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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手怎么解释(通用20篇)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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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医解释人为什么会肥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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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胖是指一定程度的明显超重与脂肪层过厚,是体内脂肪,尤其是甘油三酯积聚过多而导致的一种状态。不过你知道在中医看来,人肥胖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造成肥胖的恶习

1、夜晚的灯光和晚食

最近,据美国俄亥俄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晚上的照明光即使再微弱也会导致不断增加人的体重。就算饮食均衡和积极锻炼也无法避免。自人类拥有电力照明后,许多人会在晚上才吃主餐,许多营养专家也相信,晚食也是体重上升的因素之一。何时吃,可能就和吃什么一样重要。

2、常憋人之三急

工作起来甚至连上厕所都忘记的女生是不是在说你?专家分析,如果经常憋三急,不仅会让身体内的毒素增加5-10倍,并且对肠胃运动、肾脏代谢和肝脏代谢都有很大影响。长期憋三急的人都有腰腹肥胖、大腿粗的现象,这是因为一直坐着或站着憋三急,大量毒素和脂肪堆积在这几个部位。想要自己排毒顺畅,先尊重身体的排毒系统吧!

3、和胖子做朋友

肥胖也会“传染”。如果一个人的朋友是胖子,那他患肥胖的可能性会增加57%。原因在于,如果自己的朋友或亲戚肥胖,会改变一个人对合理体重的接受标准,影响他的饮食结构和生活方式。

4、常待在空调房里

调节热量机制受阻。空调让我们总是待在恒温的环境里,所以我们不用调节自己体内的热量。但如果气温很低,我们的身体就会自动消耗脂肪,以保持温暖;如果天气很热,我们的食欲就会降低。使用空调的人,热量调节机制受阻,更容易肥胖。

5、缺乏瘦素

控制饥饿感。科学家研究指出,人体中存在一种瘦素,也称抗肥胖因子,是降低饥饿感的主要激素,它控制了我们对于食物的喜好。缺乏瘦素的人喜欢所有的食物,而且吃得很多,因此最后成为超级大胖子。

6、常在睡前吃东西

很多女生都会用提前刷牙的方法来控制自己睡前想吃东西的欲望,但是就算刷了牙控制不住食欲的女生还是大有人在。也许并不是吃很多夜宵,或许只是一个小蛋糕,一块小饼干,一个小坚果,这些在你看来热量和食量都不大的食物会让你掉进发胖的陷阱。睡前2-3小时应该不再进食,这不仅是为了预防肥胖,更是为了保护肠胃。但是如果你实在饥饿难耐,可以吃一些低卡的水果,但量同样不能过大。

7、剩饭菜不放过

纤瘦苗条的女生总能很准确控制自己的进食量,吃到几分饱已经合适,她拿捏得很好。就算是桌上的食物吃不完也不会拼命往肚子里塞,如果你是不忍心剩饭菜的类型,在点餐之前就要考虑好自己的食量,不要点过量的餐食。因为人体感觉到6-7分饱时肠胃已经达到9-10分饱了,只是大脑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接收到胃部发出的饱腹信息。因此一餐饭吃到7分饱完全足够了,如果你不管自身热量要做剩饭菜的清道夫,那么发胖的下一个绝对是你。

8、严重缺乏运动

懂得保持身材的女生总是喜欢给自己找事做,比如端茶倒水、到办公室外走走透气或是去洗手间,虽然这些小动作在你眼中也不能消耗什么热量,但起身活动筋骨、疏通经络加速血液循环对瘦身本身是非常有利的。长久保持一个姿势不仅会令血液循环阻塞,还会让身体局部出现水肿,是最容易引发肥胖的细节。

9、周末大肆大喝

平时还能遵循瘦身原则,但是一到周末放松时间,不仅自己的作息放松,就连食欲也跟着大解禁。无论是高热高脂的油炸、烧烤、烘焙食物,还是各类果汁饮料碳水化合物,心里总是抱着偶尔吃一次无关紧要的想法,结果不知不觉就胖了一圈。这种做法与暴饮暴食的结果是一样的,最易发胖也最易伤害肠胃。

10、夜猫子

虽然早早洗干净了躺在床上,玩手机看小说玩电脑总是要磨蹭到接近零点才会睡觉。人最佳入睡时间应该是23点-7点,这个时间段开始内脏会先后进入睡眠代谢状态,想要代谢运转正常就必须在熟睡状态下进行。代谢紊乱直接导致的就是发胖,因此磨蹭睡眠时间实际上就是引起发胖的间接原因。

11、缺乏睡眠

肥胖可能性最大。每天睡眠在4小时以下的人,比睡眠正常的人肥胖可能性要增加73%。研究表明,睡眠不足的人,体内促进食欲因子的水平也要高。

减肥方法

灌肠减肥法

灌肠减肥法虽然可以将肠内蓄积的废物清除,达到平坦小腹的目的,但是如果操作不当或者反复进行,都有可能损害健康。如果为了瘦身而频繁灌肠,更会打破肠机能的正常节奏,引发消化器官的慢性疾病。因此需要详细咨询医生后,慎重进行。

渗透压减肥法

以盐、黄醋和碱性肥皂等涂遍全身进行按摩,将皮下堆积的水分通过渗透压原理排出体外,会令身体皮肤出现暂时收紧的假相。作为肥胖根源的脂肪并没有得到分解,丧失的只是身体内的水分,因此是本末倒置。

桑拿减肥法

桑拿过后身体会排出大量的汗液,体重暂时减轻,其实和渗透压减肥法的结果一样,只是排出了身体的水分。而且桑拿时间越长,皮肤越容易受到排汗又收缩的伤害,导致更快松弛衰老。

奶粉减肥法

坊间流传说奶粉含有充足的营养,尤其是婴幼儿奶粉,脂肪含量低,既能补充身体所需,又能减少食物的摄入,因此能达到瘦身的目的。事实上,奶粉中的营养和热量并不充分,绝对无法取代正餐。而且长期饮用奶粉会导致腹痛,严重者更会伤害肠胃机能。

中医解释人为什么肥胖

压力型肥胖

由于压力所造成的肥胖又被称作“肝胃郁热肥胖”。压力过大肝(中医的“肝”除有西医的肝脏功能之外,还有中枢神经系统、自律神经系统、运动神经系统的功能)功能下降。甚至会影响到胃,使胃发热,食欲异常旺盛。

这种类型的人,心情一烦躁就会出现食欲旺盛、头痛、眼睛充血等症状。有些女孩子,压力大、心情烦的时候,就猛吃甜食,可以说是这一类人的典型吧。

这类肥胖者可服用大柴胡汤。这类药有抑制压力的过度反应,消除烦躁、抑制消化器官异常兴奋的作用。

水肿型肥胖

又被称为“痰湿内蕴肥胖”,臀部和大腿浮肿,也就是所说的“下半身胖”的人。这是因身体的排水功能教差,多余的水分在体内积聚所造成的肥胖。主要表现为以下症状:食欲一般,但手脚无力,不喜欢运动,吃完饭浑身发软想躺下,嘴里发粘,尿不通,易坏肚子,早晨起来时眼睛浮肿等。

这类肥胖者可服用防风通圣散和胃苓汤。有利尿、减肥的作用。

贫血型肥胖

学名为“血虚肥胖”。因体内血液不足,身体基本机能下降,代谢功能发生异常,最终导致肥胖。这类人的特点是:食欲正常,但小腹饱满突出,手脚细但身上胖,也就是说的“偷着胖”。

适宜的药方为具有补血作用的四物汤和小建汤各半。

疲劳型肥胖

这类肥胖者因“元气”(简单的说,就是生命能源)不足,而导致消化机能下降、代谢异常,有食欲不振,不正经吃饭但爱吃零食的倾向。

主要症状为:极易疲劳,一动就爱出汗、气喘,怕冷爱感冒,小便次数少,肿眼泡等。

对症药为香砂六子汤。它有恢复“元气”、提高消化器官功能,使身体代谢正常的作用。可将体内积聚的不必要物质燃烧并排出,达到减肥的效果。

暴饮暴食型肥胖

顾名思义,这种人就是那种食欲旺盛的“大食客”。这种人如能强制节食,可暂时瘦下来,但一旦控制不住食欲时,有会反弹回来,而且很有可能比以前更胖。

其实,“暴饮暴食”者的通病就是有火,所以通过服用中药,能起到消火、清肠之功效。与此同时,体重也会有所减轻。

这类肥胖者可服用防风通圣散。这剂药可消除胃火,抑制亢奋,并有改善代谢功能之作用,可将积聚在体内的多余能量转化为体热排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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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管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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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是系统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管理学名词解释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管理学名词解释

【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一个名叫洛伦兹的气象学家在解释空气系统理论时说,亚马逊雨林一只蝴蝶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

