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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污染超标装修公司承担什么责任【推荐20篇】

汽车是现代生活当中出门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那我们进就来看看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公司的排行,和问学吧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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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擅自设立保险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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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相关知识。

1、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

(1)行政责任。对于违反保险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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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益,我们一起来看看购买人寿保险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① 要再次认真阅读保单条款,确信自己能够理解。要注意检查收到的保险合同是否完整,除了保险单外,通常还包括保险条款,现金价值表,客户保障声明书,缴费凭证,费率表等文件。

② 妥善保存保险单:将保险单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保险单是您购买了寿险的主要凭证,在您向寿险公司索赔,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其他服务时,必须要提交保险单。

③ 将投保情况告诉受益人。

④ 要按时交纳续期保费。

⑤ 要遵守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住址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寿险公司。

⑥ 不要轻易退保:如果遇到中途缴费困难,可以优先考虑其他办法。

⑦ 定期检视保单:根据您的保险需求,支付能力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定期检查购买后寿险产品是否仍然符当前需要,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或减少保额。

⑧ 了解投诉途径:如果遇有不满意的地方,可视情况分别向寿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投诉。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名称;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本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二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规定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同时,本条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这就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依照本法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3、什么是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是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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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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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那么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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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问题车致人伤亡租车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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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主要是指汽车租赁公司为需要长期或者短期用车的承租人提供车辆定期使用权,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服务行为。那么,问题车致人伤亡租车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问题车致人伤亡租车公司承担的责任:

作为出租一方,车辆租赁公司或其他出租车辆的人员应当尽到谨慎选择义务,对车辆承租方的驾驶资格等严格审核;应当尽到保证车辆安全性能义务,提供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当依法为租赁车辆投保交强险,并选择投保责任限额较高的商业三者险。如果出租一方存在过错,如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的、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饮酒或具有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情形:

1、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

2、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

3、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汽车租赁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车辆租出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齐全有效,并与汽车租赁人交接清楚;

二、负责有关规定的车辆各类保险、各类税费及管理费;

三、负责对租出的车辆进行正常的修理和定期保养;

四、负责对租出车辆到指定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五、协助汽车租赁人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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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筑公司违法发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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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城市都雄起,发展的更是特别好,因此外面的红灯酒绿的大城市更是人们向往的天堂,所以很多年轻人都会选择外出打工,在打工的过程中受伤是难免的,大家都知道在工作所受得伤,被称为工伤,那么大家知道建筑公司违法发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今天就有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首先小编给大家说一篇事例,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了A市地铁的隧道工程,并将旋钻业务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黄某。黄某雇请陆某进入工地负责操作钻机,由黄某直接发放工资。不久,陆某在施工时腿部被砸伤。因黄某无赔偿能力,陆某遂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其与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公司对陆某既不实施管理,也不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陆某则认为,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黄某,该公司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那么,建筑工程中无用工资质的个人承包项目,其雇用的劳动者能否主张与发包方建立劳动关系?陆某因工作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了相应的解释。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这也就是说,即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也不能以此要求确定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论证这一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陆某请求确认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陆某的劳动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因此,如果黄某拖欠陆某的工资,陆某可以要求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

当劳动者遭遇工伤时,发包方更无法逃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7条也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陆某在工作当中受伤,属于工伤,由于黄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公司应当为陆某申报工伤,并承担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赔偿义务。建设工程公司拒绝申报工伤,陆某也可以直接以建设工程公司为责任主体,申报工伤。

根据以上事例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公司违法发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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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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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工作越来越受到居民的重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装修结果往往达不到业主的要求。那么,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首先看双方是否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规定。据此,签订装修合同时,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则此项施工的费用,包括材料费和工费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已付款的,应由装修公司退回。也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因施工不规范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如部分墙砖脱落或部分墙面起泡等,则应按不合格部分占此项目的比例,扣除此项目的价款。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则可以根据这些条款确定损失赔偿额。

如果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房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当然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双方可能仍会有分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由装修公司按评估的价值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值进行赔偿。

