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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地沟油的存在【经典20篇】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你对债权人会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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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学生存在的礼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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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所谓大学生称为“天之娇子”,而今部分大学生如何说明他们就是“大学生”呢?不关爱健康和生命,无视生活规律,懒散任性,虚度时光,“潇洒”地玩,“过把瘾就死”,整日精神不振,且习惯难改。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因为大学生这些行为习惯潜伏着危机,阻碍着他们健康成长,影响着他们成功、成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大学生存在礼仪问题,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大学生兼职存在的礼仪问题

兼职种类多,技术含量低

大学生选择兼职的种类较多,但多为派传单,服务员,工厂生产线工人,促销员,家教等,其中派传单和服务员更占46.39%以及35.05%,这些兼职的技术含量偏低,未能使大学生们从兼职中学到更高层次,更有深度的知识。

没有协调好两者的时间

在大学期间,我们还是一个学生的身份,应当以学业为重,不能主副业不分,为了兼职耽误学习了。

与专业相关程度低

同学们选择的兼职大多与自身所学的专业并没有什么关系,兼职中并没有用上自己所学。

安全问题

关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例如:网上兼职受骗,工资被坑,个人信息泄露等等。

权益保护意识弱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同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不是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存在的礼仪问题

(一)当代大学生普遍缺乏文明的学习习惯,学习自觉性差

学习是作为一名学生学习的职责,而现今大学生来到大学,并不是真正目的为了学习,思想不统一,个人缺乏自信心,存在悲观情绪,学习缺乏主动性,纪律涣散,经常会为自己找借口学不懂、听不懂,出现逃课,倒致对学习没有兴趣。

学习习惯差一般都是表现为:缺乏自主学习意识,上课不认真听讲,玩手机短信或是经常不上课,及课后总是沉溺于网络。

(二)当代大学生普遍缺乏文明的生活习惯,生活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不强

当代大学生普遍都是独生子女,缺乏生活阅历,生活自理能力差,在中学阶段主要由父母及家人进行全程照顾。而进入了大学之后,主要依靠自己,这使长期依赖性强的学生在一定的时间不能养成良好的独立生活习惯。具体表有:宿舍卫生差,就寝室时间随意强,不能正确处理寝室成员的人际关系。个人饮食习惯不好,对食物挑剔,用钱毫无计划,经常出现钱不够用等等现象。

(三)当代许多大学生存在人格缺陷,不能很好的养成良好的身心健康

个人自卑心里强,不能正常与其他同学们处理人际关系,性格孤僻,行为异常。具体表现为:心理表现不成熟,缺乏坚忍不拔的意识,任性,我行我素,不顾其他人的感受,自私偏狭,难于与人交往,难于适应集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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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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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平时应该怎样去落实好相关的消防措施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执法存在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活动板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城南新区以及全国相关火灾案例的总结分析,当前施工工地活动板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均明文规定不适用于活动板房等临时建筑。2011年8月,国家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工地活动板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对前期审批、竣工验收以及监管主体均未作具体要求,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没有明确,执行力度不大,因此没有真正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甚至失控漏管。近年来,虽然各地也针对性地开展过一些工地活动板房消防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发现整改了一批火灾隐患,但有些先天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有的甚至要求拆除重建,整治效果不明显。

(二)建筑先天性隐患突出。一是建筑材料方面。目前,大多数工地活动板房是采用由外层彩钢板和芯材EPS聚苯乙烯或聚胺脂泡沫塑料组成的彩钢夹芯板。其中,芯材EPS聚苯乙烯或聚胺脂泡沫塑料是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点低,易发生燃烧,着火后,释放出大量使人窒息的有毒气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而外层彩钢板导热系数大,耐火性能差,当遇高温或芯材裸露遇火时,芯材就很容易被点燃,并且产生烟囱效应,迅速蔓延,火灾危害极大。此外,发生火灾时,火焰在彩钢板内部燃烧,消防员只能把水打到彩钢板上进行降温,不能直接扑救夹芯部位的火灾,扑救效果差、难度大。二是安全疏散方面。有的多层活动板房,不管面积多大,都只设置1部疏散楼梯,有的楼梯疏散宽度还不足。三是消防车道方面。有的活动板房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有的已设置消防车道但被堆放的建筑材料占用,消防车无法近距离到达现场。四是防火间距方面。有的板房之间防火间距不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五是消防设施方面。有的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发生火灾后,很难在第一时间处置初期火灾,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三)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从实地检查情况来看,目前大部分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不能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有的虽然制定了却往往流于形式,责任不明确,措施未落实;二是电气管理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安装位置、安装方式不规范,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等现象较为普遍,2013年11月份城南中南三甲医院施工工地活动板房火灾正是由于电器线路故障引起;三是火源管理难度大,卧床抽烟、乱扔烟头以及小孩玩火现象时有发生,蚊香、蜡烛等使用不慎也易引发火灾,而这些因素往往是动态存在的,监管困难。

(四)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建筑工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素质限制。目前,建筑工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扑救初期火灾,大部分人还抱有侥幸心理,对活动板房的火灾危险性没有清楚的认识。二是职业限制。由于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一天工作下来往往非常劳累,睡后不易醒,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发现不及时,极易酿成大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此外,建筑工人流动性较大,尤其是外来民工,往往是工程结束后就走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三是宣传乏力。施工单位往往忽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宣传往往仅限于挂宣传条幅、喊口号,无专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农民工培训平台教育面依旧不够广泛,且多数地区仍未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平台。

二、工作对策

(一)从监管上下功夫,严查消防违法行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应由各级政府牵头,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标准或政策文件,明确建设、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把好活动板房源头审批关。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发现施工现场活动板房消防安全不达标、消防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事故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尽可能做到隐患早消除,措施早制订,设施早到位,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二)从源头上下功夫,切实消除先天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切实加强活动板房的安装和验收工作。要合理规划活动板房的消防安全布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如办公用房及宿舍等活动板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成组布置时,组内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8米;活动板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应选用岩棉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芯材;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当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在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初期火灾。

(三)从管理上下功夫,严格落实责任机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所有电线应明敷并穿不燃管槽,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过负荷用电、以及生明火煮食、躺在床上吸烟、随处乱扔烟头等不良行为。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一些物业服务企业重经营、轻安全,重眼前、轻长远,重修补、轻维护,精力、人力、财力、物力多放在物业经营、费用收取、环境卫生、治安防范和普通的水电维修等方面,忽视了对公用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日常检查,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内部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机构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消防值班、巡查、维护失位、缺位,隐患频现。

(二)主体意识不强。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过分强调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服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想管、不敢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的依赖性大,对业主、经营场所的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门的指导干预期盼值高,造成对业主进场装修使用把关不严、跟踪服务管理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发现维修不及时,出现问题推、拖,乐见“责任不清”状态,不能主动实施管理、积极解决问题、勇于承担责任。

(三)管理水平薄弱。当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消防管理的多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保安和水电维修人员兼职较多,除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经消防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外,其余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导致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没有掌握基本消防常识,不能发现火灾危险性,不懂得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和检查、维护、操作的基本方法,加之由于物业服务人员工资低、责任心差,消防管理几乎成“空白”。

(四)维护资金缺乏。按照《物权法》及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管理所需费用主要来自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然而实际生活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服务质量与物业收费不成正比,是物业纠纷的核心所在。作为业主,往往采用拒交物业费作为自身的维权手段,长期积压、欠收的费用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较大压力,不得不缩减开支、压缩管理项目,造成服务质量降低,产生恶性循环。另外,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等虽有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但其使用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能够成功动用使用的在现实中并不多见,没有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一些隐患问题的整改也是有心无力。

二、加强物业消防管理的几点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物业消防管理法律关系十分广泛而复杂,涉及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职责等种种关系。寻求提高物业消防管理质量的对策也应当综合规划、统筹考虑、各方参与、齐抓共管。

(一)完善业主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自治水平。应当广泛宣传物权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本着谁使用受益、谁管理负责的原则,指导、帮助物业小区广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利益共同体和代言人,站在独立、主导的地位,发挥自治自律作用,理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由业主自觉维护好公共消防安全秩序,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质量进行监督。当然,要抓好此项工作,必须由政府出面牵头才行。

