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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事

滋事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滋事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滋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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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畔滋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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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醉酒后,大家以为这只是小打小闹,殊不知这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还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因寻衅滋事罪而被逮捕,为了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我们也有必要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的意思以及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上面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希望大家能够时刻保持清醒,与人和善,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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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门缝发现针头 寻衅滋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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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广西一名女子准备外出时,突然发现门缝处有针头,该女子查监控发现竟是一名大妈所为,更可怕的是这位大妈不仅仅是往女子家里喷射不明液体,整栋楼的住户也没有幸免于难。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粉红色上衣、白色裤子的大妈手里拿了一支针管,里面装着不明液体。蹑手蹑脚跑到女子家所住楼层,随后将针管插入门缝喷射不明液体后仓皇逃之。

大妈的行为显然不对,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因为楼上太吵,导致这名大妈的报复行为,但这名女子平时没有住在这个小区,由此可见,这名大妈是蓄意而为之。房门是业主的私人财产,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故意损坏,否则就是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5000元以上的损失,也会被治安管理法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损毁他人财产,处五到十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初十至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这名大妈主观上是故意而为之,在司法鉴定中,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目无法纪,无事生非而造成恶劣结果。在大妈的行为中,整栋楼都挨家挨户去喷不明液体,即主观上属于无事生非、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性质,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判处。

现在很多老人倚老卖老,他们仗着自己年龄大,做出一些让人瞠目结舌的事情。这样的事情不止发生在广西的这名女子家中。四川的一名老人无故将邻居家孩子打伤,事后胡搅蛮缠,认为年龄大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这件事情报道网络也是引起极大关注,很多人感叹不是坏人变少了,而是坏人变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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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一般拘留多久 酒后滋事如何处罚

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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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拘留一般是5天到15天,但分成两种情况。被行政拘留的拘留时间大约是5天左右。如果涉嫌寻衅滋事罪,此时一般最低时间为14天,最长的时间不超过37天。

1、什么是寻衅滋事

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惹事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试图破坏公共秩序,打群架。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类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在判处时还需结合,情形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将受到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可以宽大处理,免除拘留。但建议不要肆意的破坏。

2、寻衅滋事行为有哪一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种是结伴斗殴,一种是追逐他人,一种是任意损毁公共财物,还有其他的寻衅滋事行为。可能是有争霸一方的动机,选择以团伙的形式打群架,或者只不过是寻求精神的刺激,无故的追赶他人,或者拦截异性。这类的情况主要是指流氓手段,蛮不讲理,强行索要商店商品或者肆意霸占损毁财物,这一类的行为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3、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

两者之间犯罪动机,犯罪形式以及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要是以耍威风还有寻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去满足个人的心理需求。聚众扰乱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有效去实现个人的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去扰乱单位正常秩序,施加对应的压力。一般寻衅滋事可能是一个人出现,但聚众扰乱基本都是以群众的形式出现。在判处刑罚时,寻衅滋事罪所有的参与者全部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可如果是聚众扰乱,一般只处罚一些积极参加者还有首要的分子,其他的人并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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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全文共 1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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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的前提是必须构成该罪,刑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构成,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要根据行为的方式、结果、时间、地点等综合考量。下面小编为你介绍最新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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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置顾客醉酒滋事

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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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吧工作,可能偶尔因为某些情况发生一些客人醉酒寻衅之事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作为酒吧机构,为了能够维护整个场所的正常秩序,同时保护周边客人的利益和安全,必须要采取正确的方法来维护,如何正确处置顾客醉酒滋事呢?一起和看看吧,

近年来殴打他人、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醉酒警情的现场处置,既是一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醉酒滋事警情处置规范》要求民警,在处置醉酒滋事警情时,应保证警力优势,出警人数与违法人员数量比例应达到二比一或三比一.

应携带通讯工具、警绳、约束带、警用喷剂、警棍等必要的警械,有条件的要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工具。处置醉酒滋事警情,应当区别对待,依法果断处置。对只醉不闹者,需要给予救助,帮助送医院、送回家,行为过激时实施适当控制;

对于酒吧醉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应视情况,依法、合理使用警械及强制手段,果断快速处置,防止事态演化升级。民警到达现场后,要迅速了解情况,通知当事人亲友或单位领导到场;要强化证据意识,对在场人员做好调查笔录,对醉酒滋事的过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全程录音录像,对约束后的醉酒人,还可以进行酒精含量测定。

同时,要对醉酒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必要时就近送往医院救治,或快速通知120到现场急救,要尽量保管好醉酒者随身物品.

