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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执法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执法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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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是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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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的全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政府行政机构,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综合执法局属于地方行政机构,公务员机关单位

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有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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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安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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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建设,促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自觉学法、真正懂法、严格用法,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而举办的内部资格考试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的规定,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分为基本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的运用,主要测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执法工作中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基本法律知识和操作性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公安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选拔公安机关综合执法人才和指挥人才的考试。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公安执法办案法律理解适用,难度相当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选拔公安机关高端法律人才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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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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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证目前的分类为:一级资格证(初级):工作一年以上可考。二级资格证(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考。三级资格证(高级):工作十年以上可考。

执法资格考试是指从事行政监察、土地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盐业行政执法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工作人员的资格考试。

执法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个部分:

1、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认证考试和资格审验考试两类,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审验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岗位新增、变化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2、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勤绩和执法的具体数量、质量,其中对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应综合测算、科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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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明确五一外地车轻微违章不罚 “柔性执法”模式表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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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柔性执法模式的出现,表明了交管部门在维护道路安全的同时,还在努力促进城市旅游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繁荣。对于外地游客来说,这种友善型的执法方式无疑会增加对当地治安环境的信心,更愿意选择该地作为旅游目的地。随着五一劳动节小长假的临近,全国各地的交管部门纷纷出台政策,露出了一个共同的特点:针对外地游客轻微违章行为采取教育提醒,不予处罚。这就是被称作“柔性执法”模式。

荆州交警将在4月29日至5月3日期间,针对外地车辆因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和其他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便民措施。交警将仅口头警告,不罚款、不记分、不扣车,希望广大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柔性执法”模式不是一种新鲜的执法方式。它更多的是一种相对温和的罚款处理方式,通常适用于轻微违章行为、初犯或者情节较为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采用“柔性执法”模式,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共治安的有序,也能够更好地降低处罚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尤其是在旅游旺季或者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外地车辆的出现量明显增多,一些外地游客难免会出现不熟悉当地交通规则,以及停车、闯红灯等常见问题。

通过采取“柔性执法”模式,即便是轻微违章行为,交管部门也能够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提醒外地游客注意道路安全,又能够减轻游客的经济负担和旅行压力,增加游客的满意度和归属感。除了荆州交警之外,其他城市的交管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在北京,外地车辆在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只要违法行为不严重,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告知相关规定;在成都,对于违反小型汽车超速行驶的外地车辆,也要先进行口头劝导,不采取惩罚措施。

也需要注意到“柔性执法”模式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在采取这种执法方式,需要保证严肃查处实际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章行为,否则容易引起不公平对待的问题;如果对于所有的轻微违章行为都采取“柔性执法”模式,那么也会加大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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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难、执法难……“培训贷”为何盯上大学生

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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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维权难、执法难是“培训贷”问题暴露出来的痛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相关的法规,明确培训机构的贷款行为是否合法。培训机构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通过合理的收费、合理的还款方式来减轻学生的负担。大学生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多个眼睛,不轻易相信培训机构的夸大宣传,要了解一些培训机构的背景、信誉等方面的信息。

大学生选择“培训贷”主要是因为单纯的学费问题。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学费一直以来都是许多家庭难以负担的。对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学生来说,这些贷款提供了一种不错的选择,既能够实现个人的培训目标,又能够通过工作还款,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虽然“培训贷”在表面上是为了帮助大学生解决学费问题,但其实质却是以高额利息为代价的剥削。许多培训机构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往往将借贷利息设置得非常高,使得学生迫于无奈只能选择“奴隶合同”。据统计,有的培训机构的贷款利息甚至高达30%以上,这使得原本不富裕的大学生更加陷入负债的困境中。还款期限的延长,利息的累积也越来越多,最后还款金额甚至超过了培训费本身。

大学生在面临培训机构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时,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困境。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培训贷”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这就给培训机构遗漏掉了一些缺陷。在签订合培训机构往往以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对学生进行欺骗,或者是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让他们懵懵懂懂地签下了不合理的合同。当学生在还款期限内遭遇困境时,培训机构通常会以威胁恐吓等手段阻碍学生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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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全文共 4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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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公路路政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1

为规范执法车辆管理,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执法大队实际,经大队长办公会讨论,现对执法大队的汽车和配发的二轮、三轮摩托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保管

(一)汽车

⒈大队现有汽车5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2808、2803由大队部、办公室、督查考核和110夜值班使用,其他4233、6086、6738和9685由4个区域中队使用,电瓶车2辆由女子中队使用。

