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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属于什么纠纷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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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费有哪些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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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如雨后春笋,其从业的机构和人员不断增加,业务量也不断扩大。那么,房产中介费有哪些计算标准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产中介费计算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2、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3、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5、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6、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7、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8、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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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什么是发物?哪些食物属于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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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物

发物,指的是食物的“发性”。中医认为,食物之所以能防治疾病,是由于它本身特有的性味所决定的,这就是食物的“食性”。但如果不懂食性,对某些特殊体质的人或患者,食性就会诱发旧病,或加重已发疾病,或削弱药力,这是食物的“发性”,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发物”。

发物是指富于营养或有刺激性特别容易诱发某些疾病(尤其是旧病宿疾)或加重已发疾病的食物。发物禁忌在饮食养生和饮食治疗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在通常情况下发物也是食物,适量食用对大多数人不会产生副作用或引起不适,只是对某些特殊体质以及与其相关的某些疾病才会诱使发病。

一般按其性能来分,它可以分为六类:一为像薤、姜、花椒、羊肉、狗肉等为发热食物;二为像虾、蟹、椿芽等为发风食物;三为像饴糖、糯米、醪糟、米酒等为发湿食物;四为像梨、柿及各种生冷之品为发积食物;五为辣椒、胡椒等为发动血食物;六为像土豆、莲米、芡实及各类豆制品为发滞气食物。

哪些食物属于发物

照民间的经验,一般都会认为羊肉、狗肉等是发物,因此对于很多有皮肤病或者是过敏体质等人群不宜吃这些食物。除以上的这些发物外,生活当中还有更多的发生,发物的食物有哪些?

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像带鱼、黄鱼、鲳鱼、蚌肉、虾、螃蟹等海腥类的食物,这类食品大多咸寒而腥,对于体质过敏者,易诱发过敏性疾病发作如哮喘、荨麻疹症,同时,也易催发疮疡肿毒等皮肤疾玻

2、像蘑菇、香菇等食菌类的食物,过食这类食物易致动风生阳,触发肝阳头痛、肝风眩晕等宿疾,此外,还易诱发或加重皮肤疮疡肿毒。

3、桃子、杏、银杏、花生、芒果、杨梅、樱桃、荔枝、甜瓜等果品类的食物,前人曾指出,多食桃易生热,发痈、疮、疽、疖、虫疳诸患,多食杏生痈疖,伤筋骨。

4、竹笋、芥菜、南瓜、菠菜等蔬菜,这类食物易诱发皮肤疮疡肿毒。

5、公鸡、鸡头、猪头肉、鹅肉、鸡翅、鸡爪、驴肉、獐肉、牛肉、羊肉、狗肉、鹅蛋、鸭蛋等食畜类的食物,这类食物主动而性升浮,食之易动风升阳,触发肝阳头痛、肝风脑晕等宿疾,此外,还易诱发或加重皮肤疮疡肿毒。鸡蛋不宜多吃,一般一天不宜超过2个,尤其是肝炎、过敏、高血脂、高热、肾脏并腹泻病人,更不宜多吃。原因是鸡蛋内含大量蛋白,但它们属于异性蛋白,有相当一部分人吃了异性蛋白质后出现病态反应。

除此之外,属于发物的还有菜油、糟、酒酿、白酒、豌豆、黄大豆、豆腐、豆腐乳、蚕蛹及葱、蒜、韭菜等。有时还将荤腥膻臊之类食品一概视为发物。

如果按照发物的性能分为:

像韭菜、姜、花椒、胡椒、羊肉、狗肉等发性食物;像虾、蟹、鹅、鸡蛋、椿芽等发风食物;像饴糖、糯米、猪肉等发湿食物;像西瓜、梨、柿等发冷积食物;像海椒、胡椒等发动血食物;像羊肉、莲子、芡实等发滞气食物;魔芋,芋头,泡菜,香菜,韭菜等民间长期实用结论性的食物。

按临床治疗可以分为6类

1、积冷发物。多具寒凉润利之性,能伤阳生寒,影响脏腑运化,如冬瓜、四季豆、莴笋、柿子等。脾胃虚弱的人要慎食,过食会造成胃虚冷痛、肠鸣腹泻。

2、助湿发物。多具有黏滞、肥甘滋腻之性。如糯米、醪糟、米酒、大枣、肥肉、面食等。患湿热病、黄疸、痢疾等病者忌食。

3、滞气发物。如大豆、芡实、莲米、芋头、薯类等。这些食物多具滞涩阻气、坚硬难化之性,积食、诸痛者不宜食。

4、动血发物。多活血散血,能动血伤络,迫血外溢,如羊肉、菠菜、烧酒等。月经过多、皮下出血、尿血等人忌食。

5、动风发物。多有升发、散气、火热之性,能使人邪毒走窜,如茄子、木耳、猪头肉、鸡蛋、蘑菇等。有荨麻疹、湿疹、中风等疾病者不宜吃。

6、动火发物。能助热动火、伤津劫液,如烟、酒、葱、蒜、韭菜、卤制品、油炸物等。发热口渴,大便秘结的人不宜食用,高血压者应忌口。

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物有很多,但是发物也是食物,只要大家适量的食物不会产生过多的副作用或引起身体不适,它只是针对某种特殊的体质以及其相关的某些疾病才会起到诱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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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烧酒是什么酒 属于蒸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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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酒是一种先酿造后蒸馏的酒,韩国的烧酒最多了,经常能在韩剧里看到剧中的人们喝烧酒。

烧酒是什么酒

烧酒是一种传统的日本精神,采用500多年前来到日本的蒸馏工艺制成。它可以用几十种基本成分制成,包括米饭,但与清酒不同,烧酒在酿造后蒸馏。

烧酒的特点

韩国烧酒属于清酒类,酒精度数较低,几乎不放香料,这和中国的传统白酒可谓背道而驰。韩国烧酒的特点是入口清新,爽口,刺激性很小,这种特点适合作为烧烤,海鲜生食的配饮。凡是喝过韩国烧酒的人,绝大部分第一次都极不适应,从而放弃再次尝试。

几乎所有的韩烧酒都是360ml装的圆绿瓶装(只有溪婉烧酒有一款375ml的方瓶装),这也是韩剧中可以见到的频率极高的烧酒形象。不韩剧可谓是推动了韩国烧酒在世界的知名度呀!韩国烧酒的酒精度,几乎全部在20°左右,比中国南方的黄酒度数稍高。为什么中国没有这个度数的白酒?因为对于白酒酿造工艺而言,一般酒精度在30%以下时,会出现絮状物从而影响白酒的清澈度。不过这也只是因为不同的地理位置而产生的饮食文化的差异,具体孰优孰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已。

