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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德林继承人(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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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曹丕作为继承人缺资质平平 司马懿为什么还要辅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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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司马懿要选择辅佐曹丕

这完全是为了自己的梦想,一开始司马懿真的是一个大忠臣,曾经提出过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野心。可是司马懿就是一个隐藏非常深的人,否则也不可能会如此的暴露,除了曹操之外,根本就没有人能够看出来。

曹丕还有曹操成为皇帝时,司马懿一直都在尽心尽力,一直都在循规蹈矩,丝毫不敢造次,表现的就如同是一个忠臣。因为这两人本来就是雄才大略的人物,一直都会明察秋毫,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会掉脑袋,因此司马懿始终都在隐忍着,完全没有显山露水,悄悄的等待着时机。

司马懿一直以来都非常的努力,更是早就已经支持曹氏几代君主,让魏国变得更加的强大,同时也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可如果说阴谋手段,如果说命长,在三国时代这显然就是无敌的,根本就没有任何一个对手。

在有了诸葛亮作为铺垫之后,曹睿自然会更加的信任司马懿,再加上自己整个家族的人都不是特别的好使,司马懿就非常的出色,因此就把所有的权力中心都放在司马懿的手中。司马懿本来就是一个有野心的人,而就算没有野心的人在遇到这么好的机会时,又怎么可能不会放手一搏呢?

因此等到曹爽登上皇位时,司马懿就变得胆子越来越大,总想着一定可以解决对方,直接就把皇帝给杀掉,虽然说上面还会有另外一个皇帝,但是却没有任何的效果。司马家族为了保住自身的安全,为了保证后代不会被灭族,因此直接就选择走上曹操当年的这一条道路,可以说司马懿真的是一个非常心狠手辣的人,在这背后一直都在不停的谋划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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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专利继承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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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是可以继承的,但是相应的继承人需要有一定的权利,那么专利继承人有哪些权利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

专利继承人们需要必备的权利如下:

①专利人对专利的所有权;

②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③专利权人享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利;

④专利权人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特许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⑤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有效期内对未经自己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于专利权中的上述财产权利,既可以作为专利权人的公民亲自行使,也可以转让给他人,还可以在专利权人死亡后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以上这些是小编为您尽心整理介绍的,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如:专利权是否可以继承等,尽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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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刘备有四个儿子,为什么非要选择刘禅作为继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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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有4个儿子,为何要传位给平庸的刘禅?

是因为背后有着比较强大的势力支持,而且刘备真的并不敢废长立幼,不敢改变当时的规则。刘备会选择刘禅,是因为刘禅根本就不是一个扶不起的阿斗,这是大家错误的一个想法。

刘禅背后的势力支持

刘备集团是一个外来势力,外来势力如果想要站稳脚跟,这必然就需要和本土的势力合作,还需要压制本土的势力,不能够让他们爬到一个顶端,否则这些势力很有可能就会被驱逐出去。

在4个儿子中,刘封是养子,早就已经远离朝堂被扔进军队,所以大家根本就不看好。为了能够以防万一,刘备在死之前甚至还处死了刘封!接下来的几个孩子,他们的母亲在史书中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记载,甚至连出生年月也并不知道,因此背后的势力显然并不是很大。

刘禅的母亲就是甘夫人,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嫡子,但是因为背后的势力比较大,因此就成为了一个最好的选择。

刘备不敢废长立幼

自古以来一直都是会长利诱,即便是强如曹操也会比较偏爱于曹植,可是也并不敢把位置留给曹植,因为这就是取乱之道。要是真的敢把位置留给曹植,不仅曹丕会动手,其他的这些子弟也会选择动手,此时天下就会大乱。

那个时候刘禅已经17岁,虽然还未成年,可是就能够勉勉强强的处理国家的事情,所以在此时就成为了一个好的选择,从年纪这一方面来看,也只能够选择眼前的孩子。

刘禅并不是昏君

刘禅其实就是一个扶不起的阿斗,所以大家对刘禅的印象一直都并不是很好,始终都会拿刘禅的例子去教育后人。其实刘禅根本就不是特别的平庸,这也是三国在位时间比较长的一位皇帝,在看到这里时相信大家就会有所改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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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汉武帝为什么要立只有八岁的刘弗陵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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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立太子这件事情其实很多时候还是挺有趣的,在中国的古代可不是谁有能力谁上位的,古代立太子先看你是不是轻生的,再看你是不是年长的,所以不管你是傻还是不傻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那你就是太子了,但是汉武帝好像就有点不一样了啊,他却立了刘弗陵为太子,这个人是最小的,前面有好几个大哥呢,那么汉武帝这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分析揭秘看看吧,感兴趣的网友一定也别错过了,欢迎一起来分析!

要回答汉武帝刘彻为什么立幼子为继承人,那么就逐个分析一下汉武帝的儿子们。

汉武帝在位长达五十四年,为人好色,后妃众多,但却只有六个儿子,实在不能说多。这六个儿子分别是长子戾太子刘据;次子齐怀王刘闳;三子燕剌王刘旦;四子广陵厉王刘胥;五子昌邑哀王刘髆(bó);六子汉昭帝刘弗,原名刘弗陵。

1.戾太子刘据

刘据是汉武帝嫡长子,母为皇后卫子夫。汉武帝刘彻在即位之后的十余年里一直无子,这引起了宗室诸王的觊觎,如太尉田蚡为讨好淮南王刘安,就曾说皇帝无子,皇位将来就是刘安的。

这种现象引起了汉武帝焦虑,他急需一个儿子来打破这种觊觎。元朔元年(前128年)春天,卫子夫在生下三位公主之后,为时年29岁的汉武帝诞下第一位皇子。

汉武帝高兴疯了,命令枚皋及东方朔作《皇太子生赋》及《立皇子禖祝》之赋,同时给生育之神修祠祭拜。

元狩元年(前122年),汉武帝将时年7岁的长子刘据立为皇太子 ,并大赦天下。

汉武帝的待机时间太长,他的光芒也太耀眼了,在他的照耀下,刘据并没有什么突出事迹。当时嫡长子继承制还是铁律,像刘邦不喜欢刘盈要废了他,还是被拦了下来。所以说,只要刘据熬下去,迟早会成为皇帝。

