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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太空实验站(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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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台风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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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的破坏性惊人,不过你知道为什么形成台风吗?台风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台风的危害:

台风的破坏力极大,是世界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台风挟带狂风、暴雨,引发沿海风暴潮,所经之处,往往遍地狼藉,满目疮痍。台风导致大批房屋、建筑被毁,城镇、农田受淹,电力、交通、通讯中断,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宁波地处我国东南沿海,饱受台风侵袭。建国以来,已有160个台风影响宁波,平均每年2-3个,其中35个台风造成重大损失。台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亿元,死亡4618人(其中1956年12号台风死亡3897人)。

台风的危害主要由其伴随而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等三个因素构成。

强风:台风的最大风力出现在台风中心附近(台风中心既无风也无雨),风力在12级以上,甚至超过16级、17级;风力从中心向外围逐渐减弱,10级风圈半径可达200公里,7级风圈半径可达500公里。强风的危害主要有:吹毁房屋、建筑及高空设施,压死压伤人员;刮断电力和通讯线路,导致电力、通讯中断;吹翻车辆、船只、行人,吹毁农作物,吹倒甚至拔起大树。

暴雨:台风降雨来势猛、强度大。一次台风登陆或影响,降雨中心往往会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有时一天雨量甚至在500毫米以上。暴雨的危害主要有:造成平原洪涝,使城镇、村庄、农田受淹,城市内涝积水;引发山洪、地质灾害,冲毁房屋、建筑、道路、桥梁,甚至吞噬整个村庄;导致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或漫顶。

风暴潮:当台风移向近海陆地时,在台风的强风和低气压的作用下,海水迅速向近海输送、堆积,使沿海潮位异常升高甚至暴涨数米,狂涛巨浪排山倒海般地压向海岸。风暴潮的危害主要有:掀翻海上船只,冲垮码头、养殖场以及各类设施,冲走附近人员;造成海堤溃决,海水倒灌,冲毁房屋、建筑,淹没村镇、农田;造成潮水顶托甚至倒灌,导致城镇排水不畅、内涝加剧。

小知识:台风是一个巨大的能量库,一个中等强度的台风所释放的能量相当于上百个氢弹或10亿吨黄色炸药(TNT)所释放能量的总和。

台风相关

台风形成的条件:

a.首先要有足够广阔的热带洋面,这个洋面不仅要求海水表面温度要高于26.5℃,而且在60米深的一层海水里,水温都要超过这个数值。其中广阔的洋面是形成台风时的必要自然环境,因为台风内部空气分子间的摩擦,每天平均要消耗3100-4000卡/厘米2的能量,这个巨大的能量只有广阔的热带海洋释放出的潜热才可能供应。另外,热带气旋周围旋转的强风,会引起中心附近的海水翻腾,在气压降得很低的台风中心甚至可以造成海洋表面向上涌起,继而又向四周散开,于是海水从台风中心向四周围翻腾 。台风里这种海水翻腾现象能影响到60米的深度。在海水温度低于26.5℃的海洋面上,因热能不够,台风很难维持。为了确保在这种翻腾作用过程中,海面温度始终在26.5℃以上,这个暖水层必须有60米左右的厚度。

b.在台风形成之前,预先要有一个弱的热带涡旋存在。我们知道,任何一部机器的运转,都要消耗能量,这就要有能量来源。台风也是一部“热机”,它以如此巨大的规模和速度在那里转动,要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要有能量来源。台风的能量是来自热带海洋上的水汽。 在一个事先已经存在的热带涡旋里,涡旋内的气压比四周低,周围的空气挟带大量的水汽流向涡旋中心,并在涡旋区内产生向上运动;湿空气上升,水汽凝结,释放出巨大的凝结潜热,才能促使台风这部大机器运转。所以,既使有了高温高湿的热带洋面供应水汽,如果没有 空气强烈上升,产生凝结释放潜热过程,台风也不可能形成。所以,空气的上升运动是生成和维持台风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其必要条件则是先存在一个弱的热带涡旋。

c. 要有足够大的地球自转偏向力,因赤道的地转偏向力为零,而向两极逐渐增大,故台风发生地点大约离开赤道5个纬度以上。由于地球的自转,便产生了一个使空气流向改变的力,称为“地球自转偏向力”。在旋转的地球上,地球自转的作用使周围空气很难直接流进低气压 ,而是沿着低气压的中心作逆时针方向旋转(在北半球)。

d. 在弱低压上方,高低空之间的风向风速差别要小。在这种情况下,上下空气柱一致行动,高层空气中热量容易积聚,从而增暖。气旋一旦生成,在摩擦层以上的环境气流将沿等压线流动,高层增暖作用也就能进一步完成。在20°N以北地区,气候条件发生了变化,主要是 高层风很大,不利于增暖,台风不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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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国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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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八十年代开始,就对酸雨污染进行观测调查研究。很多都想知道酸雨是怎么来的,形成酸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小编告诉你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供大家参考!

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

酸雨形成的原因是大气化学和大气物理的现象,酸雨中含有多种无机酸和有机酸,绝大部分是硫酸和硝酸。

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自然因素

海洋雾沫,它们会夹带一些硫酸到空中,而硫酸是引起酸雨的主要气体之一。

土壤中某些机体,如动物死尸和植物败叶在细菌作用下可分解某些硫化物,继而转化为二氧化硫 。

火山爆发喷出可观量的二氧化硫气体。

雷电和干热引起的森林火灾也是一种天然硫氧化物排放源,因为树木也含有微量硫。

高空雨云闪电,有很强的能量,能使空气中的氮气和氧气部分化合生成一氧化氮,继而在对流层中被氧化为二氧化氮 N?+O?==放电==2NO 2NO+O?======2NO? 氮氧化物即为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之和,与空气中的水蒸气反映生成硝酸。

细菌分解

过肥的土壤也含有微量的硝酸盐,土壤硝酸盐在土壤细菌的帮助下可分解出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气等气体。

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人为因素

如汽车尾气,在发动机内,活塞频繁打出火花,象天空中的闪电,氮气变成二氧化氮。不同的车型,氮氧化合物的浓度有多有少,但近年来,我国各种汽车数量猛增,它的尾气对酸雨的贡献正在逐年上升,不能掉以轻心。

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其实还是得归结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的不断利用,不断开发,工业生产、民用生活燃烧煤炭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硫,燃烧石油以及汽车尾气排放出来的氮氧化物,也排放酸性气体NOx。它们在高空中为雨雪冲刷,与水结合形成了PH值小于7的液体,形成了酸雨。

酸雨形成的化学公式:N2+O2在雷电的作用下生成NO4NO+302+2H2O=4HNO3

酸雨的治理措施

世界上酸雨最严重的欧洲和北美许多国家在遭受多年的酸雨危害之后,终于都认识到,大气无国界,防治酸雨是一个国际性的环境问题,不能依靠一个国家单独解决,必须共同采取对策,减少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经过多次协商,1979年11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环境部长会议上,通过了《控制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并于1983年生效。《公约》规定,到1993年底,缔约国必须把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为1980年排放量的70%。欧洲和北美(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等32个国家都在公约上签了字。为了实现许诺,多数国家都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对策,制订了减少致酸物排放量的法规。例如,美国的《酸雨法》规定,密西西比河以东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要由1983年的2000万吨/年,经过10年减少到1000万吨/年;加拿大二氧化硫排放量由1983年的470万吨/年,到1994年减少到230万吨/年,等等。世界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主要措施有:

1.原煤脱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一60%的无机硫。

2.优先使用低硫燃料,如含硫较低的低硫煤和天然气等。

3.改进燃煤技术,减少燃煤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例如,液态化燃煤技术是受到各国欢迎的新技术之一。它主要是利用加进石灰石和白云石,与二氧化硫发生反应,生成硫酸钙随灰渣排出。

4.对煤燃烧后形成的烟气在排放到大气中之前进行烟气脱硫。主要用石灰法,可以除去烟气中85%一90%的二氧化硫气体。不过,脱硫效果虽好但十分费钱。例如,在火力发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费用,要达电厂总投资的25%之多。这也是治理酸雨的主要困难之一。

5.开发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可燃冰等,但是技术不够成熟,如果使用会造成新污染,且消耗费用十分高.

20世纪60年代间,瑞典土壤学家奥登首先对湖沼学、农学和大气化学的有关记录进行了综合性研究,发现酸性降水是欧洲的一种大范围现象,降水和地面水的酸度正在不断升高,含硫和含氮的污染物在欧洲可以迁移上千公里。1972年瑞典政府向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一份报告:《穿越国界的大气污染:大气和降水中的磕对环境的影响》。从此更多的国家关注酸雨这一问题,研究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1975年5月,在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举行了第一次国际酸性降水和森林生态系统讨论会。198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国际环境酸化会议,酸雨已成为当前全球性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之一。酸雨的形成是一种复杂的大气化学和大气物理现象。酸雨中含有多种无机酸和有机酸,绝大部分是硫酸和硝酸,以硫酸为主。硫酸和硝酸是由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转化而成的,可以是当地排放的,也可以是从远处迁移来的。

煤和石油燃烧以及金属冶炼等工业活动会释放二氧化硫到空气中,通过气相或液相氧化反应生成硫酸。同时高温燃烧会使空气中的氮气和氧气生成一氧化氮,其在大气中与氧继续作用,大部分转化成为二氧化氮,遇水或水蒸气就会生成硝酸和亚硝酸。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还有许多气态或固体物质进入大气,对酸雨的形成也产生影响。大气颗粒物中的铁、铜、镁等是成酸反应的催化剂。大气光化学反应生成的臭氧和过氧化氢等又是使二氧化硫氧化的氧化剂;飞灰中的氧化钙、土壤中的碳酸钙、天然和人为来源的氨,以及其他碱性物质又会与酸反应,而使酸中和。降水的酸度实际上就是降水中的主要阴阳离子的干衡。当大气中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浓度较高时,降水中就会表现为酸性;如果降水中代表碱性物质的几个主要阳高子浓度也较高时,降水就不会有很高的酸度,甚至可能呈现碱性。在碱性土壤地区,或大气中颗粒物浓度高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况。相反,即使大气中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浓度不高,而碱性物质相对更少时,则降水仍然会有较高的酸度。工业区的高大烟囱可把二氧化硫扩散到很远的地方,因而很多山区和荒野地带也降酸雨。硫和氮是植物生长不可或缺的营养元素,弱酸性降水可溶解地壳中的矿物质,供动、植物吸收。但如果酸度过高,例如pH值降到5以下,就可能使生态系统遭受损害。在土壤盐基饱和度低的地区或土层薄的岩石地区,酸性雨水降落地面后得不到中和,就会使土壤、湖泊、河流酸化。当湖水或河水的pH值降到5以下时,流域内的土壤和水体底泥中的金属(例如铝)就会被溶解进入水中,毒害鱼类,使其繁殖和发育受到严重影响。水体酸化还会导致水生生物的组成结构发生变化,耐酸的藻类、真菌增多,而有根植物、细菌和无脊椎动物减少,有机物的分解率降低。因此,酸化的湖泊、河流中鱼类减少。瑞典和挪威南部以及美国东北部许多湖泊都已成为无鱼的死湖。例如美国东部阿迪朗达克山区,海拔700米以上的湖泊,半数以上湖水pH值在5以下,90%已无鱼。而在1929年-1937年间,只有4%的湖泊的pH值在5以下,或者是无鱼的。现在瑞典18,000多个大中型湖泊已经酸化,其中约4,000个酸化严重,水生生物受到很大伤害。