(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职责与标准。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由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出台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具体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行业强制性或指导性标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具体标准,包括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制度、消防宣传与演练、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消防巡查检查、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火灾报警与处置等等都应当细化、便于操作;制定物业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在通用示范文本中专节或专条列入消防管理范围和质量的内容。

(三)大力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主体意识与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机构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要多方位、多渠道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管理,使其充分确立管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能力纳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的内容,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认定、保安培训的内容,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直至发展为要求物业消防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上岗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派驻消防安全管理师。

(四)切实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质量监督检查。以高层、地下、商用、人员密集、自动消防设施为关键要素,将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被检查对象和责任主体,列入监督抽查范围,随机抽查,防止产生失控漏管。在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为重点内容,严格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消防管理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其擅自关停消防设施、擅自改变或同意改变建筑物和场所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火灾隐患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中遇到的业主或物业使用者的无理阻挠、拒不配合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等职责,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同时对公众进行教育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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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管理存在风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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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根据合同向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具有较强的团队工作性质,但也存在风险,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物业管理存在的风险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物业管理风险防范的措施

(1)物业服务企业要学法、懂法、守法,物业管理相关合同订阅前要注重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服务的约定应尽可能地详尽,避免歧义。合同订阅中要明确相关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收费事项、违约责任、免责条件、纠纷处理的方式等。在参与投标、接管项目、提供服务等各个环节自觉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公约意识和服务意识。

(2)物业服务企业要抓制度建设、抓员工素质、抓管理落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管理中要特别注意对事故隐患的排除,在服务区域的关键位置,设立必要的提示和警示标牌,尽可能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间的关系。

①妥善处理与业主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业主提供规范、到位、满意服务的同时,应通过业主公约、宣传栏等形式向业主广泛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帮助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责任意识、消费意识和合同意识,使他们既行使好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妥善处理与开发建设单位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加强早期介入,帮助建设单位完善物业项目设计,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等,努力引导建设单位正确认识物业管理活动。

③妥善处理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及专业公司的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此规定,与有关单位分清责任,各司其职。对分包某项专业服务的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要认真选聘,严格要求,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④妥善处理与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的关系,积极配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对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物业服务企业应重视企业的宣传,建立舆论宣传的平台,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要与政府、行业协会、业主大会、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风险与危机发生后,应当从容应对,及时妥善处理,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争取舆论支持,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5)适当引入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比如为其接管物业的共用设备设施购买保险、意外责任险、财产险等,苦发生楼宇外墙墙皮脱落伤及行人或砸坏车辆等意外事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它是以观察实验、经验积累为基础,科学分析为手段。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要重视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加强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应当建立事前科学预测、事中应急处理、事后妥善解决的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机制,把握风险的规律性,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规避、转移和控制风险,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物来管理风险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来防范风险、应对紧急事件。

(7)在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增添备用设备和安全设施。

(8)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检查安全设备。

(9)对意外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

看过“物业管理存在风险知识“

物业管理存在的风险

1、项目接管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还没有确定取得项目接管权的时候,就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被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仅蒙受人、财、物的损失,还将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

2、专业服务咨询的风险

早期介入涉及面广、时间长、技术性强、难度高,当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足够的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能力和物业管理操作经验的人员全过程参与时,不免难以发现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其提供的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也可能出现不足和偏差。此外,如果不能与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有良好沟通和配合,早期介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将得不到重视和采纳。以上两个方面都在可能导致物业建成后管理中的一定风险。2、合同中的风险1、合同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前期物理学业服务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物业管理条例》26条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物业服务企业随时有可能被业主大会解聘。一旦被提前解约,企业对物业管理项目的长期规划和各种投入将蒙受损失。但如果企业考虑这一因素,规划和投入不到位,可能带来操作上的短期行为,也会引发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冲突。2、合同订立中的风险

在前期物定服务合同的订立中,物业建设单位居于主导方面。而且物业相关资料的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经营用房的移交,空置房管理费缴纳等均需要物业建设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能会将本不该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此外,一些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取得项目管理权,在合同签订时压低管理费,影响到接管项目后正常经营的维持;或对有关责任约定不清晰,或忽视免责条款,甚至作出一些难以实现的承诺,致使接管后发生的不测事件(家中财产被盗、人员伤亡等)都有可能被业主作为向物业服务企业索赔的理由。3、合同执行的风险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委托性质的集体合同,由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虽然这种合同订阅行为是法规规制的结果,但在业主入住和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法规知识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发生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订阅方式、合同部分条款和内容不认同、不执行,从而引发纠纷。3、物业违规装饰装修带来的风险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装饰装修,不仅会造成物业共用部位损坏、安全隐患、邻里纠纷等,增加物业管理的运行、维修、维护成本,还会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一定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责任。

4、物业使用带来的风险

在物业日常使用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使用出现不当行为和不当使用(如高空抛物、改变物业使用功能、堵塞消防通道、捐毁共用设备设施和场地等)。难以确定责任人;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的“瑕疵或当事人的疏忽”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物业服务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

5、法律概念不清导致的风险

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方面,业主、物业使用人往往对物业管理安全防范主体的责任认识不清,误将本应由公安机关或业主自身承担的安全防范责任强加给物业服务企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纠纷增加,物来服务企业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造成不必要的消耗,承担额外责任。

6、管理费收缴风险

业主、物使用人由于各种原因缓交、少交或拒交管理费,是物业服务活动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普遍缺乏有效追缴手段,收费风险是物业日常管理服务的风险之一。

7、公用事业费用代收代缴存在的风险

在公用事业费用(如水电费等)的代收代缴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中,物业管理单位居于收取和缴纳的中间环节,如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及时、不足额缴纳相应费用,势必导致物业服务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承担其不应有的风险。8、管理项目外包存在的风险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外包是物业管理动作中常见的现象。在对项目外包单位的选择,以及合同订阅、实施管理的诸多环节,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可采取多种手段加以控制,但潜在和不确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如选择的专业公司履约时,专业服务行为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虽然物业服务企业可能通过要求整改予以解决,但其后果往往是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将责任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

9、物业管理员工服务存在的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问题,按照法律上称为的“雇主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也将承担其改正员工不当作为的赔偿责任。

10、公共媒体在宣传报道中的风险

在物业管理操作中,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们、矛盾化解不及时、投诉处理不当,与各方沟通不及时等,均有可能导致牧业管理的舆论风险。舆论风险不仅会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品牌形象,而且会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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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全文共 1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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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司法鉴定有多少了解?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的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看过“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鉴定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意性大,导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性质不明;

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各系统中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的违反法制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造成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不良现象;

无权威性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无章可循,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鉴定机构分散导致人员和仪器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技术优势,各地区鉴定发展不平衡,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2、鉴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的权限。

但对鉴定权的具体执掌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围不明,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定;鉴定权的监督管理空白,滥用鉴定权,出现徇私、徇情鉴定和贪赃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3、鉴定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但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造成不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人员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情况普遍发生;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法律规范,鉴定随意性大,鉴定工作质量不高,严重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

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晋升奖惩制度不健全,无有效激励机制,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待遇得不到解决,鉴定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造成实践中鉴定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鉴定队伍不稳定,鉴定后备人才缺乏,鉴定人员的水平不高且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

4、鉴定对象和鉴定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对鉴定对象和范围无明确规定。

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专门性问题”,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出现了有些案件无人受理的情况,如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很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担;将“专门性问题”规定为鉴定对象极不科学,造成实践中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鉴定要求混淆不分,影响了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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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WTO多边贸易体制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全文共 1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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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多边贸易体制吗?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原则

虽然世贸组织1995年才成立,但多边贸易体制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

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

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

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

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

看过“WTO多边贸易体制存在价值是什么”

WTO多边贸易体制存在的价值

多边贸易体制价值

价值一、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呼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价值二、通过政策审议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施监督。

价值三、通过“促贸援助”增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能力。

价值四、通过呼吁贸易融资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提供资金保证。

价值五、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对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实施制裁。

价值六、通过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提振各国对世界经济复苏的信心。

多边贸易体制现状

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虽已获得WTO允许,但却不断给WTO提出新挑战,迫使其解决新问题。WTO既然无力阻止它继续增多,于是就试图控制甚至利用这种贸易优惠安排形式。双方各自的立场令新区域主义和多边贸易体制身处多次冲突和反复协调之中,由于全球化持续深入、新区域主义力量不断集聚以及多边贸易体制进展趋缓,二者正处于彼此较量的关键时期。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能够在区域内部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相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它仍是次优选择,只有在多边层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时才转而使用。若干现象表明,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会因为多重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而损伤其制度能力,并减弱对多边层面自由化的热情。尽管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于区域性贸易协定,但是从全球角度来看,多边体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

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区域性贸易协定可能引发的冲突已经有所预测,并早在GATT时期就对其设定了同GATT/WTO保持一致的条件并沿用至今。由于新区域主义的迅速发展,WTO逐渐感到其对自身地位的威胁,陆续推出新机构和新机制以试图对其进行更有力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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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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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不少的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吧!

