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退房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优秀20篇)

隔离霜具有一定的防晒作用,因此有人认为用了隔离霜就不需要防晒霜了,这样对吗?请看下文。

浏览

3174

文章

28

篇1:碰瓷被撞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867 字

+ 加入清单

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此外,“碰瓷”也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意指个别不法之徒在摊位上摆卖古董时,常常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便可以借机讹诈。那么碰瓷被撞还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车辆要保证无责,不能超速,违规。对于行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宽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再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罗依的朋友撞车自杀是故意行为,应由其自负损失,而司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前提是要保证自己的车无责,正处于安全守法的行车过程中,也就是说,没有超速,没有任何违规现象,并且有证据能足以证明对方是故意撞上来的,就是行车记录仪里的录像。

有的人遇到碰瓷的就不知道怎样解决了,其实遇到碰瓷以后要首先保护好自己的安全,然后在经常处理,想要了解更多的常见的交通事故维权纠纷有哪些请到,更多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尽在。

展开阅读全文

篇2:什么样的证券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1192 字

+ 加入清单

你知道什么是证券行为吗?所谓证券行为是指设定、变更或消灭证券关系的各种交易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误导性陈述。

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

(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

(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晦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

(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

2.虚假记载。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其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

(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

(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

(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

3.重大遗漏。

所谓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致被误解所必须记载的重大事项。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不实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即应包括“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于在公开文件发出时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到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作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

证券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证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是证券买卖行为,在广义上,它是证券投资者以证券为标的进行的买卖、赠与、设立担保等各种行为的总和。在本质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民事关系,在现代证券法产生以前,主要依赖民法和合同法加以调整。

(二)证券发行行为

《证券法》在调整证券交易时,也应调整证券发行关系。首先,证券发行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条件。其次,证券发行与交易均属广义上的交易行为。再次,《公司法》已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不能代替《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作出新的和补充性规定。

(三)证券监管行为

证券监管行为是证券监管者依法实施的证券监督管理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收房晚算违约?法律角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全文共 554 字

+ 加入清单

等了这么多时间等到房子终于交付了,大部分人是兴奋的早早跑去收房,但有些时间上不吻合的购房者会为逾期收房的事情烦恼。开发商如果违背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买受人逾期收房会不会也构成违约呢?严格的说,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即为违反约定,所以如果开发商符合交付条件而买受人没有按约定去收房,买受人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要看合同的约定。

从法律层面上说,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按照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买受人作为业主还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从合同层面上说,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受人逾期收房是如何具体约定的。买受人违约逾期收房的,将承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残疾人家庭暴力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905 字

+ 加入清单

如果家里面有残疾人这种情况下应该妥善的照顾,但普遍的残疾人的脾气都会非常古怪,如果因此而发生了家庭暴力,残疾人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残疾人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吗

看情节了,如果构成犯罪应该负法律责任。不论是否残疾人都不应该在家暴中生活,遇到家暴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妇联、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担保人要求什么条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554 字

+ 加入清单

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如果借款人综合资质不够好,往往会需要担保人。担保人也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可以的,需要贷款方认可才可以,有一定的要求。那担保人要求什么条件呢?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本文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担保人要求什么条件?

1、担保人跟本案要无牵连,就是说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没关系,不能借了款给担保人去使用。

2、担保人要能够正常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担保人需要在贷款地区有自己的户口和固定住所,租房住的话,是不能当担保人的。

4、担保人要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钱,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义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人,更合适当担保人。

5、担保人征信要好,不能是黑户或者老赖,不能有明显的违约记录,在银行无贷款。

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还是还不上钱,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逃避还款的话会影响自己的征信,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如果是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借款人无力还款,贷款方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求其还款,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还款也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担保人在偿还贷款后,可以找借款人追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担保人要求条件比较高,选择当担保人是有风险的,如果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或者可以逃避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很影响自己的生活,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还是要谨慎些。

展开阅读全文

篇6: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928 字

+ 加入清单

校园暴力一直是各位家长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1、刑事责任,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校园暴力会使受害者让校园里的暴力现象吓怕了,因此不敢去上学,上课也不敢主动提问题,胆子更小,最后导致辍学。所以,校园暴力事件不容忽视,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业主哪些违规行为需要承担经济责任?

