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忘记熄火两个小时对车的损害大吗(汇编20篇)

浏览

5873

文章

1000

篇1:偶尔一次加油忘记熄火

全文共 557 字

+ 加入清单

偶尔加油忘记熄火也很容易引起火灾。你应该知道,当汽车怠速时,发动机转速很高,摩擦容易产生静电。当燃油达到一定浓度值时,遇到静电/火花会被点燃,汽油燃烧速度很快,火势很大时很难控制。

风险1:由于车辆发动机高速运行,摩擦容易形成静电,一旦铁短路会点燃可燃气体,燃烧迅速,难以扑救。

风险二:怠速条件下的汽车排气管温度可达数百摄氏度。当尾部加油时,滴落的汽油在高温下迅速蒸发,达到燃点时会被点燃。

风险三:油泵未熄火时仍在工作,油箱内会产生大量气泡。随着加油量的增加,可燃气体会溢出,周围的火星会点燃。

如果加油时汽车忘了熄火被点燃怎么办?如何自救衣服着火?

1、火势较小时,迅速取出车上的干粉灭火器,对准火源根部进行扑灭。

2、火灾较大时,向加油站人员求助,并拨打119消防求助,其他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防止车辆爆炸造成二次伤害。

3.如果你的衣服着火了,你应该立即在地上打滚,没有其他灭火材料,脱下带火星的衣服,尽快到达水源。

机油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加油时不要打电话或吸烟。冬季加油时注意不要穿化纤、尼龙、针织等衣服,容易产生静电。

2.不要用塑料桶装汽油或柴油。当受到冲击时,火花会点燃油箱。此时,效果相当于炸弹,点燃后容易爆炸。

3.汽车加油最好不要加得太满,这样会增加车辆的重量,增加油耗。如果油箱没有油,很容易损坏油泵。

展开阅读全文

篇2:硬盘为什么会损害

全文共 1314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据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硬盘作为计算机的“仓库”,操作系统、软件、文档、图片、视频、音频等数字资料,都是以数据(0和1)的形式存储在“仓库”中。同珍爱生命一样,电脑硬盘也需定期进行体检,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那么硬盘坏掉的原因有什么?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硬盘的保护您需要做到:

物理保护:

1、不要频繁开关机,

2、要注意散热,特别是本本,

3、不要经常格式化,

4、不要把硬盘拆出来,防止碰撞。

软保护:安装效率源数据安全中心,对硬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及时掌握硬盘健康状况。

硬盘坏掉的原因:

震动

硬盘的制造过程十分的复杂,工艺十分精密,虽然各大硬盘厂商都在硬盘中加入了防震抗摔功能,但碰撞和震动依然是困绕硬盘的几大杀手之一。过度的碰撞和长期工作在震动的环境下极易造成硬盘盘片与磁头结合不严密,磁头断裂的现象,特别是在硬盘工作中,后果将会更加的严重。因此,一定要将硬盘紧密的固定的机箱内部,上紧每一颗螺丝。另外工作过程不要直接移动硬盘和移动机箱,需要将电脑移动位置时切记要轻拿轻放,防止硬盘碰撞造成损坏。

灰尘

灰尘对硬盘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可以说灰尘是硬盘的头号杀手。大家知道硬盘的磁头与盘片接触是十分紧密的,不允许有半点的灰尘,如果灰尘落入硬盘盘片上后,那么就意识着硬盘离损坏为期不晚。

非法关机

硬盘在工作时是不能突然断电和非法关机的,这点大家要切记,这也是使硬盘最容易产生坏道的重要原因之一。原因很简单:当硬盘在工作中是,盘片处于高速运转状态,磁头停留在盘片的不同位置读取磁盘中存放的数据。如果中途突然断电,磁头便会迅速做归位动作,则可能导致磁头与盘片猛烈磨擦而损坏硬盘盘片。因此在工作中,千万要避免突然断电导致非法关机,另外其它的非法关机操作也要尽量的避免。再者windwos自带重新启动功能也尽量少用,因为这一功能会使硬盘在瞬间突然断电加电,也极容易引起硬盘的各种故障,如果需要重新启动,则正确的方法是在电脑关闭10秒钟以后再按开机按钮打开电脑。

静电

静电对电脑硬盘的损害大家也许再熟悉不过了,对于硬盘而言,其背部的电路版同样会受到静电的伤害。因些,不能用手随便地触摸硬盘背面的电路板。这是因为在气候干燥时,人体通常带有静电,在这种情况下用手触摸硬盘背面的电路板,则人体静电就可能伤害到硬盘上的电子元器件,导致硬盘无法正常运行。

高温

温度对硬盘的寿命也是有很大影响的。硬盘工作时会产生一定热量,使用中存在散热问题。温度以20~25℃为宜,过高或过低都会使晶体振荡器的时钟主频发生改变。温度还会造成硬盘电路元器件失灵,磁介质也会因热胀效应而造成记录错误。温度过低,空气中的水分会被凝结在集成电路元器件上,造成短路。

p湿度过高时,电子元器件表面可能会吸附一层水膜,氧化、腐蚀电子线路,以致接触不良,甚至短路,还会使磁介质的磁力发生变化,造成数据的读写错误;湿度过低,容易积累大量的因机器转动而产生的静电荷,从而烧坏CMOS电路,吸附灰尘而损坏磁头、划伤磁盘片。机房内的湿度以45~65%为宜。注意使空气保持干燥或经常给系统加电,靠自身发热将机内水汽蒸发掉。另外,尽量不要使硬盘靠近强磁场,如音箱、喇叭、电机、电台、手机等,以免硬盘所记录的数据因磁化而损坏。

