从1990年起就把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限制由0.05%降到0.02%。瑞典交警在路上设立检查点,可随时用测试器检查司机。酒精浓度超标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留驾驶证一年。

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法规,并广泛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我国借鉴。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如何处罚防卫过当行为

全文共 598 字

+ 加入清单

也许我们都听过一个法律概念叫做防卫过当,有的人以为防卫过当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实不然。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处罚防卫过当行为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在立法上对防卫过当行为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

(1)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2)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

虽然防卫过当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对行为人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篇5:醉驾从重处罚的行为有哪些

全文共 1939 字

+ 加入清单

醉驾一旦被发现,是会被处罚的,甚至还有可能对驾驶者从重处罚。那么,醉驾从重处罚的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醉驾从重处罚的行为吧。

醉驾的判断标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1、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2、醉酒与否的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3、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2、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5、《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从重处罚的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全文共 11490 字

+ 加入清单

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必须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用心鼓励职工帮忙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的有效手段,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哪些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全文共 1997 字

+ 加入清单

在公路上驾驶车辆,出现违法违章行为是在正常不过的了。那么你知道都有哪些违法行为及处罚方式吗?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新交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明细

1: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3: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4: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5:超速: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无证驾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东莞违章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7: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8: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使用伪造驾驶证: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10:肇事后逃逸: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2:记满12分继续驾车: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关于新交规下,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大概就是这些了,希望各位司机要特别注意一下,不要违反了以上的内容哦。同时,特别对于已经有以上记录的司机,我想说好好驾驶机动车吧,希望不要出现下次了。

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超速行驶

限速路段是根据道路设计、车流量和事故多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一般设置在市区道路通行环境较好、弯道或事故多发路段,且限速的两端公路边都设立了明显的限速标志和前方测速标志,当您驾车经过发现有限速标志路段时,就要控制好车速,按规定速度行驶,否则的话,您就可能会因超速而被抓拍。

怎么处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罚款100元,记3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80%以下罚款2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100%以下罚款5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罚款1000元记6分。

二、违规变道

目前,有信号灯的路口基本上划分有直行车道、左转弯车道和右转弯车道。车辆进入划分的车道后,就不允许变更车道了。万一开错车道了,也不能随意变更或在路内转弯,需按导向车道要求向前行驶,在允许掉头路口再调整。

怎么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罚款100元;在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

三、闯红灯

驾驶员闯红灯的原因主要有思想不集中、犹豫不决、心中存有侥幸加速或强行通过而闯红灯。另外,一些人认为黄灯亮时还可以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止线的禁止通行。

怎么处罚: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

四、逆向行驶

从被拍的违法记录中发现,逆向行驶被抓拍的基本上是在等候信号灯或刚开始放行,有些心急的驾驶员没等前方车辆起步,就直接压在中心线上或越过中心双实线,驶上左侧对向车道超车;有的驾驶人左转弯时没有紧靠路口的中心点转弯,而是越过停止线后直接转弯,导致在进入路口时驶上中心线的左侧车道而被抓拍。还有的驾驶人为图方便,直接从非机动车道上或机动车道边逆向行驶,导致过往车辆纷纷避让,容易引起交通秩序混乱。

怎么处罚: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100元,记2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100元,记2分。

五、违章泊车

如果在主城区内乱停乱放车辆,特别是在路口、人行横道线等路段停车,“电子眼”随时会抓拍到你的违章行为。因此,驾驶员驾车外出时应充分考虑停车问题,宁愿多走几步路,也要将车停在允许停车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上,千万不要侥幸。

怎么处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100元;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拒绝立即行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如何处罚行人扒车行为

全文共 1247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若认为不遵守交通规则并不是什么大过错,那就大错特错了,交通规则是很重要的。下面叙述下如何处罚行人扒车行为

当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在道路上发放广告、销售商品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将会被处以50元罚款。

行人出行危险又违法的行为

1.违规横穿马路

在行人受伤害的交通事故中,违规横穿马路是最高发的原因,其常见的行为有闯红灯过街,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等交通设施过街,突然横穿马路,过街时中途倒退或折返等,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2.等候时挤占机动车道