全文共 996 字

+ 加入清单

物业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于物业知识您又了解多少呢?到底什么是物业管理?为什么要进行物业管理?买房后长期不居住,是否还要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和装修房屋时,有哪些违规行为,应承担经济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为什么要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经济市场化和房屋商品化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它既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效益。因此,物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意义在于:

1、物业管理能促进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

2、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工作质量;

3、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

4、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

5、物业管理有利于促进城市管理和环境的完善;

6、物业管理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

三、买房后长期不居住,是否还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建设方未出售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即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小区日常管理等,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

四、在小区交了停车费,管理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停车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是:保障车主有车位;负责疏导小区交通;物业的车位使用费只限于该停车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车辆应由业主自行妥善保管。

五、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和装修房屋时,有哪些违规行为,应承担经济责任?

业主在使用物业,尤其是装修房屋时,应遵守有关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使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4.侵占绿地、毁坏绿地;

5、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篇8:挂名股东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2260 字

+ 加入清单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那么挂名股东合法吗?挂名股东是怎么产生的?挂名股东与一般股东的权利义务一致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表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的一系列权利。通过行使知情权,挂名股东可以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与公司的经营情况。挂名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挂名股东享有要求实际出资人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并应及时行使该权利。

在其他股东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挂名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亦享有要求其缴足出资的权利。挂名股东在充分行使知情权与要求实际出资人或其他股东缴足出资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出现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情形。

内部纠纷资格认定看实际出资

对于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视为内部关系之间的纠纷,此时,认定股东资格时总的原则是应该根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约定探求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实质要件为标准来加以认定,尊重意思表示和出资事实。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要分事先有无协议以及协议如何约定来区别对待。一是双方事先签有相关协议,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双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内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谁参与公司管理、履行股东职责,则其为公司股东。二是双方事先签有相关协议,但约定不明的,或是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一般依据双方的事实行为加以认定。此时,参与公司管理或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一方,一般认定为股东。

可见,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同时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新闻中的女孩与实际出资人事先并没有书面约定,实践中,女孩并未参与公司管理或主张股东权利,其他职员也知其真实情况,在女孩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股东资格认定纠纷时,女孩不应认定是公司的股东。

挂名股东一般推定为合法股东

股东包含两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挂名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人头股东。

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此时往往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对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避对特殊领域的限制(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公司)。另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比如为了逃避相应的出资责任,挂名股东被哄骗、强迫而产生。新闻中所说的女孩即是后者,其被哄骗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实际上并未出资,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挂名股东。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否认挂名股东的合法性。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对于公司股东的认定尤为重要。

挂名股东主要有三个法律特征:第一,出资主体具有不一致性。理论上,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但就挂名股东而言,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才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从而造成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第二,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有限性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其承担公司责任时承担的都只是有限责任。

第三,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具有财产收益,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其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明确性。新闻中的女孩虽然并未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但因其具备形式要件而被推定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外部纠纷资格确认看形式要件

对于挂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视为外部关系之间的纠纷。公司债权人即外部第三人在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上,注重形式要件,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在善意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不应也不能苛求其去确认具备形式要件的股东是否与实际出资人一致。因而在处理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纠纷时,应先由挂名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由挂名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是,如果公司债权人在交易前就明知挂名股东的事实,并知晓实际出资人,则债权人应该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但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并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新闻中的女孩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实现债权时,其应为公司未实际缴足的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其仅对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新闻中提及90后女孩背负9000万元的债务是因为其之后被骗,以自然人的身份为9000万元的贷款做了担保,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所致,与其挂名股东的身份并不相关。