酸雨还会抑制土壤中有机物的分解和氮的固定,淋洗与土壤粒子结合的钙、镁、钾等营养元素,使土壤贫瘠化。

酸雨的类型

酸雨中的阴离子主要是硝酸根和硫酸根离子,根据两者在酸雨样品中的浓度可以判定降水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二氧化硫还是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主要是来自于矿物燃料(如煤)的燃烧,氮氧化物主要是来自于汽车尾气等污染源。相关的文献中,通过硫酸根和硝酸根离子的浓度比值将酸雨的类型分为三类,如下:

(1)硫酸型或燃煤型:硫酸根/硝酸根>3

(2)混合型:0.5

(3)硝酸型或燃油型:硫酸根/硝酸根

由此,可以根据一个地方的酸雨类型来初步判断酸雨的主要影响因素。当然,大多数地方的酸雨可能这三种类型都涵盖了,这就需要对每个时间段的酸雨影响因素作进一步分析了。

酸雨的生物防治

世界观察研究所不久前发表的1994年全球趋势报告《1994年生命特征》中说:总的来看,地球的情况并不太好,在所有衡量地球健康状况的指标中,我们仅成功地扭转了一项指标的恶化─使臭氧层出现空洞的氟里昂的减少。碳排放量没有减少,大气污染日益严重。据统计,人类每年向大气层排放SO21.15亿吨,NO2约5012万吨。全世界城市人口中有一半左右生活在SO2超标的大气环境中,有10亿人生活在颗粒物超标的环境中。大气污染已成为隐蔽的杀手。而SO2则是罪魁祸首。最近,欧洲的26个国家和加拿大,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提出的一份新协议上签了字,休证把本国SO2的排放量减少87%,美国也承诺到了2010年将SO2的排放量减少80%。欧洲国家和加拿大称赞这项新协议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里程碑。SO2不仅污染空气、危害人类健康,而且是形成酸雨的主要物质。大气中的SO2和NO2,在空气在氧化剂的作用下溶解于雨水中。当雨水、冻雨、雪和雹等大气降水的pH小于5.6时,即是酸雨。据美国有关部门测定,酸雨中硫酸占60%,硝酸占33%,盐酸占6%,其余是碳酸和少量有机酸。

酸雨的危害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联合国多次召开国际会议讨论酸雨问题。许多国家把控制酸雨列为重大科研项目。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通过有关污染限制汽车排污。1993年在印度召开的"无害环境生物技术应用国际合作会议"上,专家们提出了利用生物技术预防、阻止和逆转环境恶化,增强自然资源的持续发展和应用,保持环境完整性和生态平衡的措施。专家们认为:利用生物技术治理环境具有巨大的潜力。煤是当前最重要的能源之一,但煤中含有硫,燃烧时放出SO2等有害气体。煤中的硫有无机硫和有机硫两种。无机硫大部分以矿物质的形式存在,其中主要的是黄铁矿(FeS2)。生物学家利用微生物脱硫,将2价铁变成3价铁,把单体硫变成硫酸,取得了很好效果。例如,日本中央电力研究所从土壤中分离出一种硫杆菌,它是一种铁氧化细菌,能有效地去除煤中的无机硫。美国煤气研究所筛选出一种新的微生物菌株,它能从煤中分离有机硫而不降低煤的质量。捷克筛选出的一种酸热硫化杆菌,可脱除黄铁矿中75%的硫。据1991年统计,捷克利用生物技术已平均脱去煤中无机硫的78.5%,有机硫的23.4%,科学家已发现能脱去黄铁矿中硫的微生物还有氧化亚铁硫杆菌和氧化硫杆菌等。日本财团法人电力中央研究所最近开发出的利用微生物胶硫的新技术,可除去70%的无机硫,还可减少60%的粉尘。这种技术原理简单,设备价廉,特别适合无力购买昂贵脱硫设备的发展中国家使用。生物技术脱硫符合“源头治理”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因而是一种极有发展前途的治理方法,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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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国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

全文共 2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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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南方,酸雨偏多,酸雨对于人们的危害很深,很多人都好奇造成酸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很多小编告诉你中国造成酸雨的主要原因。

酸雨的影响

1.酸性污染物的排放及转换条件

一般说来,某地SO2污染越严重,降水中硫酸根离子浓度就越高,导致ph值越低。

2. 大气中的氨

大气中的氨(NH3)对酸雨形成是非常重要的。氨是大气中唯一溶于水后显碱性的气体。由于它的水溶性,能与酸性气溶胶或雨水中的酸反应,起中和作用而降低 酸度。大气中氨的来源主要是有机物的分解和农田施用的氮肥的挥发。土壤的氨的挥发量随着土壤pH值的上升而增大。京津地区土壤pH值为7~8以上,而重 庆、贵阳地区则一般为5~6,这是大气氨水平北高南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土壤偏酸性的地方,风沙扬尘的缓冲能力低。这两个因素合在一起,至少在可以解释我国酸雨多发生在南方的分布状况。

3. 颗粒物酸度及其缓冲能力

大气中的污染物除酸性气体SO2和NO2外,还有一个重要成员——颗粒物。颗粒物的来源很复杂。主要有煤尘和风沙扬尘。后者在北方约占一半,在南 方估计约占三分之一。颗粒物对酸雨的形成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所含的催化金属促使SO2氧化成酸;二是对酸起中和作用。但如果颗粒物本身是酸性的,就不能 起中和作用,而且还会成为酸的来源之一。我国大气颗粒物浓度水平普遍很高,为国外的几倍到十几倍,在酸雨研究中自然是不能忽视的。

4.天气形势的影响

如果气象条件和地形有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则大气中污染物浓度降低,酸雨就减弱,反之则加重(如逆温现象)。

酸雨的形成

酸雨是工业高度发展而出现的副产物,由于人类大量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在大气中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硫酸或硝酸气溶胶,或为云、雨、雪、雾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为酸雨。如果形成酸性物质时没有云雨,则酸性物质会以重力沉降等形式逐渐降落在地面上,这叫做干性沉降,以区别于酸雨、酸雪等湿性沉降。干性沉降物在地面遇水时复合成酸。酸云和酸雾中的酸性由于没有得到直径大得多的雨滴的稀释,因此它们的酸性要比酸雨强得多。高山区由于经常有云雾缭绕,因此酸雨区高山上森林受害最重,常成片死亡。硫酸和硝酸是酸雨的主要成分,约占总酸量的90%以上,我国酸雨中硫酸和硝酸的比例约为10∶1。

天然排放源

1.海洋:海洋雾沫,它们会夹带一些硫酸到空中。

2.生物:土壤中某些机体,如动物死尸和植物败叶在细菌作用下可分解某些硫化物,继而转化为二氧化硫。

3.火山爆发:喷出可观量的二氧化硫气体。

4.森林火灾:雷电和干热引起的森林火灾也是一种天然硫氧化物排放源,因为树木也含有微量硫。

5.闪电:高空雨云闪电,有很强的能量,能使空气中的氮气和氧气部分化合生成一氧化氮,继而在对流层中被氧化为二氧化氮。

N2+O2=高温高压=2NO

2NO+O2==2NO2

氮氧化物即为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之和,与空气中的水蒸气反应生成硝酸。

6.细菌分解: 即使是未施过肥的土壤也含有微量的硝酸盐,土壤硝酸盐在土壤细菌的帮助下可分解出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气等气体。

人工排放源

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燃烧。无论是煤,或石油,或天然气都是在地下埋藏多少亿年,由古代的动植物化石转化而来,故称做化石燃料。科学家粗略估计,1990年我国化石燃料约消耗近700百万吨;仅占世界消耗总量的12%,人均相比并不惊人;但是我国近几十年来,化石燃料消耗的增加速度实在太快,1950年至1990年的四十年间,增加了30倍,不能不引起足够重视。

煤中含有硫,燃烧过程中生成大量二氧化硫,此外煤燃烧过程中的高温使空气中的氮气和氧气化合为一氧化氮,继而转化为二氧化氮,造成酸雨。

工业过程,如金属冶炼:某些有色金属的矿石是硫化物,铜、铅、锌便是如此,将铜、铅、锌硫化物矿石还原为金属过程中将逸出大量二氧化硫气体,部分回收为硫酸,部分进入大气。再如化工生产,特别是硫酸生产和硝酸生产可分别产生可观量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由于二氧化氮带有淡棕的黄色,因此,工厂尾气所排出的带有二氧化氮的废气象一条“黄龙”,在空中飘荡,控制和消除“黄龙”被称做“灭黄龙工程”。再如石油炼制等,也能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它们集中在某些工业城市中,也比较容易得到控制。

酸雨的工业排放源

交通运输,如汽车尾气。在发动机内,活塞频繁打出火花,像天空中闪电,氮气变成二氧化氮。不同的车型,尾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有多有少,机械性能较差的或使用寿命已较长的发动机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要高。汽车停在十字路口,不息火等待通过时,要比正常行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要高。随着我国各种汽车数量猛增,它们的尾气对酸雨的贡献正在逐年上升,不能掉以轻心。

工业生产、民用生活燃烧煤炭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硫,燃烧石油以及汽车尾气排放出来的氮氧化物,经过“云内成雨过程”,即水汽凝结在硫酸根、硝酸根等凝结核上,发生液相氧化反应,形成硫酸雨滴和硝酸雨滴;又经过“云下冲刷过程”,即含酸雨滴在下降过程中不断合并吸附、冲刷其他含酸雨滴和含酸气体,形成较大雨滴,最后降落在地面上,形成了酸雨。由于我国多燃煤,所以我国的酸雨是硫酸型酸雨。而多燃石油的国家下硝酸雨。