刘据的政敌江充自然不想看到这个局面,于是他将起于大盗朱安世的巫蛊案进行扩大,成功将刘据牵扯进来,由于汉武帝不在皇宫,刘据无法自辩,信息的不对等最终导致刘据起兵,汉武帝则以为儿子造反,当即发兵平叛。

在这场巫蛊之祸中,刘据和卫子夫先后自杀,卫氏被灭族,甚至连两位公主都殒命,波及数万人。这一年,是征和二年(前91年)。

虽然汉武帝后来醒悟,诛杀了江充等人,但长子已经没了,他只能另觅继承人。

2.齐怀王刘闳

刘闳生年均不详,其母王夫人为汉武帝宠妃,刘闳因此受到武帝的爱幸。

然而王夫人并不长寿,元狩二年(前121年),王夫人去世,据说她临死前为儿子争取到了最富庶的封地齐国。

元狩六年(前117年),汉武帝立次子刘闳为齐王,三子刘旦为燕王,四子刘胥为广陵王。

刘闳也不长寿,封王第八年,即元封元年(前110年),刘闳去世,谥曰齐怀王,年少无子。

3.燕剌王刘旦

刘旦于元狩六年(前117年)四月被封为燕王,都邑蓟。

当时刘旦上面有两个哥哥,他并不奢望荣登大宝,因而安心当他的藩王,将心思集中于各种学问,经书、杂说来者不拒,尤其喜好星历、数术、倡优、射猎,还喜欢招揽游侠武士。

然而当二哥和大哥先后离世,刘旦忽然发现,自己离那个皇位是如此地近,少有人能够抵抗住皇位的诱惑,刘旦也不能。

按照刘旦的想法,他是汉武帝剩余诸子中年纪最大的,按次序排下来,太子之位非他莫属,然而汉武帝一直没有再立太子之意。

后元元年(前88年),武帝年迈病重。刘旦等不及了,直接派使者来长安,向汉武帝上书,请求宿卫长安,以备不虞,这摆明是向汉武帝宣告:老爹,你快不行了,立我为太子吧。我来保护你。

汉武帝看了他的上书,不出意外地大怒,立斩来使,紧接着又削掉刘旦封国的三个县邑,以示惩戒。

刘旦有追求的自荐行为不仅没能换来太子之位,反而收获了父亲的厌恶,再无即位可能。

4.广陵厉王刘胥

刘胥是刘旦的同母弟,生母为李夫人,元狩六年(前117年)被封为广陵王。

刘胥身材高大,体魄壮健,武力值爆表,力能扛鼎,也能空手与熊、野猪等猛兽搏斗。这种人一般的爱好都不会是文术,对于自己的行为也少有约束。

刘胥行事肆无忌惮,因此不为汉武帝所喜,同时也认为他不是治国之才,排除。

5.昌邑哀王刘髆

刘髆生母李夫人,是汉武帝的宠姬,在刘弗陵尚未出生之时,刘髆作为汉武帝最小的儿子,受到汉武帝的宠爱。

天汉四年(前97年),刘髆被封为昌邑王。

刘髆在位11年去世,谥号哀,其子刘贺嗣立。

6.汉昭帝刘弗(刘弗陵)

刘弗陵是汉武帝年幼的儿子,其母赵婕妤(钩弋夫人)受宠,而且刘弗陵自小聪明伶俐,汉武帝认为刘弗陵很像他少年之时,特别宠爱刘弗陵,对其抱有很大期望。

在经过剩下四位儿子的对比以后,汉武帝有意传位于刘弗陵,他命内廷画工绘制"周公辅成王"图,赐给奉车都尉霍光,暗示群臣自己欲立刘弗陵为太子,看群臣反应如何,大臣们当然是积极拥护皇帝。

而为了防止自己死后主少母壮,吕后之事重演,汉武帝又狠心将赵婕妤赐死。

后元二年(前87年)二月,汉武帝病重,将年仅八岁的刘弗陵立为皇太子。二月十三日,汉武帝托孤于霍光为、金日磾(mìdī)、上官桀桑弘羊等人,命他们共同辅佐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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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独生女可否成为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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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很多人都好奇独生女可否成为父母遗产唯一继承人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继承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人的基本分类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前者指 依法的当然 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

基本介绍

所谓谓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 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继承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 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基本特征

中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中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 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独生女可否成为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案例

父母过世,独生女不是唯一继承人?

昨日,微信上出现一则消息称,市民小丽准备将过世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被告知身为独生子女的她居然不是唯一的房产继承人。根据公证处以及法律人士分析,因为房产证只有小丽父亲的名字,小丽父亲过世时她奶奶还在世,且她的父母又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也就是说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结果和目前小丽的家庭状况,这套房子出现了很多继承人。

法律人士通过计算,分析出小丽可拥有房产的7/8,剩下的房产将根据亲友在世情况进行分配。随后,给出了她大伯的三个儿子分别拥有1/72的配额,已离婚的二伯二婶则各拥有1/48,未离婚的姑姑及姑父共拥有1/24。如果小丽想获得完整房产,得找到以上亲戚,让他们到公证处证明自己愿意放弃房产继承份额才行。

儿女索要遗产公证书 被骂“不孝”

看完以上分配法和继承建议后,不但小丽崩溃了,网上的独生子女们也一片哗然,觉得太不可思议了。其中,80后市民徐先生表示,自己就因为公证一事吃了很多苦头,还被亲戚斥责为不孝顺。

徐先生是独生子,父母在红谷滩新区买了一套房子,但写的是他父亲的名字。因为患病,徐先生的父亲2009年过世了,过世前曾口述红谷滩的房子归徐先生。2015年,徐先生的女儿到了上小学的年龄,经咨询学区房得有他的名字才行。徐先生就找母亲商量过户的事情,没想到房管部门表示如果没有遗嘱和公证书,房屋的继承权属于徐先生、徐先生的母亲和徐先生的奶奶共同所有,需要他们到公证处表示愿意放弃房产继承权。因为这事,徐先生被家里亲戚私下指责多次,说他不孝顺。

