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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祭祀制度【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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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单位内部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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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全体员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不受损失。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单位内部消防制度1

防火检查制度

1、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2、防火检查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防火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防火检查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人员或车间、部门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通知限期改正,车间部门无力改正的单位负责人应当研究改正。

防火巡查制度

1、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2、单位明确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4、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5、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6、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单位内部消防制度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同相邻单位和群众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检查。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职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一)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应当进行安全处理;(二)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三)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要切断电源;(四)容易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应当安装消除静电的装置;容易遭雷击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并应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五)燃气、电气管线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实际,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或是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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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生育保险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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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这就是所谓的生育保险制度。可是生育保险制度有哪些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大家解答一下,我们不妨一起来了解下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在劳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职工妇女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待遇,保障其身体健康,并为婴儿的哺育和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生育保险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规定说明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且扩大到了用人单位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但是,我国各个地区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也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覆盖范围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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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消防装备管理制度

全文共 3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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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消防沿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科学发展: 这要求各级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及消防部队要不断深化对社会消防发展规律的认识,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装备方面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消防队的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上述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对消防器材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一)登记、清查制度:

1.建立大队(或支、总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大队(或支、总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2.建立中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中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全队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库存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库房管理员负责,每三个月对库存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随车器材登记表,由班长负责,在调班时或从火场返队前,组织全班战士对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进行清查。

清查中发现器材装备丢失或损坏,应即登记造册,查明原因,上报处理。#p#副标题#e#

(二)使用、保管制度:

1.消防车辆应由大队(或支、总队)统一标号,并停放于防雨、防晒和防冻保温的车库内。

2.水带、水枪、分水器、消防梯等随车器材,应由中队统一标号,并牢固地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3.战斗服、消防靴、头盔、安全带等个人装备,要标明使用人的队别和代号,并叠放在指定地点。干警调动、退伍时一律收回不得带走。

4.各种库存的器材装备应分类储存,不得混杂堆放。消防梯、水枪、分水器和泡沫灭火器材等,要定期擦拭上油;水带、安全带、战斗服、消防靴和灭火药剂等,要经常检查或晾晒。

五、对于各种消防车辆,必须进行下列保养:

1.例行保养。每日调班前和每次出动后,必须进行以检查、清洁为中心的例行保养。主要内容是:清洁全车,检查发动机、泵浦、电气设备、控制仪表、泡沫混合器,以及方向盘、制动器、轮胎、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油、水、电、气和灭火药剂是否充足,随车器材是否丢损和放置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证消防车随时出动。

2.一级保养。每隔三个月,或每次出动连续工作超过四小时以后,必须进行以润滑、紧固为中心的一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例行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检查、紧固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添注各总成润滑油,润滑各个润滑点,清洗空气滤清器等,以减少各活动结合部位的机械磨损,延长机械寿命。

3.二级保养。每隔六个月,必须进行一次以检查调整为中心的二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对发动机、电气设备、制动、转向机构和离合器等进行检查调整,清洗机油盘和机油滤清器。按实际需要进行轮胎换位,并检查调整其它总成,以保证消防车各部机械完好,灵敏有效。

4.三级保养。由大队(或支、总队)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技术力量统一安排,进行以总成解体、消除隐患为中心的三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二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拆洗检验发动机、泵浦和泡沫混合器,清除积炭、结胶和污垢;拆检调整变速器、传动轴、后桥、前轴,以及转向、制动等机构;检查车架、车身,必要时进行喷漆,以延长消防车的使用年限。

5.初驶保养。凡新车和大修车,在参加执勤备战之前,必须进行初驶保养。主要内容是:对全车进行检查、清洁、调整、紧固和润滑,限速行驶一千公里,使各部机械磨合均匀,避免剧烈损伤。

6.停驶保养。对准备入库存放一周以上的消防车,必须进行停驶保养。主要内容是:排除汽缸余气,放尽车内存水,并对全车进行清洁润滑、涂油防锈、解除负荷、密封孔口,必要时进行喷漆,以防各部机械腐蚀受损。

对随车器材的保养,应结合消防车辆的保养工作一道进行。

六、对于新购领的消防器材装备,应根据国家或企业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入库备用。

对于正在执勤和备用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根据《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见附录)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五一”、“十一”前,中队应对本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每年年终,大队(或支、总队)应对各中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平时还应组织不定期的抽检。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办理报废手续。

七、对于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和防毒面具等重要器材装备,应固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养和使用。要建立管理使用档案,对其出厂年月、技术数据、使用情况、机械故障、维修保养、性能变化、主要问题、报废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综合研究,不断改进管理、保养工作。

八、对于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

1.大(支、总)队长负责督促检查各中队做好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2.中队长负责具体组织做好本中队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3.班长负责经常检查本班执勤车辆、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的管理、保养情况;

4.驾驶员负责做好消防车辆的管理、保养工作;

5.通讯员负责做好通讯设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6.战斗员负责管好各自分工的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

7.仓库管理员负责管好全部库存器材装备,并做到账物相符。

九、对消防器材装备管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检查评比,进行表扬奖励,成绩显著者予以记功。如因管理不善、保养不好和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丢失、损坏和人身伤亡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

十、公安消防队各级负责人应经常教育干警加强战备观念,养成爱护器材装备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切实做好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工作。

附录: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

一、车容整洁、后视镜和五盖(汽油箱、水箱、加注机油口、电瓶、轮胎气门)齐全,门窗开关自如,各部连接紧固可靠,无漏气、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二、发动机起动容易,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高、中、低速运转均匀、稳妥,动力性能和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

三、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四、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轻便、灵活、可靠。

五、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反映灵敏,作用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六、各齿轮箱和传动机件无异常响声,无过热现象,工作可靠。