烧酒小知识

大概白居易时代,四川出现了烧酒。白居易《荔枝楼对酒》:“荔枝新郭鸡冠色,烧酒初开琥珀香,欲折-枝倾一戬,西楼无客共谁尝。”《忠州志》卷一《考古》:荔枝楼在城西南隅,白居易建,久圮无存”,又他的《九日登巴台》云:“黍香久初熟,菊暖花未开”,可知白居易的烧酒与杜甫的蜀酒,都是用黍酿的。

烧酒又名烧香酒,李德裕《迷梦四十韵》“荷静蓬池鲿,冰寒郢水醪”,他自注云:“每学士初上赐食,皆是蓬莱池鱼脍,夏至后颁赐冰及烧香酒,以酒味稍浓,每和冰而饮,禁中有郢酒坊也”。郢在湖北,楚国古代的郢都,郢酒或当是宜城酒的体系,而与巴酒接近。“稍浓”指酒性较烈,但又不至顶烈,学士是文人,皇帝拟诏敕的秘书,不宜多喝烈性过强的酒,因此官廷里建立了酿烧香酒的郢酒作坊。

此外蜀人雍陶作《到蜀后记途中经历》云:“自到成都烧酒美,不思身更人长安。可见成都烧酒之美,连长安也不想去了。贾岛《送雍陶及第归成都宁觐》云:“制衣新濯锦,开酝旧烧罂。所谓“烧罂”,当指盛烧酒的酒瓮。李商隐《杜工部蜀中离席》:“美酒成都堪送老,当垆仍是卓文君”,李商隐的“成都美酒”指的是什么酒?我们可于他的第一首《碧瓦》“歌是雍门学,酒是蜀城烧”,得到解答是烧酒。牛峤《如冠子》“锦江烟水,卓女烧春浓美。”烧春指剑南烧春,也都指浓度较高的烧酒。似乎从白居易时代起,烧酒、烧春、烧香之名逐渐以烧酒为名定型下来,诗人作诗为诗律及句法,省烧春作“烧酒”是完全可能的。

烧酒的种类

烧酒的标准定义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蒸馏酒。又称烧酒、老白干、烧刀子等。酒质无色(或微黄)透明,气味芳香纯正,入口绵甜爽净,酒精含量较高,经贮存老熟后,具有以酯类为主体的复合香味。以曲类、酒母为糖化发酵剂,利用淀粉质(糖质)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和勾兑而酿制而成的各类酒。

烧酒的种类繁多,除了所用原料不同而不同外,还可以按酒精含量分为高度酒(含酒精在40%以上)、中度酒(含酒精在20%~40%)、以香型分有清香型(也叫汾型)、浓香型(也叫泸型)、酱香型(也叫茅型)、米香型等;以酒曲分有大曲酒、小曲酒;按酒精来源分为原汁酒和勾兑酒;以原料分有五粮液、高粱酒、薯干白酒等;以产地分有茅台酒、汾酒、剑南春、全兴大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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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支付宝微信属于数字货币吗?数字货币会取代支付宝微信吗?

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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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货币的逐渐普及,大部分使用微信支付宝的用户都疑惑支付宝微信属于数字货币吗?因为支付宝微信也是虚拟的电子货币,所以大家都会误以为支付宝微信属于数字货币吗?首先,数字货币一般都是以比特币、莱特币和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为主要。但是在我国这些虚拟货币并没有得到承认,目前央行已发行人民币数字货币。

支付宝微信属于数字货币吗?数字货币会取代支付宝微信吗?

支付宝微信属于数字货币吗?支付宝微信只是一种电子支付方式,电子账户的资产需要用户通过银行账户充值而来,也就是说支付宝微信里的钱事实上对应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每一张人民币。尽管数字货币的使用感受大同小异,但是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方式在本质上有着根本上的区别。同时,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也是有区别的。如,最先出现的Q币等都是属于虚拟货币的,还有其他游戏中能够充值的金币也是一样。这类虚拟货币的实质是由传统货币充值而得来的,且不能够转换为真实货币,与电子支付方式也有着本质却别。

除此之外,支付宝微信只是替代传统支付方式的一种新的支付手段,而数字货币是在区块链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产物。那么有人疑惑数字货币会取代支付宝微信吗?从长期的发展看来,数字货币的兴起并不会影响支付宝微信的地位,因为央行数字货币是一种补充支付手段,也许在未来支付宝微信可能会被接入到央行数字货币的范围内。

为什么说支付宝微信会被纳入央行数字货币内?原因其实很简单,举个简单的例子。支付宝微信经常与各大商业银行合作,能够给消费者满减优惠,或者与各大商家线下合作做营销。同时,支付宝微信还具有推广和运营的功能,能够给商家带有一定的收益,且商业银行也能够促进自己银行的下载量。

支付宝微信属于数字货币吗?在前面已经给大家解释的很清楚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的支付宝微信在未来能否成为数字货币方面的话,推荐下载一个OKLink浏览器,里面的消息都是最新的实时资讯,能够给大家一个详细的解释。当然,OKLink浏览器不仅是针对区块链各方面资讯以外,还能够在上面进行交易和购买,且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使用,对区域没有限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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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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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的朋友们经常会因为手续复杂而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买房之前我们一定要做足功课,那么,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这些纠纷呢?

常见的二手房交易纠纷

(一)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纠纷

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隐瞒真实信息,如房屋质量问题、居住环境问题,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发现从而提起诉讼。对此,购房者可以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作出约定。

(二)房价变化快

房屋价格上涨了,一方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房价上涨时,许多纠纷系卖房人在销售房屋后,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价格又上涨了,于是导致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房价下跌时购房人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对此,购房方不但要与卖房方签订合同,还要提前考虑房价上涨、下跌等因素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

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不一,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起诉讼。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种事项,并对双方谈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纠纷

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所以买卖双方都要在交易时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五)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导致纠纷

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导致难以发现房屋共有人情况,引起共有人提起诉讼。现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难发现还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诉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对此,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总之,二手房买卖纠纷不可轻视,我们要提前做好准备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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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芝麻糊是发物吗? 黑芝麻糊属于发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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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糊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食物,经常吃能改善发质、美白护肤等等。总之,是对身体很好的食物哦!不少人困惑,芝麻糊是发物吗?关于,芝麻糊是发物吗?黑芝麻属于发物吗?本网小编来为您一一解答!