我国的酸雨形式

中国从八十年代开始对酸雨污染进行观测调查研究。在八十年代,中国的酸雨主要发生在重庆,贵阳和柳州为代表的西南地区,酸雨的面积约为170万平方公里。到九十年代中期,酸雨已发展到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及四川盆地的广大地区,酸雨地区面积扩大了100多万平方公里。以长沙,赣州,南昌,怀化为代表的华中酸雨区现在已经成为全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地区,其中心区平均降水pH值低于4.0,酸雨的频率高达90%以上,已达到了“逢雨必酸”的程度。以南京,上海,杭州,福州和厦门为代表的华东沿海地区也成为我国主要的酸雨地区。值得注意的是,华北的京津,东北的丹东,图们等地区也频频出现酸性降水。年均pH值低于5.6的区域面积已占我国国土面积的40%左右。我国的酸雨化学特征是pH值低,硫酸根(SO42-),铵(NH4+),和钙(Ca2+)离子浓度远远高于欧美,而硝酸根(NO3-)浓度则低于欧美。研究表明,我国酸性降水中硫酸根与硝酸根的摩尔之比大约为6.4:1,因此,中国的酸雨是硫酸型的,主要是人为排放SO2造成的。所以,治理好我国的SO2排放对我国的酸雨的治理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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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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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多地劳动力市场陆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农民工短缺现象,甚至在东南沿海地区几度出现了持续时间较长的区域性“用工荒”。那么,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吧!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

一、“供给-需求”范式无法揭示“用工荒”的根源

在已有的研究中,一部分学者将近年来农民工“用工荒”出现的原因归结为“刘易斯拐点”提前到来,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存量已呈现枯竭,加上生育率降低的作用和高等教育扩招的共同影响,使得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数量持续下降。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严重。2008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2 542万人,2012年增加到26 261万人,短短4年增加了3 719万人,年均增长3.9%;单就外出农民工而言,人数也从2008年的14 041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6 336万人,4年增加了2 295万人,年均增长3.86%。①尽管从2010年开始,农民工总量以及外出农民工总量的新增人数稍有下降,增长速度也稍有放缓,但考虑到2008年起世界金融危机以及嗣后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影响,这种变化完全可以视为农民工新增就业量的正常萎缩,不能完全归咎于劳动力存量的枯竭。尽管学术界在过去十余年里采取的估算方法越来越多,但是近几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估计结果大都集中在1.2亿左右。②如果按照这个结论,并延续现有的大约每年新增1 000万农民工的速度,依然需要8~10年才能完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全部转化。

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放缓和高等教育扩招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确实存在负面影响,但是考虑到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庞大,并且教育资源城乡分布的巨大差异,使得农村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大大低于城镇人口,这部分作用实际上也比较微弱。如果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经验来看,农村劳动力规模减少到总劳动人口的10%的时候,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才被消化完全。这样的话,在此之前中国仍要有1.5亿农村经济活动人口实现非农就业。③如果从城市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到来的时候,城市化率大约也要推进到70%以上。因此,至少在2020年之前,中国不会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骤减。④因此,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过去近似于无限供给的状况或许已经出现改变,但是并不意味着中国已经步入劳动力短缺的时代。既然劳动力供给方没有显著变化,“用工荒”的出现是否源自于对低级劳动力旺盛的需求呢?似乎也不是这样。低级劳动力富集的工业和建筑业在2007~2011年间经历了比较相似的从繁荣到衰退的过程,企业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整体上没有保持大规模的增长,特别是从2010年开始,工业和建筑业收缩的局面显现,从业人员人数随之双双出现下降。⑤因此不难做出判断,近年来低级劳动力的需求也没有出现持续增长。总而言之,单纯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来讲,很难为农民工“用工荒”做出一个看似合理的解释。

二、回归政治经济学: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构成

回归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对“用工荒”更具解释力。从劳动力价值理论出发,工资的实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人参与劳动过程并且获得工资,实质上是为了补偿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消耗。“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⑥“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⑦马克思所概括的劳动力价值构成包含三部分:一是在正常的生活状况下维持劳动者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二是维持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三是为了使劳动者具备特定的素质和技能所支出的教育费用。而且,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劳动力的价值有一个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⑧如果劳动力的价格也即工资降到这个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以下,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就无法保障,“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⑨但是,马克思在研究劳动力价值的过程中为了突出它的一般性,撇开了额外的两个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因素:“一个是劳动力的发展费用,这种费用是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另一个是劳动力的自然差别……这些不同劳动力的使用(这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工人家庭的再生产费用上和在成年男工的价值上都造成很大的差别。”⑩

如果结合当下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构成,并且考虑到马克思所撇开的上述两个因素,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既有马克思所提及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的一般性,也有许多特殊之处(见图1)。首先,在我国长期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下,劳动力最重要的自然差别就是城乡差别。目前,我国的农民工阶层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意义上的产业工人,他们在社会上的主体身份仍旧是农民,户籍、家庭、养老等社会关系等仍旧在农村,仍然以自己家庭承包的田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社会依托,这就决定了即便他们失去非农业部门的工作,依然能够依靠回家务农养活自己。因此,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具有一个天然的最低限度,即至少不低于其来源地农业劳动力的价值。其次,如果把农民工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存费用与发展费用区分开,生存费用部分与马克思所概括的劳动力价值构成也不尽相同。由于工作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的分离,使得许多正处于青壮年的农民工无法正常地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居家养老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一贯传统,尽管近年来我国开始普遍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养老金十分微薄,因此仍需要在劳动力的价值构成中填补这一空缺。同样,农民工的子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无法随父母一同居住,成为“留守儿童”,由此产生额外的抚养费用,即使有少数子女能够随父母一同前往城市生活,也会由于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异使正常的抚养费用提高。

此外,中国农民工是全世界流动性最高的就业群体,他们没有城市居民权,因此他们的工作地点与家庭所在地长期分离,在节假日期间为了与亲人团聚,就要承受一定甚至极高的旅行成本。即使在某些已经开始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城市,他们也会因为高额的房价而无法生存,不得不四处流动。因此,这部分流动费用也应计入农民工的生存费用。再次,如果粗略地把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发展费用进行分解,至少可以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定居城市的费用。农民工从农业、农村中分离出来,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决定的,也是这部分人的主观愿望,他们希望借助于这次重要的职业转换,实现自己身份由农民向市民的历史性转变,因此,实现最终定居在城市是农民工群体特别是占其中绝大多数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终极目标,这就要求他们在经济上拥有在城镇购买住房或是长期租房的能力。另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再教育费用或职业转换费用。它与生存费用中的教育费用有所不同,后者仅仅是工人为了实现最基本的就业而获得素质技能的费用。而考虑到我国当前农民工进城的过程与产业结构升级相伴随,随着产业结构升级的继续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从传统的低技术工业、建筑业中主动分离出来,到工作条件更为优越、薪酬更多的高技术产业中实现就业。这就需要农民工在实现就业的前提下为了寻求更理想的工作机会接受再教育,既包括一定的通识教育,也包括更为高深的职业教育。

三、“用工荒”是农民工工资收入长期低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必然结果

当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无法弥补其劳动力价值时,他们就会产生放弃现有工作,另寻其他工作的动机;如果在工资收入普遍低于劳动力价值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他们要么转移到其他地区找工作,要么回乡。在这种情况下,“用工荒”必然会成为一种常态,要么是暂时的、区域性的,要么是长期的、全局性的。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尽管增长很快,在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建立以来,外出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从2008年的1 340元上升到2012年的2 290元,年均增长14.26%,增速甚至略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速。(11)但是就二者的绝对量进行比较,则不难发现,农民工月平均工资远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状况没有发生改变,前者大约仅仅是后者的52%~58%。如果分行业来考察,根据最新统计,农民工从事的最主要三个行业分别是制造业(35.7%)、建筑业(18.4%)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2%),(12)这三个行业本已属于低收入行业,但是在这些行业内部,农民工的收入仍然显著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收入:在制造业,前者只占到后者的60%~63%;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前者只占到后者的61%~66%;在建筑业情况稍好,这一比率是81%~89%(具体见图2)。这仅仅是名义工资之间的对比,如果再比较一下收入的稳定性、劳动力损耗以及工资背后的生活成本的差异,就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农民工劳动力价值甚至是其生存费用在一些情况下也得不到补偿的状况。

首先,农民工群体的从业普遍缺乏法律保障。截止到2012年,全国仅有43.9%的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仍有高达48.8%、75.1%和60.8%的外出受雇农民工未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3)缺少合同保障,导致过去十几年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是恶意欠薪的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建筑业和制造业,由于包工制盛行,拖欠工资的现象在某些地区十分普遍,农民工往往工作一整年也无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有时反而要预支期间的生活费。

其次,就工作时间而言,加班加点是农民工工作的常态,由此所带来的劳动力损耗也大大高于普通劳动者。据统计,外出农民工平均在外从业时间是9.8个月,平均每个月工作25.4天,平均每天工作长达8.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5%。(14)而在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58小时,其中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竟超过60小时。(15)超时工作往往导致农民工群体中职业病高发,提前透支掉他们的职业寿命,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又没有任何加班工资为补偿。

再次,农民工的生活费用与普通城镇职工的生活费用在数量和构成上都有显著区别。单纯从数量上看,后者高于前者;但是从食品支出占生活费用的比例上看,毋庸置疑,农民工的生活费用中食品支出所占比例更高一些。因此,食品价格的上涨对于农民工工资收入上涨的冲抵作用会更加明显。2007年之后,我国的食品价格进入一个相对较快的上涨时期,2007~2011年的5年中,食品价格总指数以及其中的油脂、鲜菜3类各有3个年份高于110,蛋类有2个年份高于110;油脂类有2个年份高于120,蛋类有1个年份高于120,肉禽及其制品类有3个年份高于120,甚至在2007年高于130。(16)食品价格特别是副食品价格的持续上涨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群体的生活质量,在很多情况下也把他们货币工资的上涨悉数抵消。

最后,农民工群体又是各种社会保障很难覆盖到的一批人。一方面,由于欠缺责任意识,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和雇主积极主动为农民工办理“五险”,据统计,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仅为14.3%、24%、16.9%、8.4%和6.1%;(17)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很难在某一地区达到累计缴费的最低年限,即便单位和雇主能够为他们及时足额缴费,他们也很难真正享受到保障待遇。因此,他们不得不用微薄的工资收入弥补本应是社会为他们支出的各项保障费用。

