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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虐童的法律20篇

在中国我们崇尚婚姻自由,而且这也是我们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所以在我国,不管你结婚的对象来自哪里,你们都可以结为夫妇,你们的婚姻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与不同的人结婚需要的程序、材料都是不同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港澳台同胞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以及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需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您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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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裸贷受法律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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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贷受法律保护吗?近日,有网友曝光称,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有女大学生被要求“裸持”(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逾期无法还款将被威胁公布裸照给家人朋友,且借款周利息高达30%。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一些借款群中,女大学生“裸持”借款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通过“裸持”可以借款的金额是普通借款额度的2至5倍,但逾期未还将面临裸照被公布的威胁,甚至有借款人威胁“裸持”借款的女生提供性服务。这种情况下女生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吗?请看下文分析。

裸贷

一、裸贷受法律的保护吗首先,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然而裸贷借款周利息高达30%。其次,高利贷的标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此之外,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二、裸贷是什么裸条(裸贷)是在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条”借贷值得关注——女大学生用裸照获得贷款,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以上就是关于裸贷的相关内容介绍,相信看了上文小编对裸贷的介绍,你对裸贷有了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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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这些安全法律小常识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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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违背科学的发展观,不按规律办事,就必然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深究每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安全生产这些安全法律小常识要知道

一、什么是安全?

安全是没有物质危险和精神恐慌而使人处于自由的状态。

二、什么是事故?

事故是指人们在有目的地进行生产劳动中突然发生意外事件,迫使生产暂时停止或人员受到伤害。事故是生产实践异常的突变。

三、什么是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四、什么是把三违?

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五、什么是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七、事故伤害程度分哪些?

轻伤、重伤、亡。

八、什么是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九、什么是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规范、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超过105个工日。

十、什么是责任事故?

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十一、什么是非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十二、什么是破坏事故?

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十三、我国目前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什么?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十四、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急原则是?

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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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买卖个人信息是否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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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竟然有网友表示:反正泄露信息也不是我一个人,以后碰到类似测试照玩不误。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醒:社交网络信息泄露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在少数,且“骗子”的“智商”越来越高、诈骗资金量越来越大。那么买卖个人信息是否触犯法律呢?个人信息泄露会有哪些安全隐患?希望大家能以此为戒,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泄露。

大家一定都收到过各种垃圾短信,接到过骚扰电话,有些骚扰电话还很清楚你的具体信息,事后想想有点恐怖吧?

买卖个人信息是犯法的,北京市迄今为止最大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包括专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无业人员、调查公司负责人、及电信企业内部员工在内的共23名被告人,分别被认定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其中最高刑罚被处以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

另外,记者从江苏省检察院案管部门获悉,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后,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案件106件232人,起诉81件145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施行之日至今,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案件30件53人,起诉12件26人。

由于时间有限,小讲座就给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大家有时间可以来充充电,丰富一下自己的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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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你知道商品房交付哪些地方存在法律风险吗?

全文共 2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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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对于双方来说,都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交付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混淆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前者是法定的,决定了房屋能否交付使用,后者是约定的,只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交付。

一、什么是商品房交付?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二、商品房交付的实质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交钥匙”和“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三、商品房交付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逾期型交房纠纷

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开发商却因为自身的财务风险控制及施工进度控制失控等种种原因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

如果出现了逾期交付的情形,出卖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若没有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的,就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来计算买受人的实际损失。

2.不符合交付条件型交房纠纷

这类纠纷大都是因为所开发的房产不符合交付条件,而开发商为避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致。交付条件有两种类型,即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两种。

法定条件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有些地方会出台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的交付不仅要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备案文件,如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还要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另外是住宅的可能还要同时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几个条件是同时具备,而不是只具备其一即可。

3.设计变更型纠纷交房纠纷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变更规划、设计,将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或周围环境不符合当初决定购房时的意愿,实质上是对买受人权益的一种侵害。因此,对于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有知情权。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规划设计变更都要通知买受人,只有发生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时,开发商才有义务通知买受人,而且只限定通知受到侵害的买受人。