⒉各中队应固定汽车驾驶员2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案),并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使用车辆时,需填写派车单,并报分管大队长审核,分管大队长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扎口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因私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报告。

⒋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分管大队长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严禁超时用车;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责任由上一次使用的驾驶员负责。未注明或未检查的,责任由发现时正在使用的驾驶员负责。

⒌各中队使用的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并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⒍有下列情形方可派车:

①中队环境整治;

②违章拆除;

③重大活动保障;

④110夜值班;

⑤领导安排及其他突击性工作。

(二)警用摩托车

⒈各中队警用摩托车应固定专人驾驶,专人负责保养,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⒉无特殊情况,警用摩托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

⒊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警用摩托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⒋驾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清空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中队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60%以上甚至是全部的修理费。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维修时,应派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三、油耗管理

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警用摩托车的用油,根据车辆当月使用情况的考核抽查情况,预冲入各中队的油卡。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讫里程、加油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

⒈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各中队、核定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2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是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

未按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的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标志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安装示警灯。

第九条申请喷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安装示警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填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各一张,逐级审核上报;

(二)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准后,统一编号,制发《山西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三)喷涂标志、安装示警灯;

(四)喷涂、安装完毕,按属地原则,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和示警灯使用注册登记。

第十条标志的喷涂和示警灯的安装厂(点)由省厅指定地点安装和喷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涂、安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一条凡安装示警灯的执法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使用证》适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使用证》。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示警灯:

(一)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

(二)开展公路路政巡查;

(三)查处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车辆;

(四)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六)其他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示警灯的情况。

第十四条使用示警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只使用示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或者示意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发声器;

(二)两辆以上专用车辆列队行驶时,只许第一辆车使用发声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使用发声器的路段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发声器;

(四)夜间行驶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发声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公务时追车;

(二)参与婚、丧、嫁、娶活动;

(三)非执行公务时,将车辆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

(四)酒后驾车和追逐竞驶;

(五)公车私用或者将专用车辆转借给他人;

(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车辆;

(七)不遵守收费站管理规定和通行秩序;

(八)从事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十六条《使用证》遗失,应当及时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声明作废。

《使用证》遗失、损毁的按原申领渠道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驶60万千米以上、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或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八条执法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消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使用证》交回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销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办理专用车辆审批手续,或超编制、超标准配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不遵守专用车辆使用规定和示警灯使用规定的,由所属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或者逐级上报省厅并收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

(二)改变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统一样式的;

(三)违反本办法转让、转借《使用证》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伪造、假冒使用执法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使用证》的,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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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全文共 33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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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养,确保执法过程规范合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本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并应为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禁止行政执法主体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即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十一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统一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函;

(二)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网上填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执法类别、相片采集表);

(三)本单位“三定规定”及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行政执法人员学历证明。

委托行政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必需开通用户,用户开通后由各单位登陆揭阳法制网站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进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报,并按要求填报提交申请资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具有审核权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提交资料。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届满前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更换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要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二)行政执法人员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龄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已调离执法岗位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收回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五)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六)逾期未经审核换发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和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统一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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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本篇2

第一条、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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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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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希望你喜欢。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组织实施;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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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2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二)案件调查处理阶段

案件调查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纳。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对拟给予吊销从业资格证件、车辆营运证件、经营许可证件、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开具《告知听证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意见,按照要求履行有关程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件调查人员在对每一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根据案情的不同,应依法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或《重大案件处理审批表》交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审批程序签署意见。

对违法行为涉及其它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填写《案件移送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案件处罚执行阶段

案件处理审批决定作出后,依法应予处罚的,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如不能直接送达,应采取邮寄或委托送达等方式。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人员在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还应遵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其它规定。

七、执法文书使用的规定:

(一)案卷制作标准

1、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认定准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二)立卷归档标准

1、行政处罚案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卷内文书只存一份正本,使用蓝色(黑色)墨水的钢笔、炭素笔、签字笔书写。

3、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放在前面,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一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和其他文书分类按序排列;

4、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6、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八、执法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交通部、建设部的有关部颁规章,并参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九、内部监督应遵守的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部门有关制度实施。

十、各科室应结合各自的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制定其它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3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

(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

(四)交通行政复议;

(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

(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重大案件的审批;

(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条所法制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对本所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所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执法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股室核实、解决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交通执法人员违法案件,发放《执法监督书》。受送达的部门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送部门。