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

(1)自身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尚未完全成熟,且从学校到学校,社会阅历肤浅、思想意识单纯。学习内容多集中于书本与理论知识,虽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与书本知识,但因生活阅历简单,心里承受能力差。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多以学习为基点,被幸运的光环所笼罩,往往过誉自己。但在正确分析自己、恰当地处理同学关系的问题时,极易产生困惑与错觉。此外,自我适应环境、自我认知、人格健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在影响大学生的人际交往。

(2)家庭因素的影响。当代大学生多位独生子女,自幼受到父母宠爱,习惯于自我为中心,缺乏迁就他人、理解他人、关爱他人的意识。从小受到父母的过多保护、控制,致使缺少与人交往的原则以及个人的心理空间,对与人交往中的许多问题不知所措。社会贫富的分化,经济条件的差异,致使有些学生悲观退缩,也成了大学生间交往的障碍。

(3)学校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学校在高考的指挥棒下,过分追求分数与成绩,而忽视了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导致大学生智商高、情商低的现象。往往处理不好与他人相处、沟通、交流等问题。高校教学方式的相对滞后,致使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没有机会得到有效的指导与帮助。

(4)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日趋加剧,人际间无利害关系,温情共处的状态,被无情的竞争所取代,导致人际关系疏远,人情冷漠,产生了人际交往的壁垒。过去那种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依然是中国社会所弘扬和提倡的,但市场经济中追逐利润是客观规律。金钱、财富在人们观念中的地位得到提升,物欲、功利意识浓厚起来,致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嫌贫爱富”、追逐名利的思想意识。青年学生嗅觉敏感,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事物,因此,功利意识在大学生人际交往中体现较为明显。“穷学生”与“富学生”间产生了交往壁垒。

(5)网络因素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高度发展,打破了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交往上的限制。但虚拟的网络交往代替了人们之间直接的情感交流。网络在快速传递知识信息、提供娱乐游戏的同时,也为大学生发泄不良情绪、寻求精神寄托、逃避现实生活提供了场所,导致大学生人际交往中的封闭和交往能力的下降。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交往,从而忽视现实生活,遇到问题习惯于舍近求远。

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的问题

(1)自我为中心倾向。当代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自幼倍受家庭的宠爱与呵护,在人际交往中,更习惯于从自己的立场、观点出发,对待周围的人和事。对别人期望高,要求严,自我约束松,要求低。因而,在与同学、朋友、老师相处过程中,时常以“自我为中心”的心态去看待别人,要求别人,很少去体会别人的想法与感受。交往中缺乏与人合作的意识与行为以及换位思考的能力。总是以自己的思想、情感和需要为出发点,不体谅他人的感受,致使一些大学生很难真正适应大学的环境和集体生活。

(2)消极闭塞倾向。有些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存在消极闭塞倾向,主要表现如下。

孤独:一些学生平时沉默寡言、形影孤独,独往独来,性情冷僻,沉稳有余,激情不足,很少与同学交流,不愿参加集体活动,也造成同学不愿与其交往。

自卑:自卑是过低评价自己而造成的消极体验,自卑心理的产生源于多种原因,

如家庭条件、容貌长相、学习成绩、才艺特长等。自卑心理致使一些学生在与人交往中出现不自信、敏感、猜疑等现象。害怕、担心别人看不起自己,心情抑郁、压抑。有些学生用自傲来掩饰自卑的心理,喜欢与人争论,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导致关系紧张。

嫉妒:在才能、成绩、荣誉、容貌等不如别人时,由羞愧、愤怒、“既生瑜,何生亮”的怨恨中产生复杂的情绪状态,限制了交往的范围,抑制了交往的热情,甚至造成“视友为敌”。如培根所言:“嫉妒这恶魔总是在暗地里,悄悄地去毁掉人间的好东西”。

情绪自控能力弱:对人缺少正确对待,对别人的话语缺乏理解,缺少宽容、忍让之心,一旦看不惯别人做的事,听不惯别人说的话,当即反驳,毫不留情。实际调查发现,男生年轻气盛、血气方刚、好讲“义气”,往往导致说不该说的话,做不该做的事,影响了同学间的和谐关系。

胆小羞惧:有些学生性格恬静,不善张扬,过分在乎别人评价,害怕留下不好印象,好面子,习惯于迁就、忍让,甚至忍气吞声、唯唯诺诺,不善与人评理,不善与人平等、坦诚沟通,总是委屈自己,结果与他人关系也未搞好。

(3)功利化倾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商业意识日趋增强。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重视人际交往的物质实惠。“有用即交往”、“有求即结识”、“互相利用”等功利意识增强。多注重“往前看”,进取征程上能用到就想办法结交相识;用不上就不交往。忽视“向后看”,感恩意识缺乏。个别学生将功利主义作为人际交往的指导思想,表现为有用的才交,无用的不交,用处大的深交,用处小的浅交的交往观念。

(4)虚拟淡漠倾向。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世界开始成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家园。“踏着铃声进出课堂,宿舍里面不声不响,互联网上互诉衷肠。”可谓是某些大学生交际现象的形象描述。依据调查,有39%以上的学生认为,纷繁复杂的网络虚拟世界使自己沉迷其中。现如今,如果一个大学生不会上网、没有QQ号码,那是不可思议的。青年学生利用网络进行交际日益增多,网络虚拟交往具有两面性,在扩大人际交际范围与对象的同时,也容易使大学生忽视现实的人际关系,表现为逃避现实的心理现象。网络虚拟交往一边是鲜活的人,另一边却是符号,虽然符号可传递思想和情感,但无法感受到现实人际交流的情感色彩,长此以往必然引起交往者的情感匮乏而趋向冷淡。加之,大学生一旦在现实交往中受阻,就会转向虚拟世界里寻求安慰和满足,淡漠面对现实人际环境,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更加沉溺于网络,脱离现实,最终将导致退缩孤僻、自我封闭,致使人际交往出现淡漠与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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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立案监督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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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立案监督吗?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第 1 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看过“立案监督存在哪些问题”

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

《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 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

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

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 协调原则和程序;

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

只有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这一条规定才有 可能较好的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的87条难以解决。

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难保监督顺利进行。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当其排 除其它机关的干预而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时,对于义务,它也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 的行为作任何具体的承担责任的规定,这就使得没有责任作后盾的立案权难以监督,立案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完善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

从上述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真正付诸实践是很困难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 有具体*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唯其如此,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规定上的不足,考虑到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监督的实际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应从立法角度研究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条例或细则,以解决刑事立案工作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笔者认为:

1、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职权,它应包括:

(1)对公安机关受案至侦查终结阶段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备案审查权;

(2)对公安机关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的了解及调查、核实权;

(3)对公安机关受案案件的复查权;

(4)发出纠正通知、行使纠正违法决定及行为权;

(5)直接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权;

(6)发出处理有渎职行为的公安干警的建议权。

2、其次,应建立适应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

(1) 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群众对公安机关以罚代刑立而不究等违法处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同级检察机关负责立案监督工作的部门反映情况,检察机 关负责立案监督的部门,可根据其具体内容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应立案查处而未立案查处的案件,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未立案、撤案 及未查处的理由。

