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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五险一金由谁买(推荐20篇)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一般需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部分用人单位企图逃避责任,不愿为员工申请。这种时候劳动者就可以进行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个人如何申请工伤呢?下面就由问学吧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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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鉴定工伤等级

全文共 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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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为切实保护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大多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那么,怎么鉴定工伤等级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鉴定工伤等级方法:

伤残等级的方式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给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在15日内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的费用: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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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骑车上班摔骨折算工伤吗

全文共 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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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意外事故,大家应该已经不足为奇了,可是一般像我们骑车上班骨折工伤吗?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来一起了解下,我们也一起看看一般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为您解答: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可以算工伤,所以像大家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那么,摔骨折之后我们该如何进行紧急处理呢,小编不妨也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1、判断骨折:首先要考虑伤者受伤的原因,如果是车祸伤、高处坠落伤,机器的绞伤等原因时,一般骨折的可能性很大;其次要看一下伤者的情况,如伤肢出现反常的活动,肿痛明显,则骨折的可能性很大;如骨折端已外露,肯定已有骨折。在判断不清是否有骨折的情况下,应按骨折来处理。

2、封闭伤口:对骨折伴有伤口的病人,应立即封闭伤口。最好用清洁、干净的布片、衣物覆盖伤口,再用布带包扎,包扎时不宜过紧,也不宜过松,过紧时会导致伤肢的缺血坏死;过松时起不到包扎作用,同时也起不到压迫止血的作用。如有骨折端外露,注意不要将骨折端放回原处,应继续保持外露,以免引起深部感染;如将骨折端放回原处,应给予注明,并在后送时向医生交待清楚。

3、止血:用手压迫止血。如出血量较大,应以手将出血处的上端压在邻近的骨突或骨干上。用清洁的纱布、布片压迫止血,再以宽的布带缠绕固定,要适当用力但又不能过紧。不要用电线、铁丝等直径细的物品止血。如有止血带,可用止血带止血;如无止血带可用布带。上肢出血时,止血带应放在上臂的中上段,不可放在下1/3或肘窝处,以防损伤神经;下肢止血时,止血带宜放在大腿中段不可放在大腿下1/3、膝部或腿上段。伤止血带时,要放置衬垫。上止血带的时间上肢不超过1小时,下肢不超过1个半小时。

4、临时固定:伤肢的位置尽可能保持伤肢于伤后位置,不要任意牵拉或搬运病人。固定器材的选择最好用夹板固定,如无夹板可就地取材。在山区可用木棍、树枝,在工厂可用纸板或机器的杆柄;在战地可用枪支;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可利用自身固定,如上肢可固定在躯体上,下肢可利用对侧固定,手指可与邻指固定。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根据大家的一些问题为大家扩展的相关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更多与需要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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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伤保险是100%报销不附超详细的工伤报销表格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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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工作单位意外受伤的员工而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那么,工伤保险是100%报销不,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那么,工伤保险是100%报销不,其实对于不同的职工,伤残鉴定程度不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则是有所区别的。详情如下:

上述就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全部内容,职工了解清楚了吗?当然,其实意外无处不在,在有着社保的前提下,补充一份意外保险将更加全面,每年投保几十元,就能获取十来万的伤残权益,性价比杠杠的,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猛戳【】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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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广东省的工伤认定问题答疑

全文共 1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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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你对工伤认定知道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广东省工伤认定问题答疑

网友咨询:

上个星期工作受伤了,现在经治疗,处于恢复阶段,请问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答复:

你好,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关于广东省的工伤认定问题答疑

网友咨询:

请问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呢?

律师答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网友咨询:

3月份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左手受伤,现在4月份了,离受伤快一个月了。不知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会不会延误了认定时间?

律师答复:

你好,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会延误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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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伤鉴定需要本人去吗

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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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不管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都需要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损害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工伤鉴定需要本人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鉴定必须得本人去,同时带着相关材料前往批准机关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职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张。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6、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

法律依据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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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什么是工伤险吗

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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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会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它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相对来说还是很重要的一项,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工伤险吗?不妨随一起来探讨下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小编来和大家一起看看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工伤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而具体办理工伤险有三个途径:

一、到社保办理工伤保险;

二、到商业保险公司买一份雇主责任险,该险种是针对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和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而推出的保险,此外还保障职业病,这种保险要由雇主购买;

三、到商业保险公司买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可以为员工提供24小时的保障,保险责任是保障员工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

最后在第二及第三保险中附加一个医疗费用保险就可以保障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了。

好了,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就到这里了,朋友们有没有觉得小编每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点安全小知识也是一件很受益的事情呢,那就赶快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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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预防费是什么

全文共 1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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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社会在快速的发展,人们为了自己的生活也在不断的努力,可是近些年来,工伤事故的发生也很频繁,为了保障大家的自身安全,国家的相关条例也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与改进。所以今天就想为大家讲讲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工伤预防费是什么,希望大家也能对此多一些了解与认识。

工伤预防费是工伤保险基金里提取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安全奖励、事故预防、宣传和科研。那么一般工伤预防费投入的重要行业都有哪些呢?