第十二条所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和案件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政处罚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将依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对不合格的案卷责令限期改正;对处罚错误的案件,责令重新审理。因执法错误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所执法监督机构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宣传法规不到位、法规执行不到位及法规理解错误、运用错误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股室,限期培训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廉政纪律,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暂扣其执法证件,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股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可暂扣其执法证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可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六条对严格遵守执法监督制度,年度考核评议等级为优秀的执法股室,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股室,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在全局通报。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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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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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警人员素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

(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

(四)交通行政复议;

(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

(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重大案件的审批;

(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条所法制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对本所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所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执法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股室核实、解决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交通执法人员违法案件,发放《执法监督书》。受送达的部门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送部门。

第十二条所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和案件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政处罚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将依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对不合格的案卷责令限期改正;对处罚错误的案件,责令重新审理。因执法错误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所执法监督机构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宣传法规不到位、法规执行不到位及法规理解错误、运用错误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股室,限期培训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股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可暂扣其执法证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可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六条对严格遵守执法监督制度,年度考核评议等级为优秀的执法股室,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股室,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在全局通报。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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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篇2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组织实施;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篇3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二)案件调查处理阶段

案件调查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纳。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对拟给予吊销从业资格证件、车辆营运证件、经营许可证件、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开具《告知听证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意见,按照要求履行有关程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件调查人员在对每一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根据案情的不同,应依法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或《重大案件处理审批表》交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审批程序签署意见。

对违法行为涉及其它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填写《案件移送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案件处罚执行阶段

案件处理审批决定作出后,依法应予处罚的,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如不能直接送达,应采取邮寄或委托送达等方式。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人员在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还应遵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其它规定。

七、执法文书使用的规定:

(一)案卷制作标准

1、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认定准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二)立卷归档标准

1、行政处罚案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卷内文书只存一份正本,使用蓝色(黑色)墨水的钢笔、炭素笔、签字笔书写。

3、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放在前面,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一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和其他文书分类按序排列;

4、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6、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八、执法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交通部、建设部的有关部颁规章,并参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九、内部监督应遵守的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部门有关制度实施。

十、各科室应结合各自的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制定其它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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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全文共 6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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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安全监督,也需要有执法人员。下面小编整理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供你参考。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文1

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监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安监局局务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根据法定权限和本地实际,依法、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请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对照省局计划内容,认真制定本级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要求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州安监局应对县级安监局(含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安监机构)、县级安监局应对乡镇、街道安监站(办)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制订本级对下级行政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计划。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执法支队或大队可根据本级职责规定和实际编制计划。

二、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逐级对编制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象进行有机衔接。上一级安监部门列入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象的,下一级安监部门不得重复将其纳入下级行政检查对象的计划。对全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的生产企业,除省、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纳入本年度行政检查对象计划的外,其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负责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单位批准后由所属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省安监局列入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并不排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履行由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以及监督高温停产等日常属地监管职责,也不排除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检查职责,其事故统计与考核指标仍按属地和行业的口径不变。

三、按照随机抽查原则,编制对下级机关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情况的“双随机”抽查计划。对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行政检查,采取“双随机”即抽查确定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确定被检企业的暗访暗查方法,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直插基层、直插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对抽查情况进行综合和通报。

四、依据法定的综合监管职责,做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执法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根据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确定的“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编制行政检查计划,必要时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编制计划的对象进行协调和分工;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交集的,应积极探索联合检查机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增强编制、执行安全监管计划执法的硬约束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对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规范计划执法编制和执行,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尽职免责和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重要依据。

六、请各市州安监局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市州、直管县市安监局机关编制的本年度执法计划提交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其他县市区局报所在市州局法规部门),并按上下对口原则将列入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分类汇总上报有关处室,供其建立抽查下级行政检查企业数据库。

七、各市州安监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安监局(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园区管委会、农场、林场安监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调度,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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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文2

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6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计划执行和治理等工作。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职”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切实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加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秩序,进一步遏制交通安全事故,促进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成效,县交通运输局决定成立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主要任务

共同任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经营、建设的;

(二)取缔后又擅自经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四)瞒报事故的;

(五)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七)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八)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任务:

(一)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加强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四类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打击非载客船载客、超载、无证代渡和冒险航行等行为;增强船舶公司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全力做好枯水、洪水和台风、寒潮、大雾等复杂水情气候条件下干线航道防堵保畅工作,强化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规范跨河建筑物审批行为,不出现新的违章碍航建筑;加强航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严防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继续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专项整治,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核发和作业申报审批,推进港口安全作业标准化工作等。