芝麻糊是发物吗

芝麻糊是用芝麻做成的,黑芝麻的营养价值-芝麻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对老年人长寿有重要意义。芝麻是高膳食纤维食物,治疗便秘,并具有滋润皮肤的作用。但中医认为,芝麻为发物,凡患疮疡、湿疹等皮肤病的患者应忌食。

黑芝麻糊属于发物吗

芝麻糊是发物。芝麻糊富含蛋白质、氨基酸及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有很高的保健价值;芝麻糊中含钙量比蔬菜和豆类都高得多,仅次于虾皮,经常食用对骨骼、牙齿的发育都大有益处;芝麻酱含铁比猪肝、鸡蛋黄都高出数倍,经常食用不仅对调整偏食厌食有积极的作用,还能纠正和预防缺铁性贫血;芝麻酱含有丰富的卵磷脂,可防止头发过早变白或脱落;芝麻含有大量油脂,有很好的润肠通便作用;常吃芝麻酱能增加皮肤弹性,令肌肤柔嫩健康。

喝黑芝麻糊的好处有哪些

黑芝麻糊对于人体的好处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尤其是对于女性来说,经常喝黑芝麻糊不但可以补血养颜,而且还可以滋养秀发,让自己可以从内到外得到改变。这主要是因为黑芝麻糊具有一定会过的健胃,补血以及促进红细胞生长的作用,所以经常喝黑芝麻糊才会有如此多的好处。不过要说起喝黑芝麻糊的时间,有很多朋友都认为早上喝最好,到底早上喝黑芝麻糊好吗?其实早上喝黑芝麻糊,因为肠胃比较空,所以更有利于营养的吸收,具体早上喝黑芝麻糊的作用有:1、补钙:

市场上有许多补钙商品,虽然广告中称其吸收率多高多高,但实际效果却可能相差甚远,从科学角度讲,补钙还是以食补为佳。提高食物补钙,人们很容易想到牛奶和鸡蛋,而殊不知黑芝麻的钙含量却远高于前两者,每百克黑芝麻中含钙接近800毫克,而每百克牛奶中钙含量才200毫克左右,由此可见,黑芝麻才是补钙佳品。2、降血压:

高血压的病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很重要的一个是就高盐饮食,营养专家推荐每人每天摄入食盐不超过6克,但实际生活中,绝对多数人无法做到,因此,推荐高钾饮食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为钾摄入人体后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促进钠的排出。黑芝麻中钾含量丰富,每百克黑芝麻中含钾高,而含钠则少很多,钾钠含量的比例接近40:1,这对于控制血压和保持心脏健康非常重要。3、乌发润发:

现代研究证明,头发毛囊中黑素细胞分泌黑色素减少是白发的主要原因,其中酪氨酸酶数量减少是病理机制之一,研究发现黑芝麻水提液能够促使酪氨酸酶表达,黑色素的合成量也就得以提高,白发因此又可以重新变得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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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枸杞是发物吗?枸杞属于发物吗?

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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枸杞功效多多,食用方法也多,很多人喜欢吃枸杞,下面本网的小编为你们介绍枸杞是发物吗?枸杞属于发物吗?

枸杞是发物吗

枸杞不是发物,枸杞的补气血功效非常好,贫血的人可以吃枸杞。

枸杞怎么样

收到枸杞,很不错,颗粒大,很干净,味道纯正,包装也很有档次。包装为密封,保质期8个月,用于泡水、泡茶、煲汤、煮粥。

打开后的样子,感觉还不错。颗粒很大,颜色也不错。泡水后颜色鲜红,颗粒饱满。味道甘甜,常喝对身体非常好,还能补肾。

味道很好,工作之余喝一杯很不错。干吃味道也不错哦,我就比较喜欢当零食干吃,一次吃个几粒。

枸杞的包装很好。是罐子装。这样能防潮。本人没有泡枸杞水的习惯。都是用来给宝贝炖汤的。可以用好久。因为很大罐。

枸杞颗粒大小均匀。给宝贝们炖汤用!大人宝宝都爱吃。当做零食来干吃也可以哦。每次炖肉的时候。放几颗进去。枸杞很美味。

枸杞颗粒饱满。大小均匀。品质非常好哦。满满一大罐。营养成分高。女人经常吃枸杞。身体会棒棒的。没有缺点可说。枸杞那么的甘甜可口。

收到货物后打开一看还是蛮惊喜的,包装很完整,枸杞外表红润,颗粒饱满,吃起来略甜,口感不错。密封非常的好。绝对安全,卫生

很明显不是染色过的,比较干。泡水后比较清澈,枸杞会饱满一点,味道还是不错的,很喜欢,期待功效,个头比较均匀,经过精挑细选的。

枸杞优缺点

优点:

价格公道,质量也不错,颜色正,口感好,包装也不错,便于保存,经常食用保健身体,都来品尝一下吧。

口味甘甜,颗粒均匀,色泽红润,吃起来略甜,比较有嚼劲,孩子都很喜欢吃,功效也不错的。

缺点:

比外面那些特级的略微小一点。

没有什么特点,宝贝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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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司债务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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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债务纠纷能否及时公正地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到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还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有长远的影响。一个公司的经营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公司的债务纠纷,那么公司债务纠纷属于什么纠纷呢?属于民事纠纷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

其实公司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民事纠纷。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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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常吃黄鱼有什么好处 黄鱼属于发物吗

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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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鱼是营养比较丰富的食物,鱼类的蛋白质都比较高,那么常吃黄鱼有什么好处哪,黄鱼属于发物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常吃黄鱼有什么好处

1、补益强体

黄鱼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对人体有很好的补益作用,对体质虚弱和中老年人来说,食用黄鱼会收到很好的食疗效果。

2、延缓衰老

黄鱼含有丰富的微量元素硒,能清除人体代谢产生的自由基,能延缓衰老,并对各种癌症有防治功效。中医认为,黄鱼有健脾升胃、安神止痢、益气填精之功效,对贫血、失眠、头晕、食欲不振及妇女产后体虚有良好疗效。

3、安神止血

黄鱼膘主要成分为胶原蛋白和粘多糖,不仅可用于腰膝酸软、遗精、滑精、健忘的调理和治疗,而且有特殊的止血功能,可用于治疗吐血、崩漏、外伤出血等病症。

黄鱼属于发物吗

黄鱼是发物。黄花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黄鱼,是一种营养价值极高的海鱼,常吃黄花鱼有利于身体健康,很多人都经常食用黄花鱼来补身体,可是生活中有许多人也说黄花鱼营养价值虽高,都也不是适合每一个人食用,对于一些疾病患者来说也是发物,是不能食用的。