从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性质规模,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小编认为,在目前工伤预防的资源还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应将工伤预防倾向性重点投入到以下行业和企业。

中小型企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营(有)企业、大集体企业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劳动保护工作,在生产和工作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重视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放在第一位,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比例相对较小。而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私营、民营企业,都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成长起来的,因为缺乏计划经济年代主管部门“层层抓安全”的管理历史的“磨练”,对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得过且过,能免则免。况且这类企业过分地追求生产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对工伤预防、劳动保护的投入少,存在机构不全、制度缺乏等问题,导致出现了“三不现象”:环境(劳动场所)不良、设备不好、管理不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相对较高。

职业病高危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按来源可分为三类:一是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微波、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二是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三是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等。工伤预防费重点投入主要应放在对生产性有害因素的预防上,尤其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技术装备程度低、手工劳动比重大的企业,劳动者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机会大,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较大的影响,应当重点考虑。在生产性有害因素中,化学因素是引起职业病或职业危害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两大类。化学因素引起的职业危害性大,预防投入应是重中之重。

建筑及高处作业行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建筑施工行业的作业岗位绝大多数属于高处作业,它包括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无论哪一种,都存在作业时坠落的可能。影响建筑施工这种高处作业导致坠落的可能因素很多,除一般高处作业外,还有一些更易发生坠落可能的因素,包括阵风风力、高温或低温环境、降雪、夜间高处作业、带电作业、悬空作业、抢救高处作业等。为尽可能避免这种高处坠落的可能,应将预防投入的重心放在建筑安全设备配置,比如保证走板、梯子、平台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和操作室等方面。

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交通工程学的观点,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即人、路、车,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员,路包括街道和道路,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人、路、车三者的时间和空间关系的失调,发生冲突从而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毁损,道路设施遭到破坏。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占比很高,尤其是在大中型城市。由于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客观原因是由于道路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导致,因此,工伤预防也应当重点考虑交通运输行业,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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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伤保险断缴一个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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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不断上升,工伤保险也被运用的越来越广泛了,那么一般工伤保险断缴一个月怎么办呢,会有什么影响吗?不如随一起来了解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一般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断缴是不能补交的,不过对大家来说影响不大。因为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全额承担费用,在员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需要交纳,在员工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时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的。同时工伤保险仅仅保交纳费用期间的事故。意思是说在发生事故时有交纳工伤保险,那么就可以享受工伤相应的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过认定是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断交工伤保险的,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只是由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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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看懂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让你更容易得到补偿?

全文共 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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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根据情况的发展,在2010年12月8日在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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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买工伤保险要附代五险一金吗

全文共 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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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为员工买工伤险的时候,总是很疑惑,就是买工伤保险要附代五险一金吗?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聊聊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也可以对此多一些了解。

一般情况下,工伤的赔偿,取决于对造成工伤的既定事实,以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用人单位如果给从业人员购买了工伤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的补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的所有补偿和赔偿就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执行的赔偿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而针对工伤保险来讲,它是社会保障险,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种,工伤保险可以单独购买,所以一般看企业如何去为大家参保,如果说只为大家购买工伤险的话,那就不用附带,但是如果是缴纳五险一金的话,那么工伤保险就一定包含在当中的。

“五险一金”里面包括工伤保险金。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内容,后期小编还会为大家更新更多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的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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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伤期间公司能开除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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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两年多了,但在现实中由于部分工伤职工对《条例》不熟悉不了解,导致未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伤期间公司开除员工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法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条款以外的条款解除合同的,不在此限。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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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可以报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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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要是属于同等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工伤么?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可以报工伤吗?交通事故鉴定工伤还是有相应的规定,通过来详细的讲解一下。

如果是上下班的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该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本人主要责任(本人付次要或同等责任)的,都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条件是:

1、必须在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条件,上下班路线和上下班时间。不一定是必经路线,只要是合理的路线则可。关于时间,我们认为迟到、早退也是上下班时间。需员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上下班途中的证据。

2、必须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老的规定要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修订后的条例不再限定为机动车),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只要是交通事故则可。

3、必须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当然包括全责),即本人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需注意的是,近期有一种趋势,即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较难认定的情况下,往往不再认定责任,而是只出具事故证明书,将责任认定交由法院来完成。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发生后,工伤的认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通过来对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进行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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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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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伤残等级,如果确实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工伤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费,那么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么?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

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

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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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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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尽管小王试用期未满,但自他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便已确立。因此,小王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范畴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竞合时的处理

非法用工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进行的用工。这类用人单位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对非法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非法用工关系应作为民事雇佣关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所雇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无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发生的民事行为应由其出资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出资人很多情况下是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当然属于雇佣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用工关系应属劳动关系。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笔者原则上同意将非法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

