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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熟食的规定(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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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控股人质押股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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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人由于经济的原因,在炒股过程当中会选择质押股票来周转资金,而除此之外一些公司的控股人也会选择质押股票。那么控股人质押股票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控股股东一般是公司的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般占有公司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所以控股股东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有诚信的义务。

一、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4、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5、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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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宪法的修改有哪些限制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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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修改限制,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慎重修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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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的修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部分、或绝大多数内容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状况时,或者由于主观原因,制宪者发现宪法制定时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时,而由享有修宪权的机关依照修宪程序对宪法的部分条文所作的补充、变更或删除的立法活动。

而广义的宪法的修改了上述情况之外,还包括对宪法的“无形修改”,也就是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修改,但实际上却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等方式改变了宪法条文其含义的修改方式。本文所讨论的宪法修改就其狭义而言。宪法修改是否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否定论和肯定论。相比而言,肯定论更为可取,各国的宪法规定也证明确实有宪法修改限制的存在,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宪法的部分内容不得修改

1。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得修改。在有些国家,宪法规定修改宪法不得对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修改,因为,一国的政治制度代表一个国家的基本性质,如法国宪法(1958年)第89条规定:“当宪法的修改有损于领土完整时候,任何修改程序都不得着手进行或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对象。”

2。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条文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整部宪法的指导精神,指导着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在有些国家的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

3。关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修改。为了体现人权,一般来说各国是禁止对宪法的基本权利进行修改的,因为对基本权利的修改有可能会损害人权,主要表现在不得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删减,或做出不合理的修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完善或加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联邦德国法(1949年)第79条第3款规定,联邦宪法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基本权利原则不得进行修改。

(二)对宪法修改时间上的限制

目前有些国家还对宪法修改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宪法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进行修改。如科威特宪法(1962年)第174条第4款规定:“从本宪法开始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对本宪法进行修改。”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三)特殊情况下对宪法修改的限制

一些国家宪法规定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不得对宪法进行修改,如战争期间。如西班牙宪法第127条规定:“在战争时或第116条规定之某一状态时(紧急状态、特别状态或戒严状态)期间不得提议或修改。

在我国,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历年宪法修改中可以发现,我国宪法中的一些特别的内容例如关于我国国体,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设立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等方面不得修改。

宪法修改的原则

宪法修改对想法自身的稳定性和政治的连续性都有消极作用。频繁的宪法修改,甚至会破坏宪政治程序和社会秩序。为了减轻宪法修改的负面影响和充分发挥其适应现实社会的积极作用,宪法修改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慎重原则

所谓慎重原则,指的是修宪机关在决定是否修改宪法和如何修改宪法是应进行全局性的综合考虑,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才可以修改宪法。

慎重修宪的原因包括:

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二、程序正当原则

英国人蒲莱斯根据修宪机关和修宪程序的差异,将宪法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前者指宪法的修改由普通立法机关或依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后者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修宪权由特殊的制宪团体专有;二是修宪草案虽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需经其他团体批准,三是普通立法机关可为修宪机关,但修宪程序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或要求召开上下两院的联席会议,或要求2/3以上的多数赞同等。目前,各国宪法多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即以刚性宪法为主。虽然各自的修宪程序存在差异,但在价值取向上,都追求程序的正当性。

修宪程序的正当性一方面有利于确保修宪内容的正当性,从而提高其社会的适应能力,延缓下一次宪法修改的到来;另一方面能增强修宪内容的可接受性,为其实施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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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医疗服务标准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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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服务经济和体验经济环境下,现代医院的管理已经由“以医院为中心的管理”、“以病为中心的管理”向“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和“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那么,医疗服务标准管理有哪些规定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服务标准管理的规定:

一、从业规范

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二、管理规范

1、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2、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4、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6、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7、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8、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三、医师规范

1、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2、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3、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4、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5、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6、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7、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8、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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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老二手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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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有很多优点,利率较商业贷款要求较多,流程较复杂审核很严,如果是老二手房房龄较老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具体额度是什么?

