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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褒罪最多要判多少【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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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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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了强制执行的情况之外,还有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对于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人们都不理解其中原因。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强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案例与问题

对方(男方)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后,申请了强制执行金额5万元,由于对方是老赖,法院告知其帐号没金额,唯一的固定产是5层楼的房子,但是兄弟联名的,在执行前在银行做了低押贷款,其妻是有固定收入的,但法院告知无法执行。

一、房子是联名做了低押,无法执行。

二、其妻有固定收入,但起诉时没列入被告当中,无法执行。(法院建议再起诉对方妻子)

1.为什么么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强制执行时进行处理?

2.让法院捉到当时人外,还有别的途径让法院执行吗?

【解析】首先,本案中的赔偿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在本案中有两个,而被告只有一个,即被执行人只有一个,那么就不能执行。

第二,执行需要提供对方财产清单。

强制执行的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 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 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 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无法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知识

在古代社会,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多用自己的力量予以保护,称自力救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开始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的个人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以后逐渐发展为强制执行。各国立法都有对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关于执行机关,各国情况亦不相同,有的国家有独立的执行机关,与法院分开,独立执行职务。有的国家没有独立的执行机关,办理执行事项的人员,受法官、书记官的指挥。有的国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不动产的执行须受法院命令;动产的执行得由独立的执行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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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强制执行有什么常见的方法和手段

全文共 4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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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强制执行,通常有一些常见方法手段。一起学习强制执行的常见方法和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强制执行的间接执行

间接执行

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行政强制法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强制执行的执行救济

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

一、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悬赏执行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完善,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能力有限,而当事人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财产线索供法院执行,实践中往往造成执行案件因为缺乏财产线索而无法取得执行款项。

为解决执行难,特别是因财产线索匮乏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进行了多途径探索, 悬赏执行就是其中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引用词条)

悬赏执行分为公务悬赏和民间悬赏。前者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后者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 执行异议(引用词条)。

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或其拥有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执行,并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可以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引用词条)。执行异议之诉是2012版《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增加的诉讼种类。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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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全文共 1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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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你对强制执行存款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存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看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

在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款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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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要怎么行使税款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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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强制执行权吗?强制执行权又称执行权、司法执行权、国家执行权,顾名思义,当属“权力(power)”的范畴,而权力最主要是一种支配力,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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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税款强制执行权的方法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陈某在村里承包经营了一个沙场,û有缴纳过任何税款。经查,陈某采取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少缴税款5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对陈某作出追缴不申报缴纳的税款,拟处不申报缴纳税款05倍的罚款,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陈某在规定的时限内,û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01年11月27日,税务机关向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9万元,限陈某于12月12日前缴纳罚款。

陈某认为税务机关罚款太多,拒绝缴纳税款及罚款。税务机关于2002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陈某少缴的58万元税款以及2.9万元罚款强制执行。

法理分析

税务机关的上述做法是错误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这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紧密衔接的。但是,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如果陈某申请行政复议,则税务机关的法定申请期限为,陈某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95天内(15天+180天)。

如果陈某直接就罚款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的期限为180天,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û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陈某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申请的期限是,从被执行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180天内。

陈某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从2002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应该在陈某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之后,才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税务机关不能就税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罚款则可以。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λ和人员外,任何单λ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λ和个人行使。”因此,征收税款以及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

这种权力非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不得自由转让,包括转让给法院。

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税务机关就追缴税款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û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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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有什么重要意义

全文共 2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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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你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

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过“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有什么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

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了强制执行的规定,就告诉人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当事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从而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

2.强制执行是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的必要手段

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少数被处罚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就可以强制。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例如,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采取加处罚款的手段迫使其履行,很多人由于惧怕不断增加的罚款额带来财产上的更大损失,便开始自觉履行义务。所以通过执行手段可以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避免给社会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3.强制执行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如拒不履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依法强制执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就得以实现,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4.强制执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的执行最终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其次,合法地行使强制执行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行政机关能够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方式严格行使执行权,既保证当事人履行义务,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事实上,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危险,危险的是非法行使这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行使强制执行权,最终要损害执行的本意,难以达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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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1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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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能人们听过,但是不了解其中的意思,要申请强制执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强制执行的间接执行