其一,劳动力一旦支出即无法返还,无效劳动关系中所涉之劳动者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缺失作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但该法的宗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其在无效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上,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单方随时通知解除,这使得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等同于可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未将无效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对待。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即使将非法用工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强,劳动者利益也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反而在失去工伤保险赔付的优势的同时,还要经历繁琐漫长的求偿程序,与其这样,倒不如赋予劳动者向非法用工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使劳动者能够得到更高数额的救济。其实,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劳动法角度考量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但从民法视角考察系劳务关系,可以说产生了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的竞合,这样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既可以选择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中的职工得职业病或受到事故伤害的并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单位来进行赔偿,所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意义不大,而且徒增繁琐,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可能因工伤认定而转换成为伤残职工或用人单位与行政机构的行政纠纷,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困难。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都规定,该种情形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则伤害只能是一般侵权或意外事故,由此推断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伤害不需进行工伤认定,但不能反过来推理,即不进行工伤认定即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所受伤害的,就不必进行工伤认定。

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无弊,并不分割工伤保险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上述机构予以鉴定,不宜直接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仲裁时效与工伤认定期间的适用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为一年,其起算点与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一致,但是劳动者要等到工伤认定决定出来后才能申请仲裁,而这时往往超过一年期。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

对此有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和救济,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因此无法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必备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请工伤认定应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从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

四、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未能在一年期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又起诉至法院;另一种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由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又被告知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是劳动者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引起的,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等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工伤,而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致使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按工伤程序一定会被驳回起诉,可以人身侵权纠纷起诉用人单位,由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形目前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某些慢性的职业伤害比较复杂,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更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工伤看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会纵容当事人不积极申报工伤,导致法院负担增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同此种观点。《条例》已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况且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专业能力。

五、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实践中,许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有权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支持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工伤认定机构行使。理由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判断;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加重了劳动者的诉累;若按这一程序开展工作,极易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反对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由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都有规定。如工伤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由工伤认定机构确认,则超出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职责范围。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示劳动行政部门有此职权。任何劳动争议都涉及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前提事实的审查,而单纯的确认劳动关系并不附带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应由独立的程序来完成,在已经启动的程序中完成即可。否则,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就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不仅是违法增设了一道前置程序,而且使本就持久的维权过程更加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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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工伤等级鉴定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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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为了获得与其伤残情况相匹配的补偿劳动者需要到具有工伤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结果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内容。那么,工伤等级鉴定需要多久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等级鉴定需要的时间:

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概念:

(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后鉴定。

(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初次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四)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最高,十级最低。

(五)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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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单位不肯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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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一般需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部分用人单位企图逃避责任,不愿为员工申请。这种时候劳动者就可以进行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个人如何申请工伤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1、工伤认定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时还应注意提交下面的一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受到暴力伤害的证明材料。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公外出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事故责任认定材料。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因为公众利益受伤的证明材料。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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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什么是工伤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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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法律的愈发普及,劳动者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当遭遇工伤时,很多劳动者不再是一味地忍气吞声,而是选择积极维权。这样是比较积极地态度是很好的,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工伤等级鉴定?这个问题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工伤等级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工伤等级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上肢高位缺失...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以上的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常见工伤事故维权赔偿流程的具体内容,如果大家觉得有帮助可以关注我们,下一期会给大家讲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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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如何到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

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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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这种工伤发生概率较高的环境下工作,大家对于工伤险这个词应该已经很熟悉了,那么一般情况下如何到社保办理工伤保险呢?不妨来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我们一起看看一般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据小编了解,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大概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知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好了,关于如何到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的问题,小编今天就为大家降到这里了,后期小编还会为大家更新各种不同的工伤安全小知识,请大家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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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伤保险包括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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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那么工伤保险包括误工费吗?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也能多了解一些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为大家总结为以下几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就知道答案了:

1.工伤不存在误工费之说,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应按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根据个《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所以从以上知识来看,工伤险是不包含误工费的,希望这些知识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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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船员工伤索赔程序

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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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保险并且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劳动者维权难的一个根本性问题。那么,船员工伤索赔程序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船员工伤索赔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

1、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出院证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结论,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不服认定决定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决定书》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发伤残证、

三、申请劳动仲裁

1、《工伤待遇赔偿申诉书》3份、《工伤认定决定书》3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3份。

2、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出院证明复件2份、住院病历复印件2份、伤残证复件2份。

3、开庭审理。

4、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

5、如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可以申请到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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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办理工伤险要多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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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现在很多新的劳动体系也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基础在实施的,比如书社会保障险,一些工伤险之类的,都还是向着劳动者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对于新员工以及刚办理工伤险的朋友来说,办理工伤险要多久生效呢?大家有过了解吗?不妨随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小编来带着大家一起看看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这样大家对此也能多一些了解。

据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后,为大家整理为以下三点作为参考:

1、新员工入职,当月无参保。用人单位为该员工参保时选择当月生效的,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用人单位为该员工参保时选择次月生效的,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月1日零时。备注:当月未参保缴费,而选择下月参保缴费的情况。

假如用人单位在15号为新员工办理参保手续,该员工在20号发生工伤,用人单位25号到社保局补缴当月工伤保险费用的,那么25号之后工伤的医疗待遇和补偿待遇可由社保支付。

2、新员工入职,当月社保已由前用人单位购买,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选择次月生效,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办理手续那天的次日零时生效。

3、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保的,该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可到社保局申请补缴,由社保局监察核实后,为全单位应缴未缴的人员补缴2年的费用,那么补缴之后的工伤待遇可由社保支付。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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