经调查核实后,对提出的未立案理由与事实不符的,就向公安机关发送《立案通知书》,通知立案;对提出撤案理由不成立,应向公安机关发送 《恢复立案通知书》,通知恢复立案;对无正当理由未侦办的立案案件,应责令公安机关予以侦办。

(2)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公安机关对受 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撤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报送同级检察机关负责刑事立案监督的部门,对决定不立 案和撤案的案件,还应报送案件的卷宗和其他主要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负责立案监督的部门应将受案、决定立案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登记、编号、建档;对决定不立 案和撤案的案件,通过审查上述备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其不立案、撤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对其中确系应当立案侦查而作不立案处理的案件,应 发送《立案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撤案不当的案件,应发送《恢复立案通知书》,通知恢复立案。

(3)建立案件复查制度。

检察机关 对同级公安机关受案至侦察阶段的各类案件应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复查。其方法是,将公安机关的备案材料、群众来信来访材料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材料 相对照,从中发现漏报的各类案件。发现漏报案件后,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对案件进行登记。对于有问题的案件,按上述第一项制度中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即 可。

(4)建立案件跟踪催办制度。

检察机关对于已发出上述《立案通知书》、《恢复立案通知书》及各种纠正意见的案件,应限定具体的执行期限,并派员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催办执行结果。

(5)建立立案监督部门自行立案侦查的强制性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针对已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和恢复立案通知,及责令侦办的各类案件,其限定的执行期限已至,公安机关仍拒不执行的,应对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审查起诉,以纠正其违法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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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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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诱惑侦查吗?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 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诱惑侦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防侦查陷阱异化的措施

1. 外部监督的力度。

⑴科学的舆论导向。当社会能够在舆论上建立良好的环境,对国家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给予科学的、客观的、合理的评价,国家刑事侦查权力的运用将在尽可能小的程度上受到社会舆论上的影响。

⑵合理的外部制约。由于侦查机关的行为均是建立在国家法律的明确框架之内,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上能够对其进行制约,在操作过程中要使这种监督制约具有经常性、合法性,国家刑事侦查机关便会减少或避免侦查陷阱被歪曲操作的数量。

⑶完善的制度体系。由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均是建立在国家利益的协调、部门权力的相互制约基础之上的,因此任何部门在建立起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时,都应当考虑部门间的协调性,任何部门的规章制度都不能影响其他部门正常、合法的工作,都应当限定其实施的范围,避免可能产生的冲突,从而避免对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害及对人们正常生活的不当影响。

2.案内审查的力度。

⑴批捕审查。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的过程当中,应当严格审查案件的来源,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对因使用不当的侦查陷阱而被牵扯到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严格适用批准逮捕条件。

⑵起诉审查。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应当对与案例中类似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应当对涉案的全部人员进行行为上定量的分析,对他们的行为给予合理的评价,从而确定他们是否应当被起诉,被追究刑事责任。

⑶审判审查。当案件被起诉到人们法院后,对于可能运用侦查陷阱而查获的案件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应当全面听取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应当在适当情况下要求公诉机关提供所有涉案人员的证明材料,从而对在案件中的任何人的行为均给予令人信服的法律上的评价,做到科学量刑。

3、加强立法,建立法定的侦察诱惑制度。实际上,关于侦查陷阱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侦查陷阱从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规范性依据。防止侦查陷阱异化的最有效方法是加强立法规范,明确侦查陷阱的使用条件以及相应诱惑犯罪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侦查陷阱的异化。

看过“诱惑侦查存在问题有哪些”

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

由于侦查手段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侦查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而不是为查明自己‘制造出’的犯罪案件。所以,诱惑侦查本身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具有实质上的局限性。而且诱惑侦查偏离了政府职能的方向,与宪政的价值取向相冲突。

同时,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范围、批准程序、证据效力的认定、不当圈套法律后果的落实及相关的司法救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及高院、高检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而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尤其在涉毒案件,即使限制也是微不足道的内部把握,诱惑侦查基本处于一种被放任自流的状态,难以不让人认怀疑是法外用权。

(1)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在异议

由于诱惑侦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犯罪,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破获犯罪而不可避免的参与犯罪甚至是促成犯罪的发生,虽然侦查机关是处于保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但是侦查机关明知并且预见了这种犯罪结果,还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这与《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有所冲突。

(2)在价值取向上有所偏失

由于诱惑侦查作为实现打击犯罪手段的有效性,忽视、隐盖了其作为刑事审判前程序的“不当性”, 其结果必然是诱惑侦查为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为解决一社会矛盾而引起更广更深的另一社会矛盾,为追求所谓的安全秩序而实际上造成了不稳定的非秩序状态,激化民众对政府的仇视。

同时,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因其获取证据的不当性,使审判实践陷入两难,一方面,被告人犯罪是在警察激情表演诱惑下构成的,因证据的获取违反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或成为合理抗辩的理由;

另一方面,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若因证据获得的程序的不当性而被宣告无罪,暴露无遗的社会危害性又与我国打击犯罪的精神相悖,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例如现在很多律师就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理由。

(3)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劝益,使本来罪轻的被告人被诱惑犯重罪并被判以重刑,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在侦查中被告人的犯意是由警察的诱惑而产生,因而诱惑侦查对被告人的定罪的实体构成要件的重要的方面——主观要件形成起人为的改变或阻却作用,使得定罪量刑存在重大的瑕疵。“‘浪子回头的心愿可能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其结果是:行为人被从犯罪预备硬推到犯罪着手,从犯罪着手硬推到犯罪未遂或既遂,预备中的中止与实行中的中止在被诱惑者的视野中消失了。”

(4)有可能使侦查机关和人员陷入道德困境

法律和司法伦理都要求侦查机关和人员正大光明,正当合法地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抓捕罪犯,而不应当采用非正当方法,包括诱惑侦查方法,尤其禁止对嫌疑人采取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口供。当侦查人员布下陷阱,诱人犯罪或诱惑罪轻的人犯重罪时,会使公众或嫌疑人对侦查人员高大、公正、诚实、守信用的形象产生疑惑。

而且公民仅仅因为人性固有的弱点而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本来就十分孱弱的 “孤立个人”更加诚惶诚恐、防不胜防,使其陷入不得不以弱者的正义呼唤来促进法治化进程的轮回。

(5)诱惑侦查一味迷恋惩罚犯罪,是一项“收效甚微乃至负值的司法资源耗费活动,而且有可能妨碍采用正当、合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效率

诱惑侦查因获得证据的途径不当性常常会导致被告人无罪释放,无功而返与艰辛的付出难以匹配。“那些本来能够而且应该用来降低国家高犯罪率的资源,却用在几乎没有任何社会效果的先诱导犯罪接着进行惩罚的活动中”;

同时诱惑侦查手段的不当性,极易造成冤假错案,陷入“制造错案,国家赔偿”的怪圈,必然浪费本来就十分稀缺的司法资源,增加诉讼参与者的利益冲突。诱惑侦查制度的设计中天生的功利性决定了其在价值的取向中更侧重于经济效益,往往为达到快速破案,把资源消耗降到最低的目的,忽视司法程序的公正,摒弃伦理效益。

因诱惑侦查违法取证而导致错误的刑事判决和刑事处罚,耗费的不仅仅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造成了道德成本的无形耗费。一旦背离了伦理道德,违反了程序正义,“最大的效率也就意味着最多的司法暴行”。

并且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对付狡诈的犯罪分子归根结底要依靠具备良好素质,并掌握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的侦查人员,依法正当地进行侦查活动。过多地依靠诱惑侦查会影响采用正当合法方法查获犯罪的效率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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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交通安全存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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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隐患是指交通参与对象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周边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因素。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存在的隐患1

(一)安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教育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的安全意思仍比较淡薄,超载、超速行为时有发生。

(二)安全责任制有待再落实。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存在“重责任书签订、轻责任制考核”;一些单位还存在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不力和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监管有待强化。一些运输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日常监管不力等问题,优质文明行车不到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还不够到位。

