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怎么区分泰北虎和印尼虎(精品20篇)

浏览

798

文章

1000

篇1:印尼虎怎么养

全文共 1304 字

+ 加入清单

幼年的暹罗虎鱼的基本体色是白色有黑色条纹的色彩。成年以后,白色会逐渐变成黄色。形成老虎一样的花纹。是一种颇受欢迎的观赏鱼。那么印尼虎怎么养呢,以下就是这方面知识,希望对你们有用。

印尼虎的养殖:

1. 养水

任何鱼类在幼苗阶段都是脆弱的,都需要我们的精心饲养。在鱼苗到来之前我们就好一些准备工作。提前5天就已经开始养水了。

滴流过滤,过滤器材应选择棉内制品(因为需要投入一定的药品,所以避免与其他材质的滤材发生化学反应)。然后要有曝气,并且不断爆氧。在养水后的第三天加入土霉素片继续过滤。中间还要加入硝化细菌,让水质不受药品干扰。这样,养水工作就基本结束了。

2. 进鱼

(1)泡缸

把鱼连包一起浸泡在鱼缸中,半小时后确认鱼苗适应了鱼缸内水温(即鱼缸内水温和鱼包内水温几乎相同)。

(2)滴水下缸

拆包后,将鱼包中的鱼苗连同水一起倒入事先准备好的箱子内,然后用滴管将养好水的缸中的水滴入箱子内,这样滴水大概一个半小时左右即可。还需要做的一件事,就是降低水位。水位至20cm即可。这样会使鱼苗承受的压力大大减小。这样之后,鱼苗就可以下缸了。下缸是也要注意,轻轻的将鱼苗带水一起放进缸内。

3. 养殖

在鱼苗进缸10小时后,把死亡的鱼苗捞净。这时经过了长途跋涉的鱼苗一定会感觉到饿了,我们可以拿出冰冻红虫解冻后,剪成很小的段,均匀的撒在鱼缸各个虎苗聚集的角落,让鱼苗进食。

4. 换水

鱼苗进缸后的第二天水已经有一定的浑浊了,这时,可从养水缸取出500斤左右的新水,使用软管滴流进缸,待水滴流完后,再用软管将鱼的排泄物与食物残渣吸出。换水两小时后补充喂食。

5. 日常喂食

幼鱼不适合喂食太多,毕竟鱼苗太小,肠胃不像成鱼那么健壮。我们需要做到稍微多餐,来引诱虎苗的进食,刺激其对事物的兴趣。

养观赏鱼相关

印尼虎的介绍:

又名: 南托斯鱼 暹罗虎鱼

学名:Datnioides microlepis

英文名:Siamese Tigerfish

科别:松鲷科

成鱼体长:40厘米

适宜水温:23-26 摄氏度

原产地: 泰国的溪流和河流中。在婆罗洲、苏门答腊也有分布。居住于河岸边水流较急的水域。

活动水层:底层

性情:活泼可爱。但由于具有鱼食性,所以不能和小型鱼混养!

食性:肉食性、鱼食性

饲养水质:需弱酸性至中性软水,以及有一定的低盐度的水域。水中需加盐。并且需要水草茂盛、有岩石、石洞的地方。可以设置一些无底花盆来模拟岩洞。它们以岩洞为家,并且很喜欢在岩洞里打滚,极为可爱。

幼年的暹罗虎鱼的基本体色是白色有黑色条纹的色彩。成年以后,白色会逐渐变成黄色。形成老虎一样的花纹。是一种颇受欢迎的观赏鱼。

本种鱼和我国长江流域的名贵食用鱼:鳜鱼有一定的亲缘关系。同样这种鱼在原产地也是一种极为名贵的食用鱼。我国的深圳曾经引进过这种鱼的鱼种进行人工饲养繁殖。并用于招待贵宾和观赏用途。但现在国内观赏鱼市场上所能见到的本种鱼大多数都是从泰国经新加坡转口的。

本种鱼的体色是一种健康指示器。当它们的体色变淡或者是变暗的时候就说明它们的情绪不加或者是健康有问题量。

暹罗虎鱼需要大型的肉类饵料。最好是小鱼。

忠告:低盐度的中性水,以及较大的水流速度。本种鱼的体形大,而且雌雄鉴别困难,所以水族箱繁殖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展开阅读全文

篇2:怎么区分车厘子_区分车厘子的方法

全文共 797 字

+ 加入清单

人们喜欢吃车厘子,对于车厘子的知识可能就不是很清楚了,车厘子要怎么区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区分车厘子的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区分车厘子的方法2、看等级

美国加拿大车厘子的等级单位是ROW,常见的等级有:8.5ROW(32mm),9ROW(30mm),9.5ROW(28mm)等,ROW值越低,果径越大。

新西兰澳洲车厘子的等级单位直接是毫米(mm),由于产量较少,一般出口到我们国内的都是28mm以上的特级大果,因此售价普遍在100元以上。

智利是车厘子品牌众多,等级单位不统一,常见的单位是:J(24mm~26mm) JJ(26mm~28mm) JJJ(28mm~30mm)。其实不管等级单位怎么变化,都是按照果径大小来区分车厘子的等级的。我们看到很多电商平台的宝贝页面上都会标注果径大小,这也直接提现到售价上。在这里我们来教大家一个简单的衡量方法:一元硬币的直径是26mm,您买到的车厘子和一元硬币比较一下就知道大致的等级啦(不要带着硬币去水果店现场比哦,会被老板K的哦)

区分车厘子的方法2、看品质好坏

关于品质好的车厘子必须从新鲜度、品质以及个头的大小来区分。首先是车厘子的果柄要绿,越是青绿的说明保鲜越好,新鲜度越高;其次是车厘子果实表皮光泽,光泽度好的车厘子新鲜,时间越长车厘子越容易失去光泽;另外从色泽来说,越是呈现漆黑发亮的暗紫色的车厘子,代表品质越好;最后看个头,个头越大的车厘子,吃起来肉非常厚实,汁水也多,甜度高而浓郁醇厚。

区分车厘子的方法1、看产地

进口车厘子的主要产地有: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智利等。由于每个产地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不同,上市时间也有区别。一般来说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车厘子在每年一月份上市;美国加州车厘子在每年四月份上市,西北车厘子在每年六月份上市;加拿大车厘子在每年7月份上市;智利车厘子在每年12月份上市。所以现在市场上的车厘子主要是加拿大产的。关于等级车厘子的等级区分是按照个头来算的。每个产地的衡量方法略有不同。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抱拳礼仪男女区分

全文共 1282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中国传统文化,男女抱拳的手势有讲究,千万不能错,错了就成了哀拳,报丧、求饶才用。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抱拳礼仪男女区别,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哦!