一、老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规定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人月以上的职工,在我市购买二手自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二手住房须房屋产权清晰,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的可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信贷部门审批,具体情况以我中心信贷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2、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退休后的五年,且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职工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管部门登记交易价格(房管局网签登记交易价格)的20%。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以我中心信贷部门的审批额度为准,您可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我中心业务大厅信贷窗口试算您的贷款额度,或参考我中心网站贷款额度指南。

3、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职工购买市区二手自住住房的,可向我中心及商业银行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1、按所购房产价值计算: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20%);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才可再次申请,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20%)。

关于二套房的界定: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后,中心通过与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联网查询借款人家庭拥有房屋登记情况。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子女)名下在石家庄市内五区已登记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执行二套房贷政策,贷款利率上浮10%。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市内五区没有登记住房,且未在公积金中心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将执行首套贷款政策。

2、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

贷款额度=(月还贷能力÷申请贷款年限对应的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月还款额)×10000元;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见附表

月还款能力=(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生活费660元)+(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生活费660元)。

3、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之和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

具体贷款额度还需以我中心信贷部门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的审批额度为准,申请人可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我中心业务大厅信贷窗口准确计算贷款额度。

以上是对石家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介绍,也对老二手房年龄超过20年的能否公积金贷款做了解答。目前石家庄可以异地贷款并可以申请组合贷。二套房首付比例也降为2成只是二套房利率是上浮的。准备猴年用公积金买房的购房者们可以参考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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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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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权

1、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我们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

要注意区分个人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

1、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工作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例如,公民个人的私人存款数额属于个人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而公民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人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人隐私进行了逻辑限制:

一是个人所有的;

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既自然人仅对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享有支配权。而对于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则个人没有支配权。

3、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个人对其没有支配权。例如,公开工资分配表中记录的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就不需任何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

一是工资分配表反映的是分配劳动所得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导多分多得、克扣职工工资等问题)和记录,不归个人所有;

二是劳动分配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三是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公开化、透明化。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隐私权分类

我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人民法学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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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北京外地货车限行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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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为改善首都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9月21日起,在六环路(含)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载货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

2.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3.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每天0时至6时,以下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1.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2.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3.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今天小编对北京外地货车限行有哪些规定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果还想了解汽车限行有哪些规定以及其他生态破坏小知识和环境污染小知识还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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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国家对校车燃油补贴有什么规定

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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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的推广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使学生上学不在受风吹日晒之苦。各地学校也是纷纷购买校车,所以校车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学校买台校车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单靠自己买的校车接送学生一年算下成本,很多校车都是在亏损经营,昨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府应采取包括财政支持等措施,加大对校车补助工程的支持力度。不知道国家对校车燃油补贴有什么规定?接下来帮大家调查一下。

国家对校车燃油补贴有什么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国家将专用校车纳入国家燃油补贴范围,享受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同等补贴。

各地政府加大校车扶持力度发放燃油补贴,决定对校车加大政府扶持,安排了143.5万专项资金对办理了校车手续的接送学生车辆由县财政给予燃油补贴。校车办根据校车载客量大小、遵纪守法等情况,每学期给予400元一个座位的财政补贴。现在校车办、财政局正在进行补贴发放工作,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速、超员”现象。

国家对校车燃油补贴具体规定还请大家去当地政府咨询,相信那里会有详细记载。非常高兴大家来学习校车知识,小编会更加努力的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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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美国拟禁止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 我国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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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始发于美国,自然在美国受到的“待遇”不同。当地时间7月14日,美国众议院农业委员会日通过的决议强调:“禁止各州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不过这一决议目前尚未上升为法律予以施行。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危害虽现无定论,但我们有必要了解下相关安全常识。

我国从什么开始标识转基因食品?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定性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可自愿标识。

我国新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未标识的将处罚

2015年10月1日,中国将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增加了严格规定,强调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显着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该法规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判断转基因食品的几个标准:

1、季节。除了大棚蔬菜外,其它的反季节食品容易是转基因的。

2、色彩。与传统的不一样的绝对是转基因,比如彩色棉花、彩色辣椒。

3、个头。按照传统,西红柿也有一定个头的,比如:像大拇指头那么一点大的小西红柿绝对是转基因。再比如大豆,也叫黄豆,就是做豆腐,豆浆那种豆子,形状应该像动物内脏:腰的样子,有点扁,可现在的大豆,全是圆圆的、大不少、就像豌豆一样的大豆,产量很高,就是转基因。

4、味道。传统的玉米一般就是黄玉米,白玉米,略带甜味,而现在流行的甜玉米,其甜度非常高,无疑是转基因。

5、害虫。凡是害虫喜欢光顾的作物就是没转基因的,凡是害虫害怕,也就是没有害虫,或很少害虫的作物,就是转基因。

6、产量。转基因作物一般在开始几年,其产量要比传统作物高不少。

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法规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的,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5类17种”包括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五大类的种子及其直接加工制品。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为: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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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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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是人生大事,公积金贷款是很多人的选择,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表示,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仍坚持目前执行贷款额度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

当前石家庄各银行仍执行首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房贷利率可实行基准利率,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房贷利率相较首套房基准利率上浮10%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计会在6月份出台新政,新政的主要方向将进一步把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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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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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各产业中,劳动防护用品都是必须配备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企业应按照工种不同进行分别发放。那么,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3篇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安全帽的使用规定:

1、安全帽的使用场合:安全帽是员工个人重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任何人进入公司生产区必须佩戴安全帽(操作室、办公室、化验室、休息室及不适宜佩戴安全帽的地方除外)。

2、安全帽的正确戴法:应戴正、帽带系紧、帽箍的大小应根据佩戴人的头型调整箍紧。

3、安全帽的使用禁忌:严禁使用基本技术性能和特殊技术性能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下颚带与帽壳相连接、无帽内垂直净空间、受过重击、褪色、有裂纹、超过使用期限等不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坐垫、器皿盛装物料。严禁随意改变安全帽的任何结构。

4、安全帽原则上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特殊情况下借用他人安全帽时,必须征得主人同意并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5、安全帽的正常使用期限为两年半(后方部办为四年),期间安全帽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到期之后按照安全帽的归口管理进入下一轮的管理流程。

6、安全帽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应按照安全帽的配置成本价格予以赔偿后重新领取安全帽。

7、不得在安全帽上乱涂乱画或粘贴图文,必须保持安全帽的清洁,突出员工的形象美。

安全帽的标识类别:

1、上级领导、外来参观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客户佩戴白色安全帽。

2、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

3、公司其他员工佩戴蓝色安全帽。

4、设备维修人员佩戴黄色安全帽。

5、外来施工队安全帽自备,并在安全帽正前方标注施工单位名称。

安全帽的其他要求:

1、新员工领用安全帽时,由使用部门集中负责领用,物资管理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发放并登记。

2、生产系统内正常使用的安全帽,在没有到使用周期前出现基本技术性能和特殊技术性能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经生产安全部鉴定之后按照公司仓库物资报废程序进行重新申领。

3、上级领导、外来参观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及客户进入生产区佩戴的安全帽,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每次将借用情况进行登记。生产区内送货需进入车间现场的,采取“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配戴安全帽,否则不予进入现场。

4、外来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随便进入车间现场的,当班人员必须负责询问,说明公司管理规定情况,礼貌委婉的请出去,并通知公司保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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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儿童床护栏的间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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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护栏什么材质的比较好?儿童床护栏的间隙规定是什么?随着家长们安全意识的加强,对安全防护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市场上的各种安全防护产品更是琳琅满目,让人应接不暇。这就让大家在选购儿童床护栏的时候有点不知所措。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儿童床护栏以及一些相关注意事项。