七、各种仪表、照明、信号、雨刷齐全,性能良好,全车线路整齐,连接、固定牢靠。

八、空气滤清器、机油粗、细滤清器和汽油滤清器清洁完好。

九、全车各润滑点润滑充分。

十、轮胎装配合理,气压正常。

十一、蓄电池清洁完整,固定牢靠,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适当。

十二、钢板弹簧和减震器性能良好。

十三、底盘各部调整适宜,车辆滑行性能良好。

十四、泵浦、云梯、泡沫混合器等固定灭火设备性能良好,各操纵机构灵活可靠。

十五、随车灭火器材和药剂齐全无损,性能良好,固定牢靠。

十六、维修保养工具及附件齐备完好。

看过“消防装备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关于消防装备设备的管理规定

1.目的与试用范围

1.1为规范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管理,保障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管理职责:

2.1生产单位和智能管理单位;

2.1.1车间各生产单位建立本单位消防装备设施的管理台账。办公楼内职能管理单位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建立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台账;

2.1.2各单位确定本单位消防责任区域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实行目视化管理;

2.1.3定期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点检,以及组织对自动消防设备的检测维保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2.1.4对发生故障的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

2.1.5人力资源部对到期或者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充装或更换。

2.2人力资源部:

2.2.1建立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的总台帐; 2.2.2统一制定公司消防器材管理标识;

2.2.3组织并做好对平台、中心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测维保工作;

2.2.4统一做好对各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及维修充装工作; 2.2.5对各单位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设施监管。

3.管理要求:

3.1严禁挪用、损坏各类消防设备设施。

3.2消防器材应配置合理外观整洁,完好有效。

3.3自动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标准进行管理维护。

3.4消防设备设施应外观整洁,运行正常。

4.新建的消防设备设施:

内部承建单位应保证其质量的可靠性和完好性,并做好与业务单位的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应包含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5.管理措施:

5.1各单位应将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列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5.2人力资源部和制造部安全员对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应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将予以曝光,并列入安全绩效指标的稽核。

5.3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投入使用,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消防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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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春分可以祭祀吗?祭祀在春分前还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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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古代的人把神佛作为寄托的对象,加上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较弱。因此,寄希望于神明。祭祀的时间也是经过推理的,那么,春分可以祭祀吗?祭祀在春分前还是后?

春分可以祭祀吗

春分是可以祭祀的。

在周代,春分有祭日仪式。《礼记》:“祭日于坛。”孔颖达疏:“谓春分也”。此俗历代相传。清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春分祭日,秋分祭月,乃国之大典,士民不得擅祀。”

日坛坐落在北京朝阳门外东南日坛路东,又叫朝日坛,它是明、清两代皇帝在春分这一天祭祀大明神(太阳)的地方。朝日定在春分的卯刻,每逢甲、丙、戊、庚、壬年份,皇帝亲自祭祀,其余的年岁由官员代祭。

祭祀的起源

祭祀是华夏礼典的一部分,是儒家礼仪中主要部分,礼有五经,莫重于祭,是以事神致福。祭祀对象分为三类:天神、地祇、人神。天神称祀,地祇称祭,宗庙称享。祭祀观则记载儒教《周礼》《礼记》与《礼记正义》《大学衍义补》等书解释。古代中国“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祭祀有严格等级。天神地祇由天子祭。诸侯大夫祭山川。士庶只能祭己祖先和灶神。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是祭祖日。

“祭祀”也意为敬神、求神和祭拜祖先。原始时代,人们认为人的灵魂可以离开躯体而存在。祭祀便是这种灵魂观念的派生物。最初的祭祀活动比较简单,也比较野蛮。人们用竹木或泥土塑造神灵偶像,或在石岩上画出日月星辰野兽等神灵形象,作为崇拜对象的附体。然后在偶像面前陈列献给神灵的食物和其它礼物,并由主持者祈祷,祭祀者则对着神灵唱歌、跳舞。祭祀礼节祭品有一定的规范。旧俗备供品向神灵或祖先行礼,表示崇敬并求保佑。

祭祀的对象

祭祀的对象就是神灵,神灵的产生是有其发展过程的。在人类的童年时代,人们思维简单,富于幻想,对于自然物和一切自然现象都感到神秘而恐惧。天上的风云变幻、日月运行,地上的山石树木、飞禽走兽,都被视为有神灵主宰,于是产生了万物有灵的观念。这些神灵既哺育了人类成长,又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威胁;人类感激这些神灵,同时也对它们产生了畏惧,因而对这众多的神灵顶礼膜拜,求其降福免灾。

造化之良能曰神,造化之隐迹曰鬼。封禅,指的是祭天祭地,君主向天地回报自己的工作,在华夏文化中,只有英明有为的一代雄主,开天下太平,才有资格泰山封禅。

而平时我们提到的祭祀的对象则是,自然神和祖先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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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全文共 1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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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组织管理有哪些规定内容呢?也许我们是要真正学习它们的有价值的地方,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组织方面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乡镇、社区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专职消防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乡镇(村)、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业消防队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本责任区域的防火、灭火工作,并配合公安消防队扑救责任区域以外的火灾及参加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消防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获得上岗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乡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村、火灾危险性较大或距城市消防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社会专职消防组织。

第八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营房设施,由设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负责建设。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由设立单位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备,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对责任区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p#副标题#e#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特殊时期的执勤。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进行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检查督促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对在本责任区域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以及进行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组织消防人员熟悉本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大纲》的规定执行。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组织消防人员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制定本责任区域的重点单位灭火作战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地演练。

第十四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对本责任区域发生的火灾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全市性的消防活动中,应当服从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五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人员的伤亡保险和伤残保险由本单位负责办理。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的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申报革命烈士。

第十六条社会专职消防组织为扑救本责任区域外单位的火灾或参加其他抢险救援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费用,由事故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过“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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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股指期货规则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全文共 3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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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十九条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节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三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节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三十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五条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四十条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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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新华书店行业规范管理制度

全文共 1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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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在电子时代,但是实体书店在市场中也是非常受欢迎的,任何实体店铺都涉及到管理的问题,书店也不例外,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新华书店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吧。

