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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属于什么纠纷(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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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葚是凉性的吗 桑葚属于什么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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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葚属于什么性质的水果呢,桑葚是热性还是凉性的呢,桑葚有什么药用价值吗,桑葚的作用有哪些,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吧!

桑葚是凉性的吗

属于凉性水果。本草纲目中记载为:桑葚甘、寒。归心、肝、肾经。本品酸而微寒,兼有滋水涵木、清热之效。唯药性平和,少用不易功。能滋阴养血,润肠通便。说明:桑葚是寒性水果,例假期间不宜以吃。桑椹性味甘寒,具有补肝益肾、生津润燥、乌发明目等功效。桑果古来就是百姓常采用的一种利尿,保健,消暑的鲜果,在本草纲目中有记载其特殊功效。

桑葚是酸性还是碱性

桑葚属于碱性食材。

食物的酸碱性不是从感官上来判断,而是指含有钙、钾、钠、镁等离子的食物,在进入人体后最终代谢而成的产物呈碱性,故为碱性食物。桑葚就是其中一种,所以桑葚属于碱性食物。

桑葚怎么吃

桑葚一般是新鲜的吃,但是新鲜的桑葚保鲜时间很短,而喜欢吃的人就苦了,想吃了也买不到。今天小编推荐一种桑葚的吃法。把它做成桑葚干,这样大家就不用愁了。一起来看看它的做法吧。

(1)剔除果穗中的枯叶干枝,并用疏果剪除去霉烂或变色的不合格果粒。

(2)嵌有硬细木的木椽子,一端用麻绳或铁丝垂直系于晾房屋顶,晾房四壁均留有足够的通气孔,用以挂桑葚。挂一排,系一排,从最下端开始逐层上挂,重重叠叠,直挂到屋顶。挂刺后3~4天,有部分果穗果粒脱落,应及时清扫。以后每隔2~3天清扫一次,直到不脱落为止。脱落的果穗和果粒置于阳光下曝晒,制成次等桑葚干。

(3)挂晒大概十几天之后桑葚干逐渐雏形。待桑葚干完成之后,摇动挂刺,使桑葚干脱落。稍加揉搓,借风车、筛子或自然风力去掉果柄、干叶和瘪粒等杂质。然后进行贮藏就可以啦。

鲜桑葚一天吃多少最好

桑葚具有酸性,且易上火。建议一天吃20~25颗就好,每周2~3次就好,适量食用具有很好的补肝益肾、生津润肠、补血养血、增强免疫力等功效。

一般人一天别超过20颗,脾胃虚弱易腹泻的人更要少吃。因为桑葚是偏凉性,因此尽量别和苦瓜、番茄、茭白、荸荠、百合等食物一起吃,否则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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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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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债务纠纷能否及时公正地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到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还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有长远的影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的债务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纠纷的极端现象:

一是“暴力逼债”。主要指债权人自己通过暴力方法来逼迫债务人就范,常见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乃至杀害债务人。

二是“涉黑讨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另一种是债权人通过黑社会(例如涉黑的讨债公司)来讨债。涉黑讨债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与暴力逼债的区别在于:暴力逼债是简单的使用暴力,一般因为债权人的激情的发生;而涉黑讨债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黑社会的手法来要债。

三是“自残要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自虐、自残、自杀等方式要债,一般发生在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件中。

四是“霸道拒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其中“要钱没有”又分真没有和装没有两种情形;二是“有钱也不给你,看你能把老子怎么样”。

五是“恶意逃债”。主要指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却采用“金蝉脱壳”等方法,逃出债权人控制的地域范围。

六是“消极避债”。主要指债务人在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为了摆脱债权人的一再追讨而不得以的消极避世行为。如有的债务人躲到荒山之上,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如重庆李先培为躲债变成现代“山顶洞人”事件;更有严重的,为了躲债,自己干脆去犯罪,等着进监狱,从而使债权人再也不来缠自己,如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史某为躲债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七是“抢先要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一些精明的债权人率先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债权,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也就是所谓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八是“择亲还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可能会先清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债权人的债,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看过“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有哪些方法”

处理公司债务纠纷的方法

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

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像我们林区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

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有哪些方法

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

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纠纷。

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2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

3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

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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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血色素正常值 多少属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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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体检项目当中,会有一项叫做血常规检查,血常规检查除了检查白细胞红细胞数量之外,也会重点检查血色素含量。那么,到底检查报告单上血色素多少才属于正常的范畴?否男性女性,不同年龄层有区分?下面有请专家分享一下血色素正常值的要点。

血色素正常值范畴

通常来说,成年男性的血色素正常值为120-160g/L,成年女性为110-150g/L之间,新生儿为170200g/L之间,青少年阶段的正常值在110-160g/L之间。只要低于正常值的下限,比如说成年的男性血色素为110g/L,那么就意味着值比较低,需要进一步检查是否有其他类型疾病。

血色素低的危害

通常来说,如果是孕妇出现血色素低于正常值的情况,必须要第一时间找专业医院进行检查,是否可能存在地中海贫血。要知道,如果女方存在地中海贫血,男方也必须检查,两个人都有地中海贫血的情况之下,有50%的超高几率可能导致新生儿出现重度地中海贫血,在5岁之前就会死亡。

血色素低于正常值的可能情况

通常来说,如果营养不良,月经量过多,有慢性血液疾病,肠胃吸收障碍等,等都有可能导致血色素低于正常值。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多吃补血的食物,比如说红枣,猪肝等等,另外一方面,需要做针对性检查,了解自己是否存在遗传之类的疾病。