行人在街头等候红绿灯、公交车时,时常会挤占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出现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刹车不及,或因视线盲区等原因,而与行人发生碰撞,危及行人安全。

交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通行需要,城市道路主要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若行人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而发生伤亡事故,行人一般也要对事故负责。

3.翻越道路护栏

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交通安全隔离设施是为了实现人车分道、车车分道而设置的设施。但有些市民为了图方便、抄近路、赶时间,会不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设施过街,而是就近翻越道路中央的护栏、绿化隔离带等过马路,险象环生。

交警提醒:行人在通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切勿横穿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这些违法行为会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冲突,机动车为了避开突然出现的行人而急刹车或突然打方向避闪,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翻越护栏,行人往往要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

4.追车、扒车、强行拦车

追车、扒车行为较多的出现在搭乘公共交通的市民中,尤其是学生群体;强行拦车则多见于沿街乞讨者。

5.在车道内兜售物品

在马路上,尤其是等候红灯的路口,时有行人突然冲上机动车道,有的派发传单,有的兜售商品,有的擦洗车身索要报酬,还有的进行乞讨。

交警提醒:对于发放物品者而言,这些行为十分危险,很多机动车驾驶人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会疏于观察,直接加油门通过,从而与行人发生碰撞。此外,驾驶人若发现这些人员,第一反应一般是绕行驾驶,影响了路口的通行效率,引发交通拥堵。

6.边看手机边走路

边看手机看走路的“低头族”,已经成为行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群体之一。甚至有些低头族会边使用手机边过马路,闯了红灯都不自知,增加了危险系数。

交警提醒:“低头族”因为使用手机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自己也难以免责。此外,除了打电话,带着耳机听音乐也会影响行人对交通环境或周边危险的判断及迅速反应,危害不容小觑。

7.多人并排通行

多人在道路上行驶,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是并排通行,甚至占用机动车道。车辆通过时会突然减速,或贴着行人呼啸而过,非常危险。

交警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多人并排在人行横道上排行,也属于不文明行为,会导致后方行人无法超越,影响道路通行秩序。

展开阅读全文

篇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全文共 1205 字

+ 加入清单

十、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十二、违反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十三、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四、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十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虽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但对在乡村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分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驾驶人的罚款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规定时速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八、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二千元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小心吃不了兜着走,这6类行为或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全文共 1382 字

+ 加入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综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3月16日,司法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影响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意见》根据中央领导小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决策部署,依据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检查部门和海关的职能,对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执法机关和海关提高政治立场,始终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对预防和控制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把预防和控制疫情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重点,全面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 依法及时、严格惩治各种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人民战争、全面战争和抗日战争中的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意见强调,在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的同时,还明确了《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安执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实施下列六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新发肺炎和国务院确定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患者拒绝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拒绝执行检疫、体检、现场临床检查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

二、染疫人或疑似染疫人隐瞒疫情,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或伪造、变造检疫单证等。伪造阴谋。

第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审批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导致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并携带或者进出境的。

四、出入境车辆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车辆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车辆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海关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检疫措施的。

为确保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意见明确要求公安、法律部门和海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依法处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从完善执行衔接、加快案件侦查、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坚持重罚对等、维护公平正义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意见还完善了工作机制,保证了依法公正文明办案的规范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据了解,《意见》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威慑和惩处力度,构筑坚实的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传染病经口岸传播,巩固和扩大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形势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原标题:完成!这6种行为均可因扰乱国境卫生检疫而被定罪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价格欺诈行为怎样处罚

全文共 648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金九银十“双节”的到来,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即将拉开帷幕,从而进入新一轮的消费旺季。然而,由于个别商场促销打折的背后,存在着一些鲜为人知的消费“陷阱”,从而误导消费者,引发消费者投诉。为此,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节”期间理性消费。这时候有人就会问了,价格欺诈行为怎样处罚?请读者们仔细收看一下分解。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第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第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课程就讲到这里,读者们如果还愿意对怎样防范价格欺诈做更深层次的了解,可以关注近期更新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什么样的扰民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