大家和装修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检查仔细,对于后期的赔偿数额上面要达成一致,最好黑纸白字写清楚,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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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装修污染超标装修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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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品位的提高,家庭装修日益普遍化、精装化。然而,家庭装修污染也给人们健康带来了严重问题。那么,房屋装修污染超标装修公司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装修污染超标装修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装修公司在为消费者住房装修的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引起室内污染超标,无法正常居住,给消费者造成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装修公司不仅应当清除污染源,重新装修,还应当承担因其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当装修污染超标的时候,我们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以及装修污染超标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如何避免装修污染:

1、在签订室内装修合同时,最好将室内空气质量达标作为工程验收的一项指标写入合同条在装修完工七天后请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避免因空气质量问题出现纠纷。

2、在室内装修选择装饰材料时,贵的、天然的材料不一定最好,比方说在室内大面积使用天然石导致放射性气体超标,影响人体生育及体质。一般建议墙面装饰材料选用泥材。

3、房屋要经常通风换气。刚刚装修完和购买完家具的时候,要注意进行适当的处理,门、抽出抽屉,就地通风。新装修的家具中存储的衣物要经常取出进行晾晒,防止家具物质挥发出来吸附在衣物上,对身体造成损害。

4、要注意装饰材料的使用,豪华复杂不一定好,简单实用更环保。当室内的装饰材料超出一定的量时,哪怕使用的材料全部都是环保材料,室内空气指标也可能超标。大面积吊顶等装修方法,不仅会浪费金钱,而且可能会导致室内空气污染。

5、此外,装修完工后要及时处理剩余的装饰材料,特别是人造板、涂料、油漆、胶黏剂等些材料中的有害物质挥发出来影响身体健康。

6、通风虽然必要,但甲醛等有害气体一般挥发三到十五年,光靠通风无法解决问题,选择一些环保产品还是必要的,由于害怕有二次污染,人们通常会选择活性炭目前市面上环保产品种类众多,其中竹炭、椰维炭、改性活性炭都是其中一种,消费者更多还是应该去了解每个产品的原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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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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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保姆虐待老人事件不断被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那么保姆虐待老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吗?下面为你解答。

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吗?当然需要承担,小编分析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但该家政公司并未履行对张某的基本审查义务,致使你母亲身心受到伤害,其具有过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承担过错责任。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般来讲般家政公司给雇主安排保姆时会收取雇主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家政公司不仅仅只是一个居间人,同时还是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姆工作中虐待雇主的家属时,所造成的损害家政公司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家政公司对该保姆有追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给大家详细解答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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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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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难题。那么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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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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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也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呢?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小编分析如下:

首先,家政公司给雇主安排保姆时会收取雇主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家政公司不仅仅只是一个居间人,同时还是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姆工作中虐待雇主的家属时,所造成的损害家政公司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家政公司对该保姆有追偿的权利。

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保姆对你老父亲有看护职责,对你老父亲进行了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可以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非常恶劣,致使被看护的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老人是孤独的,是无助的,小编希望广大子女多陪陪父母,同时也希望保姆们拿出自己的爱心,不要在虐待他们了。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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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擅自抵押出售房屋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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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者曾遇到这种情况,自己辛辛苦苦买个房子,随后却发现房屋之前早就被抵押了!下面小编介绍下开发商擅自抵押出售房屋承担什么责任

开发商擅自将购房人购买的房屋进行抵押的情形,并不属于刑事犯罪,但是开发商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后发现所购住房又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怎么办

一.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二.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所以,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不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关于房屋抵押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详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尽在,欢迎大家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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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违规高空作业坠楼伤亡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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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指在建筑、设备、作业场地、工具设施等的高部位作业,亦包括作业时的上下攀登过程。在作业过程中因坠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称之为高处坠落事故。那么违规高空作业坠楼伤亡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呢?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与高空作业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如果公司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安装工的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假如公司没有为安装工缴纳工伤保险,由公司对安装工的死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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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装修房屋工人受伤赔偿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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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乡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房屋装修已成为广大居民生活中的又一消费热点。那么,装修房屋工人受伤赔偿费由谁承担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装修房屋工人受伤赔偿费承担情形:

这里涉及到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继而得出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关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揽方(即承包人)承担,定作人(即发包人)无需承担责任。而雇佣关系的安全事故则由雇主(即发包人)承担责任。

一般的家装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承揽关系。但有种例外:如果在装修施工中对方只是包清工,不包工包料,只是为你提供简单的劳务,那么会被认为雇佣关系,如果是你直接找的人,出现安全事故的,应由你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找的人,由于包工头没有资质,则你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公司具备装修的资质,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装修公司不具备资质,你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直接与装修工联系用工,那么装修工与业主之间是一种雇佣、承揽的关系,干活期间装修工受到意外伤害,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业主与装饰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装修工一旦发生意外,将由装饰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那么,装修工该如何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小编建议,装修工可以加盟正规的装饰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干活期间发生意外,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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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装修时如何远离家装污染?记住这些谨防甲醛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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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子盖起来之后,都是要经过装修的,现代人对于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对于自己居住的房子会非常用心的装修。只是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类因为装修而造成室内甲醛残留超标,引发一家人健康甚至生命受到威胁的事件。就在前些日子,江苏一名五岁女童被检查出白血病,而这个孩子的妈妈在生这个孩子之前曾经流过产,原因是胎儿畸形。家人请来检测中心帮忙监测后才知道,住了七年的房子甲醛残留超标严重,导致胎儿畸形流产,以及导致五岁孩子患上白血病!很多人说,房子装修好了之后有甲醛残留怕什么,通风透气不就行了吗?当然不行,开窗透气、养绿植,亦或是使用活性炭之类,这些办法根本无法切断新房装修材料里面的甲醛残留,所以说,一定要在装修房子的时候就要做好一系列的注意措施,让甲醛远离你的房子。那么,在装修房子的时候,到底怎样做才能远离这些家装污染,远离甲醛残留超标呢?为了自己和家人健康,一起来看看吧!

操作方法

1

注意混合胶水的使用

现代人装修都有环保装修、绿色装修的概念,对于一些大的装修材料,都会采取越健康越好的姿态,那么反而这些装修材料没有多大的甲醛残留,而那些比较小的材料,恰恰才是造成室内甲醛残留超标的“凶手”,比如最常见的那些混合胶水,不管是木板还是刮腻子都要用到,所以在装修的时候,混合胶水一定要把好质量关。

2

选择含胶少的木板材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吧,就拿新房装修必须用到的木质门来说,木质门一般分为原木和实木的,在隔音以及坚固程度上几乎没什么区别,可是原木木质门价格很高,这是为什么?因为实木木质门本身的含胶量达到了百分之八十,而原木木质门几乎是纯天然加工出来的。这样一对比,你就明白了吧?所以说,在装修房子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含胶量非常少的木质材料,避免甲醛残留超标。

3

壁纸尽可能选择单一素雅颜色

很多人喜欢颜色亮丽一些的壁纸,觉得新装修的屋子贴上这些壁纸之后,整个房间一下子被提亮很多,看着人心里暖暖的很舒服。可是这些颜色鲜亮的壁纸,所使用的化学物质是超级多的,这样一来,壁纸贴在整个屋子里面,甲醛残留一定会超标的,所以在选择壁纸上,一定要选择颜色淡一些的。

4

严格要求装修材料

装修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很多经历过装修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件花钱找罪受的事,尤其是在购买装修材料上,如果完全放手给装修队,材料的选择一定会出问题,所以一定要亲力亲为自己购买,那么就要选择有国家安全认证的产品。选择装修材料时别贪图便宜,相比健康和生命,金钱算什么?没钱可以不装修,但只要装修,就要最好。

5

谨慎家具带来的甲醛残留超标

近些年因为装修导致室内甲醛残留超标,白血病这个人人色变的疾病因此找上门来,尤其是年幼的孩子,所以大家对于装修材料都非常谨慎,而在选购家具上面,因为装修花钱太多,毕竟大多数都只是工薪阶层,所以在购买家具的时候就会不那么谨慎了,差不多就可以。可家具所用的油漆、粘合剂等等是非常多的,一旦选购不好,会直接造成室内甲醛超标严重。所以说各位,购买家具要谨慎!