(二)道路运输方面:重点打击非法违法营运、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等违法运输行为,治理重点运输企业不按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及时掌握所属车辆的运营情况,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每一辆车和每一个从业人员。强化客运站管理,加强危险品查堵,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严格治理不进站发班或发班不正常班车等。

(三)公路交通方面:加大路政执法力度,加强对辖区道路的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工作的监管;积极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改造工程、危桥险段等重点部位在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抓好公路“治超”工作,严格超限行政许可,确保车辆超限超载率继续保持在7%以下。

(四)交通建设方面:重点打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将施工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加强建设活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检查落实。

四、行动步骤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贯穿于全年安全活动之中,交通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计划准备阶段(2016年1月至4月)

1.明确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安全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措施,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2.宣传发动。通过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打击交通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要求和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参与并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查找问题。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将整改计划和措施融入这次活动中,开展动员教育,切实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6年5月至8月)

1.全面排查。由指导组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2.依法打击。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交通安全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交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加强指导。各专项指导组对本行业内的执法检查行动及时实施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在执法行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和掌握全系统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4.社会监督。交通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6年9月)

1.阶段总结。交通各有关部门要对前阶段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报县交通局安全办备案。

2.检查督促。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立督查组对各相关单位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各单位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搞好全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制定切合交通系统实际的对策措施。

3.突出重点。交通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节庆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不发生因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事故。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0月至12月)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总结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局安全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交通运输系统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领导小组负责,五个指导组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配合参与。交通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强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在全系统全面深入开展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整顿的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证照发放、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各相关单位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搞好新闻舆论宣传,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经营企业,形成强大舆论攻势,促进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五)加强协调指导,建立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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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文3

根据《关于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xxx安监政法〔xxxx〕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非煤矿山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年度非煤矿山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非煤矿山每家企业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

3、因重点项目建设、道路建设等需要,对临时给予开采的碎石场,做到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停业整改。

4、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矿一档案。

5、协助省、市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和延期换证工作。

6、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7、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协助市安监局做好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8、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重大隐患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9、督促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10、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1、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2、对全县工业企业(建筑行业、商贸、运输和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企业不属于工矿股安全监管范围)的安全监管,采用以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为主,县安监局工矿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指导,抽查指导面每年不少于20家。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危险化学品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危险化学品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生产企业,要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经营(甲证)企业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经营(乙证)企业由乡镇安监站监督检查。

3、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单位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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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酒驾,执法者严肃执法观念需加强!

全文共 1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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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性十分巨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就像躲避在暗处的野兽一般时刻准备吞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欲强化执法者严肃执法的观念,需要不断做好做足如下工作。

一、强化管理部门的执法意识

在酒后驾驶管理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时有发生。他们把查处和整治酒后驾车仅仅看成是上级指派下来的硬性指标和任务,重形式轻实质,有的甚至敷衍了事,纯粹为了应付来自上级的检查,“走走过场”,“风头”一过,则万事大吉,皆大欢喜。这种意识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执法行为,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作为执法的管理部门,是人民赋予他们执法的权力,他们手中的权力必须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确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究其原因,还是“向上负责,不向下负责”的体制决定的,管理部门的人事、财政、政绩考核等等都是上级给予的,他们深知,把“上面”服务好了,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就能够获得包括人事提拔、资金配备、装备配发等等方面的资源和好处。向下负责,人民能够给予他们这些吗?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执法意识的后果就会使查“酒驾”成了小概率事件,进而使得多数酒驾者怀有饶幸心理,仍然以身试法,并且屡试不爽。为了杜绝这种错误意识,必须从体制上解决“向上负责,不向下负责”的问题。首先应该树立科学的政绩观,要更新基层交通安全部门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把是否真正切实管理酒驾当做一项首要指标落实到位,并且把考核常态化,从而保证基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敢懈怠,不敢敷衍。同时对基层交通管理部门最高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有“懈怠”、“敷衍”的现象发生,直接追究最高领导的责任,并且在人事任免上实施“一票否决”。从而从体制上杜绝观念上存在的本末倒置的问题。其次应该落实管理酒后驾驶领导责任制。通过强调责任观念来杜绝思想麻瘦大意和懈怠的思想意识。最后应该加强教育,通过不断的教育来加强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对酒后驾驶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强化他们严肃执法的观念。