间接执行

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行政强制法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过“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救济

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

一、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悬赏执行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完善,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能力有限,而当事人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财产线索供法院执行,实践中往往造成执行案件因为缺乏财产线索而无法取得执行款项。

为解决执行难,特别是因财产线索匮乏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进行了多途径探索, 悬赏执行就是其中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引用词条)

悬赏执行分为公务悬赏和民间悬赏。前者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后者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 执行异议(引用词条)。

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或其拥有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执行,并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可以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引用词条)。执行异议之诉是2012版《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增加的诉讼种类。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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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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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你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看过“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区别吗”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 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 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 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 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5)采用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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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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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你对拘传和拘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传和拘留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看过“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有区别吗”

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区别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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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强制拆迁的执行步骤是什么

全文共 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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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强制拆迁吗?强制拆迁,简称强拆,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的主要研究问题

第一、研究了房屋拆迁立法的历史,对我国历史上曾有的房屋拆迁立法进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进程和现状;

第二、研究了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问题;

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房屋拆 迁的主体、对象和运作模式;

第四、研究了作为房屋拆迁源头的城市规划制度,简要论述了国外的经验,尤其对国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有所帮助;

第五、研究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

第六、研究了该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最热点的问题, 即公共利益的标准问题。

看过“强制拆迁的执行步骤是什么”

强制拆迁的执行步骤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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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要怎么申请海事强制令

全文共 1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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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强制措施。即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甚至原告起诉之前,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强制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你对海事强制令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事强制令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事强制令的性质

海事强制令就其性质而言应属海事行为保全。它的立法是对有关国家海事立法先进经验进行了借鉴,但毫无疑问具有中国特色。海事强制令属海事请求保全的范畴,在凸现自身特色的同时,海事强制令当然受保全程序制度的制约,但海事强制令不同于财产保全、玛瑞瓦禁令和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均是在实体争议尚未作做出结论的情况下对被请求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多的不同。

第一,性质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是一种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是一种执行措施,是把将来的判决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在判决之前执行。

第二,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要求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第三,范围不同,海事强制令适用范围较广泛,先予执行仅适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务报酬等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案件。

第五,阶段不同,海事强制令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进行。

看过“要怎么申请海事强制令”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程序

海事强制令是什么?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其对象限于行为,性质上应属海事行为保全。

要怎么申请海事强制令

程序

1、海事强制令的申请

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时,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所提出证据主要是证明海事强制令的申请符合《海诉法》第56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2、海事强制令的担保

由于海事强制令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做出的,法律要求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赔偿因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造成被请求人的经济损失。由于案件是相异的,《海诉法》对海事强制令请求人提供担保的义务也没有绝对化,只是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

海事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请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因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造成被请求人的经济损失。《海诉法解释》对担保的返还作了规定:“海事强制令发布十五日内,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返还其提供的担保”。

3、审查和裁定

海事法院应当对请求人申请和担保进行审查,审查保全的条件,担保的种类、方式、数额以及担保书的内容。按《海诉法》第57条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做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按照这一规定,经审查不论申请是否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是否做出海事强制令,法院都应当做出裁定。

4、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海事法院做出海事强制令后应当立即执行。行为的强制不同于对财产的强制,行为的强制实质依赖于被请求人的自觉履行。在被请求人拒绝履行时,《海诉法》第59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即“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仍会出现当事人宁愿被罚款也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所以《海诉法解释》规定了有关强制令的执行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以保证法律文书的执行。

5、复议和异议

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对海事强制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事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做出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异议期间不停止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6、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责任的承担

《海诉法》第60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被请求人要求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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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消费者可能遇到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形