无独有偶,90后的高小姐也是独生子女,学法律的她特别了解继承法。当她看到这则“小丽”的消息,开玩笑让父母提前立下遗嘱去公证后,母亲没说什么,父亲当场就黑了脸,指责她是“不孝女”。

以上种种都是独生子女可能要面对的问题,那么要想继承父母房产一定要父母立遗嘱公证吗?如果没有公证父母的遗嘱,是不是就不是唯一继承人,房产要被分成多少份?为此记者找到法律人士进行解读。

解读

法官:办理继承权公证《独生子女证》有大用

记者就“小丽”的情况咨询东湖区法官廖如荣,廖法官告诉记者,像小丽家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如果小丽母亲以及小丽奶奶及时分割房产,就不会出现这种状况。

“如果没有及时分割,拖个十几年甚至会出现1/100。但不是所有独生子女都会出现小丽这种状况,因为时间拖太久,她家考虑到亲情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分割财产。”廖法官告诉记者,很多人在继承后,出于对父母的孝顺角度考虑,不会提出将财产分割。一般都会在两个老人都去世后,才会提出分割财产。但一旦父母都去世,继承权就复杂了。

像小丽这种状况就需要在她父亲刚去世的情况下,去公证处公证,而小丽的母亲及其他继承人提供一份放弃继承权说明书。

此外,廖法官还提到了《独生子女证》。他表示如果小丽的奶奶先于小丽的父亲去世,小丽可以用《独生子女证》以及父母的档案资料去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就可以到房管局单独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律师:建议父母办理遗嘱公证

针对独生子女房产继承问题,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告诉记者,在我国处理遗产,主要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和无争议的继承公证,“独生子女家庭只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数量较少,在实践中并无任何特别之处,独生子女可采用遗嘱公证和生前过户房产的两种方式处理遗产继承事务。”

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中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对遗产分割有争议且不可调解的,可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如独生子女确定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则可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

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唐律师提醒,为维护独生子女的利益,父母应该办遗嘱公证。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过世后,子女如果继承遗产时已婚,其配偶也将获得夫妻共有权。也就是说,父母的遗产,儿子或女儿分到50%,儿媳或女婿也分到50%。如果子女的婚姻破裂,子女中的夫妻双方均继承了老人一半的遗产。”

若父母立了遗嘱,写明由儿子或女儿继承,那么子女继承的父母遗产就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今后子女的婚姻破裂,儿媳或女婿也分不到老人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公证处:父母过世祖辈健在,需第二继承人到场

昨日,记者来到南昌市房管局进行调查,发现豫章公证处服务台前一些市民正在咨询。

针对独生子女继承房产是否需要公证遗嘱一事,工作人员回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其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带身份证、户口亲自到场(如有死亡的必须提供死亡证明);死者的父母如果后于死者死亡的,死者的兄弟姐妹将成为第二继承人必须到场,如不能亲自到场,则必须提供经当地公证处或大使馆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委托书。

此外,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办理继承公证的是按照住宅30元/平方米来收费,非住宅的收费为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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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子女的配偶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全文共 1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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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父母遗产,那么很多人都疑惑是否子女的配偶也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问题。下面一起来了解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内容介绍吧!

继承的基本特征

中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中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 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配偶的父母是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是。

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基本介绍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 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继承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 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的配偶能否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案例分析

案情

张大爷和老伴有三个儿子。他的老伴早逝,大儿子也于2006年亡故,其妻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同张大爷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并与张大爷另外两个儿子一起承担了赡养的义务。张大爷生病住院期间,李女士与两位小叔子轮流伺候,并承担了相应医疗费等。张大爷的遗产中有十万元现金,但另两位儿子持有该十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李女士,因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判决

法院判决李女士作为继承人与张大爷的另外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张大爷的十万元。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存在有姻亲关系而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本案中,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继续同张大爷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张大爷饮食起居可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大爷遗产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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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哪些权利专利权继承人不能继承

全文共 1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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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财产权应按《继承法》继承。如果专利权人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哪些权利专利权继承人不能继承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专利权继承人有以下几类:

1、专利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专利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的规定转移,即继承人经过继承活动可以成为新的权利人。其方式既可以是法定继堆,也可以是,还叮以是接受遗赠。此外,根据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专利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故美术等作品如果原件所有权在作者生前已转让他人,但除展览权以外的专利权仍属于作者。作者去世以后,这种作品的专利权也是继承的标的。

2、专利权属于法人或非法入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专利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对其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可见,专利的财产权即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是可以继承的。而关于,我国专利权法规定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但专利权法又同时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不受时间限制。根据第20条规定,专利所有人死亡之后,其专利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由作者的继承人或保护。专利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由专利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关于中的发表权,第22条规定:“作者他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定由某一继承人享有,则按照遗嘱继承执行;若将专利权指定由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则按照遗赠执行;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订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专利权的继承问题。

三是如果作者死后,其专利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专利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四是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综上所述,关于专利权是否可以继承方面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肯定答案的。但专利权继承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继承,只要多掌握一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相信会了解的更加透彻,欢迎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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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专利继承人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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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它同样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性,即专利权人有权处置专利权,有权转让、赠与、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当专利权人死亡或者消失时,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享有继承该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这种变更可以因权利人自愿转让而发生,如买卖、变换或者赠与,也可因法定原因而发生,如专利权人死亡或者消失。那么专利继承人有哪些限制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当专利权人是自然人时,该自然人一旦死亡,其专利权就依继承法的规定而转移给有权继承的人。专利权人如果是法人,一旦发生合并或者解散,其专利权也依法转移给有权继受该权利的法人。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主体的变更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才能履行,必须完成合法的手续才能生效。

因此,一旦专利权人死亡或者消失,专利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就应当在专利局办理专利权继承或者继受手续。—即专利权人为自然人时,必须提交专利权人死亡证明,还要提交可以证明其与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如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专利权人为法人时,必须提交法人解散或者合并证明,或者要求继受该专利权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等,经专利局审核后,可以办理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由其继承或者继受该专利权,并要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很多人对于专利继承的事情不太了解,那么专利权是否可以继承?下期会继续为大家介绍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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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数学探险故事之荒岛历险3继承人引起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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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胖子画了半天,摇摇头说:“我画不出来,我要了!”然后,他向尤希下跪,向新领导人致敬。