(四)安全隐患治理有待深化。一些单位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精力不足、隐患排查不够深入、隐患整治不够彻底等问题。

(五)非法客运打击亟待加强。非法客运特别是农村非法客运依然突出,给道路交通安全形成了巨大压力,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交通安全存在的隐患2

(一)交通设施不配套。

由于缺乏综合协调机制,道路建设部门在修建道路时,没有把交通安全设施作为道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的道路修建完成后,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没有建设便交付使用,允许机动车通行,因设施不完善造成的交通事故经常发生。有的道路在后期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时不完善不健全,特别是在一些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甚少,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几乎一片空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点、段和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二)道路等级低,道路通行条件较差。

近年来,随着交通建设步伐的加快,乡村道路建设日新月异、突飞猛进,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但是,“村村通”道路建设的等级低,大多数公路在原有路基上修建,弯多、路窄,有的道路养护工作不到位,发生损坏现象后得不到及时维修,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三)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客、接送学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农民出行及乘车需求增加,受经济条件限制,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运进城务工人员和上下学的学生越来越多,给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带来了很大隐患。这些车辆往往是满满一车,歪歪扭扭地行驶在公路上,险象环生,违法现象让人触目惊心。加之一些道路状况差、地形复杂、加上车辆安全性能差,遇有突发情况,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四)车辆技术状况差,改型改装车辆更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潜在隐患。

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小四轮、手扶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五小车辆”成为农村主要的耕作工具。农忙时,作为农田耕作工具,农闲时,稍加改装,便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这些变异车辆,便纷纷上路载人运货、超载、超员、多拉快跑。这些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成为交通安全的隐形杀手。

(五)路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主要表现为:无牌无证、超载、超员,车辆技术状况差、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由于警力不足,难以对辖区所有道路管理做到面面俱到,一些乡村道路管理更是鞭长莫及。目前,在路面巡逻管控工作中,经常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进行管理。只能治标不治本,在整治期间虽有所好转,但过后交通违法行为又会再次反弹,造成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六)广大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识亟待提高。

近年来,通过开展“五进”交通安全宣传,公路沿线的群众或多或少地接受到一些交通安全常识教育,但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很淡薄。主要表现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有的买车不办牌、不办证。究其原因,一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不够,群众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对交通违法的后果和危害性认识不足,也有的抱有侥幸心理;二是群众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错误的认为拖拉机、货车载个人,不会有多大问题,把交通安全放在脑后。遇到交警检查时认为是故意刁难,没有人情味,因而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致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群众基础,增大了交警的路面执法难度,加剧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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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家赔偿范围存在什么问题

全文共 21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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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看过“国家赔偿范围存在什么问题

国家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国家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是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问题。

《国家赔偿法》在界定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这就使得国家赔偿范围有了“挂一漏万”的局限。

如《国家赔偿法》第3、4条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就以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损害与赔偿被“漏”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而且,就第3条的人身权损害赔偿规定来看,也继续采用了列举式,列举规定了五类赔偿行为(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强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在这些列举中,不仅只列举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权的全部),而且,对损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形式也进行了列举。

这些列举,同时也成为了对赔偿范围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属于人身权(如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自由(如人格权等),不属于损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行为形式(如不是对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就都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更多的权利和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二是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或事项少。

《国家赔偿法》第2条虽然总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却并没有将国家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全部行为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实际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或事项是很有限的。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侵犯人身自由的具体行为,伤害身体或造成死亡的行为,损害财产的具体行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如错拘、错捕、财产的查封等),刑事全错判且已执行的行为,暴力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采取的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行为。

在这些行为以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或事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如: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政行为,合法职权行为的损失补偿事项,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事项,不作为的职权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行为,国家机关损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行为,等等。

这么一些职权行为和事项都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以外,国家赔偿的范围又怎能不狭小呢?

三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宽泛、不合理。

用否定列举的方式来排除国家赔偿责任,是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国家赔偿法》中的否定列举事项,相当多的内容是很不合理的。通过这种不合理的否定列举,实际上又进一步限制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使之更加狭小。

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羁押,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刑的,被羁押期间自伤、自残造成损害的等,都一律免除了国家赔偿责任。

其实,这些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并不能抹杀国家机关在其中有违法、过错、侵权的事实,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用受害人的一定过错来掩盖国家机关过错和责任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又使得国家赔偿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了。

四是单一归责原则导致的赔偿范围缩小。

归责原则,本来不是赔偿范围的问题,但是,却与赔偿范围有关。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不同的获赔条件,从而导致不同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只有一条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条归责原则,把过错情况下的国家赔偿责任,把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以及把结果不正确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等,统统排除在外,从而使得这些情况下的应当具有的国家赔偿责任无从产生,进一步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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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投标保证金可能存在哪些误区

全文共 2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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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那么你对投标保证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投标保证金会被没收的情形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看过“投标保证金可能存在哪些误区

投标保证金可能存在的误区

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

在实用性效果上,投标保证金保证了政府采购合同“订金”向“定金”的过渡与一致;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少数滥宇充数者的“低成本”、“无成本”投标,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智者与能者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在经济性上,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投标保证金存在着种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当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采购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

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少数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不利监管 不利于招标采购单位与监督部门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一,投标人负担的风险、承诺的可信度、担保的额度都不同,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受到质疑。

影响效果 招标采购单位不规定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标书采购项目规模、技术要求、预算多少的理解会出现偏差,难以保证采购质量,影响采购效果。

不利保密 投标人自行决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利于其投标金额的保密。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

误区三: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收取。

应该说按照采购概算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情合理的,既能让投标人有能力承担这笔投标保证金,又可以起到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效果。但有的招标项目采用此办法不一定行得通。

概算不确定 关于定点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市场影响,项目本身的概算金额既不确定,也不可预计,投标保证金没有办法按项目概算金额比例来确定。

难保约束 有的特殊项目,按照采购金额的1%收取难以起到约束投标人的作用,如一些计算机软件工程类等特殊设备的采购及安装,适当高的投标保证金起到“门槛”效用,防止“鱼目混珠”。

费时费力 有的询价采购次数过多、项目金额过小、分包过细、每次都要严格按《办法》执行费时、费力、费钱,可以尝试在同城范围内针对经常性的询价采购按季、年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服务费的收取结合起来,多退少补,定时结算。

招标采购单位应灵活掌握《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按照《办法》执行的大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误区四: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涉嫌泄露招标标底。

当然,对法律规定熟悉的投标人通过招标采购单位确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多少,可以计算出招标项目概算金额,但这绝不能成为泄露标底的理由和托辞,相反,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布可以对政府采购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

预算不等于标底 采购预算不是标底,预算是在采购单位报送采购申请时编报的,标底则是招标采购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确定的,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数量上也不同;而且有预算不一定有标底,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单位定期按项编报的,招标标底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情况制定,没有强制要求。

利于标书响应 采购预算可以公开,也应该公开,投标人可以依据对预算的理解,更好地响应标书,招标人当然可以在更多的合格投标人范围内好中选好。而招标标底则必须严格保密。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在标书中明确采购预算金额。

误区五: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规定时间前到达招标采购单位指定账户。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到达指定的账户。现实情况是矛盾的。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的资金多列入财政或预算外管理,财政部门出于对资金管理的考虑,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往来款项交入财政专户管理;

其次政府采购招标多为现场定标,现场不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可以当场退还;再次由于不能及时退还,账户中积压过多的往来资金,给集中采购机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

最后由于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时要有相关的手续,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现场退还几乎不可能,按照《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内退还也有一定的难度。

集中采购机构在按《办法》具体执行时,理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应不要求投标保证金进入指定的账户,只要到达招标采购单位即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后立即转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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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地沟油如何鉴别

全文共 1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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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swill-cooked dirty oil)是指那些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那么,大家知道地沟油如何鉴别吗?下面小编告诉你。

地沟油的具体危害

消化不良

在炼制“地沟油”的过程中,动植物油经污染后发生酸败、氧化和分解等一系列化学变化,产生对人体有重毒性的物质;砷,就是其中的一种,人一旦使用砷量巨大的“地沟油”后,会引起消化不良、头痛、头晕、失眠、乏力、肝区不适等症状。