二、强化执法人员严肃执法的观念

公民作为共同体的主人,在支持、维护国家权力的同时,被添了一份监督职责——监督国家权力在既定的规范内运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的个人权力,而公民参与和监督的最终目的,同样式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这就为强化执法人员严肃执法的观念指明了方向。公民只有最大程度地监督管理酒后驾驶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才能有效地增强他们的严格执法的意识。,在管理酒后驾驶的现实操作层面,确实存在着执法人员惩罚酒后驾驶行为者意识不足的诸多问题。为此,要强化交通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的观念和认识,要建立奖惩机制,让执法人员始终坚持一个标准,杜绝"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对酒驾行为者进行一视同仁的处理,还法律的威严。

三、强化常态化长效执法的意识

显然,酒驾问题难以根治,很大程度上是“运动执法”、“一阵风执法”、"专项行动”等执法思维本身内在固有的缺陷所决定的。因为上述执法方式和做法只会丧失法律的严肃性和威严性,从而造成法律的威慑作用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助长了酒后驾驶行为者逃避执法的烧幸心理。针对这个问题,执法部门管理酒驾行为应该在平时就要进行有力的打击与处罚,形成长效执法的观念,使查处酒后驾驶的执法行为充分常态化、日常化。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的,“刑罚的效力主要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持久性、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只有这样,酒后驾驶者才不敢以身试法,从而杜绝饶幸心理的发生,相应地,日趋严峻的酒后驾驶问题,才能有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观。

执法要给力,观念须先行。只有强化执法者严肃执法的意识和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能威慑住这头“野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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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执法者配套法律不完善,监管存漏洞!

全文共 1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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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酒后驾驶,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IMJ值与检验》国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是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法律的配套性差的问题却十分突出,这直接影响到了执法人员执法的有效幵展。

法律依据的配套性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的配套性差问题之一

处理和处罚酒后驾驶行为者的法律依据因地方不同而具有较大差异性。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处罚酒后驾驶行为者的共同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各个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自行制定和实施的。从而,造成了“同罪不同刑”、“同案不同罪”的现象,比如对醉酒驾驶行为中导致重大伤亡的,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处罚和定罪,有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也有认定为交通藥事罪的。这种情况会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和后果。一方面损害了我国至高无上的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权威地位,另一方面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管理酒后驾驶的实际成效。

法律依据的配套性差问题之二

违章与违法的法律依据缺乏适当的法律条款。

目前,酒后驾驶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章或违法两说,到底酒后驾驶是违章还是违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明确指出,不管酒后驾驶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醉酒驾车就可以依据不同的程度给予“拘留、扣证、罚款、记分”等处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却规定酒后驾驶仅是“结果犯”。这意味着,凡酒后驾驶没有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构成犯罪,不属于“行为犯”,只有那些酒后驾驶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才视作犯罪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这一规定,我们不难预见其结果,这种只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刑事处罚的做法给酒后驾驶行为者的意识是“没关系,不就是拘留和罚款嘛”,因为酒后驾驶行为的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震慑之,从而在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酒后驾驶行为。

法律依据的配套性差问题之三

执法人员管理酒后驾驶所必须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IMJ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相关规定显得较为粗糙,集中表现在它只是简单地划分为“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两档,而且相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来说认定标准也显过于宽泛。科学研究已经证实,BAC(血液酒精浓度)阈值达到0.05%时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才处于临界点上。在界定BAC值方面其他国家的做法通常是,日本和德国把BAC阈值规定为0.03%,瑞典为0.02%,韩国为0.05%,美国为0.08%,而我国目前却还是0.20%,相比于以上这些国家而言,我国对酒后驾驶的“宽松程度”是其他国家的几倍甚至十倍以至更多。

由以上可知,我国惩治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依据配套性较差,我国立法机构应根据现有问题进行调整,使得酒后驾驶行为的惩治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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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强行拦车属于违法吗

全文共 9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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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反交通规则执法人员拦车你不停,就会实施强制拦车。那么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强行拦车属于违法吗?下面和小编一起关注下吧。

执法人员强制拦车往往是不服从指导,服从指挥就不会有强行拦车,这是执行公务的正常执法。所以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强行拦车属于违法的。

只要出门就会经过十字路口,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呢?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要直行通过,不要斜穿或猛跑。因为斜穿马路路径长,与车混行的时间就长,这不利于司机作出判断和反应,危险性就大。