全文共 1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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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搭售,又称强行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你对强制搭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搭售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行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强行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责任。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受侵害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过“消费者可能遇到强制搭售保险情形

消费者遇到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形

汽车消费主要涉及五大问题。

一是,购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格式条款,部分商家扣留车辆合格证等;

二是,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强制消费行为,如强制搭售保险、挂牌、装修等服务;

三是,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包括把旧车当作新车卖,偷换新车零件等;

四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汽车质量问题,召回问题;

五是,售后过程中的问题,包括售后服务不规范、价格不透明、配件只换不修及过度保养等问题。

消费者可能遇到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形

一些消费者在汽车4s店购买汽车时,可能会遇到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况,具体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限制车险购买渠道”,即只要在4s店买车,消费者都必须通过该店购买新车保险;

第二种情形是“限制车险投保公司”,即4s店在消费者购买新车或续保时,要求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

第三种情形是“限制车险投保险种”,即4s店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指定的商业车险主险及附加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搭售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在汽车4s店购买保险,有利有弊,其利在于出险理赔、维修相对方便,消费者比较省心;其弊在于保险费高于直销车险、电销车险,消费者选择权较小等。综合考量各种利弊后,消费者有权根据个人情况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投保的商业险种及保障额度,汽车4s店无权越俎代庖。

4s店强制搭售保险,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并通过录音或录像方式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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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搭售行为的构成

构成强行搭售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

(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

(4)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5)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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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全文共 5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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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对于欠钱不还的情况,法院具有一定强制执行的程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欠钱不还超过2年的处理方法

网友提问:07年我借给我一个朋友1w元,之后的4年里我一直问他讨要还钱,可他每次都忽悠我,说哪个月有钱了,还你,结果到时间却找不到他人。。他在外面也是欠了债的(据说是当年赌球),09年1月他补了借条给我,上面写了金额和借款日期2009年1月,并写着近期归还。

最近我联系他还钱,可他又说到哪天就会还我了,但我已经不能相信他了,4年里这种话他不知道说了多少遍。。。然后我强硬的和他说,再不还我就走其他途径了,他立刻开始威胁我了,叫我有多少分量说多少话,有种就板板手腕。。。

我想报案告他诈骗,但查了下好像不行,去法院诉讼的话,我这个借条可以吗,另外他以前问我借钱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聊天记录,我也都保存着的!欠钱不还,距离还款日期已超过快2年,可以要求法院让他把房子卖了还款吗?

律师解答:如果超过两年,有可能过了诉讼时效了,要抓紧追讨,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要求执行房子中他的份额。聊天记录是很重要的证据,这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属于诈骗,只有起诉主张民事还款。

欠钱不还的起诉方法

一、诉讼费的缴纳

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是被告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是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二、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三、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欠钱不还起诉流程

网友提问:我朋友欠我钱到期了也一直没有还款,我催了好几次也没用。这样是不是就要起诉,起诉的流程是什么?都需要准备什么呢?

律师解答: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法院强制执行欠钱不还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强制执行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从权力性质看,强制执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称公权力。国家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职能表现。

在我国,强制执行权是通过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来行使的。然而,从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权设立的实践来看,强制执行权并非必然由法院行使。如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和日本,强制执行权由执达员与法院分工共同执行,而法国则专由独立于法院的执达员执行;

又如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强制执行权是由地方司法行政官员负责行使的。然而,不论哪种情况,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必然都是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就是说,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律的特别授权都不享有强制执行权,无权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第二,从权力的特征看,强制执行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必须遵从执行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及决定。

强制执行权体现了浓厚的国家强制力特征,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既可以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罚款等强制措施,也有权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人身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此外,执行机关还可以作出与执行内容相关的执行裁决行为,迫使当事人遵从。

尽管强制执行权运行过程中不乏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现象,但必须看到,这种自动履行是慑于执行压力即慑于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压力作出的,这与义务人不受任何外力约束的情况下自觉履行义务根本不同。由此可见,假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执行法律秩序便不可能形成。