需要强调提醒的是,血色素低于正常值这样的情况其实非常普遍,大家也不用过于忧虑和担心,只要能够找专业医院进行针对性药物以及饮食治疗,都能够拥有很好的恢复效果。

异常结果

红细胞和血红蛋白增多

1.相对性增多

由于某些原因,水在血浆中丢失,血中浓度,使红细胞和血红蛋白含量相对增加。如系列激烈的呕吐、大面积烧伤、严重腹泻、大量出汗、;另是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出现尿崩症、甲状腺功能亢进。

2.绝对性增多

由各种原因引起血液中红细胞和血红蛋白绝对值增多,多与机体循环及组织缺氧、血中促红细胞生成素水平升高、骨髓加速释放红细胞有关。

(1)生理性增多

在高海拔地区,胎儿和新生儿,严重的劳动,恐惧,冷水浴等。

(2)病理性增多

由于促红细胞生成素代偿性增多所致,见于严重的先天性及后天性心肺疾病和血管畸形,如法洛四联症、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肺动-静脉瘘以及携氧能力低的异常血红蛋白病等。

在另一些情况下,病人并无组织缺氧,促红细胞生成素的增多并非机体需要,红细胞和血红蛋白增多亦无代偿意义,见于某些肿瘤或肾脏疾病,如肾癌、肝细胞癌、肾胚胎瘤以及肾盂积水、多囊肾等。

红细胞和血红蛋白减少

一般成年男性血红蛋白90g/L、中度:血红蛋白90~60g/L、重度:血红蛋白60~30g/L、极度:血红蛋白

1.生理性减少

3个月的婴儿至15岁以前的儿童,因生长发育迅速而致造血原料相对不足,红细胞和血红蛋白可较正常人低10%~20%。妊娠中、后期由于孕妇血容量增加使血液稀释,老年人由于骨髓造血功能逐渐减低,均可导致红细胞和血红蛋白含量减少。

2.病理性减少

(1)红细胞生成减少所致的贫血。

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

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纤维化等伴发的贫血。

②因造血物质缺乏或利用障碍引起的贫血

如缺铁性贫血、铁粒幼细胞性贫血、叶酸及维生素B12缺乏所致的巨幼细胞性贫血。

(2)因红细胞膜、酶遗传性的缺陷或外来因素造成红细胞破坏过多导致的贫血

如遗传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性贫血、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异常血红蛋白病、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心脏体外循环的大手术及一些化学、生物因素等引起的溶血性贫血。

(3)失血

急性失血或消化道溃疡、钩虫病等慢性失血所致的贫血。

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血红蛋白正常值是多少也是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了吧,血红蛋白是我们身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细胞组织哦,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身体的锻炼,增强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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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兔肉是红肉还是白肉 属于红肉

全文共 8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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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肉也是一种比较好吃的肉,麻辣兔肉是很多人都喜欢吃的,兔肉肉质紧实,很有弹性和嚼劲,还是蛮好吃的,下面介绍兔肉是红肉还是白肉属于红肉。

兔肉是红肉还是白肉

红肉是一个营养学上的词,指的是在烹饪前呈现岀红色的肉,具体来说猪肉、牛肉、羊肉、鹿肉、兔肉等等,所以说兔肉是红肉。

兔肉小知识

兔肉包括家兔肉和野兔肉两种,家兔肉又称为菜兔肉。兔肉属于高蛋白质、低脂肪、低胆固醇的肉类,兔肉蛋白质含量高达70%,比一般肉类都高,且脂肪和胆固醇含量却低于所有的肉类,故对它有“荤中之素”的说法。每年深秋至冬末间味道更佳,是肥胖者和心血管病人的理想肉食,全国各地均有出产和销售。

兔肉为兔科动物家兔、东北兔、高原兔、华南兔等的肉。别名又叫:菜兔肉、野兔肉。在日本,兔肉被称为“美容肉”,受到年轻女子的青睐,常作为美容食品食用。

秋天吃兔肉的好处

强身祛病

秋天吃一些兔肉可以帮助调高人体免疫力,这是因为兔肉的蛋白质高于其他肉类.兔肉中含有人体不能合成的8种必需氨基酸,是完全蛋白质.同时,兔肉含有较高的植物性食物中缺乏的赖氨酸、色氨酸.长期食用兔肉,可增进健康,具有强身祛病的功效.是高血压、肝脏病、冠心病、糖尿病患者理想的肉食品.专家据此称为"长寿肉"。

益智健脑

兔肉脂肪少,胆固醇含量也很低。人体内不能合成的不饱和脂肪酸,尤其卵磷脂含量较高,易被消化吸收,是补充人脑组织细胞的重要营养素,有利于健脑益智,是儿童的优质食品,也可防治老年痴呆症。专家以此将其称为“益智肉”。

美容养颜

兔肉中所含的脂肪和胆固醇,低于所有其他肉类,而且脂肪又多为不饱和脂肪酸,常吃兔肉,可强身健体,但不会增肥,是肥胖患者理想的肉食,女性食之,可保持身体苗条,因此,国外妇女将兔肉称为“美容肉”;兔肉烟酸含量高,烟酸(尼古丁酸)又名抗癞皮病维生素。若缺乏烟酸,会使皮肤粗糙,发生皮炎。因此,经常吃兔肉,能使人的皮肤细腻白嫩,保持容颜娇美。