展开阅读全文

篇3:药源性肾损害治疗方法

全文共 2423 字

+ 加入清单

药物性肾损害是指肾脏对治疗剂量药物的不良反应和因药物过量或不合理应用而出现的毒性反应,药源性肾损害治疗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一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药源性肾损害治疗方法有哪些

1、停用引起肾损害的药物一旦疑诊药物性肾损害,应立即减量甚至停药,患儿肾功能常可迅速恢复尿改变逐渐消失。2、饮水利尿磺胺抗肿瘤药物形成结晶损害肾脏时可以采用大量饮水、呋塞米(速尿每次2mg/kg)来清除阻塞肾小管的结晶。但表现为肾功能衰竭的患儿则不宜大量饮水,以免增加容量负荷。

3、肾上腺皮质激素对于青霉素类抗生素、抗癌药和NSAID引起的急性过敏性间质肾炎可以使用糖皮质激素,如泼尼松1~2mg/(kg·d)疗程1~2周,可明显改善肾功能。对于表现为肾病综合征或肾炎综合征的药物性肾损害也可酌情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4、免疫抑制剂用于由NSAID所引起的间质性肾炎,且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效果不满意时使用。

5、肾小管上皮细胞保护及促进细胞再生药物可有虫草制剂,大剂量维生素E100~200mg/次3次/d,促肝细胞生长因子及表皮生长因子等。还有人报告钙离子拮抗药如尼莫地平、维拉帕米(异搏定)等对药物(氨基糖苷类)引起的肾小管上皮细胞坏死有预防和治疗作用。

6、透析疗法急性肾功能衰竭时采用血液净化或腹膜透析治疗,透析还有助于药物的清除。

药源性肾损害的原因有哪些

药源性肾损害的原因有哪些 药源性肾损害症状有哪些 药源性肾损害治疗方法有哪些

声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敬请告知

1、肾脏血流量特别丰富:肾脏血流量特别丰富:占心输出量的20%~25%。按单位面积计算是各器官血流量最大的一个,因而大量的药物可进入肾脏。

2、肾内毛细血管的表面积大:肾内毛细血管的表面积大:易发生抗原-抗体复合物的沉积。

3、排泄物浓度高:排泄物浓度:作用于肾小管表面的排泄物浓度高,这是由于对血流浓缩系统的作用所致。此外近端小管对多种药物有分泌和重吸收作用也增加了药物与肾小管上皮细胞的作用机会。

4、肾小管的代谢率高:肾小管的代谢率高:在其分泌和重吸收过程中药物常集中于肾小管表面或细

药物性肾损害胞内易发生药物中毒。

5、对药物敏感:对药物敏感:肾脏耗氧量大对缺血缺氧敏感。因此对影响血流的药物敏感。

6、易感性:易感性:肾脏疾病增加了对药物损害的易感性,低白蛋白血症增加了游离型药物的浓度,肾功能不全又使药物的半衰期延长,肾脏疾病以及特殊人群如婴幼儿老龄人的肾脏储备功能较低。

药源性肾损害症状有哪些

1、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ARF)较为多见,由X线造影剂导致的ARF多在造影后

药物性肾损害48h内出现;由磺胺氨基糖苷等肾脏毒性药物所导致的ARF主要见于用药5~7天后或一次性大剂量用药后24~48h。由青霉素类所致过敏反应损害多在用药后24h内发生肾功能衰竭。

2、肾小管-间质疾病:青霉素可引起急性过敏性间质性肾炎,而表现为血尿、白细胞尿、蛋白尿,尿白细胞中有较多嗜酸性粒细胞(可》30%)。同时伴肾功能不全发热、药疹,血中嗜酸性粒细胞升高,慢性间质性肾炎可由非甾体类抗炎药以及含马兜铃酸的中草药所引起,用药时间往往长达数月以上。肾毒性抗生素(氨基糖苷及头孢霉素类)和抗肿瘤(顺铂)等除直接损伤肾小管上皮细胞外也可引起慢性间质性肾炎;近年来,由卡托普利所致的慢性间质性肾炎也逐步增多;此外,两性霉素、四环素及部分中药可引起肾小管性酸中毒范可尼综合征肾性尿崩症等肾小管疾病。

3.肾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表现为大量蛋白尿、水肿、低蛋白血症等。青

药物性肾损害霉胺、NSAID等均可导致肾病综合征。

4、肾炎综合征:表现为血尿、蛋白尿、高血压。

5、单纯性血尿和(或)蛋白尿:各种肾毒药物如氨基糖苷头孢菌素磺胺、NSAID抗肿瘤药物均可引起。

6.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由木通、防己、益母草等含马兜铃酸的中草药所引起的肾损害,表现为进行性难以逆转的肾功能衰竭。

7、梗阻性肾损害:主要由大量磺胺结晶阻塞肾小管引起,肿瘤化疗药物也可引起尿酸结晶阻塞肾小管。

8.致继发HUS:溶血尿毒综合征(HUS),避孕药、环孢素、FK506、奎宁等可导致继发HUS。

药源性肾损害的预防措施

1、提高对本病的警觉:重视药物性肾损害做到早期诊断提高对本病的警觉。由于临床医生对药物所致的肾损害认识不足,又由于某些药所致的肾病变常缺乏特征性的临床表现,以及肾脏有巨大的储备代偿能力,致使药物性肾病不易早发现,常将药物的中毒症状误认为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的症状,造成延误诊治,甚至发展为不可逆转的终末期肾功能衰竭。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治疗肾脏病的药物本身就有肾毒性,因此应提高对本病的认识,在治疗过程中,仔细观察提高警觉,早发现早停药,早治疗。