抱拳礼的优点

从卫生角度,握手最不卫生。抱拳又亲切又卫生;

从文化角度,握手不是中国的东西,而抱拳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从舒服的角度,抱拳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尴尬,比如男女之间,关系较疏离的人之间。

具体涵义

①左掌表示德、智、体、美“四育”齐备,象征高尚情操。屈指表示不自大,不骄傲,不以“老大”自居。右拳表示勇猛习武。左掌掩右拳相抱,表示“勇不滋乱”,“武不犯禁”“止戈为武”,以此来约束、节制勇武的意思。 ②左掌右拳拢屈,两臂屈圆,表示五湖四海(泛指五洲四洋),天下武林是一家,谦虚团结,以武会友。 ③左掌为文,右拳为武,文武兼学,虚心、渴望求知,恭候师友、前辈指教。 ④立掌如月,握拳如日,日月并出,意思为大明,反手推出,意思为反清.

抱拳礼仪男女区别

中国自古便有“男左女右”的区分,抱拳拜年的姿势和“男左女右”的传统一脉相承,抱拳的手势也有男女之分。

据《礼记・内则》记载,日常结发,男子结左,女子结右。因此,拜年手势有讲究,男女有别千万不能错。

标准的男子拜年姿势是右手成拳,左手包住,因为右手是攻击手,包住以示善意;女子则相反,但不抱拳,只压手。如左右手弄反的话,那可是哀拳,报丧、求饶才用。

“男左女右”的习俗还和古代的哲学观关系非常紧密,古代的哲学讲究阴阳。在传统文化的概念里,宇宙中贯通事物的两个对立面就是阴阳。自然界的事物有大小、长短、上下、左右等等。古人将其归类分为大、长、上、左为阳,小、短、下、右为阴。阳者刚强,阴者柔弱。人的性格,男子刚烈,属阳于左,女子温柔和顺,属阴于右。

抱拳礼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相见礼仪,源于周代以前,有3000年以上的历史。《论语.微子》中记载:“子路拱而立。”而据《周礼》记载,根据双方的地位和关系,当时作揖就已有土揖、时揖、天揖、特揖、旅揖、旁三揖之分。

有关抱拳的国学涵义如下:(1)左掌表示德、智、体、美“四育”齐备,象征高尚情操。屈指表示不自大,不骄傲,不以“老大”自居。右拳表示勇敢之意。左掌掩右拳相抱,表示“勇不滋乱”,“武不犯禁”,以此来约束、节制自己。(2)左掌右拳拢屈,两臂屈圆,表示五湖四海皆兄弟。

当然,抱拳的延伸意义意指:五湖四海即世界人民皆兄弟;左手拇指弯曲意指“莫称大”;两手环抱胸部前手心向处前推,代表友好之意,意指我们的友谊永记心间。

现在,奥运快到了,为更好地向全世界展现中华“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大国风范,更好地体现“人文奥运”精神,大家不妨都学学抱拳礼,向世界人民传达我们的拳拳爱国之心。尤其是我们的明星们更应学学具有3000年文化底蕴的中国式抱拳,千万不要不懂抱拳侮辱中国国学给中国精神丢脸啊!

行礼方法

并步站立,左手四指并拢伸直成掌,拇指屈拢;右手成拳,左掌心掩贴右拳面,左指尖与下颏平齐。 抱拳礼

右拳眼斜对胸窝,置于胸前屈臂成圆,肘尖略下垂,拳掌与胸相距20--30厘米。头正,身直,目视受礼者,面容举止自然大方。武术散手在戴拳套练习和比赛时,可模拟似地行抱拳礼,两拳套合抱于胸前即可

展开阅读全文

篇4: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要怎么区分

全文共 2938 字

+ 加入清单

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那么你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据的分类说明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看过“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要怎么区分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

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由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违反了法律对收集证据的规定,都欠缺证据的合法性要件等,往往难以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界限,对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证据”到底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和区分:

1、侵犯的法益不同。

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以及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而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如在制作证据笔录时出现的瑕疵。

这种取证行为一般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不会与程序正义产生严重抵触,也不损害实体公正,因而其侵犯的法益要远远小于非法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不同。

非法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法,迫使被讯(询)问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疼痛或痛苦、恐惧等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严重剥夺了其陈述的自愿性,极有可能是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虚假供述。因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一旦被采信极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而瑕疵证据的取得尽管存在违法情形,但只是程序性违法,如侦查人员遗漏了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等,一般不会因程序上瑕疵而改变证据内容,不会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非法证据的真实性要明显小于瑕疵证据。

3、违法程度不同。

非法证据强调的是取证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去获取证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既违反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而瑕疵证据则表现为取证程序的违法性,虽然侦查人员的行为违法,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但经补正后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因而相对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违法程度要轻微得多。

4、法律后果不同。

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

而瑕疵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通过补正,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具有了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5、适用规则不同。

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因其严重违背国家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助长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都必须绝对排除,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而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给予侦查机关补正机会。

如经重新取证、补充完善等补救措施,或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最终能修复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其就可转化为合法证据,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家庭空间区分巧用隔断帘分割效果图

全文共 406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的装修已经不再流行用隔断墙来区分家庭空间,很多人都会选择用隔断帘作为划分。首先因为隔断帘比隔断墙更能起到装饰作用。其次因为隔断帘能增添很多情趣。

家庭空间区分巧用隔断帘分割效果图欣赏:

厨房隔断帘

开放式厨房(厨房装修效果图)的空间,利用帆布隔断帘,打造出一种空间的闲适感与时尚感,涂鸦式的花型增添出不少的童真趣味。

卧室隔断帘

在睡床和相连功能空间之间的天花板上设置一条轨道,安装一道布艺隔断帘,平时将帘子拉开,需要躺在床上休息睡眠时,再把布艺隔断帘拉上,利用软性的隔断让睡眠空间收放自如,确保睡眠空间的安宁和静谧。

杂物间隔断帘

这个休息区空间较大,纱帘在这里起到了软隔断的作用,将较为杂乱的空间巧妙地一分为二,强调了私密性。

小空间隔断帘

沐浴区、盥洗区、更衣间虽然同在一个空间,但是区域划分合理,相互独立,使用起来顺畅舒适。为了使整体线条趋向简约(简约装修效果图),避免了多重的内部门窗(门窗装修效果图),直接使用与主题色系相同的布帘分隔主要的功能区块。

展开阅读全文

篇6:怎么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全文共 1252 字

+ 加入清单

拆迁是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那么你知道公益拆迁吗?你对公益拆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益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

拆迁的一般程序

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举报、投诉箱、监督电话由区监察委专人负责。举报投诉范围:

1、对动迁基地公示的内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对基地“依法动迁、文明动迁、有情动迁”的实施情况;

3、对基地廉政工作的执行情况;

4、对基地人员的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5、对特殊、突发的动迁矛盾的处理情况不满的

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建设委、区信访办、区房地局、街道等部门,负责对拆迁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拆迁引起的矛

看过“怎么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从各国财产征收的情况来看,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都有明确规定。由于公共利益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还需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城市土地为国有,任何人进行土地建设都必须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私有房屋,即为了非公益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房屋拆迁道路又在何处?