孕妇能吃兔子肉吗

孕妇当然是能吃兔子肉的,有老一辈的人觉得孕妇孕期吃兔子肉,将来宝宝会长兔子三瓣嘴,这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孕妇适当吃些兔子肉是有好处的,但兔肉性凉,孕妇不能多吃,多吃容易腹泻。吃兔肉的最好季节是夏季,寒冬及初春季节一般不宜吃兔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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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停车位产权不清纠纷频发 3招辨停车位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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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一族买房,停车位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普通二线城市,有些停车位都炒至十几万一个了。不少购房者花高价购买的停车位,拿着买卖合同却没办法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由于这块长期存在法律空白,购买的停车位通常是以租赁的形式出现。成为产权没法确定下来,产权不清晰明确,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多方矛盾时有发生。

三招“辨”停车位产权

一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首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用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行,因为一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行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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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水仙茶属于什么茶 水仙茶是红茶还是绿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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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仙茶是主要产自福建的一种茶叶,应该还是挺多人喜欢的,这种茶叶泡出来的茶水是亮黄色的,很好看,那么,水仙茶是属于什么茶类呢?

水仙茶属于什么茶

水仙茶属于乌龙茶。水仙茶是福建茶农创制的名茶,属于中国茶叶优良品种之一,是福建乌龙茶类中的一种。原产于闽北。一千年前,建阳、建瓯一带就有这种茶树,但人工栽培却是距今三百多年前的清康熙年间(1662-1722)。

水仙茶列“中国国家级茶树良种”48个之首,又是全国41个半乔木大叶型茶树良种的第一个,发源于福建省建阳市唯一的茶树良种。汤色橙黄、香如兰花、滋味醇厚回甘。

水仙茶是红茶还是绿茶

水仙茶既不属于红茶也不属于绿茶。是属于乌龙茶。

绿茶是未发酵茶,而红茶是全发酵茶,乌龙茶是半发酵茶。水仙茶是闽北乌龙茶,历史悠久,是国家级的品种了,主要分布在福建建阳,属于特产。

水仙茶的特征

武夷岩茶水仙成茶条索肥壮匀紧,叶端褶皱扭曲似蜻蜓头;色泽青翠黄绿,油润光泽;香气浓郁悠长,带有兰花香,岩韵特征明显。冲泡之后,汤色是橙黄透亮的。滋味清醇、浓厚,非常的爽口,而且回甘明显,很耐泡。

水仙茶的功效与作用

1、改善肠胄助消化

水仙茶除了对人体的牙齿有好处外,其中的生物碱是一种天然碱性饮品能够保持人体体液正常酸碱度,又能增强胃液分泌,帮助消化改成肠胃功能功效。

2、增强肾脏功能

水仙茶有抑制肾小管的再吸收,能畅通小扁,加强肾脏功能,是肾脏内的毒素及废物尽快的排除体外,防止肾病及肾结石。

3、降低胆固醇

根据法国和日本医学界的研究实验证明,水仙茶中的维生素C对降低血中胆固醇,增强血管韧性,等都有帮助。不仅可以降低胆固醇还可以对减肥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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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二手房中介费一般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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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和人们对住房需求的不断提升带动了房屋中介服务的迅速发展。那么,二手中介费一般收多少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二手房中介费收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1、为规范房屋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房屋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中央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房屋买卖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二手房中介费如何计算:

1、一般来说,二手房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格的1%至2%。但是中介服务费在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按照业内的习惯来收取的。那么我们接下来看看二手房中介的一般收费标准。

2、现在二手房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费和0.5%的保障服务费(担保费)。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二手房交易价的1-1.5%,有的时候实在收不上来就能收多少是多少了,因为他们收取的二手房中介费全是自己纯赚的。

3.中介公司表示2.7%的经济服务费中已包括房地产登记、办理二手房入住相关手续等费用,购房者只需额外交纳80元的房本工本费及公司代收的1500元公积金贷款担保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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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定金纠纷 纠纷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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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会进行支付,确定双方交易意向的一个担保方式,但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毁约现象,那么定金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多种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双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当该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由违反承诺的一方接受定金处罚。

立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六)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七)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认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九)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只有准确认识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有关规定,并在实际交易中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这对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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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二手房交易定金支付的注意事项 如何避免定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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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确定了购房意向之后,买方就要支付一部分定金来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对于购房者来说,定金大家虽然都知道需要缴纳,但是到底应该交多少呢?二手房交易的定金支付有何注意事项呢?定金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往往是最容易发生纠纷事件的源泉,那么如何才能解决二手房定金的纠纷问题呢?下文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二手房交纳定金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疑惑,处理好定金的相关业务。

一、预付款和定金不同

很多购房者可能会认为预付款和定金是一个概念,其实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将给中介或者卖家的前作为预付款的话,只要买卖双方没有签订成购房协议,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预付款都会全部退还给购房者。而定金就不同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买方单方面毁约不想购买该套房产了,那么定金是不退还的。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分清楚定金和预付款的概念,不要将二者弄混。

二、定金支付金额

定金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保障,金额可以不必过多。小编在此建议大家:购房定金的金额最好控制在一千元以下,这样既能达成二手房交易双方的买卖意愿,也能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尽可能降低定金无法追回的损失。因此定金的数额可以双方商议后制定出一个合理的金额。

三、交定金后的合同签订时间

买家交定金,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交定金后多长时间之内必须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如果买卖双方与中介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房产买卖协议,那么定金的处理办法要约定清楚。此外,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一定要将保障自己权益的内容写进协议或者合同中,这样才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自己造成损失。