蝴蝶效应是说,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极其巨大的差别。有些小事可以糊涂,有些小事如经系统放大,则对一个组织、一个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就不能糊涂。

今天的企业,其命运同样受“蝴蝶效应”的影响。消费者越来越相信感觉,所以品牌消费、购物环境、服务态度……这些无形的价值都会成为他们选择的因素。所以只要稍加留意,我们就不难看到,一些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公司在他们的公司理念中都会出现这样的句子:

“在你的统计中,对待100名客户里,只有一位不满意,因此你可骄称只有1%的不合格,但对于该客户而言,他得到的却是100%的不满意。”

“你一朝对客户不善,公司就需要10倍甚至更多的努力去补救。”

“在客户眼里,你代表公司”。

今天,能够让企业命运发生改变的“蝴蝶”已远不止“计划之手”,随着中国联通加入电信竞争,私营企业承包铁路专列、南京市外资企业参与公交车竞争等新闻的出现,企业坐而无忧的垄断地位日渐势微,开放式的竞争让企业不得不考虑各种影响发展的潜在因素。

精简机构、官员下岗、取消福利房等措施,让越来越多的人远离传统的保障,随之而来的是依靠自己来决定命运。而组织和个人自由组合的结果就是:谁能捕捉到对生命有益的“蝴蝶”,谁就不会被社会抛弃。

【青蛙现象】

青蛙现象:把一只青蛙直接放进热水锅里,由于它对不良环境的反应十分敏感,就会迅速跳出锅外。如果把一个青蛙放进冷水锅里,慢慢地加温,青蛙并不会立即跳出锅外,水温逐渐提高的最终结局是青蛙被煮死了,因为等水温高到青蛙无法忍受时,它已经来不及、或者说是没有能力跳出锅外了。

青蛙现象告诉我们,一些突变事件,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警觉,而易致人于死地的却是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对实际情况的逐渐恶化,没有清醒的察觉。

启示之一是:我们的组织和社会生存的主要威胁,并非来自突如其来的事件,而是由缓慢渐进而无法察觉的过程形成。人们目光短浅,只看到局部,而无法纵观全局,对于突如其来的变化,可以从容面对,对于悄悄发生的大的变化,而无法察觉,最终会带给我们更加严重的危害!~

启示之二是:青蛙,就好象是我们生活中的芸芸众生,我们要着眼未来,勤于思考新的问题,勤于学习新的知识,不能过“今日有酒,今日醉”和“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醉生梦死的生活,到头来将是非常可悲的!

启示之三是:当今的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日新月异的时代,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所以我们不要一味的沉迷于现状、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这样下去的话,肯定会被时代所淘汰,也会有面临失业的危险!

启示之四是:我们不要单纯的,只能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而忽视那种缓慢而又微小甚微的危险,因为,那种缓慢而又微小甚微的危险,才是最可怕的!

【鳄鱼法则】

鳄鱼法则:其原意是假定一只鳄鱼咬住你的脚,如果你用手去试图挣脱你的脚,鳄鱼便会同时咬住你的脚与手。你愈挣扎,就被咬住得越多。所以,万一鳄鱼咬住你的脚,你唯一的办法就是牺牲一只脚。

譬如在股市中,鳄鱼法则就是:当你发现自己的交易背离了市场的方向,必须立即止损,不得有任何延误,不得存有任何侥幸。

【鲇鱼效应】

以前,沙丁鱼在运输过程中成活率很低。后有人发现,若在沙丁鱼中放一条鲇鱼,情况却有所改观,成活率会大大提高。这是何故呢?

原来鲇鱼在到了一个陌生的环境后,就会“性情急躁”,四处乱游,这对于大量好静的沙丁鱼来说,无疑起到了搅拌作用;而沙丁鱼发现多了这样一个“异已分子”,自然也很紧张,加速游动。这样沙丁鱼缺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沙丁鱼也就不会死了。

当一个组织的工作达到较稳定的状态时,常常意味着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降低,“一团和气”的集体不一定是一个高效率的集体,这时候“鲶鱼效应”将起到很好的“医疗”作用。一个组织中,如果始终有一位“鲶鱼式”的人物,无疑会激活员工队伍,提高工作业绩。

“鲶鱼效应”是企业领导层激发员工活力的有效措施之一。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要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把那些富有朝气、思维敏捷的年轻生力军引入职工队伍中甚至管理层,给那些固步自封、因循守旧的懒惰员工和官僚带来竞争压力,才能唤起“沙丁鱼”们的生存意识和竞争求胜之心。二是要不断地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管理观念,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大潮中搏击风浪,增强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

关于鲶鱼效应的应用,目前已有鲶鱼效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在领导活动中的应用,具体包括竞争机制的建立、能人的启用、领导风格的变革等等。但笔者认为鲶鱼效应的分析和应用远不止这些。思考问题的视角不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就不同。

首先,如果鲶鱼本体代表领导者。

领导者即影响他人完成任务的个体或者集体,在死气沉沉的沙丁鱼箱内,沙丁鱼就象征着一批同质性极强的群体,他们技能水平相似,缺乏创新和主动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整个机构是一种臃肿不堪的状态,而鲶鱼领导者的到来(或者内部沙丁鱼进化成鲶鱼),新官上任三把火,整顿纪律,规范制度,改造流程,合理配置岗位和人、财、物,逐渐组织的经营有了起色,成本减下来了,臃肿的机构简化了,无能的沙丁鱼被吃了、赶走了,有能耐的沙丁鱼得到了正面的激励,这样整个机构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在鲶鱼领导者的带领下,整个组织的活力都被调动起来,从而使集体的力量更加强大,占领市场、保有市场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从这个角度看,鲶鱼领导者应该具备如下特质:

1-办事果断、雷厉风行:迅速发现组织停滞不前的病症所在,并能够快刀斩乱麻,迅速而有效地解决问题。

2-说话算话、强势作风:科学地决策,并能够监督决策的执行,及时评估政策的有效性。

3-倡导创新、结果导向:提倡创新,塑造鼓励创新的氛围,从业务流程、工作设计、人员招聘与配置、薪酬设计和考核等方面体现创新思想,体现创新的利。

4-成就需求、前瞻视野:有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能够预见组织发展的方向以及现存人力资源与未来的差距,能够有效地辨别未来人才,裁减掉不适合组织发展的拖后腿人员。

5-系统视角、敢于变革:能够从系统内外观察组织系统结构的变化和功能,既要把自己当作组织的一部分(相对于渔夫,鲶鱼领导者本身也是沙丁鱼,渔夫才是领导者),又要把自己看成一个小系统中的领导者,能够带动员工队伍打开局面、打破常规,取得良好效益。

对于在领导者领导下为了共同目标而奋斗的职工群体而言,如果领导者有鲶鱼特性,那么要生存下去的方法就是运动起来,激发自己的能量,至少要和鲶鱼同步速度,并且要保证同一方向(企业目标),这样才不至于被鲶鱼追上吃掉,或者被其他沙丁鱼挤到最后憋死。

其次,如果鲶鱼代表团队中一员。

那么它就意味着新、奇、异,包括观点的不一样、行为的不同、习惯的迥异,正因为不同,才会激发智慧,一个团队需要不同性格、不同技能、不同工作经历的人加盟,如果都是清一色的员工,那么这个团队产生奇思妙想、产生高绩效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在注重团队建设、致力团队沟通的今天,适当地吸引一些鲶鱼加入团队,会给整个团队带来活泼的工作气氛,带来创新,带来多赢。但是鲶鱼的数量应当加以控制,全是鲶鱼的话,整个团队就会出现“个个是英雄、整体是狗熊”的现象,因为个个鲶鱼都想坚持自己的观点,合作和沟通就不存在了,整个团队就乌烟瘴气了,所以日本有些企业信奉“一流管理者、二流员工”的用人信条,既然一条鲶鱼能够带动一群鱼翻腾搅动,那就没有必要再放第二条了,一山不容二虎也是这样的道理。从这个角度看,团队中的鲶鱼分子应注重良性沟通、影响力的塑造,其他员工对待团队中的鲶鱼,也应该在工作的基础上与其加强合作。

