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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五险一金由谁买【热门20篇】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一般需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部分用人单位企图逃避责任,不愿为员工申请。这种时候劳动者就可以进行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个人如何申请工伤呢?下面就由问学吧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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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单独买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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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都属工伤的范围。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公司一般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单位可以单独买工伤保险吗?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我们一起看看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从社会保险的基本构成方面来看,各位朋友能够了解到工伤保险其实是整体社会保险的一种附加险种,从投保方式方面也是单位全部承担。所以工伤保险能单独买吗的答案是否定的,单位只有在为职工投保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才能够投保工伤保险,所以各个用人单位以及员工都应该更好认知这方面的内容,是不可以独立购买的一个险种。

好了,关于单位可以单独买工伤保险吗,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我们每天为大家分享的这些工伤安全小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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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职工迟到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全文共 4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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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对于职工迟到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很多人都好奇是否属于工伤。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规定

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工伤的责任

1.雇主无责任阶段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工伤赔偿(雇主无责任阶段)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赔偿程序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赔偿项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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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伤评残等级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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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那么,工伤评残等级赔付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评残等级赔付标准: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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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伤等级与伤残等级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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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类型,人体伤残等级是案件赔偿数额计算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则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一环。那么,工伤等级与伤残等级有关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等级与伤残等级有关,伤残等级包括的范围大,工伤等级包括的范围小。伤残等级包括工伤等级,工伤等级是伤残等级的一部分。

发生工伤的维权方法:

1、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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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查不到工伤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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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可是如果查不到工伤险怎么办呢?小编今天来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更多的朋友。

据小编了解,工伤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当事人不能从网上查询。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个人账户,网上也就不能查询。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名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费率核定用人单位缴费金额,由用人单位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建立有参保人员名册,但不提供个人网上查询。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一般个人是查不到自己的工伤险的,不过大家可以直接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你的参保信息。或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询问一下给你的参保情况,如果漏保了,让单位给你补上。为保险起见,就好带身份证件到社保机构查询,那里的信息最准确、权威。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后期小编还会为大家分享更多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的专业知识,还请大家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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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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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的相关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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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自己摔伤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途中摔伤”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定为工伤。如果您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滑倒的又或者其他原因的摔倒受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定级后的各级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 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① 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② 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① 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费:6个月惠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亲属抚恤金:以死亡职工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惠州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提示: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亲属可获丧葬费赔偿;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亲属可获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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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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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尽管小王试用期未满,但自他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便已确立。因此,小王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范畴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竞合时的处理

非法用工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进行的用工。这类用人单位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对非法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非法用工关系应作为民事雇佣关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所雇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无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发生的民事行为应由其出资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出资人很多情况下是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当然属于雇佣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用工关系应属劳动关系。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笔者原则上同意将非法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

其一,劳动力一旦支出即无法返还,无效劳动关系中所涉之劳动者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缺失作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但该法的宗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其在无效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上,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单方随时通知解除,这使得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等同于可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未将无效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对待。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即使将非法用工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强,劳动者利益也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反而在失去工伤保险赔付的优势的同时,还要经历繁琐漫长的求偿程序,与其这样,倒不如赋予劳动者向非法用工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使劳动者能够得到更高数额的救济。其实,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劳动法角度考量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但从民法视角考察系劳务关系,可以说产生了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的竞合,这样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既可以选择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中的职工得职业病或受到事故伤害的并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单位来进行赔偿,所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意义不大,而且徒增繁琐,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可能因工伤认定而转换成为伤残职工或用人单位与行政机构的行政纠纷,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困难。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都规定,该种情形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则伤害只能是一般侵权或意外事故,由此推断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伤害不需进行工伤认定,但不能反过来推理,即不进行工伤认定即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所受伤害的,就不必进行工伤认定。

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无弊,并不分割工伤保险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上述机构予以鉴定,不宜直接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仲裁时效与工伤认定期间的适用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为一年,其起算点与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一致,但是劳动者要等到工伤认定决定出来后才能申请仲裁,而这时往往超过一年期。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

对此有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和救济,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因此无法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必备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请工伤认定应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从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

四、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未能在一年期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又起诉至法院;另一种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由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又被告知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是劳动者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引起的,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等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工伤,而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致使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按工伤程序一定会被驳回起诉,可以人身侵权纠纷起诉用人单位,由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形目前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某些慢性的职业伤害比较复杂,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更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工伤看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会纵容当事人不积极申报工伤,导致法院负担增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同此种观点。《条例》已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况且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专业能力。

