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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知识点责任与担当【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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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会计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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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会计亦称控制业绩会计是以各个责任中心为主体,以责、权、效、利相统一的机制为基础形成的为评价和控制企业经营活动的进度和效果服务的信息系统。可是责任会计的实施范围是什么呢?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以前的经济责任制没有明确直接与会计的关系,没有和会计相结合,而责任会计则是把厂内经济责任制与会计结合起来,从实践和理论上都得出明确的概念,成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领域—一经济责任会计。具体说:就是在企业内部除了要算产品财务账以外,还要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按照责任归属,确定责任单位(车间、技术、经营、管理部门),明确责任指标(包括资金、成本费用、利润),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对象)按责任指标进行核算、控制、监督、实行统分结合、双层核算的会计管理制度。

责任会计的实施范围:

本公司责任会计考核的利润中心

包括xxx分公司、xxx分公司和xxx分公司。

本公司责任会计考核的费用中心

包括总工室(不包括其下设的计量室、外围维修组、污水处理室)、总裁办(不包括下辖的餐厅及后勤部所属的有收入的服务部门)、计财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党群办公室、营销企划监察中心、品控中心、基建中心、奶源公司。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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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律师责任保险怎么赔偿

全文共 1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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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都知道律师责任保险对于律师来说是很重要的,可是律师责任保险怎么赔偿呢?不妨跟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大家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为以下内容:

第二十六条赔偿责任确定基础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免赔计算:

A.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B.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法律费用赔偿金额计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其他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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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精神病患者砸车家属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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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如果被精神患者砸了,车主怎么要求对方赔偿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分析下精神病患者砸车家属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用负刑事责任,但车主们的损失应当由精神病人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看管职能,使精神病人跑到外边闹事,应当对车主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小编总结的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那么常见车辆损失维权赔偿方法有哪些呢?请您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查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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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全文共 5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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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1人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看过“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

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

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

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4、一人有限公司责任承担及股东责任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同样具有一般公司所具的基本特征,即,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并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区别

二、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律制度的特点

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发生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在明确肯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时,有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一)最低资本额与出资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规定了比普通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

(二)设立数量与主体规制。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条规定上明确出了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防止自然人利用一人有限公司逃避债务等法律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再重新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防止了自然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转移、逃避责任,而且也保障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

(三)公司登记与公示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清楚的了解,向第三人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和与之交易的潜在风险。

(四)特殊会计审计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审计要求。

(五)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控制,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财产被股东不当占有和支配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款是典型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本来需由他人负责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不独立,而此处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股东设置

1、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定的不尽详实,只是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立法设计来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

但在新《公司法》中,对这一重要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欧洲主要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公司的业务执行人、会计监察人以及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单独股东行使大会权限、单独股东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与此相比较,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过于简单,不利于公司的运行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同时,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特别规定,只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设立执行董事或一到两名监事。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不当操作等问题,应通过制定特殊的治理结构模式弥补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体系。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监察人以及股东决策程序、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p#副标题#e#

(2)股东权利滥用

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作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从条文看,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虽对此进行了规定,但都存在一定不足。第二十条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规定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要求不明,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规定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显然限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只有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可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如何适用尚难以确定。所以,应从立法上对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情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股东手上,而由于内外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极易发生一人股东肆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是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侵犯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容易产生恶性循环,影响经济发展。

四、笔者提出以下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完善的发展方向的几点建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本意在于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新公司法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大大减弱了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动力,不符合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应有之意。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既不利于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也不益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

例如: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基于效益上考虑,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条件极为苛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来,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发的经济问题就会仍然存在。那么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2)不能一味的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是有条件的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有条件投资新的一人公司,这样更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应当切合实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允许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建立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单一股东的事业混同,诸如经营业务完全一致、公司资金与股东生活费用交叉使用、将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自己或者挪作他用等问题发生,有必要建立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也可以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信息公之于众,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从而促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运作。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股东意味着公司的股东会,公司股东会意味着一人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掌握和行使其公司的权力,所以为了避免一人股东的个人意思混同于公司法人的意思,公司法又规定,一人股东在做出公司权力机构职权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置备于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什么事都是一人说了算,不用开会,股东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成为他的决定,为对此行为进行限制,我建议增加第三人查阅的权利,公司应配合第三人实现查阅的权利;

同时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未采取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的决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项决议可撤销。这样是为了敦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做出决议的法定程序,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惩罚,同时也避免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

4、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因其股东是复数,就算其内部没有设立监察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可以通过股东间利害冲突关系所形成的制衡作用进行监督。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部门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