6

油漆的使用

刚刚提到家具上面的油漆,咱们一起来聊一聊装修时候所用到的油漆。虽然市场上有很多打着绿色无污染绝对无甲醛广告的油漆,可是你必须承认,油漆本身就是一种化学制剂,这种化学制剂就一定会含有甲醛残留,所以不管你广告打的如何好,油漆含有甲醛是肯定的,不过是数量的问题而已。如果你选择了含有甲醛超量的油漆,装修后的房子甲醛一定是超标的。所以说,油漆能不用就不用,实在要用,选择好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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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墙壁腻子粉甲醛残留

就算是老房子,住一段时间后,大家也习惯性的给墙壁刮刮腻子,这样房间比较亮堂,看起来不是那么的破旧。而新房子更是要给墙壁刮腻子的,而就算是质量再好的腻子,照样含有甲醛,所以说不要小看腻子,一旦选择了质量不好甲醛超标的,墙壁就会时时刻刻散发着甲醛威胁家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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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质地板选购要谨慎

有些人在装修的时候,会选择木质地板,但也有些人不喜欢木质地板,觉得质量难以保证,从而选择石质地板,比如大理石地板。那么,这些大理石就不含甲醛吗?别天真了,这些大理石地板如果质量不好的话,释放出来的物质照样有害。装修过的人都知道,看起来相同的一块大理石地板,价格相差好多倍,这便是选材问题了。

特别提示

不要把释放室内甲醛残留的希望放在装修后的工作上,什么绿植啊、活性炭之类,如果装修材料有问题,无论你怎样做,甲醛残留依旧会在你的室内无法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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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员工坠楼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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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日前对媒体说,深圳富士康公司连续发生坠楼事件暴露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企业要吸取教训,建立人文关怀的管理体制。那么,员工坠楼公司要承担责任吗,员工坠楼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如果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发生意外而坠楼的,认定为工伤了,那么,公司就要承担责任,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员工不是在当班时间坠楼的,就不属于工伤范畴,另根据死亡原因如果也没有公司责任的话,公司也不用负责任,可以不赔偿。不过从人道主义方面,应该给予一点补助,这种事最好是交由专业律师处理。

另外,小编了解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5)易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业康复待遇:

(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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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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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那么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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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财务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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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交物业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物业都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呢?对于业主的财务安全是否富有责任呢?一旦财务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物业的概念。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根据概念,我们很难看出物业对于业主的财务是否负有相关责任。对于业主的财务,我们分两种情况给大家进行解答。一个是关于家中财务,而另一个是小区内的财务比如汽车等。

1.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称为“秩序维护员”。

即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工作,目的是维护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这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存在根本区别。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盗窃分子是直接侵害人、业主的损失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的,对业主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关键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看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合同约定保安定期、不定期巡逻,门卫值班,安装防盗装置等,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的服务中已按照合同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到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义务的,是不承担责任的。当然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安全防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违反约定致业主财物被盗,业主可依照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或毁损,物业公司应否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有车辆保管协议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及有物业公司发放的专用车位停车证并支付保管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与业主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存在义务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当车辆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丢失或被毁损,业主就可以按保管协议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业主没有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或其他地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法律关系,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只是一般防范性义务,对业主车辆丢失或被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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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房屋外墙渗水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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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不光顶楼会有漏水现象,外墙还会有渗水现象出现,房屋外墙渗水需要及时维修,那么房屋外墙渗水物业承担什么责任?一起走进来了解下。

外墙渗水归物业管吗?

如果是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的渗水则需物业承担责任,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需开发商承担责任。对于此类纠纷,一般是协商,协商不了,就得进行房屋质量鉴定看是否是房屋质量问题。

窗户洞口都有滴水檐,在改造阳台之时,有的业主将窗户外移,压到滴水檐上,飘雨就会进到窗框和墙体的缝中,从窗户上部往里洇水。解决方案:在洞口处加装滴水檐(通过连接件或者打胶鼓包等多种形式),使水能顺利往外排。

外墙渗水归物业管吗?如果在维保期内,则是开发的责任。维保期内物业有协调、通知、告知的义务。如果是在维保期外,维修费用应该从公共维修基金支取维修。支取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有制定、审批、汇报、监督、检验的义务。