酒吧招聘员工的时候加强安保人员的素质培训,及时地应对一些突发情况的发生,保证酒吧场所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在场的客人的人身安全,目前很多在比较大规模的知名品牌的酒吧,都在推广这些安保措施的方案,在针对醉酒闹事这方面上的措施还是做得比较好的。

顾客在消费的时候注意素质文明,掌握基本的酒吧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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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区别

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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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性质一样吗?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区别分析如下:

首先是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然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总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而聚众斗殴罪在刑法中是由原来的流氓罪演化来的,一般都带有流氓的性质,即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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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寻衅滋事的人是正当防卫吗

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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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民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打伤寻衅滋事的人是正当防卫吗?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打伤寻衅滋事的人是正当防卫吗?小编分析如下:

对方寻衅滋事,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造成对方轻伤,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了解对方伤情以及你方伤情,以及打架的时候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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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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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大家知道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吗?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小编总结如下: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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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寻衅滋事如何判罚

全文共 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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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寻衅滋事就是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那么持械寻衅滋事如何判罚呢?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持械寻衅滋事如何判罚?小编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持械寻衅滋事一般在三个月至一年内量刑,每增加一次轻伤害的,加刑3-6个月,持械寻衅滋事的,增加3-6个月。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具有以下几点: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持械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就是说它的内容比较宽泛而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所以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实践中,应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要注意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以强拿硬要的形式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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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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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持枪寻衅滋事的危害有哪些呢?法律岁持枪寻衅滋事如何处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持枪寻衅滋事如何处罚?小编分析如下:

持枪寻衅则是属于两个罪名,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持枪罪和寻衅滋事罪,对此的处罚是入行数罪并罚。

犹如时犯两个罪的,法院将在两罪所判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确定终极实际执行的刑期,如: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三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四年,两罪刑期之和为七年,其中较高的刑期为四年,那么法院就在四年以上七年以下确定一个刑期,如五年或者六年作为被告人实际要执行的刑期。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主观特征上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知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据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念头多种多样。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客观上也有所区别,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峻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外,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客体上不同之处就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非法持枪寻衅滋事罪是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寻衅滋事罪的处罚长短常严峻的,而且犯罪嫌疑人严峻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的不不乱,依法惩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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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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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寻衅滋事的人员法律是如何定罪的?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小编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

多次寻衅滋事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同一类型要达到多次,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执行。笔者认为,以是否同类作为必要条件明显不合理。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属同种类型的,都应当累计计算,都应当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论,此举无意逆轻刑化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上,恰恰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有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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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够寻衅滋事罪

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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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哪些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呢?什么情况会够寻衅滋事罪?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什么情况会够寻衅滋事罪?小编分析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另外,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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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寻衅滋事会受到什么处罚

全文共 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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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寻衅滋事属于犯罪吗?聚众寻衅滋事会受到什么处罚?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聚众寻衅滋事会受到什么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首先,聚众寻衅滋事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然后是寻衅滋事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二者属于两种罪行,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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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没动手有罪吗

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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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寻衅滋事没动手有罪吗?

寻衅滋事到现场没动手,只要是在场参与的,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2、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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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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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酒后寻衅滋事怎么处理吧?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等。如果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话就按寻衅滋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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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最少判多久

全文共 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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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的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破坏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是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或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酒后寻衅滋事怎么处理吧?

其一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行为人的行为刚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其犯罪情节而定,最低量刑都是管制刑,管制虽不会进监狱,但必须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会被限制一定的自由,管制刑的刑期在三个月到两年不等,数罪并罚时最长刑期不超过三年。而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即被判处拘役刑的罪犯是要被关押的,拘役刑刑期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数罪并罚时最长刑期不超过一年。至于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根据犯罪情节而定,最少是六个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第一档量刑之内的,最长刑期不超过五年。

第二档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依法应当适用第二档量刑标准,且根据犯罪情节还可以并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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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中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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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寻衅滋事罪,是指结伙斗殴的、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事情。对于共同犯罪责任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寻衅滋事中的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中的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与寻衅滋事罪的共犯不论作用如何,只要最终的结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基本上都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并不合理,应区别对待。