再次,如果鲶鱼代表让人来劲的工作内容。

现在在很多企业,组织结构和工作设计依然成为流程改造的一大课题,不合理、枯燥无味、没有前景、单调无聊的工作内容让人们感觉像一桶拥挤的沙丁鱼一样没有激情,不愿意在岗位上多思考多改进,以致慢慢地形成了集体惰性。如果能够把工作扩大化、丰富化的鲶鱼效应应用到工作设计(Jobdesigning)上,那对组织的财务贡献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何把好动、充满激情的鲶鱼放到一潭死水的工作中呢?这又是一门棘手的学问,有人主张从横向和纵向扩大工作范围、深化工作内容,让员工们体验丰富的工作活动,感受努力工作的成就,让他们体现面对挑战性、来劲性工作时的激动与欲望;有人主张运用轮岗的方式增长员工的才干,让他们工作中的鲶鱼越游越欢;笔者则主张在应用以上措施的同时还要注重人与岗位性格的匹配,鲶鱼就要做鲶鱼的事情,沙丁鱼就要做沙丁鱼的事情,岗位中既要有鲶鱼性工作内容也要有沙丁鱼性工作内容,最重要的是要发现员工的偏好,看那些工作能够让他们产生鲶鱼的动力与激情,只有匹配了之后,鲶鱼效应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不然虽然设置了鲶鱼性工作内容,却发现这种工作根本不能让员工为之动容、为之奋斗,那么这条鲶鱼就成了死鱼了。

从这个角度看,工作中的鲶鱼代表着丰富的工作内容、令人来劲的责权利、充满挑战的工作期望、新鲜的其他岗位体验等等。对于领导者和人力资源管理者而言,是否要在工作中设置鲶鱼工作、在什么层次上设置鲶鱼工作,都将是一个组织的战略问题。

综上,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鲶鱼代表的内容是不同的,对于一个从业者,领导可能是鲶鱼,那么你的努力最好和组织保持同方向,不要往后游,否则就有被吃掉的危险,永远充满激情地向上游,也许某一天你也变成了鲶鱼,赶着一群沙丁鱼向上奋斗;你的同事也可能是鲶鱼,那就和他比拼比拼,看谁翻腾的能量更大;你的下级也可能有鲶鱼,那就在激励下属成长的同时,别忘了给自己充充电,保持强劲的势头发展,否则你也有被下属吃掉的危险;你的工作中也可能有鲶鱼,那就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分清主次,让鲶鱼工作越游越欢,最好能到上一层工作岗位上去搅动一番。#p#副标题#e#

【羊群效应】

羊群效应:头羊往哪里走,后面的羊就跟着往哪里走。

羊群效应最早是股票投资中的一个术语,主要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学习与模仿现象,“有样学样”,盲目效仿别人,从而导致他们在某段时期内买卖相同的股票。

羊群效应理论(The Effect of Sheep Flock)

在一群羊前面横放一根木棍,第一只羊跳了过去,第二只、第三只也会跟着跳过去;这时,把那根棍子撤走,后面的羊,走到这里,仍然像前面的羊一样,向上跳一下,尽管拦路的棍子已经不在了,这就是所谓的“羊群效应”也称“从众心理”。是指管理学上一些企业的市场行为的一种常见现象。它是指由于对信息不充分的和缺乏了解,投资者很难对市场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合理的预期,往往是通过观察周围人群的行为而提取信息,在这种信息的不断传递中,许多人的信息将大致相同且彼此强化,从而产生的从众行为。“羊群效应”是由个人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的一种非线性机制。

羊群行为是行为金融学领域中比较典型的一种现象,主流金融理论无法对之解释。经济学里经常用“羊群效应”来描述经济个体的从众跟风心理。羊群是一种很散乱的组织,平时在一起也是盲目地左冲右撞,但一旦有一只头羊动起来,其他的羊也会不假思索地一哄而上,全然不顾前面可能有狼或者不远处有更好的草。因此,“羊群效应”就是比喻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从众心理很容易导致盲从,而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或遭到失败。

羊群效应的出现一般在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上,而且这个行业上有一个领先者(领头羊)占据了主要的注意力,那么整个羊群就会不断摹仿这个领头羊的一举一动,领头羊到哪里去“吃草”,其它的羊也去哪里“淘金”。

【刺猬法则】

刺猬法则:两只困倦的刺猬,由于寒冷而拥在一起。可因为各自身上都长着刺,于是它们离开了一段距离,但又冷得受不了,于是凑到一起。几经折腾,两只刺猬终于找到一个合适的距离:既能互相获得对方的温暖而又不至于被扎。

刺猬法则主要是指人际交往中的“心理距离效应”。

法国总统戴高乐就是一个很会运用刺猬法则的人。他有一个座右铭:“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也深刻地影响了他和顾问、智囊和参谋们的关系。在他十多年的总统岁月里,他的秘书处、办公厅和私人参谋部等顾问和智囊机构,没有什么人的工作年限能超过两年以上。他对新上任的办公厅主任总是这样说:“我使用你两年,正如人们不能以参谋部的工作作为自己的职业,你也不能以办公厅主任作为自己的职业。”这就是戴高乐的规定。这一规定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在他看来,调动是正常的,而固定是不正常的。这是受部队做法的影响,因为军队是流动的,没有始终固定在一个地方的军队。二是他不想让“这些人”变成他“离不开的人”。这表明戴高乐是个主要靠自己的思维和决断而生存的领袖,他不容许身边有永远离不开的人。只有调动,才能保持一定距离,而惟有保持一定的距离,才能保证顾问和参谋的思维和决断具有新鲜感和充满朝气,也就可以杜绝年长日久的顾问和参谋们利用总统和政府的名义营私舞弊。

戴高乐的做法是令人深思和敬佩的。没有距离感,领导决策过分依赖秘书或某几个人,容易使智囊人员干政,进而使这些人假借领导名义,谋一己之私利,最后拉领导干部下水,后果是很危险的。两相比较,还是保持一定距离好。

通用电气公司的前总裁斯通在工作中就很注意身体力行刺猬理论,尤其在对待中高层管理者上更是如此。在工作场合和待遇问题上,斯通从不吝啬对管理者们的关爱,但在工余时间,他从不要求管理人员到家做客,也从不接受他们的邀请。正是这种保持适度距离的管理,使得通用的各项业务能够芝麻开花节节高。与员工保持一定的距离,既不会使你高高在上,也不会使你与员工互相混淆身份。这是管理的一种最佳状态。距离的保持靠一定的原则来维持,这种原则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既可以约束领导者自己,也可以约束员工。掌握了这个原则,也就掌握了成功管理的秘诀。

【手表定律】

手表定律:手表定律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只时却无法确定。两只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使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

手表定律在企业管理方面给我们一种非常直观的启发,就是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甚至每一个人不能由两个人来同时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者个人无所适从。

猴子与表的故事

森林里生活着一群猴子,每天太阳升起的时候它们外出觅食,太阳落山的时候回去休息,日子过得平淡而幸福。

一名游客穿越森林,把手表落在了树下的岩石上,被猴子“猛可”拾到了。聪明的“猛可”很快就搞清了手表的用途,于是,“猛可”成了整个猴群的明星,每只猴子都向“猛可”请教确切的时间,整个猴群的作息时间也由“猛可”来规划。“猛可”逐渐建立起威望,当上了猴王。

做了猴王的“猛可”认为是手表给自己带来了好运,于是它每天在森林里巡查,希望能够拾到更多的表。功夫不负有心人,“猛可”又拥有了第二块、第三块表。

但 “猛可”却有了新的麻烦:每只表的时间指示都不尽相同,哪一个才是确切的时间呢?“猛可”被这个问题难住了。当有下属来问时间时,“猛可”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整个猴群的作息时间也因此变得混乱。过了一段时间,猴子们起来造反,把“猛可”推下了猴王的宝座,“猛可”的收藏品也被新任猴王据为己有。但很快,新任猴王同样面临着“猛可”的困惑。

这就是著名的“手表定律”:只有一只手表,可以知道时间;拥有两只或更多的表,却无法确定几点。更多钟表并不能告诉人们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

手表定律带给我们一种非常直观的启发:

对于任何一件事情,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否则将使人无所适从;对于一个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否则他的行为将陷于混乱。

一个人不能由两个以上的人来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人无所适从;对于一个企业,更是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管理方法,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无法发展。

在这方面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合并就是一个典型的失败案例。美国在线是一个年轻的互联网公司,企业文化强调操作灵活、决策迅速,要求一切为快速抢占市场的目标服务。时代华纳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建立起强调诚信之道和创新精神的企业文化。

两家企业合并后,企业高级管理层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种价值标准的冲突,导致员工完全搞不清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最终,时代华纳与美国在线的世纪联姻以失败告终。这也充分说明,要搞清楚时间,一块走时准确的表就足够了。

只选择你认为正确的

两只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你要做的就是选择其中较信赖的一只,尽量校准它,并以此作为你的标准,听从它的指引行事。

尼采有一句名言:“兄弟,如果你是幸运的,你只要有一种道德而不要贪多,这样,你过桥会更容易些。”如果每个人都“选择你所爱,爱你所选择”,无论成败都可以心安理得。然而,困扰很多人的是,他们被“两只表”弄得无所适从,心力交瘁,不知自己该信哪一个。