2、了解所用药物特点:了解药物特点,合理用药。临床医生应熟悉大剂量造影剂时为了避免或减轻肾损伤的药理特性及药代动力学特点,充分认识药物的肾毒性及其他不良反应以减少药物性肾功能损害的发生。特别是现在新药品种繁多,临床医生对所用药物的成分体内过程,药代动力学特点与其他药物合用情况往往缺乏了解,导致用药不当一些基层医院的医生对抗生素,尤其是一些有肾毒作用的抗生素使用较随意,且常联合用两种以上对肾脏有毒性的药物增加了肾损害发生的几率。临床医生应注意加强预防本病的意识掌握药物的相关知识,合理用药。

3、个性化的疾病治疗:不少临床医生在用药时,机械刻板,未能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治疗,如对高龄有血容量不足或肾脏存在慢性损害等危险因素的病人,未能减少药物剂量或延长用药间隔今后应强调个性化治疗,减少药物性肾损害的发生。

4、处理措施:药物性肾损伤的治疗时机及处理措施对预后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讲如能及时及正确治疗,多数药物性肾损害患者可以转危为安,至肾功能可望完全恢复正常。但一些医疗单位在发生了药物性肾损害后处理不十分积极,仅将药物停用而没有抓住时机给予必要的促进排泄和保肾药物,无条件或未予进行及时的血液净化治疗也影响了对药物性肾损害的治疗效果,因此应重视及时处理积极治疗。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公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全文共 1997 字

+ 加入清单

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你对公证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损害的概述

综述

建设领域的行业大都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房屋建造、煤气维修、市政管理等,其中有一些属于“高危险”行业,从事这些“高危险”行业的工作时,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除此之外,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医疗行为等也是常见的侵权损害类型。一旦发生侵权损害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因伤致残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看过“公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公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公证损害赔偿是民事赔偿,依现代民事责任理论,追究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

第一,过责任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在各国公证法上的差异

依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对此,世界公证立法上有两种立法态度:区分主义与不区分主义。

区分主义指对公证人错证之故意与过失区别对待,故意错证者应毫无例外地承担赔偿责任,过失错证者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豁免。其核心在于对公证人的过失行为提供有限的保护,如《德国公证人法》采取此做法。

不区分主义是指对公证人错证之故意与过失不加区分,只要公证人有过错即应向被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证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各国公证法多采不区分主义,未将公证过错之故意与过失明确区分。而是将公证赔偿的具体责任范围留待依据有关民事实体法并通过公证特别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来解决。

如《奥地利公证法》、《意大利公证法》等。在追究公证人因侵权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法律要求受害人负证明义务;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法律则要求公证人负证明义务。

(二)区分与不区分主义的做法评析与我国公证损害赔偿制度的决择

区分主义与不区分主义的分歧在于法律是否对公证人提供特殊照顾,笔者认为区分主义有主体立法之嫌疑,有悖民事公平。

第一,公证损害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以利益公平为宗旨,只要因一方过错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过错方应予以赔偿。此点区别于刑事责任,也不同于行政责任。

第二,区分主义有主体立法之嫌疑,有悖社会公平理念。民事立法有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之别。前者依主体身份,企业性质的差异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后者依主体的行为立法。承担民事责任以过错行为为基础,而不以过错主体为根据,乃现代民事责任惯常立法。

民事责任赔偿的基本价值追求的在于公平。公证人员应以谨慎的态度从事公证活动,如错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予赔偿,自无疑义。

但是,在公证事项纷繁复杂,公证数量急剧上升的情况下,要求公证人对公证事项合法真实施以实质审查,显然超过了公证人员的工作负荷。要求公证人员对超负荷的工作量负同等的过失故意责任,对公证人要求未免过于苛责。

据此,为保证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借鉴一般提保的责任方式来界定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合理地划分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责任负担。即将公证人员之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更为恰当。对于前者,当事人可直接请求该公证机构赔偿经济损失,而后者当事人应首先寻求其他救济,当以其他救济不能得到赔偿或赔偿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方可请求公证机构赔偿损失。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5:紧张时损害健康的小动作

全文共 722 字

+ 加入清单

每个人在生活当中都会遇到一些令人紧张的事情,这时候为了让自己不再紧张,很多人都会不自觉的做一些小动作,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心理学者指出,有一些紧张时的小动作反而会有损健康,那么这些小动作都有哪些呢?

损害健康的小动作四、摸脸

从微观上来说皮肤很薄,反复摸自己的脸或者挑粉刺的话就会伤到皮肤。如果流血或者刚刚结疤,那么就不要再碰长粉刺或者发痒的地方,涂抹药膏或者润肤霜就可以了。

损害健康的小动作一、咬指甲

如果你有看恐怖电影的时候一紧张就会咬指甲的习惯,那么它会对指甲和周围的皮肤造成伤害。口腔内的细菌会转移到皮肤上,指甲上的细菌也会转移到嘴巴里,造成牙龈和咽喉感染。

损害健康的小动作三、扭脖子

强行地扭动脖子会使得脊骨发出声音来,虽然这可能会让你感觉很好,但反复这样做会让周围的韧带容易松动和受到损伤。此外,这样大幅度的运动会造成小关节受到磨损,长此以往会导致关节炎,而且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会因为颈部的受伤而引发中风。

损害健康的小动作二、拉扯头发

经常拉扯头发会造成头皮根处受损,后果是可能造成暂时性或者永久性的脱发和感染。强迫性地拉扯头发可能是一种精神冲动控制障碍(拔毛发癖),需要进行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