仅仅围绕界定公共利益展开讨论,其实回避了因非公益目的使用国有土地而需要拆迁私有房屋的现实。完整的房屋拆迁制度应该将两种不同性质问题纳人到考虑范围中来,在立法、程序、补偿、强制拆迁和政府角色等问题上予以区别。

1、在立法上,要分别立法,将两类拆迁分别对待,政府在公益拆迁中是拆迁人,在非公益拆迁中,开发商是拆迁人。

2、在程序上,公益拆迁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要举行听证会论证公益目的和补偿方案,并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应当首先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

3、在补偿上,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基本计算方法,非公益拆迁在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之上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

4、在强制拆迁的设置上,公益拆迁中政府不得自己执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更不可以参与非公益拆迁的强制拆迁,开发商应当通过诉讼申请法院执行判决。

5、政府角色方面,在公益拆迁中,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切实代表公共利益,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公益拆迁的立项、制定方案、落实补偿安置等工作。

非公益拆迁中,政府应有所不为,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指政府应当退出拆迁第一线,不再参与补偿价格制定、拆迁谈判等具体事务,让市场发挥作用;有所为,是指政府定位为监督者、管理者和裁决者,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调控和保障,重点解决好困难群众安置问题。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交通事故中的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

全文共 2790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区分为全责与同等责任。下面一起了解交通事故中的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的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交通事故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四)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七)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八)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九)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区分自首和坦白的方法

全文共 1032 字

+ 加入清单

你对自首坦白有多少了解?坦白,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自首和坦白的相关法律知识。

量刑情节的基本内容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区分自首和坦白的方法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区分自首和坦白的方法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如何区分拘留所和看守所

全文共 1528 字

+ 加入清单

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你对拘留所和看守所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相关法律知识。

拘留分类

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0天

区分拘留所和看守所的方法

一、法律依据不同。

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如何区分拘留所和看守所

三、羁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比如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则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从性质上说,拘留所更多的是一个适用行政处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则更多是一个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场所。前者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后者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罪数的区分标准

全文共 1768 字

+ 加入清单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罪数这个法律术语不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你有听说过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罪数的区分的相关法律知识。

罪数在刑法理论上有五种主张

(1) 行为标准说。

这种观点认为,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行为的个数。一个行为为一罪,数个行为为数罪。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由于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同,这种观点又可分为自然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自然行为说认为,行为的个数应当是以自然的行为个数为标准,人的一个动作或者举动就是一个行为。罪数的判断标准就是这种自然行为的个数。

法律行为说认为,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如依照法律规定,数个动作可能只是一个行为。行为标准说单纯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罪数,没有考虑行为的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过于片面。

(3)以侵害国家保护的利益的单复数作为标准。

认为侵害一个利益为一罪,侵害数个利益为数罪,如诬告罪,既侵害了个人的利益,又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利益,应为数罪。上述3种主张都是依刑法客观主义理论为基础的。

(2)以结果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

认为犯罪人受到刑罚制裁,是因为犯罪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因此,罪数应决定于犯罪的结果数。

(4)以犯意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

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只是犯意的具体体现,不是犯罪的本质,不足以决定罪数,只有犯意的单复数才是决定罪数的本质。这种主张是以刑法主观主义理论为基础的。

(5)以犯罪构成的单复数作为标准。

该说认为,无论是行为、意思、结果,都只能是一般犯罪概念上的一个重要要素,不能决定犯罪的个数。一罪与数罪的确定应以刑法本条以及其他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与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和意思标准说相比,构成要件标准说具有综合性,它吸收了上述三种学说的优点,因此为多数学者所采纳。

罪数的区分标准

罪数的区分,即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其标准是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加以规定,只是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思考之道。

标准的一罪是:一个犯意、一个行为、造成一个结果、侵害一个法益、具备一个犯罪构成。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仅侵犯了一个法益,定一罪。

例1:盗窃他人财物后,又销售赃物的,仅定盗窃罪即可,后者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包含出售普通“财物”,不包括出售毒品、淫秽物品,因为实施这些行为,又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

注意:“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但该行为不属于倒卖文物罪的‘倒卖’,故不另成立倒卖文物罪”。张明楷老师也持同样观点,故2006年卷二59题C选项认为构成盗窃罪与倒卖文物罪说法错误。与下面这种情形不同: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例2: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分别成立盗窃罪和侵占罪,不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诈骗罪。

罪数的区分标准

2、行为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多次走私种类相同物品的犯罪、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财产犯罪、多次贪污的、多次逃税的等等,只成立一罪。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应数罪并罚。

例1: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仅认定一罪。

例2: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数罪并罚。

例3: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的,数罪并罚。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应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

例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成立一罪;但是在非法采矿时发现珍贵文物而盗窃的,数罪并罚。

例2:甲偷扒火车,发现车厢内只有一妇女乙,顿生邪念。火车开动后,甲猛扑上去,将乙按到,在强行脱乙的裤子时,突然发现其裤带上串有一灰色钱包,内装现金,遂将该钱包抢走。之后甲跳下车逃跑。甲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既遂,数罪并罚。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区分与办理产权

全文共 1525 字

+ 加入清单

车位,即停车位,指停车的地方,包括露天场所及室内场所。车位按收费可以分为两种,免费车费和付费车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知识。

小区车位使用权分配办法

由于业主私家车多于小区车位,如何分配小区车位使用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小区的道路、绿地、广场、车位永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占有买卖车位。为了公平合理利用小区车位,特制订《小区车位使用权分配办法》供业主讨论实行。

1. 小区的车位为社区公共财产,永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 小区居民通过竞拍可以获得一定时间段的车位使用权。

3. 小区车位的竞拍周期暂时定为一年。

4. 小区车位的竞拍底价不低于上年物业用于车辆管理经费的三倍。

5. 小区车位的竞拍收入除用于物业车辆管理外,其余冲减全体业主的物业费,以补偿不能获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的损失,和补偿因机动车进入小区造成污染给全体社区居民带来的损失。

注:单个车位的竞拍底价 = 物业车辆管理经费 * 3 / 小区车位数量

物业车辆管理经费包括:车管设备的折旧、维护费,车位编号、道路标线的施画费,车管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所有与机动车进出社区有关的费用。

小区车位使用权竞拍操作程序

小区车位使用权的竞拍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由居委会组织,由小区物业实施。

1. 对小区车位编号、统计,绘制带有车位编号的小区平面图,车位现场喷画编号。

2. 按小区车位数量制作小区车位使用权证,每个使用权证注明车位编号。

3. 绘制竞拍报价板,含所有车位编号,编号旁留有可涂改的报价栏。

4. 确定小区车位使用权竞拍会的日期、时间、地点,使用各种方式通知社区居民。

5. 进行首轮逐号竞拍,对应车位的使用权证递交出价最高的居民暂时手持,报价栏填写报价。

6. 进行再次逐号竞拍,使用权证递交加价的居民暂时手持,填写报价,直至不再有人加价。

7. 拍到车位的居民依次按竞拍价向居委会会计缴纳当期车位使用权费,居委会为居民开具收据,收据注明车位号和使用期限,此收据连同使用权证共同作为此车位的使用权凭证。

8. 居委会将全部拍买收入转交物业财务,物业财务开具核收物业费收据。

9. 居委会公示拍卖结果,物业公示此笔收入的用途走向。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区分办理产权

小区车位如何区分?买车位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小区停车位在归属上可以分为4种情况:业主私人所有、全体业主共有、人防车位、开发商所有。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区分与办理产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规划车位的权属问题,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合同来确定。例如,业主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产权车位为业主私有车位,而出租停车位的产权属开发商。

另外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至于人防停车位,位于地下,依据《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停车位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经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可经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车位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出租使用权,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什么样的停车位能办产权证?