四、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为了避免定金的陷阱,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预防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如果定金被写成上述的其他款项,那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很有可能无法收回所交钱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条款,确定无误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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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儿童保健 您的宝宝属于哪种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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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不满28天的婴儿都称新生儿。但根据出生的体重、妊娠的周数有不同的命名,也有不同的护理。

足月儿凡足月(胎龄满37周至不足42周)娩出,出生体重在2500克以上者,身体各器官形态与功能已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者称为成熟新生儿或足月儿,常常简称为新生儿。

足月新生儿生下后皮肤上有一层白色的胎脂复盖,胎脂吸收后皮肤稍呈红色。生后2~3天出现黄疸,3~5天达高峰,至7~10天黄疸消退,为生理性黄疸。在鼻炎及两鼻翼常有浅黄色粟粒疹,是皮脂腺。额部、肩上及尾骶部留有少许胎毛。口腔上腭中线两旁有黄白色小点,称为上皮珠。在牙龈切缘上有白色小斑块,俗称“马牙”、“板牙”,都是上皮细胞堆积或由于粘液腺潴留所造成,经数周后自然消失,切不可擦拭或用针挑破,以免感染。口腔两侧有脂肪垫以助于吸吮,民间将此脂肪垫说为“螳螂咀”,当新生儿不吸吮奶时就用针挑刺,以后发生感染或败血症者不少!男女新生儿生后数天内乳房有小结节,受母体内分泌的影响,切不能去挤乳房。多数男婴两侧睾丸已降至阴囊。女婴可能在出生后3~4天有假月经(受母体内分泌影响)。

早产儿又称未成熟儿,指出生时胎龄未满37周(不管体重超过或低于2500克)。一般来说胎龄愈小则体重愈轻,成熟度愈差,存活率愈低。在出生体重

早产儿的护理非常重要,要保暖,保持恒定的体温,如有体温不升,要睡暖箱(在家应该用热水袋或调节室温)。室温应保持在25~27℃,湿度保持在55%~65%。除非有青紫、呼吸困难,一般情况下不给氧吸入。早产的产妇所分泌的乳汁完全适宜于早产儿的消化吸收,随着勤吸吮,乳汁分泌量会逐渐增多。

早产儿生后每天给维生素K11~3毫克,维生素C50~100毫克,共2~3天;生后2周每天给浓缩鱼肝油,自1滴开始,逐步增至每天5滴;生后每天口服维生素E5~10毫克,共2个月;铁剂在出生后1个月给予;用10%枸椽酸铁胺溶液,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到每天每千克体重1~2毫升。

低出生体重儿不论胎龄大小,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婴儿称为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者称为极低出生体重儿。

出生体重愈低,死亡率愈高;出生体重相同者,胎龄周数愈少,死亡率愈高。

胎龄小样儿指婴儿出生时的体重低于同胎龄体重的第十百分位值以下;如果胎龄为38~42周,出生体重

在产前通过产科医生或B型超声波的检查,认为胎儿体重轻而娩出时有胎龄小样儿的可能时首先要住院分娩。

过期产儿瓜熟蒂落,一般情况下怀孕27~42周分娩,亦有个别者胎龄超过42周而才分娩的,这种新生儿称为过期产儿。过期产儿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胎盘功能及胎儿在子宫内发育均正常。另一种情况为胎盘有生理性衰退及变性,胎盘血管闭塞,胎儿供血差,造成胎儿缺氧及营养缺乏。所以娩出的新生儿皮下脂肪少,体形瘦长,皮肤松弛像“小老头”,指(趾)甲常染黄绿色。严重的过期产儿常并发吸入性肺炎、酸中毒及心力衰竭等危险症状。所以孕妇妊娠已超过42周,必须住院引产,娩出的新生儿应加强观察、监护。

巨大儿凡出生体重超过4000克者为巨大儿。如果分娩前已估计到娩出的新生儿体重超过4000克时,产前要作好难产的准备以防发生意外。目前孕妇在妊娠期过分注意营养素的摄入,食量偏多,所以巨大儿的娩出率正在逐年升高。

高危婴儿新生儿出生后属下列情况,认为是高危婴儿:

1、早产或过期产。

2、出生体重

3、根据最后一次月经推算,产前检查认为胎儿的生长与胎龄不符。

4、以前有过死胎或新生儿死亡的病史。

5、出生时有严重缺氧或经过产房复苏者。

6、分娩前有宫内缺氧。

7、严重的先天畸形。

8、出生后患有严重的疾病如窒息、颅内出血、溶血病和败血症等。

10、孕妇有下列情况所分娩的新生儿:如感染性疾病(风疹、胎膜早破等)、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高血压及心肾疾病,多年不孕经治疗后妊娠者,曾用过可使胎儿有影响的药物,多胎妊娠,孕妇有羊水过多、过少,头盆不称,胎位异位等。

高危婴儿应在新生儿监护室内进行重点观察,让宝宝顺利度过危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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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莲子是不是水果 莲子属于什么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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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子是一种可以帮我们清热降火的一种食物,好处也是很多的,莲子还有很多种吃法,莲子属于什么食物呢,莲子算是水果吗,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吧!