还有人在环境或他人的压力下,违心选择了自己并不喜欢的道路,并因此而郁郁终生。即使取得了受人瞩目的成就,也体会不到成功的快乐。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比如两门选修课都是你所感兴趣的,但是授课时间重合,而且你又没有足够的精力学好两门课程,这个时候你很难做出选择。在面对两个同样优秀、同样倾心于你的男孩子时,你也一定会苦恼许久,不知该如何做出决断。

择业时,地点、待遇不分伯仲的两家单位,你将何去何从?在人生的每一个十字路口,我们都要面对“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苦恼。

在面对矛盾选择的时候,我们推荐使用“模糊心理”。所谓“模糊心理”,就是在一个很难决策的情况下,以潜意识的心理为主要基调,做出符合潜意识心理的选择。

心理学研究表明,“模糊心理”实际上是人在成长过程中不断积累的一种心理沉积。也许你并不能说出一条明确的原因,但是通过心理的潜意识,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出最符合个体心理需求的决定。这里说的潜意识,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一印象。“模糊心理”在矛盾选择面前,能够提供给我们最安全的心理保护,因而是值得提倡的。

核心理念:更多选择、更多标准会让人无所适从。

应用要诀:明确目标、不受干扰;懂得取舍,该放则放。

【破窗理论】

破窗理论: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之后,人就会毫不犹疑地抛,丝毫不觉羞愧。

破窗理论1

也称“破窗谬论”,源于一个叫黑兹利特的学者在一本小册子中的一个譬喻(也有人认为这一理论是法国19世纪经济学家巴斯夏作为批评的靶子而总结出来的,见其著名文章《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这位黑兹利特说,假如小孩打破了窗户,必将导致破窗人更换玻璃,这样就会使安装玻璃的人和生产玻璃的人开工,从而推动社会就业。

在这里,学者是为了说明孩童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所能产生的后果,从而彻底地否定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政策。“破窗理论”就是典型的“破坏创造财富”。把这样的谬论放之于洪灾,放之于地震,放之于战争,好像都很合适。

破窗理论2

也叫破窗效应一扇窗户被打破,如果没有修复,将会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甚至整栋楼被拆毁。由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观察总结的“破窗理论”指出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

看过“管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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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股票入门基础知识之名词解释

全文共 4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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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计划开始学习股票知识,新手入门必看股票基础知识。股票名词知识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够理解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股票入门基础名词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股票的分析方法

(1)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法通过对决定股票内在价值和影响股票价格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估股票的投资价值和合理价值,与股票市场价进行比较,相应形成买卖的建议。

(2)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是以预测市场价格变化的未来趋势为目的,通过分析历史图表对市场价格的运动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技术分析是证券投资市场中普遍应用的一种分析方法,如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等。

(3)演化分析:演化分析是以演化证券学理论为基础,将股市波动的生命运动特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股市的代谢性、趋利性、适应性、可塑性、应激性、变异性和节律性等方面入手,对市场波动方向与空间进行动态跟踪研究,为股票交易决策提供机会和风险评估的方法总和。

股票入门名词解释

A股 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 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它是境外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以美元或港币向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上海的B股用美元交易,深圳的B股用港币交易。

成交量 指当天成交的股票数量。一般情况下,成交量大且价格上涨的股票,趋势向好。成交量持续低迷时,一般出现在熊市或股票整理阶段,此时市场交投不活跃。成交量是判断股票价格走势的重要依据,为分析主力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投资者对成交量异常波动的股票应当密切关注。

成交价 成交价是股票的成交价格,可分为集合竞价成交价格和连续竞价成交价格两种。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除息 指股份公司向投资者以现金股利形式发放红利。除息前,股份公司需要事先召开股东会议确定方案、核对股东名册,除息时以规定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息处理。除息一般会造成股价下跌,投资者应谨慎判断。

除权 股份公司在向投资者发放股利时,除去交易中股票配股或送股的权利称为除权。与除息一样,除权时也以规定日的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处理。除权会造成股价的下跌,投资者不能轻易就此做出股价处于低位的判断,而应根据股价的走势,做出正确的判断。

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其早期主要形式是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现在还包括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

传真委托、函电委托 传真委托、函电委托是指委托人填写委托内容后,将委托书以传真或函电方式表达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

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参与公司债 参与公司债是指其债券持有者除了可以得到事先规定的利息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盈利分红的债券。

长期国债 长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国债。一般被用作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在资本市场上有着重要地位。

成长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是指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而投资于信用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的公司股票或长期盈余的基金。

抽签偿还 抽签偿还是指在期满前偿还一部分债券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应偿还债券的号码。它可以分为一次性抽签和分次抽签两种。

初级市场 初级市场即证券发行市场。

次级市场 次级市场即证券流通市场。

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DR:Depositary Receipt)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要求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争议处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规定不明,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处理问题。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指接受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委托对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门机构。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的专门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创业板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创业板市场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周转率股票交易的股数占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股数的百分比。

除权股票除权前一日收盘价减去所含权的差价,即为除权。

派息 股票前一日收盘价减去上市公司发放的股息称为派息。

含权 凡是有股票有权未送配的均称含权。

填权 除权后股价上升,将除权差价补回,称为填权。

增资 上市公司为业务需求经常会办理增资(有偿配股)或资本公积新增资(无偿配股)。 配股 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持股份数以持价(低于市价)分配认股。

坐轿子 预测股价将涨,抢在众人前以低价先行买进,待众多散户跟进、股价节节升高后,卖出获利。

抬轿子 在别人早已买进后才醒悟,也跟着买进,结果是把股价抬高让他人获利,而自己买进的股价已非低价,无利可图。

下轿子 坐轿客逢高获利了结算为下轿子。

掼压 利用大卖出将股价打压下来,主要想压低进货。

拉抬 利用大量买入将股价拉起来,主要想拉高出货。

长空 指对股市远景看坏,借来股票卖出,俟股票跌落一段相当长时期以后才买回。

短空 指对股市前途看跌,借来股票卖出,但于短时间内即买回

补空 指空头买回以前借来卖出的股票。

空手 指手中无股票,即不是空头,也不是多头,观望股势,等待股价低时买进,高时借股放空的人。

套牢 指预测股价将上涨,买进后却一路下跌,或是预测股价将下跌,于是借股放空后,却一路上涨,前者称为多头套牢,后者称为宽头套牢。

扎空头 资金雄厚的股票投机者看中某种股票看涨,便大量买入,并暗中控制其来源,使空头于交割时无法获得其应交数量,多头趁机抬高价格,空头不得不忍痛按多头要求的价格成交。

扎多头 到期股票价格疲软,原来做多头的商人急于脱手,如果实力雄厚的投机家控制各方面股票需求,成为寡头购买者,迫使多头削价出售。

抢帽子 指当天先低价买进股票,然后高价再卖出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股票,或当天先卖出股票,然后以低价买进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股票,以求赚取差价利益。

断头 指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股票当天未上涨,反而下跌,只好低价赔钱卖出。

吊空 指抢空头帽子,卖出股票,股价当天未下跌,反而上涨,只好高价赔钱买回。

多杀多 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上涨,于是抢多头帽子的人持多,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上涨,无法高价卖出,等到交易快要结束时,竟相卖出,因而造成收盘时股价大幅下挫的情形。 空杀空 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下跌,于是都抢空头帽子,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下跌,无法低价买进,交割前,只好纷纷补进,因而反使股价在收盘时,大幅度升高的情形。

实多 指在自有资金能力范围之内,买进股票,即使被套牢,亦不必赶忙杀出的人。

实空 指以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放空,股价反弹时并不需要着急补回的人。

浮多 看好股市前景,认为将会上涨,想大捞一笔,而自己财力有限,于是向别人借来资金,买进股票,放款人若要收回,买股票的多头,即需卖出股票,归还借款,此时,即使股价上涨,亦不敢长期持有,一旦获得相当利润即卖出,一股价下跌,更心慌意乱,赶紧赔钱了结,以防套牢。

浮空 其情形与浮多相同,只是认为股价将下跌,借股放空,因所放空的股票,时有被收回的顾虑,所以称为“浮空”。

阻力线 股价上涨到达某一价位附近,如有大量的卖出情形,使股价停止上扬,甚至回跌的价位。

支撑线 股价下跌到在某一价位附近,如有大量买进情形,使股价停止下跌甚至回升的价位。

盘挡 指当天的股价变动幅度小,显得十分稳定。

盘坚 指当天股价缓慢盘旋上升。

盘软 指当天股价缓慢盘旋下跌。

盘整 指股价经过一段急速的上涨或下跌后,遇到阻力或支撑,因而开始小幅度上下变动,其幅度大约在15%左右。

股票的分类介绍

在国内常听说的股票是A股,也有很多人知道香港的H股,那B股究竟是怎样的股票呢?S股和N股是什么呢?还有ST代表什么?