什么样的停车位能办产权证?产权车位要符合以下条件:不能算入公摊面积;如果是地上车库,必须是有墙分隔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到2.20米以上;如果是地下(非人防工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车位之间的分割点),且层高2.20米以上,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翡翠a货b货c货的鉴别与区分

全文共 1493 字

+ 加入清单

翡翠A货、B货、C货绝对算得上珠宝迷和收藏迷口头最火的名词之一,就是完全不懂的人也应该听到过,但到底什么是ABC?哪种才值得购买?看完今天的内容, 就会知道了。这些仪器设备,作为一个普通的收藏者不用说买不起,就是买得起也很难买得到。而一些“专家”感觉上的鉴别,更是让初学者难以掌握。如B货绿色有一种被化开的感觉,有漂浮感;B货翡翠被注胶后翠性减弱,显行朦胧不清。这种感觉是一个专业人员经过多年从事A、B货鉴别得出的一种心得,一般的收藏者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笔者也曾苦苦地追求,寻找这种感觉,但至今仍一头雾水,收效甚微。

只有A货才天然

买翡翠一定要认准A货!甭管你想要的是满绿玻璃种还是冰种飘蓝花,少了这一条一切都是白搭!记住:只有A货翡翠才是未经人工处理过的天然翡翠。但是:不是所有A货都值得购入!那些虽说纯天然,但是却顶着黑绿色外表、内部颗粒极粗的翡翠也要谨慎,因为它们并不能让你变得更美,也就更谈不上投资。

精明鉴别法

翡翠做假层出不穷,甚至有一些必须要靠大型仪器才能鉴别。认清A货翡翠最简单、最直接、最靠谱的做法是看证书!最好还是国检证书!

染色C货可别买

所有染色处理的翡翠都被归为C货!最让芭珠姐觉得彪悍的是,这简直不能叫“整容”,完全是“换脸”!一般B货也就是漂白充填处理,但是C货还要在B货的基础上进行染色,也就是“B+C”

精明鉴别法

最大的特点就是颜色夸张不自然!现在老坑玻璃种满绿的翡翠动辄几百上千万,真出现个几万的满绿玻璃种你最好鉴定之后再付款。如果用10倍放大镜观察,要注意内部间隙中是否存在颜色堆积?透光观察是否外浓内淡?是否均匀无比没有色根?如果遇到几种颜色相间的翡翠,还要观察颜色之间是否界限分明,如果有含糊不清的晕染感觉则要高度怀疑是C货了。

现如今,翡翠的作假技术简直可以“媲美”科技进步,而有些真的不能够只靠经验来判断~所以,初学者或者经验不很丰富的盆友入手需谨慎哦。

B货全是障眼法

警惕!B货翡翠是挑选大敌!看起来透明度极好,水头极佳,全是障眼法!他们的真是面目是含有不该有的杂质而“长满”灰褐色斑点,但经过一系列的整容就旧貌换新颜:先用强酸浸泡将杂质洗掉,然后充入环氧树脂填补裂隙并让翡翠看起来拥有更好的水头。但是翡翠结构产生了破坏,美好假象坚持不了多久。充填用胶老化后,翡翠的颜色、透明度、光泽都会瞬间急转直下。

精明鉴别法

经过漂白处理后,B货翡翠没有任何褐色部分,保留下来的绿色、紫色和黑色也会缺失黄色调,绿色与白色相间的部分会出现极其强烈的对比。光泽也会比A货翡翠暗淡不少,甚至会明显地感觉到凝胶的蜡状玻璃光泽。如果对自己的眼神和感觉存异,你也可以用10倍放大镜观察,如果表面有成片连续的网状酸蚀纹就一定要谨慎了。

翡翠a货b货c货的区分

A货:指未经任何人工化学处理的天然翡翠货品,成分、结构、颜色、透明度均保持自然状态的属性,仅通过机械加工改变了形状的翡翠。

B货:指本来是低档翡翠,经过强酸处理漂洗,去除杂质杂色,保留了绿色、紫色,再用环氧树脂固结,颜色、玉质是天然的真的,但结构已被破坏的翡翠,较长时间后,其色、质均会变差。

C货:指经过人工添加外来燃料或药品处理后的翡翠及其成品,玉质是真的,颜色是人工加入的。

翡翠的鉴定和选购,主要看颜色和质地两个方面。颜色以祖母绿色为最好,绿色的分布和形态以带子绿为最佳。质地以玻璃种为上(结构细腻,透明至半透明状的翡翠),“水头”越足越好。

购买翡翠饰品首先要鉴定原料的真假,如果确定是真料,再看颜色、质地、石花、翠性、石纹、内部杂质和雕琢的外形等方面仔细挑选。这样才能买到逞心如意翡翠饰品。翡翠质坚而韧性强,但加工之后的翡翠制品都比较薄,佩戴时应避免碰磕,以防破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车型选购SUV和越野车区分

全文共 3242 字

+ 加入清单

最近有一些朋友,喜欢问我们一些车型选购的问题,但是他们会问诸如越野车好还是轿车好的问题,可能一时间我们就会语塞,这安全是两种没有什么可比性的车型。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方面来解释一下SUV和越野车的区别和区分

挑选SUV车须四看

看油耗

买车之前首先要考虑到养车费用。有些用户都喜欢购买排量、功率大的SUV,但这类车油耗普遍都较高,而作为城市使用,选择一款油耗低的SUV更为实惠,如果你不是一个专业的越野车手,建议选择一款城市SUV比较合适。

看底盘

选车时不仅要看外观,更主要的看它底盘。市场有相当部分经济型SUV底盘不是SUV专用底盘,而是与皮卡一样的钢板弹簧结构,其并不具备运动越野性能。越野SUV最明显的标志是其底盘前桥为越野型高强度大摆臂结构独立悬架,断开式四连杆悬挂后桥,螺旋弹簧非独立悬架。

看企业

截止2009年10月,SUV生产厂家众多,但相当部分小厂年产销量很小,随着市场竞争激烈,这种非专业和规模小的企业就可能被淘汰出局,尽管宣传力度很大,但不能保证长久。一般说来,上市公司实力比较强,生产经营规范,售后服务有保证。

看性价比

所谓“性价比”,是个分数,性能质量是分子,价格是分母,无论分子分母的变化都会使分值改变,所以不能说价格高就是高档,价格低就是低档。选购一辆喜爱的SUV,要全面的衡量整车性价比。

车型选购SUV和越野车区分

1、什么是SUV?