(3)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横过马路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当车辆较远时,要有安全把握时再谨慎通过,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突然猛跑或突然后退,以防司机判断不准,采取措施不及而发生危险。

(5)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个人都无例外、经常性、随时随处无法回避的安全问题,每个人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正确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才能有效避免意外的“飞来横祸”。

(一)正确控制车速

正确控制车速,是安全行驶的一个必要条件,所谓“中速行驶,安全礼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来说,许多司机根据自己驾驶车辆的车型和性能,经过实践和测试,大都能摸索出自己最喜爱、感觉最自如的一种车速。如果这种行车速度能够符合交通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和交通环境,即可把这种车速定为自己的安全车速。

当然,城市与乡村不同,山区与平原不同,正确控制车速,还必须注意下列车

(二)不可抢行超车

超车,是汽车行驶中的正常现象。但是,超车又是比较复杂和危险的操作过程,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和从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超车应选择道路宽直,视线良好、道路两侧均无障碍,被超车前方150米以内没有来车,并在交通法规许可的断路和情况下进行。超车时,须先开左转向灯,向前车左侧靠近,并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地区和夜间须用变换远近光灯示意)通知前车,确认安全及前车让超后,加速并与被超车辆保持一定的横向间距,从左侧超越。超越前车后,不可向右急转动方向盘,应保持超车时的速度,在超出被超越车20米以外在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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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怎么调时间

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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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工作环境需要远程监控调度,以及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功能升级,体积小、携带方便等特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那么,执法记录仪怎么调时间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执法记录仪设置日期时间的步骤:

1、把执法记录仪连接到电脑。

2、打开电脑上安装的执法记录仪管理软件,连接。

3、输入执法记录仪密码,登陆后可以设置时间。

执法记录仪是一种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纪,保护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提高执法水平,监督执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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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执法人员电话诈骗的套路有哪些

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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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冒充执法人员电话诈骗有很多套路,让很多人防不胜防,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冒充执法人员电话诈骗的套路有哪些,让大家对其电信诈骗安全小知识有所了解。

冒充执法人员电话诈骗的套路有下面这几点:

疑点揭秘:

首先,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会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当面抓捕或验证,而不会打草惊蛇通过电话进行远程指控,这样不合符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其次,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及银行机构是各自独立运作的主体,联系电话不可能互相转接;最后,公安机关绝不会远程“操控”受害人把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

其实遇到这类骗术,只要细心思考一下就可以发现这里有太多的疑点说不通,任凭骗子怎么恐吓、杜撰甚至对受害人施用心理战,其根本目的无非是最后让其转账给骗子或者获取其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表现类型:

1、“电话欠费”——冒充移动、联通等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当事人因电话欠费、发送诈骗短信等原因要停机,然后转接至公安或检察院或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2、“包裹”——冒充邮局、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当事人有一邮件没领取且邮件内藏有毒品或银行卡等,然后转接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3、“洗钱”——冒充公安或检察院或法院工作人员,谎称当事人涉嫌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实施诈骗。

4、“银行卡欠费”——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当事人身份证被盗并被他人开设银行卡盗刷欠费,然后转接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公安声明:

冒充公安机关等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警方提醒大众,公安机关不会通过电话“遥控”办案,也不会设立所谓“安全账户”要求转账,更不会索取银行账户、验证码、密码等重要信息,市民接到类似电话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所以说冒充执法人员电话诈骗套路还是很深的,上述这些对冒充执法人员电话诈骗套路有了多加了解,这里有电信诈骗安全小知识,让更多的人对电话诈骗有哪些类型等有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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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明确公积金执法程序 单位少缴将强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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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可不是小事,将被强制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近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了公积金执法程序,规范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纳与使用。

目前,武汉公积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以伪造、变造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近日出台《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单位若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被处以1~5万元罚款。针对单位迟缴、少缴等相对比较普遍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先责令限期缴存,如果逾期仍不缴存,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个人若违规提取公积金或骗取贷款,将被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被处以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对于骗贷者,将取消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好处

1、购房时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低息贷款;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首付款最低可至2成;

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

4、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便,可选每月可自动还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无限制,无金额大小、还款次数限制,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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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欧洲刑警组织:比特币隐私钱包“执法情况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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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执法机构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立足于盛行的比特币隐私保护工具WasabiWallet,该文件已利用CoinDesk验证。