第三,从权力运行的目的看,强制执行权是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为目的的。或者说,强制执行权的基本目的是以公力救济的形式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私权得到有效与充分实现。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强制执行权的启动方式一般具有被动性,除非

当权利人的权利实现遭遇阻碍而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通常不主动启动强制执行权。其次,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为依据,即须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为限,不得超过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范围。

例如我国现行执行法律对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作了大量限制性规定,诸如不得超标的查封、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等规定。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成为强制执行程序终结的充分必要条件。一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机关便应终结执行权力的运行,否则可能视为职务侵权。

第四,从权力运行的条件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强制执行权的运行主要体现在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上,如执行立案、执行调查、执行裁决、执行结案等一系列执行行为,国家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适用条件,执行机关必须遵守。

从这种意义上讲,强制执行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必须受到程序的约束。当然,严格的程序主要是为了限制执行机关在行使强制执行权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欠钱不还的应对方法

一、“四看”决定要钱策略

1.看欠条或借条的内容

想要回钱,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当前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看手里有什么证据,所谓证据,就是证明你们存在借、欠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欠条或借条这种证据了。对欠代、借条,我们要仔细研究一下上面的内容。

欠条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要钱之前,一定要看清欠条的内容,内容不清,很可能钱要不回来。有这样一个案子,甲借给乙8万元,乙还了3万元后就不还了,于是,甲将乙告上法庭,拿出对方写的欠条,欠条上写的“还欠款5万元”,甲说:乙在还款3万元后给我打的欠条,意思是再还5万元就清了。而庭上,乙说:我这写的是“还(huan)欠款5万元”,就是说已经给你了5万元,再给3万元就好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所以,在要钱的时候,一定注意欠条的内容,防止节外生枝。

2.看欠条或借条的金额

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原告要求被告还欠款60万无,被告拿出欠条说:看,根本就不是60万,是60亿!为什么呢,原来欠条上写着“欠600000万元”。这要想把钱要回来,那可就麻烦了。

3.看还款时间

这个时间,主要是看欠条上有没有还款时间,如果写了,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什么是诉讼时效呢?就是如果时间长不向对方主张你的权利,那么起诉到法院,对方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法官就不能支持你的诉求了。欠钱这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就看欠条上的这个还款时间了,假设,欠条上写着:应当于2012年10月10日还清,那么从10月11日,就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了。所以大家在要钱的时候,一定要牢牢记住诉讼时效这一个问题。曾经有一个案子,老大爷起诉要求还钱,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了,法官不支持他的诉求,也很无奈,对老大爷说:我知道他真是欠你钱了,但是法官这边只能依法判案,同情你,但是支持不了你。

4.看对方态度

存在借、欠关系的,一般来说之前都是朋友,对方为什么不还钱,是否真是的还不上,还是已经变成老赖了。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可以双方再打一个欠条,约定一个还款日期,这样有助于延长诉讼时效。如果对于第二处情况,呵呵,恭喜你,长征之路开始了。

二、收集“三组证据”

如确定对方确实不想还的情况下,就该采取行动了!

1.第一组——收集借过钱的证据

一个欠条不能直接起诉?常有人这样问我。在审判实践是这样的,如果金额不大,几千,一、两万,那可以,一般拿个欠条起诉就行,但是如果数额较大,就要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你把钱借过给别人。所以,如果甲借给乙10万元,光拿着个欠条到法院起诉,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那这个案子十有八九就是输。因此,要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条、如果以现金方式给的钱,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等等。

2.第二组——收集主张债权的证据

说白了,就是收集曾向他要过钱的证据,这一点,主要是防止债权过2年诉讼时效,形式上,既可以是对方以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曾多次向对方要过钱。在这里和大家说一下,不少人也问过我,自己偷录是否犯法,是否能拿出来当作证据,可以明确地说,只要不侵犯对方的权益,录是可以的,怎么叫侵犯对方权益呢,比如说在对方卧室里,你录人家干点什么,这是不可以的,如果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谈了个什么事情,这完全可以录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3.第三组——收集对方财产信息