SUV的全称为:Sports Utility Vehicle,即“运动型多功能车”。SUV起源于美国,同样也是近年美国市场最畅销的车型。20世纪80年代,SUV是为迎合年青白领阶层的爱好,在皮卡底盘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厢式车。SUV兼具城市行走、野外运动,极其符合现代年轻人追求强烈个性的心态。SUV能适应各种路况,而且性能价格比也相对较高,十分符合中国年轻一代的消费需求。SUV在中国的兴起,是中国汽车市场和汽车文化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上的定义还是传统意义上的SUV,但是随着SUV市场的发展,至少在中国,很多SUV车型已经没有什么运动性,和多功能了,只是空间稍微大一点的两厢车而已,尤其是中国的小型SUV产品,通过性不同,悬架支撑不够,四驱缺失,想要中度越野都很难。

当然也有一些SUV产品也有四驱系统,但是这些四驱系统的主要还是用作防滑和帮助过弯,可以用作轻度越野,但是真正拿他们当越野车使用的话,那么你一定会失望的。

2、什么是越野车

其实越野车的分类很广泛,既包括那些特种用途的卡车,也有一些穿越能力比较强的全地形车,但是我们今天我说的越野车仅仅是指越野能力比较强的硬派SUV。

相比于上面所讲的轻度越野能力,硬派越野车才能被称得上是越野车,因为这些越野车的四驱系统都是比较强悍的,至少中央差速锁和前后桥差速锁的锁止能力都应该是很强的,在车轮发生打滑时,动力迅速传递到有附着力的车轮。这是作为越野车一个比较入门的标准,当然如果三把锁都能兼而有之并发挥作用是最好不过的了。

和普通SUV不同的是,越野型SUV或者硬派SUV一般都使用带大梁的整体桥结构底盘,于有桥管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垂直方向的载荷,因此整体桥悬挂的承载能力确实非常出众,就拿消费者比较熟悉的长城哈弗来说,它的最大承载质量达到了629公斤,大大超出一般轿车400公斤上下的承载质量。而大多采用钢板弹簧加整体桥悬挂的皮卡的装载能力更是惊人,在国内的汽车产品目录已经划到了轻型卡车的行列。由于结构相对简单,能承受更大扭力,同时采用螺旋弹簧的整体桥悬挂具备比一般悬挂大得多的行程,在崎岖环境下可以让四轮更好地获得抓地力,因此那些延续了越野血统的车型大多依然采用后整体桥或者前后整体桥的结构,比如奔驰G系列、路虎卫士、吉普牧马人、丰田FJ酷路泽等车型都是采用整体桥悬挂的典型。

同样,由于结构简单,半轴等部位均在封闭桥管中运行,所以整体桥结构易于日常的维护和针对性的改装,不管你是日常使用,还是越野发烧友,在整体桥上“动手术”都会简单不少。比如在越野领域非常看重的差速器锁改装方面,如果差速器改装前后齿数相同,只需要更换差速器即可,而不必更换其他部件,同时也不会影响悬挂其他部件的设定,相比多连杆等类型的悬挂而言,整体桥的改装要容易很多。

3、普通SUV和越野性SUV的优劣势

总得来说,普通SUV更注重公路的行驶质量和乘坐感受,而越野SUV则更加注重在崎岖路段的通过能力,所以越野SUV的乘坐感受一般都不是非常好(相对于价格相当的普通SUV)。如果我们仅仅是一般家用,偶尔出游,其实一般的SUV车型就能胜任;如果喜欢中度越野和日常代步共用,那么我想一辆带拖森差速器或者中央多片离合器的四驱SUV足够用。如果常常在人迹罕至的地方穿越,那么我想选择刚性连接四驱系统,其实技术老一点也没关系,因为电子限滑系统有时会有怠工的状态,这种原始的状态还是可以保证一定的可靠性,在这些越野强度很大的地方,能平安穿越才是最重要的。

SUV车专业保养窍门

SUV通常是四轮驱动(4WD)设计,以应付不同的道路状况。所谓四轮驱动为将引擎所产生的动力,藉由传动轴传输至四个驱动轮上,可兼顾四轮的平衡及驱动力的提升。而四轮驱动又可分为全时四轮驱动与自动四轮驱动,其中全时四轮驱动配备有中央差速器可协调前后驱动轴转速,提供前后防滑。差速器对于维持行车平稳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大部份SUV后轴的差速器配备有防滑装置(后LSD),万一某一车轮打滑时,确保另一轮仍有抓地力;而此种情形容易产生高温,损害差速器。因此消费者应根据原厂建议使用合适的润滑油,只有具良好的润滑、抗高温等特性,才能真正彻底保护差速器及自动变速箱。

此外,在非一般平面道路情况下驾驶,例如:涉溪渡河、横越沙地、烂泥路、及上落斜坡等等,四轮驱动发挥作用,发动机输出的扭力增加,带给发动机极大的负荷,容易使得发动机油的温度急剧升高,面对这种情形,机油品质要求比一般的车辆来得高,因此使用全合成、稳定性高的引擎机油才能够提供最佳保护。同时,因为温度高,引擎机油较容易氧化变稠,导致活塞积碳,并使机油产生沉淀物,加速机油老化,易使机件磨损。因此车主最好缩短换油里程,定期更换高品质全合成机油,才是保养引擎的最佳方法。

若喜欢改装SUV的车主,例如:把悬挂系统改高或轮胎加大加阔,则最好还是须符合原厂规定范围,不要作太大规模的改变。虽过度改装后在非一般路面驾驶时路面适应及车况表现良好,一旦在一般平面道路上行驶,因为重心提高,反而容易危及行车安全。而每次开着爱车征服探险一番回来,最好让专业维修中心检查车辆的悬挂系统,看看底盘之各连杆机构螺丝有无松脱,避震机、引擎、变速箱等各部位有无漏油现象等。

SUV车省油窍门

汽车要省油除了购买一款平均油耗适度的车以外,良好的驾车习惯也可以帮你在油耗上省下一笔可观的收入。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要注意:避免长时间怠速;避免急加速、急刹车;选择合适的档位行驶;合理使用制冷系统;定期清理行李厢等等。

其中,选择合适的档位,指的是路况好的情况以高速行驶,尽量避免在高速低档下行驶。另外,最好将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75-90公里范围内,因为在此速度下行驶,燃油经济性最佳。至于合理使用制冷系统,一般情况下,SUV在开空调时油耗会高出1.5~2L/100公里,部分燃油经济性出众的SUV品牌,例如帕杰罗SPORT等车型也会高出1.2~1.5L/100公里。