1.加强市场调研,把握市场变化

新华书店想要快速的为党务政务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则需通过平台日常互动,更好的凝聚民心,激发民智。举例来说,以前办护照过程冗长,手续繁杂,有时因为东西未带全,可能要跑数次,而现在只要你关注本市出入境公众号,在微信平台简单操作和网络支付,即可完成办理,你只需要在家安心等快递即可。显而易见,政府部门正在利用科技手段,将信息发布、问政、服务融合起来,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2.与新媒体时代特征紧密相连的线上改革

作为新华书店的管理者需要意识到多媒体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网络营销的开发,规范整个运营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充分的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新媒体的营销,通过大数据细分顾客群体,并充分利用文字、图画、语音、视频等信息包装图书,通过多个渠道进行书店的相关信息更新,从而能够快速的进行传递,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提高营销效果。最后,新华书店可以选择网络技术进行网络书店的经营,选择和天猫、众筹、京东等综合电子网站合作建立自己的网店,结合网络数字技术,最大程度发挥本身优势,从而进一步拓宽网络市场。

3.线下改革凸显人性化服务

首先,各个地区的新华书店需要准确的进行消费者定位。进行书店的建立需要充分考虑到读者群体,对于营销活动的开展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控制,包括读者的年龄、性别、收入水平和教育水平等方面,同时也要考虑到书店的选址和图书品种的选择等方面,从而进一步促进书店的开展。但是对于新华书店定位还是不太明确,其主要是通过教材教辅图发行,而且主要使用的方法是“全方位”的图书策略,同时没有仔细进行市场分析,从而很难满足市场需求。

其次,在新媒体时代下消费者越来越重视消费体现,对此书店的环境非常重要。在进行书店环境设计的时候需要体现自己的文化特色,例如在进行书架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读者的心理等多个因素,对于照明方面也最好选择自然光,营造一个柔和的环境氛围。从多个方面进行创新,加强服务意识,从而为市民倾心打造生活的第三空间,提供文化消费新方式。

4.抓住主业不放,向产业链前端逼近

新华书店中主要业务是图书发行业,其也是该项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新华书店的发展,需要实施多元化发展。新华书店实施多元化经营的过程中需要是要最大程度发挥主业的优势,不断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中得到发展。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不断拓宽各个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当实力的项目,从而能够支持主业的发展,调节和促进多元化产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主业和多元化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的控制两者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平衡好主业与多元产业的关系,不仅要充分利用好主业优势资源,抓好多元产业,从而确保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分散主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能够更好的促进两者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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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乡镇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全文共 1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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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努力做到减少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隐患不增新量,坚决杜绝群死群伤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是乡镇消防工作的目标,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镇消防安全方面的检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是规范镇人民政府的消防例会制度。

镇人民政府要求辖区各重点单位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总结上月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本月工作任务,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

二是规范岗位消防职责制度。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是规范岗位消防职责制度。

要求各重点单位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是规范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各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五是规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单位对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隐患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县公安消防大队。

六是规范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是规范灭火疏散演练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应记明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等。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通过灭火救援预案管理系统进行制定。

八是规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水带、水枪等可移动消防设施器材应建立管理台帐,坚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九是规范消防档案制度。

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认真落实消防重点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掌握单位的基本信息,为单位自我管理和消防机构宏观控制提供可靠依据。

十是规范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看过“乡镇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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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交通安全学习制度

全文共 1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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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是世界各国一个普遍重视而又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个复杂的管理和技术问题。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驾驶员资料,供大家参考。

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制度1

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制度2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公司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安全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二次,每月对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公司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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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清朝使用了什么方式将蒙古驯服的服服帖帖的?

全文共 1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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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相信大家都非常了解了,自古以来都是一个相当彪悍的游牧民族,曾经一度建立蒙元,统治中国近百年之久。自朱元璋将蒙古贵族赶回北方草原后,有明一代,蒙古就不断兴风作浪,多次南下侵扰明朝,一度还在“土木堡之变”中俘获明英宗朱祁镇。蒙古的桀骜不驯就这样一直持续到了清朝时期。但是到了清朝后,蒙古就变得老实许多了,那么清朝当年是使用了什么方法解决的呢?

1644年,清朝入关后,建立了大一统王朝。在清朝入关前后,蒙古各部落要么主动向清朝投降,要么被清朝用武力打得投降。为此,清朝专门设置了一个理藩院,对蒙古进行管理和约束,“本朝龙兴,蒙古科尔沁部率先归附,及既灭察哈尔,诸部相继来降。于是正其疆界,悉遵约束。有大征伐,并帅师以从。及定鼎后,锡以爵禄,俾得世及。每岁朝贡以时,奔走率职惟谨,设理藩院以统之。”

1771年,蒙古土尔扈特部归附清朝。这意味着,蒙古绝大多数部落被划入清朝版图。乾隆皇帝诗兴大发,赋诗一首《伊犁将军奏土尔扈特汗渥巴锡率全部归顺诗事》:“弗受将为盗,俾安皆我民,从今蒙古类,无一不王臣。”

在那以后,近300年时间里,蒙古王公们绝大多数都在领地里安分守己,不再对清朝有非分之想。有的如僧格林沁亲王,还主动为清朝效劳,立下了赫赫功劳;甚至清朝灭亡时,有的蒙古王爷还打算组成联军,南下勤王。

昔日明朝用尽手段,都没有彻底安抚蒙古。清朝又用了什么办法,将那些骄傲的蒙古王公收拾得服服帖帖?