全文共 1971 字

+ 加入清单

日常生活中的扰民行为也会导致治安处罚的发生,很多人都好奇到底什么样的扰民行为才会会受到治安处罚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会受到治安处罚的扰民行为

1、出租房屋不登记: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现象:我自己的房子愿意租给谁就租给谁,而且既不看对方任何有效证件,也不做登记,只要对方付房租就行。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知道承租人犯罪不报告:最高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现象:明明知道承租自己房屋的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收取房租,却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对房主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娱乐扰民:将被警告,不改的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现象:麻友们经常聚在一块通宵达旦地搓麻将或打扑克、下棋,哗哗的洗牌声、喧闹声或切磋技艺的高谈阔论扰得邻居不得安宁。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制造噪声:处警告,不改者将被罚款200至500元

现象:家庭进行装修时为了赶进度,不分白天黑夜,大锤猛抡,电锯声不断,各种装修噪声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宠物扰民:严重者将被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现象:宠物狗在小区横冲直撞,妇女、儿童被惊吓,洁净的衣裤被抓脏,甚至手脚被咬伤。在小区内饲养看家护院狗,三更半夜狗吠声时常把居民从睡梦中惊醒。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处罚

全文共 926 字

+ 加入清单

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是故事,发生到自己身上的是事故,交通事故的后果小到软组织损伤擦破皮,大到死亡伤残。为了避免行人乱穿马路,我国也制定了些处罚。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处罚是哪些呢?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下面小编会给您答案。

对于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不走横道线,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交警将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处罚力度,此类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元-50元罚款。

等待也有“学问”

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处,一般都设有行人等待区,在红灯时,行人应该在等待区等待通行。此外,在未设等待区的地段等待通过时,行人不要靠路边太近,以免机动车右转时,车辆右后轮对行人造成碰撞或碾轧。

谨防转弯车辆

一般城市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分开的交通模式。但也还存在部分人、车流量较少的十字路口,因此为了加快通行时间,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方向会同时亮起,因为该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与机动车交通信号灯采取同步的方式。行人一定要注意同向车辆是否有转向的趋势,避免出现碰撞事故。

现在交通越来越发达,为了安全建议大家了解点交通安全知识。

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

中小学生骑车带人、闯红绿灯、并排骑车、逆向骑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以及骑自行车打手机、听MP3等各种交通违规行为均属危险骑车行为。最后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乘车安全

(1)外出乘车不要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黑摩的等非客运车辆,不要乘坐超员车辆,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3)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4)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5)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6)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

全文共 747 字

+ 加入清单

七、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停车的;

(二)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四)未保持安全车距的;

(五)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八)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十)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对前款规定行为的罚款处罚,与本标准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九、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十、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个体户轻微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全文共 623 字

+ 加入清单

简要回答

政协委员建议个体经济轻微违法处罚或轻处罚,建立个体户破产保护制度,个体工商户虽然个头比较小,却拥有数量大、基数多等特点,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信息表示,截止到2023年1月份,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到1.14亿户,大概占据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而个体经济也因此成为两会很多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3月4号红星新闻的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丁佐宏和吕红兵处了解到,在今年的提案中,便有涉及到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和建立破产保护制度的提案。

1

经济复苏,注重激发个体户活力

全国政协委员丁佐宏表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毛细血管,一个3-5平方米的小铺,便可能是很多家庭的生计来源,丁佐宏表示个体户的规模比较小,抗风险能力弱,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在过去几年受到疫情等非预计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个体工商户导致,且面临着收入减少、招工难、用工贵等情况,在资金周转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此应该激发个体工商户的活力,格外注重激发市场主体作用。

2

丁佐宏“三条建议”

1、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力。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个体工商户推出贷款优惠政策,鼓励政府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产品,降低融资担保的费率,鼓励银行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新贷款产品。

3、推动消费回暖。随着我国的消费市场正在不断复苏,消费领域的很多个体工商户,都应该抓住这一趋势,加快发展个体经济。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何处罚

全文共 666 字

+ 加入清单

行人交通违法一直是导致交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交通法规规定,行人交通违法是可以进行处罚的,但由于法不责众、执法成本高等原因,行人交通违法多以劝导教育为主,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如何处罚吧?