有些汽车用户为了节油,会打开天窗通风从而关掉空调,这种做法在车速低于80km/h时是可行的,但是当车速高于80km/h时,开窗带来的空气阻力消耗的燃油量比空调制冷消耗的还要多。另外,对车的维修与保养不好会导致一些零部件的老化及磨损,从而带来油耗的增多,也就是说,维修保养也是很影响油耗的重要因素。在维修保养,能帮助省油的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点:a、方向盘及轮胎要定位校准;b、轮胎充气不足或过多及行驶里程过长等原因,所造成的轮胎磨损都会增加油耗;c、刹车片过紧,滑行距离变短,油耗增加;d、注意发动机的保养,选择品质较好的机油润滑、定期更换火花塞,保持发动机良好的工作状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全文共 3117 字

+ 加入清单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1.全州县中小学生禁毒知识竞赛试题和答案

5.福建禁毒知识竞赛题库

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案情:

2006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携带一包毒品***,准备乘坐n872次旅客列车到成都,在攀枝花火车站候车室候车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谢某某身上搜出毒品***一包,净重10.8克和2006年9月20日n872次旅客列车攀枝花至成都南硬座车票一张。被告人供述所携带的毒品是自己购买的,打算带到成都交给其丈夫吸食。侦查机关未能收集被告人丈夫的证言。

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分歧:

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运输毒品是为了给其丈夫吸食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不能采信。故,被告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被告人谢某某动态持有毒品并不能推确定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相反,正因为被告人动态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目的是模糊和不可求证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近年来,对于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毒品犯罪如何定性,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相当热烈,可谓众说纷纭。这些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和前述案例基本案情一致的众多案件在定性上常常迥然不同,有定非法持有毒品的也有定运输毒品的。处罚力度上也因此表现出有罪或无罪、重罪或轻罪等差异。

对这类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尽快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和打击毒品犯罪,有着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

细细分析上述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不难看出它们的分歧核心在于动态持有毒品是否就等于运输毒品,即由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运输状态能否推定其主观方面的运输故意。

动态持有毒品绝对不能等同于运输毒品。理由分述如下:

首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并不排除动态持有这种形态的存在,行为人持有毒品在主观方面的不确定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相区分的重要标志。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也体现了“疑案从轻”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两类情形。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

就前述案例而言,因为被告人丈夫的证言未能收集,致使其携带毒品的目的和用途呈不可确定的状态,这应当是比较典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退一步而言,即使收集到了其丈夫的证言且反驳了谢某某的供述,也不能认定谢某某犯有运输毒品罪。

因为,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也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昧采信有罪或罪重的证言只能是有罪推定的产物。

第二、在被告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运输毒品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认定被告人犯有运输毒品罪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众所周知,收集并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犯有何罪,是指控方的法定义务,而非被告人的责任。

尚若要求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犯运输毒品罪否则即认定其犯有运输毒品罪,则更是将有罪推定推向了极至。被告人勿需“自证其罪”早已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识之一。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含义不仅仅是说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不负有举证责任,也应当包括被告人对控方的指控罪名没有证明责任。

前例第一种观点以被告人“为其丈夫购买和运输毒品”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为由,进而认定其有运输故意显然是一种推定。不难看出,这种推定的逻辑是“你举不出没有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所以你犯有毒运输品罪”。这种推定的思想基石只能是“有罪推定”。

第三、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具有特殊的刑法含义上。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应当作限制性认识,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

即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称的“运输”,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

多数情况下,许多毒品犯罪都是以非法持有毒品为外在表现形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必然以持有或掌控一定数量的毒品为前提或结果,所以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着行为形式上的涵盖关系。 尤其是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两者在客观方面常常有许多重合和相似之处,极易混淆。

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划线,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并以此来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事实上,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同的,这正是我们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重要标尺:前者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具有不可求证的特点或者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意图;而后者的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目的。

承认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具有目的性这一特殊刑法含义,才能有效解决对于动态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困惑,消除“案同罚不同”的司法尴尬。

综上,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又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也就是所谓的动态持有,只要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简言之,动态持有不等于运输。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全文共 3735 字

+ 加入清单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的佣相关法律知识。

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劳务关系系。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 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一、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

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人们在讨论上述关系时往往将劳务、雇佣、承揽互相混用,然后又会大谈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反而越弄越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加害责任制度,其将“从事雇佣活动”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10条规定了承揽加害责任,《合同法》还专辟一章“承揽合同”,使得“承揽”成为正式的立法名词。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雇佣与劳务做同义使用,而这两者与承揽是有根本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作为立法名词首次出现,其显然已经取得了比“雇佣关系”更为正式的地位。这之后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司法解释的语言也已经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用语进行了规范。

综上,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上述四个用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像是人和猿的关系一样,具有同一个祖先——雇佣,据说罗马法中就有关于雇佣的规定。雇佣关系因工业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发生分化,于是劳动关系独立,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出劳动法部门,被认为是社会法发展的里程碑。同时,依然有一部分传统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持着原始状态被认为仍然属于民法王国的子民。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非常清楚的。

法律血统的渊源决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说它们是近亲一点都不为过。最核心的相似点是,雇员都要听从雇主的指令,雇员在人身上和财产上都对雇主具有一定从属性。很多人在讨论两者区别时往往在论述中不自觉地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相混淆,甚至基本等同了。正是因为两者同根同源,造成实践中极难区分两者区别。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实质性标准方面尝试进行区分:

1、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对于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均有限定,用人单位须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体,不能是自然人。劳动者一定是16周岁以上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自然人,而不能是组织体。劳务关系对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没有上述限定,只需遵循民法关于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即可。我们可以排列组合一下:单位与个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成立承揽关系。

2、是否有加入组织体的意思。订立合同时,如果双方的意思表示均为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内,则为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该意思,用人单位只是想临时使用劳动者劳务,劳动者也仅是一事一议地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并非想加入该单位的组织体内,即为劳务关系。

3、工作成果。劳动关系脱胎于大工业生产的时代背景,所以其体现出的产业性、分工性极强。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只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或产品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的组成部分(分工的体现),而不是最终成果,其需要与其他劳动者共同配合协调才能完成最终成果。

劳务关系则不具备产业性、分工性特征,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具有独立性,不会内化为用人单位产业链上待协调完善的一环(就像半成品一样)。丹宁勋爵在1952年一个案件的判词可以作为这个标准的脚注,供我们参考。

他写道:“当你见到一份服务的契约(作者注:劳动合同)时,你很容易察觉到它的存在,但告诉我它的差异也许感到困难。一个船主、一个司机和一个报章的记者,都是在服务的契约(contractof service)下受雇;但一个领航员、一个计程车驾驶员和一个报章的投稿者,他们却在为人服务的契约(contractfor service。作者注:劳务合同)下获聘。