白发老人很高兴看到问题已经解决了。他将召开一次所有民族的会议,宣布新领导人的继任,并组织所有民族向新领导人致敬。突然,两个人从外面闯了进来。一个又高又大,皮肤又黑又透明,光着上身,浑身是凹凸不平的肌肉。那里的车站就像一座黑色的铁塔。另一个又矮又瘦,棕色皮肤,鼻子上戴着一副眼镜。他裸露的上身和鼻子上的眼镜非常不协调。

黑塔的右手向前移动,说道,“慢点!我听说你要宣布乌什为部落的新领袖,而决定让乌什继任领袖的伟大数学家罗克让我看看这位伟大的数学家长什么样。”

当米切尔把罗克介绍给黑塔时,黑塔抬起头笑了。他说:“我一直认为这位伟大的数学家是一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谁认为他是个乳臭未干的人,我们就听他胡说八道!”

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摇摇头说:“领袖是整个家族的脊梁。领导者应该具备全面的民事和军事技能,能够治理国家,能够过上和平的生活。你知不知道Xi师兄有这本事?”

这两个人还在试图说话,突然他们听到“砰”的一声。白发老人愤怒地站起来,指着那两个人严厉地说:“你们两个,住手!伟大的数学家罗科是天上的客人。根据我们神圣部落的传统,客人应该受到真诚和热情的对待。Ushi是我们确认的新领导人。我们应该尊重和信任他。你们两个怎么能胡说八道!”

“这个??”两个人低下头,当他们看到白发老人移动他们的真气时,他们停止了交谈。然而,从他们的面部表情来看,两人都不相信。

“嗯。”白发老人松了一口气,说道:“当然,你可以提出任何关于谁是真正领袖的继任者的问题。不过,你必须善良,而不是诽谤!”

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温柔地对罗科说,“亲爱的罗科先生,我钦佩你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了谁是真正的领袖的问题。我们神圣部落的许多人仍然怀疑你的判断。不过,我有一个消除疑虑的好方法。”

白发老人站在一旁说:“如果有什么好办法,尽管说。没有必要拐弯抹角。”“好吧,好吧。”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从口袋里拿出一张纸,递给罗科,说:

“听说你是中国人,我很佩服你的古代国家,你一定听说过清朝的甘龙皇帝。他曾经给纪晓岚部长一个字谜,现在写在这张纸上。如果你能在10分钟内回答这个字谜,我们将不再怀疑你的天赋。”

罗科看到纸上用中文写的字:

珠帘下香来卜,

问天,谁家是侬的人?

恨王朗都没有道理。

我停不下来。

我用嘴去压!

两种语言之间的友谊还不错。

染色肥皂很难说出一个干净的字。

很明显,一对好鸳鸯被刀子割掉了。

我伸出双手,我的手已经筋疲力尽了。

仔细考虑嘴和心是错误的。

罗克心想,这个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够好的了。他用中国古代的谜语考验我。他不仅测试了我的智力,还测试了我学习古代汉语的水平。真是“一举两得”!洛克过去从未见过这个单词的谜语。我们必须抓住这十分钟,猜猜看!

罗科紧张地思考着。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正在看他的手表。他继续数着:“还有4分3秒??”当他数到一分钟时,罗科说,“我猜到了!这是中国数字123456789 x。”

听到罗科的回答,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有点吃惊,然后笑着说,“告诉我真相。”

罗科说:“这是一种通过减去单词来显示谜底的方法,所以每个句子中的单词并不都是有用的。例如,在第一句“在珠帘下烧香占卜”中,只有“下”和“占卜”与谜语有关。在“不”字从“下”字中去掉之后,不是还有“一”字吗

“是的,是的。”白发老人点点头说:“伟大的数学家是对的!”

罗科接着说:“在第二句中,‘侬的人属于谁的房子?’这意味着这个人失踪了。“问天”中的“天”是没有“人”的“两个”。

“因为中国古代,也可以竖写|。因此,在第三句中,没有“一”的“国王”一词是“三”。

“罢工”一词的古代写法是“罢工”。“罢工”一词是“四”,当“可以”一词被删除。

“‘我’去了‘口’是‘五’;

“‘交’不要坏,坏和叉谐音,意思是x,单词‘交’去掉下面的‘x’就是‘六’;

“‘肥皂’字去掉上面的‘白’字就是‘七’;

“‘分’字去掉了‘刀’就是‘八’;

“‘扔’字去掉了‘力’和‘手’是‘九’;

“‘思’去了‘口’而‘心’是‘十’。

"你认为我的解释合理吗?"

听完罗科的解释,50多名代表一起鼓掌,一方面赞扬罗科的智慧,另一方面赞扬中国古代文化的魔力。

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摇摇头说:“伟大的数学家的确非常聪明。我钦佩他。”

当白发老人看到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时,他什么也没说,问黑塔:“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黑塔摇摇头,指着那个戴眼镜的小个子男人说,“他说如果没有,就不会有,我会听他的。”

看到大家都不反对,白发老人正式宣布了新的领导人,整个部落庆祝了三天。

当罗科看到真实和虚假的继承人已经解决,他向米切尔建议,他应该去华盛顿参加数学竞赛。米切尔微笑着说,“不,你只是帮助我们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我们有更重要的问题等着你去解决!”