相对于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生存费用,发展费用的补偿更显得微乎其微。就住房来看,将近一半的外出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工地或工棚,仅是在工作时才能有简陋的栖身之地,大约1/3选择在务工地租房,而仅有0.6%在务工地购房居住。在所有外出农民工中,有高达四成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不提供住房补贴。近几年城市房价飙升也使外出农民工居住情况发生变化。在租房的人群中,与他人合租住房比重上升,独立租赁住房比重下降;另一明显变化是在务工地自购房的比重下降、乡外从业回家居住比重明显上升。(18)而就再教育费用而言,在工资里基本上没有专项的货币补偿,社会上也极少有公益性质的农民工再教育活动,这一部分是明显空缺的。

四、劳动力短缺,抑或是相对过剩人口的积累

在马克思所论证的“相对过剩人口”的定义中,资本积累是其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和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必然出现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一方面,资本对劳动力的相对需求日益减少,在某些部门甚至绝对地减少;另一方面,劳动力对资本的供给却在迅速的增加。其结果就是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工人失业,造成资本主义制度下特有的相对过剩人口,即相对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需要而言成为过剩或多余的那部分人口。“资本主义积累不断地并且同它的能力和规模成比例地生产出相对的,即超过资本增殖的平均需要的,因而是过剩的或追加的工人人口。”“生产资料在扩大规模和作用的同时,在越来越小的程度上成为工人的就业手段”。不仅在工业部门,在农业部门,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也同样发挥其作用,“人口不断地流往城市,农村人口由于租地集中、耕地变成牧场、采用机器等原因而不断地‘变得过剩,。”相对过剩人口具有三种形式:流动的形式、潜在的形式和停滞的形式。其中潜在的形式即农业中的过剩人口。“资本主义生产一旦占领农业,或者依照它占领农业的程度,对农业工人人口的需求就随着在农业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的积累而绝对地减少”,从而释放出大量农业相对过剩人口。

尽管,我国当前的相对过剩人口不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的,但依旧是技术进步所产生的高级生产工具对劳动力的替代。特别地,我国当前的相对过剩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他们既受到农业技术进步的排挤,来到非农产业打工,又同时受到非农部门(特别是工业)技术进步的排挤,随时有可能向农村回流,因此兼具潜在的过剩人口与流动的过剩人口双重特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技术进步率的增长非常明显,据测算,农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率从1993年的12.32%一路上升到2003年的46.55%,(19)并且还将保持稳步上升的态势;而在农民工集中的低端制造业、建筑业等部门,由于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技术进步的速度相对较为缓慢。再加上早期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张迅速,每年吸纳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使得技术进步对劳动力的替代作用表现得不显著,表面上看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吸收掉了,而近年来这些部门看似劳动力短缺的“用工荒”频发,实际上则是农民工被迫向别处转移乃至向农村回流的过程。与此同时,农业部门的技术进步却仍在继续,每年仍会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剥离出来,成为农业中的“隐性失业”人群,他们即便在非农部门“用工荒”的大环境下,由于入不敷出,也无法投入到这些部门实现就业,只能暂时在农业部门中沉淀下来,成为新增的潜在相对过剩人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用工荒”的背后不是劳动力的短缺,而是相对过剩人口的进一步潜在积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相对过剩人口的无限积累,既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也极有可能使城乡之间、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直接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将导致贫困积累与两极分化。

从长远看,尽管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用工荒”,但如果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仅仅停留在生存费用,农民工只能生存,无法发展,无法真正融入城市,仍然无法从相对过剩人口的束缚中走出来。特别是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规模上趋于饱和,技术进步的作用日益显现,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被这些部门排挤,从潜在的相对过剩人口转变为流动的相对过剩人口。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发展费用的补偿是农民工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实现定居城市、彻底转变社会地位的根本。我国的户籍政策长久以来把户籍、住房、就业和社保有形或无形地绑定在一起,在城市中拥有住房在很大程度就上成为了他们由农民向市民转变的必要条件;而旨在针对农民工职业规划发展的再教育则能够实现其人力资本的第二次积累,从而不再依赖于低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因此,只有当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发展费用同样得到补偿,在现有条件下才能从根本上告别“用工荒”,抑制住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相对过剩人口恶性膨胀。

五、解除“用工荒”的根本途径

解决农民工“用工荒”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应当看到,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较过去大为减少,但是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使劳动合同在农民工就业过程中得到普及,使他们在必要时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另一方面应当给每一级雇主或用人单位强制落实责任,继续加大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恶意欠薪的惩处力度。在劳资谈判中,要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在企业内部,可以由地方政府指导建立工会或由工人推选的薪资谈判部门,并按期监督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情况;在企业之间或农民工分布较为集中的行业,也可以动员社会力量成立一些农民工专业组织,统一协调所辖范围内的劳资关系,并与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处理各类违法案件,化解劳资冲突。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只靠加强工人团结和政府执法是不够的,企业在劳资间出现矛盾时往往成为众矢之的,但是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同样面临一些“硬约束”。特别是当前的一些外向型低端制造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却因为与外商议价能力很弱,使得自身的正常利润十分微薄,对于提高工人工资即便有心却也无力。因此,在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同时,也必须为这些企业减负,保证它们的正常利润。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在工资上涨的前提下为这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减税,并引导这些企业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因相互竞争而压低成本。

弥补农民工劳动力价值除了直接提高其工资收入之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尽快构建起覆盖范围更为广泛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应当通过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通过加大财政补贴的形式降低个人支付比例,并适当提高社保待遇,激发农民工参加社保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在制度规范上严格要求企业履行社保义务,同时便利农民工社保的异地转接,简化报销程序。在社保资金的来源上,也要在加大投入的前提下合理考虑个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负担比例,并吸纳更多社会资金进入。

住房问题也是解决好农民工生活方面的另一制约因素,限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客观因素,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目前尚不能有效解决,因此在短时期内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不现实的,必须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首先,可以从制度上建立农民工的专项住房公积金,把他们纳入到流入地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在住房配给的方式上,近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推广廉租住房建设;而从长远来看,则必须把新增城镇住房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统筹起来,既保证农民工能够最终在城市安居,又使日益空闲的农村宅基地得到合理利用。

教育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群体发展的一大难题。农民工子女有一部分随迁城市,另一部分仍在农村留守。对于广大“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可以继续统筹基层教育资源,推广寄宿制学校,统一安排他们日常的学习生活;而对于随迁子女的就学,则有赖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的额外投入,因此有必要建立流出地对流入地义务教育经费补偿机制,使流入地有能力接纳他们就学。

此外,新生代农民工目前已经占据农民工队伍的主体,他们具有比老一代相对较高的文化水平,也有很更强烈的愿望去融入城市,寻求更理想的工作机会。因此,在普及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可以尝试在农民工取得一定职业技术等级之后,以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他们接受更高级别的再教育,藉此提升其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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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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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司法鉴定有多少了解?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的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看过“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鉴定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意性大,导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性质不明;

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各系统中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的违反法制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造成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不良现象;

无权威性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无章可循,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鉴定机构分散导致人员和仪器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技术优势,各地区鉴定发展不平衡,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2、鉴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的权限。

但对鉴定权的具体执掌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围不明,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定;鉴定权的监督管理空白,滥用鉴定权,出现徇私、徇情鉴定和贪赃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3、鉴定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但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造成不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人员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情况普遍发生;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法律规范,鉴定随意性大,鉴定工作质量不高,严重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

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晋升奖惩制度不健全,无有效激励机制,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待遇得不到解决,鉴定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造成实践中鉴定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鉴定队伍不稳定,鉴定后备人才缺乏,鉴定人员的水平不高且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

4、鉴定对象和鉴定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对鉴定对象和范围无明确规定。

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专门性问题”,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出现了有些案件无人受理的情况,如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很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担;将“专门性问题”规定为鉴定对象极不科学,造成实践中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鉴定要求混淆不分,影响了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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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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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贸易救济吗?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贸易救济的相关法律知识。

取得外贸交易资格的条件

1.取得进出口权

2.准备货源

3.商品检验

4.申报出口

5.办理国际运输

6.通过银行收取国外客户支付的货款----一般是美金。

7.向外汇管理局申报

8.向税务机关申报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看过“关于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关于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保障措施有所规定。

(一)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

如果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

(二)调查的发起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保障措施条例对申请人,不存在反倾销条例或反补贴条例中的产业支持量的要求。一般保障措施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

(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进口产品增加这一条件的关键是增加的确定。国内主管机关应对进口产品增加提供合理的充分说明。由于存在相对增加这一情况,增加并不仅仅是一个量的概念。

不仅要求证明数量的任何增加,而且还要证明以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量和条件进口,这要求必须评估以绝对和相对条件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用于比较的时间点、调查期间内的增长趋势,都是考虑因素。调查期限内进口数量的暂时下降,对进口产品增加的确定不起决定作用。

(四)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及增长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商务部就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六)保障措施的实施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这些都不同于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度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更短的保障措施,可以不受前述时间间隔的限制: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另外,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在进口产品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除采取清除或减轻损害的保障措施外,还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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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我国父亲节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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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是父亲节,起源于美国。相对于母亲节,父亲节是人们比较陌生的一个节日,中国父亲节的由来是什么?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父亲节的意义

为了也向父亲们表达敬意以取得平衡,伍德罗。威尔逊总统于1916年宣布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父亲节。来自华盛顿州斯波堪市的索娜拉。斯马特。多德认为,她那参加过内战的父亲为了他们六个子女献出的爱心令今天的“光荣母亲”也望尘莫及。 女权运动者简。亚当斯得知多德女士关于设立一个与母亲节等同的全国性节日这一想法后,颇为赞赏并为父亲节的确定作出了贡献。

世界上的第一个父亲节于1910年诞生于美国,这个节日的创始人是美国华盛顿州波肯市的杜德夫人。杜德夫人13岁那年,她的母亲不幸逝世,她的父亲威廉·斯马特不再续弦,独自抚养她和其他5个子女,直到他们全都长大成人。 1909 年,斯马特积劳成疾,在家中去世,杜德夫人一直为自己没能给父亲一个安乐愉快的晚年而自责。某一日,她参加完教会的母亲节感恩礼拜后,非常想念父亲,她觉得父亲在养育儿女过程中所付出的爱心与努力决不亚于任何一位母亲,但是世界上却没有父亲节,这实在有点不公平。 于是,杜德夫人将自己的感受告诉教会的瑞马士牧师,还向他讲述了父亲的事迹,瑞马士牧师深深地为斯马特的爱心感动,他当即表示,全力支持杜德夫人的想法,他们随即开始为建立父亲节而到处奔走。