因此,对于上述所有事例的描述中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服务的契约下,一个人是受雇于企业的一部分,而他的工作将整合成为企业的一部分。至于为人服务的契约,虽然也是为企业工作,但它并不整合于企业内,而只是一种附属(accessory)而已。”

我们可以尝试用上述标准区分一些实践中难以决断的关系。如果上述标准不好用,那么我还有一个简易的办法供大家参考,那就是记住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或者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劳务关系。记住了这些,大部分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小部分疑难问题不好解决也只好留待继续思考。

这些关系主要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员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的关系;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其与新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当然,这些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未必一定科学,例如很多人对最后一种就持保留态度。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相对明显一些,但在某些案件中也同样会让人不好定性。我认为以下是它们区别的实质性标准:

1、主体标准: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体。但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受雇一方一定是自然人。

2、从属性标准:承揽关系中的定做人(雇主)不关心承揽人工作或劳务的过程,只关心工作或劳务的结果。虽然定做人(雇主)也会提出一些要求和指令(但这更像是一些建议,而且着眼点是为了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定做人心意,并非要控制承揽人工作过程),但承揽人依然可以自主决定工作的方式方法,即使承揽人不听从定做人的指示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大家可以想想你们在装修房子的时候是不是会遇见类似的情况?但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特别强调劳动者对雇主的服从,这一点是核心区别。

3、报酬发放: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领取报酬的方式要么一次性领取,要么按照工作进度领取,或者是按照劳务数量领取(这一点与劳动关系中的计件工资很相似,但通过运用从属性标准可以轻易将其区分开),其标准往往是按照市场价格一事一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报酬一般都是有规律的定期领取,正常情况下数额变动不大。

4、生产资料提供:承揽关系中用于工作的生产资料一般由承揽人自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雇主提供生产资料。

5、继续性标准:承揽关系一般是一事一议的,即生意要一单一单的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则属于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往往呈现长期性、稳定性特征。但是,劳动合同类型中也有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一事一议”具有类似性,运用从属性这一核心标准一样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

6、替代性标准: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一定是要劳动者亲力亲为的。

三、案例实测

下面我们用实际案例来检测一下上述标准是否合理。

感谢天津某基层法院民庭庭长为我提供的这个真实案例,全文转录如下:“甲为乙打抽油烟机孔,商定价格40元,自带工具,工作中摔伤。甲乙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首先,从主体标准看,这是个人雇个人干活,只可能是劳务或者承揽的一种,不可能是劳动关系;

其次,乙是自带工具进行工作,符合承揽关系中的一个特征;

第三,乙在工作时不知是否要服从甲的指挥,案情描述中没有介绍。如果甲没有指挥乙,或者甲也没有采取其他可能控制乙工作的实质性措施,那么乙工作的过程就是不受甲支配的。估计事实情况也是如此,因为大多数家庭在装油烟机的时候都是这样的,这个案件不会特别特殊;

第四,双方商量的价格是40元,符合市场行情,支付方式为打好眼就一次性支付。

综上四点,基本可以判断本案中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关系。当然,一定会有人认为我的结论不正确,应当认定是劳务关系。例如,前一段听说天津某检察院对天津某法院的一个类似的生效判决进行抗诉,检察院的看法就倾向于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五、债权债务管理

企业自身要建立账款回收制度以及逾期款催收制度,也要结合对合同的审查和履行的规范来规避风险。对重大的项目和合同要提前进行资信调查,对遇到有逾期情况的客户要主动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摸清其资产范围、性质和权属,一旦发生诉讼可以直接进行保全,防止损失的扩大。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全文共 3950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组织卖淫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容留卖淫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的侵害,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法规定可见,组织卖淫罪比容留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只有正确区别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才能准确适用法律。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客体都是良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风尚,但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中可能采用强迫等手段而触犯组织卖淫罪名的同时,还有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因此,在实践中组织卖淫罪的客体还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客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卖淫罪在客观方面变现为容留他人卖淫,即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对比以上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客体、主体及客观方面表现,不难发现二者的犯罪特征具有高度的重合,若不深刻理解二罪名的区别将难以准确适用刑法。

从定义上看,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内涵包括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中,组织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人员有机地集中起来,通过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将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按照一定的模式运作起来。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表现为如何将卖淫人员集中起来,选择布置卖淫场所,确定卖淫的时间、次数,收费等实施方案。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中其领导、核心作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组织卖淫集团中主犯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手段包含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其中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人员参见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的中容留仅仅是卖淫活动的一种辅助性的行为,提供协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尽管实践中,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协助者会向卖淫或嫖娼人员索取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其本质上对卖淫嫖娼活动并未进行任何的干预,特别是对卖淫人员没有进行组织行为。

如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并要求卖淫人员按卖淫次数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行为是容留卖淫罪的容留行为。而数名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但要求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条件进行卖淫的行为则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简而言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p#副标题#e#

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建立有效的卖淫组织后通过调遣、指挥卖淫人员到分散、不固定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另一种是专门为其他卖淫组织或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的行为。该情况是随着组织卖淫活动的猖獗,一些组织卖淫集团进行分工而形成的。

表面上看,组织者虽不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成为其他卖淫集团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先决行为,其性质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特征,对组织者不应仅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或者未遂犯。

容留卖淫罪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允许卖淫人员在其住房或营业场所(含汽车)内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明知卖淫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

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设立专门的场所提供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行为人以开办按摩店、足浴店等名义收留卖淫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都以在固定场所实施组织或容留卖淫活动为常态。实践中,认定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的问题有一定的难度,其认定的关键是要把握理解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换言之,在表现上区别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需要厘清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尽管现实中容留人员会向卖淫人员要求的一定的经济回报,按次收取费用或者按卖淫所得比例收取费用则在所不问,但容留人员并不过问卖淫人员是否自愿从事卖淫,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在卖淫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不加以强制干涉。即收留人员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组织(控制)与被组织(控制)的关系。虽然在组织形成之初,不要求组织者以强迫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集中起来,但一旦卖淫人员主动或被动加入卖淫组织中后,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要服从组织者的统一管理。

一般地,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无需主动进行卖淫,而是由组织者接触嫖娼人员后,根据嫖娼人员的选定或组织者的统筹安排后确定卖淫人员中具体进行卖淫的人员。卖淫的定价由组织者确定,卖淫所得由组织者统一收取支配。特殊情况下,卖淫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或者离开卖淫组织,但其在参加组织后进行卖淫活动期间需服从组织者的管理。

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以经营按摩店、足浴中心、休闲屋的形式设立专门或主要进行卖淫的场所,后以主动招募或积极允许的方式收容卖淫人员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查明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除非是大型的犯罪集团,一般组织卖淫者不愿通过合法的途径设立正规的经营场所。而由于容留卖淫是一种次要的辅助行为,收容者一般会通过工商登记成立合法的营业机构,一方面从事正当合法的行业,另一方面以此掩饰其进行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