“啊!还有一个问题!”罗克听到这个消息时感到一阵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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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苏莱曼大帝之前的土耳其为何会采取最为血腥的继承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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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人类历史上的继承人法则可以说是千奇百怪的。很多帝国的潜在继承人之间也会爆发冲突,甚至是战争。但或许没有哪个帝国的继承制度能与苏莱曼大帝之前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相比了。为何这么说呢?那么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是奥斯曼帝国的血腥继承人法则。

一直到著名的苏莱曼大帝为止,奥斯曼帝国的历次新苏丹继位,都需要经历血腥而短促的内战。凡是继承苏丹大位的王子,都需要按照规定去杀掉他所有的兄弟,确保自己统治权的不受干扰。无论是年过半百的老大哥,还是襁褓之中的小弟弟,都不能幸免。而不愿束手就擒的王子们,也就经常在支持自己的势力帮助下进行抵抗。

奥斯曼帝国前期的继承制度,就是这么的血腥,甚至还有些变态。但这对于奥斯曼这种结构的帝国而言,血腥的继承法则还真的是确保了新苏丹的水平和质量。一直到苏莱曼死后为止,历任苏丹在各方面的表现的非常不错,根本原因就在这上面。

一切都还必须从奥斯曼帝国的起源开始看。历史上,他们是突厥势力中非常弱小的一支。仅仅是依靠罗姆苏丹的册封,在布尔萨获得了一块不大的土地。在这小块封地的周围,各种势力的强敌丛生。如果自己不够厉害,很快就会面临重大危险。

比如在布尔萨的西面,就有尼西亚帝国留下的拜占庭东部残余势力。他们在希腊文化浓厚的当地,还是有很大号召力的。同样在领地的东面,最初的宗主罗姆苏丹更不是好惹的对象。尤其是他们自己就在当地扎根多年,可谓是根深蒂固。就是在临海的地区,善于投机与拉帮结派的热那亚人也不能轻视。

所以奥斯曼苏丹的继承制度,就是要选拔出最强者。并且为了政局的安危,消灭一切可能的不稳定因素。现实中,这就成为了老苏丹死后,各继承人争相赶往首都继位的奇怪事情。因为只要活到成年,他们就会被派到各地方执行任务,进行必要的军政锻炼。只有获得更多国内势力支持的人,才可以最快的掌握消息和局势变化。也就最有资格继承大统。

随着奥斯曼帝国在博斯普鲁斯海峡两岸的迅速扩张,苏丹继承人们也往往会被各种地方势力争取到自己一边。这让很多新苏丹的继位,直接演变成为一场小规模的帝国内战。通常,位于鲁米利亚省的欧洲裔势力,会和亚洲的安纳托利亚省势力发生直接对抗。双方都支持手里的1-2个王子,争取未来帝国内部的主导权。

由于欧洲地区在经济水平、技术发展等方面都具有优势,奥斯曼人很快将首都搬到了那里。这就让欧洲部分支持的苏丹候选人,往往更容易取得成功。而亚洲部分支持的继承者,则迅速沦为必须自保的通缉犯。如果有地方势力继续支持,那么就可以再做进一步的抗争。如果地方势力选择放弃,那么就只有逃亡国外这一条生路。

近卫军势力崛起后,能否获得他们的支持,就是成功继位的必要条件。因为首都被这些奴隶军控制在手里,主要成员又都出生欧洲的地方贵族家庭。在他们的联络下,帝国欧洲部分的封建军事领主,也往往会默认近卫军支持对象的继位。这就让继承权战争,最后变成了近卫军+欧洲地方势力VS亚洲地方势力+中亚敌对势力的战争。不用说,前者无疑是获胜的。

历史上,奥斯曼人与波斯人的战争,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继承人问题而逐步引发的。南方的马穆鲁克苏丹,也曾经无视奥斯曼人的引渡要求,放任逃亡者奔走到欧洲避难。

但这个极具奥斯曼特色的继承人制度,从苏莱曼开始被取消了。结果自然是新苏丹的水平与能力,都比前人有了巨大退化。他们依然靠帝国的剩余资源,又辉煌了不到一个世纪。然后就不可避免的沦为被欧洲暴打的西亚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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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著作权继承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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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经常能够听到关于遗产继承的事情,殊不知著作权其实也是可以继承的。著作权继承人有哪些?这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问题,著作权是否可以继承?下面小编将为您细致讲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5、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如果按照以上规定都找不到继承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7、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8、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9、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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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专利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吗

全文共 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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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专利是我们很多人都不了解的重要知识。专利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手段,很多公司喜欢检测别的公司的专利动态,其实也是一种研发或者未来的走势。那么专利权主体包括继承人吗?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三、受让人。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四、外国人。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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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版权费继承人

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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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故事:版权费的继承人

女作家艾丽上个月去世,出版商停止为她的书《莫斯科记忆》支付版权费。艾莉在书中说,她的丈夫于1910年去世,但一名自称是艾莉丈夫的男子拿走了他的俄罗斯护照、出生证明和结婚证,要求获得该书的版权费。应出版商的要求,私家侦探詹金斯与自称是艾莉丈夫的人进行了如下对话:“你妻子在她的书中提到你死于肺炎。很难理解为什么你没有让她知道你又活了过来。”

“我们结婚六个月后,我得了麻疹,不是肺炎。医院把我和其他人弄混了。结果,我的死讯传了出来。我不想纠正这个错误信息。”

“你的英语很好。我想你最近几十年一定去过很多地方,在职业生涯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你说得对。我在纺织品贸易方面相当成功。我去世的消息传出后的第二年,我把我的公司卖给了列宁格勒的一家大公司,以保住我的股份。从那以后,我走遍了世界各地。谈话结束后,詹金斯告诉出版商:“去报警检查她的文件,我认为这些文件是假的。"

詹金斯为什么得出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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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作为纳粹德国的继承人鲁道夫·赫斯为何要出走到英国?

全文共 1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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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的全世界都生灵涂炭,作为战争的发起国之一,纳粹德国在战争期间做出了非常多惨绝人寰的行为。而那些作为纳粹德国高层领导人,则是战争期间一件件惨案的幕后黑手。其中我们熟知的就有“战争狂人”阿道夫·希特勒、赫尔曼·戈林、约瑟夫·戈培尔、海因里希·希姆莱、莱因哈特·海德里希等等臭名昭著的刽子手。其中赫尔曼·戈林更是被希特勒指定为第一继承人

这个决定是在1939年9月1日德国议会上由希特勒亲自决定的。希特勒当时称如果他在这场战争中遭遇了不幸那么将由赫尔曼·戈林继承他的位置。但如果戈林也遭遇了不幸,那又由谁来继承呢?这个时候,将会由纳粹党的第三把手接替其位置。那么有什么人是纳粹党的第三把手呢?