儿童床护栏标准尺寸

床护栏的尺寸大多都是根据卧室床来进行挑选的,在市面上护栏尺寸大多分为1.5米、1.8米以及2米,在挑选的时候就最好是先测量一下自己卧室床或者是儿童床的边距,看看尺寸为多少,然后再结合床护栏给出的尺寸进行挑选。不要小看了尺寸的选择,尺寸对于安全防护作用存在着一个隐蔽的影响,若是尺寸不够的话,就会留出防护盲区,那么对孩子在睡眠上造成的安全威胁也是有的,如果是尺寸太大的话,安装出来的效果又不好看,所以说在尺寸把握上一定要足够到位才行。

对于儿童床护栏的间隙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这是为了防止儿童的头钻进栏杆之间卡住。所以大家在选购儿童床护栏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栏杆间的间隙,以免埋下安全隐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床护栏主要依靠床垫的压力固定,一般要求床垫厚度不低于5cm,最好在10cm以上。除了看床的结构,还要注意床护栏本身的质量问题,要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选购三无产品,价格过于低廉的产品要多留个心眼;要选择支架牢固、网布坚韧,无异味,边缘光滑不锋利的产品,以免对宝宝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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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新法庭规则对律师的权利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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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律师权利,恐怕是今天我们最为熟悉的热门话语了。在法治建设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无法忽视,在繁荣和发展的背后,不和谐的音符从来没有停止过跳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律师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的执业资格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法庭规则对律师的权利的规定

最高法对《法庭规则》进行修订。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等。而且律师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法庭规则的,庭审活动结束后向法院反映。

新法庭规则对律师的权利有什么规定

2015年12月底,最高法专门发布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等等。修订后的《法庭规则》专门就此作出新的规定。

一是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与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二是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规定在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是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法庭规则》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未作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使用手提电脑办案,但是不得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

《规则》还规定,律师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相关法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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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乘坐飞机禁止带的物品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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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禁止带的物品相关规定

由于飞机的特殊性,所以乘坐飞机时,不是任何物品都能携带的。许多乘客不知道这些规定,到机场安检时,闹出不少尴尬。因此,提醒那些要乘坐飞机的朋友,以下物品时禁止携带的。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器械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十)我国解除对飞美航班旅客随身携带普通打火机的限制,但“火炬式打火机”并不在此解除限制的范围内。

由于该类打火机火焰燃烧状态非常强烈,短时间内温度可以达到2500度,对飞行安全存在较大威胁,旅客携带此类打火机登机仍将不被允许。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十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00ml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十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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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郑州教育地产政策有哪些规定?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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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郑州现行的入学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初中入学在招生区片内,通过电脑派位,或以小学为单位整体调拨等方式进行”,是具有相对公平效应的,但具体的准则会有变动,部分区域还遵循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相结合的原则,所以如果被相关学校查出买房不常住的话,该学校就可以拒收。

一、坚持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确保每一个孩子都有学上

郑州市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政策已坚持实行了18年。基本方法是,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首先确保符合条件的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公办学校学位。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直接到划定的小学报名登记入学;小学毕业生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相对就近升入初中。任何公办学校一律不准接收“择校生”,不准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

就近入学,郑州市主要以学生家庭真实住址为依据,学生家庭真实住址的确定,坚持学生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坚持以学生随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为准的原则,父母不在市区工作的随监护人。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2013年郑州市又特别规范了小升初两个工作程序:一是规范小学毕业生家庭住址的确定程序,毕业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就近入学报名登记表后,毕业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毕业小学、区中招办都要进行核查,每次核查结果向全体毕业生及家长张榜公布。二是规范相对就近入学方案的研究和实施程序,区中招办核准学生家庭住址和人数,然后市、区两级中招办共同研究分配方案,划定各中学的入学范围,最后各区中招办公布分配方案,同时用3天时间集中设点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

二、认真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学位

近年来,郑州市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且门槛较低,只要具备以下证件即可: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居住地派出所开的居住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准予在本市就读的证明,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目前,郑州市区义务教育接收非郑户籍学生入学总量为3万人左右,占入学学生总数的47%,91%以上在公办学校就读。