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监事会设立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还有一点就是对监事人员的任命方面,必须坚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担任监事人的原则。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在一人公司,股东兼任董事或经理的情况下,可明确规定职工是监事会成员的当然人选。因为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且与公司的关系相对稳定。选举出的职工监事有条件通过其在工作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纠正公司的不当行为,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应享有无法定事由不得被解雇或降薪的权利。

5、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是十分复杂的,无论是学理还是法律对该情形的列举都难以穷尽。

所以,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当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解释模式。明确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和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可以考虑以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以弥补上述立法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另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应有:

一是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这一要件强调的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如果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即使有滥用行为,如设置“空壳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自我交易等,都不构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三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形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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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被保人义务

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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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医疗机构也会有出事故的时候,所以大家都去买一些相关的保险来保护自己,那么一般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被保人义务有哪些呢?不如来和小编来一起看看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了解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提供医疗机构性质,医疗机构等级,机构所有床位数,医务人员数量,医务人员名单和相应职位表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如期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5日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相关机构,并进行或申请进行调查。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5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资料。但对上述查验的结果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险人将所发现的缺陷或危险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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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会计要承担哪些责任与义务

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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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可是会计要承担哪些责任义务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小结:今天的问题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朋友,继续锁定我们网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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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物业公司有无责任要看业主被盗和物业有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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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咨询为您提供法律问题咨询。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问:前些天我家被小偷入室盗窃了。我们都按时交纳物业费,小区里也有秩序维护员。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

社区法律咨询律师解答:判断物业公司有无责任,要看该女士家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或者说是否因为物业公司的过失导致她家被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首先看双方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物业公司是否完全履行合同,如果没有完全履行,是否没有履行的部分是导致她家被盗的原因之一。如果是,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可能就不会赔偿。如物业公司承诺24小时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恰好在被盗前公共秩序维护岗亭没人值班,此时物业公司也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赔偿。作为业主,应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失。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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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专利侵权要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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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只要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被他人侵犯,就会触犯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专利侵权追究哪些法律责任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专利侵权后,其行为人要承担行政处罚,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第二,专利权被侵权后,行为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三,专利权被侵权后,行为人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涉嫌专利侵权的话,那么其承担的是三方面的,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专利被侵权后,侵权人必须要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这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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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聚众斗殴的参与者都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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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那么聚众斗殴的参与者都有责任吗?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聚众斗殴的参与者都有责任吗?小编分析如下:

聚众斗殴属于犯罪行为,只要有互殴的故意,其中有一人构成轻微伤的结果也完全可以定聚众斗殴罪来处罚,故要引起大家足够的关注,在人数较多的时候或是公众场合一定要谨言慎行,切不可因法律知识淡薄,引来牢狱之困。

参与聚众斗殴有可能属于治安管理行为,一经认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法院判决,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说聚众斗殴不管是首要分子还是参与者都属于违法行为,都会承担责任。

从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来看,惩罚聚众斗殴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判断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在此指导下实施的客观行为,包括聚众行为、斗殴行为或聚众与斗殴整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

聚众斗殴系聚众行为与殴斗行为的结合,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复合行为方式。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两个行为构成,聚众斗殴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认定聚众斗殴犯罪中其它积极参加者的关键是分析行为人在聚众行为或斗殴行为或聚众与斗殴整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而不是单纯看其斗殴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作用的大小。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分析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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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保险公司要否承担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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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保险公司需要为被保险人负上连带赔偿责任吗?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赔偿的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

【案情】

2015年3月20日,李某驾驶的小汽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路边行人刘某受重伤住院治疗。经调查,李某的小汽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张某的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刘某将李某、张某和甲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60%责任(赔偿6万元),张某承担40%责任(赔偿4万元),李某和张某构成连带责任。刘某因此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全部10万元。

【分歧】

对于甲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10万元。因为李某和张某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刘某可以请求李某和张某中的任何一方全额赔偿,因此作为保险公司的甲依据保险合同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保险公司只承担李某的60%责任,即赔偿6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承担60%责任,故甲保险公司只赔偿6万元。

【管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但对债务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加重负担,因此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本案中,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同时,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法律上并未规定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其次,第三者责任险不同于交强险,属于商业责任险,合同的履行应严格遵照合同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会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排除格式条款的前提下,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

第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同张某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这只是为了方便案件审理而进行的诉讼制度上变通,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方便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在实体法律关系上,依然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李某、张某同刘某间的侵权关系和李某同保险公司间的合同关系。分开来看,首先李某、张某因侵权需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李某在赔偿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公司同张某既无合同关系,也不侵权关系,两者间不存在任何联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只需要依据约定赔付李某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张某的连带责任显然有违法律事实,也无法律依据。

第三、从实践中来看,人们购买责任险是为了降低因行为活动所产生责任的风险,更好的减少自己损失,但绝对不是完全的转移风险。本案中,共同侵权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多出的部分应通过向张某追偿来实现,而不是单纯地转移给保险公司。