鲁道夫·赫斯,这位于1894年出生于埃及的德国人经过一战的洗礼后,在1920年7月1日加入了德国纳粹党,并且成为了希特勒的狂热追随者。在希特勒的影响下,鲁道夫·赫斯异常的仇视苏联,同时有着很偏激的情绪,尽管如此,鲁道夫·赫斯却对英国赞赏有加,这或许也是成为了其日后将英国选择成出走目的地的因素之一。

或许有很多人会问鲁道夫·赫斯与希特勒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他是怎么坐上纳粹党第三把交椅的?啤酒馆暴动以后

1923年11月8日,慕尼黑的比格布劳凯勒啤酒馆迎来了一场被载入史册的暴动,不过希特勒以及其冲锋队从局面的上风到被镇压仅仅没到一天,接着于1924年希特勒被判入狱5年(实际情况仅为9个月)。

也就是在服刑期间,与希特勒同狱的鲁道夫·赫斯整理并且记录下了希特勒自传——《我的奋斗》。作为曾经就时常与希特勒共进餐、共商讨见解的鲁道夫·赫斯来说,这无疑更让其深受希特勒的信任。于是,希特勒在出狱后指定鲁道夫·赫斯成为其私人秘书,并在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后鲁道夫·赫斯也顺势成为了国家副元首。

然而,就在纳粹德国的钢铁洪流已经侵占了半个欧洲,与英国在英吉利海峡对峙时,鲁道夫·赫斯做出了让所有人都震惊、不解的举动。赫斯为何离奇出走?

1941年5月11日,苏格兰格拉斯哥郊区上空来了一架德军BF-110战斗机,随后机上的飞行员跳伞落地,并且向当地民众表明了自己是来与英国和平谈判,并且要求见汉密尔顿公爵,同时说出了自己的身份——纳粹德国副元首,鲁道夫·赫斯。

不过事与愿违的是鲁道夫·赫斯的和平谈判并没有成功,而希特勒更是将其描述为“灾难性的幻觉”,随后撤掉了其所有的职位。然而事后,所有人疑惑不已,堂堂第三帝国的副元首鲁道夫·赫斯,为何离奇出走英伦?难道仅仅只是为了和平谈判吗?

这个二战的不解之谜谜直到纽伦堡审判后,甚至到了1987年8月17日鲁道夫·赫斯去世后都没有人解释清楚这个疑点,只留下后人根据蛛丝马迹不断的猜测。赫斯出走的猜测

其中之一的猜测是鲁道夫·赫斯受希特勒之托,与英国和谈,想其不要干扰德国进攻苏联,避免接下来德国进入双线作战的窘境。

另一种猜测是,鲁道夫·赫斯嫉妒戈林等将军天天与希特勒会谈,水涨船高,而自己与希特勒却没办法像曾经那样共进午餐那样子分享见解,于是擅自决定前往英国谈判,让德国结束西欧战争为进攻东线做足准备,而如果成功,所带来的功绩比那些将军还要高。

还有一种则是说鲁道夫·赫斯因为一直欣赏并且喜欢英国,而看到戈林的空军不断的轰炸平民百姓,最终良心发现,导致其负罪感强烈出走英国。

反正猜测还有很多,或许这些猜测都会是为什么之一,但是当历史的谜团不想让人知道时谁也没办法知道,或许未来有一天,会有人因此将其公开,但也会永远的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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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非法定继承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继承遗产

全文共 1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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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那么是不是只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呢?什么是非法定继承人?出现这种情况遗产该如何分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分配遗产。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3、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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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如何解决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没有密码的问题

全文共 2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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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存款死亡继承人没办法得到其遗产存款的情况,导致许多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没有密码该怎么办?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解决之道】

如果想避免继承人的麻烦,储户一定要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存款账户的信息详尽,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具备办理普通支取条件时,根据《补充通知》可以直接办理普通支取手续。

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时,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或知道账户信息,但不知道密码,且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根据《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银行依据公证机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转账和过户等手续。

当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时,该情况因无法公证,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承权存款进行分配。

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不了解或毫无了解,仅仅是猜测死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该情况继承人只能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由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

现行的《联合通知》和《补充通知》,都是30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代的需求。为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继承人可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收费成本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解决方案。

金额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必须要到公证处公证。从现行体制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只设到县级,乡镇一级只有司法所。建议授权乡镇司法所可公证1万元(含)以下的继承存款,同时简化公证手续,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从法律法规层面适当放宽继承存款的账户信息查询手续。主要是做法是银行可接受乡镇司法所开具的继承存款查询书。

据悉,天津、江苏先后对死者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事宜进行了简化。主要做法是合法继承人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出具《个人存款核查函》后,银行可以根据该《函》受理查询事实宜,破解公证死结。

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各方都有所受益。对死者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可以继承权益;对银行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可以理顺继承关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如何解决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没有密码的问题?

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已成关注点。对于支取死者存款,银行要公证,公证要信息,双方各行其道,苦了继承人。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减少资源浪费,规避操作风险,需要储户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储户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 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继承人无公证凭证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根据“为储户保密”原则,拒绝此类查询。如此一来,公证便形成一个死结。继承人为获取存款,只能走诉讼道路。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纠纷,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了将难握胜券。更何况,继承人难以确定被告主体是哪家银行。

取款成本大于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一是公证费明显大于继承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二是除了公证费外,继承人还要兴师动众办理公证,由此衍生的成本(时间、吃住路费等),大于继承存款,得不偿失,迫使账户睡眠。

【法律解读】

人到中年,早立遗嘱

当国人听说外国人30多岁时就开始立遗嘱,并隔几年整理一次内容时,总是有些不解,认为遗嘱应该在临近生命的尽头时再定。

现在,很多中年人还没有书写遗嘱的习惯。其实,即使一个人非常健康,也应该告诉自己的继承人,自己财产以及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写好的遗嘱并不是必须要交给自己的继承人,可以放在公证处,继承人持死亡证明即可到公证处领取遗嘱,并按照上面提供的银行帐户提取存款。

假如仅仅口头告诉继承人自己在某家银行有多少存款的话,会带来很多麻烦。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银行存款属于个人隐私,银行可以拒绝为继承人查询故者存款情况。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详细书写遗嘱的话,继承人与银行、公证机关的麻烦和纠纷会减少很多,只要提供银行卡或存折,甚至仅有银行帐号,没有密码,也能通过正常途径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因此,遗嘱应该尽量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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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朱元璋和康熙皇帝对未来继承人的态度为何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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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是明朝开国皇帝,虽然朱元璋有过屠戮功臣的行为,但他对百姓民生还是制定了不少良策。而且朱元璋十分信任自己的后世,他早早就把长子朱标立为太子,还请了很多老师教导朱标,甚至是让朱标参与政务。但清朝的康熙皇帝对自己后世的态度就完全不一样了,他根本不敢轻易放权,甚至还频繁更换太子人选。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让朱元璋和康熙两位皇帝,对自己后世的态度相差如此之大呢?