莲子是不是水果

不是。

水果指含有水分,甜味的植物果实和种子,如葡萄,苹果,莲子应该叫干果,通常指有硬壳而水分少的一种果实。

莲子过期了还能吃吗

过期的莲子是没有毒的,但是不能再吃过期莲子了,很容易造成肠胃不适的情况。

过期的莲子里不仅营养成分会丧失,如果有了不好闻的味道,说明已经开始变质了,这样的话是不能再吃了,不仅不能给人体提供营养,还会对人体的胃肠道及肝功能有损伤,放置时间过长的莲子,有异味,易有霉变,易有滋生细菌病菌,易滋生黄曲霉素,易影响身体的,少吃不吃放置时间过长食物。

四种莲子的保存方法

第一种莲蓬;在常温下保存时间最常,保鲜良好,有利于天数多的运输,常温下可以放3-5天,想再常就要放入冷库,劣势是占地方容积面大。

第二种草莲;在常温下可以放1-3天,在这三天过程中莲子外壳会慢慢变黑,如果要放时间更常,就要放入冷库或速冻库,放的时间能达到180天左右或更常时间。

第三种加工好鲜莲;常温下只能放1-2天,这两天中莲子表面会氧化,变得微黄,如果要放时间更常,就要放入速冻库,放的时间和上面第二种差不多。

第四种加工好去心鲜莲;常温下也只能放1-2天,这种莲子不适合常时间存放,因为去掉了莲子芯,容易坏。

红豆莲子汤的做法

1、食材:红豆、莲子、冰糖、清水

2、做法:将备好的红豆置于清水中清洗干净之后将其置于清水中浸泡一段时间在之后备用,将备好的莲子置于清水中清洗干净之后将其置于清水中浸泡一段时间之后备用,莲子的浸泡时间尽量的长一点大概在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但是红豆的浸泡时间不宜过长,会导致红豆自身的食用口感受到一定的影响,等到红豆和莲子都浸泡好之后将其置于炖锅中加入适量的清水进行炖煮,等到水开之后将火候逐渐的转小火之后继续炖煮,等到红豆逐渐成熟软化之后加入适量的冰糖继续炖煮,等到冰糖融化之后即可出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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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如何认定小说属于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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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来源于生活和想象,是作者对所见所闻的总结加上部分想象创作出来的作品,供世人阅读,也有很多作者从影视剧中寻找灵感,创作了一些穿越或者耽美小说,那么,如何认定小说属于抄袭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创作作品,可以利用其他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第二,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可以自由利用历史背景、客观事实以及统计数字等,但是如果完全照搬他人描述的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抄袭,例如在描述时注明是出处某作者之手,那么在司法中会视为“适当引用”,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合理引用”不超过作者作品的十分之一的或者不超过作者总文章的十分之一的,则只能算雷同,但如果超过这个引用范围的,则是抄袭行为,如果引用过多,还会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定为抄袭,所以有学者认为,抄袭可以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看作品的性质、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看被告的意图等方面去判定是否属于抄袭行为。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以“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十分之一为抄袭的判断标准,也可以从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作品的性质、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被告的意图这几个方面来判定是否属于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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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小ck的包属于什么档次 小ck的包都是什么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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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k是很火的一个服饰品牌,小ck的包包和鞋子一直卖的很火,小ck是一个新加坡的品牌,价格比较平民,款式新颖时尚,深受大家的喜爱。

小ck的包属于什么档次

小ck的包属于中低端档次,小ck的包价格在500-800元左右。CHARLES&KEITH通常在国内我们也叫它小CK,这个品牌来自于新加坡,性价比不错的品牌。小CK设计主打时尚,是都市时尚族群的首选品牌,也因其易于穿搭又充满摩登设计的风格在众多品牌中脱颖而出。作为以倡导新生代生活方式为理念的品牌,先后开拓了更为全面的产品线,如鞋履、包包、太阳眼镜、配饰和珠宝。小ck是新加坡的品牌,产品包含鞋履、包袋、皮带、太阳眼镜、手环等时尚配饰。目前旗下450家门店遍布全球36个国家各大城市的黄金商圈。独具时尚感知力的品牌创始人CharlesWong和KeithWong,于1996年创立了适合亚洲女性设计的鞋履品牌CHARLESamp;KEITH。CHARLESamp;KEITH是都市时尚族群的首选品牌,也因其易于穿搭又充满摩登设计的风格在众多品牌中脱颖而出。作为以倡导新生代生活方式为理念的品牌,先后开拓了更为全面的产品线,如鞋履、包包、太阳眼镜、配饰和珠宝。品牌在很多时尚城市都设立旗舰店,如首尔、上海、迪拜等,并将始终秉持着不断创新、无与伦比的设计精神。

小ck的包都是什么材质

有皮质和帆布材质的,每款包包的材质不同,一般官网和门店都会有每款包的具体介绍。小CK的档次不算高,走的都是亲民的价格,所以档次算是比较靠中低档了。小CK的价格一般都是两百到五百的价格,当然也有少数的产品超过了这个价格,但是从大部分的产品价格来说,非常适合当下追求时尚潮流的年轻人。质量的话,也是和价格相配的,中端品质,其实快时尚的品牌,也不需要多耐用的质量啊,大家都是冲着款式买的,而且换代很快。