腹泻

“地沟油”的制作过程注定了它的不卫生,其中含有的大量细菌、真菌等有害微生物一旦到达人的肠道,轻者会引发人们腹泻,重者则会引起人们恶心、呕吐等一系列肠胃疾病。

腹痛

“地沟油”中混有大量污水、垃圾和洗涤剂,经过地下作坊的露天提炼,根本无法除去细菌和有害化学成分。所有的“地沟油”都会含铅量严重超标,是个不争的事实,而食用了含铅量超标的“地沟油”做成的食品,则会引起剧烈腹绞痛、贫血、中毒性肝病等症状。

胃癌与肠癌

令人作呕的炼制过程,是地沟油毒素滋生的原因。“地沟油”是对从酒店、餐馆收来潲水(泔水、残菜剩饭等)和地沟油进行加工提炼,去除臭味而流到食用油市场的成品油。潲水油中含有黄曲霉素、苯并芘,这两种毒素都是致癌物质,可以导致胃癌、肠癌、肾癌及乳腺、卵巢、小肠等部位癌肿。

看过“地沟油如何鉴别”

地沟油的3个鉴别方法

方法一:燃烧法

原理:一些地沟油含水量较食用油高出很多,附着纸张上燃烧时吱吱作响。

方法:取油层底部的油一两滴,涂在易燃的纸片上,点燃并听其响声。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吱吱”声音的,水分超标,是不合格产品;燃烧时发出“噼叭”爆炸声,表明油的含水量严重超标,而且有可能掺假产品,绝对不能购买。

注意:该方法对于一些简易加工的地沟油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但有些黑加工点具有分提设备,地沟油的水含量和正常食用油差异不大,无法鉴别。

方法二、大蒜变色法

原理:地沟油中含有黄曲霉毒,而合格的食用油是没有这种致癌物质的。而大蒜对于黄曲霉素十分敏感,可作为是否含有黄曲霉素的指示剂。

做法:在炒菜时,放一颗剥皮的大蒜,如果大蒜变成红色,就说明食用油中含有大量的黄曲霉素;如果大蒜是白色的可以放心使用。

注意事项:由于不法商贩通过合格食用油和地沟油进行一定比例的勾兑,令黄曲霉素含量降低,大蒜变色现象不明显肉眼很难识别。

方法三、油品来源

合格的食用油都有合法的来源,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问商家的进货渠道来减少购买到地沟油的风险。必要时索要进货发票或查看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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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全文共 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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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应收账款吗?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应收账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应收账款的积极作用

应收账款发生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商品市场占有率,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利润的实现,是企业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扩大销售,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为市场提供了各种各样高质量的产品,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使用分期付款、赊销等方式来增加产品的销售量,用提供商业信用来吸引顾客,达到促销的目的。

赊销是促进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赊销实际上是向顾客提供了两项交易:向顾客销售产品以及在一个有限的时期内向顾客提供资金。在银根紧缩、市场疲软、资金缺乏的情况下,赊销具有比较明显的促销作用,对企业销售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2)减少库存量,降低存货风险和管理成本。

企业管理产成品存货,要追加管理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等管理库存商品所发生的费用;而买方也能够因先使用产品、后付款或分期付款而减轻付款压力,达到提前消费的目的。

这种销售方式对双方都是非常有利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相反,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则无需上述支出。因此,当企业产成品存货较多时,一般都可采用较为优惠的信用条件进行赊销,把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减少产成品存货,节约相关的开支。

看过“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应收账款被长期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受市场疲软、企业资金紧张、偿债能力差,以及经济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致使企业间三角债或多角债长期存在不能有效解决,甚至一些企业借破产之名恶意逃债、废债等外部原因外,企业内部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

1、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为了扩大销售,便大量实行赊销。只期望赊销可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而对赊销的风险认识不足,未加防范。在事先未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作全面深入的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致使大量应收账款的形成,给以后的催款工作增加困难。

2、有关销售的考核制度不合理、约束机制不健全

企业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当期销售量、销售收人,对销售人员一般是将其工资、销售费用与销售量挂钩,使得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为完成销售任务盲目赊销。由于对产品销售后长期不能收回货款缺乏相应约束制度,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沉积下来,有的变成坏账。

3、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缺少信息交流

给客户提供什么样的信用条件,往往由销售部门人员凭经验或个人关系决定,财务部门无权参与并发表意见。财务部门只负责进行销售和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没有向销售部门提供有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龄资料、客户是否及时归还赊销货款资料的要求。

由于部门间信息缺乏交流,可能导致销售部门在向客户提供信用条件时作出错误决定,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监管职能也得不到发挥。

4、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工作不规范

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户档案、制定信用标准、进行账龄分析、定期核对账目、定期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落实追讨欠款责任人、及时追讨欠款等。

但很多企业在这些方面工作不规范,没有建立客户档案,工作无标准,不做客户分析,任用销售人员随意,追款责任不明确,销售人员调离或转岗时不追究其应负的追款责任。这也使得一些销售人员有机会利用工作上的漏洞侵害企业利益、侵占销售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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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全文共 2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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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你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的模式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金蜂财富网、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就属于此类)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一般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达到目标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

看过“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1、监管法律缺位

国务院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

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3、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三、投资者保护难度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国内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约定汇报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由于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短,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出现的同时,不过多干涉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是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

四、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有时甚至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行为。

当前我国的信用系统主要使用于特定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仅在其特定领域内有效,没有惩治威慑力。而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裁判程序才能有效,实际效果尚待发掘。

对于现在越发普及的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的交易活动有重要作用。当众筹模式愈发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股民时代,其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将愈发明显,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活动的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众筹平台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有纵使创意被窃取的风险。众筹项目的大多数都是创意类项目,有的项目产品已经面世,有的可能还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期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筹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这个创新匮乏的现实环境中,偶尔出现的创新极易成为各商家瞄准的目标。因此,各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可能避免将关键信息披露出来,然而这并不能排除项目创意被剽窃的可能。

因众筹项目抄袭他人知识产权导致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有的众筹项目是建立在剽窃他人创意的基础上完成的。抄袭他人创意而发起众筹后,如果被抄袭者发起知识产权诉讼,项目发起人可能会承担停止侵害和其他赔偿责任,出资人的出资也就失去回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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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我国目前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全文共 21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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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婚的男女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是确立了婚姻关系。但是现在婚姻家庭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婚姻家庭的发展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首先,过度自由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根据民政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有287.4万对夫妻离婚,离婚率达23.1%,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最高,而上海的离婚率则连续两年高居全国第二。离婚率上升,将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很多人接受的教育大多是追求事业,对于维持婚姻家庭生活和谐能力的教育严重缺失。

在3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男女家庭重新分工没有真正完成,家庭和事业的平衡出现问题,爱情和家庭的义务混淆,个人自我意识的高度膨胀,这些都导致了婚姻关系的恶化。而当前男女关系的混乱,也是婚姻家庭的一块暗礁。

其次,爱情物质化趋势越来越浓,婚姻基础变味。1950年施行的第一部婚姻法,明令禁止聘礼、买卖婚姻,如果出现聘礼情况由国家没收。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如果收受聘礼,离婚后可相对返还。 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后,延续了此前政策。“然而到了现在,婚姻由原来的‘以感情为基础’变为了‘以财产为基础’,结婚的前提变为了物质索取。法院受理的大量婚姻案,都是跟财产的分割脱不了干系。 ‘离婚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离一场婚,脱一层皮,并不是耸人听闻。 ”

第三,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夺爱”,干预子女婚姻的问题越发突出。在一中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案当事人是“80后”。“80后”刚刚开始他们的婚姻之旅,就遭遇了夫妻信任危机、家庭成员无法相处、金钱与家务管理混乱、各种矛盾与摩擦不断等等问题,而父母对于子女的过度保护,到最后就将所有的问题堆积成两个字:离婚。

“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离婚案开庭了,六名当事人出庭,子女都是来‘乘凉’的,两位父亲也多是沉默不语,但两位母亲总会喋喋不休,互相指责。 ”周XX说。