黄鱼怎么保存

冰箱冷冻或用酒。

1、黄鱼最常用的储存法是采用冰箱冷冻法。短期保鲜,可将黄鱼去鳞、鳃、内脏,洗净,用盐抹匀,放冰箱中冷藏。

2、可将黄鱼的嘴撬开,滴入几滴白酒,放于阴凉通风处。

3、在鲜鱼的鱼身上切几条刀花,将适量啤酒倒入鱼肉中和鱼体内,或将鱼和芥末置于封闭的容器内,可储存3天不变质。

怎么吃黄鱼才安全

1、煎炸黄鱼时可先放点醋,这样可去腥增鲜,使鱼刺软化,有利于人体对钙的吸收。

2、烧黄鱼时,不要过早放盐,阻碍了黄鱼的营养物质溶于汤汁中,一定要先起锅再放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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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产买卖纠纷高发环节 如何避免房产纠纷

全文共 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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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一件很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前提是房产交易的所有手续已经办完的情况下,因为在办理的过程中,由于手续和过程都是比较复杂的,还有房产交易是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如果在之前双方责任划分的不是很清楚的话,很容易就产生房产纠纷。为了避免我们在买房遇到这些纠纷的发生,今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房产买卖纠纷案例有哪些?房产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房产买卖纠纷案例有哪些

案情简介:2007年,原告宁某与被告邱某签订合同,原告买入被告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20000元。房产证上载明产权属被告及其妻子。在被告取得红本房产证后,房产全部产权归被告。被告收取定金后,向原告发函,称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其妻子不同意,因此不想再履行该合同。原告收函之后,便停止了支付购房款。

法院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5000元。本案在诉讼中,被告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则无效合同;二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若妻子不同意出售,则买卖合同不成立;三是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款,则视为违约。这三点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

房产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办法解决。

1、调解,是指产生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其中一方当事人经过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协调帮助下,通过说服,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2、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协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规定做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同时仲裁委员会与机关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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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哪些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全文共 2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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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 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 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 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1、因企业破产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

2、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 劳动报酬;

3、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 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 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哪些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一般说来,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物之所有权通常在合同订立后就发生转移,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享有取回权。但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价,则卖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以相对人支付全部对价为条件,即只有在相对人完全支付对价时,相对人才有取回权,该财产也才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一种情况下,一些须经过产权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产,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这类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并将这种分离作为对买方履约的担保。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由卖方结算后将剩余的返还买方;买方的破产清算组如果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款项的,可以用实际支付余款来对抗卖方的取回权。这一规则逆向适用则可以应用于卖方破产的情形下,买方对抗卖方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在以上五种财产之外,《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前者如国有划拨土地,后者仅限于企业内工会和其他党群组织拥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而其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应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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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租房中介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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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介费标准

1、在北京:在市区,一般分为季付、半年付和年付,中介费为一个月租金,由租户支付,例如:房租为每月1500,拿季付算,首月需支付7500(付4500押1500,再加上1500为中介费)。但各中介有所不同,都可协商决定。一般中介都会给予一定额度的打折优惠。

2、在上海:房东与租客各支付月租金的30%-35%作为租房中介费。也有房东与中介商谈后,将房租提高,以免去房东的中介费。不过一般都会有谈价格的余地的。

3、在成都:在城区南门一带房东和客户各给半个月租金,常用的付款方式“押一付三”。西南及西门上多半由客户付一个月租金给房屋中介方。

4、在重庆:大部分地区中介费的收取都是支付月租金的50%作为租房中介费,有的是房东和客户都需要支付,也有的只收取租客的中介费,大多都可以商量。

关于房屋正规出租合同包括什么内容这个问题,大家都了解了吧,具体的租房合同的内容包括有很多方面,比如说双方的身份证件啊,还有租房的基本状况,以及房屋租赁的期限还有费用等问题,都是需要在房屋合同中写清楚的。租房中介费标准是什么,不同地区的一些收费规定不同,这些内容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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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雷诺手表怎么样?雷诺手表属于什么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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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手表是现在很受欢迎的一个手表品牌,这个牌子的手表在国内还是比较受欢迎的,款式大多比较正式。下面本网小编给大家讲讲雷诺手表怎么样?雷诺手表属于什么档次

雷诺手表怎么样

雷诺这款大表盘手表太符合我的个性了,国产品牌,进口机芯,还有一个白色,但是我更喜欢黑色,黑色陶瓷加上玫瑰金特别大气,好喜欢呀。原本以为国表不会太好看,但雷诺表这款实体真的非常棒,很像卡地亚经典款呢,性价比超高。

雷诺的表机芯主要是日本的,也有瑞士的。价格适中。只知道国产组装的雷诺手表质量一般,不大好销,远不如相似类型的卡西欧和精工表,而且返修率也较高,检验选择其他质量好些的。

雷诺是国产手表,基本上都用瑞士、日本的机芯,自己只设计外观。质量都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主要是看性价比了。不知道你看上哪一款,这表价格不底也都在2000左右吧。同样价格建议选择其他牌子了~据说返修率挺高的。

雷诺手表属于什么档次

雷诺手表档次在中等偏上,肯定没有瑞士手表那么有名。

雷诺表,商务腕表领先品牌,国内手表五大品牌之一。由国内当红影星孙红雷担任雷诺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雷诺手表品牌介绍

雷诺表属于商务腕表的领先品牌,它是国内手表五大品牌之一。由国内当红影星孙红雷担任雷诺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凭借强大实力和杰出市场表现,与大商、茂业、银座、百盛集团等顶尖商贸系统实现全面战略合作,全国零售连锁网点有1600余家。深圳市雷诺表业有限公司创建于八十年代初,是集专业钟表研发、生产制造及销售手表的大型钟表企业。经十多年的良好生产经营现成为中国钟表行业的骨干企业,是中国钟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深圳钟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及深港钟表行业联合商会理事单位。

手表佩戴注意事项

1、戴手表时,手上的汗水对表壳有腐蚀性,全钢表壳由于是镍铬合金,抗腐蚀性能好些,半钢表壳是铜的,长期与汗水接触,容易腐蚀,应经常用软布抹去汗水或垫上塑料表托,以防止其被汗水侵蚀。