一方面是武力征服。

清朝建立之初,蒙古各部落仍然有一颗“骚动的心”,偶有发起叛乱,试图挑战清朝的权威。对于蒙古部落的叛乱,清朝毫不犹豫地予以征服。

康熙年间,蒙古准噶尔部落蠢蠢欲动,成立了准噶尔汗国,对清朝发起叛乱。准噶尔叛军长驱直入,一直打到内蒙古和河北交界的乌兰布通,才被清军遏制住攻势。1696年,42岁的康熙皇帝不顾大臣们的反对,亲自率部出征,讨伐准噶尔叛军。在康熙皇帝的鼓舞下,清军连克准噶尔叛军,到1697年,即平定了漠北一带。

这就够了吗?并没有。此后几十年间,雍正皇帝、乾隆皇帝两代人继续对准噶尔汗国进行穷追猛打。1760年冬天,在清军接二连三的打击之下,准噶尔汗国宣告灭亡。

总之,清朝对于蒙古部落的态度很坚决,简而言之就是露头就打,打服为止,绝不姑息迁就。

另一方面是和亲联姻。

当年,明朝鉴于宋朝的教训,坚决不与蒙古王公搞“和亲”那一套。清朝又吸收了明朝的教训,在适当的时候,还是很愿意与蒙古进行和亲,化敌为友。

比如,努尔哈赤将他最小的女儿聪古伦,嫁给蒙古贵族固尔布锡,将其笼络归附。皇太极将其14个女儿中的9个女儿,康熙皇帝将其20个女儿(其中12个幼年夭折)中的6个女儿嫁给了蒙古王爷。

这种和亲联姻是双向的。清朝将公主嫁给蒙古王公的同时,又从蒙古迎娶贵族女子。

比如,努尔哈赤先后迎娶了蒙古科尔沁贝勒明安和孔果尔的女儿为妃子。他还命令自己的次子代善、五子莽古尔泰、八子皇太极、第十子德格类、第十二子阿济格、第十四子多尔衮等都娶了蒙古王公的女儿为妻。

有武力征服与和亲联姻双管齐下,蒙古终于化敌为友。此后,蒙古不再是清朝的威胁,反而成了清朝的坚强堡垒。

1853年,太平天国派出名将林凤祥和李开芳率领一支2万多人的军队进行北伐。这支军队一路势如破竹,打到天津附近。咸丰皇帝紧急调动蒙古贵族僧格林沁进剿。僧格林沁在两年之内与太平军大小数百战,将这支孤军深入的太平军尽数歼灭,还先后擒获林凤祥和李开芳。

1859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法联军闯入天津大沽口。负责天津大沽口防卫的僧格林沁再次出手,击败英法联军,打沉英、法军舰3艘,重创3艘,英法联军共计伤亡420余人,英军司令贺布在战斗中身受重伤。这是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清军第一次取得的重大胜利。

蒙古王公在清朝恩威并施之下,保持着对清朝的忠诚度。1912年,隆裕太后、溥仪颁布《清帝逊位诏书》,宣告清朝统治的寿终正寝。可是,一部分蒙古王公闻讯后,如丧考妣,竟然打算组成联军,南下勤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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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小超市消防安全制度

全文共 1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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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超市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伴随着超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化,超市物种的不断多元化以及人流量的急剧扩张,超市消防安全的隐患也随之增多。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小超市消防安全制度1

1. 门店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 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防火责任书》。

3. 安全部设立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培训、消防演习报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备案,全面负责超市的消防预防、培训工作。各营运部门则须具备完整的防火检查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等资料。

4. 超市内要张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5. 设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6. 对新老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门,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 超市内所有区域,包括销售区域、仓库、办公区域、洗手间全部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资的场地、仓库,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8. 卖场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9. 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10. 商场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电梯统一由安全员关开,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由工程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11. 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2. 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实行上岗证作业。

13. 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14. 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15. 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发胶、赛璐珞等,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 超市内所有仓库的消防必须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喷淋系统、消防器材的设施、通风、通道等设置。

小超市消防安全制度2

1. 部门配置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报。

2. 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3. 部门经理/主管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部汇报(书面材料)。

4. 安全部每周定期对全商场进行消防检查,主要检查防火制度措施是否落实,防火主要器材是否全部符合要求,是否有重大火险隐患,是否有完整的安全防火检查记录等。

5. 安全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每月呈报店经理和总部相关部门。

6. 安全部须有专人负责政府消防安全检查部门对商场的安全检查的准备、问题的整改等事宜。

7. 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限期未整改者,进行相应处罚和上报店经理;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8. 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用电设备,执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等新技术来加强商场的预防、灭火功能。

9. 检查防火档案、灭火作战计划、季度消防演习报告等,负责消防的安全员对相关的程序是否了解,是否熟知在紧急情况下,所应采取的切合实际的措施。

10. 检查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情况,特别是对事故信息的分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否定期、不间断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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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清朝一耳三钳应该怎么戴?延禧攻略反而戴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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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剧的热播,让很多人都对清朝历史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不过电视剧毕竟只是娱乐,如果真正想当做历史来研究,可就真的是不够的。从《延禧攻略》当中,很多人都知道了清代有“一耳三钳”的规矩,简单说就是一只耳朵戴三个耳环。然而在《如懿传》当中,也出现了这个细节,而且相比之下,《如懿传》反而更加严谨,那么一耳三钳究竟应该怎么戴呢?

清代早期,满族女子耳饰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有一耳多环,也有金环无饰,一耳四钳,五钳等等。直到乾隆二十四年才对耳环做了明文规定。

《孝庄文皇后常服像》所戴便是三个金环。

天聪年间,出现了东珠耳坠,后来成为“法定耳环”。清代早期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顺治帝孝惠章皇后、康熙帝孝诚仁皇后的朝服像都是“一耳四钳”。

清代服饰制度的确立,有着一个渐渐发展的过程,《皇朝礼器图式》便是当时的“仪表行头排场规定”。正式设馆绘制的时间不详,全部绘完,是在乾隆二十四年。第三为冠服部,计4卷,有男女服之别。从此规定了满族男女的服饰佩戴,其中就有“一耳三钳”。

不过,乾隆二十四年与《延禧攻略》的乾隆六年可是差了好多年呢。电视剧注意到了这个细节的确是很用心,但是要考据却没考据到底。

《如懿传》的“一耳三钳”是比较符合史实的,清代“一耳三钳”一般来说在穿着朝服的时候佩戴,穿着吉服,常服、便服佩戴概率依次减少。等级低的是没有资格戴满三个耳坠的,顶多是一个耳坠加上两个耳圈。《如懿传》中,只有皇后和贵妃佩戴一耳三钳的场合较多,其他嫔妃都是一个耳环。可见其细心和讲究。