通过一番努力,华盛顿州州长公开表示赞成杜德夫人的提议,于是美国华盛顿州便在1910年6月19日举行了全世界的第一次父亲节聚会。 1924年,美国总统科立芝公开表示,他支持父亲节成为全美国的节日;1966 年,美国总统约翰逊宣布,当年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美国父亲节;1972 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正式文件,将每年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全美国的父亲节,并成为美国永久性的法定纪念日。

现在,全世界有二十多个国家通过教堂仪式、送卡和礼物来纪念父亲节。每年全美国要在五千六百万令人尊敬的父亲们身上花去十多亿美元礼品费,但在礼品的种类上除了领带和雪茄烟外其它东西很少。很多人认为给父亲买礼物最难。其实有很多有趣的、合适的礼物是会令父亲们开心的。那位第一个受到子女尊敬的父亲在本世纪初当然不需要划船浆或是水下摄像机,但现在父亲们会喜欢的。对酷爱工作的父亲可以替他添置一只办公桌上用的保温杯,或是替他报名参加附近的博物馆和健美俱乐部。

中国父亲节的由来

父亲节并非“泊来”的节日,中国也有自己的父亲节,中国的父亲节起源,要追溯到民国时期,1945年8月8日,上海发起了庆祝父亲节的活动,市民立即响应,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各界名流,联名请上海市政府转呈中央政府,定“爸爸 ”谐音的8月8日为全国性的父亲节,在父亲节这天,人们佩带鲜花,表达对父亲的敬重和思念。

父亲节这天,我们在思考、我们在表达对父母的敬爱之心是无可比拟的,当母亲含辛茹苦地照顾我们时,父亲也在努力地扮演着上苍所赋予他的负重角色,当我们努力思考着该为父亲买什么样的礼物过父亲节之时,不妨反省一下我们是否爱我们的父亲?像他一样曾为我们无私地付出一生呢。

中国父亲节时间

中国父亲节是每年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2016年父亲节时间是6月19日,中国台湾父亲节是8月8日。

父亲节顾名思义是感恩父亲的节日。起源于美国的节日(现已广泛流传于世界各地,节日日期因地域而存在差异)。在每年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节日里,子女佩戴红玫瑰表示对健在父亲的爱戴,佩戴白玫瑰表示对已故父亲的悼念。

我国大陆官方没有设立正式的父亲节。我国内地习惯上使用6月第三个星期日当做父亲节;中国台湾父亲节是8月8日。中国台湾的父亲节订于每年的八月八日,又称为“八八节”。这是因为“八八”和爸爸相近,而且“八八”两字连缀起来,又好象一个 “父”字,所以父亲节特别被定于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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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我国拘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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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拘留有多少了解?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留的相关法律知识。

拘留的注意事项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进一步严格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方得解除拘留;对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总之,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我们应该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看过“我国拘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国拘留的适用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 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 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 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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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我国刑事拘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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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拘留吗?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拘留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看过“关于我国刑事拘留的适用”

关于我国刑事拘留的适用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情况紧急,依法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予以羁押,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最常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位置。

在依法的前提下,准确灵活地运用这一强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逃避侦查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运用的好与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虽然公安机关在内部不断加强对干警业务素质的培养,使公安干警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性质、适用对象、程序、作用等方面的理解尚不够深刻、透彻、全面。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还存有许多问题,而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更加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并充分发挥这一强制措施的作用。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现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着严格的界限和标准,不能随意变更和超越。

但在公安司法实践中,部分干警对这一标准的掌握不是很好,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刑事拘留适用范围过于随意化、扩大化。公安干警的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倾向主要表现为:

(一)为防止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诉,起诉而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以拘代处,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界限,扩大了刑事拘留的范围。

(二)由于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日期有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用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延长办案时间。

(三)以拘代查,滥用拘留,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随意进行拘留审查,甚至有公安机关在对外来人口清查时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也进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查。

(四)有的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将典型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强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债务人及其家属迅速还欠,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另一种倾向是对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掌握的过于僵化,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范围。当然了这种做法的目的各种不同,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是为了增加捕教率,有的是对公安侦查工作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有的是公安干警徇私情。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即使这些人符合条件也不得对其适用刑事拘留。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三、刑事拘留的审批

刑事拘留的审批是指有权的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等规定。

(一)审批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六条规定,刑事拘留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日常公安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职负责人审批,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审批,而其他人则无权进行刑事拘留的审批。

(二)审批权限。是各级审批机关对审核批准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权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应当拘留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即时向当地外事处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履行通报义务,同时并报公安部备案。

2、对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军人需要刑事拘留的,应当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该保卫部门拘留。

3、对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应予刑事拘留的,必须经本级人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大会许可方可审批。

(三)审批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呈现请拘留报告书》,经有审批权限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该法律文书的填写应字迹工整,法律用语规范。司法实践中切忌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写有“呈请刑事拘留X日”。

对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拘留期限界满前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并由原批准机关负责人审批,不必再签《拘留证》。但是在《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中应写明“呈请延长拘留X日”或“呈请延长拘留至三十日”字样。

四、刑事拘留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案人员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向被执行人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执行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如被执行人拒绝的,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人注明。遇有必要情况侦查人员有权使用警械。

2、办案人员对被拘留人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时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发现不应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3、办案人员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拘留原因及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他所在单位。

五、刑事拘留的解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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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我国指定辩护有何表现

全文共 2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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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指定辩护吗?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进行指定辩护的情况

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看过“我国指定辩护有何表现

我国指定辩护的表现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我国根据国际公约初步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在此,笔者对指定辩护制度定义:因司法利益需要保护的被告人,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国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一项司法制度。

(一)社会背景——弱势援助

刑事辩护制度的孕育和形成标志着一个社会对刑事司法的意义及其精神技术的思考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层次,作为法律援助重要内容的指定辩护正是反映了法治社会对刑事司法公正文明的要求。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双重价值,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单纯的司法客体,他因犯罪行而与国家形成了一种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具有惩治犯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接受法律惩戒治的义务,同时其也享有不受非法追究和制裁的权利。

然而,作为个体的被告人由于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认知能力薄弱等因素,决定着其与公诉机关相比处于天然的弱势,难以对国家公诉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其非法侵害。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唯有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被告人才能有效的行使诉权。在此,指定辩护权已不再是过去的民间慈善行为,而已演变为国家赋予部分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二)宪政基础——无罪推定

意大利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经典表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贝卡利亚强调一个人在未被法官定罪以前,其仍然享有社会对他的公共保护,而并非处于完全没有权利的境地。无罪推定的思想已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所普遍接受并确定为基本原则,现已载入国际人权公约。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关须予以答辩上所须一切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理论基石,它假定了被告人在法官判决之前是无罪的大前提,从而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与公诉机构一样均应是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诉讼的客体,为控辩平等创造了条件。

正如学者所言,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从而为刑事辩护奠定了理论基础,赋予了被告人的自行防御权——辩护权,这种权利的行使旨在对抗控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是被指控人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不言而喻,指定辩护制度作为辩护制度的延伸,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赋予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基础,自然也是产生指定辩护制度的前提。

(三)法学理论——控辩平衡

在刑事诉讼结构设计中,控诉、辩护、审判作为三根支柱共同构造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直观地看,诉讼结构呈“等腰三角形”,或说是“正三角形”。

三者间关系制约、地位平等是这座诉讼大厦牢固稳定的基础,揭示了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主体地位,与公诉机关是应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无异于一场攻防竞技,只有控辩双方拥有均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才能平等参与诉讼并最终赢得胜诉的机会和能力,这就要求刑事诉讼法赋予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使双方能够真正平等,有效的参与诉讼。

法官作为诉讼的裁判者是适用法律的主体,因此而成为法律的化身,控辩平等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控辩双方在法官面前的平等,是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保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控辩双方,以体现诉讼的正义和司法的公信力。

国外刑事诉讼理论提出“手段同等原则”,即对于被告人在原则上应当如同对刑事追究机关一样予以同等对待。由于被告人存在天然的对抗弱势,诉讼中若要达到实质的控辩平衡,辩护律师帮助以增强对抗是最佳选择。指定辩护正是在这种诉讼对立平衡的理念基础上诞生,切实保护弱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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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我国监狱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文共 2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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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国监狱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并发布实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你对监狱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狱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看过“我国监狱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监狱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二、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

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

(1)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监狱可以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监狱还可分为重犯监狱和轻犯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由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作未成年犯监狱或少年监狱。中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的管教原则及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这样有助于根据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使监狱的设置布局合理。各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工作机构除一般包括行政机构和生产经营机构外,还设狱政、生活卫生、教育等机构。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与公安、交通警察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监狱执行的刑罚

收监

监狱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且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狱可以暂不收监。对于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申诉、控告和检举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减刑、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或者应当减刑或假释。减刑或者假释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核裁定。

释放、安置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四、狱政管理

分押分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通信、会见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警戒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或者管理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使用戒具或者武器。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监狱的财政体制

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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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我国众筹发展有哪些法制障碍

全文共 1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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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众筹吗?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的常见问题

Q1.众筹是不是非法融资?