损害健康的小动作五、磨牙

在面临压力境地时咬牙或者磨牙会损害口腔健康,引起牙齿破损或者断裂,此时就需要对牙冠或者牙根管进行修复治疗,严重时还会导致出现类似颞下颌关节紊乱症的下颌关节损伤。

人们咬牙或者磨牙是因为压力造成的反应,但是多数情况下是病变造成的,如牙齿的错位和缺失。

治疗方法包括对牙齿进行矫正,从而改善咬合状况;甚至可以对肌肉注射肉毒杆菌,从而降低张力,防止潜在的损伤。

对于很多女孩子来说,一旦开始紧张,就会不受控制的去舔嘴唇,这是下意识的动作,并不能控制。但是,这种动作会对嘴唇造成极大的伤害,可能会患上唇炎或者是皮炎。所以,以上这些不良的小动作尽量还是要克制一下比较好。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广州出发高铁旅游攻略_广州出发高铁旅游路线全攻略两小时内

全文共 3649 字

+ 加入清单

广州出发,2个小时高铁以内到达的13个目的地,游客们只需要抽一个周末就能轻松搞定!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广州出发高铁旅游攻略,希望对你有帮助。

1.广州南—江门

江门市是珠江三角土地、海洋资源极为富饶的地区。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气候温和,少霜无雪,阳光充足,四季常青。江门的自然环境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全市山清水秀,田园丰美,是广东省第一批绿化达标市。

景点:上、下川岛、开平碉楼、圭峰山、古劳水乡、黑沙湾、立园

美食:恩平濑粉、深井烧鸭、山野菜、糖糊

2.广州南—肇庆东

肇庆市是中国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被誉为岭南文化的发祥地。

景点:梅庵、德庆学宫、肇庆古城墙、七星岩摩崖石刻、德庆悦城龙母祖庙、鼎湖山(风景区)、大斑石(封开县)、以星湖、西江、贺江

美食:鼎湖上素、茶油鸡、四会濑粉、肇庆裹蒸粽、文庆鲤、鼎湖山水豆腐花、白沙竹笋、封开杏花鸡

3.广州东—东莞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北部,是广东历史文化名城。距今1700多年前的三国时期建郡,是岭南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中国近代史的开篇地和改革开放的先行地。

景点:林则徐销烟池、沙角炮台、威远炮台等抗英古战场遗址;大岭山抗日史实陈列馆和榴花抗日纪念亭、金鳌洲塔和榴花塔、广东四大名园之一的可园、黄旗古庙等

美食:塘厦碌鹅、烧鹅濑粉、冼沙鱼丸、中堂鱼包、东莞甜肉粽

广州最受欢迎的旅游景点

1.广州小蛮腰

广州塔于2009年九月建成,包括发射天线在内,广州新电视塔高达600米。为中国第一高塔,世界第二高塔。广州塔(Canton Tower),建于广州市海珠区双塔路,距离珠江南岸125米,与海心沙岛及珠江新城隔江相望。广州塔塔身主体450米(塔顶观光平台最高处454米),天线桅杆150米,总高度600米,取代加拿大的CN电视塔成为当时世界第二高电视塔。广州塔已于2010年9月29日正式对外开放,10月1日起正式公开售票接待游客。站在广州最高巅俯览全市夜景,必将是视觉上的一种盛宴。

2.沙面

沙面的玫瑰园西餐酒廊,身处在充满欧陆风情的沙面公园内,毗邻白天鹅宾馆。穿过一段红酒廊,江风习习,仿佛走入另一个世界,异常惬意。坐拥全江景的外围江畔摆设几十桌露天餐吧,拥有一切与“美”相关的元素。在如此美景中享受美食,陶醉感自是非同凡响。绿茵环抱下,鸟语花香,而一旁珠江拍岸。身处其中,既可品尝本餐厅为您特别烹制的各款精美中西美食;同时,亦尽览珠江两岸及白鹅潭的景色。华灯初上,彩霞辉映着沙面的临江长堤,犹如婀娜多姿的少女。看着珠江夜游的游船在珠江上游弋,吹着徐徐的江风,很是舒服。大榕树下的酒廊餐厅大堂灯影婆娑。

3.二沙岛

被高级的公寓、现代感十足的星海音乐厅包围着的二沙岛,在昏黄的夜色中仍旧充满了艺术的气息,躺在在宽阔的大草坪里,听一些情侣示爱的吉他曲子,轻歌乐韵中,看天上的月亮分外的明亮,或是约上几个好友,谈天说地,好不愉悦.....

4.珠江夜游

“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华灯初上,夜色里透露着诗意,也潜藏着无限商机。在广州“珠江夜游”、中山“歧江夜游”等夜游路线逐渐成熟之际,近期市面上出现了诸如“冰泉避暑,篝火晚会”、“尝海鲜大餐,赏青州渔火”和“夜泡温泉看奥运开幕”等夜游新元素。在这种背景下,各大景区和主题公园也纷纷开通了夜游专场并加入了夜游元素。夜色迷人,追随着广佛地区发展夜游的实例,或许我们能重新发现这条产业链背后的价值和意义。

5.广州大学城

大学城的夜晚像是镶嵌在珠江上的一颗明珠,那么璀璨夺目。夜晚的大学城静谧且温馨,橘黄色的灯火沿着内环外环铺展,每个学校都亮起了属于自己的灯光,大楼形态各异,景色美不胜收。商业区更是灯火通明的,让人们感受到它的热情。 点击下页查看>>>广州老字号特色美食

#p#副标题#e#

广州老字号特色美食

1.大同酒家

与大公餐厅和大三元酒家合称“三大”的大同酒家,前身为广州园酒家,于1938年由日本人中泽亲礼等人开设。公私合营后的大同酒家,经常为党和国家接待来自世界各国的贵宾。1993年被国内贸易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1998年经国内贸易局批准为"国家特级酒家"。

主营:蛋挞,猪脚姜醋蛋,广东薄皮虾饺,大同脆皮鸡,娥姐粉果等粤菜、点心

2.陶陶居

陶陶居现址在第十甫,是广州饮食业中的老字号之一,陶陶居是广州最有名气的茶楼之一,陶陶居被誉为“月饼泰斗”,其“陶陶居上月”更获“金鼎奖”及“中国名牌月饼”称号。1993年被国内贸易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 1998年经国内贸易局批准为“国家特级酒家”。

