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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公司法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公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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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伦大学公司法专业课程设置及入学要求解析!

全文共 5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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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伦大学成立于1832年。大学是一所由12个学院和2个社团组成的联合大学。是英格兰最早创立的第三所大学(1832年创建)。杜伦大学的教学是通过讲座和小型学生研讨会或教程(推荐阅读:教程)组来进行。杜伦大学公司法的论文所追求的重要因素是独立研究与进行个人监督。

杜伦大学公司法专业简介

1

1.选修课:

Corporations in an EU Context* 在欧盟背景下的公司*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管理入门*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并购*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企业社会责任*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 企业破产法律的原则

Securities Law and Capital Markets* 证券法和资本市场

Corporate Compliance* 公司合规*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 国际企业破产法律*和比较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比较公司治理*

Corporate Taxation* (pending) 企业税收*(待定)

Takeover Regulation in the EU* 欧盟收购的监管*

International Sales Law* 国际销售法律*

Electronic Commerce* 电子商务*

Advanced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在国际经济法的高级问题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国际投资法律*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国际银行业法律*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Development, and Commerce* 国际人权法、开发和商务*

Comparative and Transnational Law* 比较和跨国法律*

Comparative Private Law* 比较私法*

Comparative Insurance Law* 比较保险法*

Tax Law and Policy* 税收法律和政策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Law and Gender* 国际法律和性别视角*

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知识产权法律概论*

Advanced Issu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先进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EU Competition Law* 欧盟竞争法*

Islamic Law* 伊斯兰法律*

Selected issues in Competition Law* 竞争法的选择问题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海上货物运输

Unjust Enrichment* 不公正的浓缩*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Oil and Gas Contracts* 石油和天然气合同的法律入门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国际人权法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Law* 国际和比较广告法律*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国际刑事司法入门*

Commercial Fraud* 商业欺诈*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国际刑事合作*

Introduction to EU Law* 欧盟法律概论*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基础

Current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Law* 当前的国际法问题*

Rights of the Child* 儿童权利*

European Discrimination Law* 欧洲歧视法律*

The Community Legal Order* 社区法律秩序

Advanced Issues in the 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 EU* 欧盟宪法中的高级问题*

Selected Issues in European Law* 欧洲法律选择问题

Advanced Research in EU Law* 在欧盟法律的高级研究

Media Freedom under the Human Rights Act* 媒体自由人权法案

Introduction to Media Freedom under the Human Rights Act* 媒体自由人权法案的入门*

Domestic Anti-Discrimination Law* 国内反歧视法律*

Free Speech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国际比较视角*言论自由问题

2.必修课:

Current Issues in Company Law 在公司法律问题

Applied Research Methods in Law 法律应用研究方法

Dissertation (of 10,000, 15,000 or 20,000 words). 论文(10000,15000或20000字)

杜伦大学公司法专业课程设置

1

1.选修课:

Corporations in an EU Context* 在欧盟背景下的公司*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管理入门*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并购*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企业社会责任*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 企业破产法律的原则

Securities Law and Capital Markets* 证券法和资本市场

Corporate Compliance* 公司合规*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 国际企业破产法律*和比较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比较公司治理*

Corporate Taxation* (pending) 企业税收*(待定)

Takeover Regulation in the EU* 欧盟收购的监管*

International Sales Law* 国际销售法律*

Electronic Commerce* 电子商务*

Advanced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在国际经济法的高级问题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国际投资法律*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国际银行业法律*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Development, and Commerce* 国际人权法、开发和商务*

Comparative and Transnational Law* 比较和跨国法律*

Comparative Private Law* 比较私法*

Comparative Insurance Law* 比较保险法*

Tax Law and Policy* 税收法律和政策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Law and Gender* 国际法律和性别视角*

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知识产权法律概论*

Advanced Issu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先进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EU Competition Law* 欧盟竞争法*

Islamic Law* 伊斯兰法律*

Selected issues in Competition Law* 竞争法的选择问题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海上货物运输

Unjust Enrichment* 不公正的浓缩*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Oil and Gas Contracts* 石油和天然气合同的法律入门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国际人权法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Law* 国际和比较广告法律*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国际刑事司法入门*

Commercial Fraud* 商业欺诈*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国际刑事合作*

Introduction to EU Law* 欧盟法律概论*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基础

Current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Law* 当前的国际法问题*

Rights of the Child* 儿童权利*

European Discrimination Law* 欧洲歧视法律*

The Community Legal Order* 社区法律秩序

Advanced Issues in the 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 EU* 欧盟宪法中的高级问题*

Selected Issues in European Law* 欧洲法律选择问题

Advanced Research in EU Law* 在欧盟法律的高级研究

Media Freedom under the Human Rights Act* 媒体自由人权法案

Introduction to Media Freedom under the Human Rights Act* 媒体自由人权法案的入门*

Domestic Anti-Discrimination Law* 国内反歧视法律*

Free Speech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国际比较视角*言论自由问题

2.必修课:

Current Issues in Company Law 在公司法律问题

Applied Research Methods in Law 法律应用研究方法

Dissertation (of 10,000, 15,000 or 20,000 words). 论文(10000,15000或20000字)

杜伦大学公司法专业入学要求

1

1.学术要求:

均分要求:

拥有正规大学认可的本科学位(四年制),且平均成绩至少占80%。

背景专业要求:

对于英国大学的学生来说,要求学生具有一个英国大学的一等学士学位或二等甲荣誉学位。

对于中国大学的学生来说:

需要学生具有平均分至少80%以上且来自名牌大学的学士学位。

工作经验要求:

无相关要求

作品集要求:

无作品集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

无相关要求

2.语言要求:

雅思:总分6.5,单项:听力:6.0;会话:6.0;阅读:6.0;写作:6.0

杜伦大学公司法专业就业前景

1

杜伦大学公司法专业学生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内控制度设计、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公司僵局化解、公司清算与破产、项目运作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等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极为丰富的操作经验,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整体解决方案。毕业后可以在大中小型公企业司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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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兼职法律知识:公司法兼职是如何规定的?

全文共 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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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兼职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中对兼职的规定非常明确,公司企业高层人士严格禁止在外兼职,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中小企业对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以及商业保密意识不是特别重视,对员工在外兼职的情况管理并不是很严格,需要根据其制定的专门规定来确定。

2、公司法兼职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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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受限制吗?

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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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监高兼职限制吗?董监高在法律上是否被限制其行为,成为很多人疑惑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公司法董,经人聘请可担任其他高级职务,但与本公司竞争是不允许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兼职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法》148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法对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做出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受到明确限制的,违反即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若违反规定的收入是要全部归公司所有的,所以公司的利益损害不得,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谋求利益。

《公司法》147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4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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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司法解释

全文共 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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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小编为你介绍公司法涉及诉讼方面的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修正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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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申请车贷有哪些条件

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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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申请车贷有哪些条件?公司法人申请汽车贷款的基本条件于目前公布,通常来说,如果公司因业务需要买车,但是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怎么办?可以通过分期的方式来实现,具体条件人如下:

公司法人贷款条件

公司法人申请汽车贷款的基本条件:(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3)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4)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公司法人申请汽车贷款的基本条件到此介绍完,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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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法人的风险有什么

全文共 4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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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设立公司法人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法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

设立公司法人的风险

(一)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和合同管理是中国500强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对于管理不够规范的中小名企来说,合同管理更是风险突出。主要体现在:

1、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漠。企业公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管理混乱。

2、轻信口头承诺,不签书面合同。

3、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4、合同履行的监控跟踪制度不完善。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严密监控和跟踪。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对应收账款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加速欠款回收,减少坏账,确保企业利润的最终实现。

事前防范

1、加强客户资信管理,对合作方的财务实力、偿债能力、履行情况、市场前景等进行调查分析。

2、完善赊账管理,根据客户资信制定相应的赊账额度。

3、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尽量完备合同约定事中防范

1、 加强合同交易管理,重大合同应有法律顾问的意见、负责人签批。

2、 加强销售业务过程控制,加强对应收款、提货单、发货、结算、到账管理。

3、 密切对客户信用情况的动态监控4、 实施定期对账,防患于未然5、 制定有效的收款政策,建立应收账款监控制度事后权利救济

1、 制定现实合理的收款政策和流程2、 果断采取措施收回欠款,加大收款力度3、由公司内部人员或顾问律师通过电话催收、协商、谈判、发送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等多种方式技巧性的向债务人施加压力收回欠款。

(三)企业及企业家个人的刑事风险

企业家和企业高管需要了解的罪名:

挪用企业资金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抽逃注册资金罪、侵占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洗钱罪、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罪、偷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他人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人人都有可能面临刑事风险,企业家面临着更多的社会压力,在此情况下,多了解写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知识只有好处。企业家应有一个完全信任的律师做顾问。

(四)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1、超时劳动引发的纠纷;

2、工资待遇、承诺报酬引发的纠纷;

3、人身安全保障与劳动保障引发的纠纷;

4、劳动合同约定不合理引发的纠纷。

(五)纳税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偷逃税款情况非常之多见,但它给企业带来经营上、财务、信誉、个人的风险。成时得利,失时丧身。

(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不正当竞争包括:假冒商标、仿冒专利、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生产假冒仿劣产品、虚假宣传等等。

(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随着企业的发展,应加强对企业商标、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著作权、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域名、企业字号等的保护。老字号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尤其要高度重视。

(八)产权不清晰的风险

此类风险源自在传统的政治环境下那些“红帽子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此类企业在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后,往往具有一定的规模,但也往往是政府认为是国有或集体的,而经营者认为是个人的,这种利益上的对立极易形成冲突。