五、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实践中,许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有权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支持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工伤认定机构行使。理由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判断;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加重了劳动者的诉累;若按这一程序开展工作,极易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反对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由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都有规定。如工伤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由工伤认定机构确认,则超出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职责范围。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示劳动行政部门有此职权。任何劳动争议都涉及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前提事实的审查,而单纯的确认劳动关系并不附带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应由独立的程序来完成,在已经启动的程序中完成即可。否则,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就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不仅是违法增设了一道前置程序,而且使本就持久的维权过程更加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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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刚下班就受伤了算工伤吗 下班多长时间内受伤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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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是不是算工伤,其实跟下班时间的长短没有太大的关系。一旦公司的员工下班之后受到损害,他属于工伤。即使已经下班很长时间也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这时候职工就可以享受工伤的待遇。

1

什么样的情况下算工伤

可能有些员工在下班的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等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就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

想要认定为工伤,只要员工在工作期间或者是在工作场所当中,因为工作的原因从而导致的一系列的事故。一般情况下都直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想要得到工伤赔偿的话,此时员工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时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及直系亲属,才能够申请认定。

2

不符合工伤认定怎么办

可能有部分员工对于劳动部门,针对员工所出具的相关情况,最终给出的结果表示不服,这时候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而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一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或者说所使用到的药物符合工伤保险药物目录,那么就应该按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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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烧伤多久可以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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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伤保险的普及,由工伤鉴定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那么,烧伤多久可以做工伤鉴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烧伤做工伤鉴定时间:

1、伤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越早鉴定对劳动者越好。

2、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

3、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得到的赔偿越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做,但是要在工伤认定结论书生效后一年之内做。

工伤伤残有什么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及赔偿标准,如下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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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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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与工作中,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应该还是很广的,在这里小编想问问大家,有没有了解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今天就想来和大家一起了解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多些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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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厨师烧菜把手切了算工伤吗

全文共 1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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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厨师,大家应该都很了解了,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中,大家所经历的行业也是各不相同的,可是一般像厨师烧菜把手切了算工伤吗,不知道大家对此有没有过了解,小编今天就想来和大家一起来聊聊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也能在生活中给予大家更多的帮助。

工伤认定的要点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做与工作相关的事情所发生的事故伤害。厨师如果在工作单位切菜,那肯定是工伤。

相关依据如下: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所以说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一般厨师切伤手之后该如何做紧急处理呢?

1、如果出血较少且伤势并不严重,可在清洗之后,以创可贴覆于伤口。不主张在伤口上涂抹红药水或止血粉之类的药物,只要保持伤口干净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止血贴要松紧适宜,太松达不到止血的效果,太紧则影响手指的血运。如果缺损了表皮的,就是我们俗称的“老皮”,但里面的“嫩皮”还完整,这种情况一般出血也不多,消消毒,贴上止血贴就可以了。

2、手部外伤后,由于手部血管丰富,外伤后出血比较快,比较多,这时不要惊慌,最简单的止血方法就是用橡皮圈绑紧手指根部,然后抬高患肢,但要注意,每隔20-30分钟必须将止血带放松几分钟,否则容易引起手指缺血坏死。一些病人喜欢用绳子、手帕、皮带、皮管等缠着手腕用以止血,其实这种方法是错误的,这样没绑住供血的动脉反而绑住了回血的静脉,造成手部淤血,结果是出血更多。

3、用消毒的敷料或干净的棉制品加压缠绕伤口就能起到止血的目的,切忌用一些煤灰、烟灰、消炎粉、中药粉等杂考试,大收集整理物外敷伤口,这些粉剂不一定是无菌的,反而容易造成伤口的感染。还有一种错误的做法是用卫生纸直接覆盖伤口,伤口出血使卫生纸融成纸浆,糊在伤口内,给伤口的清理带来困难。有些低劣卫生纸,很不卫生,存在大量的致病细菌,很容易引起感染。如果要去医院的话,也不要这么快就涂抹紫药水、红汞这些药水,以免影响医生对伤口情况的判断。

4、当手指发生骨折,不全离断时,要防止伤指加重损伤,如果不作适当的固定,任其随意活动就可使原来未损伤的血管神经发生损伤。正确的方法是,用小木板、铁皮等临时作一固定,这样还有止痛的作用。

5、如果有手指离断伤,离断部分的保存很重要,很多病人就诊时,或手指头包在纸里面,或泡在酒精里面,都是不正确的。为了保护血液的活性成分,正确方法是用干净的布包好指头,冰袋将手指包绕,外套塑料袋,保持温度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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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出了工伤一般什么时候做工伤鉴定