不是。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Q2.众筹成功的关键

1)筹集天数恰到好处:众筹的筹集天应该长到足以形成声势,又短到给未来的投资者带来信心。在国内外众筹网站上,筹资天数为30天的项目最容易成功。

2)目标金额合乎情理:目标金额的设置需要将生产 、制造、劳务、包装和物流运输成本考虑在内,然后结合本身的项目设置一个合乎情理的目标。

3)支持者回报设置合理:对支持者的回报要尽可能的价值最大化,并与项目成品或者衍生品相配,而且应该有3-5项不同的回报形式供支持者选择。

4)项目包装:有视频的项目比没有视频的项目多筹得114%的资金。而在国内的项目发起人,大多不具有包装项目能力。

5)定期更新信息: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以让支持者进一步参与项目,并鼓励他们向其他潜在支持提及你的项目。

6)鸣谢支持者:给支持者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感谢或在您的个人页面中公开答谢他们,会让支持者有被重视的感觉,增加参与的乐趣,这点也常常被国内发起人忽视。

看过“我国众筹发展有哪些法制障碍

我国众筹发展的法制障碍

一、股权众筹平台有违反《证券法》的可能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公众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须经证监会等部门核准”。《证券法》该部分规定在法律上对参与单个项目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数量提出了明确的限制。

受投资额度有限的制约,平台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较小,如果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那么项目的融资规模必定非常有限,很难满足项目发展的现实需求,股权众筹平台所能发挥的作用将受到极大限制,也将会因此失去股权众筹普惠金融的思路。

为了有效规避监管规定,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将互联网平台视为投融资双方了解和展示项目的场所,而将后续股权办理和流通手续转为线下,私下协调股权办理事宜,即“线上”+“线下”的操作模式。

或者由投资人选择其他投资方代持股票,从而回避股东人数方面的限制,但对于委托方来说,无疑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除非股权众筹得到立法层面的支持,否则必然出现非法平台,各方利益均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行业健康发展也会受到威胁。

二、股权众筹平台有可能违反相关行政规定

根据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从事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需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也不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股权众筹平台所从事的股权推介和股权投资服务并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以证券机构的形式来开展,所以可能触犯该通知规定,缺少获批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支持。

最后,1999年央行针对“非法集资”问题出台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未经批准的以发行股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可知,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和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众筹盈利模式不清晰

按照清晰、明确、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来运作,股权众筹平台才能吸引优秀的小微创业者加入股权众筹当中,才能吸引一定数量的投资人,这些都关系到众筹平台的发展。

国外盈利来源分为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相比而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基本上依赖于交易手续费,这与目前主流众筹平台的主要盈利来源基本相同,但是除此之外的盈利来源比较缺乏,增值服务能力欠缺。

股权众筹平台很难收取佣金,而且由于用量很小,再加之很多众筹项目融资金额不大,即便收取意义也不大。也有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将受益来源扩展到项目股权本身,开始收取融资方的股权来作为回报。这有可能有人为的内部人控制因素,损害平台在推介项目过程中的公平性。所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需要进一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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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名贵中药材排名_我国紧缺的药材

全文共 4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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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是中国特有的,中药因其的功效和产量也有好劣之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准备的名贵中药材排名,希望对你有帮助!

名贵的保健养生药材

1、藏红花

藏红花或西红花,主要分布在欧洲、地中海及中亚等地,明朝时番红花就传入中国,《本草纲目》将它列入药物之类,中国浙江等地有栽培。它是一种名贵的中药材,具有强大的生理活性,其柱头在亚洲和欧洲作为药用,有镇静、祛痰、解 痉作用,用于胃病、调经、麻疹、发热、黄胆、肝脾肿大等的治疗。藏红花有三个世界之最: 一是世界上最贵的药用植物。 二是世界上最高档的香料。 三是世界上最好的染料。

2.人参

来源为五加科植物人参Panax ginseng C. A. Mey.的干燥根。多年生草本植物,喜阴凉、湿润的气候,多生长于海拔500~1100米山地缓坡或斜坡地的针阔混交林或杂木林中。性味功能:甘、微苦。微温、补气、生津安神、益气,含多种皂甙和多糖类成分。生产于吉林长白山脉、辽宁、黑龙江、河北、山西、湖北等地。栽培者为“园参”,野生者为“山参”。多于秋季采挖,洗净;园参经晒干或烘干,称“生晒参”;山参经晒干,称“生晒山参”,蒸制后,干燥,称“红参”。红参:用高温蒸汽蒸2小时直至全熟为止,干燥后除去参须,再压成不规则方柱状。功效:温补。白参:多选用身短、质较次的高丽参,用沸水烫煮片刻,然后晒干。功效:性温和。

3.鹿茸

雄鹿的嫩角没有长成硬骨时,带茸毛,含血液,叫做鹿茸。是一种贵重的中药,用作滋补强壮剂,对虚弱、神经衰弱等有疗效。

本品为常用中药,"神农本草经"列为中品。现市售品种类规格较多,由于原动物不同,分为花鹿茸(黄毛茸)和马鹿茸(青毛茸)两种;由于采收方法不同又分为砍茸与锯茸二种;由于枝叉多少及老嫩不同,又可分为鞍子、二杠、挂角、三岔、花砍茸、莲花等多种。

4.阿胶

本品始载于《神农本草经》,列为上品。《名医别录》载:“阿胶生东平郡(今山东东平县),煮牛皮作之,出东阿县。”陶弘景又日:“今东都下亦能作之。用皮亦有老少,胶则有清浊。”《本草图经》曰:“今郓州皆能作之。以阿县城北井水作煮为真。造之,阿井水煎乌驴皮,如常煎胶法。其井官禁,真胶极难得。……大抵以驴皮得阿井水乃佳耳……今时方家用黄明胶,多是牛皮,《神农本草经》阿胶亦用牛皮,是二皮亦通用。”《本草纲目》云:“凡造诸胶,自十月至二、三月间,用挲牛、水牛、驴皮者为上,猪、马、骡、驼皮者次之,其旧皮、鞋、履等物者为下。俱取生皮,水浸四五日,洗刮极净。”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古代阿胶原料用牛皮、驴皮及其他多种动物皮类,但以驴皮用阿井水煎成者为最佳。现代已将牛皮胶单列为一种药材,即黄明胶,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均规定以驴皮熬制的胶为阿胶正品。

皮胶为传统中药,有滋阴补血、安胎的功用;可治血虚、虚劳咳嗽、吐血、便血、妇女月经不调等,对虚劳贫血、肺瘘咯血、胎产崩漏等症有良好疗效以驴皮所制最佳。距今已有两千年的生产历史。最早载于《神农本草经》。阿胶最初用牛皮熬制,到唐代,人们发现用驴皮熬制阿胶,药物功效更佳,便改用驴皮,并沿用至今。

5.海马

鱼纲,海龙目,海马属动物的总称。海马因其头部酷似马头而得名,但有趣的是它却是一种奇特而珍贵的近陆浅海小型鱼类,隶属海龙目海龙科海马属头侧扁,头每侧有2个鼻孔,头与躯干成直角形,胸腹部凸出,由10~12个骨头环组成,一般体长10cm左右,尾部细长,具四棱,常呈卷曲状,全身完全由膜骨片包裹,有一无刺的背鳍,无腹鳍和尾鳍。雄性海马腹面有一个育儿囊,卵产于其内进行孵化,一年可繁殖2—3代。 目前人工养殖海马已获得成功。 海马是一种经济价值较高的名贵中药,具有强身健体、补肾壮阳、舒筋活络、消炎止痛、镇静安神、止咳平喘等药用功能,特别是对于治疗神经系统的疾病更为有效。海马除了主要用于制造各种合成药品外,还可以直接服用健体治病。

6.麝香

麝香,为鹿科动物麝的雄性香腺囊中的分泌物干燥而成,是一种高级香料,如果在室内放一丁点,使会满屋清香,气味迥异。麝香不仅芳香宜人,而且香味持久。麝香在我国使用,已有悠久历史。唐代诗人杜甫在《丁香》诗中遇:晚坠兰麝中。麝香是配制高级香精的重要原料。古代文人、诗人、画家都在上等麝料中加少许麝香,制成麝墨写字、作画,芳香清幽,若将字画封妥,可长期保存,防腐防蛀。

7.天麻

天麻为兰科植物。其植物为一株肉质独苗,黄红色。它没有兰草的绿叶,没有牡丹的丽花,没有玫瑰的芳香,但在她的根部却长着稀有珍贵的天麻。

天麻的神奇在于它的周围始终有云雾缭绕。天麻靠密环菌供给养料,密环菌适宜在潮湿的土壤中繁殖,而潮湿的土壤由于水的蒸发而在其周围形成雾罩。天麻为稀为名贵的药用植物,其块茎是平肝息风的良药。

据化验,天麻中含有“香英兰醇”和维生素A,它对肝风引起的头痛有特效。除此之外,还可以益气、祛风湿、强筋骨。主治高血压、头痛眩晕、口眼歪斜、肢体麻木、小儿惊厥等症。

8.鱼翅

所谓鱼翅,就是鲨鱼鳍中的细丝状软骨,是用鲨鱼的鳍加工而成的一种海产珍品。鲨鱼属软骨鱼类,鳍骨形似粉丝。从现代营养学的角度看,鱼翅(即软骨)并不含有任何人体容易缺乏或高价值的营养,所以吃鱼翅是一种中国特有的文化现象。由于中国地处温带冬季寒冷,旱涝天灾频仍,内陆地区距海洋比较遥远,故食品保存技术十分发达,干燥水发工艺是其中最重要的方法。干虾、海参、鲍鱼、鱼翅、燕窝、鱿鱼、香菇、玉兰片、黄花、木耳都是这种方法的应用实例。在这个干燥水发的过程中会有物理和化学的变化,食品的质地和味道有时会优于鲜品,还能除去一些有害物质。其中鱼翅的炮制和烹调工艺十分复杂而专业,几乎不容业余者染指,这不仅为鱼翅羹的高昂价格提供了理由。

中医在应用实践中,认识了鱼翅的食疗功效,认为它味甘咸性平,可以益气、开胃、补虚。综合中医籍的说法,鱼翅能渗湿行水,开胃进食,清痰消鱼积,补五脏,长腰力,益虚痨。《调鼎集》还说:“鱼翅以金针菜、肉丝炖烂常食,和颜色,解忧郁,有益于人。”看来补益作用还真不错,遗憾的是只能偶一尝之,哪能经常服用呢。

据现代医学报道,鱼翅含降血脂、抗动脉硬化及搞凝成份。如患有冠心病,每天服鱼翅粉1.5—3克,有防护作用。看来它对心血管系统疾患有防治功效,惧是症者,倒是可以常常吃一点的。

9.熊掌

熊掌多连皮带毛,前掌较短小,长15~20厘米,后掌较长,约20~30厘米。前掌较宽。掌心均呈黑色,具厚实干枯的肉垫,肉垫表面无毛。趾5个,各趾都有弯曲的利爪;足趾间及掌的背面,密生黑色或棕褐色的细毛。有腥气。以宽大、厚实、身干、气腥而不臭者为佳。 功效:补气养血,祛风除湿,健脾胃,续筋骨。治:脾胃虚弱、风寒湿痹及诸般虚损等症。