A股

也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股

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其中,沪市B股需要用美金才能交易;深市B股必须用港币交易。

H股

也称为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 (Hong Kong) 上市的股票。

S股

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N股

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

普通人,只能买A股。如果你有港币或者美元,可以交易沪B股或深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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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古文基础知识古文的解释

全文共 2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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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是指在1954年以前的古代文言文的统称,那么你对古文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古文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古文的定义

狭义的古文是指古代散文,一般不包括骈文。

在1954年以前的古代文言文的统称(一般不包括“骈文”)。

与骈文相对而言的,奇句单行、讲对偶声律的散体文。魏晋以後的骈俪文已经盛行于世,其文讲究对偶,句法整齐而文词华丽。北朝後周苏绰反对骈体浮华,仿《尚书》文体作《大诰》,以作为文章的标准体裁,时称“古文”,即以先秦散文语言写作文章。其后,至唐代韩愈﹑柳宗元等人,主张恢复先秦和汉代散文内容充实、长短自由、朴质流畅的传统﹐即称这样的散体文为古文。韩愈《题欧阳生哀辞後》说:“愈之为古文﹐岂独取其句读不类於今者邪?思古人而不得见,学古道则欲兼通其辞。”《师说》说:“李氏子蟠,……好古文,六艺经传皆通习之,不拘于时,学于余。”都正式提出了古文的名称,并为後世所沿用。唐代优秀的古文家﹐虽以复古为号召﹐却富有革新精神。明代倡导“文必秦汉”的何景明说

(一)文言实词

古汉语实词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和量词。至于代词,在古汉语中,因其语法作用特殊,一般归为虚词。文言词汇中出现频率最多的是实词,较难掌握的也是实词。熟悉实词主要是掌握通假字、古今异义、一词多义、词类活用等知识。

1. 识别通假字,掌握其本字、读音和意义。古今通假现象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说,一要掌握通假现象的原则,即通假字和本字读音必须相同或相近,如“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中“要”通“邀”,读作“yāo”;二要靠平时积累,牢记所学课文中注释所指出的通假字。注意,如果通假字与本字读音不同,应读本字的现代读音。如“火齐之所及也”中“齐”通“剂”,应读“jì”。

2. 辨析词的古今义,古今异义的词语是学习文言文的重点之一。一要注意古今词义的差别,积累课内所学课文中的古今异义词,如“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本在冀州之南,河阳之北;”中“河”专指“黄河”;而现在已是一个普通名词,成为河流的通名。再如:“扁鹊望桓侯而还走”中“走”是“跑”的意思;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行走”。二要注意不要把连在一起的两个文言单音词误认为现代汉语的双音合成词。如“中间力拉崩倒之声”中“中间”是两个词,意思是“里面夹杂着”。

3. 正确解释多义词在不同语境中的意思义。在文言文中,一词多义的情况很多,同一个词,在这个句子里是一个意义,在那个句子里又是另一个意义。阅读文言文要特别重视并掌握这类多义词的情况,这是培养文言文阅读能力的重要基础。怎样确定它们在句子中的意义,要根据上下文和文章内容来考虑。如“温故而知新”,“故”的意思是旧的,“桓侯故使人问之”,“故”意思是特意。在学习时,还应对一词多义现象及时总结、归纳,并牢记例句。

4. 词类活用。在古代汉语中,词类一般是比较稳定的,但是有些词在特殊情况下会改变它的词性,起了另一类词的作用。这种特殊的语言现象叫“词类活用”。

例(1)妇抚儿乳。乳,本义是“奶”,这里是名词作动词“喂奶”。

例(2)屠乃奔倚其下,弛担持刀。弛,形容词作动词,放下。

例(3)箕畚运于渤海之尾。“箕畚”在这里表示“运”的工具,译为“用土筐”。

例(4)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乱,“使……混乱”;劳,“使……劳累”。

例(5)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耻,以……为耻。

(二)文言虚词

文言虚词主要包括:代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准确掌握常见虚词的一般用法,对提高文言文阅读能力十分重要。而唯有熟读、精思才能摸到门道,掌握规律。因此,课文要认真学,有些典型句子要背诵,常见虚词的用法可以整理成表,这样才便于记忆。

古文的释义

古文是指春秋战国及其以前古书上的文字。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说:“周太史籀著大篆十五篇,与古文或异。”把古文与大篆相提并论,说古文是史籀以前的文字的通称。

由于古人无笔墨,于是就用竹签点漆,在竹筒上写字,称为书契文,亦叫竹简书。因竹硬漆腻,书写不流利,写出的字头粗尾细,象蝌蚪之形,故叫蝌蚪书或蝌蚪文。凡是竹简漆书,都可以叫蝌蚪文,不一定非仓颉所书不是蝌蚪文。

古文主要是指《易经》《论语》《春秋》《尚书》《周礼》《吕氏春秋》《孝经》等等古书上的文字,是比较早的笔书文字。

五四以前的文言文的统称(一般不包括“骈文”)。汉代通行隶书,因此把秦以前的字体叫做古文,特指许慎《说文解字》里的古文。

看过“古文基础知识“

(三)文言文翻译

1. 文言文翻译的原则

将古代汉语译成现代汉语,这是学习文言的综合性训练,多做这方面练习,对于深入了解文言文的特点,提高文言文的阅读能力大有裨益,文言文翻译也是提高文言文阅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法。

文言文翻译的原则有三点:首先要忠于原文。其次语句要通顺。表意要明确,语气不走样,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再其次是要文字优美,亦即用简明、优美、富有文采的现代汉语把原文的内容形式及风格准确地表达出来。这就是所谓的信、达、雅。同学们在翻译文言文时只要能做到前两点就可以了。

要做到准确、通顺,就要多学多练,平时除学好文言课文,还要多看些课外的文言文章,多积累些文言实词、虚词,熟悉文言句式的特点,还要掌握必要的历史文化常识。另外,也要讲求翻译技巧。

2. 文言文翻译的方法。

翻译文言文要以直译为主,意译为辅,用补、删、留、变、换的方法。

补,就是指文言文中省略的成分,翻译时要补足。如“帝感其诚”在动词“感”后面省略了介词“于”,相当于“被”,译时补出,全句可译成“天帝被他的诚心所感动”。

删,是指文言文中有些虚词没有实在意义,只表语气、停顿等,翻译时要删去。如“久之,目似瞑,意暇甚。”“久”后的“之”,是助词,起凑足音节的作用,可删去。

留,是指文言文中的专有名词、人名、地名、物名、官名、年号、国号、器具等,翻译时要保留,可照录不译。如“南阳刘子骥,高尚士也。”

变,指文言文中的特殊句式翻译时要变成现代汉语的句式。如“何苦而不平”,此句可变为“苦何而不平”的形式。

换,是指把文言词语换成恰当的现代汉语的词语。如“吾与汝毕力平险。”句中“吾”、“汝”应分别换成“我”、“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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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名词解释

全文共 41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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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学科中成长性最快的一个分支,对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有力的组织形式,那么你对项目管理体系名词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名词解释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项目管理的SAP实施

1.SAP实施方法: 快速实施SAP

快速实施SAP (Accelerated SAP ,ASAP) 指SAP提供的执行解决方案。Accelerated SAP集成了几个组件,这几个组件联合工作以支持R/3 系统的快速有效的执行。

2.Change Management变革管理

变革管理(Change Management) 指对用现行的计划和概念将企业转换成新的状况的渐进和不断变化的过程的管理。

3.关键流程演示

关键流程演示(Conference Room Pilot,CRP) 指SAP实施过程中,对关键业务流程在系统上进行实现演示,从而得到实施单位对实施SAP的初步认可。

2、项目管理的ERP相关概念

1.企业资源计划

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ERP),可以从三个层次进行定义:

管理思想:ERP是由美国著名的计算机技术咨询和评估集团Gartner Group Inc.提出了一整套企业管理系统体系标准,其实质是在MRPII(Manufacturing Resources Planning,“制造资源计划” )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面向供应链(Supply Chain)的管理思想;

软件产品:是综合应用了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关系数据库结构、面向对象技术、图形用户界面、第四代语言(4GL)、网络通讯等信息产业成果,以ERP管理思想为灵魂的软件产品;

管理系统:是整合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

2.物料需求计划

物料需求计划(Material Requirement Planning,MRP) 指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构成进行管理,借助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及系统对客户订单,在库物料,产品构成的管理能力,实现依据客户订单,按照产品结构清单展开并计算物料需求计划。实现减少库存,优化库存的管理目标。

3.物料需求计划II

物料需求计划II(Material Requirement Planning II,MRP II) 指在企业技术、管理和经济上有效地建立起来的一个过程,贯穿于市场经销、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生产计划、物资供应、生产作业与控制、仓储管理和财务成本等环节。