从内容上看,保险公司需要为不相关张某的赔偿责任买单并承担追偿不能的风险,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风险,而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张某在前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行为和责任不对等;同时也会给外人造成不用担责的错觉,在社会上引发不良风气和影响。从形式上看,其本质只是追偿权的再次转移,本可以由李某直接向张某追偿实现,现在却要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张某追偿,浪费了不必要的精力和时间。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被保险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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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闯红灯自行车被撞责任划分索赔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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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骑自行车红灯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那么闯红灯自行车被撞责任划分索赔如何进行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自行车闯红灯被撞责任及赔偿由谁承担

很明显,闯红灯要负主要责任。当然,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事宜

交通事故处理具体法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①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②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骑自行车闯红灯被撞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涉及闯红灯的违法性及其责任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自行车可以闯红灯吗等道路安全小知识,请继续关注道路安全设施常识栏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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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政治时政考点:六月国内政治时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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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5月31日电,近日,重点工程厦门翔安新机场片区地下综合管廊第二处过海工程——机场快速路过海段于近日顺利贯通。至此,这条国内最长的过海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过海工程全部贯通。

2、2020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开始施行。该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医疗机构定义为公共场所,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同时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文件提出2025年前重点任务要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有效监管基础上,有序推进开放进程,推动各类要素便捷高效流动,形成早期收获,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2035年前重点任务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开放政策和相关制度安排,全面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推进建设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4、2020年6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要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他强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要把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作为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当务之急,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

5、2020年6月3日电,近日,教育部公布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劳动为必修课程,共6学分,其中志愿服务为2分,学生在课外时间进行,3年内不少于40小时。方案提出,体育与健康的必修内容,必须在高中三学年持续开设。

6、2020年6月4日,中国民航局发布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以入境航班落地后旅客核酸检测结果为依据,对航班实施熔断和奖励措施。

7、2020年6月5日,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8部门启动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进一步营造积极健康、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促进网络生态持续向好。

8、2020年6月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主持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他指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是今年专项斗争的“重头戏”,也是巩固三年斗争成果的“攻坚战”。

9、2020年6月6日,在山东日照举行的陆上赛艇极限挑战赛吹响中国体育复工复产的号角,中国赛艇领军人物张亮挑战有滑轨陆上赛艇30-39岁年龄组男子马拉松世界纪录,以2小时19分20秒8大幅度刷新世界纪录。同时,这一成绩超过了目前所有陆上赛艇男子马拉松的世界纪录,张亮成为全世界陆上赛艇马拉松划得最快的人。

10、2020年6月7日电,日前,国务院扶贫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决胜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推进会。会议明确,按照“鉴定安全”“改造安全”“保障安全”三种分类,逐村逐户、不留死角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情况进行核验,确保6月30日前完成核验工作。

11、2020年6月8日电,由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主持研制的“海斗一号”全海深自主遥控潜水器,日前在在马里亚纳海沟实现4次万米下潜,最大下潜深度10907米,刷新了我国潜水器最大下潜深度纪录。在高精度深度探测、机械手作业、近海底工作时间、声学探测与定位、声学通信作用距离及高清视频传输等方面,创造了我国潜水器领域多项第一。

12、2020年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赴宁夏考察调研。当天下午,他先后来到吴忠市红寺堡镇弘德村、黄河吴忠市城区段、金星镇金花园社区,了解当地推进脱贫攻坚、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促进民族团结等情况。

13、2020年6月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互致贺电,庆祝中菲建交45周年。

14、2020年6月10日电,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实施协调推进机制27个成员单位编写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报告(2018—2019年)》出版发布,报告显示乡村振兴新格局加快构建,城乡布局结构不断完善,村庄分类发展有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强农惠农,进一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15、2020年6月11日电,由中国宇航学会推荐,经过国际宇航联合会两轮投票表决,嫦娥四号任务团队优秀代表中国探月工程总设计师吴伟仁,中国探月工程副总设计师于登云,嫦娥四号任务探测器系统总设计师孙泽洲,获得国际宇航联合会2020年度最高奖——“世界航天奖”。这也是该国际组织成立70年来首次把这一奖项授予中国航天科学家。

16、2020年6月1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特区立法会通过的《国歌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2日正式刊宪实施。

17、2020年6月1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方案指出,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18、2020年6月13日电,近日,山东青岛港首个海外股权投资项目——意大利瓦多港二期土建工程全面建设完成。瓦多港地处意大利北部利古里亚大区,是欧洲中南部、意大利北部和地中海沿岸的重要物流贸易口岸,也是连接中欧、中意的“一带一路”新建码头服务平台。