10.冬虫夏草

冬虫夏草又称冬虫草、虫草,它是麦角菌科真菌冬虫夏草Cordycrps sinensis(Berk.)Sacc.寄生在幼虫蛾科昆虫幼虫上的子座及幼虫尸体的复合体。冬虫夏草主要生长在高海拔的森林草甸或草坪上;由于土质的缘故,生长在森林草甸的上冬虫夏草颜色以暗黄棕色为主,生长在草原上的冬虫夏草则以黄棕色为主;前者以四川、云南、甘肃产为多,后者以西藏、青海产为多。

冬虫夏草是一种传统的名贵滋补中药材,与天然人参、鹿茸并列为三大滋补品。它药性温和,一年四季均可食用,老、少、病、弱、虚者皆宜,比其他种类的滋补品有更广泛的药用价值。

名贵中药材排名

10、狗宝

狗宝是生长在狗胃里一种石头样的东西。多呈圆球状或椭圆球状,一般直径1一5厘米,表面呈灰白色或灰黑色,略有光泽,并有多个类圆形突起。质地坚重细腻,指甲一划可见划痕。断面为白色或牙白色,呈同心环状层纹,近中心部较疏松,但多不能分离,气微腥,味微苦,嚼之有粉性而无沙性感觉。传统中医认为具有降逆风、开郁结、解毒之功能。主治胸肋胀满、食道癌、胃癌、反胃、疔疮等,是多种良药的重要原料 。狗宝为我国传统中医药材,自古与牛黄、马宝并誉为“三宝”。

9、牛黄

牛黄是脊索动物门哺乳纲牛科动物牛干燥的胆结石。在胆囊中产生的称“胆黄”或“蛋黄”,在胆管中产生的的称“管黄”,在肝管中产生的称“肝黄”。牛黄完整者多呈卵形,质轻,表面金黄至黄褐色,细腻而有光泽。中医学认为牛黄气清香,味微苦而后甜,性凉。可用于解热、解毒、定惊。内服治高热神志昏迷、癫狂、小儿惊风、抽搐等症,外用治咽喉肿痛、口疮痈肿、尿毒症。天然牛黄很珍贵,国际上的价格要高于黄金,大部分使用的是所谓人工牛黄。

8、马宝

俗称马粪石、黄药,马宝为不常用中药,始载于《本草纲目》,为马科动物马胃肠中的结石,《本草纲目》和《辍耕录》中称鲊答。具镇惊化痰、清热解毒之功,主治惊痫癫狂、痰热内盛、神志昏迷、恶疮肿毒及失血等。按照中医的理论讲,马宝在治疗神经系统疾病方面有很强的疗效。主要作用是清热化痰,镇惊安神,用于癫痫,小儿抽搐,痈肿疮毒,由于药源有限,临床用的少,几乎没有。而且在民间的验方和传说当中, 马宝的疗效被无限扩大,包治百病,甚至是恶性的肿瘤。所以一度市面上马宝的价格到了每千克六万元这样一个天价。

7、驴宝

驴宝,又名驴砂,属结石类,最初形成于毛驴胃中,因为消化不良、食物残渣凝结形成。有清热解毒、泻火之效,其药用价值在《本草纲目》、《中药大字典》中均有介绍,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和收藏价值。因资源稀缺,所以一般医院并不常用。

6、龙涎香

是指抹香鲸科动物抹香鲸的肠内分泌物的干燥品。取自宰杀的抹香鲸肠内分泌物(即鲸鱼粪便,它是抹香鲸吞食墨鱼后,胃肠道分泌出来的灰黑色的蜡状排泄物)。本品系各类动物排泄物中最名贵的中药,极为难得。自古以来,龙涎香就作为高级的香料使用,它的价格昂贵,差不多与黄金等价。《本草纲目》中记载着龙涎香可以"活血、益精髓、助阳道、通利血脉"。龙涎香是治病和补益强壮的名贵中药。

5、麝香

麝香是我国特产的一种名贵药材。是一种高级香料,如果在室内放一丁点,使会满屋清香,气味迥异。麝香不仅芳香宜人,而且香味持久。麝香为雄麝的肚脐和生殖器之间的腺囊的分泌物,干燥后呈颗粒状或块状,有特殊的香气,有苦味,可以制成香料,也可以入药。是中枢神经兴奋剂,外用能镇痛、消肿。简称“麝”。 "神农本草经"列为上品。

4、冬虫夏草

冬虫夏草,又称冬虫草、虫草,它是麦角菌科真菌冬虫夏草,寄生在幼虫蛾科昆虫幼虫上的子座及幼虫尸体的复合体。 冬虫夏草是一种传统的名贵滋补中药材,与天然人参、鹿茸并列为三大滋补品。它药性温和,一年四季均可食用,老、少、病、弱、虚者皆宜,比其他种类的滋补品有更广泛的药用价值。

3、鹿茸

雄鹿的嫩角没有长成硬骨时,带茸毛,含血液,叫做鹿茸。是一种贵重的中药,用作滋补强壮剂,对虚弱、神经衰弱等有疗效。本品为常用中药,“神农本草经”列为中品。现市售品种类规格较多,由于原动物不同,分为花鹿茸和马鹿茸两种;由于采收方法不同又分为砍茸与锯茸二种。

2、海马

海马因其头部酷似马头而得名,是一种奇特而珍贵的近陆浅海小型鱼类,隶属海龙目海龙科海马属。海马是一种经济价值较高的名贵中药,具有强身健体、补肾壮阳、舒筋活络、消炎止痛、镇静安神、止咳平喘等药用功能,特别是对于治疗神经系统的疾病更为有效,自古以来备受人们的青睐,男士们更是情有独钟。因此海马国内外市场需求量很大。

1、燕窝

燕窝是海鸟金丝燕的巢穴。多建在热带、亚热带海岛的悬崖绝壁上,围绕着蓝天碧海。金丝燕在春季开始做窝,它的口腔里能分泌出一种胶质唾液,吐出后经海风吹干,就变成半透明而略带浅黄色的物质,这是燕窝的主要成分。金丝燕用这种唾液和着纤细的海藻、身上的绒羽和柔软的植物纤维等做成巢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燕窝”。燕窝是珍贵的佳肴,又是名贵药材,有补肺养阴之功效,主治虚劳咳嗽、咳血等症。印度、马来群岛和我国海南岛及南海诸岛等均有出产。

我国紧缺的药材

按根及根茎分类:天麻,白术,丹参,当归,人参,甘草,地黄等;

按果实分类:五味子,山茱萸,连翘,栀子,山楂,八角,瓜蒌,决明子等;

按全草分类:白花蛇舌草,鱼腥草,青蒿,蒲公英,广金钱草,益母草等;

按叶分类:枇杷叶,紫珠叶,紫苏叶,桑叶,艾叶,银杏叶等;

按花分类:金银花,菊花,红花,夏枯球,番红花等;

按皮分类:杜仲,丹皮,厚朴,黄柏,桂皮,白鲜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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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我国法律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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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你对劳务出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务出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限制劳务出资的原因

作为出资的劳务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劳务与有形财产相比,不以实物形态出现,而表现为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此其价值难以确定。其次,劳务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其作用的实现易受个人主观因素和环境的影响,且具有不可转让性,故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权。再次,劳务的不确定性和人身专属性决定了其评估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兑现和清算、强制执行时,便会遇到障碍。

在普通合伙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中,劳务一般可用于出资。由于普通合伙人和股东对合伙债务和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其出资不一定必须具有可转换性和可随时兑换性,可以劳务、信用和单纯不作为出资。正是由于普通合伙人和股东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使本不能作为偿债的出资成为可能,从而降低了债权人的商业风险。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财产相当部分是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客观上就要求股东出资必须具有可转移性和可兑现性。劳务的专属性和不确定性难以满足要求,“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进而成为公司的财产。”

可见,劳务不能作为出资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公司成立之初,它既不具有现实的价值性,又因在评估上所具有的较大的随意性而使其丧失确定性,且在公司解散和破产时,它又难以实现,所以,如果允许以劳务出资,必然会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故现代公司法大都明确禁止以劳务形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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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允许协商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比只有普通厨师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我国法律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为避免给人以鼓励劳务出资的印象,在规定上采取了一点技术处理,即不与一般的出资方式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并特别写明,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不作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至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问题,本法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实际执行中,也应当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事后按平均分担或免除劳务出资人责任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这个问题关系每个合伙人的利益,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全体合伙人还是以在合伙协议中协商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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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我国卫生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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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你对我国的卫生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卫生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卫生法的作用

一方面,国家必须加强立法活动,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保证卫生行政行为符合WTO规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形式、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每一成员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是WTO规则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原则性要求。因此,国家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对成员国的法律制度的原则性要求为依据,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就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从而保证自己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法。

第二,为我国的卫生事业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实行以法治国。既然是以法治国,那么首先是应当让社会“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为人们营造完善的法制环境,否则,以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正是基于此,我国才加强卫生方面的立法;而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又可使人们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们有法必依,也才能对违法者追究责任即实现“违法必究”。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卫生立法,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看过“关于我国卫生法的概述

关于我国卫生法的概述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关于我国卫生法的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这一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

二、卫生法的基层含义

通过上述卫生法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

(一)卫生法是国内法,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

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工人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二)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

1、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3、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

5、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等等。

(三)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

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当然,卫生行政法也给予卫生行政关系的其他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活动权利与活动的方式,使其符合国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四)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为卫生法,国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这一武器来控制和杜绝传染性疾病和不利于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国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维护国家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场化”歧途;再次,是通过立法,使有关部门能够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以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后,是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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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我国发展众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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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众筹吗?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的构成与规则

众筹构成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

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

众筹规则

1、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网友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

3、众筹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设有相应的回报。

看过“关于我国发展众筹的必要性

关于我国发展众筹的必要性

一、股权众筹概念及国外发展现状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和分类

众筹在国外发达国家发展的已经比较成熟,是指民众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筹资项目并募集资金。根据募资形式的不同,大致划分为四种模式:

(1)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不获取任何回报。

(2)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3)债权众筹:投资者通过对项目投资来获取债权,并在未来获取利息及收回本金。

(4)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关于我国发展众筹的必要性

(二)股权众筹在发达国家的发展

众筹在发达国家发展的已经比较成熟,是指民众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筹资项目并募集资金。根据募资形式的不同,大致划分为四种模式: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企业在基于网络的平台上通过开放式竞价的方式将股权或类似股权出售给投资者的一个融资手段。它在四种模式中不确定性和复杂度都是最高的。

(三)股权众筹在中国目前的发展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经营模式包括:领投人-跟投人模式、合投模式、直接投资模式。以这些模式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平台在我国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股权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困境就是法律障碍。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已经引起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二、我国发展股权众筹的必要性