4.未尽书面通知义务型交房纠纷

书面通知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以邮件或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送达方式。采取书面的送达方式既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履约,也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书面通知的方式有邮寄送达、传真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用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买受人发出《入伙通知书》或《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上述通知书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交房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办理交房手续。

5.质量问题型交房纠纷

商品房质量问题是指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产生的纠纷。

此时,验收房屋显得尤为必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房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房。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可见只有在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据此拒绝收房。

6.先交费后签收的流程交房纠纷

而对于买房人来说,没有看房验房就先交钱,是不合理的,由此就会发生纠纷。而制定先验房后交费的流程,开发商将面对执行难的问题,由此延长办房产证的时间。因此,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开发商往往会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把先交钱后收房的交房流程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但是如果已经发生此类纠纷,开发商应尽可能的取得买受人的理解和支持,不可强行实施交付行为。

7.虚假宣传型交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有时为了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会把宣传资料制作的非常精美,让消费者新驰神往。而实际建造的项目多多少少都会与广告宣传资料有点出入。因此,大家对于项目的宣传一定要严格把关,防止夸大或不实的宣传而引发相关的纠纷。

对于开发商而言,要想真正有效地规避与化解各类交房纠纷,就需要从项目运行的全过程中去控制,特别是合同条款是否细致到位,责任是否明晰,在发生纠纷之后能否积极的去沟通、协商,从而实现避免矛盾、减少纠纷,化解法律风险的目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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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买卖个人信息触犯哪条法律

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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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都收到过各种垃圾短信,接到过骚扰电话,有些骚扰电话还很清楚你的具体信息,事后想想有点恐怖吧?为什么这种现象总是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呢?买卖个人信息触犯哪条法律?且看以下分解。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此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规定可见非上述人员不构成违法犯罪

由于时间有限,本期的小讲座就给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大家有时间可以来充充电,丰富一下自己的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下期精彩看点:个人信息泄露会有哪些安全隐患。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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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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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之所以受到很多人的青睐,是因为它贷款额度高、期限长、用途灵活,能有效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目前办理二手房贷款的人也不在少数,贷款过程中都有一定的风险,究竟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呢?

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二手房抵押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可用于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那么,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如何防范法律风险?(1)“货比三家”选择贷款机构很多贷款机构都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毕竟这不是一件小事,建议大家选择贷款机构的时候“货比三家”。(2)房产要符合抵押贷款的要求有房产作抵押,贷款申请变得要容易一些,但是房子一定要符合要求,即:房龄不超过二十年;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无产权纠纷;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能正常上市交易。(3)他人房产需取得对方同意根据规定,如果借款人自己名下没有房产抵押的话,可以选择他人名下房产作抵押申请贷款。但是一定要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且需对方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否则抵押无效。(4)贷款困难勿忘找担保公司如果借款人有抵押物,但是银行仍然不同意贷款的话,借款人可以找当地正规担保公司帮忙,如果有担保公司介入的话,贷款申请会比较轻松,但是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以上就是对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防范法律风险方法的介绍,你学会了吗?了解更多贷款信息请关注团贷贷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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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全文共 1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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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公司住所吗?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住所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注册的准备

一、查名

1.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 股东大会决议;

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登记

1.母公司需要提交文稿: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股东大会决议(即母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文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1:1复印,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公司章程(由母公司所属工商局调出,并加盖工商局和母公司公章);

最近三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提交工商登记表格、材料:

所有提交表格或材料需要签字的部分均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母公司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身份证原件、照片 5张。

三、税务登记、领取发票

帐户中应有3万人民币或以上存款。

四、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开设银行基本帐户需要提供母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看过“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步,《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因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等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确定公司住所地,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文书应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无论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对公司而言,均以其住所地为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因此确立了公司住所地,法院就可以及时地、迅速地送达各种诉讼文书,为公司或其他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除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公司之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因此,确定了公司的住所地,也就确定了该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公司在惊醒纳税申报时,也应向公司住所地的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里的住所地,对公司而言即为住所。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除上述之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的住所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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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为什么有些想要的法律信息在百度法律搜索中找不到

全文共 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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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法律搜索提供自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文、法律词语解释等。百度将持续加入更多内容,为您的阅读提供便利!