2013年,郑州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将提供更多便利:继续开辟绿色通道,入小学的学生家长可就近到任何一所小学进行登记,区教育局统一汇总,根据实际居住地,统一分配到相关学校;入初中的直接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区中招办报名,统一分配到相关学校。报名时无法提供齐全证件者可以先报名,再补办有关手续。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已经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更多的孩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郑州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方面要解决“能上学”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在此基础上解决“上好学”的问题。从2002年开始,郑州市每年向社会承诺开工新建、改扩建市区中小学校30所。仅过去的五年就累计投入19.6亿元,在市区新建、改扩建了近70所中小学,今后五年已规划还要新建、改扩建中小学150所,总投资约60亿元。

与此同时,为缓解优质教育资源不足问题,郑州市把市区84所中学划分为13个学区,学区内教师资源共享、教学资源共享,教育教学统一管理、考核评价统一进行。专门实施了优质教育资源倍增工程,通过“扩建挖潜”、“一校多区”、“强校托管”、“联合办学”4种形式,两年来使城区义务教育优质资源覆盖率从30%提高到了65%。与此同时,还投入4亿元为全市城乡中小学所有班级全部建起了“班班通”教学系统,加速了校际以及区域间的教育的均衡;从全国聘请了一批著名学者、专家、名校校长担任郑州市特约督学,通过对学校三年规划的评审和过程督导,促进学校的内涵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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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急救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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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急救车管理是当前护理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五定管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急救车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由急诊科主任、护士长签发派车单。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 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三、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 准,交纳出车费。

四、每月末由救护车司机将每次派车单和收费单据校对后交财务科审查收支情况, 按医院出车补助标准,结算出车补助费。

五、非医疗用车,必须经业务院长签发派车单。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 ,查明责任者,按出车地点收费标准加倍罚款。

看过“急救车管理规定”

救护车管理制度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由接120电话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 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上夜、下夜三班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 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 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 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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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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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对伤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一种补偿。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有年限规定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抚恤金的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抚恤金的主要分类

中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此外,中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定。

该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知识延伸——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关知识: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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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住房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怎么规定的?

全文共 1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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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双重标准是什么?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及授权。住房公积金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授权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经过层层授权,最终形成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双重计算标准。第一重标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第二重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的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但是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个动态数字,年年都在变,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初都会根据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本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调整全年执行。

上述规定无论是税法规定还是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政府的规定,始终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是按照职工人数总算还是按照职工个人分别计算。按照一般理解,税法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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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有什么规定

全文共 5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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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1)告知对方自己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售楼广告中称客户入住后将开通免费进市区班车,后虽开通,但数月后即停止。

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如王某与某小学商定捐款100万元改建校舍,王某承诺捐款于9月到位,要求学校此前做好准备,并备好配套资金。嗣后,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后王某以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捐款,给学校造成损失。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如店堂地滑,致顾客摔伤。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7.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念,对传统契约法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我国1999年将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范,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在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方面可谓一大进步,但同时这种尝试还存在一些瑕疵如过于抽象,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立法中可围绕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举足轻重。它是缔约过失责任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围的根本标准,还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重要。因此,笔者建议,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须对先合同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规定。

2.应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作出界定。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为便于司法操作,有必要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范围过窄。《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定,是立法体系日渐完善的体现。它使得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更加充实,使得合同义务延伸到了缔约阶段,从而使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达到圆满。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规范地适用缔约责任制度,不仅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并且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体系整个系统的完善和进步,使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方针得以顺利的运行和实施。

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的情况

(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即当事人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根据前合同义务,缔约双方在接触时有诚意缔约、互相协商义务,如果不为缔约恶意磋商或突然恶意中断交涉,则构成该类型的缔约过失。非恶意的过失中断交涉致合同不成立的,即使当事人受损害,不负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2)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即因当事人一方缔约时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可构成欺诈,若受欺诈之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仍为有效,即受欺诈人放弃权利;若其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可请求相对人负担缔约过失之赔偿责任。