2.2020年6月13日电,证监会近日就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19、2020年6月14日电,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少于3万人。

20、2020年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国家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21、2020年6月17日电,近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这是全国持续开展的第十六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22、2020年6月17日电,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

23、2020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草案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24、2020年6月19日电,习近平主席于22日将以视频方式会见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这是中方领导人同新一届欧盟领导人首次正式会晤,中方愿同欧方一道,推动本次会晤取得积极成果,推动“后疫情”时代的中欧关系再出发。

25、2020年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对外公布,强调要围绕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调高效,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26、2020年6月21日电,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从工作指导、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统筹设计,对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行重构,对于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军要求,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坚持审计监督无禁区、无盲区、无例外,明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担任领导职务、负有经济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审计对象范围,一年内离任或者离任不满一年的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安排审计。

27、2020年6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会见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习近平强调,中欧要做维护全球和平稳定的两大力量、做推动全球发展繁荣的两大市场、做坚持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的两大文明。

28、2020年6月2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三方面举措:一是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二是多渠道支持转内销。三是加强信贷保险和资金支持。

29、2020年6月23日9时43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发射北斗系统第五十五颗导航卫星,暨北斗三号最后一颗全球组网卫星,至此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星座部署比原计划提前半年全面完成。

30、2020年6月23日电,日前,川藏铁路拉林段藏木雅鲁藏布江双线特大桥现浇主梁成功合龙,标志着拉林铁路全线120座桥梁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同时创造了世界同类型铁路桥梁海拔最高、钢管拱跨度最大(主拱跨径430米)、主拱钢管直径最大(钢管直径1.8米)、钢管拱单根管内混凝土顶升方量最多(单根管内混凝土顶升方量1022方)4个“世界第一”。

31、2020年6月24日电,日前,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32、2020年6月25日电,国家医保局公布《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9年参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3540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职工医保、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水平提高到60%以上。

33、2020年6月26日电,商丘至合肥至杭州高铁合肥至湖州段将于6月28日开通运营。该线经湖州站与南京至杭州高铁接轨,通达杭州,商合杭高铁实现全线贯通,河南、安徽、浙江三省实现高铁“无缝对接”。

34、2020年6月27日电,7月1日起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将实施禁捕,禁捕范围为云南省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5、2020年6月27日电,近日,教育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部署开展2020年至2022年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全面落实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切实强化监管,治理突出问题,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36、2020年6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调整预备役部队领导体制的决定》,明确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预备役部队全面纳入军队领导指挥体系,由现行军地双重领导调整为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

37、2020年6月28日,新建银西铁路跨董志塬区域,全长6.78公里的上阁村隧道,在距进口1362米处贯通。该隧道最高含水率33%,是国内首座穿越最湿黄土稀泥的高铁隧道。

38、2020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稳外贸工作座谈会时强调,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稳定经济运行和就业大局至关重要,要坚定不移推出更多扩大开放的举措,推动多领域多层次国际合作,在不断深化制造业开放的同时,扩大服务业特别是高端服务业开放,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让中国成为更多外商投资兴业的热土。

39、2020年6月29日电,采用我国原创并领先世界的柔性直流电网新技术,创造了多项世界第一的张北柔直工程29日竣工投产。该工程每年可输送约140亿千瓦时清洁能源,将助力北京冬奥场馆实现奥运史上首次100%清洁能源供电。

40、2020年6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强调,要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扭住关键鼓励探索突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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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哪些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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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明确的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民事原则最基本,适用最广泛的归责原则,但在一些应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自身的不足,难以举证证明至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还应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

一、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二、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

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常见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选用了两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例,笔者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1992年12月21日正告,鲁君君、李刚、刘小峰三名未成年人云医院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随手将砖头往楼下扔,其中一块击中赵善富之妻赵银芝头部,致赵银芝死亡,但不能确认是谁扔的砖头。后法院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中可看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

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二下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敲诈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至人损害责任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结果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有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关系,再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而要求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须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能证明,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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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注册会计师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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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究竟注册会计师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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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滑雪时摔伤雪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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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有句俗话,不怕摔,就怕撞。就是说宁可摔倒,也不要发生碰撞,碰撞是很危险的,不是撞在别人身上,就是撞到树上,拦网上,轻则挫伤,重则骨折,滑雪运动常见伤病有哪些呢?进入隆冬后,滑雪场的气温就开始降下来了,零下二三十度已经是常事,这时候最容易出现冻伤,尤其是暴露在外面的耳朵、鼻子和脸颊。一般情况下,处在血液循环最末端的指尖、脚尖、耳廓等最容易被冻伤;滑雪属于速度快、幅度大、容易受强烈外力冲击的运动项目,骨裂、骨折是比较常见的运动伤害,最容易受伤的部位是手腕、脚踝、膝盖、腰椎、颈椎等。很多初学者刚开始不会控制身体,容易向后仰天摔倒,导致尾椎或骶骨受伤。还有人习惯性地在摔倒前用手撑地,从而伤到手腕,那么滑雪时摔伤雪场有责任吗?