合理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前提就是对共同犯罪人正确分类。对于如何为共同犯罪人分类,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二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在我国刑法中,采用折中分类法解决此问题,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四类。

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样存在上述四种类型,应按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分别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处罚的基础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被处罚的基础是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后参与进来的承继共犯,其只应该对其参与的行为负责,不应该对先前发生的行为负责。

同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的危害性差不多,可以参照聚众斗殴罪的有关规定。如:A纠集B、C、D去无故殴打E,其中D负责开车,C到现场后没有下车,由A和B两人下去将E打成轻伤。如果不进行区分,对四人均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面过大,会造成刑罚的滥用。

因此,本案应区别对待:A是纠集者和实施者,B积极参与殴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没有异议。但对于C和D,是否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C是被纠集者,且没有实施具体行为,属于一般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不宜按罪处理;D也是在他人纠集下,并将A、B、C送到现场,对于其行为,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罚。这也符合《解释》第8条规定的精神。

二、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一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实行过限问题。例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如果有行为人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呢?

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问题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是对某一危害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行为只能由其实行者单独承担刑责,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问题的基本原则。

同时,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考察其它共同犯罪人是否知情。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根本不知情,则没有罪过,更谈不上责任问题。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知情,未参与,但也未尽可能进行阻止,可以认为其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这就表明该行为并不违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当然,这种情况已不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的范畴,而属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应按照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该犯罪行为负责。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对于律师而言,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法定刑上来讲,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且故意伤害有和解的空间,寻衅滋事即使赔偿被害人,和解的空间也很有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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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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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寻衅滋事罪,是指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事情。两者有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相关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具体区别

【案情】

2012年12月,许某与陈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吃了亏的许某便约程某于单位后门找回场子。随后许某联系其哥哥许大,许大纠集王某等4人开车到学校后门,见到陈某与其同学等3人手拿木棒等在门口。许大等人便上前殴打,陈某3人见状立即扔掉木棒逃跑。后许大等人相继将陈某、刘某抓上车,开车到偏僻地方对二人进行殴打,并责令二人脱掉衣服下跪。在此过程中,王某拿出手机拍照、录像取乐。后许大等人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

【争议】

本案中,对于许大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产生分歧。

【评析】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同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且两罪历史上还有同为流氓罪的渊源关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通常典型的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容易区分的,然而对于单方聚众斗殴和多人寻衅滋事之间却容易产生混淆。

笔者认为,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辨别。

首先,从目的和动机方面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则是出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

其次,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罪的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且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

最后,从犯罪的形式方面来看,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殴斗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纠集多人聚众的准备过程;而多人寻衅滋事则不同,一般没有为寻衅或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仅是因闲逛、饮酒、娱乐而集合在一起。在玩耍过程中为寻求精神刺激而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而肆意为之。

本案中,虽然陈某等人并未进行互殴,但互殴行为只是斗殴的一种表现形式。单方进行殴打,而对方没有予以同样目的回应或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并不影响一方存在斗殴的客观事实。且刑法并未将聚众斗殴的客观表现限定为聚众互相进行殴斗行为,因此,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不应将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情形排除在聚众斗殴罪之外。故许大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聚众斗殴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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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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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最新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寻衅滋事罪的最新立案标准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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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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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你对寻衅滋事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罪名,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个罪名,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个罪名作了专门的修改。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如何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修改后的寻衅滋事罪较之于原来有关的规定有什么新的变化,对于定罪与量刑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3日,范某到市南郊某田园饭店用餐,拒绝付账,后又跟朋友到某乡村饭店店吃饭,拒不付账,并无故打砸饭店物品,并借酒劲向饭店老板索要2200元。饭店老板后报案,公安部门以范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该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范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答: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是不是只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

答: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问:据了解,2011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大的修改,是这样的吗?

答:《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

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问:此次修改,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和量刑有没有影响?

答:对量刑有比较大的影响。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增加了量刑档次,加大了处罚力度,具有该种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处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三个条件:

一是要纠集他人;

二是要多次实施;

三是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原来刑法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规定在五年以下,使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此次修改,符合寻衅滋事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必须严厉打击的情况。#p#副标题#e#

问:寻衅滋事罪在犯罪主体上有什么要求吗?