展开阅读全文

篇9:虚假广告中的名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全文共 282 字

+ 加入清单

当代社会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虚假广告中的名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名人们在虚假广告之后背负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散布恐怖暴力事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622 字

+ 加入清单

新疆居住有很多少数民族,大部分人都安居乐业,但有极少数的极端分子,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固执的认为是汉族群众侵占了他们的领土。有些人就利用新疆人民发展水平低,受教育程度低,大力鼓吹谣言,导致新疆发生多起恐怖暴力事件,但是可恶的是有人拿恐怖暴力事件做文章,到处散布恐怖暴力事件,那么散布暴力恐怖事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新疆鄯善、和田连续发生暴力恐怖事件以来,新疆警方已经查处了多起散播“暴乱”谣言的案件。6月30日,新疆巴音和静县的一名男子在网上发布“和静暴乱”的不实信息,引起网友恐慌。当天,和静警方将散布谣言的男子姜某抓获,并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经过审讯,姜某交代,6月30日中午1时许,他闲来无事,利用手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则“和静暴乱”的信息。由于姜某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警方将其监护人传唤至派出所,将姜某接回家里加强教育。另外,6月30日10时21分,巴音若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发现网民袁某在腾讯微博发布“好怕怕哟,听说暴乱分子来若羌了!!!怕怕”的虚假帖子,通过调查走访,将嫌疑人袁某在若羌新区一家工地抓获。在审讯过程中,袁某承认了错误,删除了帖文。目前,袁某被若羌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据新疆日报此前报道,新疆警方还对乌鲁木齐、阿克苏等地的19名编造、传播谣言的网民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从上面的种种案例可以知道散布恐怖暴力事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会受到重罚的,大家切忌随大流,图一时之快。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警惕!这样卖房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全文共 660 字

+ 加入清单

房产证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随意卖房吗?不懂这些小心承担违约责任

不久前,赵女士最近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并且在中介的参与下,与卖方楼先生谈妥了价格,三方签订了合同,并且给楼先生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第二天,中介公司打来电话称,楼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合同。赵女士认为,签合同时,楼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并且也没有说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定金也已经支付,要求楼先生履行合同。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赵女士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楼先生的违约责任。

那么,为什么明明房产证只有楼先生的名字,卖房却要征得妻子同意才能出售呢?

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因此,提醒各位购房者要小心的是:

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与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公证。

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买房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564 字

+ 加入清单

买房贷款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些90后在买房贷款会被要求提供担保人,而有的购房者去买房的时候则是不需要担保人的,房贷是否需要贷款担保人,银行一般从贷款风险方面考虑,主要是看借款人的条件。,因为贷款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一些责任的,那么,买房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买房贷款担保人责任

买房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来说,购房贷款一般是不需要担保人的,但是如果购房者年龄不满18岁或者收入较低者就需要担保人担保。一旦成为了担保人,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担保人就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银行会找担保人来偿还剩余的贷款,所以在成为别人的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风险。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精神病患者砸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534 字

+ 加入清单

精神患者是特殊人群,但如果精神病患者砸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大家明白吗?接下来小编给您介绍下有关内容。

精神病人没有理事能力,所以砸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遇到精神病人怎么办

一、主动规避。有的群众在看到精神病人的一些“出格”举动时,围观看热闹,甚至哄笑、辱骂、用物品打砸精神病人,这样做容易刺激精神病人,使其狂怒,造成更严重后果。群众在遇到精神病人时,尽可能保持距离,避免受到部分有暴力倾向病人的攻击。如发现精神病人破坏财物、攻击他人,应当立即报警。

二、切莫“硬碰硬”。有的群众在遭到精神病人的攻击时,奋起还击,大打出手,这样做容易进一步刺激精神病人。如受到精神病人的攻击,群众应设法躲藏到室内,若一时无法躲避,可以语气放温和,尽量安抚,同时寻找机会躲避。

三、迅速通知精神病人的家属。如遇到精神病人单独外出,并有发作倾向,应立即通知病人家属,将病人带回家进行监护。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散布疫情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463 字