当然了,滑雪的确是不少运动爱好者的冬季首选,但它作为一项极限运动,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这件事中,滑雪者、伤者以及滑雪场三方都应承担责任。

首先,作为滑雪者,在高级雪道滑雪的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义务,加之伤者是受到其直接侵害而受伤,所以滑雪者应当赔偿承担责任。

其次,滑雪场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对滑雪人员以及滑雪区域进行严格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部分管理责任。

最后,伤者明知自己是初学者,仍旧去高级雪道滑雪,存在一定过错,故其也应当对自己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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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政治时政考点:四月国内政治时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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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3月30日16时许,四川凉山州西昌市经久乡马鞍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00余公顷,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目前,山火仍在扑救中。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遏制事故灾难多发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2020年3月31日,教育部发布《关于2020年全国高考时间安排的公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延期一个月举行,考试时间为7月7日至8日。

3、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再提前下达一批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带动扩大有效投资;部署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要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加大相关补助政策力度。

4.2020年4月1日,是中国同印度建交70周年纪念日。中印作为世界上仅有的人口超过10亿的大国,在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将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注入强大正能量。

5、2020年4月1日电,国家主席习近平近日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精准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举措,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6、2020年4月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赵克志在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整治突出毒品问题,提升毒品治理能力。

7、2020年4月2日电,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快递业服务制造业范围持续拓展,深度融入汽车、消费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制造领域,培育出100个深度融合典型项目和20个深度融合发展先行区。

8、2020年4月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医疗国际合作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表示,对入境人员主张执行的是集中隔离观察,不主张、不支持居家隔离。

9、2020年4月4日,为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香港特区政府将会举办一系列活动,向社会各界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特区政府会于4月推出基本法颁布30周年网上展览,以时光隧道形式,与市民一同回顾基本法的历史背景、起草和颁布过程,以及香港成功落实基本法的情况。

10、2020年4月4日上午10时,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怀仁堂前,同全国各地各族人民一起,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默哀。

11、2020年4月5日电,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全国货币金银和安全保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在京召开。会议就2020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研发,系统推进现金发行和回笼体系改革,加快推进钞票处理业务、发行库守卫和发行基金押运转型。

12、2020年4月6日电,《科学通报》最新一期刊发封面文章称,中国科学家近期在黑龙江省中部依兰县发现一个新的星球撞击遗迹陨石坑——依兰陨石坑。这是继辽宁的岫岩陨石坑之后,在中国发现的第二个陨石坑。

13、2020年4月6日电,近日,教育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行业开展“24365校园招聘”专场活动。3月31日至5月1日,教育部大学生就业网将开设专题页面,免费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供高校毕业生浏览查询与在线联系。

14、2020年4月7日电,中国和巴基斯坦军队卫生部门领导及临床、检测、防控等相关领域专家约20人分别在北京、武汉和拉瓦尔品第三地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分享视频会议。这是中国军队组织的首场与外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分享视频会议。

15、2020年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最新报告称,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58990件申请,超越美国,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

16、2020年4月8日零时起,武汉市解除离汉通道管控措施,撤除武汉市交通管控卡口,有序恢复铁路、民航、水运、公路、城市公交运行。这标志着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也标志着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7、2020年4月8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联合宣布将推出5G消息服务,将实现文字、图片、音视频、表情等信息融合,并支持在线支付和群发、群聊等功能。

18、2020年4月9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指出,为打破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不合理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要督促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19、2020年4月10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表示,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国务院实施了三项新举措。一是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二是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三是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

20、2020年4月11日电,为进一步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国家邮政局日前印发《快递进村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方案明确,到2022年底,我国农村快递服务深度显著增强,县、乡、村快递物流体系逐步建立,城乡之间流通渠道基本畅通,农村综合物流服务供给力度明显加大,符合条件的建制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快递”。

21、2020年4月11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司长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说,推进社区防控工作常态化是当前社区工作的首要任务,广大社区工作者必须守严守牢社区防线。

22、2020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这是继宁夏、贵州之后,全国第三个获批的内陆开放型试验区。

23、2020年4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互致贺电,庆祝中印尼建交70周年。

24、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我国已有三个疫苗获批进入临床试验,其中腺病毒载体疫苗首个获批进入临床研究,已于3月底完成了一期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接种工作,并于4月9日开始招募二期临床试验志愿者,这是全球首个启动二期临床研究的新冠疫苗品种。