小ck包包推荐

1、形款式包包

今年圆形的元素让小CK玩的很6,各种饱满的弧度让包包都看起来很有质感,配色也很适合秋夏的气息。

2、U型包款式包包

这种U型包是方形包和圆形包的结合,既有笔直规则的横竖线条也有半圆弧线,比普通的包型更“一见钟情”。

3、简约款式包包

灰常种草这一款,简约的设计很大气,包包的容量也是相当的大,绝对是实用和颜值并存的一款,而且配色高级多样,想买想买。

小ck的包价格多少

小ck的包价格在400~800元左右,不错的设计,但是产品的质量还是稍微差一点点,整体来说还是属于低档品牌。产品包含鞋履、包袋、皮带、太阳眼镜、手环等时尚配饰。新加坡的品牌Charles&Keith就是大家俗称的“小CK”。小CK的价格普遍价格都不贵,基本都在500元以内的价格,不错的设计,但是产品的质量还是稍微差一点点,整体来说还是属于低档品牌。总体来说小ck比较类似于mango、miumiu等这类服装品牌,大ck的高端时装系列是和Prada、阿玛尼等时装品牌同齐名的。独具时尚感知力的品牌创始人CharlesWong和KeithWong,于1996年创立了适合亚洲女性设计的鞋履品牌CHARLES&KE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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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人格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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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属于我们自己的人格权,对于人格权是我们一出生就会拥有的权力。所以我们的人格权是不能随意被人侵犯的。比如,在生活中,我们不能让别人随意的辱骂或者损害自己的尊严,我们要捍卫自己的人格权。人格权纠纷解决途径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人格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1、《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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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鲶鱼是发物吗 确实属于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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鲶鱼是大家都比较喜欢吃的鱼,口感是非常好的,但是也有很多人不能吃鲶鱼,因为据说鲶鱼是发物的性质,下面介绍鲶鱼是发物吗确实属于发物。

鲶鱼是发物吗

鲶鱼是属于发物的.

鲶鱼具有一定的刺激性,多吃了有可能会导致身上起红疹或者是有过敏休克等症状,但是这种症状是少数人才会有的,一般人不会有这种症状可以适当的多吃一些,而且鲶鱼中含有丰富的微量元素和蛋白质,多吃能很好的帮助人体补充蛋白质和微量元素,而且一般可以用鲶鱼来煲汤喝,这样能很好的将营养元素释放出来,另外在煲汤的时候可以在其中加入一些黑木耳,这样能有益气补血的作用。

鲶鱼适合什么人吃

1、一般人群均能食用

2、老、产后妇女及消化功能不佳的人最为适用;适宜体弱虚损,营养不良,乳汁不足,小便不利,水气浮肿者食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食品管理局首席科学家利萨·撒波博士表示,年轻父母应该警惕7种鱼——鲨鱼、箭鱼、旗鱼、枪鱼、罗非鱼、方头鱼以及鲶鱼。这些鱼除了体型相对较大以外,它们还是生命周期更长的食肉鱼,其体内汞含量比其它鱼偏高,儿童不宜食用。

3、食物相克:鲇鱼不宜与牛羊油、牛肝、鹿肉、野猪肉、野鸡、中药荆芥同食。

鲶鱼长什么样子

体长形,头部平扁,尾部侧扁。

口下位,口裂小,末端仅达眼前缘下方。下颚突出。齿间细,绒毛状,颌齿及梨齿均排列呈弯带状,梨骨齿带连续,后缘中部略凹入。幼鱼期须3对,体长至60毫米左右时1对颏须开始消失。

鲇鱼多黏液,体无鳞。背鳍很小,无硬刺,有4~6根鳍条。无脂鳍。臀鳍很长,后端连于尾鳍。鲇鱼体色通常呈黑褐色或灰黑色,略有暗云状斑块。

孕妇吃鲶鱼的好处

鲶鱼是催乳的佳品,并有滋阴养血、补中气、开胃、利尿的作用,是孕妇食疗滋补的必选食材之一;此外,鲶鱼营养丰富,每100克鱼肉中含水分64.1克、蛋白质14.4克,并含有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孕妇常吃,可以增强体质,均衡营养。鲶鱼是名贵的营养佳品,它的食疗作用和药用价值是其他鱼类所不具备的,孕妇常吃,不仅可以强精壮骨还可以益寿。最重要的是,孕妇吃鲶鱼有补胎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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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间借贷纠纷29个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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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间借款的主要优势

民间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几点优势。

从灵活性来看:简单地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做,但为确保放款人利益,必须做抵押、公证和担保。

从简便性上看: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快速性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由以上两个特性决定了民间借款快速性的特性,如联手投资办理的民间借款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当天可以放款,最迟超不过三天。

从资金使用效率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最终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从贷款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高质量贷款和低质量贷款。高质量的贷款就是,今天申请明天就能拿到钱。而低质量的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今天申请一个月后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活跃金融市场

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已经远远满足不了金融投资的需求。这时,民间借贷依靠它的简便、灵活、资源丰富的优势应运而生。金苏财富在近八年的发展历程中,对民间借贷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并在地面的连锁加盟店中,民间借贷加盟的第三方金融服务也是进行的如火如荼。民间借贷为何活跃于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金融投资人的个人意愿,借贷的双方人品信用等问题要清楚明了,这对于社会中的闲置资金有着很大的吸引力,让游离的资金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并且,民间借贷流程较少,街道手续简单,让资金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发挥作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集资手段。

融资快、手续灵活简便,让民间借贷比起银行信贷更加的富有吸引力,让资金短时间内吸引过来并投放为生产流通资金,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服务的发展。同时,民间借贷对于现有的金融体制提出了强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加盟在金融投资加盟的路上一帆风顺。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在本片文章中就不多做解释了。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是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二是民间借贷中借款手续必须完备。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局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第二,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三,同一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三是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链接】陆家利与罗永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0—242页。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

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朱跃祥与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5—248页。

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链接】张某青与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第2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1—252页。

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链接】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5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终字第248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6—268页。

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

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链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22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71—283页。

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链接】魏学军与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88—296页。