+ 加入清单

生活中到处都充斥着谣言,尤其是网络上的谣言更是铺天盖地。散布疫情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影响极坏或者造成了比较大的社会恐慌,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现在虽然是言论自由的时代,但大家在发表个人意见的时候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实事求是准则。千万不要随意散布疫情谣言,不然很容易受到法律制裁。疫情谣言有哪些危害?可以在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中找到答案。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不立案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92 字

+ 加入清单

简要回答

来自于江苏沭阳县一位8岁的女孩安安在今年7月第1天时,被突然飞来的钢珠击中眼睛,导致左眼的眼球破裂失眠,肇事者属于两名骑着电动车的13岁男孩,他们在骑电动车时手持弹弓射击,才导致女孩安安受伤,由于肇事者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于是警方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由于安安的左眼部损伤,被确定为轻伤二级。

1

考虑起诉肇事方

安安的家人是在7月23日向记者表示,事情发生到现在,两名肇事者的家长并没有主动的联系协商这件事情到底该怎么办,没有作出道歉,与此同时,对于轻伤二级的鉴定家属是不能接受,即将重新鉴定,并且会考虑起诉肇事方。

2

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我国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公报内容表示重伤是指人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视觉、丧失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是对身体健康出现严重的损伤,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情商主要是指人体或者是面容出现损害,听觉和视觉以及其他器官功能出现部分障碍以及对身体的健康受到中度伤害的损伤,有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对于此事,律师付建分析表示由于两名男孩将女孩的眼睛射伤导致的失眠,属于共同侵权的行为,但是侵权人并没有成年,应当由男孩的监护人来共同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原因不同及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来进行责任的分配,也就是女孩无论受到怎样程度的损伤,男孩的家属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516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名人效应越来越明显,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违法成本低,大多涉事名人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也不了了之。那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一)虽然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并不包含在内。因此,一旦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代言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顶多就是向受害的消费者赔礼道歉,承担道德上的责任。那么,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以其身份和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有些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购买商品或服务,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失。由于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规定不完善,因此,如按广告法来要求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来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食品安全法: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具体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在食品安全法中集中体现在第五十五条,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名人更应该维护自己的良好的公共形象,不要随意代言虚假广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全文共 6255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人借款的时候都会找担保人,但是如果担保人死亡,很多人都好奇应该要如何处理,并且疑问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下面一起来学习下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折叠编辑本段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折叠编辑本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责任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方式

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1]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担保人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

谁可当担保人?

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当担保人有何权利?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谁将被银行控告?

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在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

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 家居房屋贷款

* 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

折叠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

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就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义务也因此消失,但保证责任不必然消失。从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理论出发,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负债,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转化为保证责任,或有负债已转化成实有负债,保证人死亡后的遗产应当先承担保证责任,再进行遗产分配或各遗产继承人最高承担在其继承份额内的部份。

综上,保证人死亡时,如果保证责任还未产生,保证人的遗产当然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时,如果保证责任已经产生,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条件介绍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担保人的设立

法律资格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保证合同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下一页更多精彩“担保人特殊规定”

#p#副标题#e#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婚前与他人性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全文共 3097 字

+ 加入清单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婚前性行为和道德有关,和择偶标准无关。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性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婚前性行为与侵权责任

许某要求周、徐两人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周、徐两人婚前性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

1.法定义务在侵权责任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因此侵权责任也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权责任即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定义务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根据民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未被法律所禁止,则该行为就不能被视作违法行为。

2.法定义务的渊源

在民事领域,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契约义务两种。按照通常理解,法定义务是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但是,社会生活包括方方面面,为了弥补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的不足,立法者通常会在法律中设置一些一般性的条款,如“诚实信用”、“私法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条款。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过程之中,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守。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属于民事领域中法定义务的范畴。