25、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东盟与中日韩(10+3)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领导人特别会议。李克强就10+3抗击疫情合作提出倡议,一是全力加强防控合作,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二是努力恢复经济发展,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三是着力密切政策协调,抵御各类风险挑战。

26、2020年4月15日电,为做好“稳就业”工作,切实帮扶湖北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创业,教育部4月8日印发通知,启动实施全国高校与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帮一”行动。

27、2020年4月16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表示,2020年各地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老旧小区将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区,大约有30亿平方米。

28、2020年4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29、2020年4月18日电,国务院于近日批准,海南省三沙市设立西沙区、南沙区。

30、2020年4月19日电,今年是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30周年。浦东应开放而生、因开放而兴,成为改革开放“排头兵中的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中的先行者”,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历史长卷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华章。

31、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在线召开4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明确“新基建”范围,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基础设施;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三是创新基础设施。

33、2020年4月21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安康市平利县老县镇锦屏社区考察调研并强调,易地搬迁后续帮扶最关键的是就业。

34、2020年4月21日电,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和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35、2020年4月22日电,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门印发通知,加强对七省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通知指出,要把纠正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把脱贫的工作重心落在“户”上,有效形成以贫困户为纽带、为连接点的责任体系,使脱贫攻坚主客一张图、上下一股绳、干群一股劲。

36、2020年4月23日电,近日,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提出对教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等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以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7、2020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任表示,截止2019年底,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十三点三件,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

38、2020年4月24日,中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被命名为“天问一号”,后续行星任务依次编号。

39、2020年4月25日电,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提到,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

40、2020年4月26日电,西吉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尚未摘帽的贫困县,将开展“查损补失、查漏补缺、查短补齐、查弱补强”发力脱贫攻坚。

41、2020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与会人员表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和及时,且该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42、2020年4月28日电,近日,首个国产宫颈癌疫苗获批,将正式上市,5月份起可预约接种。历经18年,我国成为继美国、英国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实现HPV疫苗自主供应的国家。

43、2020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一业带百业”,既助力产业升级、培育新动能,又带动创业就业,利当前惠长远。

44、2020年4月29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45、2020年4月30日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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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多大责任

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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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是很常见的案件之一,就是偷偷进入到住户家中实施盗窃,这种犯罪手法都是有专门的目的和计划性,那么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多大责任?

物业管理是否对小区被盗承担责任,前提是看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包括小区安全维护,是否有保安费。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从合同法的角度上看物业企业就有了维护小区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发生小区安全缺失时,物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物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等于当发生盗窃就一定能够向物业企业获得赔偿,一般而言,小区物业是否不会和你协商一致赔偿你的盗窃损失的。这基本上得通过法律手段。从法律上讲被盗窃的业主要获得物业企业的赔偿,应当具备一下法定条件:

1、服务合同上物业企业具有维护小区业主人生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2、存在被盗窃的事实;(不要简单看这个条件,是否被盗窃需要证据证明,而不是业主的单方声明,这往往是获取赔偿难点所在,因此建议业主被盗立即报案)。

3、损害后果的具体确定,即请求赔偿的数额,这些都是需要证据证明;补强证据:物业企业存在疏忽过错,例如小区保安是否对进入小区的人进行身份验证;小区的主要通道是否有监控录像,被盗时候小区保安是否有脱岗离岗现象。虽然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只需要证明损失事实和损失后果,但是这些补强证据能够更有说服力。

同时,业主对盗窃是否有过错也是赔偿能否顺利实现的因素。从已经有的经验看,这类情况对业主不是很有利,因为业主往往很难找到损失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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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会计师责任保险如何提出索赔

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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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赔偿方面,保险人承担的是赔偿金与有关费用两项,其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通常规定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金之外另行计算,但如果保险人的赔偿金仅为被保险人应付给受害方的总赔偿金的一部分,则该项费用应当根据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那么大家知道会计师责任保险如何提出索赔吗?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快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小编建议大家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1.有关保险人的参与权,会计师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相同。

2.会计师责任保险以索赔为基础,保险人对每次索赔引起的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4.会汁师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5.会计师责任保险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仲裁和诉讼。

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朋友,请继续锁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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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在酒店遗失物品酒店有责任赔偿吗

全文共 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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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为我国旅游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在酒店遗失物品酒店有责任赔偿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在酒店遗失物品酒店有责任赔偿:

客人贵重物品是在酒店客房内丢失的,而且客房房门或窗子有被撬过的痕迹此种情况下客人贵重物品的丢失,酒店应负有主要责任。因为既然客人入住了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酒店和客人之间就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就应该为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根据《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酒店有义务提醒客人注意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物品的毁坏或灭失,客人有权要求赔偿。在确系酒店责任引发客人贵重物品失窃时,酒店应该负有全部责任。