《延禧攻略》的“一耳三钳”,虽然有历史根据,但是满屏幕不顾场合和位分都是一耳三钳是否有些过了,更不能凭借这个就宣传《如懿传》不严谨。

不过电视剧毕竟不是纪录片,是艺术创作,带着平和的心态去观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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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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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2014年7月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征求稿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改革完善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而不是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现就退市制度改革实施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许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五)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六)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七)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八)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证监会依法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三、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九)关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的退市指标。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上市条件中规定不同的股本总额要求。

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25%的上市公司,或者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10%的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基于单一股东最低持股量及股东人数最低要求等能够动态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

(十)关于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已经不再适合公开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综合分析该板块股票交易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对于一定期限内股票累计成交量的最低限额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十一)关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标。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

四、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十二)关于公司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指标。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十三)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的退市指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五、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十四)严格执行恢复上市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及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应决定的时限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十五)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或者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出现上述情形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方及其他承诺主体切实履行上述承诺。

(十六)设立“退市整理期”。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退市整理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将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审核。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十七)明确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十八)明确重新上市条件及程序。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间隔期届满后,可以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申请重新上市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具体规定,在条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可以区分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以及强制退市公司所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不同作出差异化安排。

六、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十九)认真贯彻执行投资者保护的总体性要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二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法》及其配套的证券监管规定,有针对性地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强制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退市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持续披露其股票可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提示性公告。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二十一)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主动退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主动退市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以及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作出专门安排。

(二十二)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进一步落实退市工作责任

(二十三)认真做好政策配套和监测应对工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改革,营造与退市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要求相适应的政策环境。要鼓励依法开展并购方式、并购工具创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认识和理解退市的本质及其基本功能,树立退市的正确理念。要针对有条件、有意愿实施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做好政策说明与指导工作。要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交易状况、合规状况,持续跟踪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情况,有效形成预判,提前制定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与证券交易场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建立更为顺畅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应当尽可能提前将有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

(二十四)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掌握媒体及市场各方的反应,并通过有理有据、务实高效的措施综合应对处理。要及时分析、研判退市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五)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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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清朝海兰珠简介 历史上真实的海兰珠

全文共 2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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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个海兰珠也还是有很多人都知道的,非常的厉害,他和皇太极的故事也非常有意思的,那么也有人要问了,这个海兰珠到底是谁,历史真实的海兰珠又是怎么样的呢?如果对这个人比较感兴趣的我们就一起来分析揭秘看看了,一起来学习学习看看这个人到底是谁吧!

1、清朝海兰珠简介

敏惠恭和元妃(1609年-1641年),博尔济吉特氏,名海兰珠(蒙古名为乌尤塔)。科尔沁贝勒宰桑-布和之女,孝端文皇后侄女,孝庄文皇后姐姐。

崇德元年(1636年),册封为宸妃,为四妃之首,赐居“关雎宫”。崇德二年七月初八日(1637年8月27日),宸妃生下皇太极第八子。皇太极为此下令大赦天下。但此子未来得及命名便早夭了。崇德六年(1641年),宸妃逝世,年三十三,谥曰“敏惠恭和元妃”,葬于清昭陵。

2、清朝海兰珠生平

归嫁

博尔济吉特·海兰珠(本名为乌尤塔),博尔济吉特氏,生于万历37年(1609年),她是孝庄文皇后的亲姐姐,比孝庄文皇后大4岁。海兰珠嫁给皇太极的时候已经26岁,比孝庄文皇后晚嫁皇太极9年。但是没有史料记载海兰珠26岁之前的经历。

《清入关前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记载:“天聪八年(1634年)十月十六日。科尔沁部乌克善洪台吉率诸臣送妹至。汗偕诸福晋迎至,设大宴纳之为福晋。”这就是海兰珠最早出现的相关记录了,民国时期修撰的《清史稿》里也有提到。

天聪八年(1634年),其兄吴克善亲送海兰珠到盛京,与皇太极成婚。

封妃

崇德元年,皇太极称帝后,大封后宫,封海兰珠为“宸妃”。并赐居“关雎宫(出自《诗经》中的“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种独特的尊崇极其罕见。宸妃的地位在五宫中位居第二。仅次于其姑母孝端文皇后。

生子

崇德二年,宸妃生下皇八子,皇太极欣喜若狂,很快就决定立这个婴儿为皇位继承人,大宴群臣,还颁发了大清朝第一道大赦令。大赦令中规定,除犯上、焚毁宗庙、陵寝、宫殿,叛逃杀人,毒药,巫蛊,偷盗祭天及御用器物,殴祖父母、父母,卖兄弟、妻诬告夫、内乱、纠党白昼劫人等十罪不赦外,一切监禁之人全部免罪。(此道颁发令如下记载。八天后他在盛京皇宫举行重大庆典的大政殿,为皇八子的诞生颁发了有清以来的第一道大赦令。诏令中写道:“自古以来,人君有诞子之庆,必颁诏大赦于国中,此古帝王之隆规。今蒙天眷,关雎宫宸妃诞育皇嗣,朕稽典礼,欲使遐迩内外政教所及之地,咸被恩泽……”。诏令中规定了除十恶之罪不赦外,其余等罪,“咸赦除之”。)皇太极还封宸妃的母亲为和硕贤妃,赏赐仪仗。谁知天公不作美,这个孩子出生才半年,还没有来得及命名就夭折了。皇太极为之伤心不已。宸妃本人当然更伤痛,但,皇太极对她的钟爱并未因此而稍减,前7个皇子诞生时,并未举行什么大型庆典活动,也未大赦。之后,庄妃生第9子,麟趾宫贵妃又生下第11子,亦未如此隆重地办理。由此可见,皇太极是将宸妃生的皇八子作为“储君”来对待的。因宠爱宸妃而宠皇八子,也算是“爱屋及乌”吧。