主营:茶点、月饼、菜肴

3.广州酒家

广州酒家始建于1939年,素有“食在广州第一家”的美誉。老店坐落在文昌路口,建筑富有岭南园林风格。在餐饮服务方面,广州酒家常年供应数千款佳肴美点,菜肴色、香、味、型、皿俱佳。在历届世界性、全国性及地区性的烹饪大赛中,广州酒家屡获金牌。

主营:传统粤菜、食品工业经营和物业租赁服务

4.趣香饼家

趣香饼家是一个中华老字号的糕点企业,创建于1938年。1994年中秋创制的"趣香中华月饼王",被载入了世界吉尼斯大全,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定为"中国明星企业";1995年被国内贸易部评为"全国商业信誉企业"、"全国广式月饼产销量最大、获政府奖项最多的企业"。

主营:月饼、老婆饼、鸡仔饼等斋料、兼营凉果杂货

5.致美斋

粤菜之所以驰名海内外,除精心选料和独特的制作技巧外,还与别有风味的调味品紧密相关。而在众多的调味品生产厂家之中,致美斋是其中的佼佼者。致美斋生产的调味品历久不衰,今天,它已成为国内外著名的厂家之一。

主营:调味品、酱菜

6.广州南—韶关

韶关位于广东省北部,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韶关可以用12个字来概括——“历史名城、山青水秀、民族风情”

景点:丹霞山、南华寺、乳源大峡谷

美食:炒山坑螺、冷水猪肚、银杏五彩丁、红烧嫩猪肉、酸笋鸭、糯米酿豆腐

7.广州南—中山

中山市是广东四小龙之一,位于珠江三角洲中南部,是中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的故乡,又是著名的侨乡,自古就有“鱼米之乡”的美誉。中山市不但地灵人杰,更以风光的古朴而自然闻名于世。

美景:孙中山故居、中山詹园、孙文公园、中山影视城、岭南水乡

美食:石歧乳鸽、杏仁饼、大煎堆、禾虫、淋糖饼

8.广州南—郴州西

郴州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地处南岭山脉中段与罗霄山脉南段交汇地带。郴州,生态王国。“四面青山翠屏,草色花香尽得春”。郴州原始的自然景观风貌保存良好,旅游资源集奇、险、秀、美于一体,聚山、水、洞、泉于一身。

景点:东江湖、莽山、苏仙岭、万华岩

美食:东江鱼、栖凤渡鱼粉、酸辣鱼头、马田豆腐、血鸭

9.广州南—清远

清远不远,就在广州隔壁,清远是一座年轻而充满魅力的城市。广东省地域最大的地级市和广东省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地。清远的良好地区形象已日益深入人心,被誉为“珠三角后花园”

景点:飞霞风景名胜区、广东第一峰、清新温矿泉、宝晶宫、英西峰林、连州地下河、湟川三峡、三排瑶寨、大旭山瀑布群等等

美食:清远鸡、刀切糍、九龙豆腐、洲心大粥、东陂水角、连州白茶等

10.广州南—深圳北

深圳人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城市。深圳的道路比较宽阔,交通方便,规划很好。在这里可以感受大都市的繁华和繁忙。

景点:世界之窗、欢乐谷、大、小梅沙、华侨城、西冲、仙湖植物园

美食:烧鹅、沙井鲜蚝、肠粉、西丽芒果、海鲜大排档、龙岗三黄鸡

11.广州东—惠州南

惠州是中国大陆除深圳市外距离香港最近的城市,也是客家人的主要聚居地之一。惠州的自然资源非常丰富并具有资源多样性的特点,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身

景点:西湖风景名胜区翠;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南昆山生态旅游;香溪堡;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巽寮德泽园:天赐白堤。

美食:山坑鱼、白切胡须鸡、酿豆腐、梅菜扣肉、八宝窝全鸭、东江盐焗鸡

12.广州南—小榄

小榄镇,是中山北部工商业重镇,区域商贸中心,中国菊花文化艺术之乡,国家级重点镇,广东省中心镇(县级),在中山市经济、人口、交通、城市建设规模中占有重要地位。

景点:菊花会、龙山公园、水色匝、双美府

美食:特色菊花宴、炸菊花瓣、菊香南瓜、酸甜菊花鱼

13.广州南—珠海

珠海是百岛之市,毗邻澳门,典型的亚热带风光、宁静休闲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对她流连忘返。温泉很不错,空气非常好。生活很悠闲,还有浪漫的情侣路。

景点:珠海渔女、东澳岛、外伶仃岛、御温泉

美食:横琴蚝、珠海膏蟹、斗门河虾、白蕉禾虫

14.广州南—汕尾

汕尾原名因“汕”的意思是海滩的高处,这里景色优美,故曰“汕美”,所谓汕尾,是取的谐音。汕尾港早在宋初就成为商埠,曾经是“舟楫云集”之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有“小香港”之称。

景点:红海湾、龟龄岛、玄武山、莲花山

美食:烧雁鹅、护国菜、清汤蟹丸、油泡螺球、绉纱甜肉、鮜门虾姑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2小时以内高铁就能到达的好吃好玩的目的地,欢迎评论分享给我们哦!