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链接】张盘春与万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1616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151号;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98—309页。

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人民法院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链接】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襄新民初字第169号;二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襄中民三终字第326号;再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民再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3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1—328页。

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

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链接】邱家华与刘庆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73号;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0—334页。

1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清算协议若无重大瑕疵的,可以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链接】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睿华、徐毅、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7—352页。

1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因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链接】刘思凡与陈恩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1)仓民初字第698号;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04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4—357页。

1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未发生借贷行为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仍有举证责任。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

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链接】姚垂春、应静芬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498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4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9—364页。

1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请求。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赵某与项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0—374页。

1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张某胜与林某团、张安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初字第2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3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6—388页。

1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

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链接】吕某禄与邢某桃、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33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90—396页。

1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原告为了参与被告的财产分配,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企图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达到其侵害被告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

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

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

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

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林元明与詹丽萍、陈丽玉、阮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5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0—403页。

1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与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

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

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吴荣平与洪善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246号;再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再字第l号;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再终字第4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6—409页。

1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外币并约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在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规定》第二十六条的限度标准情况下,不能因借贷币种的不同而区别性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应支持。

《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链接】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4号;再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14—425页。

1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上载明的“利率为l%”不应轻易认定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应充分探究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链接】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二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28—437页。

2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40—448页。

21.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2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的真实性。

2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民间借贷债务人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干预,即诉讼中债务人主张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同时,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当事人约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他人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且民间借贷合同上既未约定其为保证人,也无该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

2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项规定延及保证责任范围及追偿范围,故债务人只需向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而不应承担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2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提交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继续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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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trendiano是什么档次?trendiano属于几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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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ndiano是香港的一个服装牌子,旗下的品牌例如ochirly、FivePlus等都是大众十分熟悉的品牌。那么,trendiano是什么档次?trendiano属于几线的?

trendiano是什么牌子

TRENDIANO创立于2010年,隶属于赫基国际(香港)集团旗下,秉持“时尚改变生活”的理念,意将欧美优质流行文化提供给亚洲喜爱时尚的潮流人士。针对亚洲男性打造专属的版型,打破传统男装穿着设计风格,传递出自信、积极进取、享受生活的精神,与都会精英共同开创极具个性生活的新美学视野。

trendiano是什么档次

一线品牌:古驰、迪奥、香奈儿、路易威登等等。

二线品牌:diesel(意大利),gstar,tommyhilfiger,koyojeans,川久保玲,izzue

三线品牌:trendiano,卡宾,lee,Levis,tommyjeans,plory,ckjeans,tough

四线品牌:gxg,selected,sobasic,Zara,hm,esprit,riverstone,LmDavid,太平鸟

五线品牌:杰克琼斯,马克华菲,nike,converse,Adidas,jasonwood,g2000

六线品牌:七匹狼,佐丹奴,等等。

trendiano旗下品牌

TRENDIANO为赫基国际(香港)集团旗下自创品牌之一,该集团成立于1999年,旗下现拥有女装品牌ochirly、FivePlus,以及高级童装LoveYsabel。过去十多年来,赫基国际(香港)集团于国际市场获得良好的商誉,2012年2月更获得旗下拥有法国路易威登的国际奢侈品集团LVMH的强大基金LCapitalAsia入股成为战略合作伙伴,为未来发展带来国际视野与无限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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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打篮球是剧烈运动吗 属于这个类别

全文共 1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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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属于剧烈运动的,打篮球这个运动非常的消耗体力,经常打篮球的人身体素质也是比较好的。

打篮球是剧烈运动吗

打篮球时属于剧烈运动的。

打篮球的好处是非常多的,除了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外,还能够锻炼我们的心理,更加能够使得我们的精神境界更上一层楼,有它独特的魅力。

打篮球的特点

对抗性:篮球运动持续时间可长可短,但需要参与者快速奔跑、突然与连续起跳、敏捷反应与力量抗衡。

集体性:篮球运动不仅要求运动员具有技战术能力,以及在比赛中表现出的智慧、胆略、意志、活力与创造力,运动员也必须具备勇敢顽强的斗志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观赏性:篮球比赛中,可以欣赏到娴熟的运球、巧妙的传球、准确的投篮、机智的抢断、精彩的扣篮和出奇的封盖,再加上攻守交错、对抗变换,从而使比赛双方斗智斗勇,球场形势变化富有戏剧性,能使参与者和观看者得到心理的满足和愉悦。

趣味性:篮球运动简单易行,趣味性很强,可以因人、因地、因时、因需而异。通过变换各种活动方式,篮球运动更加方便与吸引人们的参与,以达到活跃身心、健身强体的目的,进而提高社会的文明氛围,充实人们业余文化娱乐生活。

健身性:人们通过参与篮球运动,既可以强身健体,也可以使个性、自信心、审美情趣、意志力、进取心、自我约束等能力都有很好的发展,也有利于培养团结合作、尊重对手、公平竞争的道德品质。

打篮球可以减肥吗

打篮球可以起到减肥的效果,因为打篮球是一项体力消耗较大的运动,可以加快脂肪的燃烧。

1、打篮球主要是以跑动为主,基本在场上身体无时无刻不是在运动者,在体力上会消耗很大,因此打篮球的时间不宜太长,不然会造成体力不支,对膝关节的压力也很大,建议每天最多连续打一个小时,并且太饿或者过饱的时候都不适合打,太饿会导致身体虚脱,过饱又容易造成胃下垂。