百度法律搜索是百度与北大英华公司合作推出的针对法律方面的专业搜索,提供了自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文、法律词语解释等信息,为您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提供便利。如果您有问题,请到百度法律搜索吧反馈给我们或跟更多人交流共享。

公司简介

百度,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最大的中文网站。2000年1月创立于北京中关村。

1999年底,身在美国硅谷的李彦宏看到了中国互联网及中文搜索引擎服务的巨大发展潜力,抱着技术改变世界的梦想,他毅然辞掉硅谷的高薪工作,携搜索引擎专利技术,于2000年1月1日在中关村创建了百度公司。从最初的不足10人发展至今,员工人数超过18000人。如今的百度,已成为中国最受欢迎、影响力最大的中文网站。

百度拥有数千名研发工程师,这是中国乃至全球最为优秀的技术团队,这支队伍掌握着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使百度成为中国掌握世界尖端科学核心技术的中国高科技企业,也使中国成为美国、俄罗斯、和韩国之外,全球仅有的4个拥有搜索引擎核心技术的国家之一。

作为国内的一家知名企业,百度也一直秉承“弥合信息鸿沟,共享知识社会”的责任理念,坚持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成立来,百度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先后投入巨大资源,为盲人、少儿、老年人群体打造专门的搜索产品,解决了特殊群体上网难问题,极大地弥补了社会信息鸿沟问题。此外,在加速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净化网络环境、搜索引擎教育及提升大学生就业率等方面,百度也一直走在行业领先的地位。2011年初,百度还特别成立了百度基金会,围绕知识教育、环境保护、灾难救助等领域,更加系统规范地管理和践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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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未婚男女共同买房的法律规定

全文共 30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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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的房产证名字怎幺写已经令人头疼,对于未婚男女共同买房的房产证应该怎幺写更让人摸不着头脑。对于未婚男女共同买房,要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未婚男女共同买房的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产证的证件作用

既然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极为有限,那幺登记机关发放房产证的意义何在?其实,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

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

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

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塬记载并承担责任。

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

未婚男女共同买房须知的问题

问题一:是否登记双方产权?

产权分配主要是指婚前买房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婚姻法中有规定: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前购买的房产双方都出钱但却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若是因为怕影响两个人的感情,没有争取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或者相关证件中也没有权力拥有的表现,那幺,今后若发生问题,分割财产的时候,没有产权登记的一方不受法律保护,肯定会发生争执。

问题二:未婚男女共同买房四种情况及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1、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贷款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分割应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叁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塬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一方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

由于一方单独付首付,房屋归产权登记多为支付首付一方所有。而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塬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3、一方父母付首付,子女婚后共同还贷

一方父母付首付并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这种情况会被认为是父母对他们儿子一人的房屋赠与,也就是说离婚时房子将归男方,无论女方是否有共同还贷。

但有一点,婚后共同还贷的钱以及增值部分还是有的。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塬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在物质付出上的公平,但对于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且无法量化的付出并没有给予过多考虑。

4、双方父母共同付首付,子女婚后还房贷

按照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至于房贷部分,共同还贷的钱以及增值部分就由男女双方公平分配。

在这四种情形下,房屋最终处置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房产证上登记了的名字,也会使男女双方在分配房屋等有关标的物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华律网小编建议,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若是共同出资购房,登记的时候登两个人的名字最靠谱。因为产权登记永远是房屋归属的证据,与其做无谓的争端,不如提前约定成俗。

未婚男女贷款买房的注意事项

未婚男女共同贷款买房,一般有叁种情况:

一是双方各自出资,共同支付首付和贷款;

二是由一方单独支付首付款,贷款共同承担;

叁是双方或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子女共同还贷。

在这叁种情形下,情侣未婚分手或已婚却又打算离婚的,该套房屋最终处置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在购买房屋时,房产证上登记了几个人的名字,也将使男女双方在分配房屋等有关标的物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未婚男女贷款买房需注意的问题

1:婚前财产公证或事先协议很有效

婚前情侣买房要慎重,财产公证或者签署协议是共同买房的必要前提。感情甜蜜稳定时不要充昏头脑,明天会发生什幺事谁也无法预料,万一最后婚没结成怎幺办?所以,在爱的承诺前加上一份法律保护会更加牢固。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如果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也好避免日后的房产纠纷。

2:贷款买房后还贷款事项最好签协议

现在银行在为个人办理购房贷款按揭时审批的格外严格。未婚情侣贷款买房,一方有不良记录如刷爆信用卡又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办理贷款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贷款买房双方在非配偶关系下,应该签署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贷款权利与义务,一旦一方不能还贷或者负担不起,另外一方仍需要对银行承担,如果日后感情不合分手的话,那幺贷款的这一方就得独自承担这笔庞大的“外债”。

3: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需谨慎

在买房时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房产证上都可以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只不过双方要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因为当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两个业主名称时是要分大、小产权的,事先按份共有分好产权后双方即可以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这样也不会产生纠纷。

4:对出资方的钱款划分清楚很重要

年青人买房可能积蓄不足需要借助父母的力量来达成,在这种情况下买房时如已在房产证上同时写明两个人的名字,那幺还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因为如果双方分手,在无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予两人归双方共有,父母也无追回这笔出资钱款,岂非不公平。

所以,无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其它亲友赞助,在贷款买房前对于出资一方的钱款一定要划分清楚,最好,跟父母或者亲友打个借条,以免不能结婚分手时反目成仇。

未婚男女共同买房的法律规定

当男女朋友关系确立后,两个人的关系发展到如胶似漆、水乳交融的阶段,基本上会想要独享两人世界感受“家”的味道。现在,越来越多的都市年青人在恋爱期间,大都会提出共同买房以兑现“双宿双飞”的爱情誓言。

然而,婚前买房许多事情无法预料。万一一方变心不能结婚怎幺办?买房后房产证的名字该写谁?贷款买房由谁来还月供合适?等等诸如此类的话题争论日趋白热化。

婚前买房房产证署名要协商好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业按揭顾问解释,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双方都有出钱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响两个人的感情而未在房产证或者相关证件中体现自已的房屋所有权利,那幺一旦日后不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步入婚姻殿堂”而双方反目,在分割财产时难免会发生争执并使得这一方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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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虐待老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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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虐待老人,就是使老人在身体上、心理上、性方面、经济上、护理服务方面受到了危害和损失。那么虐待老人犯法吗?虐待老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虐待老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小编总结如下:

虐待老人属于违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犯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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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欺诈性广告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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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本身就是商家一种宣传的方式,可以利用网络、电视、宣传单等方式,不过有些商家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广告中存在有很多不真实的信息,属于欺诈性广告,那么关于欺诈性广告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广告欺诈作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法律规定,采用的是综合调整的方法。

广告活动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活动,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单靠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难以完成广告管理重任的。广告管理机关要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开展综合治理,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才能准确,全面地执行和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任务。

完善我国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很重要,虚假广告的蔓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危害。虚假广告也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于虚假广告应强有力的加以规制。

(一)明确虚假广告的界定和违法成本明确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和认定标准,是对虚假广告造成危害后进行处罚的直接依据。虚假广告的不具体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成为很多以身犯法的经营者的法律庇护伞,明确虚假广告的界定和违法成本,不仅可为经营者在广告主体发布时预测自己所实施行为要承担的严重后果,也是设定经营者公认、权威的行为准则,也使有关监管广告的职能部门在监管虚假广告的日常执法,查处虚假广告责任主体时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有利于实践中的执法操作。