4.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SCM) 指从原材料采购直到产成品销售,供应链管理设计、计划、控制可能因素并同时协调与优化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着重供应商、制造商、批发零售商以及服务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协调处理。

5.BPR业务流程重组

业务流程重组(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BPR) 指运用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大幅度改善业务流程绩效的革命性方法。

6.绩效管理体系

绩效管理体系(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 指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包括“目标设定”、“跟踪汇报”、“分析调整”和“考核激励”四个主要的管理环节。

7.系统应用产品

系统应用产品(System Applications Products ,SAP) 指德国的一家ERP软件公司开发的ERP应用软件,是英文System Applications Products in Data Processing的缩写,翻译为数据处理中的系统、应用和产品。

8.SAP R/3

SAP R/3 指一个基于客户/服务器结构和开放系统的、集成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其功能覆盖企业的财务、后勤(工程设计、采购、库存、生产销售和质量等)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

3、项目管理的系统应用

1.关键用户

关键用户(Key User) 指在ERP实施过程中,代表实施方提出业务需求,全程参与整个项目实施,负责对最终用户进行培训,及实施后的系统维护的人员。

2.最终用户

最终用户(End user) 指在ERP实施后,在ERP系统中进行凭证输入、报表查询等日常业务操作的系统使用人员。

3.角色

角色(Role) 指按照一定的权限执行相应的操作的个体。

看过“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名词解释“

4、项目管理的SAP系统设置

1.集团

集团(Client) 指SAP系统中最高等级的组织单位,是由一个主数据库和建立一个完全集成系统所必须的所有表格组成的。

2.公司代码

公司代码(Company Code) 指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拥有完整的会计帐套。是对外报送法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最小单位。

5、项目管理的SAP模块名称

1.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Financial Accounting,FI) 指必须能够按有关规定向股东、债权人、劳工组织以及社会公众披露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有效的公司管理会计必须包括控制和转移的功能。财务会计模块由总分类帐、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固定资产、法定合并以及特殊统计会计功能组成。

2.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Controlling,CO) 指提供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及内部考核评价所需要的各种信息,通过与销售模块、采购模块、财务会计的集成功能,将生产经营中的各种信息在CO中进行分析和比较,由一般费用成本核算、生产成本核算和获利能力分析等子模块组成。

3.销售和分销

销售和分销(Sales and Distribution,SD) 指SAP系统中一个用于解决销售过程中相关业务操作的高度集成的模块,通过与财务模块的集成,所有信息可以实时反映到帐务系统。主要由销售订单的管理、信用额度的控制、发货管理、发票管理等功能组成。

4.物料管理

物料管理(Material Management,MM) 指r3后勤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此模块所提供的功能基于物料的物流管理操作:获取、采购、需求计划、库存管理、物理仓储管理以及票据管理。

5.仓库管理

仓库管理(Warehouse Management,WM) 指MM模块中的一个子模块,利用WM系统, 可以对公司中复杂的库存结构进行管理。这种结构可包括不同的仓库中的区域(即存储类型),如在高架位闲置的存储、可用存储、冻结存储和固定的仓位提取区域等,以及生产供应、发货和收货区域等。利用WM系统,可以同时对具有随机组织结构和具有固定仓位的仓库进行管理。

6.生产计划

生产计划(Production Planning,PP) 指后勤系统中负责计划、控制、管理生产的模块,提供完善的满足各种制造模式的处理,如重复生产、按订单生产、按订单装配、流程式生产、批量生产和面向库存生产。集成化供应链如MRPII、电子看板、计划估化器、车间控制器、流程控制系统、PDM等。

7.工厂维护

工厂维护(Plant Maintenance,PM) 指负责复杂的工厂控制系统维护;支持对工厂的图形化表达,可和地理信息系统相连,包括详细的工厂图表;对设备可进行预防性维护计划、缺损保修、检修、备品备件管理等。

8.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HR) 指SAP系统中的人力资源模块,是管理人事档案、人员工资及培训和差旅费用的,最终产生的财务信息会集成到会计模块中。

9.物流集成

物流集成(Material Repair Operation,MRO) 指对备品备件、原料、产成品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库存、销售等状态的管理。

10.石油行业解决方案

石油行业解决方案(Industry Solution- OIL,IS-OIL) 指一个专门针对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出来的行业解决方案,SAP公司与其众多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建立了石油天然气行业全球理事会,目标是支持SAP石油天然气行业产品及SAP油气企业用户的互动发展。该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工作重点主要围绕着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管理标准及相应SAP产品的开发策略,以满足石油天然气行业不断变化的管理需求。经SAP公司及其战略合作伙伴二十余年来的潜心研究,反映当今一流石油企业生产与管理经验的“最佳业务实践”被预置在 SAP的系统中。这些最佳业务实践基本涵盖了大多数石油企业在生产与管理上的各类需求,同时也可为各石油企业进行组织机构、管理流程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与专家式的帮助。

11.高级计划优化器

高级计划优化器(Advanced Planning Optimizer,APO) 指SAP供应链管理的一部分,可优化供应链管理,通过高级计划优化器可提供一套更好的采购方案给企业,通过APO与ERP集成可尽快尽好并最低成本的得到供应商原料从而使得公司的产品更快速地交付给客户。

12.数据仓库

数据仓库(Business Information Warehouse,BW) 指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面向主题的、集成的、与时间相关的、不可修改的数据集合。与其他数据库应用不同的是,数据仓库更像一种过程,对分布在企业内部各处的业务数据的整合、加工和分析的过程。

13.企业战略管理

企业战略管理(Strategic Enterprise Management,SEM) 指提供一种手段和途径(如通过与历史同期的比较或对未来某一时期的合理预期),使企业的战略决策不断地由设想转变为现实。14.主生产计划

主生产计划(Master Production Schedule ,MPS) 是预先建立的一份计划,由主生产计划员负责维护。主生产计划是驱动MRP的一整套计划数据,它反映出企业打算生产什么,什么时候生产以及生产多少。主生产计划必须考虑客户订单和预测、未完成订单、可用物料的数量、现有能力、管理方针和目标等等。

6、项目管理的SAP开发工具

1.高级业务应用程序

高级业务应用程序(Advanced Business Application Programming,ABAP) 指SAP公司开发的用于Reports、Screens、Interfaces、Data conversions等多种应用程序设计的一种编程语言。R/3的所有应用程序甚至其BASIS系统的部分组件都是由ABAP开发的。它是图形化第四代编程语言。因此常被称为ABA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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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老司机什么意思解释一下出处

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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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带带我已经成为今年最火的流行语之一,贴吧论坛微博朋友圈充斥着老司机,门户网站的新闻评论也有很多求老司机带带我的身影。老司机并不是指开车熟练的老司机,那么老司机是什么梗?老司机带带我是怎么来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

老司机出处

老司机出自云南山歌《老司机带带我》,这是一首经典而怪诞的云南山歌。后来网络上出现了一段基于此曲的音乐视频《风流妹逗老司机》。歌词下流猥亵,其中「老司机带带我」一句反复出现。「老司机」由是渐广为人知。「老司机带带我」也常用于见到「老司机」时表达深切的仰慕与由衷的敬意。少数时候亦可讽刺自作聪明,倚老卖老者。

老司机是什么梗

老司机,泛指某领域内经验丰富,行止稳健者。亦经常被用于特指库存资源丰富的人。由字面意思以及引申含义发展出了“发车”等词。

老司机的说法在网络上很早就因为各种原因而慢慢传播着,于2014年后变得广为人知。起初这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指向。老司机可以指在某些方面熟门熟路,资历较老,见识广,经验足的人。通常这个词伴随着惊叹与崇敬之意。

在各种网络社区中待得久,资历老的用户会被称为老司机;对ACGN文化了解深刻、见识广博的人会被称为老司机;而对ACGN文化或其他文化、科学的一些细分领域十分精通的人亦会被称为老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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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从兜底条款看待刑法解释

全文共 2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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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你对兜底条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兜底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与民法中的兜底条款

刑法中的兜底条款

刑法中兜底性条款主要分两种形式:

一是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兜底性条款,如《刑法》第条规定洗钱罪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是作为刑罚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如犯伪造货币罪,除了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以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的存在,颇具有代表性,通过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可以考证我国刑法中兜底性条款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民法中的兜底条款

在民法中,即使是法律的适用效力方面都有兜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兜底条款在民法中的使用较为广泛,分类较为复杂,在此不做赘述。

看过“从兜底条款看待刑法解释

从兜底条款看待刑法解释

兜底条款可以说是立法技术的产物,也可以说是现实世界的产物,它发端于立法和现实之间的矛盾,有限的立法资源无法对所有的丰富多彩的世界进行全面的规定,兜底条款的产生不可避免。

从刑事法理来讲,兜底条款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兜底条款的产生不可避免,也确实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实践中,兜底条款的运用却相当混乱,很明显的案例比如实践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还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指向并无规律可循……不但一般国民难以把握,就算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为之疑惑”。兜底条条款确实有被扩大化适用的问题。

司法判断的过程就是一个由司法人员将实践中的相关行为与刑法规范的相对接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一个司法者对刑法学条文和相关的行为的解释的过程。怎样的行为符合兜底条款的条件,可以适用兜底条款给拉进来,进行“法无明文规定”的定罪处罚?