第四,社会责任感缺失。离婚率的上升,对于社会稳定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国家的稳定需要千万个家庭的稳定作为支撑,而国家人才的培养,前提是家庭责任的承担。如今,家庭不断组织整合,出现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兄弟姐妹、____子女、留守儿童等大量的身份,不同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性格有着明显的差异,而这一代人都将是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他们的性格和能力,将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发展。

感性接触、理性恋爱、糊涂婚姻,这12个字,送给所有已经走进婚姻和即将步入婚姻人们。其实,人生很短,简单、平淡、快乐就好。

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

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及斥讼行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

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是指矢妻结婚以后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独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去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能力及对个人财产拥有管理、用益和处分的能力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等。但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夫妻不平等的残余。

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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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全文共 2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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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你对广告监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监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告的任务

广告之所以存在时有其特殊意义的,它可以传达出平面的信息、品牌、形象从而吸引消费。具体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准确表达广告信息

广告设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有明确的的目的性,准确传达广告信息是广告设计的首要任务。现代商业社会中,商品和服务信息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广告传递的,平面广告通过文字、色彩、图形将信息准确的表达出来,而二维广告则通过声音、动态效果表达信息,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商品和服务才能被消费者接受和认识。由于文化水平、个人经历、受教育程度、理解能力的不同,消费者对信息的感受和反应也会不一样,所以设计时需仔细把握。

树立品牌形象

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决定了企业和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这一地位通常靠企业的实力和广告战略在维护和塑造。在平面广告中,报纸广告,杂志广告由于受众广、发行量大,可信度高而具有很强的品牌塑造能力。而结合二维广告,则可以使塑造力大大增强。

引导消费

平面广告一般可以直接打到消费者手中,而信息详细具体,因此如购物指南,房产广告、商品信息等都可以引导消费者去购买产品。二维广告则可以通过动态效果的影响,促使消费者消费。

满足消费者

一幅色彩绚丽、形象生动的广告作品,能以其非同凡响的美感力量增强广告的感染力,使消费者沉浸在商品和服务形象给予的愉悦中,使其自觉接受广告的引导。因此广告设计时物质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审美再创造,通过夸张、联想、象征、比喻、诙谐、幽默等手法对画面进行美化处理,使之符合人美的审美需求,可以技法消费者的审美情趣,可有效地引导其在物质文化和生活方式上的消费观念。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广告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1994 年《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广告业发展初期的广告监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1994年到2012年,根据中国广告协会公布的数据,全国广告业营业额从200.46亿人民币猛增长到4000亿人民币,广告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手机、互联网、私家车车身广告、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广告媒介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广告经营和发布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与过去相比,经营的单位多了,发布的形式多了,涉及的范围更广了,广告法律法规内容相对滞后,对很多新出现的问题,诸如网络广告的定义和类别,网络广告虚假违法的界定、管理权限,对新媒介广告等规范措施却没有及时跟上。

《广告法》本身在内容上存在不足,《广告法》作为广告监管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在调整范围上,没有覆盖所有广告类别,只调整商业广告,使大量非商业广告只能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导致在广告监管中,以《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并行的局面,使得广告立法在体系上不够严谨。

(二)监管主体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广告监管领域广,涉及部门多。如对于户外广告的管理,《广告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而《广告法》第33条规定:"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赋予了这些部门的共同管辖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使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规定不统一,容易产生相互推读、互相"扯皮"的现象,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三)广告经营主的自律意识不强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还是很不成熟,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没有完全建立,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商人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得广告经营主将金钱凌驾于消费者的利益之上。一些不法广告经营主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及户外广告等媒介,使得各种违法广告无孔不入,玩弄欺诈手段层出不穷。

(四)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弱

市场上广告繁多,种类不一,普通消费者很难甄别。现在有些商店特别是针对一些老年人、退休人员辨别能力不强、防范意识弱的特点 , 大多冠以"健康服务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免费体验中心"等字样,宣传与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等医疗机构的关系,披上正规医疗机构的外衣,推销一些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让其免费体验,虚假夸大功效等方法骗取钱财,一些老年人在面对利益受损情况时只是默默吃"哑巴亏",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作为消费者, 要不断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独立判断 能力,不为违法宣传所忽悠,不花糊里糊涂冤枉钱。

(五)行业协会未发挥应有作用

作为行业协会,广告协会应充分发挥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帮助广告经营单位树立诚信观念,进而有效地增强守法经营、诚信待民的意识。

虽然目前广告行业协会存在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没有专门工作人员,在工作力度、广度上并没有发挥作为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缺少协会的自律和带头作用。

(六)新型广告方式的新挑战

随着广告业的不断发展,新的广告模式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电视广告、楼宇广告、洗社区广告、植入式广告等等,广告样式的日益多样化,容易出现一些违法认定困难、主体认定 复杂、执法成效效果不住等问题,对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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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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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固然令人心烦气躁,有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不顾只认为对方有错,丝毫不去反省自己,也不知道交通事故的误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误区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避免交通事故

马上停车

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相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

发出警示

保护好现场;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亮起危险警告灯;在路上摆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估计情况

迅速估计现场情况,事故涉及多少人?受伤人员数量及状况?涉及多少辆车?漏出的燃油是否会着火?现场是否有人受过急救训练?

护理伤者

切勿移动受伤者,除非伤者面临危险(如着火、有毒物体渗漏),因为您的移动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伤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则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确实懂得怎样护理伤者;不可给伤者喂任何食物或饮料。

防止危险

关掉所有肇事车辆的发动机;禁止吸烟;当心其他易燃物品;尽可能防止燃油泄露;当心危险物品,慎防危险性液体、尘埃及气体积聚。

马上求救

需要求救时,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边的移动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点的路边的求救电话。求救时详细说明发生意外的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

记录现场

如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要立即记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如证人在另一辆车中,要立即记下车牌号码);记下交通方向、交通灯的信号、行车线、交通标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纸画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草图;如备有照相机,最好将事故现场及车碰撞的部位拍下来。

互换资料

包括车款、出厂年份、车牌号码及有效日期;车辆注册地;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车主姓名及住址(有时车主与驾车人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及保单号码。还要记下事故发生的时间、日期及地点;时速限制及对方车的时速估计;发生事故的车辆数量;对方车辆的乘客数量(分成人、小孩)。

报案

轻微交通事故可进行快速处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报案中心报案。如遇有伤亡或较大损失,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在警察查完现场后一定要求警察给你事故报告,及该警员的姓名、编号、所属分局及电话号码。

人员转移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应当立即下车,不要在路上逗留,迅速转移至路外或者安全地带,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直行被撞没责任?

司机:是他撞的我,是他的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撞车的司机大多认为,“是他撞的我,是他的责任”。其实,车子被撞,不一定就有理。

9日上午,淮海路抄纸巷路口发生了一起碰擦事故。一辆出租车沿着抄纸巷由南向北行驶,经过这个路口时,与一辆沿着淮海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马6相撞。撞得不严重,但对交通影响却不小。马6司机坚称自己没责任——因为是出租车撞了他。

交警到现场后,马上判定了责任。马6司机全责。他想不明白:自己的车被撞了,对方怎么反而无责?原来,这个十字路口没有信号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要根据右侧先行的原则,经过路口时,要让右边的车先走。因为右侧是最容易观察的。出租车司机从右侧过来,马6司机当然应该要让他。

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误区有哪些

误区二:转弯时被撞,都是对方的错?

司机:我已经先转过来了,凭什么还是我的责任

昨天中午,在逸仙桥路口发生的一起轻微碰擦事故,事故双方也争论了很长时间。一辆CRV沿着中山东路由西向南,右转进入龙蟠中路。一辆奥迪也沿着中山东路,由东向南,左转进入龙蟠中路。但在转弯过程中,奥迪撞了CRV。虽然CRV被撞,但交警还是认定CRV全责。因为同样是转弯,小转弯(右转)要让大转弯(左转)的车先行。这让CRV司机觉得有点冤:“明明是我先转弯,怎么还是我的责任?”