(二)完善虚假广告的审查制度目前,由于我国《广告法》中对规范者的授权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的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尚未取得平衡。我国现实社会中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管理者责任缺位是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权力的缺失,以及对其因不作为、过失等应该承担的责任规范模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权力与责任方面的不对等,导致其不作为现象突出,广告审查制度的完善是对虚假广告危害社会的必要步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市场下,虚假广告的传播途径也在不断的变化。在完善虚假广告的审查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其他机关包括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团体,积极发挥消费者及消费者团体的监督作用,只有提高消费者个人的维权意识,虚假广告的出现和治理才能最大化的得到治理丰.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包括广告主的自我约束,也是对虚假广告出现的最有力的打击。所以广告业应要拒绝制作刊登虚假广告,建立自律及竞争规约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让虚假广告得到全面的治理。

(三)有效运用行政资源进行管理我国广告法自实施以来所处分中半数以上都是针对虚假广告,然而有更多被检举的虚假广告却有待调查执行,继续充斥于各媒体之间而且仍一如既往地照刊不误。因此,有效运用行政资源进行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也是有效的措施。在发生职权、法规竞合现象的虚假广告行政法规中,行政单位应与行政单位协调配合,以期减少重复调查或相互推诿情形发生;加强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行政机关应加强审理在药品、食品、化妆品、农药、医疗器材等实务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上。在审查结果上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应做到有效合法的追惩,并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与范围,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个人和单位按法律规定作为刑事处罚的主体的要进行刑事处罚。运用有效的行政资源进行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管理将会加大对违法虚假广告的惩治力,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的出现不仅造成我国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对我国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提出了挑战。完善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将对我国广告业在法制、诚信、文明、健康、科学的轨道上得到更大的发展。

欺诈性广告法律有很多,这些法律都可以对欺诈性广告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如果想要对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知识进行了解,那么可以关注,这里有很多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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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民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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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公民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公民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二: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公民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公民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

(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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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养老院虐待老人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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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本来是老人安享晚年的地方,但近几年养老院虐待老人事件不断的被曝光,更是引发社会的关注。那么养老院虐待老人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呢?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养老院虐待老人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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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法律知识的童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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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童谣会激发起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是孩子们的生活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你对关于法律童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关于法律知识的童谣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学会用法

如何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

反抗法:寻找薄弱,功其不备

感召法:通之以理,晓之以法

周旋法:佯装服从,伺机脱逃

耍赖法:嚎叫喊哭,引起旁观

呼叫法:呼喊救命,以求援助

认亲法:碰到大人,佯装亲戚

放线法:佯装害怕,迷惑对方

抛物法:扔掉物品,引开视线

2、保护自己

小朋友,想一想,安全大事忘没忘:

过马路,别乱闯,走斑马线稳当当。

煤气泄漏不要慌,快快打开门和窗,

着火时候要报警,报警准确地址详。

离家外出要锁门,防盗意识要增强。

安全话题要常讲,安全大事不能忘。

看过“关于法律知识的童谣“

3、法律权威大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4、法制格言

法律是一叶扁舟,乘载着你,在人生漫漫大海上安全行驶一辈子。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保幸福。

有一种爱叫法律,有一种温暖叫遵守。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船靠风帆前进,人靠法律文明。

法律是枷锁,束缚恐怖之举。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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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保姆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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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年轻人工作忙,没有事件照顾父母,所以请保姆来照顾。那么作为子女的知道保姆是如何对待老人的吗?近几年保姆虐待老人事件频频发生,那么保姆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为你解答。