2、不要随意打开表后盖,以免尘埃进入机芯影响手表的正常工作。

3、不要将手表放在有樟脑丸的衣柜内,以免表油变质。

4、不要将手表放在收音机、电视机上,以免磁化。

5、长期存放不戴的手表,应每月定期上发条一次,使零件不致长期处于静止状态,以保证表机的运转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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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濑尿虾是海鲜吗 属于这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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濑尿虾是属于海鲜的,它是在海里生长的一种虾子,也是沿海地区吃的比较多的一个品种,和小龙虾不是一个品种,对于海鲜有禁忌的朋友要注意了。

濑尿虾是海鲜吗

濑尿虾是海鲜。

濑尿虾是常见的海产经济动物。俗称“濑尿虾”、“螳螂虾”、“爬虾”、“口虾蛄”,又称“富贵虾”、“琵琶虾”等,虾蛄是其学名。属节肢动物门,甲壳纲,口足目,虾蛄科品种。中国沿海均产,以福建、广东、浙江、渤海及海南为主要产地。

海鲜过敏能吃濑尿虾吗

不能。

虾类是引起过敏的主要食物,很容易导致部分人出现皮肤瘙痒的症状,严重时可能会造成哮喘,对海鲜过敏的及患有过敏性疾病(过敏性鼻炎、过敏性皮炎、过敏性紫癜等)的人应慎食。

吃濑尿虾要注意什么

1、颜色发红、身软、掉头的虾都是不新鲜的,尽量不吃,腐败变质虾不可食;虾背上的虾线应挑去不吃。

2、濑尿虾忌与某些水果同吃,如葡萄、石榴、山楂、柿子等。虾与这些水果一同食用不仅会降低蛋白质的营养价值,而且易引起不适,出现呕吐、头晕、恶心和腹痛腹泻等症状。一般,海鲜与这些水果同吃,至少应间隔2小时。

3、吃下除了不能吃鞣酸多的水果之外,也不能喝果汁,虾与果汁同食同样会引起腹泻。

濑尿虾有哪些功效

1、濑尿虾的通乳作用较强,对小儿、孕妇尤有补益功效。

2、濑尿虾体内的虾青素有助于消除因时差反应而产生的“时差症”。

3、濑尿虾的虾皮有镇静作用,常用来治疗神经衰弱、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诸症。

4、濑尿虾中的氨基酸含量全面,组成合理,尤其是赖氨酸等必需氨基酸含量较高,富含谷氨酸、甘氨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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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区块链属于金融行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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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不属于金融行业,准确的说区块链不属于任何行业。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体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

另外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性,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式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括了一批号比特币网上交易的信息内容,用以认证其信息内容的有效性(防伪标识)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区块链有可能影响相关行业

1、银行和支付

部分人觉得,区块链对银行业的影响有如互联网技术对新闻媒体。通过区块链技术,全世界数以亿计的人能够得到金融信息服务,包含没法接触到传统银行的第三世界国家。

比特币的技术性可以让所有人超越国界地进行金钱交易,基本上立刻进行交易,且花非常少的费用。

2、网络信息安全

尽管区块链分类账是公共的,但使用了高级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认证和数据加密。那样数据就不易被黑客攻击或私自变更。区块链清除了对正中间人的追求,使其比很多保存系统软件和网络信息安全更高效化。

3、供应链

使用区块链技术,交易能够保存在永久的分散型纪录中,而且能够安全性地和全透明地监控器,这能够大大减少延迟时间和人为错误。

可以用于监控器供应链管理上每环节的成本费、人工服务、废弃物和排污,这对了解和操纵商品的具体环境影响有重要的影响。

区块链可以通过追踪商品的来源,进而认证商品的真实性或公平交易情况。

4、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

三星和IBM在使用区块链技术用于建立物联网技术机器设备的分散型互联网,为很多机器设备实际操作大中型公共分类账,且不用管理中心设备来解决机器设备间的沟通交流。机器设备可以直接地保持相互之间沟通交流、软件更新、解决系统漏洞、监控器能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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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奶茶是不是饮料 奶茶属于饮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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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奶茶属于什么水吗,奶茶是饮料吗,奶茶算不算饮料呢,奶茶的危害是什么呢,奶茶有什么危害呢,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吧!

奶茶是不是饮料

奶茶属于饮料的一种

奶茶是高糖、高油、高热量,没有营养价值可言,算是一种垃圾食品。奶茶加的奶精,多由椰子油制成,喝多了容易发胖,脂肪容易堆积在肚子上,形成中广体形,很多习惯喝奶茶的人想要减肥,第一件事就是戒奶茶。椰子油中含大量饱和脂肪酸,会加速体内制造胆固醇,血脂肪也会急速上升,形成血管硬化,长期大量饮用,容易罹患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曾有统计数字显示,大量饮用奶茶超过三个月,血脂肪及胆固醇都会升高。奶茶只是油和糖的结合,因为奶精并非牛奶制成品,奶茶中又有大量糖分,几乎不含钙质,根本无法补充钙质,还对身体有很大伤害。奶茶最好不要天天喝,一周顶多喝一、两杯解个馋即可。

哺乳期应该怎么喝奶茶

1.控制饮用量哺乳期的妈妈一周最多喝一杯奶茶,因为一杯奶茶其中危险物质的剂量还不能渗透到乳汁中,宝宝吃奶时不会受到影响。若是哺乳期妈妈大量饮奶茶,奶茶中的咖啡因会使宝宝过度兴奋,晚上哭闹不休。而且一些色素香精不仅不能提高乳汁的质量给宝宝带来营养,还会影响宝宝的生长发育。若是高甜的奶茶,那么乳汁也会有甜味,这个时候宝宝的肠胃是不适合高甜的物质,会导致宝宝肠胃不适。所以哺乳期妈妈喝奶茶一定要控制好剂量,切忌大量饮用。

2.选择高质量奶茶哺乳期妈妈若是饮用奶茶,既然无论哪种奶茶都没有营养,那么必须选择一个影响健康最少的奶茶。可以选择品牌奶茶,不宜在街边的小店小摊购买,像便利店里面瓶装、罐装的奶茶也切勿饮用。一些奶茶中还含有一些椰果、珍珠、西米露等配料,这些哺乳期的妈妈也不宜添加食用。温馨提示:因为哺乳期妈妈忌生冷的食物,所以妈妈们是禁止饮用冰奶茶的。