误区三:打了转向灯就有理?

司机:我变道时打了转向灯,责任应该是他的

昨天下午,在中山东路明故宫附近,也发生了一起轻微碰擦事故。一辆尼桑骐达越线变道时,被一辆直行的奔驰撞了。开骐达的是位女司机,她说自己已经用了转向灯,而且是虚线变道,现在被撞了,当然应该是奔驰的责任。但交警还是认定骐达车全责。因为变道的车,必须让直行车辆。

两车越线相撞责任如何认定

发生事故的车辆中,很大一部分是没有走正自己的车道。如果两辆车都是越线行驶后发生事故,责任该怎么认定?

昨天上午,在长乐路发生一起碰擦事故。一辆马三和一辆公交车碰擦,两辆车都是越线变道。交警赶到后,认定公交车负主要责任,马三负次要责任。原来,马三变道之后,已经基本进入中间这股车道,但公交车才刚刚变道,这种情况,公交车应该等马三驶离后才能变道。

施工路段谁让谁

现在南京的施工路段较多,有围挡的地方容易引发事故。而这些围挡路段,一般连标线都没有了,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在中华路发生一起事故,一辆别克因为避让围挡,与对向的一辆车发生碰撞。结果别克车全责。别克车司机很委屈,“路都被围挡占了,我只能这么走,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在有围挡的路段,开车确实要谨慎,有围挡一侧的车辆,要让无围挡一侧的车辆先行。

“人未伤,车能动”,请快速撤离

什么样的交通事故才算轻微?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只要“人未伤,车能动”,这种事故就可以走快速处理模式。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可直接到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去处理。如果不及时撤离,影响交通,交警可以罚款200元。

不过交警提醒,以下5种情况不能按照快处流程办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快速处理拍照取证有技巧

轻微事故快速处理,但是,撤离现场前,如果没有事故现场的照片,或者照片拍得不好,有可能导致事故无法认定。

交警建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要对现场拍照。拍照的要诀是:站得正、拍得全。

站得正,就是要站在车辆前后方的正中间,不要斜着拍,角度偏离可能影响交警判断。拍得全,就是要把事故车辆的全景拍摄进去,尤其要把车道、标线等拍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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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我国《公司法》默许两合公司存在吗

全文共 1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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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合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即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两合公司与一般公司有什么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两合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两合公司的主要内容

概述

两合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即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

在公司股东中,既有无限责任股东,又有有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由于公司股东的责任不同,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控制权,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而有限责任股东不能管理公司业务。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若要转让股份,还必须得到半数以上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

特点

1.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3.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我国公司法默许两合公司存在

1、什么叫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

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我国《公司法》默许两合公司存在吗

2、两合公司的优点

(1)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2)股东责任明确;

(3)筹集资本简单。

3、两合公司的缺点

(1)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2)股份转让不灵活。

4、我国《公司法》是否默许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但是,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些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设立第三种类型的公司,即类似于两合公司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部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与一部分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在公司企业制度发展史上曾大量存在,只是当今已不多见。在两合公司中,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管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管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分取固定的股息,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的好坏分取红利;

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的股息不管公司业绩如何只要有利润就在先分配,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红利以公司分配股息后剩余的利润分配,多剩多分,少剩少分,不剩不分。另外,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在竞业、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

公司设立者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仿照两合公司的做法,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在公司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分取同定的股息,另一部分股东负责公司的管理,从股息分配后的剩余利润中分配红利,同时限制负责管理公司的股东开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及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根据现行《公司法》,这种公司既不违法,又比较适合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非常有利于小型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资本,同时也方便公司管理,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是一种有利于小公司发展和民间小额投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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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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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被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但是在司法鉴定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是人们去解决的。下面一起看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的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的发展现状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据《2013-2017年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6-2010年,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2011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在发生医疗纠纷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法院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腐败”、“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

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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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如何辨别地沟油

全文共 1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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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从何时起,我国城市的下水道已然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致富捷径。他们每天从中捞取大量浑浊、恶臭的“膏状物”,仅仅经过简单的过滤、加热、沉淀、分离……就能让这些散发着恶臭的垃圾变身为市民餐桌上的“食用油”——这也是人们俗称的“地沟油”。

如何鉴别地沟油:

品牌

消费者到超市购买食用油,选择大品牌生产的食用油,品质比较有保障,出现质量问题也较容易索赔。

教您避开地沟油:

虽然目前还没有有效鉴别地沟油的方法,但从个人健康角度考虑,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少吃油。在外就餐时,多点蒸煮的菜肴,少点过于油腻的菜,包括油炸的主食、酥香布点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茶虽然不需要油炸,但也经过“过油”的工序,比如那些特别嫩的肉丁、鸡丁等。只有人们吃的油少了,用于回收的地沟油原料才会变少,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地沟油的产量。

2、太腻的油要警惕。在外就餐时,当发现菜肴油腻、黏度大时,用地沟油或劣质油的可能性就越高。新鲜合格的植物油是滑爽而容易流动的,没有油腻之感,在水里涮一下,比较容易把油涮掉。反复使用的劣质油口感黏腻,吃起来没有清爽感,甚至在热水中都很难涮掉。

3、大型连锁餐饮更安全。虽然也有媒体曝出一些高档酒店、餐馆使用地沟油,但总体来说,这些地方还是相对安全的。连锁餐饮店比较注重自己的品牌,万一用地沟油被查,声誉就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坍塌,所以也会有所顾忌。

4、用冰箱来辨别。菜品打包回家后,放在冰箱里,过几个小时取出来。如果油脂已经凝固或半凝固,说明油脂质量低劣,反式脂肪酸和饱和脂肪酸含量高,很可能是多次加热的油甚至是地沟油。这样的剩菜最好处理掉,这样的餐馆也不要再去第二次。

5、不要购买散装油。散装食用油(地沟油与花生油、大豆油等混合)是地沟油主要的销售渠道,反以消费者应该到大型超市购买正规品牌、有QS认证或有机认证的食用油。

每种油都有各自独特的气味。可以在手掌上滴一两滴油,双手合拢摩擦,发热时闻其气味。比如花生油就会有花生的香味;橄榄油就会有橄榄的清香。地沟油就没有油指本身应有的香味,仔细闻,可以闻到一点酸味,有一种怪怪的化学成分的味道,甚至是臭味。

透明度 纯净的植物油通常呈透明状,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混入了碱脂、蜡质、杂质等,透明度会有所下降。色泽 纯净的油为无色,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油料中的色素溶于油中,油会略带色泽。

用筷子取一滴油,尝其味。口感带酸味的油是不合格的产品,有焦苦味的油则表明该油已经发生酸败,有异味的油可能是地沟油。

深沉物

其主要成分是杂质。好油看起来一定是透明度高,颜色越透明表明油越好。有深沉的食用油不是很好,建议不要购买。

成分

还同类的有效成为是维生素E,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较高,则油较好。购买时,可对比标注的含量。

取油层底部一到两滴油,涂在易燃的纸片上,点燃后听其响声。燃烧正常无响是合格产口;燃烧不正且发出“吱吱”声则表明水分超标,是不合格产品;燃烧时发出“噼啪”声,表明油的含水量严重超标,而且有可能是掺假产品,绝对不能购买。

问商家的进化渠道,必要时索要进货发票或查看当地食药监局抽样检测报告。

地沟油对人们健康的影响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范志红认为,地沟油的最大危害,不仅在于其中致癌的黄曲霉素,也不在于肮脏的“地沟”二字,而是来自“多次加热”和“氧化”这两个词。汇聚志红说,在餐馆中,很多食材都需要过油,很多佳肴、点心都需要用到油,这就势必带来油脂的反复加热。植物油并不耐热,在炒菜时160-300℃的高温下会发生热氧化等化学反应,让维生素E、脂肪酸等营养成分损失殆尽。少了营养的油就已经属于“坏油”,而有害的反式脂肪酸、饱和脂肪会持续增加。有研究表明,吃这种多次加热的油,与脂肪肝、高血脂、高血压、胆囊炎、胃病等都有关系,甚至可能增加心脏病和多种癌症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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