保姆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家政人员虐待老人达到轻伤害标准以上的,可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受虐待老人所受伤害达到轻伤害以上,在追究服务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如果未达到轻伤害以上程度,可直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要求对其治安处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对于虐待老人未造成后果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虐待老人的案例中,相当一部分侵权者是家政公司、养老院的雇员。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可将家政公司或养老院及侵权服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阶段我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仍很不完善,要在法律中对虐待老人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因法律缺失造成的对虐老的纵容。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司法机关要重视涉老事件,加大判决的执行力度。健全群众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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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语音通话被录音触犯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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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那么语音通话录音触犯什么法律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语音通话被录音窃取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要是自己的信息泄露了是比较危险的,这个时候及时的投诉,会为大家介绍手机通话记录遭泄露该如何投诉,更多的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等着大家前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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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非债清偿的法律构成是怎样的

全文共 30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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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清偿(condictioindebiti)是指无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为一定之给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债清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主观的非债清偿:

在主观的非债清偿,债务本身是客观存在的,由于清偿人不是该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对其而言,该债务是不存在的,清偿人对该债务的清偿,构成非债清偿,主观的非债清偿实为对他人客观存在的债务的清偿。主观非债清偿存在三种情形:其 一,清偿人明知自己无替他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其二,清偿人误以为自己有替他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其三,清偿人误将他人债务作为自己 债务而为清偿。在第一种情形,其清偿的债务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清偿人以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而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构成第三人清偿。债权人虽取得给付,但其债权因此亦消灭,未受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第三人明知无法定亦无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考虑而清偿他人债务,乃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请求债务人偿还清偿债务之费用。

在第二种情形,《澳门民法典》 第472条规定:“一人因误认自己必须履行某人之债务而为该人履行债务者,对债权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而仅有权要求已获解除债务之人返还其不合理收受之利 益;但债权人在受领给付时明知该错误存在者除外”。此之规定,实为合理,可资借鉴。在第三种情形,清偿人并无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不成立第三人清偿, 实为误偿他人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因第三人的给付而受利益,欠缺给付目的,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人得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此种请求权可因债权人诚信地毁灭债权凭证、放弃担保或对真正债务人的债权罹于时效而排除,第三人只得向真正债务人主张返还。

2、债务自始不存在:

①债务根本未曾存在。即清偿人与受领人间从未有过被清偿的债务存在。如甲误以为自己欠乙借款,而为清偿。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和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实为债务根本未曾存在。对此种债务的履行多是出于错误。

②成立合同之债的合同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合同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间不能产生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即期待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清偿人)对此等因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所为之清偿、因债务自始不存在,从而构成非债清偿。如因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所生之附条件义务,其义务尚未成立,故为其清偿所为之给付,为非债清偿。

3、须法律债务不存在:

非债清偿的构成首先要求清偿人和受清偿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债务。如果其间存在自然债务,清偿人为偿还自然债务而为给付,仍构成非债清偿。法律债的发生能够是基于合同行为、侵权行为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构成非债清偿须清偿人与受领人之间无基于上述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债务关系存在。

4、客观的非债清偿:

关于客观的债务不存在有不同的理解,最狭义的理解为,王家福主编的《中国 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所持的观点,认为非债清偿,即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包括履行根本不曾存在过的债务,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和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 而把履行不成立、无效及嗣后被撤销或解除的债排除在外。就客观非债清偿所谓之客观债务不存在从动态角度看应包括债务自始不存在和债务嗣后不存在两种。

5、须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

清偿为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关于清偿的性质,有三种学说,其一为法律行为 说,认为清偿应有清偿的意思,此意思为债务消灭的意思,属于效力意思,欠缺清偿意思,不发生债的消灭的后果,此说又可分为单独行为说、契约说、折衷说三 种。此说因不能解释不作为债务及未成年人以事实行为为债务的清偿,故不足采。

其二为非法律行为说,认为清偿与履行行为系属两回事。履行行为有法律行为,也 有事实行为,而清偿则为履行行为所达之目的。因此清偿不需有清偿意思表示,也不需有受领清偿的意思表示。此说当下在德、日两国学者间为通说。其三为折衷说,认为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清偿为法律行为;履行行为为事实行为时,清偿为事实行为。此说因依履行行为的不同性质而使清偿性质难于一致,故亦不足采。