皇八子诞生之庆典,蒙古各部落的首领均来供奉大量贺礼,一时间,盛京(今沈阳)城内热闹无比。此时的皇太极,开疆拓土,称雄于东北,加之娇妻产子,诸事顺遂,可谓得意之极。可是真应了“好景不长”这句俗语,倍受娇宠的皇八子只活了不到一岁,尚未来得及命名就夭亡了。

3、清朝海兰珠结局

薨逝

清崇德六年(1641年)九月,皇太极率领八旗劲旅和漠南蒙古科尔沁等部铁骑,与明朝军队洪承畴部进行松山锦州决战。正当双方数十万大军刀光剑影生死搏杀如火如荼之际,十二日盛京使节惶惶来报“关雎宫宸妃有疾”。既爱江山也爱美人的皇太极,闻知海兰珠生病,立即召集诸将令他们留下固守,自己于次日凌晨即启驾返还盛京。一路行色匆匆,至十七日夜驻跸旧边,刚过一更时,盛京使节又报“宸妃病笃”。得知海兰珠病势沉重,皇太极连夜拔营,催动战马,恨不得插上双翼飞回自己的爱妃身边。十八日凌晨,告之海兰珠已气绝身亡的第三次奏报“宸妃已薨”,对于途中的皇太极真如五雷轰顶,他飞马入盛京,冲进大清门,直扑关雎宫,但的确是晚了一步,关雎宫里香消玉陨,时年三十三岁的海兰珠,已经永远闭上了眼睛。这里,只剩下皇太极抚尸哀痛的身影和悲悼恸涕的哭声。

美人气已绝,英雄心欲碎。皇太极怎么也难以接受海兰珠病逝这个残酷的现实。他曾几次因悲痛过度而昏迷过去,这令皇后宫妃和诸王大臣惶惶不安,纷纷劝告他“自保圣躬,勿为情牵,珍重自爱”。皇太极也自责说:“太祖崩时,未尝有此,天之生朕,岂为一妇人哉”。但海兰珠的音容笑貌仍令他时时难以忘怀。红颜知己永别而去,皇太极即使贵为天子,也别无他法,所能做的,只有寄托哀思。他为自己的爱妃举办了隆重的葬礼,并频繁地举行各种祭奠。九月廿九初祭之日,他亲率文武百官及其夫人们前往。奠酒行礼后,宣读的祭文饱含深情,“皇帝谕:

“皇帝致祭于关雎宫宸妃。尔生于乙酉年。享寿三十有三。薨于辛巳年九月十八日。朕自遇尔。厚加眷爱。正欲同享富贵。不意天夺之速。中道仳离。朕念生前眷爱。虽没不忘。追思感叹。是以备陈祭物。以表衷悃。仍命喇嘛僧道讽诵经文,愿尔早生福地。”最后,皇太极在海兰珠的墓前亲自奠酒三爵,诸王大臣和外藩属国使节祭奠礼。

在此后的岁月里,月祭、大祭、冬至祭、去世周年祭……,次次仪典隆重肃穆的祭礼,都饱含着无限的悲思;篇篇文词典雅庄重的祭文,都表达着无尽的哀意。甚至在当年岁暮大祭列祖列宗之时,皇太极也与皇后率百官及其夫人们前去祭奠海兰珠,让爱妃去世后还尽享哀荣;当次年正月元旦大贺之际,他竟传谕“以敏惠恭和元妃丧,免朝贺,停止筵宴乐舞”,因爱妃之逝而停办了朝中重大典礼。群臣们见皇帝平日在宫中时常睹物思人,每当想起海兰珠即伤心落泪,就多次陪他出京射猎消遣。但海兰珠就安葬在盛京地载门外五里之处,皇太极几乎每次射猎时,都要有意无意地经过她的墓地。眼见心中的爱妃已撒手人寰、尸埋坟冢、不能复生,皇太极每次都要悲痛欲绝、泪如雨下地哭祭一番。

清崇德七年(1642年)二月,松山锦州大战告捷,清军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明朝率军将领洪承畴、祖大寿被俘后降清。当年四月,皇太极在盛京皇宫的大政殿为此二人赐宴庆贺,但在这盛宴之上却没有他这位东道主的身影。对洪、祖二人的解释是“朕未服视朝衣冠,又不躬亲赐宴,非有所慢于尔等也。盖因关雎宫敏惠恭和元妃之丧未过期,故尔”。原来,他为了表示对海兰珠忠贞不渝的爱情和无限的哀悼,没有参加这欢庆的喜宴。皇帝都停止了宴乐,但却还有不识相的王公贵族不遵制默哀,硬往枪口上撞。据史料记载,在海兰珠的丧期内有不从禁令私自作乐的,后经查出,遭受处罚者达数十人之多。其中郡王阿达礼和辅国公扎哈纳的王公桂冠都险些因此而被削掉;其余人均遭到没收家产、罚银、鞭笞、贯耳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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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食堂消防制度

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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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食堂)是学校重点防火部位,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制度。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食堂方面的消防制度,供大家参考。

学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电热、电加热器时,先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电源,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先开启开关再插电源。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机械时,先检查零部件安装是否坚固,机器是否完好,才能进行操作使用。但机器在运转时严禁将手或物体伸入运转设备内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卫生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等的损坏。

五、食堂灶台人员把油下锅后,严禁擅离灶台,如有急事需离开,必须关闭鼓风机,油温下降时才能离开,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速盖上锅盖或倒入沥水蔬菜,并迅速用灭火机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止伤人。

六、食堂在电器设备运转中,炉灶在燃烧中禁止操作人员离开岗位,防止事故发生。

七、每天营业结束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万能离开操作间,但食堂内保持有人值班。

八、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

九、严禁工作人员在食堂特别在操作间吸烟,一旦发生火情迅速报警并通知后勤保卫处。

学校餐厅(食堂)消防安全制度

一、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所配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二、餐厅(食堂)要配备专门的电、水、气的维修工,经常对餐厅(食堂)的水、电、气进行检查,非专业人员不准擅自接、拆电线、输气管道和电源、气源。