收集对方财产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要到钱”的目的,现在很多案子,法院判决是原告胜了,但是原告一分钱都拿不回来,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没有收集到对方的财产信息,无法执行,因此,如果想真实把钱要到手,而不是一纸空头判决,那么就要调查对方的财产情况,要主要是对方的账户、房子、车、公司股权等情况。当然,要调查别人的财产,对于个人来说是比较难的,就是律师出面调查,也不可能将对方所有财产都调查清楚,因此,这一步,只能说是尽量提供,如果实在不行了,可以委托律师查一下。

三、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很多人不愿意打官司的原因是因为觉得那“不光采”,这种观念应当改变,诉讼是一个解除纠纷的一种方式,是穷尽其他办法无法解决的时候的最后一个手段。比如说欠钱不还,怎么要都不还,那还有什么办法解决?只能用诉讼这一手段解决了。那么,怎么以诉讼方式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呢?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我建议还是保全,我办的几个案子,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说a公司欠b公司290余万,我们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于是我们就做了财产保全,还没等开庭呢,对方就同意还钱,但是是分期的,在还了两期大概220万元后,我们考虑到基本上对方可以将其他钱都还上,于是解除了保全。这个案子虽然没经过诉讼,但是结果非常理想。

2.起诉

好吧,接下来就是立案、庭审、判决了。法定的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一般如果没什么太大意外的话,3-4个月一审就有结果,可能你觉得时间太长了,但是没办法,这是最后一条路。至于说诉讼中到底怎么做,怎么开庭,限于篇幅,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3.执行

如果判决下来了,那么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让法院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4.调解

调解是说双方都退一步,把问题解决,比如说欠10万元,甲说,少还点,还9万元,马上就还,其他的你也别找我要行不,乙说,行!那这事就完事了,双方就解决了,一般地,法院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我个人建议如果条件差不多,可以接受,最好达成调解,因为将精力牵扯到诉讼中并非是一个明智之举,实实在在拿到钱才是真,不要为小利益而放弃了大利益。 >>>下一页更多精彩“欠钱不还的起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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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全文共 2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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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强制执行吗?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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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介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2011年,全国人大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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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探望权强制执行要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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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你对探望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探望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权的概念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原则

一、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探望权强制执行要遵循什么原则

二、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应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的接触与联系,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因此,在执行中应以此为导向,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

三、教育为主原则。

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

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强制措施恰当原则。

具体是指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

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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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全文共 10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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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如果我们将刑事诉讼看作是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那么,在这个逻辑证明的链条上,刑法的规定就是大前提,刑事诉讼是为了探寻小前提,刑事诉讼的结果便是结论。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具有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法律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使宪法精神得到具体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中规定的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5条)等内容,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体现。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关注刑事司法。

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有关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有关法律解释

主要是指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6.有关国际条约。中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中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四、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

1、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特别关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2、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特别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5、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特别关注: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2)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7、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五、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别关注: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机关和取保候审相同。

1、刑诉法第57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2、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3、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六、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1、刑诉法第6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特别关注: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3、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

4、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5、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刑诉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

7、刑诉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七、逮捕

逮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1、刑诉法第60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法。”

特别关注: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况: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2、刑诉法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4、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应分别情况处理:

(1)对于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应当建议重新提请批捕,坚持复议的,不予受理。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6、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7、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依法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未能接受其意见的,依法有权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8、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或者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交公安机关执行。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9、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10、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异地逮捕,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11、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逮捕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有权要求解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1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最高法院《解释》第81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刑诉法第209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最高法院《解释》第201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刑诉法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13、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下一页更多精彩“刑事诉讼法的基本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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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释义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

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分工等等,这涉及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

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

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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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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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强制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强制交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的损害,是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

这里所说的强制交易是指强制或者限制他人交易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强制交易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用户或者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与之交易。用户和消费者对于与谁交易具有选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强制交易,不能剥夺用户和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有关机关来处理。如果是消费者,还可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强制交易行为,可以到其上级机关进行反映举报,由其上级进行处理。