注:数据参考12306、携程、百度旅游,仅供参考,具体车票票价以及用时以火车站实时公布为准! 点击下页查看>>>广州最受欢迎的旅游景点

#p#副标题#e#

15.广州南—贺州

贺州是一个山水美丽的城市,和广西的很多城市一样,是个风景秀丽、民风淳朴、有山有水的好地方。贺州地区也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风情浓郁。

景点:黄姚古镇、贺州十八水、姑婆山、玉石林

美食:桂林米粉、柳州螺蛳粉、黄田双扣肉、瓜花酿

展开阅读全文

篇7:驰名商标的损害是什么

全文共 2277 字

+ 加入清单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你对驰名商标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驰名商标的认定证据

依据工商局自己出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看过“驰名商标的损害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损害

一、自身行为的损害

驰名商标就象受到公众更多关注的名人,“爱之深,恨之切”,公众的表现可以成就它,但某些细小的行为瑕疵都将被放大,而影响该名人的整体形象。

“冠生园”是个老字号,具有悠久的历史,一直受到人们的钟爱。但是南京的冠生园却不注重这种商标信誉的维护,使用陈年老馅制作月饼,被暴光以后,人们对该月饼避之惟恐不及,就这一次制假事件,使其商标的价值大打折扣,直接导致该公司破产,甚至殃及无辜的上海“冠生园”。

安徽的著名商标 “wanmaomao”因为回收陈年的粽子改包装出售,被撤销了著名商标称号。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惜损害多年积累的商誉,将直接导致商标的死亡,所以驰名商标一定倍加注重自身的形象维护。

二、被词典好心收录为词条

深圳特区报《晶报》有一篇题为《google走进世界最权威词典之后》的文章。该文写道:“google走进了据称是世界上最权威英语词典之一的《韦氏大学词典》。当然,该词典不是把google当成一个搜索引擎公司,而是当做动词收录进来,意指在网络上搜索。google公司的老板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

这位作者非常的可爱,认为这么大的馅饼掉在google公司头上,甚至怀疑 “google公司是不是把广告找上了词典,正如他们也把付钱的信息放到搜索页面的前面那样。”但是google公司显然不这么认为,据外电报道,google公司已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google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

自己的商标因为有名被编进字典、药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并不是件好事。商标因为过于有名被编进字典当成词条,将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词,而彻底毁灭商标,这对驰名商标权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所以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即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这也是当得知自己的商标被编进字典,google公司立刻向媒体发表声明的原因。

三、他人傍名牌的损害

“培罗蒙”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西服,较之“培罗蒙”或“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 “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

“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驰名商标榜。本人问过很多人都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名牌,而被傍的“培罗蒙”这个驰名商标反而被认为是傍名牌者。这是“培罗蒙”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恶果。驰名商标除需要企业自身细心呵护之外,还要认真抵御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尤其要防止傍名牌。

四、太过有名成为通用名称

很多人知道jeep(吉普车)、freong(氟里昂)这两个驰名商标在我国退化为越野车、氟制冷剂通用名称的故事。这种故事在我国也有发生,“21金维他”、“竹叶青”等曾产生过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争论。来看一个诉讼案例: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为“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

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因原告自身疏于管理的行为,“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新的产品以及具有高度驰名性的产品,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驰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显著性完全丧失,从而使其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责任保险在人身损害中有什么作用

全文共 1946 字

+ 加入清单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你对人身损害中的责任保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看过“责任保险在人身损害中有什么作用

责任保险在人身损害中的作用

概述

人身损害包括很多种,比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校园内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这些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按照侵害人身权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要求赔偿。这两者存在选择问题(必选其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方利弊进行选择。

案例

原告王xx诉称,原告系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原告课间休息与同学做游戏时,由于被告学校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原告被同学张伟推到在地,导致原告颅骨骨折,经住院治疗。现仍需后续治疗。事故发生后,某小学未对原告及时送医院就诊,未进行任何救治,未及时通知原告监护人。

放学后,监护人到校接原告时,发现原告受伤方送往医院治疗。学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王xx的监护人以直接侵权人张伟、某小学、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

案例启示

从上述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一款)

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款)

这一规定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偿受害人损失,这一点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已经成为常态(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但具有强制性。)由此,在处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存在责任保险,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处理也更容易使受害人的赔偿款得到执行。

综上所述,在遇到有责任保险的情况,比如工地上投保责任保险、校园内投保的责任保险、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之外的商业三者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投保这些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均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受害人的权利。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全文共 1914 字

+ 加入清单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那么你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的类型

无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

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看过“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核心内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是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海商法》第163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1、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医疗损害的共有赔偿项目

全文共 2089 字

+ 加入清单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你对医疗损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损害分类与归责原则

1.医疗技术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医疗伦理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产品损害。

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过“医疗损害的共有赔偿项目

医疗损害的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医疗损害的共有赔偿项目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全文共 1304 字

+ 加入清单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你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的两种途径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与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看过“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

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二、实施家庭暴力与虐待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46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到侵害的配偶给予救济。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时,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请求赔偿。因此,此处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

同理,虐待的对象也应限缩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图危害配偶生命的行为在违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强烈,着眼于规范的目的(保护配偶的人身权),应对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扩张解释把此类行为包含在内。

三、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对于何谓遗弃,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得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特征

全文共 1948 字

+ 加入清单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你对离婚有多少了解?知道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

1、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

2、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3、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

子女抚养关系

1、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故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财产关系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看过“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

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特征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

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五、主观过错形式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共同过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使他人损害)等过错形式。

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受害人损害并应负责。其特征是:加害人仅一人;受害人没有过错;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则)。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配偶的一方,不存在第三人,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共同过错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请求赔偿的配偶一方是无过错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存在混合过错问题。同时,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的过错形式,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从离婚侵权行为的几种法定形式看,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可能由过失构成。

六、赔偿前提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单独主张损害赔偿,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如果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赔偿请求也将不予支持。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是什么

全文共 1352 字

+ 加入清单

你听说过离婚后的损害赔偿吗?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看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遗弃。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后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规定,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规定:

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因此,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即使在离婚后,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的,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是怎样的