入住酒店注意事项:

(1)入住酒店时请保管好房卡,检查房间内设施(卫浴设备、遥控器、烟缸、毛巾浴巾等)是否有损坏并及时告知酒店,以免退房时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染发的客人请自备一条毛巾、枕巾或是等发干了再入睡,以免染到酒店枕头上。

(2)在使用房间内物品时,看清是否是免费使用的,如使用非免费物品请看清标价。

(3)出入酒店房间请随手关门并把门窗锁好,不要随便开门或让陌生人进入房间以免上当受骗。

(4)勿将衣物披在灯上或在床上抽烟。相应证件、护照、现金等应寄存在酒店保险箱内,或随身携带。切勿放在酒店房间内,寄存行李或旅行车内。

(5)沐浴时地面、浴缸容易打滑,一定要先把防滑垫放好以防滑到摔伤。

(6)自由活动期间最好结伴而行,去什么地方最好事先与领队和导游打招呼,并带上酒店名片以免迷路。如发生意外,一定先与全陪和导游联系。

(7)每次退房前,请检查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特别注意您的证件和贵重物品。房间内配备的浴巾、毛巾、手巾、烟缸等物品均不可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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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在酒店遗失的物品酒店有责任保存吗

全文共 1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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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提供衣食住行的酒店,要给客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但前提是必须确保酒店客人人身、财产的安全。那么,在酒店遗失物品酒店有责任保存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在酒店遗失的物品酒店有责任保存,这是酒店应该履行的义务。从客人角度来说,

一是要有安全意识,尽量避免携带大量现金或其它贵重物品;二是带数量较多的现金或贵重物品时,要尽量寄存到前台贵重物品保管处;三是办理贵重物品寄存时要注意程序,数额较大时可以事先声明;四是一旦丢失要及时报告,取得酒店协助,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五是客人在酒店中丢失贵重物品时可以向酒店要求赔偿。

酒店的安全知识:

1、酒店是个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任何人员都可以自由的出入,这些人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其社会身份、品质、社会生活习惯、背景、以及到酒店的目的不同,鱼龙混杂,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有劣迹的不良分子常常把酒店作为做案的地方。一些发生在酒店里的高智商、高科技、突发性、暴力型的犯罪案件呈上升的趋势。

2、酒店是一个小社会,现代社会上治安形势是十分复杂而又极其的严峻,对酒店也是一样的严峻。社会上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经济方面的矛盾、冲突、纠纷、恩怨情仇照样会在酒店里发生。

3、酒店有大量的甚至贵重财物,大量的现钱,客人大多数经济状况较好,有钱的客人集中在酒店。客人随身可能还带有贵重、高档的物品、金银珠宝,往往成为内外偷盗分子的下手目标。

4、涉外酒店接待外国人,社会制度不同,生活习性不同,价值观和信仰不同,也会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

5、酒店往往使用大量的可燃性的装修材料。酒店的客房、餐饮场所、会议场所有大量的木家具、纺织品、纸张等可燃烧的物品,还有火柴、酒精、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有的客人甚至在客房里拜佛点香火、烧纸钱。还有的客人在房间内焚烧东西、用灯泡烤鞋袜。

6、酒店还是动用明火比较多的地方。如厨房锅灶和餐厅(火锅、酒精灯),锅炉、电焊。酒店使用的电器也特别多,如客房开水器(随手泡)、热水器、吸尘器、电吹风、照明灯泡、取暖器、电视、冰箱、电脑等等。使用不当易引起火灾,还有电器线路老化引起火灾。案件已发生不少,教训深刻,因此消防的责任重大。

7、酒店客人喝酒和抽烟也是最集中、程度最厉害场所。一个点燃的烟头就是一个火灾的隐患,遇上喝酒过量致醉酒,行为失常就更麻烦了。另外,醉酒的人容易发生意外的安全事故。

8、大酒店大多属于高层建筑,结构复杂,人员大量群集,而对酒店的布局走向又不是熟悉,加上酒店的安全工作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控制点多,一旦发生火灾,指挥困难,扑救困难,人员疏散困难。

9、行业之间竞争激烈,往往会有一些涉及治安、刑事的案件行为发生。酒店人员流动性大,他们对酒店十分熟悉,其中的不良分子就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

10、酒店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服务达不到客人的安全需求,客人在酒店的消费没有得到应有满足,而酒店在处理一些投诉事务涉及客人或当事人的利益不慎、失当的时候,也容易激发矛盾上升,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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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包括什么

全文共 3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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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的责任。那么你对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知道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主体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行政行为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行为违法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