欧洲刑警组织欧洲网络犯罪中心(EC3)的一份分成两一部分的报告被标识为“仅执法”,深入分析了隐私工具对采用比特币区块链调查犯罪的影响。

EC3警告说,由于有了这个相对较新的软件,执法部门“状况看上去并不太好”,并采用了领跑的区块链深入分析公司Chainalysis的数据信息,估算有多少钱利用芥末过滤用来犯罪目的。

报告的第一部分说:“根据[Chainalysis],在过去三周中,接近5000万美元的BTC存入Wasabi,在其中近30%来于暗网市场。”在四月份。“相对而言,鉴于暗网交易估算仅占总交易的1%,这是一笔可观的数额。”

欧洲刑警组织的观察显出了全球政府与比特币隐私倡导者间的长期性紧张关系。区块链是透明的,使其变成前者查看帐户和交易以追踪罪犯的有用工具。

另一方面,隐私权倡导者期待使比特币交易更难追踪,一部分原因是为了使越多的人想要采用支付系统,但从原则上讲。

EC3从事“打击数字时代的犯罪”活动-通常是在线金融犯罪。它的报告主要只是概述了Wasabi是什么:一类试图避开比特币根本透明性的钱包,利用将交易加在一起并弄乱线索,为用户提供了越多的隐私。情报简报的第二一部分于5月发布,深入探讨了执法人员怎样尝试检测区块链上的Wasabi交易以及如何使用钱包开展交易。该报道近期在Telegram上泄露,欧洲刑警组织的新闻部门证实了它的真实性。

欧洲刑警组织的新闻部门告知CoinDesk,它被写为“仅适用执法人员”,并补充说:“该报告不包含任何运营信息。”即便如此,它还是能够窥见执法机构的想法。“这项服务有多受欢迎?”该指南的内容是:“很受欢迎,足够引起我们的兴趣。”

它询问执法部门能否能够“取消”这类交易,并回答“事实上,在大多数状况下,答案是否定的”,尽管如果用户搞砸了,有很多方法能够做到。

Wasabi钱包背后的公司zkSnacks并未在现阶段回应置评请求。去年,加拿大上市公司CypherpunkHoldings开展的六位数股权投资对zkSnacks的估值为7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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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开始使罪犯怀疑是黑暗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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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科技显示,出于安全考虑,暗网用户在市场上的信心正在下降。

一项新的研究表明,由于当局的镇压和环境中的“当前动荡”,暗网市场用户开始失去信任,这导致暗网站点建立固定存在的不稳定。

网络安全公司趋势科技周日称,对梦之城,华尔街市场,瓦尔哈拉和DeepDotweb市场的打击使用户对黑暗网站所提供的不稳定的安全基础设施产生了不确定性。

对“出口骗局”的恐惧

该报告详细说明,2019年3月之后,当执法部门关闭暗网站点时,销售活动出现了明显的放缓。

用户进行交易时,对他们的匿名性的怀疑开始增加,同时出口骗局(突然关闭并从客户那里窃取钱款的站点)以及市场主管部门的秘密行动激增。

对暗网市场缺乏信心导致创建了一个名为DarkNet Trust的站点,该站点旨在通过搜索用户名和PGP指纹来验证供应商的声誉。

暗网市场转向其他安全措施

暗网市场的管理员还被迫添加新的安全功能,例如无钱包市场,比特币(BTC)和门罗币(XMR)上的多重签名以及无JavaScript策略。

趋势科技解释说,无钱包市场是一种在买方与卖方之间直接付款的方法,该市场每月收取佣金,而不是交易费用。

该报告还指出,随着用户指责Protonmail帮助执法,“突然”出现了诸如Sonar和Elude之类的新加密电子邮件服务。

因此,近几个月来,越来越多的用户对此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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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的执法证、警官证和工作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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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的职位分布,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比如警察分哪几类警察?公安算是警察吗?影视作品中经常有警察拿着搜查令去反派角色家中搜查的桥段,他们出示的证件又是什么证件?下面就让小编一一解答!