朱元璋和康熙皇帝都是很早就确立了太子。而且,他们都非常爱自己的太子。但是,让人不解的是,两人此后在对太子的培养,以及处理太子的问题上,却是截然相反的。

朱元璋几乎把满朝文武大臣,都选为东宫太子的老师,让他们辅佐太子。并且朱元璋还多次放手让太子处理政事,还直接对大臣们说,你们有事情,先向太子上奏。上奏以后,太子能解决就解决,太子不能解决再告诉我。

康熙皇帝则不一样。康熙皇帝虽然也让儿子们参与处理政务,但是他对儿子们很不放心。他之所以两次立胤礽为太子,又两次把他给废掉,就是觉得太子有夺取他权力的图谋。在第一次废太子后,他让大臣们推荐候选人。大臣们都推荐八皇子胤禩。也正是这个推荐,让他一下看到胤禩身后的力量。而这个力量,和胤礽身后的力量竟然一模一样。这意味着,康熙的皇位,不是被胤礽给夺去,就会被胤禩给夺去。所以,康熙才会大骂胤禩,并给予胤禩沉重的打击。

朱元璋完全放权给太子,康熙却非常警惕太子对权力的染指,同样是皇帝,他们两人的做法,为什么这么不同呢?

这件事看起来奇怪,其实也并不奇怪。为什么说也不奇怪呢?

因为我认为,朱元璋之所以放心朱标使用权力,是因为他认为,朱标不会夺去他的权力。而康熙皇帝之所以不放心胤礽、胤禩等人,是因为他认为,胤礽、胤禩是很有可能夺去他的权力的。而且我还想说的是,无论是朱元璋,还是康熙皇帝,他们的判断都是正确的。

朱元璋虽然夺取的是蒙古人建立的元朝,不过,他的皇权文化传统,是从宋朝继承来的,是从汉唐继承来的。作为汉人的皇权文化传统,开国皇帝最担心的,不是太子会提早夺位,而是开国功臣,或者说权臣们夺位。

朱元璋正是担心开国功臣们夺位,所以他才会提早让朱标树立威信。他让大臣们给朱标当老师,让朱标处理朝廷中的事务,有两个目的。一是让朱标和大臣们保持一种亲善的关系,二是让朱标能够镇住大臣们。只有这样,朱元璋才觉得,他去世以后,朱标能够平稳地掌控朝廷。

后来朱标提早去世后,朱元璋的希望全落空了。当他决定立朱允炆为继承人的时候,他知道,不能采用培养朱标的办法。因为朱允炆太小,要让朱允炆像朱标那样,具有处理政务的能力,以及在大臣们面前树立威信,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朱元璋那时候才大开杀戒,把那些位高权重的功臣们以及权臣们一一杀掉,把“刺”拔光,从而让朱允炆舒舒服服地继位当皇帝。

那么,朱元璋为什么不担心当初朱标会夺了他的皇位呢?因为朱标太弱,夺不了他的皇位。也不可能有大臣拥戴朱标夺位。大臣们与其那样,还不如自己夺位当皇帝呢。

康熙皇帝就不一样了。满清传统的权力文化,并不是皇权文化,而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文化。在康熙之前,整个满清一直采用的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这种制度,在多尔衮执政的时候,达到了高峰。

不过从顺治开始,就有意地否决摄政王的存在。他不相信皇室,而选择相信大臣。这有点接近于汉人的皇权制度了。当康熙皇帝上台后,他更是下大力气否决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大力提倡皇权制度。而他早早地立太子,就是提倡皇权制度的一个表现。

满清因为有这样的文化背景,因此,实际上,康熙其实并不是警惕胤礽,并不是警惕胤禩,而是警惕胤礽和胤禩背后的那些大臣们,警惕他们会利用胤礽、胤禩,把国家体制,重新拉回议政王政治的轨道。

也就是说,这些大臣们不用像朱元璋的那些大臣们那样通过篡夺皇位,也能够掌权。而且,这样做是非常容易的一件事。

康熙皇帝正是考虑这一点,才会不断撤换太子,同时打击索额图这样想要觊觎皇位的权臣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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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取得存款

全文共 3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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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死亡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已成关注点。对于继承人支取死者的存款,银行要公证,公证要信息的规定,苦了继承人,就需要继承人储户提前了解存款信息。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取得存款。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密码如何提取该项存款

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已成关注点。对于支取死者存款,银行要公证,公证要信息,双方各行其道,苦了继承人。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减少资源浪费,规避操作风险,需要储户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储户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继承人无公证凭证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根据“为储户保密”原则,拒绝此类查询。如此一来,公证便形成一个死结。继承人为获取存款,只能走诉讼道路。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纠纷,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了将难握胜券。更何况,继承人难以确定被告主体是哪家银行。

取款成本大于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一是公证费明显大于继承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二是除了公证费外,继承人还要兴师动众办理公证,由此衍生的成本(时间、吃住路费等),大于继承存款,得不偿失,迫使账户睡眠。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密码如何提取该项存款?要将死者的财产从银行里面拿出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提供很多证据资料证明,步骤非常复杂。存款人死亡后提取存款最好有律师在一旁帮助,不知道怎么办的人可以来找个律师。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存款的解决方法

如果想避免继承人的麻烦,储户一定要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存款账户的信息详尽,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具备办理普通支取条件时,根据《补充通知》可以直接办理普通支取手续。