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该条款对行为究竟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行为自身是怎样的,符不符合该条款的要求?这肯定有法条自身的暗示的原则以及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而透过法条的字面上的表述揭示法条本身所暗示的基本原则则是首要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首要问题之后才谈得上具体问题的分析。

有教授就谈到兜底条款的“法条本身能够暗示其内涵与外延”。法条本身的内涵是怎样的应该基本决定了其外延的范围(当然,“基本决定”而不是完全决定,在前面讲到,除了基本原则之外,还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际因素的影响)。

因此,法条本身的内涵是怎样的,需要司法实践者进行解释,而且不可能是形式解释,形式解释时无法揭示法条背后的内涵的,不揭示法条背后的内涵,又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形式解释如何能穷尽丰富多彩的世界中的各种不同的行为?法律技术也是不允许的。因此,必须做实质解释,应该怎样解释才符合要求呢?

从储槐植教授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从法条本身开始出发,作“刑事一体化”的解释就能解释兜底条款的内涵。兜底条款并不是纯粹的没有任何确定性要素的表述,每一个兜底条款都会有相应的列举,比如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表述之前就有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列举;

“其他非法经营的行为”之前也有诸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等列举,“刑事一体化”就是要求对兜底条款的解释要与这些法律规定的确定的犯罪行为要一致,统一,以便整个法条内涵的“一体化”,因此,法条的内涵就应该来源于这些确定的犯罪行为当中,从这些确定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

寻找的出发点,就是规范的目的,规范的保护利益。虽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当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谁也不能否认,刑事司法最终还是要和刑事立法达到统一,这点持“立法与司法独立”观点的学者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当社会生活中一旦出现这种行为,通过司法实践的严格依法认定与惩罚,实际上就已实现了刑事立法的保护目的。”

该学者的这一观点的前提就是,立法规定了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司法有法可循。而在兜底条款之下,司法者却“无法可循”,而且我们也知道,案件一旦到了司法人员手中,司法人员不允许拒绝审理,即使是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必须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运用兜底条款进行审判,首先应该确立兜底条款的内涵。

为了保证立法和司法的内涵统一性、确定性条款与兜底条款内涵的统一性,方法就是,通过对确定性条款分析该条款的立法原意,立法者制定该条款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保护了什么利益,这种利益本身具有什么样的属性,特征。

怎样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这种利益,这种利益本身的内涵对行为究竟提出了什么样的“暗示”的条件限制?这种分析的方法的起点就在于,立法者的规范保护利益。只有从这一出发点开始出发,才能达到立法与司法、确定性条款与兜底条款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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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刑法解释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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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阐述。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你对刑法解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述九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同情况,从九种刑罚方法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

法定刑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由于社会是动态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动态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状况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无论法定刑怎样进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刑的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既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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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对于法律解释来说,文理解释是一种首选的解释方法。在一般情况下,通过文理解释可以获得对于刑法条文的正确理解的,就不应当再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依赖的是法律赖以表达的语言的日常意义。由于语言的文义具有多重性,因而有时需要在数个文义中根据立法精神加以选择。为了避免日常语言这种歧义性而引起对法律的误解,在法律实践中创设了专业语言,即所谓法言法语,这种专业语言是法律所特有的,例如刑法中的累犯、假释等概念,对这种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被认为是一种特殊文义解释方法。

当然,在法律文本中,法言法语只是少数,大多数采用的是自然语言。由于自然语言的含糊性,因而文理解释方法是有很大局限性的,正确的法律解释还须借助于论理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但要善于辩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注意:

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彼此之间需要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当然,文理解释是基础,其他解释理由都必须从文理解释为前提。否则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否定文理解释的结论。

进行体系解释时,要善于运用当然解释检验解释结论。当然解释蕴含了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的思路。但是在入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重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为由,进而认定为犯罪,还必须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否为刑法用语所包含),换言之,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它”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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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立法解释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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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立法解释吗?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的立法解释

我国立法解释的方式:事前解释与事后解释。

立法解释由于人们对立法机关和法律的界定不同,有狭义、中义、广义等多种不同的看法,狭义如立法解释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解释;

中义如立法解释是指有权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常设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广义如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或者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有三种情况:

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如《立法法》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2001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二是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1981年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中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三是有关国家机关授权其他机关进行解释。如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本办法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也就是说,立法解释不仅包含全国人大会,而且也包括所有立法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广义的立法解释较全面的表达和反映了我国现有的立法解释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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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的含义

立法解释是什么

立法解释是指由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的作用: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完善、补充法律漏洞。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会解释宪法和法律。1981年,全国人大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会进行解释;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凡属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会可以向全国人大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综合运用立、改、废、释多种立法形式,适应不同的立法需求和立法任务。如果需要变更制度,需要作改革,就要改法;有些过时的,就要废法;有些新的问题需要制定规范的,就要制定法律;实践中有理解偏差的,就要解释法律。根据不同的立法需求、立法任务,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方式,是推进科学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二是提高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三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解释,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何种情况下会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作出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规定的含义需要进一步明确。一般来说,是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情况,各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理解认识不一致,这时需要明确法律本身的含义。

二是法律制定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这次解释里涉及到的公司法对公司登记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就是出现了新的情况,原有法律条文就出现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解释实际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与司法解释的区别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4个不同之处。

解释主体不同:全国人大会属于立法机关,其作出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而“两高”属于最高司法机关,其作出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

解释效力不同:作为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会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两高”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工作层面的,其解释效力要低于立法解释,不能与立法解释相冲突。

解释情况不同: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会只针对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而“两高”只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解释程序不同:根据立法法第43、46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会的解释可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两高”的司法解释主要由其内部的业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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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刑事赔偿解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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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你对刑事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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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解释的主要内容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完善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完善了刑事赔偿的程序、明确了刑事赔偿的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赔偿解释》)正是为了回答司法实践中提出若干问题、指导刑事赔偿实践,从刑事赔偿的范围、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刑事赔偿的程序以及刑事赔偿标准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刑事赔偿制度。

刑事赔偿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对于哪些情形应予赔偿、哪些情形不予赔偿,虽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作了列举性规定,但这三条规定很显然无法囊括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特别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如何理解“违法刑事拘留”、数罪并罚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不负刑事责任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是否赔偿等,都是刑事赔偿实践中司法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详细、导致许多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予立案、许多刑事赔偿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刑事赔偿解释》明确回答了上述问题,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其一,针对刑事司法机关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六种情况,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解释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其三,规定了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其四,明确了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其五,明确规定了刑事司法机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七种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二是完善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相对简单,刑事赔偿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经常相互推诿,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诸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公安机关和采取逮捕措施的检察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并不少见。

为避免这种情况,《刑事赔偿解释》明确了三种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一,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重申无罪的情况下,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是完善了刑事赔偿的程序。

一方面,《刑事赔偿解释》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也适用这一规定。

另一方面,关于赔偿请求人的问题,《刑事赔偿解释》对受害公民死亡情况下的赔偿申请作出了规定。

此外,《刑事赔偿解释》还从两个方面补充了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一是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在计算医疗费时,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是明确了刑事赔偿的标准。#p#副标题#e#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统一适用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标准,但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方在具体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金数额时算法不一。

因此,《刑事赔偿解释》专门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受害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的具体标准,包括具体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此外,在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情况下,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刑事赔偿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方法。

《刑事赔偿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刑事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而作出的巨大努力,诸多规定填补了国家赔偿法的空白,取得了重大进步;

《刑事赔偿解释》也不拘泥于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是充分体现了对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尊重,值得肯定。期待在《刑事赔偿解释》的指导下,刑事赔偿制度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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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伤残赔偿标准提高的司法解释

全文共 1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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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那么你对伤残赔偿标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残疾赔偿金的法条依据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主旨

本条是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期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在理论上采用“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故其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结合“收入丧失说”的“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

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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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赔偿标准提高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确立的国家赔偿标准,如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残疾赔偿等,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不低于民事侵权赔偿。

对于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至20倍;五至六级的为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七至十级的为平均工资的5倍以下。