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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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出了工伤一般什么时候做工伤鉴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出了工伤做工伤鉴定时间: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确认为工伤后,根据治疗情况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如果伤情稳定,治疗已终结的,马上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按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申请工伤鉴定时,申请人要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但在申请伤残鉴定前,要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的,才可以进行工伤的伤残认定。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一般需要按以下流程进行:

1、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可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应含《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伤残职工身份证明资料、就医病历等一切相关资料。

2、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全,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全。

3、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资料齐全后,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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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伤鉴定完毕怎么索赔

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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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灾难不是我们能预期的,但是当它降临的时候,需要我们用智慧去面对。那么,工伤鉴定完毕怎么索赔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鉴定完毕索赔方法:

1、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3、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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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企业工伤等级划分标准

全文共 11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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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那么,企业工伤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企业工伤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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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买工伤保险要附代五险一金吗

全文共 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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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为员工买工伤险的时候,总是很疑惑,就是买工伤保险要附代五险一金吗?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聊聊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也可以对此多一些了解。

一般情况下,工伤的赔偿,取决于对造成工伤的既定事实,以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用人单位如果给从业人员购买了工伤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的补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的所有补偿和赔偿就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执行的赔偿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而针对工伤保险来讲,它是社会保障险,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种,工伤保险可以单独购买,所以一般看企业如何去为大家参保,如果说只为大家购买工伤险的话,那就不用附带,但是如果是缴纳五险一金的话,那么工伤保险就一定包含在当中的。

“五险一金”里面包括工伤保险金。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内容,后期小编还会为大家更新更多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的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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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怎么办?看完你就知道了!

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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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农民工朋友在外打工,没有多少文化,出了工伤容易被老板欺负,由于大多数劳动者欠缺关于工伤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以至于不知该怎样维权,那么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时怎么办?

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老板拒绝或拖延时间,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立即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意拖延时间会使劳动者将丧失认定的申请机会。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必要时可由本人直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另外,应注意保留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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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全文共 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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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以自己或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评残。那么,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2、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4、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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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是去银行交工伤保险吗

全文共 5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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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那么一般是去银行交工伤保险吗?随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小编来和大家一起看看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的回答肯定是是呀,不过出了去银行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企业的对公账户直接去把这笔款项打过去。在这里小编还想我大家解答一个问题,比如说一般企业为职工只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可以吗?

在这,小编也不妨为大家多讲一些,企业不能为职工只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有由用人单位没有完全参加五险的,主要是因为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再一个单位办理有关。只是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办理。

好了,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工伤安全小知识的朋友们,赶快关注吧,更多安全小知识在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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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全文共 3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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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家在上班的时候,可能都会比较着急,这就会造成一些意外事故的发生,所以小编今天就想和大家聊聊一般我们在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希望大家可以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小结: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途中摔伤”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定为工伤。如果大家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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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超过工伤时效如何维权

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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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目前我国农民工在工伤维权方面仍面临很多困难。那么,超过工伤时效如何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超过工伤时效的维权:

超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但仍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只是由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和伤残鉴定伤情分级的差异,以及赔偿方式的不同,可能导致赔偿数额存在差异。所以发生事故伤害后员工仍应当谨慎对待工伤认定的时效,及时提出工伤认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员工确因自身原因不能提出的,可以通过直系亲属或委托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期未申请认定工伤情形下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已购买工伤保险情况

在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伤职工若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用人单位,法院应当审查超过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限是否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若存在以上情况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已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限,而工伤职工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由用人单位仅就人身损害赔偿超过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差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未购买工伤保险情况

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伤职工若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用人单位,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超过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限是否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若存在以上情况的,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工伤认定,判决用人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承担责任;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已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限,而工伤职工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由用人单位仅就人身损害赔偿超过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差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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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参加工伤保险有年龄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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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很多企业都在不断的快速成长,所以这也造成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不断的上升,所以现在很多朋友都想去买工伤保险,那么大家知道参加工伤保险有年龄限制吗?专注于研究此类工伤安全小知识的来为您解答。

据小编了解,工伤保险是没有年龄限制的,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都可以投保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中,因意外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使得劳动能力永久丧失或死亡,劳动者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资源获得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到企业务工,就可以投保工伤保险了。它不仅是一个补偿性的保险,更主要的是对投保人的伤残和死亡过程都能进行保障。工伤保险不仅对被保险人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生活待遇等有包装,同时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实行免费,还提供护理费用、转业培训等保障。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人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三类:

一是各类企业。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种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此类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除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相关工伤安全小知识,还想了解更多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的朋友们,可千万不要错过小编每天为大家更新的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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