奶茶为什么让人失眠

因为奶茶里面的茶叶,会很大程度的改变身体的结构,会导致人体睡不着,奶茶的种类很多种,但其原料都离不开它的名字,奶和茶,有趣的是奶是可以有助于睡眠的,而茶却恰好相反,茶叶中所含成分很多,其中含有的咖啡碱、茶碱会让人的神经极易兴奋,造成失眠效果,奶茶由于奶味较重,一般人认为里面含茶的成分并不多。

奶茶放一晚上还能喝吗

冷藏的条件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开封了常温保存就会有很多的问题,如果奶茶没有开封,而且天气的温度比较的低的话,那么是可以饮用的,如果奶茶已经开封,没有做过任何保鲜处理放置了一夜尽量是不要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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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区车位、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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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分三款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权属及使用管理规则,但规定过于原则,尚不足以解决车位、车库的全部法律问题。为深入理解相关裁判规则,本文系统整理、提炼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著述的裁判要点,力求为您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裁判思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法释〔2009〕7号)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二、案例要旨

1.屋顶停车场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若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系争屋顶停车场的权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系争停车场建造在归业主共有的、本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的屋顶之上,并与屋顶直接合为一体,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在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系争屋顶停车场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配套的汽车升降梯的权利归属应与屋顶停车场一致。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8号、730号“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张晓频:《屋顶平台停车场权利归属之法律探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2.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经物业管理单位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经物业管理单位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承租人虽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租赁车位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对租赁车位的管理,应从小区秩序和谐稳定、业主生活安定便利等要求出发,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范要求。

案例索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徐某与缪某侵权纠纷案”,见殷雪、龚漾:《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纠纷权属界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三、实务要点

1.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适用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实践中,车位、车库的情况不统一,有的是建筑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物权法》只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予以了明确。那种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车位”、“车库”,是指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该条第三款规定的“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车位”、“车库”,实际上是针对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的,建设单位是有权处分这些车位、车库的。而其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与该条前款具体所指是有所不同的。第三款规定中所指的车位,立法本义实际上是指初始规划之外另行产生的车位。《物权法》将项目建设时按照规划建成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其权属,而在项目建设按照规划的批准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适用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3.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是处理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这是处理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其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保障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设施,禁止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设施建设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其二,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当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许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4.“满足业主的需要”只能是特定时间段内的需要,而且只能是全体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数量上应当有所限制。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业主的需要”,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1)对于业主的需要,在时间上应当是合理的。不是业主任何时候需要车位、车库,开发商都应当满足。

(2)业主的需要在数量上应当合理。满足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的需要,合理需要就是说,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就认为已经满足。

(3)业主的需要,还应当解释为全体业主的需要,或者说最广大业主的需要,而不能是个别业主的需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7页。

5.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非赋予业主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

所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指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小区的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小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小区的业主与小区之外的第三人而言,“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不是赋予小区的业主享有优先于小区之外的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都不能首先卖给或出租给其他人。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8—89页。

6.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已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认定标准是: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其中,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该比例一般由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开发商已经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的情况下,如果还有部分业主的车位、车库需要得不到满足,这部分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开发商有义务为购房人提供车位、车库,而开发商没有满足购房人的要求,则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0—91页。

7.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住宅的配置比例为1:1或不足1:1的,开发商任何时候都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否则没有买到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和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购买或者承租了2个或者2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置比例不足1:1,一方面,车位、车库只能出卖给居住在小区内的业主。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违反了要导致相应的后果。因为配置比例不到1:1,如果再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显然肯定有业主买不到车位、车库,就不能“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违反这种义务,没有买到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和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开发商将车位、车库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全部出卖或者出租给居住在小区内的业主以后,如果其中某个业主购买或者承租了2个或者2个以上的车位、车库,那么买不到或者租不到车位、车库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和该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发商已经按照一个业主1个车位、车库的规则全部将车位、车库出卖或者出租给了业主的情况下,仍然有业主的车位、车库需求满足不了,但此时不能认定开发商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1—93页。

8.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在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应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

当事人之间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通常有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对此应作广义理解,此种约定不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形式。其中,出售主要指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交付业主所有,由业主支付约定价款的方式。附赠是指开发商把属其所有的车位、车库无偿地送给业主,业主同意接受的方式。附赠一般发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开发商提供给买受人的一种优惠措施。出租是指开发商作为出租人把车位、车库交给业主使用,业主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车位、车库返还给开发商的方式。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9.当事人之间未就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权属达成协议的,该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虽然本条款没有明确写明规划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但从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表述来看,所有权归开发商。如果不归开发商,那开发商怎么有权利与购房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出售,显然开发商是所有权人。附赠,显然是开发商卖房的时候赠与车位。出租,显然开发商是车位的所有权人,开发商才能出租。因此,通过这些表述,可以认定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开发商的。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0.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享有选择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的决定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这款规定可以看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既然如此,那么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决定权在开发商,而不在业主。因此,如果开发商决定车位只出租,不出卖,而业主却只要求购买,而不要求承租;或者相反,开发商决定车位只出售,不出租,而业主却只要求承租,不要求购买,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不应支持业主的相应主张。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1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住宅的配置比例不论是多少,开发商均不得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但可以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

车位、车库是业主专有部分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既然是小区房屋的配套设施,那么小区的车位、车库就是为小区的业主提供的。更为重要的是,既然规划已经确定了小区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这个数量无论是多少,都应当为小区业主服务,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小区业主按照配置比例提出购买或者承租要求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有义务满足这种要求,除非小区车位、车库已经按照配置比例完全处分给了业主。为了保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因为一旦卖给了第三人,那么原来没有车位、车库的业主或者只购买或者租赁了一个车位、车库的业主提出车位、车库需求,开发商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开发商就违反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鉴于业主的需要有一个时间段,因此,开发商满足业主的需要也有一个时间段。这时就应当允许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需要说明的是,允许开发商出租车位、车库给第三人,其前提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3—96页。

1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而订立的买卖或出租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或终止履行。

如果该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那么,开发商可以任意处分车位、车库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卖给或者出租给某个业主过多的车位、车库,其结果是整个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受到损害,但由于不是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出现这种结果,应当认为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初衷是大相径庭的。因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该规定出卖或者出租车位、车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7页。

13.判断业主的停车需求是否合理,应以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住宅的配置比例为准。

业主起诉要求满足其停车需求,必须是其合理的停车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合理的停车需要,其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配置比例。如果该配置比例不到1:1,包括1:1,那么已经购买或者租赁有1个车位、车库的业主,就属于停车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业主。既然其停车需要已经得到满足,其诉讼请求就不应当支持。如果是超过1:1,包括2:1,已经购买或者租赁有2个车位的业主,就属于停车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业主。依此类推。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7—98页。