1、中小型企业的成长和壮大是一国国家财富积累、生产力水平提升、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尤其是在国内就业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可以加速经济复苏和促进就业。

2、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并存,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促使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启了理财的平民化进程。

2014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这是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和鼓励,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肯定。

3、根据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国内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和经济重要支柱。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登记的中小企业共1503.8万户,中小企业贡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60%。小微企业解决了国内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解决了70%以上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研究表明,与大型企业相比,同样的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以上。

小微企业同时存在着产业升级困难、两极分化严重等突出问题。长三角小企业融资成本目前仍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如果小企业从银行融资,贷款利率高达10%-15%。据万得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2014年6月12日民间融资综合利率高达19.97%,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17.79%。

4、受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人民币汇率双向流动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大批企业由于成本太高而倒闭的现象。报告显示,目前仅有12%的小微企业营业额保持快速增长,50%以上的小微企业面临产品滞销、市场需求不足、市场竞争压力增大的问题。

5、2014年,银行的信贷利率已有一定程度上升。与此同时,PPI连续20多个月同比呈现负值。市场实际信贷利率居高不下与产成品出厂价格下降表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明显上升。当前,经济增长有较大下行压力,如果企业经营成本持续上升,必将削弱企业投资欲望,降低投资增速,反过来对经济增长将产生进一步拖累。所以,当务之急是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这对维持经济平稳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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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不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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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商标吗?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

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 贵州茅台酒”;

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 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 香皂”;

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

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或表达产品品类,如“垦得机 有机大米”;等等。

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 损 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

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 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

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髦洋派:奥琪、雅倩、 海飞丝、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 斯特劳斯牌钢琴、蓝宝石牌 手表等等。

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 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 羊毛衫、莲花牌味精。

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 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

看过“不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方法

不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方法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不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方法

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我国已有多起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费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括中国)有较高知名度。

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注册,其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注册。

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公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类似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例还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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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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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你对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清算人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清算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看过“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建议

(一) 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破产申请一旦为法院审理,即产生一系列程序开始的效力。如债权人必须于限期内申报其债权;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务人除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以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等。

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建议

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宣告破产这一期间的财产仍由债务人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受偿利益,有必要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

1、组建时间,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立案受理之时,决定成立。

2、人员范围,临时财产管理人从破产企业的股东、主要债权人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选定产生;人数一般在1—5人左右。

3、职责。临时财产管理人的主要任务是:

(1)清点、保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便成为破产财产,只有清点保管好破产企业的财产,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2)核查企业债权。破产企业的债权即破产企业的应收款,也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核查破产企业的债权,为清算组催收债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3)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接管破产企业并以债务人代表人的身份管理企业的财产和事务;以破产清算人的身份为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的实施作准备工作。

(二) 赋予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异议权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破产清算组实行法院委任制。法院为体现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便于对破产程序的控制,在裁定宣告破产程序时,选任破产财产管理人。该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法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但是如债权人认为法院所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或全体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如何处置《破产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在破产清算进程中,为体现债权人的自治,应当给予债权人以异议权,即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地执行职务,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另行选任,也可由债权人会议直接选任而由法院批准。但债权人会议不得自行选任另外的破产管理人以替代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

(三) 改变破产清算组成员的选任范围

由于破产清算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且专业性较强,因此,破产清算组成员主要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中的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清算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基于以下考虑:

1、清算组的主要任务决定了要有专业人员参加。清算组的任务专业性较强,如清点财产、接管帐簿、编制财务帐簿如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均需要懂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精通财务的人员办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清理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范围,同时通过审查帐目等一系列活动防止破产企业利用假帐转移财产。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诉讼进行也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的业务知识来处理。

2、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要由专业人员组成。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只有通过清算,才能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而破产分配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由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可以保证其处于公正的立场上合理分配财产,有利于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完成清算阶段的工作。

3、由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可以提高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清算组是法院指定组成的临时机构,专业人员由于熟悉清算业务,工作进展势必加快,在保证清算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清算工作的效率,从而提高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速度和效率。

(四) 强化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

从我国的《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破产清算组监督的主体单一,即只有人民法院对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监督措施空泛,不利于破产清算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予以强化。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1、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是各国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如实、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应向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设置监督人制度。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因此,设立监督人制度,专司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工作,非常必要。同时也体现了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的特征。#p#副标题#e#

3、建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害的,除非其执行职务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害没有过错。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由于其过错造成破产财产损害,或因其过错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因其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故意如在资产评估中故意压低价格或过失如因疏忽大意导致破产财产遭受人为的或意外的损失损害了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破产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犯罪没有完善的刑事罚则,将会妨害破产管理、清算秩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可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妨害清算罪”追究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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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全文共 5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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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1人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看过“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

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

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

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4、一人有限公司责任承担及股东责任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同样具有一般公司所具的基本特征,即,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并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区别

二、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律制度的特点

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发生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在明确肯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时,有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一)最低资本额与出资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规定了比普通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

(二)设立数量与主体规制。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条规定上明确出了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防止自然人利用一人有限公司逃避债务等法律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再重新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防止了自然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转移、逃避责任,而且也保障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

(三)公司登记与公示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清楚的了解,向第三人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和与之交易的潜在风险。

(四)特殊会计审计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审计要求。

(五)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控制,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财产被股东不当占有和支配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款是典型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本来需由他人负责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不独立,而此处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股东设置

1、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定的不尽详实,只是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立法设计来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

但在新《公司法》中,对这一重要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欧洲主要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公司的业务执行人、会计监察人以及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单独股东行使大会权限、单独股东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与此相比较,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过于简单,不利于公司的运行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同时,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特别规定,只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设立执行董事或一到两名监事。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不当操作等问题,应通过制定特殊的治理结构模式弥补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体系。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监察人以及股东决策程序、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p#副标题#e#

(2)股东权利滥用

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作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从条文看,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虽对此进行了规定,但都存在一定不足。第二十条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规定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要求不明,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规定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显然限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只有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可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如何适用尚难以确定。所以,应从立法上对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情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股东手上,而由于内外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极易发生一人股东肆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是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侵犯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容易产生恶性循环,影响经济发展。

四、笔者提出以下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完善的发展方向的几点建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本意在于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新公司法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大大减弱了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动力,不符合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应有之意。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既不利于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也不益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

例如: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基于效益上考虑,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条件极为苛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来,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发的经济问题就会仍然存在。那么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2)不能一味的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是有条件的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有条件投资新的一人公司,这样更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应当切合实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允许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建立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单一股东的事业混同,诸如经营业务完全一致、公司资金与股东生活费用交叉使用、将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自己或者挪作他用等问题发生,有必要建立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也可以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信息公之于众,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从而促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运作。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股东意味着公司的股东会,公司股东会意味着一人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掌握和行使其公司的权力,所以为了避免一人股东的个人意思混同于公司法人的意思,公司法又规定,一人股东在做出公司权力机构职权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置备于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什么事都是一人说了算,不用开会,股东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成为他的决定,为对此行为进行限制,我建议增加第三人查阅的权利,公司应配合第三人实现查阅的权利;

同时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未采取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的决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项决议可撤销。这样是为了敦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做出决议的法定程序,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惩罚,同时也避免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

4、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因其股东是复数,就算其内部没有设立监察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可以通过股东间利害冲突关系所形成的制衡作用进行监督。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部门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

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监事会设立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还有一点就是对监事人员的任命方面,必须坚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担任监事人的原则。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在一人公司,股东兼任董事或经理的情况下,可明确规定职工是监事会成员的当然人选。因为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且与公司的关系相对稳定。选举出的职工监事有条件通过其在工作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纠正公司的不当行为,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应享有无法定事由不得被解雇或降薪的权利。

5、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是十分复杂的,无论是学理还是法律对该情形的列举都难以穷尽。

所以,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当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解释模式。明确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和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可以考虑以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以弥补上述立法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另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应有:

一是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这一要件强调的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如果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即使有滥用行为,如设置“空壳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自我交易等,都不构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三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形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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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我国目前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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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婚的男女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是确立了婚姻关系。但是现在婚姻家庭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婚姻家庭的发展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首先,过度自由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根据民政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有287.4万对夫妻离婚,离婚率达23.1%,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最高,而上海的离婚率则连续两年高居全国第二。离婚率上升,将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很多人接受的教育大多是追求事业,对于维持婚姻家庭生活和谐能力的教育严重缺失。

在3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男女家庭重新分工没有真正完成,家庭和事业的平衡出现问题,爱情和家庭的义务混淆,个人自我意识的高度膨胀,这些都导致了婚姻关系的恶化。而当前男女关系的混乱,也是婚姻家庭的一块暗礁。

其次,爱情物质化趋势越来越浓,婚姻基础变味。1950年施行的第一部婚姻法,明令禁止聘礼、买卖婚姻,如果出现聘礼情况由国家没收。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如果收受聘礼,离婚后可相对返还。 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后,延续了此前政策。“然而到了现在,婚姻由原来的‘以感情为基础’变为了‘以财产为基础’,结婚的前提变为了物质索取。法院受理的大量婚姻案,都是跟财产的分割脱不了干系。 ‘离婚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离一场婚,脱一层皮,并不是耸人听闻。 ”

第三,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夺爱”,干预子女婚姻的问题越发突出。在一中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案当事人是“80后”。“80后”刚刚开始他们的婚姻之旅,就遭遇了夫妻信任危机、家庭成员无法相处、金钱与家务管理混乱、各种矛盾与摩擦不断等等问题,而父母对于子女的过度保护,到最后就将所有的问题堆积成两个字:离婚。

“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离婚案开庭了,六名当事人出庭,子女都是来‘乘凉’的,两位父亲也多是沉默不语,但两位母亲总会喋喋不休,互相指责。 ”周XX说。

第四,社会责任感缺失。离婚率的上升,对于社会稳定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国家的稳定需要千万个家庭的稳定作为支撑,而国家人才的培养,前提是家庭责任的承担。如今,家庭不断组织整合,出现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兄弟姐妹、____子女、留守儿童等大量的身份,不同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性格有着明显的差异,而这一代人都将是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他们的性格和能力,将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发展。

感性接触、理性恋爱、糊涂婚姻,这12个字,送给所有已经走进婚姻和即将步入婚姻人们。其实,人生很短,简单、平淡、快乐就好。

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

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及斥讼行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

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是指矢妻结婚以后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独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去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能力及对个人财产拥有管理、用益和处分的能力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等。但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夫妻不平等的残余。

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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