全文共 1518 字

+ 加入清单

你知道离婚损害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

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看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明确损害结果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明确损害的范围或者损害的计算标准。

婚姻法第46条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一》第28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是怎样的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

4、在虐待家庭成员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

5、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

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也应一并计算。因为这些费用是本不应发生,但由于一方配偶侵害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1334 字

+ 加入清单

你听说过离婚损害赔偿吗?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补偿与抚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因此,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解体之后又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受到的打击,重新设定新的人生目标。

(三)制裁过错方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于漠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惩戒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保护无过错方

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单亲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

看过“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有哪些

二、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

1、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2、损害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精神损害抚慰险三不赔

全文共 1137 字

+ 加入清单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你对精神损害抚慰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精神损害抚慰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

一般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特殊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看过“精神损害抚慰险三不赔”

精神损害抚慰险三种情况不赔

按照新车险规定,车主在购买商业车险时,可以自愿选购一款新的附加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精神损害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可以购买这款附加险,且该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发生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

首先,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例如,司机李四采取急刹车避免了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并未对路人张三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但张三还是被突入其来的情况吓出一身冷汗,这种情况张三是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赔偿的;第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精神损害抚慰险三不赔

相关内容:

问: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问: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半小时变身成一个装修达人

全文共 2179 字

+ 加入清单

这是我们装修前辈总结的装修知识,其实用性是花钱也买不到的,我们就一起来学学,花半小时变成一个装修达人。

半小时变身成一个装修达人的法则:

1、鞋柜的隔板不要做到头,留一点空间好让鞋子的灰能漏到最底层,水槽和燃气灶上方装灯。定卫生间地漏的位置时一定要先想好,量好尺寸。地漏最好位于砖的一边,如果在砖的中间位置的话,无论砖怎么样倾斜,地漏都不会是最低点。

2、卫生间,空调插座均未设计开关。特别是卫生间电热水器,以一双级开关带一插为宜。如要关去电热,拔插头有危险;

3、关于面砖阳角部分的处理方法,归根到底是看工人的水平。如果泥水工工人水平不错,而且磨瓷砖的工具比较好的话,就应该毫不犹豫的选择磨45度角的做法。从效果上来看,只要磨的好,磨45度角的阳角做法,是最漂亮的!如果工人的水平确实不怎么样,那么你还是选择用阳角条吧,因为磨的不好的45度角做法还不如用阳角条的效果。

4、排好水管后的水管加压测试也是非常重要的。测试时,大家一定要在场,而且测试时间至少在30分钟以上,条件许可的,最好一个小时。10公斤加压,最后没有任何减少方可测试通过。

5、塑钢门的时候一定要算好塑钢门门框凸出墙壁的尺寸,知会安装人员,使得最后门框和贴完瓷片的墙壁是平的,这样既美观,又好做卫生。

6、木工的包门套和泥工的贴瓷砖也是要配合的,包门套的时候,要考虑下面的地面(门的两边地面的任何一面)是否还要贴瓷砖或者其他水泥砂浆找平的事情,因为门套如果在贴瓷片前钉好,一直包到地面,将来用水泥的时候,如果水泥和门套沾上了,就会导致门套木材吸水发霉

7、床垫下方和床板一定要透气。床板一般用杉木板最好

8、做油漆尽量多用纸胶带

9、买灯具要注意:一般尽量选用玻璃、不锈钢、铜或者木制(架子)的,一般不要买什么铁上面镀什么其他镀层啊、什么漆啊之类的,容易掉色。

10、脸盆尽量用陶瓷盆,玻璃盆难搞卫生

11、水电改造要自己计划好,要求他们按直线来开曹。自己看着他们画线,全按画的线开曹。每一项都要自己验收才行。

12、防水一定要做好,一定要试水!

13、很多施工中口头上的协议成了结帐时被宰的缺口,一定要写成白纸黑字,增减的项目都一定要把价格问清,写出来!

14、地面如果装地板,地面均要重新做水泥层重新抹平。

15、厨房门,还是要装修的木工做木制的吊轨门为好。

16、客厅里尽量多地装电源插头。

17、洗手间的淋浴外还是要做隔断。不能图省事拉一个浴帘了事,实际很不方便,水流满地。

18、做门与门框的材料要选木纹细致的材料。

19、在安装橱柜前一定要确认你家的水路是否OK。

初次装修的人总能遇见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装修问题,作为装修菜鸟,最快掌握经验的方法就是听听过来人的意见。本文便是前人总结的装修经验,希望为装修摸不着头脑的菜鸟们提供一点意见。

不得不看的装修小知识

破解装修设计低价陷阱

1、设计图诱你上钩

如今,不少装修公司看见有客户上门,设计师们就会忙不迭地拿出一大堆室内设计的平面图、立体图和效果图。有的设计师还充分运用高新技术,直接在电脑上运用多媒体软件进行演示,展示“装修完毕”后的新居室的三维立体效果。而消费者看过这些逼真的效果图之后,往往会感到十分心动,甚至当场拍板、付钱。

有关人士指出,一些装修效果图其实不可轻信,因为这些图纸的真实性、可操作性都有待实际施工的检验。一些设计公司为了制作出效果最佳的图纸,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例如,一间四五平方米的卫生间,在设计师的镜头下可以显得宽敞无比、气派非凡,其奥秘就在于设计师在拍摄样图时选用了广角镜头,而这种视觉效果是人的正常视角根本无法达到的。

此外,效果图上展现出来的灯光、色调等,大多是设计师们利用专业电脑软件反复修饰而成的,与自然条件下的实际效果常常相去甚远。

2、不必要的装饰耗费钱财

目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存在“家庭装潢要一步到位”的错误观念,而不少装修设计单位就利用消费者这种不成熟的消费心理,在室内设计方案中加入大量无用多余的对象,以抬高装修报价。