(3)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即当事人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缔约时获悉的他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过失。在缔约交涉时,如果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缔约上过失。该类型缔约上过失,是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包括保密和不得不正当使用两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违反其中一项,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或故意过失,都要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4)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时过失行为。这是《合同法》为其他没有归纳但也属于缔约过失的类型,提供的法律适用空间。

本案中,被告作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知道国家对该服务行业所作的规定,却与原告签订销售超大面积的墓穴合同,规定该墓穴用于建造家族墓穴,并对该墓穴享有永久使用权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因此,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被告,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问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违反前合同义务的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所以,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原则,除违反保密义务之缔约过失外,不赔偿受损害人的预期利益,如利润等。

本案中,原告为华侨,且一直为该合同的合法性要求被告作出说明,应认定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归园公墓知道国家关于墓葬的要求,对合同无效存在违反诚信的过错,因此,原告因支付预付款而丧失该款项在被告占有期间所应得利息系其签订无效的墓穴买卖合同而受的直接损失,应依法由被告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规定的案例分析

【案情】

2000年6月,原告颜某(系华侨)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提供给原告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原告认购被告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族墓穴,原告对所认购的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先支付给被告美金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该款为第一次价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预付款后应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设计设想负责墓穴设计,经原告同意后由双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双方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价款,被告则展开墓穴设计等工作。2000年11月,在建墓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时,原告经咨询得知,销售和认购1000平方米建造墓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设想也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即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不合法的。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6000元。被告不同意。

【问题】

1、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为什么?

2、本案中,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问题。

依《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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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是怎么规定的

全文共 1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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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不动产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规定

按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4种情况: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是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为什么可以不登记?因为登记是起一个公示作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起到了公示作用,所以不必再履行登记手续。这里所讲的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是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使用权仍然要登记。

二是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

第 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儿子不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承认儿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该房子不登记,也承认他的物权效力。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

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登记的,但第31 条有一个特别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举个例子说明这话什么意思,某房产原来归夫妻共有,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不登记,女方拿着判决书,就能证明归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要求处分该房产,就必须去办理登记,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合法建造的房产也是如此,处分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是对地役权的规定。

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便利,利用他人土地享有的权利。例如,甲要铺设一条管道,必须利用乙的土地,否则就会绕圈子增加成本。这样,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双方同意即可。虽然地役权是双方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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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武汉物业收费规定标准是什么?包含哪些费用?

全文共 1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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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业主在购买了房屋后,一般都会签一个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里面的基本条款就包括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按时交纳物业费就是业主的义务之一。而且《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也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所以,业主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的。

那么物业费包含了哪些内容?武汉物业费有统一的标准吗?

武汉物业费包含哪些费用?

在武汉,物业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到我们日常看的见的服务而言,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小区的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具体的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包括一下几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武汉物业费标准

根据《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目前武汉市一些老旧社区的物业费通常在每月每平米1元,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物业费一般在每月每平米2.5元左右,高端住宅的物业费甚至达到每月每平4元,例如武汉天地的物业费就高达4.5元。

如果您购买的是普通的商品住房,物业费不超过3元/月*㎡,都可以算作是合理的。当然,物业收费是否合理,还要看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性价比高的物业当然更加划算。

另外,开发商一经交房,不论是否入住,都需交纳物业费。不过,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交付后若尚未入住,则空置期间的第一年仅需交纳物业费用的70%,一年后均需全额交纳。

武汉物业服务质量有评价标准吗?

2014年9月,武汉市房管局指定了《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涵盖了小区物业服务的保洁服务、绿化养护、共用部位与设施管理等所有内容。每一项服务内容都分为4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比如:保洁服务,一级服务要求每单元首层设置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日清理不少于3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污迹、无异味;二级服务则要求每天不少于2次;三级服务则要求每栋楼设置垃圾收集点,每天清理2次;而四级服务就要求小区内有垃圾收集点,每天清理2次即可。目前,开发商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已以上述《标准》为参考依据,协商约定服务等级、具体服务标准及测算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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