三、消防器材配备足够,完好有效,放在易用易拿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四、进餐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食堂,不能在食堂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准在餐厅(食堂)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等地吸烟。

六、工作人员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安全,关闭门窗,切断不用电源、气源,留人值班。

七、炊事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每周要对气体管道、阀门、开关、电源检查一次,发现故障及时汇报。

八、食堂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有专人负责安全的监控下使用。

九、每天有人进行安全巡查,每周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寒、暑假前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看过“学校食堂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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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全文共 1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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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的良好习惯,尽量减少和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根据我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出本学期的交通安全制度。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积极探索交通安全的途径和方法。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制度1

一、所用车辆应取得准运证件,幼儿接送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且3年以上,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接送业务。

二、严禁接送专用车超载,严格按照车辆的核定人数载客。不得搭载本园幼儿以外的其他乘客。严禁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三、加强接送专用车管理。要严格坚持接送专用车定期检查保养,驾驶员定期安全教育。坚持接送专用车“专人负责制”、“驾驶员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完善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减速带、振荡减速标线、移动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幼儿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管理,维持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教育幼儿在车上不得将头、手等伸出车窗外,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乱坐无照车辆、非法车辆。

六、劝告接送司机及时维修车辆,不允许酒后驾车,开快车,要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绝不允许发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责任事故。一经发现将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

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制度2

1、 各班老师要做到不能让幼儿独自回家,要幼儿园家长亲自接送。

2、 老师必须熟悉每一位家长,不能让不认识的人把幼儿接走,如家长有事,托被人来接时必须用电话与家长联系好,情况属实,才能让他人接走。

3、 为了确保各班老师要做到不能让16岁以下的小孩将幼儿接走。

4、 如果家长工作忙,叫三轮车送幼儿上学,必须交代家长一定要同车主讲好,把幼儿交到班主任手中。

5、 各班老师平时通过故事,儿歌,游戏的形式,让幼儿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

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制度3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师生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如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课、广播、讲座、标语等。

三、加强路边学生上、放学的安全工作管理,布置好教师护送学生。

四、落实责任制,制订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从各个环节抓好预防工作。

五、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非法客运车,特别是无牌无证的车辆。

六、加强与村委会、道路交通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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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校乘车安全教育制度

全文共 13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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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交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学生交通安全成了学生家长重点关注的话题,由于学生上下学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为维持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秩序,缓解交通压力,消除安全隐患,今天小编来讲解学校乘车安全教育制度

学校乘车安全教育制度

一、对学生的教育

(一)教育目标

主要是让孩子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知道在校内、外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常见事故,掌握在危险情况下的避险方法,初步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二)教育内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教育。

(2)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识别交通信号、标志,初步掌握安全乘车、乘船、乘机的知识,知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其他报警方式。

(3)消防安全教育。了解火灾类型和起火原因的简单知识,养成不玩火、不抽烟、不随便燃放烟花爆竹,不带火种进山林等良好习惯,知道或火灾报警方式。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办法和在公共场所、山林火灾中逃生的自救常识。

(4)食品卫生教育。不吃腐烂食品,不随便买零食,懂得简单的食物中毒预防知识,知道医疗急救电话。

(5)简单的体育运动安全知识教育。

(6)防地震及它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

(7)知道和处置常见动植物伤害的简单知识。

(8)饮水卫生知识。

(9)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

(10)纪律教育。要公众或集体场合,听从老师指挥,不乱走、乱跑、不拥挤打闹。

二、对班主任及其他教职员工的培训

(一)教育目标

教育他们关心爱护学生,认真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依法治“安”的法制观念,熟悉并自觉遵守涉及安全的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各类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方法,具备准确分析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在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逃生避险的应急能力。

(二)教育内容

(1)责任意识教育。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教职员工是相关责任人。

(2)法制意识教育。

(3)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安全乘坐交通工具,不在交通危险地区搞活动,在交通事故中迅速组织学生自救。

(4)消防安全教育。掌握各种防火知识并能有效告知学生,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在火灾中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

(5)食品卫生和防疫教育。分辨常见传染病并了解其预防办法,掌握简单的农药及其他化学品中毒抢救方法。

(6)保护学生在劳动、体育、竞赛、军训时人身安全的知识教育。

(7)组织学生在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时迅速逃生避险,实行自救自护,并求得援助的安全知识和能力的教育。

(8)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师德教育。

(9)保持和调适自身及学生健康心理的常识。

三、实施途径

在实施中小学安全教育中,学校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与家庭密切配合,争取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劳动、旅游、林业、保险等部门和学生家长的支持,共同完成好教育任务。主要实施途径有:

1、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规定学校安全教育周或安全教育月。集中对师生进行教育和培训。

2、周、班会和活动课。进行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演练,让学生在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中,收到巩固知识、强化技能的效果。如请外来的专家开讲座,搞模拟演练,看表演,举办作文、书法、绘画、演讲等比赛,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办专刊等。

3、学科教学和校园文化渗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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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T+0制度是什么?T+0制度与T+1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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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证券交易制度有T+0制度与T+1制度两种。T+0制度是什么?T+0制度与T+1的区别是什么?

T+0制度是什么?