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时,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或知道账户信息,但不知道密码,且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根据《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银行依据公证机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转账和过户等手续。

当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时,该情况因无法公证,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承权存款进行分配。

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不了解或毫无了解,仅仅是猜测死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该情况继承人只能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由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

现行的《联合通知》和《补充通知》,都是30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代的需求。为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继承人可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收费成本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解决方案。

金额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必须要到公证处公证。从现行体制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只设到县级,乡镇一级只有司法所。建议授权乡镇司法所可公证1万元(含)以下的继承存款,同时简化公证手续,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从法律法规层面适当放宽继承存款的账户信息查询手续。主要是做法是银行可接受乡镇司法所开具的继承存款查询书。

据悉,天津、江苏先后对死者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事宜进行了简化。主要做法是合法继承人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出具《个人存款核查函》后,银行可以根据该《函》受理查询事实宜,破解公证死结。

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各方都有所受益。对死者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可以继承权益;对银行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可以理顺继承关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解读】

人到中年,早立遗嘱

当国人听说外国人30多岁时就开始立遗嘱,并隔几年整理一次内容时,总是有些不解,认为遗嘱应该在临近生命的尽头时再定。

现在,很多中年人还没有书写遗嘱的习惯。其实,即使一个人非常健康,也应该告诉自己的继承人,自己财产以及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写好的遗嘱并不是必须要交给自己的继承人,可以放在公证处,继承人持死亡证明即可到公证处领取遗嘱,并按照上面提供的银行帐户提取存款。

假如仅仅口头告诉继承人自己在某家银行有多少存款的话,会带来很多麻烦。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银行存款属于个人隐私,银行可以拒绝为继承人查询故者存款情况。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详细书写遗嘱的话,继承人与银行、公证机关的麻烦和纠纷会减少很多,只要提供银行卡或存折,甚至仅有银行帐号,没有密码,也能通过正常途径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因此,遗嘱应该尽量早立。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存款的规定

储户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 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继承人无公证凭证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根据“为储户保密”原则,拒绝此类查询。如此一来,公证便形成一个死结。继承人为获取存款,只能走诉讼道路。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纠纷,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了将难握胜券。更何况,继承人难以确定被告主体是哪家银行。

取款成本大于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一是公证费明显大于继承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二是除了公证费外,继承人还要兴师动众办理公证,由此衍生的成本(时间、吃住路费等),大于继承存款,得不偿失,迫使账户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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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乾隆为何选择平庸的嘉庆做继承人?只因乾隆在位太久可选的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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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乾隆选择平庸嘉庆继承人

乾隆会选择嘉庆,是因为可以选择的余地并不是很多,所以最终就只能够选择如此平庸之人。其实嘉庆每一门成绩就只能够勉强的算良好,可是最终还是能够得到乾隆的青睐。

永瑆这就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是最终直接被排除出去,也就意味着在嘉庆的面前并没有任何的对手。其实在剩下的这几个儿子中,如果论实力,那么各科成绩也只能够勉强算合格,并不是特别的出色。

嘉庆从文化这一方面来看,成就也并不是很高,而且武功也并不是特别的突出,就是因为各方面都会拥有着综合的性质,所以才会让乾隆觉得比较放心,最终愿意把江山直接交给他。

其实做皇帝真的并不需要成为其中某一个方面的专家,在乾隆看来能够在每一个地方都表现优秀的,已经找不出第2个,所以也希望自己的接班人不应该成为一个偏科的人。可以是没有哪一门拥有着出色的成绩,但是必须要保证每一门的成绩全部都能够达到合格性,这也是作为皇帝的一个底线,所以在经过一番挑选之后,也会觉得嘉庆还是比较合格的。

这其实就等同于在矮子里面挑选将军也是一个无奈之举,如果乾隆的17个儿子全部都活着,根本就不可能会选择嘉庆,因为根本就不是特别的有实力。比如大家非常熟悉的还有五阿哥永琪,这其实就是一个真正的人才,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全部都是乾隆一直都想要托付江山的人,只是很可惜天妒英才,早就已经去世,也只能够说嘉庆是一个非常幸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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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债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债权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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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同时也要继承遗留的债权债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异议结果:

本律师的执行异议意见,法院全部采纳,即中止执行。后经调查,债权人已死亡两年,正查找债权人继承人。

后续:债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侥幸偶然逃过一劫。

案情简介:

李XX欠张XX 20万元,张XX授权王XX为委托人全权代理。后债务人与代理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由于债务人没有按还款协议及时还款,代理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务人还是报着侥幸的心里,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我仔细审阅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向债务人详细了解情况。同时注意到:债务人一直尽力通过张XX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王XX向其偿还借款,债务人在还款过程中反复询问代理人王XX关于张xx先生的近况,住址及联系方式,但代理人从未向债务请人告知;几年来张XX先生也未曾电告、函告债务人索要借款,债务人亦从未收到过张XX先生的收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至此,律师已心中有数,经分析研究,为债务人制定了周密的申请执行异议方案:

1、申请法院执行是一新程序,但申请人从未看到委托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也未看到委托人申请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不是申请执行的适格主体。

2、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张XX先生已死亡,希望贵院查证!

三、若委托人已死亡,其与代理人的委托合同应终止。若债权人有继承人,继承人应申请执行,在继承人没确定或通知到之前,应中止执行程序。若债权人没有继承人,则应撤销或终止执行,其与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务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采用短期进行还款的方式,你将快速消除债务,并且以相对较低的利息和成本利率进行支付。

如果你选择长期付款或更低的周期性付款,那么肯定会提高你要支付的债务总额利息。所以,当你有债务的时候,你应该非常小心的考虑。

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好的债务也就是借来的钱,可以用于创造一个比借贷的成本更高的回报率。就是贷款可以提高资产价值,比如,通常情况下,利用房屋净值贷款可以改善你的房子。

这种情况的主要问题是,尽管资产价值可能会增加,它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如果有的话,就要用来偿还债务。

良好的债务可以促进这些资产进行升值:一个家,一个业务,或者一个汽车业务,教育投资等等。按照房子的出售价格,很少有人能够负担得起。但是贷款买房的话,你就可以有房子来庇护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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