2、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身体每个部位都能活动到,除了减肥,还有助于塑造身体曲线,让我们身上的线条更加流畅,身材更加匀称。另外,对于正在长身体的青少年来说,打篮球还能帮助长个子,对骨骼的生长很有好处。

3、打篮球除了可以减肥、健身之外,还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消化功能、心肺功能以及促进内分泌的平衡,可以迅速将体内的多余油脂排除体外,增加肺活量,提高免疫力,调节身体的各项机能,让身体达到一个最好的状态。

4、虽然一个人也可以打篮球,但更多的时候是一项团体的运动,有对抗性才能让游戏变得更加有趣,所以在打篮球是我们常常可以结识到更多的朋友,拓展自己的交际圈,相互切磋球技,讨论NBA,在运动的过程中也能增加自信感,这对日常的生活和工作都会带来很好的好处。所以,如果你家附近恰好有可以打篮球的场地,那么不妨每天都去玩一个小时吧。

打篮球运球基本技巧

身体向前倾,手在肘部外侧,五指张开,向下拍打球。拍球时,手臂要伸直,前臂和指、腕都要用力,以让球反弹在腰部位置,如果球反弹后高度超过腰间,就要改变力度,控制好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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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产证写单独所有属于共同财产吗

全文共 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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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房产证写单独所有,而房屋是婚后购买的,没有特别约定的,还是属于共同财产

2、如果房产证写单独所有,而房屋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是属于个人财产的。

3、如果房产证写单独所有,而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并且做了公证约定的,贷款归个人还款的,属于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

1、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姻法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姻法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房产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房屋为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生活资料,正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才引发了这样或那样的种种矛盾和纠纷,当夫妻离婚或者家庭成员分家独立时,势必就要对该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分配。然而房屋有拆不得,房产分割基本原则如下: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2、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大家竞买的方式。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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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寿眉茶属于什么茶 寿眉茶什么味道

全文共 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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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眉茶的茶汤干净,清透,看着就很好喝的样子,寿眉茶对泡法是很有讲究的,会品茶的人都会喜欢的,那么寿眉茶属于什么茶呢,来看看吧。

寿眉茶属于什么茶

寿眉茶属于白茶,它主要产于福建福鼎,该茶的成品叶长长稍肥嫰,芽叶连枝,叶整紧卷如眉,色泽调和,洁净,无老梗、枳及腊叶,香气清纯。寿眉茶的品质特征:干茶白毫显盛,色泽翠绿,冲泡之后,汤色橙黄或者深黄,清澈透亮,滋味醇爽鲜纯,回甘生津。

寿眉茶什么味道

寿眉白茶的新茶泡开后还是一股清香气,这是茶青的味道,并没有什么醇厚的感觉,但这股清香也非常不错,很多茶友就喜欢。新寿眉茶入口后有明显的鲜爽感,味道清爽清甜。而老寿眉口感则会从最初的鲜爽感,逐步转化为沉郁的口感,茶汤醇厚而浓郁,柔滑感十足,伴有回甘。

新寿眉泡茶多少温度好

对于水温,适合泡寿眉新茶的水温最好是90度左右的开水,甚至用水温略低一些、只有85度的开水冲泡寿眉新茶,同样能泡出清新甘甜的美好滋味,新茶和老茶的水温是不一样的。

寿眉茶有梗影响口感吗

寿眉有梗,那是正常的。茶梗中含有相当数量的香气物质,且嫩梗中的氨基酸高于嫩叶,作为治污减运输营养物质的导管,茶梗的糖分含量也是比较多的。喝茶时保留足够数量的茶梗冲泡,不但能够提高茶汤的香气,还能提高甜度,使茶更好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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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章鱼是软体动物吗?章鱼属于软体动物吗?

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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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鱼大家肯定都是吃过的,很多人经常会购买章鱼吃,在海鲜里章鱼还算是性价比比较高的,一般人都能吃得起,下面介绍章鱼是软体动物吗?章鱼属于软体动物吗?

章鱼是软体动物吗

章鱼是软体动物,章鱼的身体也是软软的,做熟的章鱼口感Q弹。

章鱼怎么样

东西收到还是冰的,今天就拿了一包烧了干锅八爪鱼,女儿和老公都很喜欢,全部吃光光。这次配菜放得不多,下次可以再放点藕片年糕之类的。会再回购。章鱼到的时候冰已经化了,担心有味,但是还好没问题,冷鲜起来今天做了吃,味道不能再好了。今天中午就收到了,一共有6包,有3袋冰还没化,3袋已经化了;全部打开洗了,又重新拿了保鲜袋分装,方便以后吃;6斤有59只章鱼,头部基本都处理过,个别没处理;章鱼有大有小,腿比较长,不是短腿章鱼,新鲜的和不新鲜的掺半吧,中午拿了两袋炒了吃,比较软,没有脆脆的嚼劲,食感一般,价格还是实惠的,发货挺快。第一次买这家的章鱼,今天到的时候冰袋化成水了,但是没影响食物的品质!刚刚又回购了,客服也很好,必须五分!PS:凉拌吃少放盐,我老公今天放的有点多,哈哈~东西好不好请看图说话,好吃的没话说,尚致清理的很干净,过下水就可以吃了,好美味。

章鱼好吃吗

新鲜速运,一盘炒完,我和儿子不到十分钟已经下肚,超好吃,劲道味美!以后有活动还要买!两斤四袋,我是清水煮过来吃,味道很不错,一次一斤,份量还不错,只是好像现在价格贵了不少呢,什么时候再有活动时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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