本市的家装市场,品牌的正规装修公司大多提倡“空间”概念,即室内所有造型都不要占用“空间”,无论是墙面的凹凸变化,还是顶面的吊顶造型,首要目的是塑造空间,而不是盲目地图漂亮。设计师要寻找一种新的装饰语言来表达“空间”,利用“空间”,让“空间”更具延展性,更具备适合我们居住的舒适性和方便性。

专业人士表示,真正的设计师会从“适宜居住”的原则出发,决不刻意增加不必要的装饰项目,或者使用那些过分前卫、价格昂贵的装潢材料。即便有消费者坚持要求,他们也会从专业的角度,耐心劝说消费者放弃或者减少盲目的开支。

3、低价的奥秘

一些消费者找到许诺免收设计费的家装公司,但先要缴付几千元的装修定金。当消费者不满意设计打算另换一家装修公司时,家装公司当即翻脸,要从装修定金中扣下几百元设计费。某装修公司的负责人称,设计是装修工程的灵魂,成功完美的设计意味着装修工程完成了一半,而设计作为装修工程中重要的知识产权绝不可能不收费,装修公司即使口头承诺免费,也必定会在以后的装修施工中补回来。

业内人士指出,消费者千万不可被装修设计公司许诺的低价所蒙骗,要注意设计师介绍公司情况时是否夸大其辞,是否经常使用“没问题”一类的词语,或者把工程量的计算压低,甚至遗漏计算项目,并且不向客户详细介绍工艺做法和质量标准。这通常是设计师急于签单,增加个人收入,而对客户进行欺诈的手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要如何并用

全文共 2737 字

+ 加入清单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关联?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损害的概述

综述

建设领域的行业大都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房屋建造、煤气维修、市政管理等,其中有一些属于“高危险”行业,从事这些“高危险”行业的工作时,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除此之外,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医疗行为等也是常见的侵权损害类型。一旦发生侵权损害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因伤致残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应酌情并用

基本案情

花69万元高价购买的6根黄花梨(一种名贵木材),经鉴定后竟然是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买主一气之下,将卖主和担保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7月30日,某法院依据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王某退还6根红铁木豆,被告左某返还货款和双倍定金共计74万元,担保人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要如何并用

2011年7月12日,王某想购买一批黄花梨,通过朋友李某、朱某的介绍认识了左某。在现场看货后,王某决定以69万元的价格向左某购买6根黄花梨。双方签订了协议,左某承诺出售的黄花梨不是假货,且在交货12天内,如发现不是黄花梨,可全额退款。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一并签字。当日,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王某向左某支付货款64万元后,从左某处将6根木头提走。

2011年7月14日,王某通过市家居行业协会,委托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所购6根黄花梨的真伪进行了鉴定。后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为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得知所购6根木头并非黄花梨木后,王某当即告知担保人朱某,并于2011年7月20日与朱某一同前往左某住处要求退款退货。因左某家中无人,王某即于次日分别向左某、李某、朱某邮寄送达《退货通知》。

2011年8月9日,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退还货款6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同时要求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左某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提出了质疑。因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问题,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6根木材再次进行了树种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上述6根木材不是黄花梨木,而是红铁木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左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左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某追偿。 被告左某除收受5万元定金外,还收受货款64万元,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原告王某的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故对其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系一起因当事人单方面违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就成了审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导致受害方因此获益,这可能使部分人铤而走险追求其中的利益,如此势必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律师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应受以下限制: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仍享有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被告左某赔偿原告的5万元定金损失,足以弥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的银行利息,即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数额,只能适用定金罚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配偶权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联系

全文共 2264 字

+ 加入清单

你知道配偶权与离婚损害赔偿吗?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而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配偶权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关法律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补偿与抚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因此,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解体之后又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受到的打击,重新设定新的人生目标。

(三)制裁过错方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于漠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惩戒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保护无过错方

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单亲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

配偶权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

1、什么是配偶权?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配偶权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联系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2、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

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非财产上损害。这里,非财产上损害,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由此,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上明确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两者目的相同。

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目的就是通过对配偶权的保护,更好地发挥《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作用。

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三种功能,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进行补偿和抚慰,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过错方的惩罚体现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维护以配偶权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可以说,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二者是殊途同归。

(2)配偶权的确立是产生离婚精神损害的前提。

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的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

现实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关系也会产生非财产上损害,但是法律不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加以保护,原因在于法律承认配偶权合法而认为同居关系是非法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没有配偶权的确立就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非财产上损害。

(3)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

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因第三者插足、通奸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判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审判机关对《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类推适用,法条中规定的配偶间的忠实义务成了审判机关类推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由此可见,在法律上规定配偶权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关于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计算标准

全文共 7669 字

+ 加入清单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你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计算标准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

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其次,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其三,继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计算支付。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基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中解释:“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但是,由于该条款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加之法院系统对该规定本有抵触情绪(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杨永清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79页“基本医疗费用问题”一节),笔者担心今后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对患者的继续治疗费问题采取“实报实销”的处理方式,甚至“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重庆市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这一称谓比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护理费”要科学一些,因为医护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中也有护理活动。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如重庆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5767元。但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每年在转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数据的同时,都要明确规定该数据使用于处理从什么时间至什么时间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可予以借鉴。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p#副标题#e#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残疾用具费

“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医患双方为是否需要配置残疾用具发生争议时,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对患者的医学建议等综合确定。

七、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

如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n个子女便除以n。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见本文“残疾生活补助费”一节)。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目前规定标准为30元/人、天。#p#副标题#e#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补偿费”而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的,名称更为合理。因为“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把上述(一)至(十一)项计算出的所有费用相加后所得出的总和,即为该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总额。但是,计算出全部损失后,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

总结: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