答: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特别是要注意的是,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问:在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里,两次提到“情节恶劣”,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只要被告人具有该罪名里所列举的情形,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

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但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例如,1998年2月,莫某、吴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风景区餐厅喝酒时相识。之后,便经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不久后的一天,上述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为了助酒兴,被告人莫某故意将酒瓶摔于地上,一拳将门窗玻璃打碎,当即受到在场民警的教育制止。莫某等人离开餐厅。

经至风景区派出所门口对面台阶上,见一对夫妇正往上行走,莫某靠近后,故意用力碰撞他们,致夫妇二人分别摔倒在地上,莫某嘻皮笑脸地扬长而去。此后,莫某等人蹓跶到小停车场附近,莫又一脚踢倒风景区厕所的一堵围墙。走到大停车场时,莫某等人把路旁的一个大碾推到路中央,阻碍来往的旅游车辆,以此取乐。如果依刑法典审理本案,被告人莫某等的行为包括了寻衅滋事罪法定的四种情形:

第一,在餐厅无事生非,无故闹事,推大碾到路中央阻碍来往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骚扰;

第二,吃甘蔗不给钱,踢倒风景区一堵围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共财物;

第三,拦截轿车、谩骂、侮辱司机;

第四,对农民徐甲等随意殴打伤害。

但如果我们分别看这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都可能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程度。换句话说,上述几人尚未达到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程度。

问:在寻衅滋事罪名的第三项里提到“情节严重”,什么情形才算是情节严重?

答: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

第三项的表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

问:在寻衅滋事罪名的第三项里提到“在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如何才能判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

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例如,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

问:在日常生活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该罪与相关罪名如何区分?

答:先介绍一下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问:实践中抢劫罪的认定往往也与寻衅滋事罪相类似,两者是不是也有明显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表面上看很相近,实际上区别是很大的。

(1)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的财物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应当结合主观特征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下面我们来共同看一个案例:两个小青年在公园见一钓鱼者正在钓鱼,遂上前要其拿香烟,钓鱼者不从,一青年上前便打钓鱼者一耳光。钓鱼者无奈,只好从装有数百元的口袋中掏了50元给他们,两青年接钱后,又将钓鱼者推入齐膝深的水中,后,两青年大笑离去。

关于此案的定性,仅从表面看,定为抢劫罪似乎有道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现金。但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特征进一步分析,认定为抢劫罪就不妥了。

两青年主观上并非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是,他们完全可以用搜身的方法,快速、简洁的将钓鱼者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但他们抢了50元,这说明他们主观上还是表现为公然藐视社会道德体系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肆意横行,不分青红皂白,认为十分好玩,而事后两人将钓鱼者推入齐膝深的水中,大笑离去,也反映了他们当时的主观状态。因此,该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寻衅滋事罪。#p#副标题#e#

问: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有没有明显的界限?

答:有的。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

问:还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这两种罪都具有扰乱秩序的行为,如何将这两种罪名与寻衅滋事罪区分呢?

答: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问:还有一种罪名故意伤害罪,一般也很难与寻衅滋事罪区分,如何区分?

答: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表现这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仍有明显区别区别:

案例说明:

2005年12月上旬的一天,张某与李某20天前在陈某店里购买了一部手机,然后以购买的手机有质量有问题(实质是李某人为损坏)为由,要求陈某为其免费保修,陈某断然拒绝。三天后,张、李两人纠集另外两人,携带特地准备的刀具和水管前往陈某手机店,在陈某再次拒绝免费保修和赔偿损失(均是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水管,对陈某进行追砍,致陈某肩、胛、背部四处轻伤。该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该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别,具体如下:

1、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因在第一次要求保修手机不成回来后,认为陈不但不肯保修手机,而且腔调难听,有损他们的面子,为泄私愤教训陈某一顿,在做了充分准备之后,张等人再次到陈某手机店时,故意伤害的目的显而易见。

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如本案中张某第一次去陈手机店,其以人为损坏的手机要求保修,如果张某在保修不成当场殴打陈某,则其主观故意就是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和挑衅性。

2、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如本案例中的张某和李某就是针对陈某而去的,在去之前还准备了作案工具及纠集其他人一同前往,到了现场后也只对陈某进行殴打,而对店里的其他雇员并无伤害行为,也没有毁损手机店内的物品。

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3、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

如本案中,因张某和李某殴打陈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前因性和可预见性,所以除了陈的身体遭受侵害外,对社会其他的、一般的正常贸易秩序未造成影响,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就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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