因此,债的清偿不以有行为能力人所为者为限。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于清偿并非一概适用。例如,未成年人的履行行为为事实行为(如劳务提供)时,亦得成立完全的清偿。但如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清偿人得具有完全之行为能力。给 付,通常是作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之行为。

作为债之客体的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即以作为为内容的;消极给付指债 务人不为特定行为,即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作为债的客体的给付是一个应然的、抽象的、静态的范畴。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之“给付”是一个实然的、具体的、 动态的范畴。此处之给付是指有意的增加他人的财产,此种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具有双重的目的性,一是增加他人的财富,二是达成某种目的。

6、债务客观不存在与债务主观不存在:

债的是否存在首先是一个客观存在与否的问题,但由于债具有对人性或相对性。

债的存在即有债的客观存在与债的主观存在两种判断。所谓债的客观存在是指 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特定债的产生,该债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实存。所谓债的主观存在是指客观存在的债只有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才是存在的,而对债 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人而言,则意味着不存在。债的客观存在是债的主观存在的前提,没有债的客观存在就无所谓债的主观存在。因此无债务存在即有客观无债务存在与主观无债务存在。客观不存在的债务对任何人而言都不存在,主观不存在的债务是该债务虽然客观存在,但对特定债权人、债务人言是存在的,而对于其以外的人则为不存在。无论是对客观不存在的债务还是主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都构成不当得利。是故,非债清偿即有客观的非债清偿与主观的非债清偿。客观的非债清偿 是对客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主观的非债清偿是对客观存在而主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

7、债务嗣后不存在:

债务嗣后不存在是指在为清偿时,债务存在,但因被撤销或解除,原债务不存在,包括:

①合同之债因合同行为撤销而不存在。当合同存在被撤销的事由时,债务人在为清偿后,于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则因撤销权的行使溯及既往地无效,合同债务自始不存在。

②合同之债因合同解除而不存在。关于合同解除是否产生非债清偿问题,此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有关。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三是认为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没有溯及力。

在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才涉及非债清偿,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使 得已被清偿的合同债务变为不存在。而在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则不构成非债清偿,因清偿时及清偿后,被清偿的债务是存在的。在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 力的立法模式下,对已为的清偿,受清偿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如履行一方 没有从对方获得相应的对价,产生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给付物的所有权并不复归于给付人,当受益人尚无对待给付或尚无对等给付时,他取得的给付便成为不当得利。上述观点之认为其等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实是对不当得利法律构成的误解。不当得利的基础在于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合法根据),而并不是受益没有给付对价或为对等给付。根据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受清偿人所接受的履行,即使没有支付相应对价,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因其接受清偿(受利益)是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即有效的合同债权),而此法律上的原因,并未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履行一方不能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对于受清偿方未能支付的对价,只能依有效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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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医疗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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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就医的要求逐渐提高,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逐渐加强。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医疗相关法律知识

一、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主要有哪些?

《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由卫生部发布)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 1982年1月12日由卫生部发布)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发布)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等

二、医疗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中应遵循哪些规定?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8、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9、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10、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1、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1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14、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15、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4…39条。)

三、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道德规范有哪些?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德医风办2010年9月27日发布)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执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受哪些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护士具有哪些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条例》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看过“医疗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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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买房必知的法律知识 这些禁忌你碰了吗

全文共 1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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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作为消费者,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大多数购房者对购房相关法律法规是知之甚少的,这样容易发生房产纠纷或埋下隐患的。看看以下买房必知的法律知识吧。

一、注意虚假广告

房地产虚假广告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发布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广告,欺骗购房者。按照相关规定,广告应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应当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及其有效期,应以该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装饰内容。

防范措施:应到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最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以附件形式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二、注意按揭问题

按揭问题主要分两种:一是某些开发商推出零按揭、一成按揭等卖房措施;二是开发商为了尽快售罄,盲目为那些并不具备还贷能力的购房户贷款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按揭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零按揭、一成按揭不过是开发商将合同上的房价提高,虚报给银行。