14.开发商与业主订立的车位、车库买卖合同,超过业主合理停车需要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相应的出租合同应当终止履行。

开发商与某一业主签订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小区的其他业主以其合理的停车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为由,请求确认开发商与该业主签订的超过配置比例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无效部分,就是超过合理停车需要的部分。合理停车需要的车位、车库买卖合同当然是有效的。这里特别需要对合理停车需要进行准确把握。例如,配置比例超过1:1不足2:1的,此时的合理需要是2个车位,而不是1个车位。配置比例超过2:1不足3:1的,此时的合理需要是3个车位,而不是2个车位。凡是在合理停车需要之外多出来的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就应当被宣布为无效。同理,开发商与业主订立的车位、车库出租合同,超过业主合理停车需要的部分,应当终止履行。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8—99页。

15.当事人就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权属达成的协议与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关,当事人就车位、车库的归属达成协议一般发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亦应采取书面合同方式。但在此种情况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系两个法律关系,即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和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附赠或出租的法律关系,两者相互独立,并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240页。

16.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不包括车库,车库的权属应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因而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的权属,亦应随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而确定为业主共有。但车库则不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只规定了车位而不包括车库。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地认为属于业主共有。车库基本上都建设在地下部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要根据规划批准以及具体实际情况来确定。换言之,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原则,并不能够简单地直接适用于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车库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故车库的归属仍应通过当事人约定进行。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17.建设单位在完成初始规划后在尚未对外销售房屋的情况下增设的车位,以及建设单位在对房屋已经进行销售过程中又增设的车位,如何确定其归属,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单位在完成初始规划、房屋根本未予销售情形下增设的停车位以及建设单位在对房屋已经进行销售过程中又增设的车位,如何确定车位归属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增设车位的行为占用了小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如果建设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增设的车位,所有成本(包括土地成本)等均丝毫未计入对外销售的房屋价格中,而且关于增加形成车位的相关手续齐全、合法,那么,此种状况下就其增加形成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当事人约定范畴。反之,如果建设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就应认定归业主共有。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

18.建设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上述规定涉及的车位,系建筑区域规划之外的、已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合乎规定条件前提下而增设形成的车位,与那些未经批准就违法停车收费的车位问题,是有所区别的。后者不适用上述规定。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19.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车位而支出的合理成本,应当由全体业主负担。

当增设车位系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建成时,虽然车位权属归业主共有而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无关,但是其为此支出的合理成本,还是应当由权利人负担的,如果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该权利时,只要其能够证明系属建造车位所必须的合理限度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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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你知道房产收房纠纷如何维权吗?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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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中原地产法务中心

-法律问答

因为房产发生纠纷,在老百姓的眼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些纠纷不仅发生于房屋买卖过程中,甚至也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我们将最近一段时间收到的读者来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整理,同时请专门的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解答。

一、逾期办证,能否退房?

吴小姐问:我于2004年5月16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自实际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出房屋所有权证、契证以及土地证,但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我于2005年4月13日入住该房屋。时至2006年2月,该房屋的土地证仍然没有办出,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才能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你已于2005年4月13日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开发商需支付的违约金为:已付购房款×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万分之二点一)×从2005年7月14日起计至土地证办妥之日的天数。

二、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共有财产?

陈先生问: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是我出的,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也是以我的名义签订的。结婚之后我和太太共同偿还按揭尾款。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太太说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我按照房屋市值的一半支付给她补偿款。我到底需不需要支付这笔钱?

答:根据陈先生的阐述,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陈先生,合同义务是由他在婚前履行的,相应的合同权利也应由他一人享有,所以该房屋是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至于因购房而产生的按揭贷款,陈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婚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而他和太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按揭尾款应该视为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陈先生个人的婚前债务,离婚时陈先生应将共同还款部分的一半支付给太太,作为其客观上使该房屋保值、增值的一种补偿。

三、房屋年限如何知晓?

李小姐问:我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房东说是1999年建成的房子,产证是2000年5月领出来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土地使用截止日期则是2065年5月20日。这两个日期中究竟哪一个可以反映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如果房东刻意隐瞒,我该怎么去核实?

答:这两个日期都无法反映房屋的建造年限。房产证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经转手了两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这本房产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可能远远超出房屋实际的建成日期。另外,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截止日期可以推断出该房屋是于1995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是否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便开始建造房屋则无从判断。

李小姐如果想要了解该房屋的建造年限,可以去房管局查询,或者向邻居、街道、物管公司打听。最后,李小姐还可以在与房东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与房东所言不符,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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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作压力大 找到属于自己的减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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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班族来说,每天俩点一线,时间和精神都绷得紧紧的,如果没有说没有压力那都是骗人的。那么工作压力大如何缓解就成了上班族们的问题,虽然缓解压力的方法也有很多,但是毕竟不是每一种方法都是适合的,找到适合自己的减压方法才是好的。

我们在工作时间当然是不能用来减压了,不然老板会以为你没有认真工作的,所以选择什么减压方式就很重要了。下面就来看看小编为你提供的减压方式吧。

办公室健身操

动作不是很难,也不是很累的健身操,幅度比较小,中午吃完饭了在办公室里做做,休息时间小运动量是很减压的。既消脂又减压,可谓是一举两得。

吃零食

在休息的时候吃点零食,放松的一种好方式哦!趁老板不在同事们在专注工作的时候抓一把零食进嘴,又惬意又舒服哦!自己独处一个房间更是可以备一些零食随时抓起来就吃,不过要小心是否有监控看着哦。当然这种方法一定要慎用,或者你可以挑一个休息的时间。

听音乐

听音乐是一个很好的减压的方法,但是这种减压方法危险系数偏高,在工作的时候戴耳机,会被认为没有好好工作的吧。可以在休息的时间听一会音乐,声音不需要很大,屏蔽外界的声音就可以了,但是不要长时间戴耳机哦,会对耳朵有损害。

嚼口香糖

嚼口香糖也是一个减压的过程,而且口香糖还有助于减肥哦!压力大的时候拿出一个口香糖嚼,嘴巴一张一合压力迅速就没了。

做简单打扫

打扫一下也是放松的方式,不是说站起来让你打扫整个办公室,只是把你桌子格子间的范围打扫一下而已。简单的清理一下,用湿巾擦一下桌面,电脑,把工作的环境弄干净了,心情也会好许多。