T+0制度是一种证劵(或)交易制度。T+0制度是什么?这里的T表示交易日,T+0就是即时清算交割,T+1就是隔日交割。

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钢材期货交易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

T+0制度与T+1的区别

股票T+1指的是在交易日买入股票、卖出股票所得现金要到第二天,即T+1日(T:交易日)之后才能完成结算,股票和现金才能划到投资者账上,即交割完毕nijorepkmh。

T+1交易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第二天才可卖出。而当天卖出股票后,资金回到投资者账上,当天就可以用来买股票,但如果想当天就提取卖出股票所得的现金是不行的,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将现金提出来。

股票T+0交易指的是当天买入股票可当天卖出,当天卖出股票又可当天买入。

早些年,管理层为了活跃股票交易,曾经允许电脑交易系统即时为成交的委托交割。即当买入股票时,一经成交就立即将投资者记录为在册股东;当卖出股票时,一经成交即将现款“划账”到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上。因此,刚买入的股票可以随时卖出,刚卖出收回的资金又可直接用在购买其他股票上,而且不分沪、深市,自由使用(但不可以当日提取现金离开证券部)。这就是纯粹的T+0。后来发现这种即时交割制度令股市过分投机,考虑再三之后,管理层认为“T+1”制度比较合理。所以,目前我国仍实行T+1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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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你知道历史中清朝八旗制度中的八旗是哪八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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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清朝旗人的社会发展国防组织结构,也是清朝的根本制度,最开始来源于满洲女真人的捕猎机构。自努尔哈赤举兵以后,部队日渐壮大。以便提升对部队的管理方法,1601年,努尔哈赤刚开始开创八旗制度。

八旗分别是正黄旗、正白旗、正红旗、正蓝旗、镶黄旗、镶白旗、镶红旗、镶蓝旗。

八旗制是在牛视频录制基本上创建起來的,1牛录为300人,5牛录为1甲喇,5甲喇为1固山,每1固山旗子的色调都固定不动。那时候满洲军现有4个固山,旗子分黄、白、红、蓝4种色。万厉四十三年(1615年),满洲军又一次扩张编制,加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4个固山,因此一共有八个固山,六万人。固山即满族语“旗”之意,因此八固山的创建便是“八旗制度”的刚开始。全体人员女真人都纳入八旗当中,推行军政合一。每旗的头领都由诸王贝勒出任,称之为“旗主”,

努尔哈赤于天神年里始设蒙古族旗,至皇太极天聪九年(1635年)编出蒙古族八旗。皇太极于天聪五年(1631年)先编一汉军旗,至弘德七年(1642年)进行汉军八旗的定编。统称八旗,统率八旗满洲、八旗蒙古族、八旗汉军,到此八旗的规章制度臻于完善。

进关前,八旗中的正黄、镶黄两旗由汗王(皇上)立即统领,其他6旗各自由汗王的子侄统领。顺治八年(1651年)多尔衮死,顺治皇帝亲政,收多尔衮管辖的正白旗归皇上统领,因此产生了上三旗与下五旗。

八旗制度与清政党相自始至终,它即是清朝制胜的关键要素之一,也使清朝最后迈向衰落衰落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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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是否有必要撤销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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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减刑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四)有助于调动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和愿望就是缩短刑期。这种心理状态,决定了服刑人员的改造态度。为预防服刑人员的功利减刑行为,调动其改造积极性,真正达到使其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的目的,使狱内改造氛围良好,减刑风气纯正,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势在必行。减刑撤销程序可通过前期、后续等制约性规定设置一定的考验期,为服刑人员从被迫改造向自觉改造转变的过程提供了一个缓冲平台,客观上延长了对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后续行为的观察期,也就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狱对“自觉改造”把握的准确度。另外,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而言,放松的环境可使服刑人员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由于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实际已基本获得减刑,而随后这段减刑考验期内他们的行为更能够反映其主观思想情况,故其认真学习和积极改造的态度更为可信,客观上有利于民警对____人员思想改造程度进行准确评价。

(三)有利于弥补假释适用率低的不足

假释制度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在不少国家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而在我国历年来却一直适用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多年来全国适用假释的服刑人员人数在服刑人员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现实中如此低的假释比例,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使假释制度的刑罚实践作用微乎其微。主要原因是受假释适用对象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限制。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由于减刑不受适用对象的限制,凡事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都可以适用减刑,同时也没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为避免责任,监狱往往尽量提请减刑来代替假释,法院基于这个原因也尽量从严控制假释。因此,为避免减刑制度的无后续制约性,我们可借鉴假释制度的规定,赋予现行减刑制度可以撤销性和考验期限,弥补假释适用率低的问,从而使服刑人员减刑后不敢松懈麻痹、投机取巧,确保改造积极性不发生大的波动,使减刑机制的激励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发挥刑罚效能,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贯穿于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以达到惩罚改造服刑人员,预防重新犯罪的最终目的。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现行减刑制度就是“宽”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个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到监狱执行刑罚的人而言,理应受到严惩。但是为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政策,给服刑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把减刑作为减轻刑罚的一种激励机制,用于充分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促进其真诚认罪悔罪。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改造确实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强调 “人权保障”、“宽严相济”的今天,我们要正确面对部分服刑人员利用这“宽”的刑事政策伪改造,装积极,骗取减刑,减刑后不思悔改,抗拒改造,而监狱确因法律制约措施不健全束手无策的事实。

减刑的实质是对减刑前服刑人员服刑行为的认可、奖赏,由于行为的稍纵即逝性和时间的不可逆转性,减刑效力只能作用在减刑后的行为和刑期上。减刑后,如果发生与减刑适用条件相违背的情形,表明减刑的适用是不正确的,按照宽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注重效果的原则,就应当撤销原减刑裁定。可借鉴假释的可撤销性,改变减刑效力的永久性,建立减刑撤销制度,这样才符合减刑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根本目的,确保减刑的严肃性、准确性和稳定性。

(一)有利于维护法律威慑力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在实际工作中监狱一直依照减刑适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经调查,刑期在3至5年的,根据规定可减刑1次,刑期在6年至10年的可减刑2次,10年以上可减刑2至3次。

由此可见,减刑可多次适用,但是减刑具有减刑间隔期和幅度等方面的限制,并不是无休止无限制地适用。当再无减刑机会的时候,由于当前我国减刑制度的不可逆性(服刑人员一旦获得减刑,所减的刑期就成为一种历史,不可更改),部分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明显滑坡,消极抗改。对再犯罪的服刑人员,可根据《刑法》进行刑事制裁,而对违犯《监狱法》58条“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仅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的行政处分,这部分服刑人员因此认为,这样的处罚不会增加刑期,只要能按时出狱就行。所以,这样的处罚措施显然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不足以督促服刑人员继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此,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对巩固改造成果,加强事后约束力,维护法律威慑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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