(九)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风险

常见的有:

1、 股权结构不合理,要么绝对平均、要么一人独断;

2、 权限设置不明,人、财、物管理权没有合理分配形成制约;

3、 对实际经理人和管理人授权不清;

4、 作为经营者或管理者,对自己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区分不清

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1、释义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2、变更

合并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结果

变更后结果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3、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4、变更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1]

5、所需证件

变更法人所需证件

[1]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备注:银行开户许可证就不需要了,因为变革银行必须法人亲自去,所以一般代理公司银行这一块也就不代理了。

6、影响

变更法人后在财务方面的影响

财务没有影响,就是要去银行更换印鉴卡,出纳还是照样每月去银行拿对账单,基本没有影响。

7、费用

变更法人的费用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2],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了哦!

8、时间

变更法人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变更法人只需要两周的时间即可办理完毕,一周跟工商局预约,再一周正式办理。当涉及股权转让的时候,变更周期可能会有弹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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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默许两合公司存在吗

全文共 1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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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合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即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两合公司与一般公司有什么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两合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两合公司的主要内容

概述

两合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即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

在公司股东中,既有无限责任股东,又有有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由于公司股东的责任不同,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控制权,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而有限责任股东不能管理公司业务。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若要转让股份,还必须得到半数以上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

特点

1.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3.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我国公司法默许两合公司存在

1、什么叫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

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我国《公司法》默许两合公司存在吗

2、两合公司的优点

(1)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2)股东责任明确;

(3)筹集资本简单。

3、两合公司的缺点

(1)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2)股份转让不灵活。

4、我国《公司法》是否默许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但是,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些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设立第三种类型的公司,即类似于两合公司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部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与一部分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在公司企业制度发展史上曾大量存在,只是当今已不多见。在两合公司中,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管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管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分取固定的股息,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的好坏分取红利;

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的股息不管公司业绩如何只要有利润就在先分配,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红利以公司分配股息后剩余的利润分配,多剩多分,少剩少分,不剩不分。另外,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在竞业、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

公司设立者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仿照两合公司的做法,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在公司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分取同定的股息,另一部分股东负责公司的管理,从股息分配后的剩余利润中分配红利,同时限制负责管理公司的股东开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及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根据现行《公司法》,这种公司既不违法,又比较适合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非常有利于小型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资本,同时也方便公司管理,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是一种有利于小公司发展和民间小额投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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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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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市场的主体法。很多人好奇公司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比公司章程高的问题,尤其是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发生冲突是,应该以哪个为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颁布,随《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以公司法为准

典型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批准赵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选举董事钱女士为公司新董事长。该公司有赵先生、钱女士、孙先生三位董事,均是公司股东。

另外,该公司还有另一位股东李先生,其担任公司监事。上述董事会会议是在赵先生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申请并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下,由钱女士召集和主持的,召开时只有钱女士、孙先生两位董事到会,赵先生经通知未到会。后来,李先生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先生认为,该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而该次董事会到会董事只有两人,没有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此,应予以撤销。而被告方则认为,《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情形下,其他董事推举人选召开董事会的救济方式,应属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公司章程予以否定。

案情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案件评析

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以《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内容为裁判依据,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在涉及股东固有或天然权利,或者涉及到程序或公共利益等方面,若《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应首先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则应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适用公司章程前,应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等进行审查,唯有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与禁止性等规定的公司章程,才能作为法院采用之依据。

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认定现行《公司法》中的诸多规定,更多为任意性规范,并非是强制性规范,即允许公司享有自治权。

为此,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确保章程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剥夺或限制少数人的权利,否则,即使有约定,也涉嫌无效;在指定公司章程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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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后成立分公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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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分公司成立吗?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主要区别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看过“新公司法后成立分公司的流程

新公司法后成立分公司的流程

一、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定

需提供总公司所有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证书》《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以上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分公司管辖地区所在工商局递交资料申请。

新公司法后成立分公司的流程

二、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分公司的登记注册

1.填写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范围)。

2.提供分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即租赁合同(需要总公司担任承租人)。

3.填写注册资料后交于工商部门受理。

三、办理分公司代码证、国地税证件、开具公司银行基本户:

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后,依次办理代码证、地税证、国税证、开户基本户(注:办理以上事项过程需要总公司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注册分公司注意事项:

1、分公司名称是以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公司名称。不存在预先核定字号和公司名称,只需带齐总公司所有证明文件就可以的申请分公司。

2、分公司处租赁地址合同必须经管辖的房管局备案。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用自有房屋作为分公司经营地址,须提供房屋房产证明。经营地址用途为住宅性质,需要房管局开具临时场地商用证明。

3、因分公司没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注册是可不用任何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分公司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

因为新《公司法》将越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再规定为违法行为,所以,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但在设立登记时,仍然需要进行经营范围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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