鸵鸟瞌睡枕

有一种抱枕可以把头钻到里边,那样睡觉休息就不会被打扰到了。暂时的进去远离外界休息一下下可以放松,不过不建议长时间的钻进去,不然呼吸不畅容易憋到的。

马桶发泄法

这个方法虽然有点奇怪,但是确实挺管用。当你有压力的时候,可以借口去一下卫生间,将不满和压力都倾诉出来,然后狠狠的按下马桶冲水,这种方法不需要很长的时间,别人只以为你去卫生间而已,谁能想到你是减压去了。当然很多的事情也都是从卫生间传出来的,祈祷不要碰到你的上司吧。

和朋友聊天

现在不能聊QQ的单位比较多,可以在工作之外的时间找上几个朋友一起出来约一下,谈谈最近的近况,说说自己的烦恼,也可以让朋友开导一下。

怎样找到适合自己的减压方法

压力的形式总是多种多样:过重的工作需求,健康危机,同爱的人陷入争吵,或者仅仅是希望我们的生活与现状不同。

如果这些造成压力的生活环境不能改变,那么改变应对压力源的方式更可能大有裨益。尽管你不能改变周围的世界,但你能改变自身。而一旦做出改变,你就能在面临压力时保持平和淡定。

能帮助你镇定身体、淡泊竞争意识、平和思想的方法很多,但你是否有能力运用这些策略来减弱压力,则需要不断尝试,并最终寻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同时按照一定的规律付诸实践。

下面介绍三种放松的方法

1.听音乐

思乡曲或者那些能引领你体验一种情感并带来心理安慰的音乐有助于达到镇静的效果。选择一段富含思乡韵味的音乐,全神贯注地倾听。在听的过程中,注意音乐中不同的乐器、歌词(如果音乐有歌词)、曲调、节奏的差异,让自己沉浸于怀旧和思乡的温暖感受中,这会让身体更加放松。

2.放松身体

积极的放松即不断收紧和放松你身体上的肌肉,直到你感觉到放松。比如,如果你感到肩部紧绷,你可以向上耸肩直到耳部,缩紧颈部和肩部的肌肉,坚持30秒;然后放松,让肩部自然下落,放松肌肉。重复这个步骤一到两次。其他的身体放松方法还有很多,例如:瑜伽、伸展运动、慢跑等。

3.专注

呼吸对于练习专注是很重要的。你可以尝试静坐几分钟,同时平缓地呼吸,在气完全吸入和呼出时暂停片刻。这短暂的暂停有助于我们在精神即将发散的时候收束心神。

没有绝对正确的放松方法,因为每个人都是与众不同的,而压力源也多种多样。但在生活中,我们都有可能遇到超乎控制的事情。如果我们能够解决问题,并缓解来自外部的疲惫和压力,这无疑最好;但是一旦我们不能改变周围的世界,那么采取聪明的策略,让自己度过低迷就是不可或缺的。

结语:工作压力大如何缓解?文中介绍了一些缓解压力的方法可供选择,当然,每个人工作压力大的原因都不同,选择什么样的减压方式就很有必要。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减压方式来缓解自己的工作压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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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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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

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例如2005年12月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

(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二)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四)整改要求。

(五)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六)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

(七)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八)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九)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十)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等等十分规范。可见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记录、和管理、处罚等等,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关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两种观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第二十六条提及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处罚。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就如同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今后无论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是在哪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出现,都不改变其行政处罚的属性一样,既然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确立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处罚,那么无论其出现在哪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都不改变其属性。而且从管理相对人角度出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带有惩处性质,对管理相对人的影响甚至会大过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其主要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规定,财政部规章除可以设定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有上位法依据,而且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具体细化。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条例》第七十三条都规定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措施,但“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并不一定就是捏造事实投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如有些投诉仅仅是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没有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便不能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6种情形及《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对应。

因此,不能认为2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而既然不是对上位法的细化,部门规章也无权新设警告和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据此,2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在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看来,20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理解为将诚实信用原则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这不仅是一个道德的法律化过程,也是外在法律制度寻找内在道德支撑的必然结果。但是,有关诚实信用原则所适用的主体范围及违背该原则之行为的诉讼后果等,法律法规尚未明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中,各信用主体之间具有复杂的博弈联动关系,只要一方失信,就会带来连锁效应,从而导致多方失信。现实工作中,我国政府采购征信体系尚待健全,不诚信、不守信等行为在政府采购各环节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将供应商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构建良好的治理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具有促进作用。

基于以上不同认识,财政部门在实践中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作为行政处罚,有的作为行政处理,纳入诚信体系。而各地对于黑名单制度的理解不一,做法不一,执行宽严程度不一,使得一些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监管部门也因此面临一定的执行风险。对此,建议相关机构尽快细化相关条款,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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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忽略这几点?不动产权证在手房子也不属于你

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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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将不动产权证拿到手时,内心是不是很激动?以为拿到不动产权证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现在大多数的人都认为,买房最重要、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不动产权证了,的确,对于房主来说,不动产权证就像身份证一样的存在,是可以证明该房子完全属于你自己的东西。然而大多数的购房者往往忽略了一些很微小但却又很重要的事项,很可能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不动产权证虽在手,房子却不属于你。

一、看不动产权证上的信息有没有出错

很多业主在领到不动产权证时,就光记得高兴以及拍照留影了,但是小编想提醒一下大家:在拿到不动产权证的第一步,就是一定要迅速准确地确认不动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地址、房子准确面积、共有人信息等信息。

当然了,业主你可能会疑惑,国家登记的信息还会出错吗?事实上,是会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都过于相信房产登记处,在拿到不动产权证以后看都不看一眼就收了起来,导致一些信息,例如自己的姓名或者是身份证件号码写错了也没有那么在意。

要知道,如果不动产权证上面写错了产权人的名字或身份证号码的话,那么何以证明该房子的产权人就是你呢?因此,拿到不动产权证后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确认基本信息,防止没必要的意外,一旦发现错误,立马向相关部门反映,及时更改。

二、看不动产权证上是否记录着被抵押或冻结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人而言,最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是产权问题了,因为二手房产权问题最易出纠纷。因此,买二手房的人注意了,一定要查看一下不动产权证,因为不动产权证上面除了记录着产权人姓名、房产地址、面积等基本信息外,还记录着房子是否被抵押、冻结或查封。

总而言之,如果你真的遇到被抵押、冻结或查封的二手房,那么就一定别买了。要知道,被抵押、冻结或查封的房子在原则上是不可以用来交易的,因此,各位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或者是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核对合同上的这些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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