由于强制交易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强制交易的主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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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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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普法之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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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11、行政强制行为在引起强制原因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应暂停强制行为。但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

5.城管执法考试论述题和答案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普法之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国土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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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民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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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简称强拆,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拆迁中公民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制拆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2.2016高一政治期中试卷

房屋强制拆迁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很多地方的强制拆迁出现了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子,夜深人静私闯住宅,敲门砸玻璃殴打被拆迁人逼公民搬走。有些地方的强制拆迁干脆就是晚上进行,把当事人架进车里,推土机就开始了工作。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为借口错误拘捕当事人,就严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民权利有哪些

财产权

《宪法》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未经所有人允许,不受任何权力以及任何形式的侵害。然而,许多居民倾其毕生积蓄购买了住房,一纸拆迁公告下来,说拆就拆,补偿款数额不合理根本就无法再次回迁购置新房。另外,很多新居民区远离市区,上学及上下班、购物等都极为不便,靠近市中心做生意的便利也没有了。或者使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的机会成本大打折扣,或者使可预期收入的资本成本加大,这些都使被拆迁人的财产收入受到损害。

劳动保障权

如果在职职工是拆迁当事人又不顺利搬迁的话,轻者被调离,重者则被开除公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滥用,变成了他们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政府在拆迁前允诺给被拆迁户安置工作,可是后来却没有了下文。这样的政府让公民对其的信任在一念之间化为灰烬。“翻脸比翻书都快”的政府办公大楼前那些醒目的“为人民服务”难道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知情权

在很多地方,房屋拆迁公告贴出来的同时,拆迁评估补偿数额也就几乎公布了。补偿依据什么标准评估、什么公司进行评估、拆迁法律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等等,被拆迁人很少被告知,所以很多被拆迁户有着强烈的被欺骗感和被愚弄感以及不被尊重的感觉,拆迁纠纷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拆迁的实际用途和当初拆迁公告上的内容不一样,也是导致拆迁上访的重要原因,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建设项目补偿数目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公平交易权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这是强制拆迁源头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迁评估程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迁户对被评估机构没有选择权。评估过程的不公开及评估黑洞,都导致了房屋安置和补偿的不合理。

司法救济权

“人权在实践上完全是通过法院得到保护和实施的”司法诉求是公民行使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对公民人身及财产纠纷的处理不是行政裁决终局,而是司法裁决终局,这是世界通例。

重大社会事务参与权

很多拆迁事件中被拆迁户都不能充分行使参与权,具体表现为:项目规划这一牵一发而动全局的事情没有听取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房屋拆迁基准价的制定没有召开由广大被拆迁户参加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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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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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自行清算跟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制清算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

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股东自觉清算;

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

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的程序

其中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是前者---自行清算的程序,包含: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股东自觉清算应为首选,同时加强对其行政监督管理,其次才是司法介入,即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对有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司法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的干预遵循的规则主要是公司自治规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故而,公司清算也应理顺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间的关系,即同样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以自行清算为主,强制清算作为补充。

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时必须从如何鼓励、促使清算义务人自行清算为目的,而不应过于依赖强制清算制度。对强制清算的启动要慎重,在启动前要严格审查,启动程序必须予以规范。同时,有必要完善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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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的特点:

(1) 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 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 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 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3.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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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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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但是,很多人疑惑现在所说的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婚检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检的检查意义

第一、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有利于优生,提高民族素质。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

第三、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保证。

第四、婚检还不仅仅是一项健康检查,更重要的是向人们传播有关婚育健康的知识,进行健康婚育指导。比如,医疗保健机构会向准新人播放婚前医疗卫生知识、婚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有关咨询和指导等。

必要性

婚前检查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进行的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是对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婚前体检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义。