外墙渗水如何处理

外墙窗台渗漏水比较原因复杂,有可能是屋顶或是外墙某地方水渗入,再沿墙砂浆层渗下,再从窗台渗入,所以要解决问题是从外面来处理,但除非外面重做,不然也不易到找渗漏水点,开发商不会给你这样做,基本没有操作性,除非整栋楼上下全漏,剩下就是从里面来处理,这要求材料要有良好粘结性,并能有耐久性及防水性,工艺也要考虑,所以一般是人修不好。

根据我遇到过的经验来看,可能由这么两个问题中的一个造成的。

1、由于窗户施工时窗框中的空隙没有用砂浆灌满,导致水从窗框中渗入。可以试着用玻璃胶在窗台边打一圈,窗台压板处更容易渗水,所以那里更要注意;也可以用一种外墙防水透明涂料在窗台周围刷一遍防水。

2、现在墙体几乎都由混凝土空心砖砌筑而成,如果外墙贴的是小规格瓷砖,那缝隙太多,更容易因为防水没处理到位而导致渗漏。一般解决方法是在外墙墙面上刷防水涂料,但那是很麻烦的事,单是搭架就得花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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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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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那么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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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小区违规装修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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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装修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在全国各地各大小区内,几乎都能够听到业主违规装修的事情。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一旦影响楼底结构,很容易有生命危险。小区违规装修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详解。

违规装修的行为有很多,按照违规装修的轻重程度,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罚款,并及时恢复原貌进行处理。但如果违规装修的程度特别严重,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1)业主和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和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2)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3)业主和使用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4)业主和使用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业主和使用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业主和使用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6)业主和使用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赔偿,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业主和使用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业主和使用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业主和使用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业主和使用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业主和使用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业主和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13)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14)业主和使用人违规堆放、使用、清运易燃装饰材料,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不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希望大家看过以上的内容之后,能够真正了解小区内违规装修的危害性,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平时一定要多关注物业服务小知识,才会真正了解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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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保险公司要否承担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

全文共 2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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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保险公司需要为被保险人负上连带赔偿责任吗?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赔偿的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

【案情】

2015年3月20日,李某驾驶的小汽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路边行人刘某受重伤住院治疗。经调查,李某的小汽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张某的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刘某将李某、张某和甲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60%责任(赔偿6万元),张某承担40%责任(赔偿4万元),李某和张某构成连带责任。刘某因此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全部10万元。

【分歧】

对于甲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10万元。因为李某和张某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刘某可以请求李某和张某中的任何一方全额赔偿,因此作为保险公司的甲依据保险合同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保险公司只承担李某的60%责任,即赔偿6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承担60%责任,故甲保险公司只赔偿6万元。

【管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但对债务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加重负担,因此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本案中,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同时,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法律上并未规定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其次,第三者责任险不同于交强险,属于商业责任险,合同的履行应严格遵照合同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会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排除格式条款的前提下,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

第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同张某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这只是为了方便案件审理而进行的诉讼制度上变通,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方便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在实体法律关系上,依然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李某、张某同刘某间的侵权关系和李某同保险公司间的合同关系。分开来看,首先李某、张某因侵权需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李某在赔偿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公司同张某既无合同关系,也不侵权关系,两者间不存在任何联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只需要依据约定赔付李某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张某的连带责任显然有违法律事实,也无法律依据。

第三、从实践中来看,人们购买责任险是为了降低因行为活动所产生责任的风险,更好的减少自己损失,但绝对不是完全的转移风险。本案中,共同侵权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多出的部分应通过向张某追偿来实现,而不是单纯地转移给保险公司。

从内容上看,保险公司需要为不相关张某的赔偿责任买单并承担追偿不能的风险,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风险,而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张某在前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行为和责任不对等;同时也会给外人造成不用担责的错觉,在社会上引发不良风气和影响。从形式上看,其本质只是追偿权的再次转移,本可以由李某直接向张某追偿实现,现在却要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张某追偿,浪费了不必要的精力和时间。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被保险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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