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尽管各国关于行政机关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很多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前后法律规定和判例也不一样,但一般来说,对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则条例行为、军事行为及法律已有规定的国营公用企业事业行为等,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可以赔偿,也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而适用特别法。

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包括什么

1、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

指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家重大政治、军事和安全有关的行为,如宣战、媾和、备战、战争动员等国防行为,建交、断交、批准、缔约参加退出国际条约协定等外交行为,因公共安全采取紧急卫生、经济、军事等措施的行为(宣布戒严、重大防治救灾行为、抗传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调整、重要行政区划变动、调整工资、物价等重大经济政府行为。国家行为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审查。

各国均承认对统治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对国家行为的范围,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在法国,统治行为范围较广,凡属政治领域内的法律争议,机构之间的行为均包含在内,英国则以对外关系为限,德国以属于宪法领域内的国家指导为限。①国家行为免责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国家行为事关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通过法律加以适当保障是必要的,有利于保障行政权正常有效行使。

二是传统上"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豁免原则的影响。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过于宽泛的国家行为招致许多批评,很多国家通过判例和立法开始对政府行为不负责任创设一些例外。

2、行政立法行为

很少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国家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在判例和习惯上均将立法行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如美国惯例上,国家对上下议院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职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未作规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这是法国的传统原则。从众多国家的法制传统看,国家对议会立法职能原则上不负偿赔责任,只有在法律已明确规定时才可能发生赔偿问题。

既然国家对立法行为造成损害不予赔偿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那么,说明国家在有些情况下对立法是可以赔偿的。国家对立法行为予以赔偿的特殊条件是:

首先,该项立法行为已被确认为违宪或违法;

其次,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

再次,立法中并没有排除赔偿的可能性;

最后,在国家无过错时,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能由于制定法律而遭受损害请求赔偿。

同时还应当明确,国家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负赔偿责任,如制止物价上涨、保护公共卫生、应付紧急状态的法律,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符合以上条件的立法是可以赔偿的,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行政立法行为,在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后,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在我国,除立法行为能否赔偿外,还存在一个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否赔偿的问题。对此理论界还有争议,目前普遍的观点是:根据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直接起诉,即使该行为违法,如果发生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现实后果,也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所以完全可通过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不必诉抽象行政行为。对此,我认为不无商榷之处。

首先,国家赔偿诉讼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诉讼,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国家赔偿诉讼范围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的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即使是行政诉讼中不能被起诉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完全可以成为赔偿诉讼的标的。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普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多少区别。如果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赔偿诉讼之外,就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借此规避法律,采用抽象行为实施违法的现象。

再次,并非所有影响公民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必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一项禁止某些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规定,自发布生效之时就可以造成相对人损害,而不必通过具体行为实施。如果不允许相对人对抽象行为提起赔偿诉讼,必然放纵行政机关这方面的违法行为。

最后,各国法律均无明确禁止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的规定。

因此,我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立法行为一样,对它们造成的损害能否请求赔偿,仍然应该以前述条件为标准加以判断,而不必受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束缚而将行政立法和抽象行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3、对自由裁量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的规定,是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法在2680条中规定了大量不适用国家赔偿的情形,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如因海关、财税的评估错误稽征税额或扣押货物时所生的损害,因实施检疫所生之损害、因人身加害殴打、不法拘禁、不法逮捕、诬告、滥用诉讼、诽谤、虚伪陈述、诈欺及妨碍契约的权利等导致的损害;

因财政部采取财政作业或货币制度等金融措施所生的损害;公务员执行职务已尽相当注意造成的损害;以及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行使裁量权或不行使裁量权,不论该裁量权是否滥用,国家均不负赔偿责任。

我认为由自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达到立法目的,自由决定如何,何时、何地应实施何种行为而采取的依照他最佳判断的行为。既然是自由裁量,就应当给予行为人以一定自由度,在此范围内若造成他人损失,国家不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应当行使裁量权时不行使,或超越滥用裁量权侵犯他人权益的其结果必然违背法律赋予其裁量权的目的,构成明显的违法行为,国家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4、军事行为

很多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了对军事行为不负国家赔偿责任的内容。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80条第10项规定:对任何在战争期间,因陆海军及海岸警卫队的作战活动所产生的赔偿请求,国家不予赔偿。瑞士联邦责任法也规定,战时军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依特别法规定执行。

平时演习引起的,可以依军事行动规程负赔偿责任,但以军队在演习事先加以防范并使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为条件。我认为,军事行为与行政行为不同。对合法实施军事行为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如征用土地、战争损害等,应依特别法规定。但对于军事机关依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从事的行政行为造成非法侵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例如军事机关在管理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行为,国家应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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