其次,审查行为人的经济管理方式。

组织卖淫与收容卖淫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不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其为在卖淫活动中渔利,行为人一般会要求卖淫人员在收取卖淫所得后按既定条件直接向其支付现金,否则卖淫人员离开后将难以获得利益。组织卖淫则相反,由于卖淫所得收入由组织者支配,组织者在经济管理上往往会制作台账,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次数、非法所得数额进行登记,以便分配违法所得并监管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

最后,查清卖淫、嫖娼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

卖淫人员的陈述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对其进行组织、控制的关键,不需絮说。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一般不干涉卖淫人员的具体卖淫交易过程,所有嫖娼人员的陈述同意能直接地反映卖淫人员与收容人员之间的关系。如嫖娼人员陈述其直接与卖淫人员商量交易价格、将嫖资直接支付给卖淫人员,且在此过程中收容人员无强制干涉的,可证明收容人员并非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反之,则可证明收容人员对卖淫人员进行了组织。

此外,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处理要注意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注意规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全文共 1781 字

+ 加入清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

2010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这是继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会会议进行审议。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2010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3.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1.表现形式有区别。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

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2.罪过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不过应当把那些不知法的行为主体排除之外,而不知法并不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谓从主观违法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重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将这种虽然没有危害后果的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原因之一。当然,交通肇事行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从重处罚的条件,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3.处罚程度不同。

由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仅仅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有限的。

所以,刑法对此规定的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浅析罪数的区分

全文共 1738 字

+ 加入清单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罪数的相关法律知识。

罪数在刑法理论上的五种主张

(1) 行为标准说。这种观点认为,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行为的个数。一个行为为一罪,数个行为为数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由于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同,这种观点又可分为自然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

自然行为说认为,行为的个数应当是以自然的行为个数为标准,人的一个动作或者举动就是一个行为。罪数的判断标准就是这种自然行为的个数。法律行为说认为,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如依照法律规定,数个动作可能只是一个行为。行为标准说单纯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罪数,没有考虑行为的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过于片面。

(3)以侵害国家保护的利益的单复数作为标准。认为侵害一个利益为一罪,侵害数个利益为数罪,如诬告罪,既侵害了个人的利益,又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利益,应为数罪。上述3种主张都是依刑法客观主义理论为基础的。

(2)以结果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犯罪人受到刑罚制裁,是因为犯罪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因此,罪数应决定于犯罪的结果数。

(4)以犯意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只是犯意的具体体现,不是犯罪的本质,不足以决定罪数,只有犯意的单复数才是决定罪数的本质。这种主张是以刑法主观主义理论为基础的。

(5)以犯罪构成的单复数作为标准。该说认为,无论是行为、意思、结果,都只能是一般犯罪概念上的一个重要要素,不能决定犯罪的个数。一罪与数罪的确定应以刑法本条以及其他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与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和意思标准说相比,构成要件标准说具有综合性,它吸收了上述三种学说的优点,因此为多数学者所采纳。

浅析罪数的区分

罪数的区分,即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其标准是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加以规定,只是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思考之道。

浅析罪数的区分

标准的一罪是:一个犯意、一个行为、造成一个结果、侵害一个法益、具备一个犯罪构成。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仅侵犯了一个法益,定一罪。

例1:盗窃他人财物后,又销售赃物的,仅定盗窃罪即可,后者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包含出售普通“财物”,不包括出售毒品、淫秽物品,因为实施这些行为,又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

注意:“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但该行为不属于倒卖文物罪的‘倒卖’,故不另成立倒卖文物罪”。张明楷老师也持同样观点,故2006年卷二59题C选项认为构成盗窃罪与倒卖文物罪说法错误。与下面这种情形不同: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例2: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分别成立盗窃罪和侵占罪,不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诈骗罪。

2、行为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多次走私种类相同物品的犯罪、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财产犯罪、多次贪污的、多次逃税的等等,只成立一罪。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应数罪并罚。

例1: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仅认定一罪。

例2: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数罪并罚。

例3: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的,数罪并罚。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应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

例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成立一罪;但是在非法采矿时发现珍贵文物而盗窃的,数罪并罚。

例2:甲偷扒火车,发现车厢内只有一妇女乙,顿生邪念。火车开动后,甲猛扑上去,将乙按到,在强行脱乙的裤子时,突然发现其裤带上串有一灰色钱包,内装现金,遂将该钱包抢走。之后甲跳下车逃跑。甲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既遂,数罪并罚。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什么

全文共 2091 字

+ 加入清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

(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p#副标题#e#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三)一体处分性

(四)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遵守《物权法》第7l条、77条、83条的规定。

其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j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其三,专有权人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一)成员权的含义所谓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成员权的内容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

(1)投票表决权;

(2)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

(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

(4)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权利);

(5)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三)成员权的行使方式成员权的行使往往表现为管理团体的设立及其运作。

管理团体或管理组织,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除了具有决议权以外,还有如下权利: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等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区分所有建筑物日常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概念专有权的概念存在“空间说”和“非空间说”两种学说。多数学者持前一观点,认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如德国法学家贝尔曼认为,专有权是在“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尤其供营业或办公)之建筑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所有权”

2.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客体,是指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

(一)共有部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割性

3.客体范围的广泛性

4.法律关系的多重性

5.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三)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包括:

(1)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2)共有部分的收益权。

(3)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4)物权请求权。

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依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进行使用的义务。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如维修费和税费等。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怎么区分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

全文共 1662 字

+ 加入清单

聚众斗殴,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寻衅滋事罪,是指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事情。两者有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相关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具体区别

【案情】

2012年12月,许某与陈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吃了亏的许某便约程某于单位后门找回场子。随后许某联系其哥哥许大,许大纠集王某等4人开车到学校后门,见到陈某与其同学等3人手拿木棒等在门口。许大等人便上前殴打,陈某3人见状立即扔掉木棒逃跑。后许大等人相继将陈某、刘某抓上车,开车到偏僻地方对二人进行殴打,并责令二人脱掉衣服下跪。在此过程中,王某拿出手机拍照、录像取乐。后许大等人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

【争议】

本案中,对于许大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产生分歧。

【评析】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同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且两罪历史上还有同为流氓罪的渊源关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通常典型的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容易区分的,然而对于单方聚众斗殴和多人寻衅滋事之间却容易产生混淆。

笔者认为,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辨别。

首先,从目的和动机方面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则是出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

其次,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罪的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且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

最后,从犯罪的形式方面来看,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殴斗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纠集多人聚众的准备过程;而多人寻衅滋事则不同,一般没有为寻衅或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仅是因闲逛、饮酒、娱乐而集合在一起。在玩耍过程中为寻求精神刺激而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而肆意为之。

本案中,虽然陈某等人并未进行互殴,但互殴行为只是斗殴的一种表现形式。单方进行殴打,而对方没有予以同样目的回应或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并不影响一方存在斗殴的客观事实。且刑法并未将聚众斗殴的客观表现限定为聚众互相进行殴斗行为,因此,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不应将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情形排除在聚众斗殴罪之外。故许大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聚众斗殴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