防范措施:贪小便宜要不得。对购房者来说,虽然暂时少付了房款,但合同金额的增高意味着要承担更高的房屋契税、维修基金、保险费等与房屋总价直接有关的费用,得不偿失。

三、注意合同签订的补充条款问题

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是经政府部门审查过的格式合同,但很多开发商都会要求在购房合同上空白的地方签订补充条款,或在购房合同之外签补充协议,以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损害购房者利益。

防范措施: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特别是免除开发商义务,削减业主权利的条款,遇到空白处应填上对自己权益有利的内容。

四、注意房屋配套设施问题

很多房子都是预售的期房,房屋的规划和配套基本都是看开发商的设计图和规划图。但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到实际交房时,不少规划都变成了空的,配套设施要么没有,要么质量和数量大缩水。

防范措施: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

五、购买期房时注意开发商证照问题

因所购买房屋是预售的期房,购房者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就应该尤其注意,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和根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防范措施:审查开发商能否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对预售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审查,看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座落在预售许可证所载明的预售房屋范围;去房管部门或登陆房管部门网站对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防止开发商弄虚作假。

六、注意所购房屋是否已经抵押

实践中许多购房者在买房后发现所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已经在银行进行了抵押,导致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甚至房屋被银行优先受偿,而此时如果开发商卷款逃跑,购房者将血本无归。

防范措施:选择有实力的口碑较好的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向土地登记部门、房管部门查询土地或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及时备案。

七、交房时注意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防范措施:看清“三书一证一表”,只有这些证件都齐全了,楼房质量才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这是开发商交房的必要条件,业主一旦签了有关收楼文件,就视为对房屋质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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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家庭性暴力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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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方式除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外,还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家庭性暴力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家庭性暴力的刑事责任

当丈夫实施家庭性暴力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责任的追究方面,由于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应将婚内强奸罪列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因为婚内强奸不同于一般强奸,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果妻子愿意谅解丈夫的行为,法律没有必要强行定罪判刑。立法应当赋予妻子以家庭性暴力的刑事责任告诉权,这样既可以在妻子不告诉的情形下使基本的家庭生活得以维系,又可以在妻子告诉的情形下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婚内强奸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的范围不应仅限于物质损失,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又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只能得到物质赔偿而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很显然难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伤,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时与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矛盾,与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相脱节,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注重保障人们的精神权利的法制要求相冲突。因此,建议立法规定,在婚内强奸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二)家庭性暴力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家庭性暴力,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方式除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外,还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学者在家庭性暴力的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学者主张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也是民事关系,家庭内部实施性暴力导致受害方损害的,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丈夫对妻子实施了性暴力,不论是否离婚,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学者则反对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对家庭性暴力案件的处理。认为处理家庭性暴力应当适用《婚姻法》和《解释(一)》的规定。只有在离婚时,由过错方配偶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小编认为,家庭性暴力的行为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不以夫妻离婚为适用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夫妻双方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各自的独立人格,双方仍拥有各自的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任何一方的行为均必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变更法定的权利义务,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婚姻关系中夫妻为平等主体的特性决定了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各自的经济能力增强,具有相对的经济独立性和自主性。夫妻可以通过订立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后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或者依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这就为婚内侵权的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若丈夫实施了家庭性暴力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时,法律应赋予法院裁定终止现行的共同财产制的权力,改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由丈夫以个人财产对受害的妻子予以赔偿。

第三,在婚内追究家庭性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婚姻权利,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实现男女平等;增强男性的责任意识,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同时,有利于遏制家庭性暴力的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当事人不离婚就不能请求过错方赔偿,就会纵容婚内性暴力的产生,使性暴力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容易导致受害者以暴治暴的恶果,加速了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的进度,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

稍后,我们来介绍女性遭受家庭性暴力如何维权,欢迎关注更多家庭暴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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