行人、乘车人有以下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者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2、行人不在人行道内、不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3、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

4、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或者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5、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或者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6、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8、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者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11、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12、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13、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14、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把外包装当食品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罚

全文共 711 字

+ 加入清单

外包装食品销售行为如何处罚?在座的朋友们可能都上过包装欺诈的当,的记者也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以为权威部门的专家,做出了一些文字性的总结,请大家过目。

食品包装是食品商品的组成部分。食品工业过程中的主要工程之一。它保护食品,使食品在离开工厂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过程中,防止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外来因素的损害,它也可以有保持食品本身稳定质量的功能,它方便食品的食用,又是首先表现食品外观,吸引消费的形象,具有物质成本以外的价值。因此,食品包装制程也是食品制造系统工程的不可分的部分。但食品包装制程的通用性又使它有相对独立的自我体系。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破解了这道难题。《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中,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是指给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进行了完善、补充。那么,这一类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本来就是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食品,现在《食品安全法》把它明确定位为预包装食品。

把外包装当食品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罚是指法律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也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10倍赔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3倍赔偿,都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运用,其主要作用是威慑和教育生产者和经营者,使其不敢也不愿意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

以上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有的小编整理,大家如果有不同的看法,欢迎来多提宝贵意见,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明天精彩呈现。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题库

全文共 4096 字

+ 加入清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于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我们要了解这些处罚的规定。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三、判断题

1、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机关必须公告其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2、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3、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5、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6、单位和个人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7、财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作为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0、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1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1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15、对海关、金融、国税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6、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17、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18、各级人民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19、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

A、监察机关 B、财政部门 C、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D、税务机关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包括下列哪些部门?()。

A、税务机关 B、海关 C、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 D、财政部门

3、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

A、警告 B、通报批评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4、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银行存款时,要做到()。

A、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B、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C、持有人民法院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D、负有保密义务

5、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

A、警告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处分

6、下列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处理种类有()。

A、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B、批评教育 C、责令改正 D、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7、下列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 D、通报批评

8、下列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种类有()。

A、警告 B、记过 C、开除 D、罚款

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赋予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权力有()。

A、依法冻结银行存款 B、查询银行存款 C、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D、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A、责令改正 B、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C、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D、没收违法所得

1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

A、申请行政复议 B、申请仲裁 C、申请行政赔偿 D、提起行政诉讼

12、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哪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警告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D、较大数额罚款

13、下列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中,依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降级处分的有:()

A、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B、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专户

C、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

D、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1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A、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B、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C、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D、评委的构成情况

15、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A、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B、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C、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D、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一、单项选择题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日期是()。

A、2004年11月30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月1日 D、2005年2月1日

2、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可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50%以下 B、10%以上30%以下

C、1至2倍 D、10万元以下

3、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告应当是()。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B、省财政厅

C、财政部 D、省人民政府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10%以上30%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5、下列部门中有权签发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是()。

A、市财政局 B、县公安局 C、省检察院 D、省人民银行

6、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一个月 B、三日 C、7日 D、三个月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不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内的有()。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 D、撤职

8、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A、可以 B、不需要 C、必须 D、应当

9、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A、省人民政府 B、省财政厅 C、财政部 D、国务院

10、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日。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11、下列收入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

A、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B、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C、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D、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

1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警告 D严重警告

13、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警告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4、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A、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 B、政府采购的目录

C、部门预算 D、预算资金

15、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全文共 1574 字

+ 加入清单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你知道治安处罚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看过“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6)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8)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全文共 1958 字

+ 加入清单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规定处罚标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具体表现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的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本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