关于伤残赔偿标准提高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准,而民事侵权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赔偿指标,两者差别很大。前者近两年来年平均工资达到4万多元,而后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是两三万元,农村居民纯收入更低。

在扶养生活费方面,司法解释突破民事侵权抚养20年的年限,规定“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针对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解释考虑到被扶养人生活来源可能丧失需要得到填补而作了灵活规定,残疾赔偿金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最多不超过20倍。

这些规定说明,司法解释在国家赔偿标准上朝着‘填平补齐’方向发展,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给予权利救济。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七条 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应当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以下。

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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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最高法关于保障业主权利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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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你对业主权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物业服务的概念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相关条款无效: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家汇总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即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取物业费。但需要注意的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业主还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2)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进行抗辩。

(3)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退出、移交,并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乌终止后的物业费。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商业模式与市场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显示,我国传统物业服务效率较为低下,运营过程不够透明,许多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满意度较低。

而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对顾客的全面争夺,而是否拥有顾客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与顾客的关系,取决于顾客对物业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

顾客满意程度越高,物业服务企业竞争力越强,市场占有率就越大,物业服务企业效益就越好,这是不言而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着力创造顾客价值,而创造顾客价值的关键是顾客满意。

看过“最高法关于保障业主权利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保障业主权利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涉及业主权利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回答了相关问题。

最高法关于保障业主权利的司法解释

业主不得滥用权利

问:实践中常有业主以未享受有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费。如住在一层的业主认为常年不用电梯,电梯费是否就不用交了?

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缴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

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支持。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支持物业“乱收费”

问:物业超出合同范围擅自收费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根据《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行为

问: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应否得到支持?

答: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终止、解除、期限届满且未续期等。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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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及认定标准

全文共 70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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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方式有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等,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对于洗钱罪,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认定标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

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2009年1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2009年11月11日起实施。

《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六种洗钱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解释》规定,以下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也将被追责: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此外还包括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洗钱罪的相关法规

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手段: 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认定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p#副标题#e#

中国法院网发布的《解释》全文。《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即: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处罚

洗钱罪,刑法规定:

一、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洗钱行为的处罚,首先应当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钱罪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合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下一页更多精彩“洗钱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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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钱罪认定

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洗钱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 (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走私分子洗钱的,应视为走私罪的共犯。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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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全文共 4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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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你对挪用公款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挪用公款的特点

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 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6 法释[1998]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

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 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 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 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p#副标题#e#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 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6.26 法发〔19963 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 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3.14 高检发研字(2000) 7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3.15 高检发释字(2000)l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从重情节] :

一、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 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二、见法律依据栏最高法院解释“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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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全文

全文共 5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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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企业会计有很多准则需要我们去了解清楚,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企业会计准则,希望对大家会有用!

企业会计的特点

(1)企业的获利能力与偿债能力必须提供方面的信息,以满足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决策需要。

(2)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资源使用的效益变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既要为企业管理提供有关的信息,还要进行经济预测,制定经济计划和预算,参与经济决策。

(3)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正确核算盈亏。

企业会计的分类

(1)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可分为工业企业会计、农业企业会计、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施工企业会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交通运输企业会计、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会计、邮电通讯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保险企业会计等。

(2)按照企业会计服务的着重点不同,可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或者,分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

(3)按照的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会计、合伙企业会计与股份公司会计。

(4)按照企业是否有外商投资,可分为内资企业会计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等准则。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三、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股利,扣除金额应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中列示。

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积分配股利,扣除金额应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中列示。

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四、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不包括反向购买形成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情况),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原母公司(即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的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的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以及购买日(或合并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

在此基础上,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并调整相关资产、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某些特殊项目按如下原则处理:

1.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该原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

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最终控制方收购原子公司时形成的商誉,按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

2.原子公司提取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分别情况处理: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按照购买日起开始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原子公司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

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按照合并日原子公司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账面价值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

3.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将购买日至改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将合并日至改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

这里,将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时,应当按购买日(或合并日)所取得的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并且抵销原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原子公司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和权益法下核算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等,应参照上述原则计算调整,并相应转入原母公司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项目。

4.原母公司对该原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上述原则将原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等转入原母公司后形成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除上述情况外,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比照上述(一)和(二)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待期内企业应如何考虑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进行回购。

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上市公司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如有差额,则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二)等待期内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和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同的方法:

1.现金股利可撤销,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

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同时,按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相关的负债,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后续信息表明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直到解锁日预计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实际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一致。

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即不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仍有权获得(或不得被要求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

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将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作为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处理,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三)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等待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视解锁条件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

1.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股份期权的有关规定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

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锁定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加回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时已扣除的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或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2.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本解释发布前限制性股票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追溯调整,并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六、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外,其他问题的会计处理规定适用于2015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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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刑法体系与刑法解释

全文共 1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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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

商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2、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关于刑法体系与刑法解释

3、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中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它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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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使用假币罪的司法解释

全文共 2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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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就把持有、使用假币罪作为选择的一罪加以规定,并以数额的大小用作区为罪与非罪,轻罪与严重犯罪的界限。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使用假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使用假币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无知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小的,如何处理?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较小,但因缺乏对假币的明知,因此不够成本罪。

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应如何定性?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按犯罪处理。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尽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但它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使用假币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使用假币罪的司法解释

使用假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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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客体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

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理由如下:

其一,我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用多条对人民币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这里,肯定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指向同一目标,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银行出纳管理等。

第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由货币的兑换与挑剔、残缺污损货币的处理、禁止伪造与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禁止变相货币的使用等内容组成,其目的是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

持有使用假币罪客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

同时,以持有、使用的假币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主体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况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者不单独成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主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体各个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的不同,对主体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

例如,对于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根据《两高》的解释,“……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该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上解释具有单个性质,因此,它替代不了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明知的说明。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明矢口,总的来讲,要根据假币和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具体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

(2)根据行为人的特点(如知识、经验)和假币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下限币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

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以明知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均可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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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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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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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解释的特征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 理解。

1、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2、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禁止内容、触犯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明确无误、无需说明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办理强奸案件如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 界限,办案中如何应用此条文中的第二、三款规定,以及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都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说明。因此,司法解释对象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中的“法律规范”。

3、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 文义解释”,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法条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4、司法解释的效力不明。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 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 影响力。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综观以上四点简要分析后,结合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可尝试给司法解释的内涵界定为: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第七条经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八条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九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第十条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在正文部分,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但司法解释专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司法解释需要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司法解释的审判业务庭、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第十五条司法解释的清理、编纂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庭、室参加。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发布司法解释的“公告”样式和司法解释样式(略)

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 ,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 ,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用问题也进行解释 ,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 ,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

司法解释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及其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也不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

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

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九三次会议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二○○一〕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下一页更多精彩“司法解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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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1]

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 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 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 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 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 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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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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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形成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依私法自治原则,形成权的行使自应依权利人的自主意思,原则上不受任何干涉,然衡诸民法思想,社会的权利思想渐成为主流,尤其是形成权具有特殊效力,因而对其有所限制,自在情理之中。对形成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

其一,一般限制(外部限制).形成权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谓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证形成权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形成权行使加以限制。

当然,这种限制是权利行使的通则。具体到民法制度上,如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就是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三类:

(1)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间(如台湾地区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惟其期间多较消灭时效为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明定若干形成权的行使未定期间者,于他方当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时,形成权消灭;

(3)未设有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但无论何种情形,均有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

其二,特殊限制(内部限制):

(1)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所谓“既然形成权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权的事实,那么不应该再让他面临不确定的状态了”。

(2) 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

(2)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约定的条件(《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例外)。

(3)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该条中的“撤销”实该为“撤回”。

2、形成权的分类

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角度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分为法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认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

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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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形成权的概念有两个要点,一是单方行为,二是影响法律关系。根据第二个特点,形成权可以划分为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及撤销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比如优先购买权,权利人通过向对方发出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而在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类似还有追认权。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这样的还有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即具体规定债权债务内容的权利。另外这种情况还有,在法律规定多种救济方式时,进行选择,此为确定对待给付的范围,如可以在解约和减价之间选择,可以在延长租期和减少租金之间选择。注意这里指这种选择是形成权,而不是减少租金本身是形成权。

撤销权,是要通过一个诉讼来实现形成权,称“形成诉权”,广义上也属于形成权,虽然与仅仅依赖形成意思表示的形成权不同,但是法院的诉讼也是以形成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实际上形成诉权的形成就是限制和约束形成权行使得结果,简洁的说,也是一种形成权。

4、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5、形成权的种类主要有:

1、解除权;

2、变更权;

3、追认权;

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

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

6、选择权;

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

9、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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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的解释

全文共 1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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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 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是为条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条约的解释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

(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文和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和澄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应遵循的主要方法和规则。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的用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

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一致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是为一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义,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

(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

(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的用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

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一致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是为一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义,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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