取消强制婚检,不等于取消婚检

“取消强制婚检,并不是说取消婚检。”山西平遥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侯主任说,“我们不遗余力地宣传,就是要告诉大家,婚检对于预防缺陷儿出生相当必要。”

每年我国婚前检查的男女青年中可发现近3%的人患有性病、肝炎、严重遗传病等各种疾病。2000年到2002年我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是8.1%、9.1%和9.29%。主要是以生殖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性传播疾病检出率逐年上升。因此,婚检很重要,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道重要防线。婚检为保护当事人健康和后代健康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婚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正确掌握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并指导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健康提供保证;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做出明确的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

专家观点:婚检有必要,推行需灵活

针对广州恢复强制婚检的做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认为,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婚检率在逐渐降低,每年有大量的先天缺陷儿童出生,不进行婚前体检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广州强制婚检的做法是对以前的法律规定的修正,也可以说是实践对理论的修正。

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要进行婚前体检。但强制婚检也不违背婚姻法。根据《母婴保健法》,从母亲、婴儿和计划生育的角度,要求进行婚检,这是从整个国家、民族角度,出于提高人口素质的考虑而做出的规定。

而《婚姻登记条例》主要是基于婚姻自由的价值理念,目的是提供方便、快捷的婚姻登记服务。因此,从法理的角度说,对母婴保护和保障出生人口素质的价值理念是高于婚姻自由的价值理念的。

目前,民政部门在具体操作时,主要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不进行强制婚检。但应从更宽泛的范围来理解婚姻的概念,包括《母婴保健法》都应该算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都是用来规定婚姻的,都应得到执行。

但是,强制婚检从字面上看,似乎代表着强力推行的意思,而且强制婚检在有的地方会沦为谋利的工具,这些都是很多人反对的原因。

因此,建议婚前检查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不应该由一个部门统一婚检;婚姻登记者只要是在正规的医院进行了相应检查,都应该得到承认。

同时,婚检项目的设定也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保留必须要检查的项目,去除不必要的检查项目。而且要对婚检者的信息严格保密,以打消婚检者的顾虑。

此外,强制婚检还应该是免费的。因为出发点是为提高整个国家、民族的人口素质,所以财政理应埋单。

黑龙江率先恢复强制婚检

2003年10月,中国取消强制婚检,当时被赋予太多意义,诸如尊重人性、自由、权利之类的溢美之词,都曾拿来说事。然而,仅两年以后,黑龙江省率先恢复强制婚检,当时招致种种批评,或被指斥是“制度倒退”,或被质疑为“变相谋利”。不过,这些声音并没有对取消强制婚检的反思,其中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就是重要原因。

为扭转婚检率过低的局面,广州从2007年率先实施免费自愿婚检。在免费婚检的项目中,提供包括地中海贫血、G6PD缺乏症(蚕豆病)等广州地区常见的遗传病的检查,这些项目一人的费用约为200元,即一对夫妻可享受约400元的免费服务。

免费自愿婚检推出之后,婚检率有一定回升,但在婚检率最高的2010年也仅仅为45.3%,很少有地方超过50%。

婚检的办理流程

虽然新的《婚姻法》没有了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但是对于新婚的二人来讲,多多关注对方的身体健康,也是二人共同的幸福。

婚检时间及要求

(1)周一至周五。

(2)体检当天须空腹。

婚检证件

(1)本市户口或身份证。

(2)每人三张一寸照片。(注:黑白彩照均可。)

婚检的7个流程

(1)挂号。

(2)去婚检科分诊室等候。

(3)提取尿样

(4)抽血,化验血液。

(5)胸透。

(6)返回婚检科体检,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生殖器检查。

(7)当日或次日下午听婚前保健课。领取结果。

婚检简介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提倡婚检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婚检是为了待婚男女婚后能有一个健康的宝宝。但是很多年轻男女却不知道婚检内容是什么。婚前检查是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重点是遗传病方面的调查和生殖器官的检查。下面松江妇科医院上海博大医院妇科医生就跟女性朋友说说婚检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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