3.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认为,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的道德义务,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虽然我国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当然,也包括夫妻不得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周、许两人结婚之前,而当时的周、许两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因而,周某的婚前性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至于徐某,则对许某无任何忠实义务可言。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者通说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公序良俗”原则。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作用的重要领域。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虽然有违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但不属于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权利滥用有其构成要件:

一是须有正当权利存在或与权利行使有关;

二是行使权利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三是须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

在本案中,周、徐两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人格权的损害,但由于发生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周、徐两人并不具有损害许某人身权利的故意。因此,周、徐两人也未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综上所述,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既未违反法律明文设定的义务,也未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因此,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案情】

周某、徐某曾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发生婚前性行为。许某与周某于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周某生下一子某甲。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于200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诉讼期间,周某对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结论认为徐某与某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2年12月,许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赔偿其抚育费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婚前与徐某发生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并生育一子。周某与许某结婚后直至双方离婚前,周某隐瞒了与徐某非法性行为的事实,从而使许某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应当由徐某履行的抚养义务。由于周某与徐某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给许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许某与周某已经离婚,故周某、徐某对许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许某要求周某、徐某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

一、周某、徐某赔偿许某抚育费人民币8633元;周某、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许某要求周某、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支持,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因而本案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周、徐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了许某的一般人格权。因此,周、徐两人应共同赔偿许某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周、徐两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一般人格权损害的后果,但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周、徐两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某也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4、抚育费损失的赔偿

对于许某主张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主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一为“事实抚养关系说”,认为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而许某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许某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要求某甲承担赡养义务;

二为“侵权说”,周、徐两人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财产权,故周某、徐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为“无因管理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四为“不当得利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同意不当得利说。

在本案中,许某与某甲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也不存在送养、收养的行为,许某也并非是某甲的继父。为维护某甲的利益和亲权制度,不宜认定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周某、徐某两人的行为亦不属侵权行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和徐某明知某甲非许某亲生而欺骗许某,进而致使许某支出了本不应由其支出的抚育费用。所以,周某和徐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许某抚育某甲,系其误以某甲为其亲生所致,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为周某、徐某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因而,许某与周某、徐某之间也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约定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有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二)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害。所谓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与财产增加相同,减少在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

(三)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双方的财产增加与减少基于同一事实。(四)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周某与徐某作为某甲的父母,应承担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许某抚养某甲,使得周某与徐某少支付了抚养某甲的费用,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属间接增加,两人是受益人;但两人的受益使得许某的财产直接减少,即积极减少;周某与徐某的受益和许某的利益受损,都是基于抚养某甲这一事实;并且,许某无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其抚养某甲是在不知某甲非其亲生的情况下所为。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获利没有法律或约定的根据,应属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许某要求周某、徐某支付某甲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损失的范围,则应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扣除周某已承担的部分,酌情确定。

4.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5.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会计被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49 字

+ 加入清单

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有被骗的时候,可是一般会计被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在这里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具体内容为大家整理为一下几点:

会计被骗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种情况,出纳只要有领导的审批,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没有操作失误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出纳如果有越权或者不规范的操作的问题,就应该承担责任。

一般企业的资金收付需具备以下流程:

1、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部门主管、总经理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如有)。

2、支付审批。

其部门主管、总经理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重大影响等因素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公司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总经理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3、支付复核。

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票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并经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警方不立案 未成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633 字

+ 加入清单

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建立更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法律制度,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力度,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警方也应承担起保障社会正义的责任,严肃处理每一起违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它起到了激励和惩罚的作用。未成年人作为年少无知的群体,他们还没有完全成熟,尚缺乏判断力和责任感,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一些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逃避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责任。毕竟,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权衡利弊。严厉的法律惩罚无疑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严重影响,可能破坏其未来的发展。因此需要考虑一种更加适合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既能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又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根据现行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分为附带民事责任和无民事责任两种情况。如果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则只承担教育和矫正的责任。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忽视的。虽然他们尚未成年,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受害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教育和矫正的层面上,更应该将法律责任适当加以明确和强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