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资格证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执法资格证只限于北京市使用(执法证上都有注明执法范围)。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执法证等级分类

目前的分类为:一级资格证(初级):工作一年以上可考。二级资格证(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考。三级资格证(高级):工作十年以上可考。

工作证用途

工作证在作为信用卡申请资料的同时,是起到证明收入状况和水平用的,这个是明显可以的。而且对获得尽可能高的信用额度有作用。不过收入证明或是工作证仍然跟你所在的单位的性质有关系。私企,政府或事业单位的工作证的含金量也是不一样的。

信用卡的申请,还可以走以卡办卡的方式进行,但是额度一般都不太高。

盖公章的提供收入证明是最有用的了。政府事业单位的工作证可以等价于收入证明。所以这些单位申请信用卡最容易,前提是你的信用记录是良好的。

注意事项

市政府公布的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判事项的通知,引进人才工作证属于取消的审批的项目,已经停止办理。但取消办理后,已经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外地人才,在工作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工作证,并仍然享受《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有关人员待遇,员工上班随身必须身带。

人民警察证

作用等同身份证,是人民警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明。正面有持证人着常服免冠的寸照并注明持证人姓名、[某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警号;背面则注明持证人姓名、性别、血型、出生日期、职务、警衔、有效日期等,底边并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并注明。

公安人员的执法证、警官证和工作证的区别

执法证即为执法许可资格证。它具有执法权威性,并且执法分类明细: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但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

警官证是现役警官身份的证明,由主管部门发放管理。在我国,警官证分为两种。一是武警警官证,二是人民警察证。武警警官证是现役警官身份的证明,由武警部队主管部门发放管理。作用等同身份证,是武警警官表明身份的有效证明。一般都注明了姓名、出生年月、所在部队、武警警衔等,上有照片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工作证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工作证是公司或单位组织成员的证件,加入工作后才能申请发放 。工作证是固定形式。工作证是正式成员工作体现的象征证明,有了工作证就代表正式成为某个公司或单位组织的正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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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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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监督是指税务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和法律规定,对本机关、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督察、纠偏的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税收执法监督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干部税收执法监督内容的教育不到位,教育具有片面性。实施税收执法监督并非一劳永逸,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必须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其它措施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合力,取得好的效果。特别是必须把监督与教育结合起来。实践证明,教育是一项很重要的预防措施,教育搞好了,思想政治素质提高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了,很多问题就可以防患于未然。

2、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到位,税收执法内、外部监督不平衡。部分人员偏重于对税务执法行为完成后的监督,以追究了税务执法人员多少过错为体现执法监督工作成绩的主要衡量标准,而对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目的、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并不明确,对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准确,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工作规程是否详细、具体等问题忽视,由此造成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不到位。

另外,有时只采取内部考核评议等内部监督行为,没有正确地开展社会监督和纳税人监督等外部形式,没有纳税人的参与,不能准确地反映出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等情况,考核结果难以做到真实和全面。在税收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同样也存在人为干预。如在税收处罚方面,来自政府部门的干预和方方面面的“说情风”应接不暇,由此令执法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3、税收执法监督力度欠缺,惩罚机制有待改进。在税收执法监督过程中,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做得较好,但深度和广度不够,同级执法监督力度也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监督主体、监督权力、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而执法检查作为执法监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也没有真正做到日常化、随时化,从而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是整个执法责任制取得成效理想与否的重要保证。但目前大多数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警告或扣发奖金,对执法过错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震动并不大,影响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

4、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低,依法监督意识差,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税收执法工作专业性强,标准高,要求严,但部分税务人员执法思想落后,执法随意性大,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依法监督意识差,特别是在处理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执法事项中,容易出现滥用职权收“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等问题,从而大大削弱了税收执法的权威。

浅论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一、分解税收执法权力

在机构设置上,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将税收业务分解为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四个相互分离的系列,各系列工作相互制约。在税务检查上,将税务检查工作区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相互分离的系列,做到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在工作流程上,健全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会签法规部门,强化事前监督;对减免缓税实行集体审批,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加强事中监督;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等工作,强化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

浅论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税务部门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建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并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不低于每年案件数的10%。

三、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坚持以分解岗位职责为基础,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以明确工作规程为重点,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开展评议考核为关键,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以严格过错追究为保障,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办法,修订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构建较为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创新税收执法考核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的自动监控和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追究,明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形式、责任划分标准、追究程序,“十一五”期间全国税务系统累计实施执法过错追究20余万次。

四、开展经常性税收执法检查

针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涉税文件、是否已纠正以前年度检查出的违规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是否存在不如实统计上报欠税、是否存在违规批准缓缴税款、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移送等问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行为。

五、强化全方位监督

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设机构对执法权的监督作用、税务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强化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强化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上级和当地党组织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全面推行公开办税,加强涉税案件曝光,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涉税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过程。通过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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